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46/1966

第四十五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四篇:聯邦
第四章:立法機構
第四十六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66年憲法(修正)法令(59/1966)
有效期:1965年8月9日—1973年8月23日(不含本日)
第四十七條
修正版本:總覽 · 2005 · 2003 · 2001 · 1996 · 1992 · 1985 · 1984 · 1983 · 1973 · 1966 · 1963 · 1962 · 1957
  • 第一款 下議院應由一百四十四位經由選舉而產生的議員所組成。
  • 第二款 如此其中應有——
    • (a)一百零四位來自馬來亞各州的議員;
    • (b)十六位來自沙巴的議員;
    • (c)二十四位來自砂拉越。
    • (d)(已廢除)。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第一款原文字句「一百五十九位」改為「一百四十四位」,第二款(d)項原文「十五位來自新加坡。」全項刪除。——1966年憲法(修正)法令(59/1966)第2節,1965年8月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