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46/1966
← | 第四十五条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四十六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66年宪法(修正)法令(59/1966) 有效期:1965年8月9日—1973年8月23日(不含本日) |
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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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款 下议院应由一百四十四位经由选举而产生的议员所组成。
- 第二款 如此其中应有——
- (a)一百零四位来自马来亚各州的议员;
- (b)十六位来自沙巴的议员;
- (c)二十四位来自砂拉越。
- (d)(已废除)。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第一款原文字句“一百五十九位”改为“一百四十四位”,第二款(d)项原文“十五位来自新加坡。”全项删除。——1966年宪法(修正)法令(59/1966)第2节,1965年8月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