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文庫:投票/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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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採用哪個?

是一種是維基百科使用的,單獨使用美觀 第二種與template:header協調 --wmrwiki 2008年9月5日 (五) 11:20 (UTC)[回覆]


已經更改為新模板,停止此討論。--wmrwiki 2008年9月12日 (五) 12:15 (UTC)[回覆]

在兩岸四地或者美國其一,但不是兩者屬公有領域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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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用戶:--Jusjih 2008年9月12日 (五) 03:03 (UTC)[回覆]

本投票自Wikisource:寫字間#在兩岸四地或者美國其一,但不是兩者屬公有領域的作品繼續。維基文庫網站設在美國佛羅里達州,所以要遵守當地版權法律法規。然而,正當署名個人作品1922年或者更早在兩岸四地發表,雖然在美國屬公有領域(美西第9巡迴法院轄區可能除外,但與佛羅里達無關),維基文庫能刊登,但作者是是不滿50年時,兩岸四地一般仍然有版權限制。中文維基文庫版權信息尚未針對此話題制定方針時,不同用戶曾經有不同想法:

  1. Wikisource:刪除投票/存檔/2008年#2008年6月提到胡適私人著作權在兩岸四地尚未過期時,管理員Jusjih順便請問各位,如果是1922年或更早發表,雖在兩岸四地仍有著作權,但在美國沒有著作權,刊登美國維基文庫,適當標示著作權狀態,各位有沒有反對意見。管理員鳥甲同意其建議。
  2. 隨感錄 (鄭振鐸)1920年發表,但鄭振鐸1958年逝世時,而且在期刊發表不盡然交出著作權時,到2008年底兩岸四地足以有版權限制,所以2008年8月27日管理員Shizhao刪除之。

以上先例涉及不同立場,而且中文維基文庫有顯著兩岸三地甚至四地用戶時,投票討論制定方針,規定中文維基文庫應否收錄在兩岸四地仍有著作權,但在美國沒有著作權的作品,就更加重要。

wmf:版權許可方針的豁免原則方針,是指「方針限於某個別計劃,並符合美國法律、以及計劃內容主要存取國的法律(如有)。此方針認識版權法(包括案例法)於計劃之不足。在與計劃相關的情況下,方針允許上載有版權材料,不論其許可協議而合法使用。」兩岸四地著作權法律法規,是不是本站內容主要存取國的法律,端看兩岸四地用戶使用量是否大於美國用戶使用量。依據多語言維基文庫統計,該網站以及部份語言子域接受在作品起源地仍有著作權,但在美國沒有著作權的作品。部份語言子域不接受之,所以交給多語言維基文庫收錄,使用oldwikisource:Template:PD-US-1923-abroad

玆提出甲乙兩方案如下,各有其優點缺點:

方案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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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中文維基文庫收錄在兩岸四地仍有著作權,但在美國沒有著作權的作品,優點是本站備有繁簡轉換器以及版權模版Template:PD-1923,能標示版權狀態。缺點是可能增加兩岸四地用戶辨認作品能否自由使用的負擔。例如,兩岸四地用戶選擇隨機頁面,遇到在兩岸四地仍有著作權,但在美國沒有著作權的作品,任意使用,就足以侵犯版權。

方案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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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中文維基文庫收錄在兩岸四地仍有著作權,但在美國沒有著作權的作品,優點是簡化兩岸四地用戶辨認作品能否自由使用問題,可能更合乎維基媒體基金會版權許可方針。缺點是本站若決定不收錄時,多語言維基文庫雖能收錄,但不能自動繁簡轉換,待兩岸四地版權過期時移入本站。然而,正當美國華人中文常用繁體,受影響的文章有限,而且1923年尚未漢字簡化時,本方案的缺點應當甚爲有限。--Jusjih 2008年9月12日 (五) 03:03 (UTC)[回覆]

投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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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投票不予計入。

支持方案甲,反對方案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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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jih 2008年9月12日 (五) 03:03 (UTC)[回覆]

  1. 百家姓之四 2008年9月12日 (五) 13:18 (UTC)[回覆]
  2. --wmrwiki 2008年9月12日 (五) 15:22 (UTC)[回覆]
  3. --J.Wong 2008年9月13日 (六) 01:55 (UTC)[回覆]
  4. --Vipuser 2008年9月13日 (六) 08:26 (UTC)[回覆]
  5. --Chaplin 來喝杯茶吧!日頭西出 2008年9月14日 (日) 06:57 (UTC)[回覆]
  6. --Computor 2008年9月26日 (五) 11:04 (UTC)[回覆]
  7. --dingar 2008年9月28日 (日) 23:41 (UTC)[回覆]
  8. --Liuwhores 2008年10月5日 (日) 08:04 (UTC)[回覆]
  9. Kaihsu 2008年10月7日 (二) 11:28 (UTC)[回覆]
  10. -- 衣水的人 2008年10月7日 (二) 11:55 (UTC)[回覆]
支持方案乙,反對方案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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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Shizhao 2008年9月13日 (六) 08:30 (UTC)[回覆]
  2. --鳥甲 2008年9月21日 (日) 21:12 (UTC)[回覆]
  3. --Jusjih 2008年10月11日 (六) 01:59 (UTC)[回覆]
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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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jih 2008年9月30日 (二) 01:12 (UTC)[回覆]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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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像google一樣在海底建立服務器,這樣錄入什麼都不會侵權了!--wmrwiki 2008年9月12日 (五) 12:17 (UTC)[回覆]

請更進一步解釋何謂在海底建立服務器,以及如何實行。--Jusjih 2008年9月13日 (六) 01:38 (UTC)[回覆]
在公海海底建立服務器,無需遵守各國法律。仔細思考,還是不行,因為Google在海底建立服務器這個行為是有專利權的。--wmrwiki 2008年9月13日 (六) 12:59 (UTC)[回覆]
了解了。公海海底大概沒有著作權法律法規,所以不侵犯版權。英文維基百科表示阿富汗尚未制定著作權法律法規,但沒有理由相信維基媒體基金會有膽量在阿富汗開網站。該國家有戰亂危險,而且電訊可能落後。--Jusjih 2008年9月14日 (日) 01:21 (UTC)[回覆]
目前6票支持方案甲,反對方案乙,1票支持方案乙,反對方案甲。因為本站活躍用戶不很多,所以建議繼續投票一段時間。爲了同時兼顧兩岸四地以及美國用戶,剛才製作了Template:PD-old-50-1923,從Template:PD-old-50以及Template:PD-1923合併而成。雖然英文維基文庫尚未普遍支持此構想,但考量本站處境,盡量使用PD-old-50-1923比使用分別模版更能分辨兩岸四地以及美國都屬公有領域作品。--Jusjih 2008年9月16日 (二) 02:34 (UTC)[回覆]

儘管上傳1923年以前發表的作品,嚴格上並無法律問題,但鑑於中文維基文庫主要用戶群在大中華地區,而根據維基媒體版權政策的精神,維基在版權問題上應盡更大自律,對主要用戶來源地法律予以尊重,並避免給中共封鎖維基文庫提供口實,因此建議不收錄1923年以前發表而在中國、台灣等地仍有著作權的作品。--鳥甲 2008年9月21日 (日) 21:19 (UTC)[回覆]

本來基於保存歷史文件,沒有政治意圖而刊登北京市公安局搜捕「高自聯」在逃分子通緝令時,Shizhao表示中共封鎖維基文庫。清查template:PD-1923的鏈入頁面時,佛學大辭典的子頁所用的Template:DingFuBao_Dict-begin已經連到template:PD-old-50-1923,所以{{PD-old-50}}{{PD-1923}}是多餘的。聖經 (文理和合)作者是誰?頌龍旗不確定作詞者,提不上版權。--Jusjih 2008年9月22日 (一) 02:50 (UTC)[回覆]
我覺得只需尊重版權法,這符合國際公約和法治精神,值得維基自律。至於中共基於某種政治意圖而不願讓他人看到並無版權的文獻,我們無需理會,即使中共真有個文獻作品的黑名單,我們也無從知曉,而且該名單本身的合法性也存疑。--鳥甲 2008年9月22日 (一) 11:17 (UTC)[回覆]
9月22日,霍枯燥來電郵表示在大陸難以進入維基文庫網站,準備等到囘美國再來討論。參考投票不能代替討論的看法,現在建議試行方案乙,若遇到1923年以前美國以外發表,兩岸四地仍有著作權,但在美國沒有著作權的作品時,就轉到多語言維基文庫,本站移去正文以及標示{{oldwikisource}}重定向。然而,導出頁面無法匯出頁面的全部歷史,非常不便。--Jusjih 2008年9月28日 (日) 18:53 (UTC)[回覆]

討論近一個月,在此宣佈討論結束,採用方案乙作本站版權方針。這決定對於支持方案甲的用戶絕無不敬之意,但考慮基金會版權方針、大中華地區用戶、投票不能代替討論、尚未確定方案甲如何在頁首標明醒目的警告說明過期時間、試行方案乙12日沒有異議、以及有{{oldwikisource}}等因素時,建議以後本站收到個人作品1922年或者更早在兩岸四地發表,大中華地區仍有版權爭議的頁面時,我能先匯入頁面的全部歷史(無法匯出頁面的全部歷史問題已經消失)到多語言維基文庫,本站管理員再刪除,然後加上{{oldwikisource}},等到大中華地區版權爭議結束時,再度導囘本站。謝謝各位投票討論。下一部想請各位討論的事,若作品在美國以及部份中文地區屬公有領域,但其他中文地區有版權爭議時,本站收不收。--Jusjih 2008年10月11日 (六) 01:59 (UTC)[回覆]

因為版權爭議移往其他網站的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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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用戶:--Jusjih 2008年9月22日 (一) 03:47 (UTC)[回覆]

本提案適用於兩類#在兩岸四地或者美國其一,但不是兩者屬公有領域的作品,而移往其他網站的:

  1. 美國對較短期間規則的不接受性使得有些作品在兩岸四地屬公有領域,但在美國仍然認爲有版權。這些作品頁面,目前移往加拿大Wikilivres網站,該國家普通版權期間是終身加50年至年底,與兩岸四地相同。
  2. 1922年或更早發表的作品,在美國屬公有領域,但作者是是不滿50年,兩岸四地以及加拿大仍蓻已有版權,#在兩岸四地或者美國其一,但不是兩者屬公有領域的作品正在投票討論。若有顯著反對本站收此類作品,就要移往多語言維基文庫,本提案適用之。

本提案有兩項分別投票討論:

應否繁簡版本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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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版權爭議移往其他網站的頁面,Wikilivres以及多語言維基文庫都不能自動繁簡轉換。

方案丙:繁簡版本分立,中文維基百科曾經實施。優點是兼顧不同中文用戶。但缺點是編輯步調不一致,就難以維護,將來兩岸四地以及美國都屬公有領域時,更難移囘本站。

方案丁:僅收原文用字版本,優點是容易維護,將來兩岸四地以及美國都屬公有領域時,容易移囘本站。缺點是不同中文用戶可能看不懂某些文章,例如簡體用戶不懂繁體。

請在下投票:

支持方案丙,反對方案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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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方案丁,反對方案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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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Jusjih 2008年9月22日 (一) 03:47 (UTC)(提案者)[回覆]
  2. --懂簡體中文的人,基本上能讀繁體中文,反之亦然。可能習慣要那麼幾天,但並無多少障礙。支持丁方案。衣水的人
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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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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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結束,採用方案丁。有繁簡轉換工具,繁簡版本分立難以維護。

應否刪除本站編輯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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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版權爭議移往其他網站的頁面,Wikilivres以及多語言維基文庫都能導入完整編輯歷史,符合GFDL署名要求。編輯歷史非現行版本不在GFDL範疇內時,本站不自動違反美國法律,但版權所有者可以要求刪除侵權編輯歷史。

方案戊:刪除本站美國或兩岸四地(端看情節)侵權編輯歷史以後,加{{Wikilivres}}等重定向模板。優點是本站用戶不會經由非現行版本侵犯某地版權。缺點是若通過上述方案丁,不同中文用戶可能無法從本站編輯歷史繁簡轉換。

方案己:清空正文,加{{Wikilivres}}等重定向模板,不刪除本站侵權編輯歷史,除非有版權所有者要求刪除,或是本站討論刪除。優點是中文用戶能從本站編輯歷史繁簡轉換。缺點是可能引起版權所有者異議,但以維基媒體非營利,版權妄想問題不應明顯。

請在下投票:

支持方案戊,反對方案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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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Jusjih 2008年10月11日 (六) 02:05 (UTC)[回覆]
支持方案己,反對方案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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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jih 2008年9月22日 (一) 03:47 (UTC)(提案者)[回覆]

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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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有繁簡轉換工具,所以自行撤銷支持方案己,反對方案戊一票。--Jusjih 2008年9月23日 (二) 00:23 (UTC)[回覆]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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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沒有意見,討論結束,採用方案戊。版權所有者可以要求刪除侵權編輯歷史,所以方案戊更能保護本站法律利益。--Jusjih 2008年10月11日 (六) 02:05 (UTC)[回覆]

建議添加sitemap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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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mw:Extension:Google Sitemap

這樣可方便Google的索引。--wmrwiki 2008年9月12日 (五) 15:28 (UTC)[回覆]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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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wmrwiki 2008年9月12日 (五) 15:28 (UTC)[回覆]
  2. --Jusjih 2008年9月13日 (六) 02:27 (UTC)[回覆]

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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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裡已經有完整的Sitemap文件供google抓取,任何人都可以在google的網站管理員工具中添加,沒有必要使用上面的擴展--Shizhao 2008年9月13日 (六) 08:43 (UTC)[回覆]
Sitemap: http://sitemap.wikimedia.org/zhwikisource/latest/zhwikisource-latest-abstract.xml

還有rss供稿:

Sitemap: http://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Special:RecentChanges&feed=rss

--wmrwiki 2008年9月13日 (六) 09:00 (UTC)[回覆]

最大的問題在於需要google帳號才能把Sitemap加到google網站管理工具里。如果這個wiki是私人站點沒有問題,但是作為一個公共站點,google帳號如何處理呢?--Shizhao 2008年9月16日 (二) 02:36 (UTC)[回覆]
不一定,看看月光博客微軟的robots.txt文件,有一行
Sitemap: http://www.williamlong.info/sitemap.xml

而微軟是多行。也就是說,可以在robots.txt文件中定義sitemap的位置,還可以是多個。不一定非用google網站管理員工具。

具體說維基文庫,robots.txt應加:

Sitemap: http://sitemap.wikimedia.org/zhwikisource/latest/zhwikisource-latest-abstract.xml
Sitemap: http://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Special:RecentChanges&feed=rss

--wmrwiki 2008年9月16日 (二) 10:17 (UTC)[回覆]

在robots.txt中加入這一行,是為了google網站管理員工具發揮更多的功能,但是前提必須是把sitemap加入到google網站管理員工具。而且sitemap.xml必須在網站的根目錄,才會對robots.txt有用--Shizhao 2008年9月17日 (三) 01:50 (UTC)[回覆]

參看[1], 需要修改robots.txt。上面的擴展貌似不修改robots.txt。另外,sitemap有大小限制,太大的話google不認。中文維基百科的sitemap就是如此--Shizhao 2008年9月17日 (三) 01:58 (UTC)[回覆]
貌似可以使用最近更改的rss作為sitemap。

sitemap是提交最新網址的工具,Google並不會刪除sitemap里沒有,而robots.txt里也沒作出限制的網頁。--wmrwiki 2008年9月17日 (三) 09:41 (UTC)[回覆]

最新消息:現在已經可以定製robot.txt了,見MediaWiki:Robots.txt,見討論--Shizhao 2008年9月18日 (四) 00:44 (UTC)[回覆]

部份中文國家地區屬公有領域,其他中文國家地區有版權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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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用戶:--Jusjih 2008年10月27日 (一) 01:55 (UTC)[回覆]

首先謝謝參與討論Wikisource:投票/存檔#在兩岸四地或者美國其一,但不是兩者屬公有領域的作品重要話題的用戶。現在想討論的是,本站應否收錄在美國以及部份中文國家地區屬公有領域,但其他中文國家地區有版權的作品,以及其譯文。此類作品包括:

  1. (至少香港以及新加坡版權爭議)原作地有版權的官方作品,包括香港政府文件、英國皇家版權、新加坡政府文件。在各該地,前兩者發表起50年版權有效,後一者發表起70年版權有效。在美國、中國大陸或內地、澳門、以及臺灣地區,具有法律、法規、司法判例性質的作品沒有版權時,沒有給原作地有版權的類似官方作品特例,所以香港、英國、新加坡法律、法規、司法判例即使在原作地仍有版權,至少美、台不採納之。英文維基文庫en:Template:PD-GovEdict表示美國認爲沒版權的官方作品,即使原作地有版權,仍能收錄。本站能否收錄,要端看對香港以及新加坡造成多少困擾。
    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第58條規定公共紀錄內的材料可予複製,其複製品亦可供應予任何人,而該項複製及供應並不屬侵犯版權。
    香港律政司雙語法例資料系統的版權許可准許下載、列印、複製和分發該網站所載的香港法例,及在教科書或其他教學材料中包括本網站所載的香港法例(採用電子或紙張形式均可),但不可任意商業使用。此版權許可不保證永久有效。這就是美、台公有領域,但香港有非商業版權許可,不合GFDL的作品。
  2. (新加坡版權爭議)作者逝世超過50年,70年以下的作品,若原作地版權是作者終身加60年以上有效,在兩岸四地以及加拿大屬公有領域,但在新加坡足以仍有版權爭議。例如,愛因斯坦1955年逝世,他1905年在德國投稿的論動體的電動力學,原文德文在美國以及兩岸四地屬公有領域,但原作地德國版權是作者終身加70年有效時,在新加坡也會有版權。
  3. (中國大陸或內地版權爭議)原作地雖無版權,但中國大陸或內地不接受較短期間規則的作品,對本站也足以造成爭議。Wikisource:版權信息/全文表示,1964年以前發表於美國國內的作品,如果版權沒有被延續的話,可能已經進入了公有領域(en:Template:PD-US-no-renewal),而1989年以前發表於美國國內的作品,如果沒有適當註明版權所有,則可能沒有版權(en:Template:PD-US-no-notice)。這些作品在接受較短期間規則的國家地區,包括臺灣地區、香港、澳門、新加坡,也屬公有領域。

以上作品,雖然看不出違反基金會版權許可方針之處,而且對於臺灣以及澳門用戶提不上版權爭議,但可能對大陸、香港、新加坡用戶造成版權困擾,所以請討論。請在以下討論區表達意見。基於本話題性質,投票不能代替討論,所以討論區不作單純的投票區。

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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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上三類作品,本站應能收錄,但務必要在頁首以及頁尾標明醒目的警告,並說明過期時間。--Jusjih 2008年10月27日 (一) 01:55 (UTC)[回覆]
  2. 對於第一,還不是太了解。中國大陸的著作權法只是針對本國的政府文件是著作權放棄,但並未說明是否適用於其他國家?--Shizhao 2008年10月27日 (一) 02:56 (UTC)[回覆]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涉外的主要有「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Zy26 2008年10月27日 (一) 03:14 (UTC)[回覆]
    在沒有法律問題的前提下,可全部收錄。--dingar 2008年10月27日 (一) 03:27 (UTC)[回覆]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第二條第4款:「本同盟各成員國對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質得官方文件以及這些文件得正式譯本得保護由其國內立法確定。」所以官方作品著作權沒有統一國際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沒有著作權時,沒有明確限定本國的政府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也沒有明確限定本國的政府文件。澳門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規定官方作品不受著作權保護時,沒有限定澳門政府文件。第四十九條屬地原則:「確定是否向某作品給予在本地區內之保護,屬澳門法律之專屬權限。」著作權法/民國96年第九條規定憲法、法律、命令、公文,以及中央、地方機關就這些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時,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引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88年7月9日(八八)智著字第88005412號函釋,表示原作地有著作權的憲法、法律、命令、公文,臺灣地區不採納其官方作品著作權。--Jusjih 2008年10月27日 (一) 06:45 (UTC)[回覆]
    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第五條是否涉外,還要回頭看第二條……參見[2]--Zy26 2008年10月28日 (二) 02:22 (UTC)[回覆]
    全國人大有此釋義。這樣一來,香港以及新加坡法律法規判例,在大陸有沒有版權保護?--Jusjih 2008年10月29日 (三) 03:37 (UTC)[回覆]
  3. 法律的東西不太熟,但引言部份提到原文及譯文,譯文是否該看他的翻譯時間來判斷其版權地位呢?如《羅馬帝國衰亡史》,他雖然在全世界均屬自由版權無疑,但其中文版遲到2007年才全部面世,則其中文版的版權是否該以2007年方始計算,還是作為一延伸作品,只能跟隨原文的版權狀態呢?--Penal 2008年10月28日 (二) 03:39 (UTC)[回覆]
    好像有些跑題了,一般翻譯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翻譯人享有……也應該是要從發表日算的……--Zy26 2008年10月28日 (二) 04:00 (UTC)[回覆]
    引言部份提到譯文,是考慮它們有分別版權,也不影響原文版權。--Jusjih 2008年10月29日 (三) 03:37 (UTC)[回覆]
看不懂。--wmrwiki 2008年10月29日 (三) 13:31 (UTC)[回覆]
這裡討論的譯文,應該是司法,法律條文的譯文。中國大陸的法律是規定官方正式譯文沒有著作權,但是非官方譯文則是有著作權--Shizhao 2008年10月29日 (三) 17:20 (UTC)[回覆]
引言舉例:愛因斯坦1955年逝世,他1905年在德國投稿的論動體的電動力學,原文德文在美國以及兩岸四地屬公有領域,但原作地德國版權是作者終身加70年有效時,在新加坡也會有版權,此中譯文也是足以有版權爭議。譯文GFDL不影響原文版權。這就是為何提到譯文。--Jusjih 2008年10月30日 (四) 03:45 (UTC)[回覆]

投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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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用{{支持}}~~~~、{{反對}}~~~~、{{中立}}~~~~投票表決是否支持三類美國以及部份中文國家地區屬公有領域,其他中文國家地區有版權的作品。

原作地有版權的官方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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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地有版權的官方作品,例如香港、英國、新加坡法律、法規、司法判例,像是曾經被刪除的香港法例第1章,在美國以及臺灣地區不接受版權時,支持或者反對本站收錄?

  1.   支持,但加強提醒香港、英國、新加坡等用戶。--Jusjih 2008年12月22日 (一) 19:08 (UTC)[回覆]
  2.   支持,如果不違反美國簽署的國際條約……Zy26 2008年12月23日 (二) 01:54 (UTC)[回覆]
    不違反美國簽署的國際條約。上述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第二條第4款:「本同盟各成員國對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質得官方文件以及這些文件得正式譯本得保護由其國內立法確定。」而且英文維基文庫en:Template:PD-GovEdict就表達美國版權署不採納國內國外各級政府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質官方文件版權,即使原作地像是香港、英國、新加坡仍有版權。--Jusjih 2008年12月23日 (二) 04:37 (UTC)[回覆]
  3.   反對,應該尊重原作地版權--Shizhao 2008年12月23日 (二) 04:01 (UTC)[回覆]
    這特別需要香港用戶表態。若此類反對者眾,相關作品就轉交元維基文庫代收。--Jusjih 2008年12月23日 (二) 04:37 (UTC)[回覆]
  4.   反對,同書生─Skjackey tse@zhwp 2008年12月26日 (五) 04:01 (UTC)[回覆]
    比照1922年或者更早發表作品處理先例,此地情勢已經報告元維基文庫寫字間,準備轉交預告。--Jusjih 2008年12月27日 (六) 03:42 (UTC)[回覆]
  5.   反對直接顯示正文,但支持重定向模板。元維基文庫寫字間沒有意見,即將轉交香港法例第1章。--Jusjih 2008年12月31日 (三) 17:35 (UTC)[回覆]
  6.   支持,只要符合存放地的版權規定就可以。作為一個香港人,不會覺得把香港政府的公開資料放到這裡有問題,但應該加上模板,警告來自某些司法管轄區(如香港)的用戶,留意當地版權法律的規定(例如只供非商業使用)。--圖門縣候補知縣 2009年1月4日 (日) 08:02 (UTC)[回覆]
  7.   支持,理由同方潤--Kittyhawk2 2009年1月10日 (六) 08:13 (UTC)[回覆]
  8. 改囘  支持,但加強提醒香港、英國、新加坡等用戶時,最好有用戶知道如何引入啓閉式頁面功能,所以進入像是香港法例第1章時,先看到閉合頁面解釋版權狀況,再決定要不要開啓。--Jusjih 2009年1月12日 (一) 21:20 (UTC)[回覆]

經過好幾個星期,4票支持,2票反對。在此宣佈中文維基文庫接受原作地有版權,但在至少美國臺灣主張沒有版權的官方作品,以及從英文維基帶入Template:PD-EdictGov。可以結束投票了。--Jusjih 2009年1月15日 (四) 03:26 (UTC)[回覆]

作者逝世超過50年,70年以下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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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逝世超過50年,70年以下的作品,例如愛因斯坦1955年逝世,他1905年在德國投稿的論動體的電動力學,原作地德國版權是作者終身加70年有效時,在新加坡也會有版權。支持或者反對本站收錄此類作品?

  1.   支持,但加強提醒新加坡等用戶。--Jusjih 2008年12月22日 (一) 19:08 (UTC)[回覆]
  2.   支持,如果不違反美國法律……Zy26 2008年12月23日 (二) 01:54 (UTC)[回覆]
    合乎{{Pd/1923}}以及{{Pd/1996}}的都不違反美國法律。針對此項投票,已經先從Template:PD-old-50-1923加上頁面右上角符號,以及半版權符號,希望加強提醒新加坡、歐盟等用戶(雖然本站還不像很多)注意。--Jusjih 2008年12月23日 (二) 04:37 (UTC)[回覆]
  3.   反對,尊重原作地版權。例子中的譯文,如果在原作地還有版權,那麼他的譯文必須先獲得授權,才能公開發表--Shizhao 2008年12月23日 (二) 04:02 (UTC)[回覆]
    基金會版權許可方針要求某個別計劃,符合美國法律、以及計劃內容主要存取國的法律(如本站當屬至少兩岸三地)。若非本站主要存取國的法律都要全面考慮,那麽我們不但要趕出例子中的譯文,也要趕走你們大陸人常唱的國際歌皮埃爾·狄蓋特1888年作曲、錄音、樂譜。皮埃爾·狄蓋特1932年逝世時,法國音樂版權是終生加70年加近乎15年的兩次大戰延期,除非戰後發表,參見commons:Template:PD-Internationale。請問大陸有無將歐盟終生加70年版權,甚至法國音樂兩次大戰版權延期帶入執行?請看章中信著作權筆記甚麼時候才算真正的公共所有?,難道本站要屈就「最長期間規則」,屈就哥倫比亞(終身加80年版權)以及墨西哥(終身加100年版權)對較短期間規則的不接受性?若此類反對者眾,相關作品就轉交元維基文庫代收。--Jusjih 2008年12月23日 (二) 04:37 (UTC)[回覆]
  4.   支持,同Jusjih。─Skjackey tse@zhwp 2008年12月26日 (五) 04:14 (UTC)[回覆]
  5.   支持,提醒就夠了,真讓我這粗人難以理解,誒—220.170.10.189 2008年12月28日 (日) 10:05 (UTC)IP投票不能計入。請先登入。--Jusjih 2008年12月31日 (三) 17:35 (UTC)[回覆]

經過好幾個星期,3票支持,1票反對。在此宣佈中文維基文庫接受作者逝世超過50年,70年以下的作品,若在美國沒有版權限制。可以結束投票了。--Jusjih 2009年1月15日 (四) 03:26 (UTC)[回覆]

大陸不接受較短期間規則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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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地雖無版權,但通常因為作者尚未逝世超過50年,中國大陸或內地不接受較短期間規則的作品,像是美國1989年3月1日以前,部份沒有依照規定延續、聲明、或者登記版權,因而在美國沒有版權的作品,支持或者反對本站收錄?

  1.   支持,但加強提醒大陸等用戶。--Jusjih 2008年12月22日 (一) 19:08 (UTC)[回覆]
  2.   支持,如果不違反美國簽署的國際條約……Zy26 2008年12月23日 (二) 01:54 (UTC)[回覆]
    這類作品通常來自美國。其他版權期限小於終生加50年的國家有埃塞俄比亞終生加0年,吉布提、賽舌爾終生加25年至年底、伊朗終生加30年至年底。然而,本站除了翻譯以外,幾乎不會遇到這些國家的作品。--Jusjih 2008年12月23日 (二) 04:37 (UTC)[回覆]
  3. 如果作品原作地在美國,則  支持--Shizhao 2008年12月23日 (二) 04:03 (UTC)[回覆]
  4.   支持,在共匪的詞典里,沒有版權這個詞.--wmrwiki 2008年12月23日 (二) 10:07 (UTC)[回覆]
  5.   支持,網站是世界性的,但法律卻有國界的不同,如何協調,這是個問題。以上是我的見識。我支持 —220.170.10.189 2008年12月28日 (日) 10:01 (UTC)[回覆]
  6.   反對,觸犯了中國的法律,會容易引起在內地被封閉。我決定反對—220.170.10.189 2008年12月28日 (日) 10:10 (UTC)IP投票不能計入。請先登入。--Jusjih 2008年12月31日 (三) 17:35 (UTC)[回覆]
    w:GFW攔的不是這個...--Liangent (留言) 2008年12月30日 (二) 06:12 (UTC)[回覆]
  7.   支持Skjackey tse@zhwp 2009年1月1日 (四) 12:54 (UTC)[回覆]
  8.   支持,但加強提醒大陸等用戶。附議--葉平 2009年1月7日 (三) 11:44 (UTC)[回覆]
  9.   支持,只需告訴中國用戶不可使用(否則違法)即可。--Kittyhawk2 2009年1月10日 (六) 08:16 (UTC)[回覆]
將來會製作模板。--Jusjih 2009年1月15日 (四) 03:26 (UTC)[回覆]

經過好幾個星期,7票支持,0票反對。在此宣佈中文維基文庫接受大陸不接受較短期間規則的作品,若在美國沒有版權限制,但尚未製作模板或者遇到此類作品。這就是中文維基文庫不但不屈就共匪封鎖,也不屈就共匪對較短期間規則的不接受性。可以結束投票了。--Jusjih 2009年1月15日 (四) 03:26 (UTC)[回覆]

是否應創建子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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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戰國策/卷25,這樣的頁面是否應將單獨創建類似於獻書秦王的頁面。

比如戰國策/卷25#秦王使人謂安陵君與收入古文觀止唐雎不辱使命內容相同,而古文觀止就單獨創建了頁面。

投票:

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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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wmrwiki 2008年11月9日 (日) 15:24 (UTC)[回覆]

不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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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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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古文觀止是清代文集,戰國策有多卷,兩者不能相提並論。子頁之下還能有子頁,但應當考慮是否方便以及需求。戰國策/卷25有15,495位元組,刻意分割可能太分散。--Jusjih 2008年11月9日 (日) 15:45 (UTC)[回覆]
我所說的分割就和全唐詩里的分割一樣,既單創建頁面又用{{:XX}}在母頁面包含。--wmrwiki 2008年11月9日 (日) 15:52 (UTC)[回覆]
是否用<section>功能更好?--Shizhao 2008年12月24日 (三) 13:06 (UTC)[回覆]

超過2個月,足以認爲應創建子頁面,可以結束投票了。

應否允許PD-manifes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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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零八憲章應否收錄引起爭議,所以想問中文維基文庫應否允許{{PD-manifesto}}作品。在英文維基文庫,en:Template:PD-manifesto應否允許,依照en:Help:Licensing_compatibility#Presumed_licensing,是因為社群認爲法律爭議極低,才同意接受。然而,維基文庫語文子域分割以來,其他子域接受的做法,本子域不盡然適合,所以請投票表決以及發表意見。--Jusjih 2008年12月25日 (四) 23:29 (UTC)[回覆]

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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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1.   支持:如果不允許這個模板我就認為零八憲章要適用中國的版權法了,而在中國它是非法出版物一樣不被版權法保護。另外不要拿蔣介石來亂類比,零八憲章就其內容來說符合「該作品假定以無需授權的公共宣言或者演講形式釋放到公有領域」,蔣介石的作品並不全符合,而如果有符合的內容我也支持收錄。--Mukdener |留言 2008年12月30日 (二) 13:16 (UTC)[回覆]
  2.   支持:I support using PD-manifesto and assuming that manifestos are public domain. From the way they're published, it's clear that the writers want them to be distributed. We won't get in trouble for copying them. 我抱歉。 我不講中文。Coppertwig 2008年12月31日 (三) 14:07 (UTC)[回覆]
  3.   支持:反對者無理無節,真的要做共黨代理人嗎?蔣介石的作品又如何?紐約胡佛圖書館不也收藏蔣日記嗎?阿拉伯王子 2009年1月1日 (四) 03:50 (UTC)[回覆]
  4.   支持 : same, that a clear case where the authors wish a wide diffusion. Yug 2009年1月1日 (四) 10:53 (UTC) (active on fr-wikisource, enwiki, frwiki, commons.)[回覆]
  5.   支持:same same啦。<08憲章>在中國是個非法出版物,就沒有<著作權法>的保護。<08憲章>的300幾名作者要更多宣傳,已經post了在很多的網站,這樣做的是中國Internet 的習慣。Alainna 2009年1月1日 (四) 17:54 (UTC)[回覆]
  6.   支持:我認為符合public domain--晨之暉 2009年1月2日 (五) 04:06 (UTC)[回覆]
  7.   支持:此模板至少可以適用於對美國等國家的此類宣言的翻譯,但此模板適用有限,並不適用於中國的所有公開宣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屬於公有領域的只有第5條規定的3種情況,其中並沒有包括公開宣言,而根據第10條第2款的文意,許可公眾自由傳播應該由作者「明示」,而不能靠推論,因此,如果公開宣言作者並未明確宣布該宣言進入公有領域,則該宣言仍受中國著作權法保護。但是,零八憲章是可以上傳到維基文庫的,因為這裡適用的是中國著作權法第4條第1款:「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該宣言在中國並不具有著作權。而根據美國法,該宣言又屬於公有領域,所以,無論是根據中國法還是根據美國法,上傳該宣言都是合法的。如果將來某一天這個宣言在中國變成了「不被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而中國的著作權法相關條文又沒有改變,而作者也沒有明確宣布該宣言進入公有領域,那麼這個宣言就具有版權了,但在這個假設成真之前,維基文庫都可以收錄該作品。--鳥甲 2009年1月3日 (六) 00:29 (UTC)[回覆]
  8.   支持,正如我在維基百科條目的討論頁那邊說﹕「零八憲章不是一篇小說故事,它是政治宣言。正常人都知道作者的本意就是要把想法廣傳而非搞甚麼授不授權。你們的說法,也許於字面符合規則,但不見得符合這些規則的本意。版權的本意是要保護作者,而不是讓作者作繭自縛。」可惜有很多人假借條文,來幹些違背法意和作者意願的事。--圖門縣候補知縣 2009年1月4日 (日) 08:05 (UTC)[回覆]
  9.   支持:同意圖門縣候補知縣。(以上未簽名發言為AlivaC於2009年1月5日 (一) 22:04所留。--鳥甲 2009年1月5日 (一) 23:56 (UTC)[回覆]
反對
  1.   反對,「該作品假定以無需授權的公共宣言或者演講形式釋放到公有領域」,那麼,作者:蔣中正全部作品都可以錄入了?--wmrwiki 2008年12月30日 (二) 12:32 (UTC)[回覆]
  2.   反對,我想「假定」無需授權是不適合的,根據維基百科之前的收錄原則慣例來看,除非明示放棄版權或所聲明的版權為維基媒體計劃所接受,否則應該當作有版權作品處理。「假定」推斷作者對其作品處理的意願並不是維基文庫所能做和需要做的工作。--Vipuser 2009年1月1日 (四) 08:05 (UTC)[回覆]
  3.   反對,「假定」的行為很難界定。--dingar 2009年1月8日 (四) 12:46 (UTC)[回覆]
中立
  1.   中立,兼任中英文以及元維基文庫管理員,不太支持允許PD-manifesto,但在此也不堅持反對,留給大家決定。若反對者眾,以後此類作品就轉交加拿大Wikilivres:代收。詢問那邊站長Wikilivres:User:Yann以後,那邊能收,也能收禁止商業使用的作品。--Jusjih 2008年12月25日 (四) 23:29 (UTC)[回覆]
  2.   中立:同Jusjih,不太支持允許PD-manifesto,但也不堅決反對。─Skjackey tse@zhwp 2008年12月31日 (三) 16:28 (UTC)[回覆]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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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說非法出版物就不受到版權法保護?--wmrwiki 2008年12月30日 (二) 13:32 (UTC)[回覆]

判定非法出版物的標準是什麼,涉及到那個條款--晨之暉 2009年1月1日 (四) 08:31 (UTC)[回覆]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但不自動表示其他國家地區也沒有著作權。--Jusjih 2009年1月1日 (四) 17:03 (UTC)[回覆]
我都覺得這個問題沒啥討論的必要,假設我要把那些英語文章翻譯過來也還是需要這個模板,你們怎麼會妄圖通過否定這個模板來否定零八憲章呢?這個釜底抽薪之計用的不是很高明啊。另外我再提個思路,還有一個模板叫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著作權所有者如此釋出。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如果英語維基共享已經授權收錄了翻譯版本,我們就可以認為零八憲章符合這個模板的條件,仍然可以收錄原文的嘛。維基資源到底是給收錄找理由還是給刪除找理由啊,你們簡直神經病嘛。--Mukdener |留言 2008年12月30日 (二) 14:46 (UTC)[回覆]

請注意,英語維基文庫能收的,中文維基文庫不自動全部能收。英語維基文庫大多用戶來自美國,但中文維基文庫大多用戶來自兩岸三地。依據維基媒體基金會wmf:版權許可方針,某個別計劃,如有內容主要存取國家地區,不能僅考慮美國法律,也要考慮至少兩岸三地法律法規。{{PD-1923}}英文維基能收,但中文維基不收就是考慮大中華地區沒有美國的1922年或者更早發表是公有領域條款。香港有版權法律,中文維基也準備不收就是考慮不能忽視香港用戶。若PD-manifesto本站反對者眾,就轉交加拿大Wikilivres:代收。Mukdener,請文明用語,勿亂罵神經病。--Jusjih 2008年12月31日 (三) 03:12 (UTC)[回覆]
諱疾忌醫可不好哦,以前有個影武者就是神經病啊,參與維基的神經病可真不少。我再告訴你一遍,就算我要把英語文庫按PD-manifesto收錄的文章翻譯過來也需要這個模板,跟什麼兩岸三地版權法毛的關係也沒有。--Mukdener |留言 2008年12月31日 (三) 06:23 (UTC)[回覆]
您老人家說得沒錯!諱疾忌醫可不好哦!「你們怎麼會妄圖通過否定這個模板來否定零八憲章呢?這個釜底抽薪之計用的不是很高明啊」。您老人家是不是有被迫害妄想呢?不要諱疾忌醫哦!您老人家要是真的有心讓維基文庫收錄零八憲章,您為什麼不肯寫信給作者,請他們宣布把作品釋放到公有領域呢?--介無神跳 2008年12月31日 (三) 14:37 (UTC)[回覆]
我就不,氣眼兒毛。--Mukdener |留言 2008年12月31日 (三) 15:23 (UTC)[回覆]
我是簽署者之一,誰通過否定這個模板來否定零八憲章?討厭把維基媒體政治化!─Skjackey tse@zhwp 2008年12月31日 (三) 16:28 (UTC)[回覆]
還反對什麼呢?中文維基已在全球目光下面子都丟光了,"人人可編輯的自由百科全書已有216,412篇中文條目",比一比百度百科數百萬條目,真是絲毫羞恥之心俱無?還配中華文明古國之稱呼?臉皮也太厚了.阿拉伯王子 2009年1月1日 (四) 04:08 (UTC)[回覆]
那樓上來這裡幹嘛,百度好去百度啊。那裡可是侵權的好地方。--Gzdavidwong 2009年1月1日 (四) 05:06 (UTC)[回覆]
Gzdavidwong兄算吧,他麵皮厚得能說出以上的說話。─Skjackey tse@zhwp 2009年1月1日 (四) 12:51 (UTC)[回覆]
百度百科限非商業使用,不符GFDL,所以與維基百科不能任意互相抄錄內容到對方網站。--Jusjih 2009年1月1日 (四) 17:03 (UTC)[回覆]
並非鼓勵抄錄百度百科,只是看不慣那些練了什麼花寶典岳不群式人物而已!阿拉伯王子 2009年1月2日 (五) 03:17 (UTC)[回覆]

經過2星期多,9票支持,3票反對,2票中立。在此宣佈中文維基文庫有條件接受PD-manifesto,是因為社群認爲法律爭議極低。但請注意,必須要有非常好的理由相信作者無意保留版權,才能標示PD-manifesto保留。若有非常好的理由相信作者保留版權限制又不符GFDL,就要刪除,其中若作者同意非商業或者非衍生版權許可,就送交加拿大Wikilivres:代收。可以結束投票了。--Jusjih 2009年1月15日 (四) 03:26 (UTC)[回覆]

法律法規消歧義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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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source:樣式指南#消歧義頁採用的平等消歧義,參考英文維基,對於古文基本可行。然而,正當中文維基文庫正在大量加入中華民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包括大量非現行條文時,平等消歧義就不一定是最理想的。身為中華民國法律(包括大陸以及臺灣時期)主要貢獻用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次要貢獻用戶,而且最近與鳥甲有不同意見時,發現到雙方法律法規通常有以下差異:

  1. 通常,中華民國法規比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修訂頻繁許多,沿革也更複雜,因為有些自公佈日施行,但其它另訂命令施行。
  2. 通常,中華民國法規正式名稱不冠以國名,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有冠以國名。
  3. 通常,中華民國法律有《某某法》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某某法》。這裡的某某可以是公路、兵役、國籍、著作權等等。因為先有中華民國1912年成立,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1949年成立,所以中華民國《某某法》常比《中華人民共和國某某法》更早就有。
    大韓民國以及日本若同時有《某某法》,足以與中華民國《某某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某某法》製造歧義時,法律法規消歧義要注重重要性還是平等,就是本投票討論的話題。

我認爲,法律法規消歧義注重重要性,對本網站多數讀者,尤其是海峽兩岸讀者較有利,何況我們鮮有韓日法律法規中譯。例如:

  1. 中華民國《兵役法》,民國22年(1933年)就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制定。將中華民國法律正式名稱兵役法保留作爲沿革頁,絕無圖顯比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更重要的意思,但以原作的年份(不是這裡用戶貢獻日期),中華民國法律先到所以先得。雙方法律法規能用{{ROC-PRC-law}}以及{{PRC-ROC-law}}互連。若將來有韓國等其他兵役法要消歧義時,建議另建「兵役法 (消歧義)」處理,我們也有{{Otheruses}}可用。
  2.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民國17年(1928年)就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990年制定。最近鳥甲因應著作權法 (大韓民國)而將著作權法/民國17年以及爾後中華民國《著作權法》條文大規模移動成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民國17年的做法,雖然是平等消歧義,但我之所以不支持此做法,是因為將來若成爲標準樣式,會牽動太多中華民國法律頁面,不易鏈接,也增加臺灣用戶不便,而且著作權法重定向到著作權法去消歧義,比起重定向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也增加大陸用戶不便。我偏好另建「著作權法 (消歧義)」處理。
  3. 中華民國《建築法》民國27年(1938年)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1997年通過。將簡化字建築法重定向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以及用{{ROC-PRC-law}}以及{{PRC-ROC-law}}互連,海峽兩岸用戶就能互蒙其利。若大陸用戶認爲{{PRC-ROC-law}}連到建築法可能不清楚,建築法 (中華民國)設重定向也有利於維基百科連入。
  4. 因應與鳥甲的不同意見,國籍法暫時從中華民國法律沿革頁改成消歧義,純屬示範。國籍法鏈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就有利於大陸用戶。需要消歧義頁,另建「國籍法 (消歧義)」也可。

消歧義要不要「平等」處理,也應該考慮重要性,例如中文維基百科原則以中文國家地區讀者為主:

  1. 河南省,不僅中國有,越南也有。
  2. 立法院,不僅中華民國有,滿洲國、美治琉球也有。
  3. 李登輝,不僅是前台灣領導人(重要),更早還有復旦大學校長。

以上消歧義方式,考慮何者對中文維基百科大多讀者特別重要。所以我建議Wikisource:樣式指南#消歧義頁以及Wikisource:專題/法律,增訂法律法規消歧義樣式注意重要性的變通方案,以免大量移動中華民國法規頁面造成太多不便。請討論投票,但也請注意投票不能代替討論,例如中華民國法規頁面應否因為平等消歧義而大量移動,應該注意臺灣用戶意見,而不是單純考慮票數多少。--Jusjih 2009年1月19日 (一) 17:40 (UTC)[回覆]

支持法律法規消歧義注重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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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Jusjih 2009年1月19日 (一) 17:40 (UTC)(提案者投票)發現新技術功能。請看以下意見。--Jusjih 2009年1月27日 (二) 05:29 (UTC)[回覆]

反對法律法規消歧義注重重要性,支持一切消歧義注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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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個投票很奇怪,如果是討論文庫是否採用「主條目消歧義」,那就應該適用於所有「有歧義項為主條目」的情況,而不應只適用於法律條目,難道只有法律才有這種情況?以為所有中華民國法律都比他國法律重要,是一種一刀切的看法,也沒什麼說服力。而且提議者的重要動機之一是想在民國法律子頁用{{:XXX}}的格式援引其主頁上的沿革,把民國法律固定成主條目就能一勞永逸的永遠不變子頁上的{{:XXX}},但是,我認為根本不必在每個子頁上都重複民國法律複雜冗長的沿革,那實在是自尋複雜的做法。現在著作權法是平等消歧義的示範,我覺得簡單明了。我的意見是,如果某法只有民國和中共的法律頁面存在,就不創建消歧義頁,只需在各法律上加一個消歧義提示即可,但如果存在其他國家的法律頁面,那就需要建立該法的消歧義頁,而且採用平等消歧義。--鳥甲 2009年1月20日 (二) 02:26 (UTC)[回覆]
    • 你認為根本不必在每個子頁上都重複民國法律複雜冗長的沿革,是你對中華民國法律外行,不懂臺灣人的做法。若夠多其它臺灣用戶支持一切消歧義注重平等,那應該停用子頁,改用像是「著作權法 (民國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1990年)」等格式消歧義。--Jusjih 2009年1月21日 (三) 02:46 (UTC)[回覆]
      • 別走極端,大哥,平等消歧義並不意味着把某國法律的各個年份所有版本都平等到消歧義頁上去。另外,我的確對民國法律外行,也不懂為什麼台灣人要把一個法律所有的沿革歷史都寫到每個子頁上去,您能解釋一下這種做法的意義和必要性麼?為什麼不在首頁上出現一次就行了呢?您能給我個網址鏈接,讓我看看台灣法律的「子頁」都是如何寫的麼?--鳥甲 2009年1月21日 (三) 13:49 (UTC)[回覆]
        • 沒有極端。你不懂為什麼台灣人要把一個法律所有的沿革歷史都寫到每個子頁上去,就請去立法院法律系統,例如兵役法最新版。台灣法律的「子頁」都如何寫的,兵役法/民國97年就是例子。Wikisource:管理員/鳥甲就是親自提名你,但你卻一直不懂為什麼台灣人要把一個法律所有的沿革歷史都寫到每個子頁上去。--Jusjih 2009年1月22日 (四) 02:28 (UTC)[回覆]
          • 謝謝您提供的信息,我終於知道了「在每個子頁上都寫沿革」這一做法的來源,原來是來自立法院法律系統。不過,凡是使用{{:XXX}}的形式援引其他頁面內容的,都會有因目標頁面移動而導致援引失效的問題,對這個問題,手動修復即可,不能因此就要求目標頁面萬年不動。我當然記得是您提名我擔任管理員的,只是我不明白,為什麼您提名我,我就應該懂台灣人書寫法律沿革的習慣?這兩者有什麼必然聯繫麼?正如您說的,我在某些方面的確是「外行」,可是您指正不就行了麼,何必話中帶刺?我已經在Wikisource:管理員請辭管理員了,多謝您的栽培。--鳥甲 2009年1月22日 (四) 19:12 (UTC)[回覆]
            • 話中帶刺?提名與懂不懂臺灣書寫法律沿革的習慣沒有關聯,但解釋數次才行,僅能說我們背景不同,所以認知也不同。感嘆1949年中國分裂以來造成此結局。看了你的請辭,希望不是單純因為此事所作。最後也希望你知道的事,因為有不同意見,所以要社群討論投票,不奇怪。--Jusjih 2009年1月23日 (五) 02:20 (UTC)[回覆]
              • 除了最後一次,您從來不肯解釋台灣這種做法的理由,也不給我任何鏈接來源,只說我「外行」、「不懂」云云。希望您以後能耐心一點。我早有請辭之意,並非一日之寒。--鳥甲 2009年1月24日 (六) 05:51 (UTC)[回覆]
                • 也希望您以後能耐心一點。2008年5月13日早就在你的用戶頁介紹立法院法律系統了。--Jusjih 2009年1月25日 (日) 01:18 (UTC)[回覆]
                  • 謝謝您的提醒,也怪我懶,您當年給了那個鏈接之後,我就很少光顧,也完全沒注意到這個「把沿革歷史不斷地重複重複再重複」的台灣經驗。不過,還是那句話,這個台灣經驗不等於要把所有的民國法律頁面都固定住,立法院系統想來沒有消歧義的問題。--鳥甲 2009年1月25日 (日) 03:58 (UTC)[回覆]

中立或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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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已經有的討論以外,順便補充幾點。剛才測試兵役法 (中華民國)重定向到兵役法以及加入-{T|兵役法 (中華民國)}-,標題就更清楚,方便潛在百科鏈入,也不必大規模移動子頁重新命名。樣式指南不是硬性規則時,我也沒有堅持法律法規消歧義注重重要性,只是認爲就專題/法律的特定性質而言,法律法規消歧義注重重要性優點大於缺點。Wikisource:寫字間/存檔/2005有01:19 2005年12月12日 (UTC)Shizhao認爲由於維基文庫的特殊性,當一篇文章已經非常完善,例如與原始文獻完全吻合,應該保護起來。編輯頁面全保護時,移動重命名也是全保護,除非移動權限解鎖。一旦文章已經非常完善時,少有要移動重命名的需要。重新命名一個頁面時,界面顯示:「對一個經常被訪問的頁面而言這可能是一個重大與唐突的更改;請在行動前先了結其所可能帶來的後果。」--Jusjih 2009年1月25日 (日) 02:36 (UTC)[回覆]
正是基於重要性,所以不能說民國法律重要性就大於其他國家法律的重要性。連維基百科也不會採用「民國優於其他國家」的規則。--鳥甲 2009年1月25日 (日) 03:31 (UTC)[回覆]
反向重定向就不再是消歧義基於重要性,例如國籍法重定向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國籍法重定向到國籍法 (中華民國),仍然能用{{:國籍法}}自動引用國籍法 (中華民國)的內容,這樣一來只要國籍法重定向到國籍法 (中華民國)不改,但用
 更多資料:[[{{{1}}}]]
另連國籍法 (消歧義),消歧義更能基於命名視覺「平等」,也不必大肆移動民國法律子頁。所以作爲提案者,想要撤回本討論結案。至於如何重定向,不屬於Wikisource:樣式指南或者本討論的範疇。--Jusjih 2009年1月27日 (二) 05:29 (UTC)[回覆]
您把國籍法重定向到國籍法 (中華民國),再另行創建一個國籍法 (消歧義),這實際上就等於把民國的國籍法當成了國籍法的主條目,這和主條目消歧義沒有任何實質差別。我們這個投票就是要討論是否接受主條目消歧義,也就是是否接受「XXX (消歧義)」這樣的消歧義形式,可您沒等討論結束就開始創建這種消歧義頁,我很無語。對此,我心灰意懶,您自己看着辦吧。--鳥甲 2009年1月27日 (二) 18:39 (UTC)[回覆]

立為正式方針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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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1. 期待更多人的討論,並繼續完善。--痞子狒狒 2010年2月28日 (日) 02:16 (UTC)[回覆]

反對

  1. 請先完成翻譯。--Kelvin 2010年7月25日 (日) 17:14 (UTC)[回覆]

意見

  1. 先完成翻譯。--Jusjih 2010年2月20日 (六) 04:40 (UTC)[回覆]
結果:1支持1反對附帶意見,沒有立為正式方針的共識,僅供參考。--Jusjih 2010年11月11日 (四) 04:12 (UTC)[回覆]

支持

  1. 期待更多人的討論,並繼續完善。--痞子狒狒 2010年2月28日 (日) 02:20 (UTC)[回覆]

反對

  1. 翻譯不盡不實--Kelvin 2010年7月25日 (日) 17:17 (UTC)[回覆]

意見

  1. 先完成翻譯。--Jusjih 2010年2月20日 (六) 04:40 (UTC)[回覆]
  2. 如果下面的命名提案通過,應該把此提案增加到Wikisource:標題格式。--痞子狒狒 2010年2月28日 (日) 02:20 (UTC)[回覆]
結果:1支持1反對附帶意見,沒有立為正式方針的共識,僅供參考。--Jusjih 2010年11月11日 (四) 04:12 (UTC)[回覆]

支持

  1. 若立為正式方針,就抄錄一份最後版本,包括「條目討論頁不應該被用戶利用成為發佈個人主觀意見的平台」,到這邊實施,否則僅能參考百科指引,酌情準用之。--Jusjih 2010年3月21日 (日) 01:42 (UTC)(提案人)[回覆]

反對

意見

  1. wikipedia and wikisource 根本上不同,許多條例不能通用,為何 wikisource 不發展自己的討論頁指導方針?Arilang1234 2010年3月28日 (日) 07:51 (UTC)[回覆]
結果:1支持附帶意見意見,沒有立為正式方針的共識,僅供參考。--Jusjih 2010年11月11日 (四) 04:12 (UTC)[回覆]

支持

  1. --Jusjih 2010年2月20日 (六) 04:40 (UTC)[回覆]
  2. 期待更多人的討論,並繼續完善。--痞子狒狒 2010年2月28日 (日) 02:15 (UTC)[回覆]
  3. 同意。--Pedist 2010年3月13日 (六) 15:01 (UTC)[回覆]
  4. 同意。Arilang1234 2010年3月21日 (日) 03:03 (UTC)[回覆]
  5. --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10年4月28日 (三) 08:59 (UTC)[回覆]
  6. 支持。--Pedist 2010年8月1日 (日) 17:10 (UTC)[回覆]

反對

意見

  1. 投票結束結果:6比0通過,加入{{Policy}}。--Jusjih 2010年8月7日 (六) 03:39 (UTC)[回覆]

支持

  1. --Jusjih 2010年2月20日 (六) 04:40 (UTC)[回覆]
  2. 期待更多人的討論,並繼續完善。--痞子狒狒 2010年2月28日 (日) 02:17 (UTC)[回覆]
  3. --Kelvin 2010年7月25日 (日) 17:15 (UTC)[回覆]
  4. 支持。--Pedist 2010年8月1日 (日) 17:10 (UTC)[回覆]

反對

意見

    1. 投票結束結果:4比0通過,加入{{Policy}}。--Jusjih 2010年8月7日 (六) 03:39 (UTC)[回覆]


支持

  1. --Jusjih 2010年2月20日 (六) 04:40 (UTC)[回覆]
  2. 期待更多人的討論,並繼續完善。--痞子狒狒 2010年2月28日 (日) 02:20 (UTC)[回覆]
  3. 同意。--Pedist 2010年3月13日 (六) 15:01 (UTC)[回覆]
  4. --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10年4月28日 (三) 09:07 (UTC)[回覆]
  5. --Kelvin 2010年7月25日 (日) 17:18 (UTC)[回覆]

反對

意見

    1. 投票結束結果:5比0通過,加入{{Policy}}。--Jusjih 2010年8月7日 (六) 03:39 (UTC)[回覆]

國共法律法規不同年版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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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大致完成時,曾經將不同年版大量以子頁面命名,例如引渡法/民國43年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7年。雖然這有些優點,但比起半形括弧消歧義,長期也有缺點。玆分析如下:

子頁面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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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點

  1. 先後版本能用相對鏈接,例如公路法/民國60年的先後版本能用[[../民國48年]]以及[[../民國73年]]。早期要大量刊登中華民國法律時,這樣足以節省時間,但此文集已經大致完成時,此優點已經不再重要。
  2. 鍵盤輸入可能更方便,例如我自己的鍵盤能用微軟漢語拼音中文半形持續輸入「公路法/民國60年」字樣。其他用戶要端看用何種鍵盤。
  3. 自動生成前往母頁面鏈接。

缺點

  1. Wikisource:專題/法律#漢字文化圈近似名稱法律法規之中,像引渡法/民國43年若用子頁面,雖然引渡法(繁簡字體全同)能重定向到引渡法 (中華民國),用Template:ROC-PRC-law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權宜處理,但在中文用戶之間欠平等。將來若中國統一,不是中華民國也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繼續給中華民國法律「優先」也不是長期良策。
  2. 像「引渡法/民國43年」的標題若寫在中文句子,可能不合海峽兩岸中文標點符號用法。
  3. 標題格式以及樣式指南原則不一致。
  4. 公務人員任用法(民國三十七年)舉例,這已經廢止,另訂新公務人員任用法,用子頁面命名,性質不太合邏輯。

半形括弧消歧義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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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點

  1. Wikisource:專題/法律#漢字文化圈近似名稱法律法規之中,像引渡法 (民國43年)引渡法 (中華民國)就沒有子頁面問題。引渡法(繁簡字體全同)改成消歧義頁,不必再重定向到引渡法 (中華民國)方便用子頁面,在中文用戶之間更平等。
  2. 像「引渡法 (民國43年)」的標題若寫在中文句子,更近似海峽兩岸中文標點符號用法,僅有括弧半形全形差異,還不算太嚴重。
  3. 標題格式以及樣式指南原則一致。
  4. 公務人員任用法(民國三十七年)舉例,這已經廢止,另訂新公務人員任用法,用半形括弧消歧義命名,性質應該更合邏輯。

缺點

  1. 先後版本不能再用相對鏈接,但剛才示範引渡法/民國43年以及引渡法/民國69年修訂,一次修訂一份法律法規鏈接以及命名,這缺點能克服,但移動頁面重新命名要保留重定向。
  2. 鍵盤輸入可能更不方便,因為要切換半形全形才能避免全形括弧。然而,保留子頁面命名,重定向到半形括弧消歧義命名,就不是問題。
  3. 不自動生成前往主頁面鏈接,但還能手工加入,所以不是大問題。

建議 分析國共法律法規不同年版兩種命名方式,建議漸進將子頁面命名改成半形括弧消歧義命名,也將相對鏈接改成絕對鏈接,也能順便輸入|year= |month= |day= 進行日期自動分類。Wikisource:專題/法律#漢字文化圈近似名稱法律法規應該優先處理,但其它就漸進處理。--Jusjih 2010年2月20日 (六) 04:40 (UTC)[回覆]

投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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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1. --Jusjih 2010年2月20日 (六) 04:40 (UTC)(提案者投)[回覆]
  2. 支持這個更為細緻且規範的方案。--痞子狒狒 2010年6月18日 (五) 17:19 (UTC)[回覆]
  3. --達師信訪工作報告 2010年10月9日 (六) 13:34 (UTC)[回覆]

反對

意見

  1. 能否用技術手段在同一個頁面顯示不同版本?--Shizhao 2010年7月28日 (三) 08:28 (UTC)[回覆]
    有可能,但要當心容易頁面冗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較少修訂,所以大陸用戶若有需求,不是不可。中華民國法律法規較常修訂時,最好不要同一個頁面顯示不同版本,容易頁面太冗長。--Jusjih 2010年7月29日 (四) 03:16 (UTC)[回覆]
  2. 投票結束結果:2比0通過。順便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相關頁面移動基本完成,改成半形括弧消歧義,下一步要修正鏈接以及雙重重定向。中華民國法律正在逐漸移動頁面,改成半形括弧消歧義,但要更多時間,音為條目多更多。--Jusjih 2010年9月19日 (日) 02:24 (UTC)[回覆]

中華民國隔年公布的法律消歧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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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者:Jusjih 2011年8月30日 (二) 16:48 (UTC)[回覆]

中華民國法律通常是先由立法院通過,數日之後再來由國家元首(憲政時期總統,訓政時期國民政府主席)公佈,鮮少當日公佈。若某年12月立法院通過,次年一月元首公佈,就是隔年公布的法律。長期以來,這邊中華民國曾修正的法律消歧義方式是以立法日期區別[3],表示類似戒嚴法 (民國37年12月)的字樣。但有些用戶習慣以公佈日期區別[4],使得命名方式不完全考慮廣泛用戶,所以在此請問應否將中華民國隔年公布的法律消歧義方式改制,變成類似戒嚴法 (民國37年立法38年公布)的字樣,就是強調「 (民國xx年立法yy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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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改制

  1. 若通過改制,用戶更能知道哪些法律條文是隔年公布的,能更平等的對待習慣以立法日期以及以公佈日期區別不同法律版本的用戶。隔月隔日公布的法律若要消歧義,方式改制否將來再行投票討論。--Jusjih 2011年8月30日 (二) 16:48 (UTC)[回覆]
  2. 此次改制,私認為對文庫這邊的錄入規範化是十分必要和及時的。希望這僅是文庫規範化的一個開始,把其他眾多的錄入範圍都規範起來。--痞子狒狒 2011年9月1日 (四) 23:39 (UTC)[回覆]
  3.   支持。--Pedist 2011年9月4日 (日) 06:06 (UTC)[回覆]

反對改制

意見 既然7天以來3票支持,沒有反對,就依此修訂Wikisource:專題/法律#中華民國法規。--Jusjih 2011年9月6日 (二) 17:58 (UTC)[回覆]

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公報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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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912年成立以來,中央政府公報有:[5]

  • 總統府公報:民國37年(1948年)5月20日~
  • 國民政府公報:民國14年(1925年)7月~37年(1948年)5月19日
  • 政府公報:民國元年(1912年)5月~17年(1928年)6月,共5656期
  • 軍政府公報:民國6年(1917年)9月17日~7年(1918年)5月14日,共79期
  • 臨時政府公報:民國元年(1912年)元月29日~4月5日,共58期
  • 臨時公報:辛亥年12月26日(1912-02-13)~大中華民國元年4月26日(1912-04-26),33份沒有期數

不確定這六份刊物名稱其他國家有沒有時,想要在此討論應否命名成類似總統府公報 (民國x年x月x日)的風格。若命名成類似「總統府公報/第x號」的風格,以後又發現有其他國家的「總統府公報」,消歧義而大量頁面移動衝擊太大。其他五份刊物名稱依此類推。

提案者:--Jusjih 2011年11月15日 (二) 11:36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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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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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此提議類似中華民國法規命名成xx法 (民國x年)的風格。--Jusjih 2011年11月15日 (二) 11:36 (UTC)[回覆]
  2.   支持,凡是對文庫這邊規範化、秩序化、制度化有幫助的決議,我都要堅決支持!--痞子狒狒 2011年11月24日 (四) 19:40 (UTC)[回覆]
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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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引《軍政府公報》有闕漏期數,自修字號至光字號共約兩年時間。其他的也可能有缺。應該先確定出版狀況再做決定。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太多家了。《臨時公報》也有漏。—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42.73.147.42對話貢獻)於2011年11月22日加入。

此IP未簽名反對票無效。《臨時公報》共33份,根本沒有期數時,更要考慮以日期消歧義。--Jusjih 2011年11月22日 (二) 19:44 (UTC)[回覆]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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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通過、結束。2票支持,IP未簽名反對票無效,僅能參考。若有問題還能再度討論。--Jusjih 2011年12月14日 (三) 15:56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