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811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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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812(2008)號決議 |
安全理事會,
- 重申其以往關於索馬里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尤其是規定禁止向索馬里運送任何武器和軍事裝備(下稱「軍火禁運」)的1992年1月23日第733(1992)號決議,以及2003年12月16日第1519(2003)號、2004年8月17日第1558(2004)號、2005年3月15日第1587(2005)號、2005年10月14日第1630(2005)號、2006年5月10日第1676(2006)號、2006年11月29日第1724(2006)號、2007年2月20日第1744(2007)號、2007年7月23日第1766(2007)號、2007年8月20日第1772(2007)號和2008年2月20日第1801(2008)號決議,
- 回顧根據第1744(2007)號和第1772(2007)號決議的規定,對索馬里實施的軍火禁運不適用於(a) 僅為支持非洲聯盟駐索馬里特派團(非索特派團)或供其使用的武器和軍事裝備、技術培訓和援助,(b) 各國提供的、僅用於依循這些決議所述政治進程幫助建立安全部門機構的用品和技術援助,且第751(1992)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在逐案處理的基礎上收到關於這些用品或援助的預先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未作出反對的決定,
- 重申索馬里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的重要性,
- 重申索馬里所有領導人亟須採取實際步驟,繼續開展政治對話,
- 讚揚秘書長特別代表艾哈邁杜·烏爾德-阿卜杜拉先生的工作,並重申安理會堅決支持他的努力,
- 注意到2008年4月24日監察組依照第1766(2007)號決議第3(i)段提交的報告(S/2008/274)及其中的意見和建議,
- 譴責武器和彈藥違反軍火禁運流入或流經索馬里,對索馬里的和平與穩定構成嚴重威脅,
- 再次堅決要求所有國家,尤其是該區域各國,不要採取任何違反軍火禁運的行動,並採取一切必要步驟,追究違禁者的責任,
- 重申並強調必須堅持不懈,提高警惕,對違反軍火禁運的行為進行調查,加強對索馬里境內軍火禁運的監察,因為嚴格強制實施軍火禁運,將改善索馬里總體安全形勢,
- 認定索馬里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 1. 強調所有國家均有義務全面遵守第733(1992)號決議所定措施;
- 2. 重申打算根據2008年4月24日監察組的報告(S/2008/274),考慮採取具體行動,以改進第733(1992)號決議所定措施的執行和遵守情況;
- 3. 決定延長第1558(2004)號決議第3段所指監察組的授權,請秘書長同委員會協商,儘快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重新組建監察組,任期再延長六個月,為此酌情利用第1766(2007)號決議所設監察組成員的知識專長,並在必要時任命新的成員,監察組的授權如下:
- (a) 繼續履行第1587(2005)號決議第3(a)至(c)段列舉的任務;
- (b) 與相關國際機構協調,繼續調查所有創造收入用以違反軍火禁運的活動,包括在財政、海事及其他部門的活動;
- (c) 繼續調查任何用以違反軍火禁運的運輸工具、路線、海港、空港及其他設施;
- (d) 繼續完善和更新索馬里境內境外違反會員國遵照第733(1992)號決議所執行措施的個人和實體及其積極支持者的名單草稿,以便安理會今後可能就此採取措施,並在委員會認為適當時向委員會提供這些信息;
- (e) 根據其調查結果、2002年7月22日第1425(2002)號和2003年4月8日第1474(2003)號決議任命的專家團以前的報告(S/2003/223和S/2003/1035)以及2003年12月16日第1519(2003)號、2004年8月17日第1558(2004)號、2005年3月15日第1587(2005)號、2005年10月14日第1630(2005)號、2006年5月10日第1676(2006)號、2006年11月29日第1724(2006)號和2007年7月23日第1766(2007)號決議任命的監察組以前的報告(S/2004/604、S/2005/153、S/2005/625、S/2006/229、S/2006/913、S/2007/436和S/2008/274),繼續提出建議;
- (f) 與委員會密切合作,提出關於採取補充措施改進軍火禁運總體遵守情況的具體建議;
- (g) 協助查明可在哪些領域加強該區域各國的能力,以利於實施軍火禁運;
- (h) 在設立之後90天內,通過委員會向安理會提出中期簡報,並每月向委員會提交進度報告;
- (i) 至遲在監察組任期結束之前15天,通過委員會提交涵蓋以上所有任務的最後報告,供安全理事會審議;
- 4. 還請秘書長作出必要的財政安排,支持監察組的工作;
- 5. 重申第1519(2003)號決議第4、5、7、8和10段;
- 6. 請委員會根據其授權並同監察組和其他相關聯合國實體協商,針對繼續發生的違禁行為,審議2006年4月5日、2006年10月16日、2007年7月17日和2008年4月24日監察組報告中的建議,並就如何改進軍火禁運的實施和遵守情況,向安理會提出建議;
- 7.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5879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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