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文庫:版權討論/存檔/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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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侵犯版權頁面的2012年存檔

2012年1月 編輯

關於領導人們的演講類文章,其性質我們在多次討論中已有定論了。這種性質的文章,似是公開宣言,其實多會被收錄在其人的作品集中,因此也就產生了版權。因此此類文章應該一概刪除。另外在此處,此文用{{PD-PRC-exempt}}模版,似乎更加不合適把?什麼時候一個人的發言能夠成為「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啦?因此請(×)刪除。--痞子狒狒 2012年1月18日 (三) 20:09 (UTC)[回覆]
  支持痞子狒狒,應(×)刪除。--Zhxy 519 2012年1月19日 (四) 09:53 (UTC)[回覆]

1953年香港小學會考常識科,根據香港法例528章《版權條例》182條,本文由當時的香港教育司署於1953年製作,由於是政府部門人員為草擬會考題目而製作,因此該條第1款「政府版權」於本例適用。同條3a款指明,「如該項作品於某公曆年製作,則政府版權持續存在直至自該年年終起計的125年期間完結為止」,由於有關試題沒有經過商業發佈,故此本試題的版權到2078年仍然有效,亦即是說,除非得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許可,在此提供本試題內容屬侵犯版權的行為。--Angellily
如果小學會考題目在當時的報紙上刊登,這是否算是「商業發佈」?--Fedb 2012年1月18日 (三) 18:16 (UTC)[回覆]
參考Angellily意見,既然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未將此類版權釋放公有,即應該按照法律規定之年限確保其版權不被侵犯,因此請(×)刪除之。--痞子狒狒 2012年1月18日 (三) 20:17 (UTC)[回覆]
雖然教育司署似未出版小學會考試題,但坊間報刊和參考書卻可以將試題全部收錄。此處是 1961年小學會考常識科卷二的試題這套小學會考參考書廣告,亦稱該套書收錄了歷屆小學會考試題及解答。個人以為這樣已是符合法律條文中的「商業發佈」。(雖然在未有足夠證據證實該套書或其他書報包含1953年小學會考常識科試題前,我不反對刪除。)--Fedb 2012年1月20日 (五) 19:08 (UTC)[回覆]



2012年2月 編輯

2012年3月 編輯


不是香港政府作品,建議刪除。--Zhxy 519留言2012年3月30日 (五) 08:08 (UTC)[回覆]
個人的演講,並不能代表政府言行。因此擁有版權。應該(×)刪除之。--痞子狒狒討論2012年4月9日 (一) 03:46 (UTC)[回覆]
 已刪除。--Zhxy 519討論2012年4月9日 (一) 08:09 (UTC)[回覆]

文庫已有《三國演義》收錄,而這裡的版本似出版社的注釋版。此因視作為出版社的版權。因此這裡應該(×)刪除之。
已刪除主頁面以及其子頁面。--Jusjih討論2012年4月30日 (一) 14:51 (UTC)[回覆]

2012年4月 編輯



已刪除。--Jusjih討論2012年4月29日 (日) 17:34 (UTC)[回覆]

  • 已經徵求譯者的版權許可,但不知如何發布。2012年4月13日 (五) 11:34 (UTC)
可以考慮--MetaUpload討論2012年4月13日 (五) 12:55 (UTC)[回覆]
您雖然已經貼了一個標籤,但必須有原作者的授權出示。--Zhxy 519討論2012年4月13日 (五) 14:18 (UTC)[回覆]
正在徵求原作者的授權出示。--2012年4月14日 (六) 02:14 (UTC)
如果有異議可以按照「Wikipedia:Requesting copyright permission」的示例給Mozilla發送郵件以查詢。--2012年4月14日 (六) 03:24 (UTC)
官網已有版權釋出標示,The Mozilla Manifesto左下角。撤銷刪除提請。--Zhxy 519討論2012年4月14日 (六) 03:49 (UTC)[回覆]
非常感謝!--MetaUpload討論2012年4月14日 (六) 13:20 (UTC)[回覆]
已經保留結案。--Jusjih討論2012年4月29日 (日) 17:34 (UTC)[回覆]

已刪除。--Jusjih討論2012年4月29日 (日) 17:34 (UTC)[回覆]

已刪除。--瓜皮仔Canton 2012年5月5日 (六) 10:06 (UTC)[回覆]

2012年5月 編輯



建議一同討論海牙公約的翻譯問題。--Zhxy 519討論2012年5月28日 (一) 15:58 (UTC)[回覆]
也建議一同討論日內瓦公約的翻譯問題。--Jusjih討論2012年5月29日 (二) 21:32 (UTC)[回覆]
1946年以後日內瓦公約可視為聯合國作品。[2]更早的仍待查。--Zhxy 519討論2012年5月30日 (三) 03:50 (UTC)[回覆]
在這裡澄清一下關於1949年四個日內瓦公約錄入來源問題。四個日內瓦公約包括:《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以及《第一附加議定書》、《第二附加議定書》、《第三附加議定書》。此四個1949年日內瓦公約及其三個附加議定書是由本人最初錄入的。我當初是根據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官網上(戰爭與法律——條約和習慣法——日內瓦公約)頁面中文版本進行的初版錄入。後來參考並與聯合國官網上的中文版本進行了校對。其中聯合國的版本來自: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至於1949年之前的各版本日內瓦公約是由User:Miffy bunny錄入,這些版本的日內瓦公約的來源,需向他詢問。--痞子狒狒討論2012年9月26日 (三) 19:01 (UTC)[回覆]
我查證後,發現所有20世紀作品均可在紅十字會資源中心找到。19世紀各作品則沒有。如果算紅十字會作品,如何設定版權標籤?--Zhxy 519討論2012年10月7日 (日) 12:43 (UTC)[回覆]
翻譯者雲程願意轉讓版權,可保留。--Zhxy 519討論2012年6月17日 (日) 10:23 (UTC)[回覆]


可以在紅十字會資源中心找到1907年的各條約,暫時找不到1899年的版本。不知可否算紅十字會作品?--Zhxy 519討論2012年10月7日 (日) 12:32 (UTC)[回覆]
大概可以算是紅十字會翻譯作品。--Jusjih討論2012年10月8日 (一) 09:22 (UTC)[回覆]
然而,即便屬於紅十字會譯作,仍需確認紅十字會作品是否屬公有領域。--Zhxy 519討論2012年11月22日 (四) 07:21 (UTC)[回覆]
大概不屬公有領域,更不是{{PD-UN}}。有疑義時,建議刪除。--Jusjih討論2012年11月22日 (四) 10:34 (UTC)[回覆]

2012年6月 編輯

2012年7月 編輯

2012年8月 編輯

2012年9月 編輯


2012年10月 編輯

附議Zhxy 519兄的提議。--痞子狒狒討論2012年10月3日 (三) 01:24 (UTC)[回覆]
已經抄錄內容以及編輯歷史到仍然無法導入的加拿大Wikilivres,這邊改成模板重定向,解釋爲何不方便直接顯示正文。--Jusjih討論2012年10月8日 (一) 09:57 (UTC)[回覆]

由於美國的服務器,而根據美國的版權法律,此文版權仍未到期。附議Zhxy 519兄的提議。--痞子狒狒討論2012年10月3日 (三) 01:24 (UTC)[回覆]
已經抄錄內容以及編輯歷史到仍然無法導入的加拿大Wikilivres,這邊改成模板重定向,解釋爲何不方便直接顯示正文。--Jusjih討論2012年10月8日 (一) 09:57 (UTC)[回覆]



中共什麼時候都不算國家機關吧,雖然是一黨專政,但從法律上講,中共貌似也不是國家機關。標籤確實有問題,但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在的著作權法都規定法人的作品發表後50年即進入公有領域,著作權法 (民國99年1月12日立法2月10日公布)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二十一條。--Li3939108討論2012年10月7日 (日) 14:41 (UTC)[回覆]
如果你要是這麼說,那你迄今所發表的所有內容都不能保存。維基文庫服務器在美國,須遵守美國著作權法律。法律以外的著作物必須在1996年以前進入公有領域,換言之作者在大中華地區都要1946年以前逝世,或之前匿名發表。中共作為中國大陸實際統治機關,尚有討論必要性。--Zhxy 519討論2012年10月7日 (日) 16:19 (UTC)[回覆]
參見wikimedia commons上的中國共產黨黨旗的版權標誌,我覺得中共的50年前的文件適用那個標籤,我已經移植過來一個了。--Li3939108討論2012年10月7日 (日) 16:29 (UTC)[回覆]
圖片好說,文獻難矣。當然,因為這個是1942年發表,可以考慮適用你所說的法人組織的作品。但是你之前所發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的共產黨文獻,除非適用國家機關,否則難以保留了。--Zhxy 519討論2012年10月7日 (日) 17:30 (UTC)[回覆]
建議以1942組織作品保留。--Jusjih討論2012年10月10日 (三) 17:40 (UTC)[回覆]
中國國民黨在訓政時期時,像是國家機關,黨務足以算是公務,最高法院解字第17號解釋以及司法院院字第1146號解釋可查。但進入憲政時期,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就是憲政時期的中國國民黨,不能再認爲是國家機關了。查閲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以及歷次q: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中共像是非其莫屬的執政黨,所以大膽的假設時,像是國家機關,但涉及版權許可時,還是要小心的求證,就是舉證的責任在於證明沒有版權爭議,才保留。--Jusjih討論2012年10月11日 (四) 17:41 (UTC)[回覆]

2012年11月 編輯

2012年12月 編輯



上傳者長期不回應,予以刪除。--Zhxy 519討論2013年1月16日 (三) 09:51 (UTC)[回覆]
以下自Wikisource:写字间移動到此討論。--Jusjih 2012年1月29日 (日) 18:25 (UTC)[回覆]

一位著作權法專家在blog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的版權問題,認為雖然《公報》中的判決書沒有版權,但是編輯撰寫的評論有版權,公報整體對案例的選擇構成了匯編作品的版權。因此作者認為將整本公報「未經許可置於數據庫中傳播,侵犯匯編作品著作權」。

基於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頁面如果照單全收公報中的所有文章並列出目錄,是不是意味着侵犯了公報的匯編作品著作權?--Shizhao 2012年1月11日 (三) 12:40 (UTC)[回覆]

個人認為是。--達師 - 218 - 372 2012年1月11日 (三) 15:12 (UTC)[回覆]
所以你們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的匯編不算「具有司法性質的文件」,對否?有合理懷疑時,你們要提議刪除,寧缺勿濫,我沒意見,去官網閲讀就好了。順便請問加拿大Wikilivres:Category:中國大陸宣言的四份文獻以及Wikilivres:Special:UncategorizedPages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例行記者會,合不合{{PD-PRC-exempt}}?若有合理懷疑,歡迎來Wikisource:加拿大Wikilivres#遙控提刪。--Jusjih 2012年1月12日 (四) 19:35 (UTC)[回覆]
個人認為不是,因為我不知道貢獻者是單獨搜集的各個材料匯編在一起,還是從整本公報直接搬過來的。根據w:無罪推定原則,沒有證據有力的表明是直接從整本公報直接搬過來的,就應該推定是單獨搜集的各個材料匯編在一起。--王小朋友 2012年1月13日 (五) 03:30 (UTC)[回覆]
慎重為妙。--Zhxy 519 2012年1月13日 (五) 16:18 (UTC)[回覆]
那就去Wikisource:侵犯版權討論吧。也要討論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合不合乎{{PD-EdictGov}}的的政府法令,如司法判決,行政決策,成文法律,公共法規,以及諸如此類的官方法律文件。--Jusjih 2012年1月13日 (五) 16:44 (UTC)[回覆]
這裡說,"但是,在內容的選擇與安排上沒有體現獨創性,只是簡單地將作品或者材料拼湊在一起,則不認為產生了新作品"。如果是這樣,問題就為 把歷年的公報的匯編放到一起,是否在內容的選擇與安排上體現獨創性?--王小朋友 2012年1月14日 (六) 05:17 (UTC)[回覆]
若將作品或者材料拼湊在一起的順序是日期先後,不應該有獨創性。--Jusjih 2012年1月14日 (六) 15:42 (UTC)[回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中的那些文章大多數應該沒有版權問題,而是如果把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整本搬上文庫,那麼其目錄應該有版權問題,因為哪些入選公報,那些不入選,體現了編者獨創性的選擇。因此,如果侵權的話,只要把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目錄刪除即可--Shizhao 2012年1月19日 (四) 02:06 (UTC)[回覆]
以上自Wikisource:写字间移動到此討論。--Jusjih 2012年1月29日 (日) 18:25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