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文库:版权讨论/存档/2012年

侵犯版权/存档/2011年 侵犯版权存档 2012年 侵犯版权/存档/2013年
这是侵犯版权页面的2012年存档

2012年1月

编辑
关于领导人们的演讲类文章,其性质我们在多次讨论中已有定论了。这种性质的文章,似是公开宣言,其实多会被收录在其人的作品集中,因此也就产生了版权。因此此类文章应该一概删除。另外在此处,此文用{{PD-PRC-exempt}}模版,似乎更加不合适把?什么时候一个人的发言能够成为“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啦?因此请(×)删除。--痞子狒狒 2012年1月18日 (三) 20:09 (UTC)[回复]
  支持痞子狒狒,应(×)删除。--Zhxy 519 2012年1月19日 (四) 09:53 (UTC)[回复]

1953年香港小学会考常识科,根据香港法例528章《版权条例》182条,本文由当时的香港教育司署于1953年制作,由于是政府部门人员为草拟会考题目而制作,因此该条第1款“政府版权”于本例适用。同条3a款指明,“如该项作品于某公历年制作,则政府版权持续存在直至自该年年终起计的125年期间完结为止”,由于有关试题没有经过商业发布,故此本试题的版权到2078年仍然有效,亦即是说,除非得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许可,在此提供本试题内容属侵犯版权的行为。--Angellily
如果小学会考题目在当时的报纸上刊登,这是否算是“商业发布”?--Fedb 2012年1月18日 (三) 18:16 (UTC)[回复]
参考Angellily意见,既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未将此类版权释放公有,即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之年限确保其版权不被侵犯,因此请(×)删除之。--痞子狒狒 2012年1月18日 (三) 20:17 (UTC)[回复]
虽然教育司署似未出版小学会考试题,但坊间报刊和参考书却可以将试题全部收录。此处是 1961年小学会考常识科卷二的试题这套小学会考参考书广告,亦称该套书收录了历届小学会考试题及解答。个人以为这样已是符合法律条文中的“商业发布”。(虽然在未有足够证据证实该套书或其他书报包含1953年小学会考常识科试题前,我不反对删除。)--Fedb 2012年1月20日 (五) 19:08 (UTC)[回复]



2012年2月

编辑

2012年3月

编辑

不是香港政府作品,建议删除。--Zhxy 519留言2012年3月30日 (五) 08:08 (UTC)[回复]
个人的演讲,并不能代表政府言行。因此拥有版权。应该(×)删除之。--痞子狒狒讨论2012年4月9日 (一) 03:46 (UTC)[回复]
 已删除。--Zhxy 519讨论2012年4月9日 (一) 08:09 (UTC)[回复]

文库已有《三国演义》收录,而这里的版本似出版社的注释版。此因视作为出版社的版权。因此这里应该(×)删除之。
已删除主页面以及其子页面。--Jusjih讨论2012年4月30日 (一) 14:51 (UTC)[回复]

2012年4月

编辑


已删除。--Jusjih讨论2012年4月29日 (日) 17:34 (UTC)[回复]

  • 已经征求译者的版权许可,但不知如何发布。2012年4月13日 (五) 11:34 (UTC)
可以考虑--MetaUpload讨论2012年4月13日 (五) 12:55 (UTC)[回复]
您虽然已经贴了一个标签,但必须有原作者的授权出示。--Zhxy 519讨论2012年4月13日 (五) 14:18 (UTC)[回复]
正在征求原作者的授权出示。--2012年4月14日 (六) 02:14 (UTC)
如果有异议可以按照“Wikipedia:Requesting copyright permission”的示例给Mozilla发送邮件以查询。--2012年4月14日 (六) 03:24 (UTC)
官网已有版权释出标示,The Mozilla Manifesto左下角。撤销删除提请。--Zhxy 519讨论2012年4月14日 (六) 03:49 (UTC)[回复]
非常感谢!--MetaUpload讨论2012年4月14日 (六) 13:20 (UTC)[回复]
已经保留结案。--Jusjih讨论2012年4月29日 (日) 17:34 (UTC)[回复]

已删除。--Jusjih讨论2012年4月29日 (日) 17:34 (UTC)[回复]

已删除。--瓜皮仔Canton 2012年5月5日 (六) 10:06 (UTC)[回复]

2012年5月

编辑


建议一同讨论海牙公约的翻译问题。--Zhxy 519讨论2012年5月28日 (一) 15:58 (UTC)[回复]
也建议一同讨论日内瓦公约的翻译问题。--Jusjih讨论2012年5月29日 (二) 21:32 (UTC)[回复]
1946年以后日内瓦公约可视为联合国作品。[2]更早的仍待查。--Zhxy 519讨论2012年5月30日 (三) 03:50 (UTC)[回复]
在这里澄清一下关于1949年四个日内瓦公约录入来源问题。四个日内瓦公约包括:《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以及《第一附加议定书》、《第二附加议定书》、《第三附加议定书》。此四个1949年日内瓦公约及其三个附加议定书是由本人最初录入的。我当初是根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官网上(战争与法律——条约和习惯法——日内瓦公约)页面中文版本进行的初版录入。后来参考并与联合国官网上的中文版本进行了校对。其中联合国的版本来自: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至于1949年之前的各版本日内瓦公约是由User:Miffy bunny录入,这些版本的日内瓦公约的来源,需向他询问。--痞子狒狒讨论2012年9月26日 (三) 19:01 (UTC)[回复]
我查证后,发现所有20世纪作品均可在红十字会资源中心找到。19世纪各作品则没有。如果算红十字会作品,如何设定版权标签?--Zhxy 519讨论2012年10月7日 (日) 12:43 (UTC)[回复]
翻译者云程愿意转让版权,可保留。--Zhxy 519讨论2012年6月17日 (日) 10:23 (UTC)[回复]


可以在红十字会资源中心找到1907年的各条约,暂时找不到1899年的版本。不知可否算红十字会作品?--Zhxy 519讨论2012年10月7日 (日) 12:32 (UTC)[回复]
大概可以算是红十字会翻译作品。--Jusjih讨论2012年10月8日 (一) 09:22 (UTC)[回复]
然而,即便属于红十字会译作,仍需确认红十字会作品是否属公有领域。--Zhxy 519讨论2012年11月22日 (四) 07:21 (UTC)[回复]
大概不属公有领域,更不是{{PD-UN}}。有疑义时,建议删除。--Jusjih讨论2012年11月22日 (四) 10:34 (UTC)[回复]

2012年6月

编辑

2012年7月

编辑

2012年8月

编辑

2012年9月

编辑

2012年10月

编辑
附议Zhxy 519兄的提议。--痞子狒狒讨论2012年10月3日 (三) 01:24 (UTC)[回复]
已经抄录内容以及编辑历史到仍然无法导入的加拿大Wikilivres,这边改成模板重定向,解释为何不方便直接显示正文。--Jusjih讨论2012年10月8日 (一) 09:57 (UTC)[回复]

由于美国的服务器,而根据美国的版权法律,此文版权仍未到期。附议Zhxy 519兄的提议。--痞子狒狒讨论2012年10月3日 (三) 01:24 (UTC)[回复]
已经抄录内容以及编辑历史到仍然无法导入的加拿大Wikilivres,这边改成模板重定向,解释为何不方便直接显示正文。--Jusjih讨论2012年10月8日 (一) 09:57 (UTC)[回复]



中共什么时候都不算国家机关吧,虽然是一党专政,但从法律上讲,中共貌似也不是国家机关。标签确实有问题,但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在的著作权法都规定法人的作品发表后50年即进入公有领域,著作权法 (民国99年1月12日立法2月10日公布)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二十一条。--Li3939108讨论2012年10月7日 (日) 14:41 (UTC)[回复]
如果你要是这么说,那你迄今所发表的所有内容都不能保存。维基文库服务器在美国,须遵守美国著作权法律。法律以外的著作物必须在1996年以前进入公有领域,换言之作者在大中华地区都要1946年以前逝世,或之前匿名发表。中共作为中国大陆实际统治机关,尚有讨论必要性。--Zhxy 519讨论2012年10月7日 (日) 16:19 (UTC)[回复]
参见wikimedia commons上的中国共产党党旗的版权标志,我觉得中共的50年前的文件适用那个标签,我已经移植过来一个了。--Li3939108讨论2012年10月7日 (日) 16:29 (UTC)[回复]
图片好说,文献难矣。当然,因为这个是1942年发表,可以考虑适用你所说的法人组织的作品。但是你之前所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共产党文献,除非适用国家机关,否则难以保留了。--Zhxy 519讨论2012年10月7日 (日) 17:30 (UTC)[回复]
建议以1942组织作品保留。--Jusjih讨论2012年10月10日 (三) 17:40 (UTC)[回复]
中国国民党在训政时期时,像是国家机关,党务足以算是公务,最高法院解字第17号解释以及司法院院字第1146号解释可查。但进入宪政时期,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就是宪政时期的中国国民党,不能再认为是国家机关了。查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及历次q: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共像是非其莫属的执政党,所以大胆的假设时,像是国家机关,但涉及版权许可时,还是要小心的求证,就是举证的责任在于证明没有版权争议,才保留。--Jusjih讨论2012年10月11日 (四) 17:41 (UTC)[回复]

2012年11月

编辑

2012年12月

编辑


上传者长期不回应,予以删除。--Zhxy 519讨论2013年1月16日 (三) 09:51 (UTC)[回复]
以下自Wikisource:写字间移動到此討論。--Jusjih 2012年1月29日 (日) 18:25 (UTC)[回复]

一位著作权法专家在blog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版权问题,认为虽然《公报》中的判决书没有版权,但是编辑撰写的评论有版权,公报整体对案例的选择构成了汇编作品的版权。因此作者认为将整本公报“未经许可置于数据库中传播,侵犯汇编作品著作权”。

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页面如果照单全收公报中的所有文章并列出目录,是不是意味着侵犯了公报的汇编作品著作权?--Shizhao 2012年1月11日 (三) 12:40 (UTC)[回复]

个人认为是。--达师 - 218 - 372 2012年1月11日 (三) 15:12 (UTC)[回复]
所以你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汇编不算“具有司法性质的文件”,对否?有合理怀疑时,你们要提议删除,宁缺勿滥,我没意见,去官网阅读就好了。顺便请问加拿大Wikilivres:Category:中国大陆宣言的四份文献以及Wikilivres:Special:UncategorizedPages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合不合{{PD-PRC-exempt}}?若有合理怀疑,欢迎来Wikisource:加拿大Wikilivres#遥控提删。--Jusjih 2012年1月12日 (四) 19:35 (UTC)[回复]
个人认为不是,因为我不知道贡献者是单独搜集的各个材料汇编在一起,还是从整本公报直接搬过来的。根据w:无罪推定原则,没有证据有力的表明是直接从整本公报直接搬过来的,就应该推定是单独搜集的各个材料汇编在一起。--王小朋友 2012年1月13日 (五) 03:30 (UTC)[回复]
慎重为妙。--Zhxy 519 2012年1月13日 (五) 16:18 (UTC)[回复]
那就去Wikisource:侵犯版权讨论吧。也要讨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合不合乎{{PD-EdictGov}}的的政府法令,如司法判决,行政决策,成文法律,公共法规,以及诸如此类的官方法律文件。--Jusjih 2012年1月13日 (五) 16:44 (UTC)[回复]
这里说,"但是,在内容的选择与安排上没有体现独创性,只是简单地将作品或者材料拼凑在一起,则不认为产生了新作品"。如果是这样,问题就为 把历年的公报的汇编放到一起,是否在内容的选择与安排上体现独创性?--王小朋友 2012年1月14日 (六) 05:17 (UTC)[回复]
若将作品或者材料拼凑在一起的顺序是日期先后,不应该有独创性。--Jusjih 2012年1月14日 (六) 15:42 (UTC)[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那些文章大多数应该没有版权问题,而是如果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整本搬上文库,那么其目录应该有版权问题,因为哪些入选公报,那些不入选,体现了编者独创性的选择。因此,如果侵权的话,只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目录删除即可--Shizhao 2012年1月19日 (四) 02:06 (UTC)[回复]
以上自Wikisource:写字间移動到此討論。--Jusjih 2012年1月29日 (日) 18:25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