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46/1966

第四十五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四十六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66年宪法(修正)法令(59/1966)
有效期:1965年8月9日—1973年8月23日(不含本日)
第四十七条
修正版本:总览 · 2005 · 2003 · 2001 · 1996 · 1992 · 1985 · 1984 · 1983 · 1973 · 1966 · 1963 · 1962 · 1957
  • 第一款 下议院应由一百四十四位经由选举而产生的议员所组成。
  • 第二款 如此其中应有——
    • (a)一百零四位来自马来亚各州的议员;
    • (b)十六位来自沙巴的议员;
    • (c)二十四位来自砂拉越。
    • (d)(已废除)。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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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款原文字句“一百五十九位”改为“一百四十四位”,第二款(d)项原文“十五位来自新加坡。”全项删除。——1966年宪法(修正)法令(59/1966)第2节,1965年8月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