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文库:版权讨论/存档/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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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侵犯版权页面的2012年存档。 |
2012年1月
编辑- 在纪念胡耀邦同志诞辰9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合乎{{PD-PRC-exempt}}?这是Google搜寻 讲话 site:zh.wikisource.org 找到的。其它类似中共官员讲话或许也应该审查存废。--Jusjih 2012年1月17日 (二) 02:53 (UTC)
- 关于领导人们的演讲类文章,其性质我们在多次讨论中已有定论了。这种性质的文章,似是公开宣言,其实多会被收录在其人的作品集中,因此也就产生了版权。因此此类文章应该一概删除。另外在此处,此文用{{PD-PRC-exempt}}模版,似乎更加不合适把?什么时候一个人的发言能够成为“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啦?因此请(×)删除。--痞子狒狒 2012年1月18日 (三) 20:09 (UTC)
- 支持痞子狒狒,应(×)删除。--Zhxy 519 2012年1月19日 (四) 09:53 (UTC)
- 已经删除。--Jusjih 2012年2月5日 (日) 15:57 (UTC)
- 1953年香港小学会考常识科,2003年结束时香港法定版权才届满,超过1996年。除非能从香港教育司署确定不会行使美国法定发表起95年版权,否则恐怕要移交加拿大Wikilivres,2048年收回。--Jusjih 2012年1月17日 (二) 19:07 (UTC)
- 1953年香港小学会考常识科,根据香港法例528章《版权条例》182条,本文由当时的香港教育司署于1953年制作,由于是政府部门人员为草拟会考题目而制作,因此该条第1款“政府版权”于本例适用。同条3a款指明,“如该项作品于某公历年制作,则政府版权持续存在直至自该年年终起计的125年期间完结为止”,由于有关试题没有经过商业发布,故此本试题的版权到2078年仍然有效,亦即是说,除非得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许可,在此提供本试题内容属侵犯版权的行为。--Angellily
- 如果小学会考题目在当时的报纸上刊登,这是否算是“商业发布”?--Fedb 2012年1月18日 (三) 18:16 (UTC)
- 参考Angellily意见,既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未将此类版权释放公有,即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之年限确保其版权不被侵犯,因此请(×)删除之。--痞子狒狒 2012年1月18日 (三) 20:17 (UTC)
- 虽然教育司署似未出版小学会考试题,但坊间报刊和参考书却可以将试题全部收录。此处是 1961年小学会考常识科卷二的试题。这套小学会考参考书广告,亦称该套书收录了历届小学会考试题及解答。个人以为这样已是符合法律条文中的“商业发布”。(虽然在未有足够证据证实该套书或其他书报包含1953年小学会考常识科试题前,我不反对删除。)--Fedb 2012年1月20日 (五) 19:08 (UTC)
- 如果小学会考题目在当时的报纸上刊登,这是否算是“商业发布”?--Fedb 2012年1月18日 (三) 18:16 (UTC)
- 已经删除。--Jusjih 2012年2月5日 (日) 15:57 (UTC)
- User:Pedist/课程纲要的编排,请问有没有侵权之虞?出处也不明。--Jusjih 2012年1月20日 (五) 17:47 (UTC)
- 没有侵权,中文维基百科的条目上也有记述。--Pedist 2012年1月23日 (一) 16:16 (UTC)
- 请解释中文维基百科的何条目上也有记述。百科条目还有可能对少量版权限制文字宣称合理使用,但这边文库几乎不可能。--Jusjih 2012年1月25日 (三) 20:07 (UTC)
- 香港中学会考1993年至2006年会考范文--Pedist 2012年1月26日 (四) 14:42 (UTC)
- 所以你用户页面附设的是近年香港课程纲要?若如此,其编排方式恐怕有创意生成版权限制。--Jusjih 2012年1月27日 (五) 18:03 (UTC)
- 不太明白你所指“创意生成版权限制”的意思。--Pedist 2012年1月29日 (日) 16:46 (UTC)
- 就是有原创性的选择、编排、整理课程纲要收录哪些文章,足以生成版权限制。香港政府文件都有版权限制时,香港课程纲要难谓没有版权限制。--Jusjih 2012年1月29日 (日) 18:25 (UTC)
- 明白及同意。但此页面只是用户子页面,不作独立收录,只方便记录编辑或维护相关文章之用,是否有保留的馀地?--Pedist 2012年2月2日 (四) 18:04 (UTC)
- 用户子页面也要遵守CC-by-sa-3.0和GFDL,所以应该还是不能保留。请问还有多少文章没刊完?--Jusjih 2012年2月5日 (日) 15:57 (UTC)
- 明白。我有另一建议,不保留完整的课程纲要,只保留本人计划维护的文章范围。这样就跟香港的课程不相干了。--Pedist 2012年2月6日 (一) 14:05 (UTC)
- 建议请你另外建立用户子页面记录你计划维护的文章范围。--Jusjih 2012年2月6日 (一) 19:33 (UTC)
- 明白。我有另一建议,不保留完整的课程纲要,只保留本人计划维护的文章范围。这样就跟香港的课程不相干了。--Pedist 2012年2月6日 (一) 14:05 (UTC)
- 用户子页面也要遵守CC-by-sa-3.0和GFDL,所以应该还是不能保留。请问还有多少文章没刊完?--Jusjih 2012年2月5日 (日) 15:57 (UTC)
- 明白及同意。但此页面只是用户子页面,不作独立收录,只方便记录编辑或维护相关文章之用,是否有保留的馀地?--Pedist 2012年2月2日 (四) 18:04 (UTC)
- 就是有原创性的选择、编排、整理课程纲要收录哪些文章,足以生成版权限制。香港政府文件都有版权限制时,香港课程纲要难谓没有版权限制。--Jusjih 2012年1月29日 (日) 18:25 (UTC)
- 不太明白你所指“创意生成版权限制”的意思。--Pedist 2012年1月29日 (日) 16:46 (UTC)
- 所以你用户页面附设的是近年香港课程纲要?若如此,其编排方式恐怕有创意生成版权限制。--Jusjih 2012年1月27日 (五) 18:03 (UTC)
- 香港中学会考1993年至2006年会考范文--Pedist 2012年1月26日 (四) 14:42 (UTC)
- 请解释中文维基百科的何条目上也有记述。百科条目还有可能对少量版权限制文字宣称合理使用,但这边文库几乎不可能。--Jusjih 2012年1月25日 (三) 20:07 (UTC)
- 没有侵权,中文维基百科的条目上也有记述。--Pedist 2012年1月23日 (一) 16:16 (UTC)
- 已经删除。但你的User:Pedist/维护文献,建议请你考虑以像是维护文献自古至今比较没有争议的方式排序。否则,继续写香港中学几年级,还是恐有疑云。谢谢合作。--Jusjih 2012年2月8日 (三) 16:51 (UTC)
- User:Tp61i6m42008/维基版本,从Wikisource:首页形成,编辑摘要不确实指明连接出处,不合乎CC-by-sa-3.0和GFDL的版权许可署名权要求?--Jusjih 2012年1月25日 (三) 20:07 (UTC)
- 不太明白你的意思,请再仔细些说明。--Pedist 2012年1月26日 (四) 14:45 (UTC)
- CC-by-sa-3.0和GFDL都要求署名,就是说抄录首页另行改作,形成的新页面,应该至少在编辑摘要著名像是“自[[Wikisource:首页]]改作而成”的声明,以便连贯。请看w: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warning就有声明:“请于进行条目的分拆及合并、重大修改或任何有潜在争议的修订时,在编辑摘要栏填写消息以符合版权协议的要求。”所以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warning现在也补充。再者,这用户页子页面几乎等同首页,用户早被禁封,想不到有何保留价值。--Jusjih 2012年1月27日 (五) 18:03 (UTC)
- 明白。不过该用户最近好像已被解封。--Pedist 2012年2月6日 (一) 14:10 (UTC)
- 对。该用户已被解封。--Jusjih 2012年2月6日 (一) 19:33 (UTC)
- 明白。不过该用户最近好像已被解封。--Pedist 2012年2月6日 (一) 14:10 (UTC)
- CC-by-sa-3.0和GFDL都要求署名,就是说抄录首页另行改作,形成的新页面,应该至少在编辑摘要著名像是“自[[Wikisource:首页]]改作而成”的声明,以便连贯。请看w: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warning就有声明:“请于进行条目的分拆及合并、重大修改或任何有潜在争议的修订时,在编辑摘要栏填写消息以符合版权协议的要求。”所以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warning现在也补充。再者,这用户页子页面几乎等同首页,用户早被禁封,想不到有何保留价值。--Jusjih 2012年1月27日 (五) 18:03 (UTC)
- 不太明白你的意思,请再仔细些说明。--Pedist 2012年1月26日 (四) 14:45 (UTC)
- 已经删除。--Jusjih 2012年2月8日 (三) 16:51 (UTC)
- 百万英镑、百万英镑(Chaper1) ,译者张友松、董衡巽均为近人。--Zhxy 519 2012年1月30日 (一) 14:20 (UTC)
- 支持(×)删除,因为我当时没有考虑到翻译者的因素,只想到了马克吐温。 --Lenentom 2012年1月31日 (二) 04:33 (UTC)
- 已删除。不过您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之,很令人欣慰。欢迎您在了解文库的各种情况后进行进一步编辑。--Zhxy 519 2012年1月31日 (二) 16:02 (UTC)
- 支持(×)删除,因为我当时没有考虑到翻译者的因素,只想到了马克吐温。 --Lenentom 2012年1月31日 (二) 04:33 (UTC)
2012年2月
编辑- 携手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合乎{{PD-PRC-exempt}}?Wikisource:侵犯版权/存档/2009年曾讨论,但还是足以怀疑。--Jusjih 2012年2月15日 (三) 18:23 (UTC)
- 已经删除。--Jusjih(留言) 2012年3月20日 (二) 18:19 (UTC)
- 中国国民党党章,恐怕不合乎{{PD-ROC-exempt}},因为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表示“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然而,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以及更早版本应能以{{PD-anon-1996}}保存,而民国四十一年(1952年)以及民国四十六年(1957年)版本则是两岸四地以及加拿大应该是法人版权过期,但美国法理足以有版权限制,能去加拿大Wikilivres。这边想刊所有历次中国国民党党章,就要问国民党是否愿意给与版权许可。--Jusjih (留言) 2012年2月28日 (二) 20:47 (UTC)
- 中国共产党章程好像也是类似的……--Zy26 (留言) 2012年2月29日 (三) 21:05 (UTC)
- 中国共产党章程曾经修正时,建议先认定各次版本是否合乎{{PD-PRC-exempt}}。若不合,1945年以及更早版本应能以{{PD-anon-1996}}保存。--Jusjih 2012年3月1日 (四) 16:13 (UTC)
- 已经删除最近党章,以及比照许多中华民国法规建立沿革页面。--Jusjih(留言) 2012年3月20日 (二) 18:19 (UTC)
- 中国共产党章程曾经修正时,建议先认定各次版本是否合乎{{PD-PRC-exempt}}。若不合,1945年以及更早版本应能以{{PD-anon-1996}}保存。--Jusjih 2012年3月1日 (四) 16:13 (UTC)
- 中国共产党章程好像也是类似的……--Zy26 (留言) 2012年2月29日 (三) 21:05 (UTC)
2012年3月
编辑- 《夜莺为何泣血离去》,舒婷作品,作者尚在。--Zhxy 519(留言) 2012年3月16日 (五) 02:24 (UTC)
- 已删除。--Zhxy 519(留言) 2012年3月22日 (四) 15:13 (UTC)
- 梁振英胜选感言的版权许可?--Jusjih(留言) 2012年3月28日 (三) 10:00 (UTC)
- 不是香港政府作品,建议删除。--Zhxy 519(留言) 2012年3月30日 (五) 08:08 (UTC)
- 个人的演讲,并不能代表政府言行。因此拥有版权。应该(×)删除之。--痞子狒狒(讨论) 2012年4月9日 (一) 03:46 (UTC)
- 已删除。--Zhxy 519(讨论) 2012年4月9日 (一) 08:09 (UTC)
- 个人的演讲,并不能代表政府言行。因此拥有版权。应该(×)删除之。--痞子狒狒(讨论) 2012年4月9日 (一) 03:46 (UTC)
- 三国演义赵聪之点校版及其下页面,1986年香港友联出版社出版,不宜在此保留。--Zhxy 519(留言) 2012年3月31日 (六) 11:49 (UTC)
- 文库已有《三国演义》收录,而这里的版本似出版社的注释版。此因视作为出版社的版权。因此这里应该(×)删除之。
- 已删除主页面以及其子页面。--Jusjih(讨论) 2012年4月30日 (一) 14:51 (UTC)
2012年4月
编辑- 达赖喇嘛尊者有关全体西藏民族实现名符其实自治的建议,此文作者仍在世,因此版权存疑。--痞子狒狒(讨论) 2012年4月9日 (一) 03:53 (UTC)
- 删除--Zhxy 519(讨论) 2012年4月9日 (一) 08:04 (UTC)
- 立即删除--2012年4月13日 (五) 12:26 (UTC)
- 已删除。--Zhxy 519(讨论) 2012年4月27日 (五) 13:21 (UTC)
- 论人权,作者:罗隆基,去世于1965年12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此作者的著作权将在2014年12月31日释放于公有领域。因此在此日期之前,此文不适于收录在文库中。另外,本文排版及其糟糕,有待改进。--痞子狒狒(讨论) 2012年4月9日 (一) 03:59 (UTC)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国都是侵权的。理应删除--Zhxy 519(讨论) 2012年4月9日 (一) 08:04 (UTC)
- 已删除。--Zhxy 519(讨论) 2012年4月27日 (五) 13:21 (UTC)
- 约翰内斯堡原则,非政府组织制定条约。其版权性质不明。--痞子狒狒(讨论) 2012年4月9日 (一) 04:04 (UTC)
- 暂持观望态度,因为User:Licheong曾表示在查找版权,如他不能提供即可速删。另,此事在香港高登论坛被恶意引用为维基管理员滥权[1]--Zhxy 519(讨论) 2012年4月9日 (一) 08:04 (UTC)
- 已删除。--Jusjih(讨论) 2012年4月29日 (日) 17:34 (UTC)
- Mozilla宣言,未发现译者放出版权的声明。--Zhxy 519(讨论) 2012年4月12日 (四) 14:33 (UTC)
- 已经征求译者的版权许可,但不知如何发布。2012年4月13日 (五) 11:34 (UTC)
-
- 可以考虑--MetaUpload(讨论) 2012年4月13日 (五) 12:55 (UTC)
- 您虽然已经贴了一个标签,但必须有原作者的授权出示。--Zhxy 519(讨论) 2012年4月13日 (五) 14:18 (UTC)
- 正在征求原作者的授权出示。--2012年4月14日 (六) 02:14 (UTC)
- 如果有异议可以按照“Wikipedia:Requesting copyright permission”的示例给Mozilla发送邮件以查询。--2012年4月14日 (六) 03:24 (UTC)
- 官网已有版权释出标示,The Mozilla Manifesto左下角。撤销删除提请。--Zhxy 519(讨论) 2012年4月14日 (六) 03:49 (UTC)
- 非常感谢!--MetaUpload(讨论) 2012年4月14日 (六) 13:20 (UTC)
- 官网已有版权释出标示,The Mozilla Manifesto左下角。撤销删除提请。--Zhxy 519(讨论) 2012年4月14日 (六) 03:49 (UTC)
- 您虽然已经贴了一个标签,但必须有原作者的授权出示。--Zhxy 519(讨论) 2012年4月13日 (五) 14:18 (UTC)
- 可以考虑--MetaUpload(讨论) 2012年4月13日 (五) 12:55 (UTC)
- 已经保留结案。--Jusjih(讨论) 2012年4月29日 (日) 17:34 (UTC)
- 玉历宝钞,个中多有民国记述,难以确定创作日期,恐侵犯版权。--Zhxy 519(讨论) 2012年4月12日 (四) 14:34 (UTC)
- 已删除。--Jusjih(讨论) 2012年4月29日 (日) 17:34 (UTC)
- 断章,作者2000年逝世,远未过版权期。--Zhxy 519(讨论) 2012年4月29日 (日) 12:23 (UTC)
2012年5月
编辑- 华盛顿海军条约原文没有中文,何时何地何人翻译?--Jusjih(讨论) 2012年5月28日 (一) 13:12 (UTC)
- 长期未有人参与讨论,并无法确定译文版权。已删除。--痞子狒狒(讨论) 2012年10月3日 (三) 01:19 (UTC)
- 限制和削减海军军备条约(伦敦条约)原文没有中文,何时何地何人翻译?--Jusjih(讨论) 2012年5月28日 (一) 13:12 (UTC)
- 长期未有人参与讨论,并无法确定译文版权。已删除。--痞子狒狒(讨论) 2012年10月3日 (三) 01:19 (UTC)
- 旧金山和平条约(对日和平条约)原文没有中文,何时何地何人翻译?“2009年3月7日 (六) 11:12 Philoer1 (对话 | 贡献 | 禁封) . . (24,520位元组) (-1,299) . . (更改使用云程先生授权使用版本)”但没有解释版权许可。--Jusjih(讨论) 2012年5月28日 (一) 13:12 (UTC)
- 建议一同讨论海牙公约的翻译问题。--Zhxy 519(讨论) 2012年5月28日 (一) 15:58 (UTC)
- 也建议一同讨论日内瓦公约的翻译问题。--Jusjih(讨论) 2012年5月29日 (二) 21:32 (UTC)
- 1946年以后日内瓦公约可视为联合国作品。[2]更早的仍待查。--Zhxy 519(讨论) 2012年5月30日 (三) 03:50 (UTC)
- 在这里澄清一下关于1949年四个日内瓦公约录入来源问题。四个日内瓦公约包括:《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以及《第一附加议定书》、《第二附加议定书》、《第三附加议定书》。此四个1949年日内瓦公约及其三个附加议定书是由本人最初录入的。我当初是根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官网上(战争与法律——条约和习惯法——日内瓦公约)页面中文版本进行的初版录入。后来参考并与联合国官网上的中文版本进行了校对。其中联合国的版本来自: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至于1949年之前的各版本日内瓦公约是由User:Miffy bunny录入,这些版本的日内瓦公约的来源,需向他询问。--痞子狒狒(讨论) 2012年9月26日 (三) 19:01 (UTC)
- 我查证后,发现所有20世纪作品均可在红十字会资源中心找到。19世纪各作品则没有。如果算红十字会作品,如何设定版权标签?--Zhxy 519(讨论) 2012年10月7日 (日) 12:43 (UTC)
- 在这里澄清一下关于1949年四个日内瓦公约录入来源问题。四个日内瓦公约包括:《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以及《第一附加议定书》、《第二附加议定书》、《第三附加议定书》。此四个1949年日内瓦公约及其三个附加议定书是由本人最初录入的。我当初是根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官网上(战争与法律——条约和习惯法——日内瓦公约)页面中文版本进行的初版录入。后来参考并与联合国官网上的中文版本进行了校对。其中联合国的版本来自: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至于1949年之前的各版本日内瓦公约是由User:Miffy bunny录入,这些版本的日内瓦公约的来源,需向他询问。--痞子狒狒(讨论) 2012年9月26日 (三) 19:01 (UTC)
- 1946年以后日内瓦公约可视为联合国作品。[2]更早的仍待查。--Zhxy 519(讨论) 2012年5月30日 (三) 03:50 (UTC)
- 也建议一同讨论日内瓦公约的翻译问题。--Jusjih(讨论) 2012年5月29日 (二) 21:32 (UTC)
- 翻译者云程愿意转让版权,可保留。--Zhxy 519(讨论) 2012年6月17日 (日) 10:23 (UTC)
- 海牙公约/1899年相关条目原文没有中文,何时何地何人翻译?将来重建适当译文时,建议改成“海牙公约 (1899年)”。--Jusjih(讨论) 2012年5月29日 (二) 21:32 (UTC)
- 无法确定译文版权。已删除。--Zhxy 519(讨论) 2012年11月1日 (四) 15:55 (UTC)
- 海牙公约/1907年相关条目原文没有中文,何时何地何人翻译?将来重建适当译文时,建议改成“海牙公约 (1907年)”。--Jusjih(讨论) 2012年5月29日 (二) 21:32 (UTC)
- 可以在红十字会资源中心找到1907年的各条约,暂时找不到1899年的版本。不知可否算红十字会作品?--Zhxy 519(讨论) 2012年10月7日 (日) 12:32 (UTC)
- 大概可以算是红十字会翻译作品。--Jusjih(讨论) 2012年10月8日 (一) 09:22 (UTC)
- 然而,即便属于红十字会译作,仍需确认红十字会作品是否属公有领域。--Zhxy 519(讨论) 2012年11月22日 (四) 07:21 (UTC)
- 大概不属公有领域,更不是{{PD-UN}}。有疑义时,建议删除。--Jusjih(讨论) 2012年11月22日 (四) 10:34 (UTC)
- 然而,即便属于红十字会译作,仍需确认红十字会作品是否属公有领域。--Zhxy 519(讨论) 2012年11月22日 (四) 07:21 (UTC)
- 无法确定译文版权,已删除所有相关页面。--Jusjih(讨论) 2012年12月10日 (一) 15:49 (UTC)
- 大概可以算是红十字会翻译作品。--Jusjih(讨论) 2012年10月8日 (一) 09:22 (UTC)
2012年6月
编辑2012年7月
编辑2012年8月
编辑- 论联合政府,在Author:毛泽东有声明“因公作品”,然而证据何在?--Zhxy 519(讨论) 2012年8月30日 (四) 14:19 (UTC)
2012年9月
编辑- 与宫崎寅藏平山周的谈话,原文日语,章士钊翻译,翻译作品仍具有版权。但是为1903年出版,请移动到总文库。--Zhxy 519(讨论) 2012年9月16日 (日) 16:09 (UTC)
- 已经移交oldwikisource:与宫崎寅藏平山周的谈话,预定2024年收回。--Jusjih(讨论) 2012年9月21日 (五) 17:39 (UTC)
- 楞严百伪,作者1989年逝世。--Zhxy 519(讨论) 2012年9月25日 (二) 17:07 (UTC)
- 已删除。--痞子狒狒(讨论) 2012年10月3日 (三) 01:11 (UTC)
2012年10月
编辑- 马礼逊博士去世百年纪念碑,作者张祝龄牧师1961年逝世,在香港已经不受版权限制,但在美国仍未脱离版权期。建议移动到wikilivres。--Zhxy 519(讨论) 2012年10月1日 (一) 04:57 (UTC)
- 附议Zhxy 519兄的提议。--痞子狒狒(讨论) 2012年10月3日 (三) 01:24 (UTC)
- 已经抄录内容以及编辑历史到仍然无法导入的加拿大Wikilivres,这边改成模板重定向,解释为何不方便直接显示正文。--Jusjih(讨论) 2012年10月8日 (一) 09:57 (UTC)
- 野百合花,作者1947年去世。建议移动到wikilivres。--Zhxy 519(讨论) 2012年10月2日 (二) 03:03 (UTC)
- 由于美国的服务器,而根据美国的版权法律,此文版权仍未到期。附议Zhxy 519兄的提议。--痞子狒狒(讨论) 2012年10月3日 (三) 01:24 (UTC)
- 已经抄录内容以及编辑历史到仍然无法导入的加拿大Wikilivres,这边改成模板重定向,解释为何不方便直接显示正文。--Jusjih(讨论) 2012年10月8日 (一) 09:57 (UTC)
- 原中共淮滨县期思公社党委第一书记蒋学成的自我交待、我(路宪文)的思想反省补充材料、在前冬去春个人所犯错误与罪恶的检查,对公报告、检举材料能否算作官方作品?--Zhxy 519(讨论) 2012年10月2日 (二) 03:03 (UTC)
- 若三人都已经不是在职,大概适用通常版权期限。有怀疑就建议删除。--Jusjih(讨论) 2012年10月10日 (三) 17:40 (UTC)
- 2012年11月22日Zhxy 519已经删除。--Jusjih(讨论) 2012年11月22日 (四) 10:34 (UTC)
- 若三人都已经不是在职,大概适用通常版权期限。有怀疑就建议删除。--Jusjih(讨论) 2012年10月10日 (三) 17:40 (UTC)
- 在《解放日报》改版座谈会上的讲话,看不出其决议性。不应以PD-CN或TW论。--Zhxy 519(讨论) 2012年10月7日 (日) 12:05 (UTC)
- 若不算{{PD-China-Organization}},就删除。--Jusjih(讨论) 2012年10月10日 (三) 17:40 (UTC)
- 已经删除--Zhxy 519(讨论) 2012年11月1日 (四) 15:52 (UTC)
-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在延安讨论中央决定及毛泽东整顿三风报告的决定,决定发表之时,中共并非国家机关,以PD-tw或PD-cn都不适合。--Zhxy 519(讨论) 2012年10月7日 (日) 12:10 (UTC)
- 中共什么时候都不算国家机关吧,虽然是一党专政,但从法律上讲,中共貌似也不是国家机关。标签确实有问题,但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在的著作权法都规定法人的作品发表后50年即进入公有领域,著作权法 (民国99年1月12日立法2月10日公布)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二十一条。--Li3939108(讨论) 2012年10月7日 (日) 14:41 (UTC)
- 如果你要是这么说,那你迄今所发表的所有内容都不能保存。维基文库服务器在美国,须遵守美国著作权法律。法律以外的著作物必须在1996年以前进入公有领域,换言之作者在大中华地区都要1946年以前逝世,或之前匿名发表。中共作为中国大陆实际统治机关,尚有讨论必要性。--Zhxy 519(讨论) 2012年10月7日 (日) 16:19 (UTC)
- 参见wikimedia commons上的中国共产党党旗的版权标志,我觉得中共的50年前的文件适用那个标签,我已经移植过来一个了。--Li3939108(讨论) 2012年10月7日 (日) 16:29 (UTC)
- 图片好说,文献难矣。当然,因为这个是1942年发表,可以考虑适用你所说的法人组织的作品。但是你之前所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共产党文献,除非适用国家机关,否则难以保留了。--Zhxy 519(讨论) 2012年10月7日 (日) 17:30 (UTC)
- 建议以1942组织作品保留。--Jusjih(讨论) 2012年10月10日 (三) 17:40 (UTC)
- 中国国民党在训政时期时,像是国家机关,党务足以算是公务,最高法院解字第17号解释以及司法院院字第1146号解释可查。但进入宪政时期,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就是宪政时期的中国国民党,不能再认为是国家机关了。查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及历次q: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共像是非其莫属的执政党,所以大胆的假设时,像是国家机关,但涉及版权许可时,还是要小心的求证,就是举证的责任在于证明没有版权争议,才保留。--Jusjih(讨论) 2012年10月11日 (四) 17:41 (UTC)
- 图片好说,文献难矣。当然,因为这个是1942年发表,可以考虑适用你所说的法人组织的作品。但是你之前所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共产党文献,除非适用国家机关,否则难以保留了。--Zhxy 519(讨论) 2012年10月7日 (日) 17:30 (UTC)
- 参见wikimedia commons上的中国共产党党旗的版权标志,我觉得中共的50年前的文件适用那个标签,我已经移植过来一个了。--Li3939108(讨论) 2012年10月7日 (日) 16:29 (UTC)
- 如果你要是这么说,那你迄今所发表的所有内容都不能保存。维基文库服务器在美国,须遵守美国著作权法律。法律以外的著作物必须在1996年以前进入公有领域,换言之作者在大中华地区都要1946年以前逝世,或之前匿名发表。中共作为中国大陆实际统治机关,尚有讨论必要性。--Zhxy 519(讨论) 2012年10月7日 (日) 16:19 (UTC)
- 中共什么时候都不算国家机关吧,虽然是一党专政,但从法律上讲,中共貌似也不是国家机关。标签确实有问题,但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在的著作权法都规定法人的作品发表后50年即进入公有领域,著作权法 (民国99年1月12日立法2月10日公布)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二十一条。--Li3939108(讨论) 2012年10月7日 (日) 14:41 (UTC)
2012年11月
编辑2012年12月
编辑- 蒙藏条约,现有版本基本来自《西藏的地位: 从国际法的角度对西藏历史、权利与前景的分析》一书,该书2008年才出版,此前未见中文译文。--Zhxy 519(讨论) 2012年12月10日 (一) 14:52 (UTC)
- 已经删除。--Jusjih(讨论) 2012年12月29日 (六) 18:04 (UTC)
- 关于信阳地区发生浮肿和死人情况的检查报告,以组织名义发表的作品应与个人一致,在满足本国版权要求的情况下,同时满足维基文库所在地美国的版权要求。该作品无法算做公有领域的政府法规等文件,建议移动到wikilivres。--Zhxy 519(讨论) 2012年12月24日 (一) 11:09 (UTC)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序言:“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一党专政使得党政不分时,中共河南省委算不算政府机构?若算,作品合不合{{PD-PRC-exempt}}?若不算,不久就移交作品。--Jusjih(讨论) 2012年12月29日 (六) 18:04 (UTC)
- 即便属于国家机关,这份文件也不算“(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吧。--Zhxy 519(讨论) 2013年1月1日 (二) 05:44 (UTC)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序言:“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一党专政使得党政不分时,中共河南省委算不算政府机构?若算,作品合不合{{PD-PRC-exempt}}?若不算,不久就移交作品。--Jusjih(讨论) 2012年12月29日 (六) 18:04 (UTC)
- 上传者长期不回应,予以删除。--Zhxy 519(讨论) 2013年1月16日 (三) 09:51 (UT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版权问题
编辑以下自Wikisource:写字间移動到此討論。--Jusjih 2012年1月29日 (日) 18:25 (UTC)
一位著作权法专家在blog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版权问题,认为虽然《公报》中的判决书没有版权,但是编辑撰写的评论有版权,公报整体对案例的选择构成了汇编作品的版权。因此作者认为将整本公报“未经许可置于数据库中传播,侵犯汇编作品著作权”。
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页面如果照单全收公报中的所有文章并列出目录,是不是意味着侵犯了公报的汇编作品著作权?--Shizhao 2012年1月11日 (三) 12:40 (UTC)
- 个人认为是。--达师 - 218 - 372 2012年1月11日 (三) 15:12 (UTC)
- 所以你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汇编不算“具有司法性质的文件”,对否?有合理怀疑时,你们要提议删除,宁缺勿滥,我没意见,去官网阅读就好了。顺便请问加拿大Wikilivres:Category:中国大陆宣言的四份文献以及Wikilivres:Special:UncategorizedPages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合不合{{PD-PRC-exempt}}?若有合理怀疑,欢迎来Wikisource:加拿大Wikilivres#遥控提删。--Jusjih 2012年1月12日 (四) 19:35 (UTC)
- 个人认为不是,因为我不知道贡献者是单独搜集的各个材料汇编在一起,还是从整本公报直接搬过来的。根据w:无罪推定原则,没有证据有力的表明是直接从整本公报直接搬过来的,就应该推定是单独搜集的各个材料汇编在一起。--王小朋友 2012年1月13日 (五) 03:30 (UTC)
- 慎重为妙。--Zhxy 519 2012年1月13日 (五) 16:18 (UTC)
- 那就去Wikisource:侵犯版权讨论吧。也要讨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合不合乎{{PD-EdictGov}}的的政府法令,如司法判决,行政决策,成文法律,公共法规,以及诸如此类的官方法律文件。--Jusjih 2012年1月13日 (五) 16:44 (UTC)
- 这里说,"但是,在内容的选择与安排上没有体现独创性,只是简单地将作品或者材料拼凑在一起,则不认为产生了新作品"。如果是这样,问题就为 把历年的公报的汇编放到一起,是否在内容的选择与安排上体现独创性?--王小朋友 2012年1月14日 (六) 05:17 (UTC)
- 若将作品或者材料拼凑在一起的顺序是日期先后,不应该有独创性。--Jusjih 2012年1月14日 (六) 15:42 (UTC)
- 这里说,"但是,在内容的选择与安排上没有体现独创性,只是简单地将作品或者材料拼凑在一起,则不认为产生了新作品"。如果是这样,问题就为 把历年的公报的汇编放到一起,是否在内容的选择与安排上体现独创性?--王小朋友 2012年1月14日 (六) 05:17 (UTC)
- 那就去Wikisource:侵犯版权讨论吧。也要讨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合不合乎{{PD-EdictGov}}的的政府法令,如司法判决,行政决策,成文法律,公共法规,以及诸如此类的官方法律文件。--Jusjih 2012年1月13日 (五) 16:44 (UTC)
- 慎重为妙。--Zhxy 519 2012年1月13日 (五) 16:18 (UTC)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那些文章大多数应该没有版权问题,而是如果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整本搬上文库,那么其目录应该有版权问题,因为哪些入选公报,那些不入选,体现了编者独创性的选择。因此,如果侵权的话,只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目录删除即可--Shizhao 2012年1月19日 (四) 02:06 (UTC)
以上自Wikisource:写字间移動到此討論。--Jusjih 2012年1月29日 (日) 18:25 (UTC)
- 也要请问,若标示公报中的那些文章来自何份公报哪期哪页,有没有版权问题?--Jusjih 2012年1月29日 (日) 18:25 (UTC)
- 长期没有讨论,在此以{{PD-EdictGov}}保留。大陆用户若有顾虑,还可以使用启闭式页面,用{{HideH}}以及{{HideF}}。--Jusjih(讨论) 2013年1月21日 (一) 11:31 (UTC)
- 也要请问,若标示公报中的那些文章来自何份公报哪期哪页,有没有版权问题?--Jusjih 2012年1月29日 (日) 18:25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