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讨论:PD-old-assu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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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对身份确定而卒年不明作者作品收录的消极容忍标准
编辑对于身份确定而逝世时间不明的作者,版权状态理论上无法确定,提议设立消极容忍标准,对符合此标准的前述作者,允许其文献收录,并在录入时要求添加对应模板;若作者逝世时间确定时,则不适用此标准,改由此逝世时间推算文献是否进入公有领域。
注:各选项下的对应文字说明,仅供各位在投票时作参考之用,并非此标准在方针上的最终文字表述定案。
投票时间:2024年2月1日-29日(UTC)
由符合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资格的用户投票,采纳投票期间内支持票最多者。
生年+120+来源国期限
编辑作者身份确定而逝世时间不明时,作品版权状态理论上无法确定。中文维基文库在计算其版权的保护期时,容忍推定其截止于在“作者生年+120(人类获验证的寿命最大值取整)+作品来源国版权期限”所得结果年份的12月31日。本站不鼓励也不反对增删相关内容。若在刊载作品后才确定了作者逝世时间,则依照逝世时间计算其著作权的保护期,并在受保护期间撤下作品。
- 支持———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2月1日 (四) 03:32 (UTC)
(生年+创作年创作国预期寿命+来源国期限)或(作者有证据活跃的最晚年份+作品来源国版权期限)更晚者
编辑对于身份确定而出生、逝世时间均不明的作者,作品版权状态理论上无法确定。中文维基文库在计算其版权的保护期时,容忍推定其截止于在(1)“作者生年+该作品创作时作品来源国当年份的人均预期寿命+作品来源国版权期限”所得结果年份12月31日,(2)“作者活跃(含发表作品和被他人记录健在)的最晚年份+作品来源国版权期限”所得结果年份12月31日,这两个时间中较晚的时间。本站不鼓励也不反对增删相关内容。若在刊载作品后才确定了作者逝世时间,则依照逝世时间计算其著作权的保护期,并在受保护期间撤下作品。
创作年+来源国期限+50
编辑作者身份确定,已知出生日期,而逝世时间不明时,作品版权状态理论上无法确定。中文维基文库在计算其版权的保护期时,容忍推定其截止于在“作品创作年份+作品来源国版权期限+50”所得结果年份的当年12月31日。本站不鼓励也不反对增删相关内容。若在刊载作品后才确定了作者逝世时间,则依照逝世时间计算其著作权的保护期,并在受保护期间撤下作品。(注:本条与维基共享资源同步)
- 支持 和维基共享资源相同就好了,反正维基文库需要用的PDF文件都在那里。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2月1日 (四) 05:48 (UTC)
- 支持 萧规曹随。--Zhxy 519(留言) 2024年2月1日 (四) 17:12 (UTC)
- 支持 --沈澄心✉ 2024年2月3日 (六) 05:54 (UTC)
- 支持 --Kcx36(留言) 2024年2月3日 (六) 09:26 (UTC)
- 支持--Yinyue200(留言) 2024年2月5日 (一) 11:55 (UTC)
- 支持。—— Eric Liu(留言) 2024年2月5日 (一) 18:16 (UTC)
支持--Jusjih(留言) 2024年2月5日 (一) 21:45 (UTC)- 支持。我觉得也可以。孟天皓(留言) 2024年2月7日 (三) 11:15 (UTC)
- 支持。--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15日 (四) 11:25 (UTC)
- 支持。--晞世道明(留言) 2024年2月25日 (日) 02:08 (UTC)
创作年+95
编辑作者身份确定,已知出生日期,而逝世时间不明时,作品版权状态理论上无法确定。中文维基文库在计算其版权的保护期时,容忍推定其截止于在“作品创作年份+95(美国版权法个人作品保护期限的最大值)”所得结果年份的当年12月31日。本站不鼓励也不反对增删相关内容。若在刊载作品后才确定了作者逝世时间,则依照逝世时间计算其著作权的保护期,并在受保护期间撤下作品。
(创作年+来源国身份不明、别名、匿名保护期限)或(作者有证据活跃的最晚年份+作品来源国版权期限)更晚者
编辑作者姓名、出生日期确定,而逝世时间不明时,作品版权状态理论上无法确定。中文维基文库在计算其版权的保护期时,容忍推定其截止于在(1)参照身份不明、别名或不具名之著作之规定的保护期限,(2)“作者活跃(含发表作品和被他人记录健在)的最晚年份+作品来源国版权期限”所得结果年份12月31日,这两个时间中较晚的时间。本站不鼓励也不反对增删相关内容。若在刊载作品后才确定了作者逝世时间,则依照逝世时间计算其著作权的保护期,并在受保护期间撤下作品。
反对设立此项消极容忍标准
编辑- 恐有滥用之嫌,也强烈抗议Zhxy 519擅自回退、妨害投票,口含天宪。谢谢Kcx36指出此次滥权。--Jusjih(留言) 2024年2月25日 (日) 00:53 (UTC)
结果
编辑创作年+来源国期限+50赢了。--维基小霸王(留言) 2024年3月1日 (五) 01:34 (UTC)
- 那就要看怎么正式拟定条文,写入本站方针或指引。—— Eric Liu(留言) 2024年3月5日 (二) 07:56 (UTC)
对身份确定而生卒年均不明作者作品收录的消极容忍标准
编辑对于身份确定而出生、逝世时间均不明的作者,版权状态理论上无法确定,提议设立消极容忍标准,对符合此标准的前述作者,允许其文献收录,并在录入时要求添加对应模板;若作者逝世时间确定时,则不适用此标准,改由此逝世时间推算文献是否进入公有领域。
注:各选项下的对应文字说明,仅供各位在投票时作参考之用,并非此标准在方针上的最终文字表述定案。
投票时间:2024年2月1日-29日(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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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年+来源国期限+50
编辑对于身份确定而出生、逝世时间均不明的作者,作品版权状态理论上无法确定。中文维基文库在计算其版权的保护期时,容忍推定其截止于在“作品创作年份+作品来源国版权期限+50”所得结果年份的当年12月31日。本站不鼓励也不反对增删相关内容。若在刊载作品后才确定了作者逝世时间,则依照逝世时间计算其著作权的保护期,并在受保护期间撤下作品。(注:本条与维基共享资源同步)
- 支持 和维基共享资源相同就好了,反正维基文库需要用的PDF文件都在那里。Midleading(留言) 2024年2月1日 (四) 05:49 (UTC)
- 支持 --沈澄心✉ 2024年2月3日 (六) 05:54 (UTC)
- 支持--Yinyue200(留言) 2024年2月5日 (一) 11:55 (UTC)
- 支持。—— Eric Liu(留言) 2024年2月5日 (一) 18:17 (UTC)
支持--Jusjih(留言) 2024年2月5日 (一) 21:45 (UTC)- 支持。--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15日 (四) 11:25 (UTC)
- 支持。--晞世道明(留言) 2024年2月25日 (日) 02:07 (UTC)
- 支持 --Kcx36(留言) 2024年2月26日 (一) 03:15 (UTC)
创作年+95
编辑对于身份确定而出生、逝世时间均不明的作者,作品版权状态理论上无法确定。中文维基文库在计算其版权的保护期时,容忍推定其截止于在“作品创作年份+95(美国版权法个人作品保护期限的最大值)”所得结果年份的当年12月31日。本站不鼓励也不反对增删相关内容。若在刊载作品后才确定了作者逝世时间,则依照逝世时间计算其著作权的保护期,并在受保护期间撤下作品。
(创作年+来源国身份不明、别名、匿名保护期限)或(作者有证据活跃的最晚年份+作品来源国版权期限)更晚者
编辑对于身份确定而出生、逝世时间均不明的作者,作品版权状态理论上无法确定。中文维基文库在计算其版权的保护期时,容忍推定其截止于在(1)参照身份不明、别名或不具名之著作之规定的保护期限,(2)“作者活跃(含发表作品和被他人记录健在)的最晚年份+作品来源国版权期限”所得结果年份12月31日,这两个时间中较晚的时间。本站不鼓励也不反对增删相关内容。若在刊载作品后才确定了作者逝世时间,则依照逝世时间计算其著作权的保护期,并在受保护期间撤下作品。
反对设立此项消极容忍标准
编辑- 支持———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2月1日 (四) 03:31 (UTC)
- 支持,这项标准有滥用权限之嫌,不合理。——李瞬生(留言) 2024年2月12日 (一) 14:11 (UTC)
- 支持,恐有滥用之嫌,也强烈抗议Zhxy 519擅自回退、妨害投票,口含天宪。谢谢Kcx36指出此次滥权。--Jusjih(留言) 2024年2月25日 (日) 00:53 (UTC)
- 支持,应当参照美国版权法规定的时间(en:United_States_Code/Title_17/Chapter_3/Sections_302_and_303第e条)设立标准,不应投票决定。--曾晋哲(留言) 2024年2月25日 (日) 13:14 (UTC)
- 对两岸四地作品,创作年+来源国期限+50要比美国版权法规定的时间创作年+95更长。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2月25日 (日) 13:40 (UTC)
- 美国版权法规定的是出版年+95或创作年+120较早者…… 曾晋哲(留言) 2024年2月25日 (日) 23:43 (UTC)
- 事实上这里的大部分文献只知道出版年,并默认创作年和出版年相同。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2月26日 (一) 10:35 (UTC)
- 美国版权法规定的是出版年+95或创作年+120较早者…… 曾晋哲(留言) 2024年2月25日 (日) 23:43 (UTC)
- Not-PD-US-old已经消极容忍了在来源国到期而在美国尚未到期的作品。上述的各案(包括在commons引进的那一个)是为了解决“在来源国”推定的问题,要是按这条,是不是把这事儿又倒回去了?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26日 (一) 01:45 (UTC)
- 按照本站惯例,是可以为在美国到期但来源国未到期设立到多语言文库的软重定向的(c区则不允许)。这种情况下,未见来源国推定的必要性。 曾晋哲(留言) 2024年2月26日 (一) 12:58 (UTC)
- 个人观点,“未到期”和“无法确定是否到期”在定义上就有微妙的差异,推定是针对后者。同时,“来源国未到期”而被移动到(或软重定向到)多语言那边的文章是可以被移回来的,也就是“暂时代收”;而后者则不同,它们可能永远无法移回。此外,就算按302e作标准,+95的标准上面就有——选项文案是供投票而非最终,而且在+95那里加上了“美国版权法”相关的说明词,就是说明这一选项的用意,如果这个选项得以成案,那么在最终定案的时候,还是可以调整为准确的说明。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26日 (一) 14:14 (UTC)
- 按照本站惯例,是可以为在美国到期但来源国未到期设立到多语言文库的软重定向的(c区则不允许)。这种情况下,未见来源国推定的必要性。 曾晋哲(留言) 2024年2月26日 (一) 12:58 (UTC)
- 对两岸四地作品,创作年+来源国期限+50要比美国版权法规定的时间创作年+95更长。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2月25日 (日) 13:40 (UTC)
- 支持 Teetrition(留言) 2024年2月26日 (一) 01:45 (UTC)
结果
编辑创作年+来源国期限+50赢了。--维基小霸王(留言) 2024年3月1日 (五) 01:34 (UTC)
- 那就要看怎么正式拟定条文,写入本站方针或指引。—— Eric Liu(留言) 2024年3月5日 (二) 07:56 (UTC)
- @Ericliu1912:已在写字间提出两案合并后的条文版本,需要大家协助检视。另,模板也要相应制订(或直接从C区导入?我不知道可不可以这样)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9日 (六) 05:20 (UTC)
- @银色雪莉:模板的部分,是不是先看看本地有没有了?说不定存在内容类似或可通用者,就不必重造轮子。—— Eric Liu(留言) 2024年3月10日 (日) 01:13 (UTC)
- 这就不清楚了,不过我想大概是没有的,本来以前也没有这种规定,又怎么会有这种模板呢。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10日 (日) 03:20 (UTC)
- @银色雪莉:模板的部分,是不是先看看本地有没有了?说不定存在内容类似或可通用者,就不必重造轮子。—— Eric Liu(留言) 2024年3月10日 (日) 01:13 (UTC)
- @Ericliu1912:已在写字间提出两案合并后的条文版本,需要大家协助检视。另,模板也要相应制订(或直接从C区导入?我不知道可不可以这样)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9日 (六) 05:20 (UTC)
有关于逝世年份不明的作者
编辑如题,对于这类作者,是否应拿出一个标准来判断其作品进入公有的时间?之前我和@Teetrition阁下认为按出生后120年去世这个标准来判断(见Wikisource:版权讨论#12月)。不知社群是否有不同意见?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2月22日 (五) 07:57 (UTC)
另外,经查吉尼斯世界纪录官网[1]:现“世界最长寿的人”世界纪录称号保持者为来自法国的Jeanne Calment。截止离世,她的寿命共计122岁零164天。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12月22日 (五) 08:02 (UTC)
- 支持以此确立为社群标准并列入相关方针。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12月24日 (日) 16:17 (UTC)
- 同意以一百二十年为实务认定基准。—— Eric Liu(留言) 2023年12月27日 (三) 01:35 (UTC)
- 非“认定”或“判断”进入公有,辞藻恐需斟酌,以免造成与法律概念不必要的冲突;但对此时间拟共识并不反对。——或者用“容忍”的说法?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12月27日 (三) 13:17 (UTC)
既然大家都支持,那么需要考虑一下后续实际操作中的问题,我目前只想到一个新增120年消极容忍版权模板(我没想好怎么措辞)。———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4日 (四) 10:37 (UTC)
方针扩充的公示
编辑根据上方讨论,计划对Wikisource:版权信息/全文#注意事项增加一个第15条:
经社群讨论并一致同意,对于逝世年份不明的自然人,社群对其作品按出生后120年逝世为标准进行保护。超出120年标准的,社群可消极容忍其作品的上传。
现对该方针扩充计划进行公示,考虑到本条讨论提出已有近1个月,暂定公示期为7×24小时。公示期满后我会手动进行方针扩充。———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6日 (二) 15:10 (UTC)
对于遣词造句等有不同意见,欢迎在下方提出。———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6日 (二) 15:36 (UTC)
- 我读了Wikisource:版权信息/全文#注意事项目前的14条。我觉得新条文应该和原有条文风格一致。目前的条文内容分三类—— 1 是纯事实(某地版权法规定……),2 是文库的观点(如第12条),3是文库允许或禁止的行为。这三类句子已经足够,不应加入其他描述文字。
- 对于条款的用词,我赞同银色雪莉和Kcx36阁下提到的“假定”一词,因版权方针不是在立法,不是在制定公司规则,而是社群的态度,观点。大部分时候这些文字只是社群允许上传或删除的借口,社群不需要再为借口找借口,这是社群不能为共识而负责的表现。我据此草拟新条文的样板——
对于作者逝世年份不明的作品,中文维基文库认为,可以假定在【某个事件】之后【若干年】,再加上(或:经过)所属地(出版地)逝世后版权保护期的相同时间长度后(这句话可选,取决于讨论结果),作品进入公有领域(或:版权失效)。
- 我认为不需使用“消极容忍”字样。假定版权过期,就是在允许上传。
- 不应使用“如果怎样,那么社群应执行某些编辑”的字样。这和维基社群不强迫用户参与的方针矛盾:w:Wikipedia:维基百科不是什么#维基百科不强迫任何人参与。本地虽未讨论过这一点,但这点对于维基项目实在过于基本,如本地不承认这一方针,我不知道我们是否还能称为维基项目。包括方针和模板,我们只能规定:允许某些编辑,和禁止某些编辑。
- 以上范例仅为示范,并非我支持哪种观点。Andayunxiao(留言) 2024年1月18日 (四) 15:26 (UTC)
方针扩充讨论区
编辑- 部分作者生卒年皆不详,这种判断方式不太合适。 沈澄心✉ 2024年1月16日 (二) 17:29 (UTC)
- 你看哈,我上面写的是“按出生后120年逝世为标准进行保护”,也就是说生年不详的作者不能算在本条范围内。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7日 (三) 03:11 (UTC)
- 这个问题Commons早有讨论,目前Commons认为创作已满版权期限+50年的作品可推定为属于公有领域(见c:Template:PD-old-assumed)。 沈澄心✉ 2024年1月16日 (二) 17:34 (UTC)
@Andayunxiao:有几点需要指出的是,根据维基文库:版权信息上方的信息显示,这是社群的方针,说他是公司规则其实也没什么错。而且我好像没说过“如果怎样,那么社群应执行某些编辑”这样类似的话吧。我说的是超出120年标准的,社群可消极容忍其作品的上传。
还有就是,阁下草拟的方案里,【某个事件】是什么事件?———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8日 (四) 15:45 (UTC)
- “不应使用……”此段话并非对阁下的评论,也未见有谁这样提议,我只是认为可能有必要在完成讨论前指出这一点,引起社群注意。【某个事件】就是各个提议里计算版权过期的时间起点,可以是生年、卒年、出版年,我只是将它抽象出来。 Andayunxiao(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16:42 (UTC)
增加消极容忍版权模板的公示
编辑根据上方讨论,计划增加一个消极容忍版权模板。内容为:
本作品的作者逝世年份不明。经社群讨论并一致同意,对其作品按出生后120年逝世为标准进行保护。超出120年标准的,可消极容忍其作品的上传。
现对该计划进行公示,考虑到本条讨论提出已有近1个月,暂定公示期为7×24小时。公示期满后会新增该模板。
对于遣词造句等有不同意见,欢迎在下方提出。———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6日 (二) 15:36 (UTC)
增加消极容忍版权模板讨论区
编辑- 我发现Wikimedia Commons已对本案进行过讨论,Template:PD-old-assumed,若来源国版权期限至作者逝世后70年,且作品早于120年前创作则假定版权过期;若来源国版权期限至作者逝世后50年,且作品早于100年前创作则假定版权过期。或可作为参考。--Kcx36(留言) 2024年1月16日 (二) 16:57 (UTC)
- 我原来以为阁下的出生后120年只是卒年推定计算(这是我的锅,因为我之前参与过Teetrition阁下说的以前那个讨论,所以我也没细看本话题的表述),也就是假定出生后120年死亡,在这个基础上再加来源国著作权期限(例如50)才容忍。前述这种的我是支持的,但如果按现在这个表述而一去世就马上容忍的话,恐怕是不行的,因为用120年来容忍,以身后+50年的来源国为例,这实际上等同于假定作者70岁即逝世,那这个就有太多例外的可能了。
- 同时留意到沈澄心和Kcx36两位阁下引述的C区讨论和模板,我做一个简单计算(以本地最常见的身后+50背景为例):
1、按“我以为的”本地生年(m)方案:m+120+50⇒m+170 ;
2、按C区创作年(n)方案:n+100 ;
显然m≤n.
- 这样对比下来:
- (1)当作品在作者70岁或之后被创作出来时,方案2于作者更有利;而其他情况,都是方案1有利于作者。创作年份越早,两个方案到期时间的差距越大。如果单就作者权利保护而言,可能方案1的情况更广泛,但同时也更容易极端(从平衡性的角度论)。
- (2)在作者的生卒年和创作年三个信息中,最容易获得的可能是创作年。就这一点而言,方案2更佳。
- 结合一些实际的例子来讨论这些事情:
- (a)已知生年和创作年,卒年不明:潍县志稿卷一(1941),作者w:常之英(1892年—?),方案1是2062年,方案2是2041年。又如w:储安平(1909—?)的中国的政局(1947),方案1是2079年,方案2是2047年。
- (b)已知创作年,生卒年不明:意中人(1915),译者薛琪瑛(?—?),这种如果要算,应该只能按创作年算。
- (c)已知生年,创作年和卒年不明:1854年以来有没有这样的例子?我一时想不到,如有请告知。
- 因为暂时想不到(c)的对应例子,仅以前两个例子而论,至少从通用性而言,方案2似乎会更佳。从这一点出发的话,我觉得或者划一不论生年而使用方案2;或者以方案2为基础,但当生年可知时,则按两个方案中较长保护期的一个来判断。前者比较干脆,后者则兜底感更重,但也更容易走向极端。我个人倾向前者。以上或有考虑不周的地方,请各位指正。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6日 (二) 21:59 (UTC)
- PS:忆及当初对储安平作品的争议,我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在下的引例并不意图涉及对储安平死亡时间推定依据的讨论,只是顺手取来作一个关于“已知生年和创作年,卒年不明”的例子,谨此声明。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6日 (二) 22:15 (UTC)
- 没有没有,可能是我前面没有表述清楚,我的意思就是120加当地期限。由于各个国家规定的期限不同,所以我不好写是50年还是95年、等等。前面的公示里我把他简称为120年标准了。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7日 (三) 03:20 (UTC)
- 好的,完全了解红渡厨阁下的意见。我没有改变对于“生年+120+来源国期限”这种方式的支持,不过在了解到C区对于此类问题的讨论后,经过前述的思考,基于可操作性(前已列出例子详述,大略而言就是这种方式可能包括到的范围更多)我目前较倾向于:
- (1)导入C区方案为本地方案;
- (2)同时想顺便了解各位对于基于此的分支选项(即(A)划一不论生年而使用C区方案;(B)以C区方案为基础,但当生年可知时,则按“生年+120+来源国”或C区方案中较长保护期的一个来判断)的观点,看是使用方案A还是使用方案B,以便收集共识。——PS:先说明,我是简化派,所以我是支持方案A的。
- 不知道您对此怎么看?希望得到您的意见。也同时副知曾发起或参与过与此问题相关的历次讨论的各位@Teetrition, Zhxy 519, Jusjih, Yinyue200, 维基小霸王,@Midleading, Cmsth11126a02, Ericliu1912, 沈澄心, Kcx36(希望没有遗漏)请各位不吝赐教。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7日 (三) 07:35 (UTC)
- 不好意思,我回复得有点晚,主要是不想仓促回复。我个人还是期望于本人提出的原计划,即银色雪莉阁下所说的“生年+120+来源国期限”这种方式。这主要还是出于尊重法律的考虑。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8日 (四) 15:26 (UTC)
- 我个人目前也是偏向“生年+120+来源国”的方案。 Teetrition(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04:19 (UTC)
- 没有没有,可能是我前面没有表述清楚,我的意思就是120加当地期限。由于各个国家规定的期限不同,所以我不好写是50年还是95年、等等。前面的公示里我把他简称为120年标准了。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7日 (三) 03:20 (UTC)
- PS:忆及当初对储安平作品的争议,我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在下的引例并不意图涉及对储安平死亡时间推定依据的讨论,只是顺手取来作一个关于“已知生年和创作年,卒年不明”的例子,谨此声明。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6日 (二) 22:15 (UTC)
- 我觉得都太严,对于作者未知,或者网上搜索不到作者逝世日期,按出版后50-70年就可以收录就行了。如果哪天我们知道了作者或者作者逝世日期,再删除。如果一定按寿命,应该按预期寿命,而非最长寿命。1949年,中国人的人均预期寿命只有35岁。因此对于那时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知或去世时间未知,按生年+35+50。本人的版本是:
本作品的作者逝世年份不明。经社群讨论并一致同意,按作品发表时的预期寿命进行保护。按此寿命超过所在国版权保护期的,本站可消极容忍刊载其作品。若刊载后才得知作者的去世日期,则改由该日期保护,可对未超出保护期的作品删除处理。
--维基小霸王(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05:31 (UTC)
- 个人认为预期寿命无法兜底,例外恐太多,法律层面的争议也太多。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05:37 (UTC)
- 若刊载后才得知作者的去世日期,则改由该日期保护,可对未超出保护期的作品再做删除处理。--维基小霸王(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05:39 (UTC)
- 个人认为最长寿命太多,太保守,不利于孤儿作品保存利用。 维基小霸王(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05:44 (UTC)
- 阁下提到的太严、太保守似乎不符合维基文库一贯以来的方针,毕竟,如果不严、不保守的话,那本站应该允许合理使用才对。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9日 (五) 06:17 (UTC)
- 至少赞成“事后得知作者的去世日期再调整”的做法,我相信这也应该是上面所有提案者的共识,只是其时尚未写入。至于其他部分,因为已有数案,届时看看是不是把各案做一个简单投票,以便统计,现阶段仍先收集意见。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06:19 (UTC)
- 事后得知作者的去世日期再调整我觉得没必要在这里提,因为,这里想要扩充的内容就是“本作品的作者逝世年份不明。”若是之后得知该作者逝世日期,那就不属于本案讨论内容了。按照平常维基对于已知逝世日期的作者处理便是。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9日 (五) 06:24 (UTC)
- 文字上的东西,说清楚衔接清楚是最好的,凭理解难免滋事。本地已有说不清楚的人事规则,不宜再增加可能会有歧义的东西了(doge)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06:30 (UTC)
- 也有道理,那我同意。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9日 (五) 06:33 (UTC)
- 文字上的东西,说清楚衔接清楚是最好的,凭理解难免滋事。本地已有说不清楚的人事规则,不宜再增加可能会有歧义的东西了(doge)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06:30 (UTC)
- 事后得知作者的去世日期再调整我觉得没必要在这里提,因为,这里想要扩充的内容就是“本作品的作者逝世年份不明。”若是之后得知该作者逝世日期,那就不属于本案讨论内容了。按照平常维基对于已知逝世日期的作者处理便是。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1月19日 (五) 06:24 (UTC)
- 个人认为预期寿命无法兜底,例外恐太多,法律层面的争议也太多。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05:37 (UTC)
- C区的标准已被大范围使用(已用于一万三千个文件),我们完全可以直接引入,而不必再制定一个更为严苛的标准(对于70岁之前创作的作品,C区的标准比提案的“出生+120+50”要宽松)。且C区标准适用范围更广,操作简便,提案标准未考虑生卒年均未知的作者。总之我认为“出生+120+50”过于严格,支持直接采用C区的标准。--Kcx36(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07:27 (UTC)
- 若共享资源已经有行之有年的标准,那本站与之接轨似无妨也。—— Eric Liu(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10:17 (UTC)
投票
编辑我列举了多种方案,另外考虑了连出生日期也不明的情况,请在2月进行投票:Wikisource:投票#其他投票。若有其他方案,请在投票开始之前加入。--维基小霸王(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1:38 (UTC) @银色雪莉您把作者不明删了,请问您认为作者不明应该如何处理?
- @维基小霸王:您好,一则是此次讨论不涉及此事,二则是“作者不明”(即身份不明)与“作者生卒年不明”是两个概念。前者在法律上是有定案的,至少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指出: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规定。
;《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指出:别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财产权,存续至著作公开发表后五十年。
,都明确指出了此类事项的处理方式,并非需要文库另行讨论的议题。而生卒年不明则是另外的情况。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2:53 (UTC)- 谢谢。我了解了。--维基小霸王(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3:14 (UTC)
另外我还是希望能刊载更多作品,做到版权保护与保护作品本身的流传的平衡。
通过让作品在现代互联网活起来、得到流传,就是对老作品最好的保护。
如果作者生死年龄不明,说明这些作者后来消声灭迹了,自己或者通过后人保存作品的可能更小,作品失传风险更大。如果能对生或卒年不明的民国图书都消极容忍,是对他们本身最好的保护。 维基小霸王(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3:12 (UTC)
- 我理解阁下的意思,只是我认为“预期寿命”这个撇开无法兜底不谈,在实操上光是要查这个数据就是个不方便(而且也未必准确)的操作。——此外始终还是不能兜底。但我完全理解您希望保护文献的理念。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14:02 (UTC)
- 更新:在维基小霸王君原贡献的基础上,对投票简述、选项下便利投票用的介绍和投票资格的表述做了部分调整。在下改动了一些有歧义的表述,如:事后发觉作者卒年时不应采“可以删除”态度,而应重新计算并确定存废;原各项优点介绍在选项处列出似不妥,改为对各项内容事实的简要表述,以便此前未参与详细讨论的用户亦可尽快理解;投票资格本地有定案,据此作了表述调整;等等。请各位指正,看看还有没有什么疏漏的地方。--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1日 (日) 03:48 (UTC)
- @维基小霸王:有一个问题要与阁下推敲的,因为阁下是“创作年+75”这个方案的提议人,但这个方案的中招几率很高——拿一个最明显的例子,新加坡作为使用华文(中文)颇多的国家,著作权到身后七十年,而南洋华文文学在十九世纪末就已逐步萌芽,且比重不在少。“创+75”很难避免踩界。虽然说我们投票的事项相当于在法律空白处创作,但起码我们要尽量减少预期内的踩界至最低可能。其他几个方案应该都几乎比较避免这一点:生年+120那个自不必说,创作年+来源国年限+50也几乎保证了创作年+100以上的实效,创作+95还可以拿美国版权法来说事,但创作+75,我就不知道该拿什么来辩护了。——毕竟我们的表述是“推定保护期截止”,创作年+75,要拿哪里的常规案例来辩护这一点?我觉得这个方案是不符合各方意见的本意的,似应移除。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08:23 (UTC)
- 您好,您提到相关法律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50年。对于作者确定的,保护50年。法律是为了在遇到涉及权利人争议时情况下进行裁决而设立的,这里就有一个隐藏的条件:权利人的身份是已知的,这样权利人才能主张权利,法律的作用是在这个时候保护版权人的权利。找不到作者的身份,或者过于模糊连死亡日期都不知道,应该就相当于身份不明,所以应该参照身份不明处理。“身份”明确的话,应该包括是否健在、是否去世。连这个基本的信息都不知道,就应该参照“身份不明”消极容忍。如果只知道一个名字,别的信息也找不到,谁知道是真名字,还是笔名、别名,这就是不明。75本来是想取折中时间,还是改成“参照身份不明处理”吧。 维基小霸王(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10:48 (UTC)
- 您的这个看法是不准确的。因为您现在只是在网上查阅,基本上只能得到一些“上了网公开”的消息,而不能等同于“找不到”。现实实务中确定身份不明前所需查找翻阅,网上仅靠简单搜索而能做到的不足其万一,不能简单等同。这样的推理是严重滑坡。举一例,本地版权讨论中w:常之英,有生无卒,下落不明,身份却确定,这种就不能混同于身份不明,是不能混同于“如果只知道一个名字,别的信息一切也找不到”的。若以“法律是为了在遇到涉及权利人争议时情况下进行裁决而设立的”论,则实务虽权利人不告就无事,然文库可以如此么?版权讨论里的讨论都不是事主,本地又非法院,则何不干脆取消此条?真匿名或无信息,自可援用身份不明,不需要混同到身份明确的人中来。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11:58 (UTC)
- 以我的理解,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规定。
立法目的即是如此,对于保护期限不明确的人,保护50年,除非后来确定了。对网上找不到信息的下落不明者参照“身份不明”处理,暂时消极容忍,我觉得没问题。 - 请外请注意,这是“消极容忍”:{{Not-PD-US-old}}“不鼓励但也不反对增加与删改有关内容,除非基金会行动必须回应版权所有者撤下作品的要求”。如果是“作者生年+120(人类获验证的寿命最大值取整)+作品来源国版权期限这个最保守的日期,那么就不是消极容忍了,而是绝对可以容忍。--维基小霸王(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12:22 (UTC)
- 我去掉了120选项中的“容忍”二字,因为这是最保守的不能算容忍。我恢复了那个选项,因为我认为应该由维基文库用户决定。另外我加上了“或(作者有证据活跃的最晚年份+作品来源国版权期限)”以避免出现作者虽然死亡日期未知,但有证据显示多年后还在出版作品,因此应该保护更长的情况,以保护长寿作者权益。 维基小霸王(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14:42 (UTC)
- “立法目的即是如此”怕是不见得。“保护对象”不确定和“保护期限”不明确的概念存在差异。“身份”是通过著作权法中有关署名权的相关规定体现的,只有在署名无法体现身份时,才能视为身份不明,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匿名、别名或不具名等情况;这与署名足以确定身份,只是不知下落这种情况显然有别。匿名、别名或不具名,除非有印证凭据的说明,否则即属于毫无线索可考,故取创作+50,实际上是不得不如此;而只要身份确定,则存有考出下落甚至著作权人自身复出的可能(尽管它不大)。本次讨论的对象,事实上是对后者在可能性极其微弱的情况下试图在空白处做一个本地的兜底措施,这个措施必然比法律要放松(因为如果按法论,那可能就得“尽力查找”,这就太没完没了了,反而可能滑坡),但恐也不宜滑落到与法有所示的常规情况齐头。如果留意到可能(更大的)法律风险而不提醒,仅说一句“由维基文库用户决定”,实际上是推卸责任。至于120选项中的容忍,恐怕也不能去除或者至少应该换成同义词,因为——很简单地,你没有法律条文支撑,所有的东西就都是假定。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14:59 (UTC)
- 补充说一个“容忍”不能移掉的原因:前述也说了,是“获验证的寿命最大值取整”,这无法排他性地说明120是一个不可逾越的界限,所以仍然是“容忍推定”。至于您提的新的“有证据活跃的最晚年份”那个,其实还是一个问题:你无法证实这是否被经过尽力查找,这就很容易纠纷。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15:23 (UTC)
- 维基文库要保护版权,也要保护作品的流传。wmf的法律责任是遇到版权所有者请求后将侵权材料移除,何况我们是任何人指出作者去世年龄后都会照着该年龄判断版权,移除内容。“至于120选项中的容忍,恐怕也不能去除或者至少应该换成同义词,因为——很简单地,你没有法律条文支撑,所有的东西就都是假定。”古代有很多作者,生卒年不详,按您的说法,是否都该算成“容忍”?您说“本次讨论的对象,事实上是对后者在可能性极其微弱的情况下试图在空白处做一个本地的兜底措施”、“而只要身份确定,则存有考出下落甚至著作权人自身复出的可能(尽管它不大)”也就是说您要求本站规定必须是最严格的。不仅是您删除的我的选项,其他选项,比如“创作年+来源国期限+50”这个选项,完全有可能一个人20岁创作了一个作品,80岁逝世,那么这个选项不也无法兜底了吗?只有“生年+120+来源国期限”这个选项接近您的要求。那么这个投票还有什么必要?我已经删除了这项投票。--维基小霸王(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23:32 (UTC)
- 逝世显然超过100年的,本地有模板,不是“都该算成“容忍””。我前述表明过我目前更支持创作国+来源国+50,不是“要求本站规定必须是最严格的”。正如您引述我的话是“试图在空白处做一个本地的兜底措施”,如果我要求绝对兜底,那么就很简单,上生年+120+来源国就好,何必支持一个更宽松的?但我认为“更宽松的”不代表可以无限滑坡,而投票至少应该是把在讨论中获得相对认可的几个选项推出来,若不如此,要是有人提出来干脆直接按创作当年截止并且获得足够票数,那是否意味着这个选项是合理的?我想我们应该是避免这种局面的。当然,我已经表明了我的看法,但如果我的做法让您感到不适,那不当之处应该在我,我对此表示歉意,如果您要把这个选项补回去,我现持开放态度;如果您不想再处理了,我会在此处讨论相对告一段落时再统合列出投票(或者延请第三方统合),留出“其他意见”选项。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3日 (二) 07:50 (UTC)
- 您好,我希望把这个选项补回来。如果最后在投票中失败了,我承认该结果。 维基小霸王(留言) 2024年1月23日 (二) 09:45 (UTC)
- 逝世显然超过100年的,本地有模板,不是“都该算成“容忍””。我前述表明过我目前更支持创作国+来源国+50,不是“要求本站规定必须是最严格的”。正如您引述我的话是“试图在空白处做一个本地的兜底措施”,如果我要求绝对兜底,那么就很简单,上生年+120+来源国就好,何必支持一个更宽松的?但我认为“更宽松的”不代表可以无限滑坡,而投票至少应该是把在讨论中获得相对认可的几个选项推出来,若不如此,要是有人提出来干脆直接按创作当年截止并且获得足够票数,那是否意味着这个选项是合理的?我想我们应该是避免这种局面的。当然,我已经表明了我的看法,但如果我的做法让您感到不适,那不当之处应该在我,我对此表示歉意,如果您要把这个选项补回去,我现持开放态度;如果您不想再处理了,我会在此处讨论相对告一段落时再统合列出投票(或者延请第三方统合),留出“其他意见”选项。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3日 (二) 07:50 (UTC)
- 维基文库要保护版权,也要保护作品的流传。wmf的法律责任是遇到版权所有者请求后将侵权材料移除,何况我们是任何人指出作者去世年龄后都会照着该年龄判断版权,移除内容。“至于120选项中的容忍,恐怕也不能去除或者至少应该换成同义词,因为——很简单地,你没有法律条文支撑,所有的东西就都是假定。”古代有很多作者,生卒年不详,按您的说法,是否都该算成“容忍”?您说“本次讨论的对象,事实上是对后者在可能性极其微弱的情况下试图在空白处做一个本地的兜底措施”、“而只要身份确定,则存有考出下落甚至著作权人自身复出的可能(尽管它不大)”也就是说您要求本站规定必须是最严格的。不仅是您删除的我的选项,其他选项,比如“创作年+来源国期限+50”这个选项,完全有可能一个人20岁创作了一个作品,80岁逝世,那么这个选项不也无法兜底了吗?只有“生年+120+来源国期限”这个选项接近您的要求。那么这个投票还有什么必要?我已经删除了这项投票。--维基小霸王(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23:32 (UTC)
- 我去掉了120选项中的“容忍”二字,因为这是最保守的不能算容忍。我恢复了那个选项,因为我认为应该由维基文库用户决定。另外我加上了“或(作者有证据活跃的最晚年份+作品来源国版权期限)”以避免出现作者虽然死亡日期未知,但有证据显示多年后还在出版作品,因此应该保护更长的情况,以保护长寿作者权益。 维基小霸王(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14:42 (UTC)
- 以我的理解,
- 您的这个看法是不准确的。因为您现在只是在网上查阅,基本上只能得到一些“上了网公开”的消息,而不能等同于“找不到”。现实实务中确定身份不明前所需查找翻阅,网上仅靠简单搜索而能做到的不足其万一,不能简单等同。这样的推理是严重滑坡。举一例,本地版权讨论中w:常之英,有生无卒,下落不明,身份却确定,这种就不能混同于身份不明,是不能混同于“如果只知道一个名字,别的信息一切也找不到”的。若以“法律是为了在遇到涉及权利人争议时情况下进行裁决而设立的”论,则实务虽权利人不告就无事,然文库可以如此么?版权讨论里的讨论都不是事主,本地又非法院,则何不干脆取消此条?真匿名或无信息,自可援用身份不明,不需要混同到身份明确的人中来。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11:58 (UTC)
- 您好,您提到相关法律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50年。对于作者确定的,保护50年。法律是为了在遇到涉及权利人争议时情况下进行裁决而设立的,这里就有一个隐藏的条件:权利人的身份是已知的,这样权利人才能主张权利,法律的作用是在这个时候保护版权人的权利。找不到作者的身份,或者过于模糊连死亡日期都不知道,应该就相当于身份不明,所以应该参照身份不明处理。“身份”明确的话,应该包括是否健在、是否去世。连这个基本的信息都不知道,就应该参照“身份不明”消极容忍。如果只知道一个名字,别的信息也找不到,谁知道是真名字,还是笔名、别名,这就是不明。75本来是想取折中时间,还是改成“参照身份不明处理”吧。 维基小霸王(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10:48 (UTC)
两位上面已经有充分表达和澄清自己的意见,如果两位觉得已无新的观点,可以用投票决定,那么将目前所有提案列举出是否适当?否则,是否延后投票,继续寻求讨论?毕竟这并非紧急事务,而百科、英文文库也不乏未有定论的长期讨论。我也对模板使用指引(非方针本身)有些问题想得到解答。见后文。Andayunxiao(留言) 2024年1月23日 (二) 13:18 (UTC)
限定讨论范围
编辑上面讨论已经有共识,即此案应限于作者身份明确的情形。补充对此的支持性意见:1. 匿名作者作品,在两岸四地和美国版权法都是利用发表年+时长来计算版权长度。2 生卒年对匿名作者不能适用,故现有选项很多无法计算。3 文库对匿名作者的共识不明,Help:公有领域#匿名别名作品里,1929年——1974年出版的作品,在两岸四地是公有领域,在美国不是,那么是否可以录入,用什么模板,都没有说清。
作为新手,我原以为Help:公有领域就是共识,但现在发现似非如此。惟Help:版权标记也写作不佳,只列出了各个模板的内容,而没有给出判断流程。因此,提请社群另案讨论匿名作者问题。如果共识已有,只是我没找到,当更新相关帮助页面。Help:公有领域建议按对应英文页面的写法进行扩充。Andayunxiao(留言) 2024年1月23日 (二) 13:47 (UTC)
- 匿名作者有定案,无须另外讨论。现有选项与匿名无关。两岸四地公有而美国未公有的,使用Template:Not-PD-US-old。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3日 (二) 14:49 (UTC)
- 建议更新Help:公有领域#匿名别名作品,或者另有的正确指引页面。Andayunxiao(留言) 2024年1月23日 (二) 15:08 (UTC)
模板使用指引的问题
编辑我个人理解,版权模板并非完美对应每一种情况。有多个模板重叠的情形,如{{PD-old}}和{{明朝作者}}并无强制指引应用哪个,而我也认可现状,即编者可自由选择。也有模板之间或各地版权法矛盾之间的情形,如已经反复被提到的消极容忍方针(违反美国版权法),还有出版95年但作者逝世未满50年的作品(文库比美国版权法更严格)。
我的理解是,版权模板的文字只列出可以应用的情形即可,不需要列出为何不使用其他模板,或为何不违法。现有版权模板的写法就很好。何种情况使用何种模板,不应咬文嚼字,由模板字面决定,而是应该形成共识后写在帮助页面里。Help:公有领域的对应英文页面可做参考。
版权模板也不可“合理”地自动扩大应用范围,如上面的提案,如果我们投票时限定非匿名作者,日后则不应理解为对“作者匿名”也自动成立。虽然两者的主旨接近,但是还要再讨论。
以上理解是否合理,还请指点。Andayunxiao(留言) 2024年1月23日 (二) 14:37 (UTC)
- 消极容忍基于基金会的有限例外;“出版95年但作者逝世未满50年的作品”是因为需要考虑来源国著作权情况,并非单纯的“比美国更严格”。之所以“咬文嚼字”,就是因为尽量避免争议。“不需要列出为何不使用其他模板,或为何不违法”从未曾被列出,似不必原创一个新敌人。 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3日 (二) 14:52 (UTC)
- 感谢。认同阁下的解释。 Andayunxiao(留言) 2024年1月23日 (二) 15:04 (UTC)
投票后续
编辑留意到投票已经结束,“创作年+来源国期限+50”方案获得通过。现提请导入commons那边的模板到本地(或者如果有需要的话本地自己做也可以),并且在版权方针处进行更新。--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4日 (一) 05:59 (UTC)
鉴于当时分离了两种情况进行投票,在两种情况均支持“创作年+来源国期限+50”时,兼且当时说明文字已注明仅供理解投票选项用,现将两者整合于下:
作者身份确定而逝世时间不明时,作品版权状态理论上无法确定。中文维基文库在计算其版权的保护期时,容忍推定其截止于在“作品创作年份+作品来源国版权期限+50”所得结果年份的当年12月31日。本站不鼓励也不反对增删相关内容。若在刊载作品后才确定了作者逝世时间,则依照逝世时间计算其著作权的保护期,并在受保护期间撤下作品。
在此请各位检视该文在加入Wikisource:版权信息/全文时,是否有文辞上需要调整之处。--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4日 (一) 06:04 (UTC)
- 我没有意见。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4年3月18日 (一) 15:05 (UTC)
- 已经导入了{{PD-old-assumed}},内容也与commons保持一致。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3月30日 (六) 14:53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