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46/1966
← | 第四十五條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四篇:聯邦 第四章:立法機構 第四十六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66年憲法(修正)法令(59/1966) 有效期:1965年8月9日—1973年8月23日(不含本日) |
第四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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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款 下議院應由一百四十四位經由選舉而產生的議員所組成。
- 第二款 如此其中應有——
- (a)一百零四位來自馬來亞各州的議員;
- (b)十六位來自沙巴的議員;
- (c)二十四位來自砂拉越。
- (d)(已廢除)。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第一款原文字句「一百五十九位」改為「一百四十四位」,第二款(d)項原文「十五位來自新加坡。」全項刪除。——1966年憲法(修正)法令(59/1966)第2節,1965年8月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