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2024号法律
第27/2024号法律 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九年公布的若干法律及法令的适应化及整合 2025年1月6日 |
《第27/2024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24年12月17日通过本法律,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4年12月18日发布本法律,并于2025年1月6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标的
编辑本法律旨在对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公布的若干法律及法令进行下列处理,以明晰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
(一)适应化及整合;
(二)确认默示废止或失效;
(三)修改;
(四)废止。
第二条 适应化及整合
编辑一、对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一所载法律及法令进行适应化及整合。
二、对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二所载法律及法令的词句进行适应化。
三、以上两款所指的适应化是指按第1/1999号法律《回归法》的规定,以及配合现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对法律及法令作词句替换。
四、第一款所指的整合是指在法律及法令中进行下列事宜:
(一)标示因已被明示废止、被默示废止或失效而不生效的规定;
(二)引入经本法律或其他法规明示或默示修改的规定;
(三)修改中、葡文文本的不准确之处;
(四)按现行立法技术形式上的规则统一格式及表述;
(五)更正错漏,但以更正不改变原文实质内容为限。
第三条 修改八月二十九日第46/94/M号法令
编辑八月二十九日第46/94/M号法令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如属累犯,罚款的最低限额提高四分之一,最高限额则维持不变。”。
第四条 修改九月五日第48/94/M号法令
编辑九月五日第48/94/M号法令第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如属累犯,罚款的最低限额提高四分之一,最高限额则维持不变;如违法行为导致职业病或促使其发生,罚款的最低和最高限额增至三倍。”。
第五条 修改第七月十日第30/95/M号法令
编辑经七月十九日第34/99/M号法令及第35/2021号行政法规修改的七月十日第30/95/M号法令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如属累犯,罚款的最低限额提高四分之一,最高限额则维持不变。”。
第六条 修改十二月四日第62/95/M号法令
编辑十二月四日第62/95/M号法令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如属累犯,罚款的最低限额提高四分之一,最高限额则维持不变。”。
第七条 修改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号法令
编辑经第8/2005号行政法规修改的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号法令修改如下:
(一)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如属累犯,罚款的最低限额提高四分之一,最高限额则维持不变,而在处罚决定确定后一年内实施相同性质违法行为者,视为累犯。”;
(二)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不足两年之期间内实施三次相同性质之违法行为,不论科处之罚款为何,亦可被科处禁止从事活动两年的附加处罚。”;
(三)第十八条第二款序文修改为“遇有下列情况,除科处倘有之罚款外亦可科处以下的附加处罚:”。
第八条 修改七月一日第32/96/M号法令
编辑七月一日第32/96/M号法令第二十二条修改如下:
(一)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之规定者,科澳门元一百元至五百元之罚款。”;
(二)第二款修改为“在科处罚款的同时,尚可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单独或一并处下列附加处罚:
a)暂时中止进行业馀潜水活动,为期最多两年;
b)取消私立实体可举办业馀潜水员课程资格之许可。”;
(三)增加第三款:“海事及水务局局长具职权科处本条所指之处罚。”。
第九条 修改十月十四日第62/96/M号法令
编辑十月十四日第62/96/M号法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如属累犯,罚款的最低限额提高四分之一,最高限额则维持不变。”。
第十条 修改二月三日第4/97/M号法令
编辑二月三日第4/97/M号法令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如属累犯,罚款的最低限额提高四分之一,最高限额则维持不变;在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下,罚款的最低及最高限额加至两倍。”。
第十一条 修改十月二十七日第44/97/M号法令
编辑十月二十七日第44/97/M号法令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如属累犯,罚款的最低限额提高四分之一,最高限额则维持不变。”。
第十二条 修改一月十九日第3/98/M号法令
编辑经第6/2004号行政法规修改的一月十九日第3/98/M号法令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如属累犯,罚款的最低限额提高四分之一,最高限额则维持不变。”。
第十三条 修改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号法令
编辑经第10/2003号法律及第12/2022号法律修改的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号法令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如在不足两年内实施三次性质相同之违法行为,则不论所科罚款为何,亦可被科处禁止进行有关活动一年的附加处罚。”。
第十四条 修改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号法令
编辑经第12/2022号法律修改的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号法令第七十九条第四款修改为“如属累犯,罚款的最低限额提高四分之一,最高限额则维持不变;自上次确定处罚之日起一年内再实施另一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者,视为累犯。”。
第十五条 修改三月二十二日第12/99/M号法令
编辑三月二十二日第12/99/M号法令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如属累犯,罚款的最低限额提高四分之一,最高限额则维持不变;在违法行为导致意外或人身伤害的情况下,罚款的最低及最高限额加至两倍。”。
第十六条 修改三月二十九日第14/99/M号法令
编辑三月二十九日第14/99/M号法令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如属累犯,罚款的最低限额提高四分之一,最高限额则维持不变。”。
第十七条 修改五月三十一日第22/99/M号法令
编辑五月三十一日第22/99/M号法令第十三条第五款修改为“如在一年内犯有多于一次的同一违法行为或等同的违法行为,罚款的最低限额提高四分之一,最高限额则维持不变。”。
第十八条 修改七月十九日第34/99/M号法令
编辑经第4/2023号法律修改的七月十九日第34/99/M号法令修改如下:
(一)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如属累犯,罚款的最低限额提高四分之一,最高限额则维持不变。”;
(二)第五十九条b项修改为“禁止从事有关职业或业务不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修改九月二十七日第51/99/M号法令
编辑经第11/2001号法律修改的九月二十七日第51/99/M号法令修改如下:
(一)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不足三年内实施两次违法行为而该等违法行为系属第三十六条所指的任一轻微违反或属第三十七条所指的任一严重行政违法行为者,除导致违法者须接受可科处的处罚外,亦可导致禁止其在两年内进行本法规所指的商业及工业活动。”;
(二)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在不足三年内实施四次违反本法规的行为者,不论有关违法行为的性质为何,除导致违法者须接受可科处的处罚外,亦可导致禁止其在一年内进行本法规所指的商业及工业活动。”。
第二十条 修改表述
编辑修改载于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三的法律及法令的表述。
第二十一条 确认默示废止及失效
编辑一、确认载于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四的法律及法令已被默示废止或失效。
二、确认载于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五的法律及法令的若干规定已被默示废止或失效。
第二十二条 效力
编辑一、对于附件一至附件三所载且按照第二条规定经进行适应化、整合及修改的法律、法令及规定,本法律并不改变其原先被默示修改的时间及效力。
二、对于附件四及附件五所载的且按照上条规定经确认为已被默示废止或失效的法律、法令及规定,本法律并不改变其原先终止生效的时间及效力。
第二十三条 既得权利及已确立的法律状况
编辑一、本法律的生效不影响在本法律生效前依据附件一至附件五所载法律、法令及规定已取得的权利及已确立的法律状况,且不影响该等法律、法令及规定对有关权利及法律状况所设定的限制或条件。
二、即使有关权利或法律状况是在上款所指法律、法令及规定被默示修改或终止生效后取得或确立,但只要是基于已具确定效力的一切公法行为而取得或确立,亦不因本法律的生效而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 废止
编辑废止载于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六的法令及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时间上的适用
编辑经第三条至第十九条所引入的修改,适用于在本法律生效后提起的行政程序。
第二十六条 重新公布
编辑经引入本法律所作的适应化、整合内容及修改后,在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七中重新公布附件一所载的法律及法令。
第二十七条 经重新公布的法令
编辑第13/2009号法律《关于订定内部规范的法律制度》第八条关于对法令进行修改、暂停实施或废止的规定,继续适用于经本法律重新公布的法令。
第二十八条 生效
编辑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高开贤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附件一 (第二条第一款所指者)
编辑一、法律:
序号 | 法规 |
---|---|
1. | 八月十二日第11/96/M号法律 |
二、法令:
序号 | 法规 |
---|---|
2. | 八月二十九日第46/94/M号法令 |
3. | 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号法令 |
4. | 五月二十二日第21/95/M号法令 |
5. | 七月十日第30/95/M号法令 |
6. | 十月九日第52/95/M号法令 |
7. | 二月五日第9/96/M号法令 |
8. | 六月三日第27/96/M号法令 |
9. | 六月十七日第31/96/M号法令 |
10. | 七月十九日第34/99/M号法令 |
11. | 八月十六日第42/99/M号法令 |
12. | 十月二十五日第65/99/M号法令 |
附件二 (第二条第二款所指者)
编辑一、八月一日第5/94/M号法律: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公署”改为“廉政公署” |
2. | “澳门保安部队军人及军事化人员”改为“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人员” |
3. | “本地区”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4.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5. | “助理检察总长”改为“检察长” |
6. | 第三条所表述的“任何本身管理机关”改为“行政长官、立法会”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司法警察”改为“司法警察局” |
8. | 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及第十五条第一款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本身管理机关”改为“行政长官、立法会” |
9. | 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及第十五条第一款葡文文本所表述的“órgãos de governo próprio”及“um órgão de governo próprio”均改为“Chefe do Executivo ou Assembleia Legislativa” |
二、八月一日第6/94/M号法律: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三、三月十三日第3/95/M号法律: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澳门地区”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2.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3. | “政府公报”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改为“澳门金融管理局” |
5.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Autoridade Monetária e Cambial de Macau”改为“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
四、七月二十四日第8/95/M号法律: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生产力暨技术转移中心”改为“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 |
五、六月三日第2/96/M号法律: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澳门”及“本地区”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2. | “澳门卫生司”改为“卫生局” |
3.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总督法规”及“总督以法规”均改为“规范性文件”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6.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iploma do Governador”改为“acto normativo” |
六、七月十五日第6/96/M号法律: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本地区”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2. | “《政府公报》”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3.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4. | “DSE”改为“DSEDT” |
5. | “市政厅”改为“市政署” |
6. | “水警稽查队”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 |
7. | “澳门卫生司”改为“卫生局” |
8. | “训令”改为“规范性文件” |
9.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经济司”及“经济局”均改为“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
10.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1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储金局”改为“邮政储金局” |
12.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conomia”改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conomia e Desenvolvimento Tecnológico” |
七、八月十二日第14/96/M号法律: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2. | “训令”改为“行政命令” |
3. | “政府公报”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4. | “本地区”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八、八月十九日第23/96/M号法律: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本地区”、“澳门地区” 及“澳门”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2.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3. | “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改为“澳门金融管理局”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财政司”改为“财政局”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6. | 第一条第一款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九、八月十九日第24/96/M号法律: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退休基金会”改为“退休基金会” |
2.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Fundo de Pensões de Macau”改为“Fundo de Pensões” |
十、七月三十日第6/97/M号法律: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治安警察厅厅长”改为“治安警察局局长” |
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本地区”及“澳门”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博彩监察暨协调司”改为“博彩监察协调局”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5.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erritório”及“Macau”均改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十一、八月四日第7/97/M号法律: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十二、七月二十七日第4/98/M号法律: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2. | “澳门”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十三、八月三日第5/98/M号法律: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澳门地区”及“澳门”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2. | “澳门身份证明司”改为“身份证明局” |
3. | “教育司”改为“教育及青年发展局” |
十四、八月十七日第6/98/M号法律: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澳门”及“本地区”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2.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3. | “助理总检察长”改为“检察长” |
4. | “司法事务司”及“司法、登记暨公证总库”均改为“法务局” |
5. | “司法事务司司长”改为“法务局局长” |
6. | “社会工作司司长”改为“社会工作局局长” |
7. | “《政府公报》”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8. | “司法、登记暨公证总库的本身收入”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收入” |
9.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十五、八月九日第2/99/M号法律: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澳门政府公报”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2. | “普通管辖法院”改为“初级法院” |
3. | “澳门身份证明司”改为“身份证明局” |
4. | “澳门”及“本地区”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5. | “澳门身份证明司司长”改为“身份证明局局长” |
6.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7. | 第十四条c项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管理机关”改为“政府机关” |
8. | 删除第十四条c项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及市政机构的活动” |
9. | 删除第十四条c项葡文文本所表述的“e dos municípios” |
十六、十二月十七日第6/99/M号法律: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本地区”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2. | “卫生司”改为“卫生局” |
3. | “治安警察厅”改为“治安警察局” |
4. | “劳工暨就业司”改为“劳工事务局” |
5. | “经济司”改为“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
6. | “环境委员会”改为“环境保护局”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土地工务运输司”改为“土地工务局”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司长”改为“局长” |
9.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消防队”改为“消防局” |
10.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irecção de Solos, Obras Públicas e Transportes”改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Solos e Construção Urbana” |
11.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SSOPT”改为“DSSCU” |
十七、一月十七日第3/94/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本地区”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2. | “训令”改为“行政长官以规范性文件” |
3.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4. | “《政府公报》”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地图绘制暨地籍司”改为“地图绘制暨地籍局”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邮政局”改为“邮电局”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地图绘制暨地籍司司长”改为“地图绘制暨地籍局局长” |
8. | 删除第二条第二款所表述的“各市” |
9. | 删除第三条第二款所表述的“或市” |
10. | 删除第五条第三款所表述的“澳门市及海岛市之” |
十八、一月三十一日第8/94/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本地区”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邮电司”改为“邮电局” |
十九、四月十一日第18/94/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2. | “经济司”改为“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
3. | “外国”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任何地方” |
4. | “水警稽查队”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本地区”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7.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erritório”改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二十、五月九日第23/94/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谘询会”改为“行政会” |
2. | “本地区”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行政暨公职司”改为“行政公职局” |
二十一、六月十四日第29/94/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邮电司”改为“邮电局” |
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本地区”及“澳门地区” 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外国”改为“外地” |
4.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Serviços de Correios e Telecomunicações”及“Serviços de Correios 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均改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Correios e Telecomunicações” |
5.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erritório”及“Macau”均改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6.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estrangeiros”及“estrangeiras”均改为“do exterior” |
二十二、六月二十日第31/94/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澳门身分证明司”改为“身份证明局” |
二十三、经七月十一日第33/94/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章程》: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改为“招商投资促进局” |
2. | 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表述的“,有关合同无须经审计法院批阅” |
二十四、七月十八日第38/94/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教育暨青年司”改为“教育及青年发展局” |
二十五、七月二十五日第40/94/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助理总检察长”改为“检察长” |
2.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3. | “负责司法事务之政务司”、第五十条第三款所表述的“司法事务司”,以及第七十条第二款及第九十条第三款所表述的“司法事务司司长”均改为“保安司司长” |
4. | “社会重返基金”改为“惩教基金” |
5. | “澳门卫生司”改为“卫生局” |
6. | 第四十二条及第八十条第一款b项所表述的“监狱”,以及第四十七条第八款所表述的“司法事务司”均改为“惩教管理局” |
7. | 第五十条第五款及第九十一条第三款所表述的“澳门”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监狱长”改为“惩教管理局局长” |
9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irector”、“director do estabelecimento”及“director do estabelecimento prisional”均改为“director da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Correccionais” |
10. | 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b项所表述的“或司法事务司司长” |
二十六、九月五日第48/94/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DSTE”改为“DSAL” |
2. | “本地区公钞局”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库房” |
3. | “劳工暨就业司司长”改为“劳工事务局局长”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劳工暨就业司”改为“劳工事务局” |
6.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irecção de Serviços de Trabalho e Emprego”改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para os Assuntos Laborais” |
二十七、九月十二日第49/94/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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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删除第一条所表述的“、澳门理工学院及澳门基金会” |
二十八、十一月七日第52/94/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总督以训令”改为“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 |
2. | “训令”改为“行政长官批示” |
3. | “本地区”,以及第六条第二款及第十条第一款所表述的“澳门”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4. | “DSSOPT”改为“DSSCU” |
5. | “行政法院”改为“税务执行部门”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民用航空局”改为“民航局”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民用航空局主席”改为“民航局局长”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土地工务运输司”改为“土地工务局” |
9.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10.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Autoridade de Aviação Civil de Macau”改为“Autoridade de Aviação Civil” |
11.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Solos, Obras Públicas e Transportes”改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Solos e Construção Urbana” |
12. | 删除第七条第二款所表述的“、地方权力机关或” |
二十九、十二月五日第60/94/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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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CGPM”改为“CGP” |
2. | “本地区”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3. | “监狱狱长”及“司法事务司司长”均改为“惩教管理局局长” |
4. | “司法事务司”改为“惩教管理局” |
5.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狱警队伍”改为“狱警队伍” |
7.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Corpo de Guardas Prisionais de Macau”改为“Corpo de Guardas Prisionais” |
三十、一月三十日第5/95/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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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高等教育局”改为“教育及青年发展局” |
2. | “本地区”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3. | “本地区居民”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
4. | “澳门保安部队现行法例”改为“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现行法例” |
5.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6. | “各部队之军事化人员”改为“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人员” |
7. | “提供地区保安服务”改为“就读保安学员培训课程” |
8. | 第二条第二款所表述的“训令”改为“专有法规” |
9. | 第四十六条所表述的“训令”改为“行政命令” |
10.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保安部队(葡文缩写为FSM)各部队”、“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及机构”、“军事化”,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c项及第三十条的“澳门保安部队”均改为“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 |
1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司”改为“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 |
12. | 第一条第一款葡文文本所表述的“corporações das Forças de Segurança de Macau (FSM)”、第二十四条第一款b项葡文文本所表述的“cada uma das corporações e organismo das FSM”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c项及第三十条葡文文本所表述的“FSM”均改为“Forças e Serviços de Segurança” |
13. |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葡文文本所表述的“militarizados”,以及第三十条标题葡文文本所表述的“militarizado”均改为“das Forças e Serviços de Segurança” |
三十一、四月三日第16/95/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澳门地区”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2. | “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改为“澳门金融管理局” |
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本地区”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5.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erritório”改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6. | 删除第三条第一款所表述的“、市政厅” |
7. | 删除第七条第二款所表述的“、市政厅” |
三十二、四月二十四日第19/95/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行政暨公职司”改为“行政公职局” |
三十三、五月二十九日第22/95/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IASM”改为“IAS” |
2.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3. | “澳门社会工作司司长”改为“社会工作局局长”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社会工作司”改为“社会工作局”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该司”改为“该局” |
6.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Instituto de Acção Social de Macau”改为“Instituto de Acção Social” |
三十四、七月十七日第32/95/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DSEJ”改为“DSEDJ” |
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教育暨青年司”改为“教育及青年发展局” |
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总督”及“澳督”均改为“行政长官” |
4.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ducação e Juventude”改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ducação e de Desenvolvimento da Juventude” |
5.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Governador”改为“Chefe do Executivo” |
6. | 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所表述的“尤其为自治团体,” |
三十五、八月十四日第40/95/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本地区”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2. | “澳门卫生司”改为“卫生局” |
3. | “劳工暨就业司”改为“劳工事务局” |
4. | “劳工暨就业司司长”改为“劳工事务局局长” |
5. | “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改为“澳门金融管理局” |
6.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7. | “训令”改为“行政命令” |
8. | “市政厅”改为“市政署” |
9. | 第二条、第三条o项所表述的“澳门”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10.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地球物理暨气象局”改为“地球物理气象局” |
1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社会保险基金”改为“社会保障基金” |
1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1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卫生司”改为“卫生局” |
1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登记局局长”改为“登记官” |
1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财政司”改为“财政局” |
三十六、八月二十一日第41/95/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IHM”改为“IH” |
2. | “本地区”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3. | “土地工务运输司”改为“土地工务局” |
4. | “普通管辖法院”及“澳门普通管辖法院”均改为“初级法院” |
5. | “澳门房屋司司长”改为“房屋局局长” |
6. | “市政条例”改为“现行法例”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房屋司”改为“房屋局”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9.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Instituto de Habitação de Macau”改为“Instituto de Habitação” |
三十七、八月二十八日第44/95/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删除第一条所表述的“九月十三日第29/75号省命令设立之” |
经八月二十八日第44/95/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测量暨地籍学校规章》: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2.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3. | “《政府公报》”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4. | “训令”改为“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 |
5. | 第二条所表述的“在澳门”改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地图绘制暨地籍司”改为“地图绘制暨地籍局”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其司长”改为“其局长”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地图绘制暨地籍司副司长”改为“地图绘制暨地籍局副局长” |
三十八、十月十六日第54/95/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2. | “《政府公报》”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地区”、“本地区”及“澳门”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改为“澳门金融管理局”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6.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erritório de Macau”改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7.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Autoridade Monetária e Cambial de Macau”改为“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
8. | 第十二条b项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erritório” 改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三十九、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澳门居民身分证”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 |
经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号法令核准的《刑法典》: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2. | “居民身分证”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 |
3. | “澳门总督”及“总督”均改为“行政长官” |
4. | “政务司”改为“主要官员” |
5. | “谘询会委员”改为“行政会委员” |
6. | “公钞局”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库房”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及“本地区”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9.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Macau”、第二卷第五编标题、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c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a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序文、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b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序文、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序文、第三百零二条、第三百零三条标题、第三百零四条标题、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b项及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erritório”改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10. | 删除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a项所表述的“、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及市政机关据位人” |
四十、十二月四日第62/95/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2. | “《政府公报》”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3. | “本地区”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4. | “经济司司长”改为“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局长” |
5. | “经济司”改为“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
6. | “环境技术办公室”改为“环境保护局” |
7. | “水警稽查队”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 |
8. | “有管辖权之法院”改为“税务执行部门” |
9. | “公钞局”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库房” |
10.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四十一、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澳门地区”及“本地区”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2. | “经济司”改为“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
3. | “DSE”改为“DSEDT” |
4. | “商业登记局”改为“商业及动产登记局” |
5. | “有管辖权之法院”改为“税务执行部门”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司长”改为“局长” |
四十二、三月十一日第14/96/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通则》”改为“《澳门金融管理局通则》” |
经三月十一日第14/96/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通则》: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2. | “《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通则》”改为“《澳门金融管理局通则》” |
3. | “澳门地区”及“本地区”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4.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5. | “《政府公报》”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6. | “汽车保障基金”改为“汽车及航海保障基金” |
7. | “登记局局长”改为“登记官” |
8. | “审计法院”改为“审计署” |
9. | “本地区总预算”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 |
10.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改为“澳门金融管理局” |
1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人员福利基金规章”改为“澳门金融管理局人员福利基金章程” |
1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1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人员福利基金”改为“澳门金融管理局人员福利基金” |
1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财政司”改为“财政局” |
15. | 第十一条第一款d项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本地区经济”改为“本地经济” |
16.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Autoridade Monetária e Cambial de Macau”改为“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
17. | 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五款所表述的“,亦无须受审计法院之预先监察” |
18. | 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所表述的“尤其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
四十三、四月一日第16/96/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澳门地区”及第六十四条所表述的“本地区”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2.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3. | “土地工务运输司”改为“土地工务局” |
4. | “澳门卫生司”改为“卫生局” |
5. | “澳门文化司署”改为“文化局” |
6. | “劳工暨就业司”改为“劳工事务局” |
7. | “《政府公报》”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8. | “有权限之法院”改为“税务执行部门” |
9. | “总督以训令”改为“专有法规” |
10.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旅游司”改为“旅游局” |
1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消防队”改为“消防局” |
1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治安警察厅”改为“治安警察局” |
1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该法院”改为“该部门” |
1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15. | 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九十七条第二款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市政厅”、第十四条第一款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设立地点之市政厅”,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c项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设施所在地市政厅”均改为“市政署” |
16. | 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葡文文本所表述的“Municípios”,以及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c项葡文文本所表述的“Câmara Municipal do local da instalação”均改为“Instituto para os Assuntos Municipais” |
四十四、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澳门”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2. | “澳门退休基金会”改为“退休基金会” |
四十五、七月一日第32/96/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澳门地区”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2. | 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a项、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条所表述的“澳门港务局”改为“海事及水务局” |
3. |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表述的“澳门港务局”改为“海事及水务局局长” |
四十六、七月十五日第38/96/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有关市政厅”改为“市政署” |
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四十七、八月二十六日第47/96/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土地工务运输司”改为“土地工务局” |
2. | “DSSOPT”改为“DSSCU” |
经八月二十六日第47/96/M号法令核准的《地工技术规章》: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3. | “澳门”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4. | 删除第七条第一款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 |
四十八、九月十六日第51/96/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2. | “本地区”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3. | “政务司”改为“司长” |
4. | “经济司司长”改为“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局长” |
5. | “教育暨青年司司长”改为“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局长” |
6. | “劳工暨就业司司长”改为“劳工事务局局长” |
7. | “澳门理工学院院长”改为“澳门理工大学校长” |
8. | “旅游培训学院院长”改为“澳门旅游大学校长” |
9. | “《澳门政府公报》”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10. | “劳工暨就业司”改为“劳工事务局” |
11. | “教育暨青年司”改为“教育及青年发展局” |
12. | “旅游培训学院”改为“澳门旅游大学” |
13. | 第二十条b项所表述的“行政当局”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当局” |
1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生产力暨技术转移中心”改为“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 |
1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行政暨公职司司长”改为“行政公职局局长” |
1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行政暨公职司”改为“行政公职局” |
四十九、九月十六日第52/96/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DSTE”改为“DSAL” |
2.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3. | “训令”及第三十条所表述的“法令”均改为“规范性文件” |
4. | “澳门”及“本地区”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5. | “教育暨青年司”改为“教育及青年发展局”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劳工暨就业司”改为“劳工事务局” |
7.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irecção de Serviços de Trabalho e Emprego”改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para os Assuntos Laborais” |
五十、九月十六日第53/96/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2. | “《政府公报》”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3. | “教育暨青年司”改为“教育及青年发展局” |
4. | “法令”改为“规范性文件” |
五十一、九月十六日第55/96/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澳门”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2. | “澳门港务局”改为“海事及水务局” |
3. | “水警稽查队”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 |
4. | “以训令”改为“由行政长官以规范性文件” |
5. | “卫生司”改为“药物监督管理局”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本地区”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五十二、九月十六日第56/96/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DSSOPT”改为“DSSCU” |
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土地工务运输司”改为“土地工务局” |
3.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Solos, Obras Públicas e Transportes”改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Solos e Construção Urbana” |
经九月十六日第56/96/M号法令核准的《屋宇结构及桥梁结构之安全及荷载规章》: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4. | “澳门地球物理暨气象台”改为“地球物理气象局” |
5. | “澳门地区”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五十三、九月二十三日第57/96/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本地区适航航道”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适航航道” |
五十四、九月三十日第58/96/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本地区”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2. | “CPM”改为“DSAMA” |
3. | “澳门港务局之管辖水域”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管理范围内水域”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港务局”改为“海事及水务局”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6.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Capitania dos Portos de Macau”改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Assuntos Marítimos e de Água” |
五十五、十月七日第60/96/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DSSOPT”改为“DSSCU” |
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土地工务运输司”改为“土地工务局” |
3.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Solos, Obras Públicas e Transportes”改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Solos e Construção Urbana” |
经十月七日第60/96/M号法令核准的《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规章》: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4. | “本澳”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五十六、十月十四日第61/96/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本地区”及“澳门地区”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2. | “外国”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任何地方” |
3. | “其他外国及国际统计组织”改为“国际统计组织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任何地方的统计组织” |
4.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5. | “本地区会计体系”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体系” |
6. | “本地区之帐目”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帐目” |
7. | “本地区帐目体系”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帐目体系”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统计暨普查司”改为“统计暨普查局” |
9.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财政司”改为“财政局” |
10.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事务司”改为“事务局” |
1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该司”改为“该局” |
1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司长”改为“局长” |
1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副司长”改为“副局长” |
五十七、十月十四日第62/96/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澳门地区”及“本地区”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2.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3. | “《政府公报》”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4. | “有管辖权之法院”改为“税务执行部门”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统计暨普查司”改为“统计暨普查局”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改为“澳门金融管理局”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训令”改为“行政长官以规范性文件”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统计暨普查司(DSEC)司长”改为“统计暨普查局局长” |
9.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该司”改为“该局” |
10.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1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公库”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库房” |
1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财政司”改为“财政局” |
13.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Autoridade Monetária e Cambial de Macau”改为“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
14.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esouraria da Fazenda Pública”及“Fazenda Pública”均改为“cofre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15. | 第十条葡文文本所表述的“mediante portaria”改为“pelo Chefe do Executivo por acto normativo” |
16. |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葡文文本所表述的“portaria”改为“Chefe do Executivo por acto normativo” |
五十八、十月十四日第63/96/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DSSOPT”改为“DSSCU” |
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土地工务运输司”改为“土地工务局” |
3.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Solos, Obras Públicas e Transportes”改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Solos e Construção Urbana” |
五十九、十月十四日第64/96/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DSSOPT”改为“DSSCU” |
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土地工务运输司”改为“土地工务局” |
3.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Solos, Obras Públicas e Transportes”改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Solos e Construção Urbana” |
六十、十一月十八日第66/96/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本地区”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六十一、一月二十日第1/97/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市卫生当局”改为“卫生当局” |
六十二、二月三日第4/97/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CPM”改为“DSAMA” |
2. | “澳门地区”及“本地区”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3. | “港务局局长”改为“海事及水务局局长” |
4. | “训令”改为“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 |
5. | “有权限之法院”改为“税务执行部门”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港务局”改为“海事及水务局”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负责澳门对外关系之国家”及“负责澳门对外关系国家”均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9.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Capitania dos Portos de Macau”改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Assuntos Marítimos e de Água” |
10.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Estado responsável pelas relações externas de Macau”改为“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 |
六十三、三月十七日第7/97/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2. | “训令”改为“行政命令” |
3. | “本地区”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4. | “《澳门政府公报》”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六十四、五月五日第15/97/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澳门地区”及“本地区”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改为“澳门金融管理局” |
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官方语言”改为“正式语文” |
5.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Autoridade Monetária e Cambial de Macau”改为“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
6. | 删除第六条第一款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由总督” |
7. | 删除第六条第一款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o Governador a conceder” |
六十五、六月三十日第26/97/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DSEJ”改为“DSEDJ” |
2. | “教育暨青年司司长”改为“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局长” |
3.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4. | “本地区”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教育暨青年司”改为“教育及青年发展局” |
6.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ducação e Juventude”改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ducação e de Desenvolvimento da Juventude” |
六十六、八月十一日第32/97/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土地工务运输司”改为“土地工务局” |
2.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SSOPT”改为“DSSCU” |
六十七、八月二十五日第35/97/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港务局局长”改为“海事及水务局局长” |
2. | “有权限之法院”改为“税务执行部门” |
3. | “本地区”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六十八、九月八日第36/97/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军事化人员”改为“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人员” |
2.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3. | “澳门退休基金会”改为“退休基金会” |
4. | “《政府公报》”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5. | “本地区总预算”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军事化部队”改为“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消防队”改为“消防局”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地区”、“澳门”及“本地区”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9.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serviço das forças militarizadas”改为“Forças e Serviços de Segurança” |
10.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erritório”及“Macau”均改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11. | 删除第十三条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总督任命之” |
六十九、九月八日第37/97/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本地区”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2. | “教育暨青年司”改为“教育及青年发展局” |
3. | “本地区总预算”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 |
4.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七十、九月十五日第38/97/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澳门地区”及“本地区”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2.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改为“澳门金融管理局”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5.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Autoridade Monetária e Cambial de Macau”改为“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
七十一、九月十五日第39/97/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外国或外地”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任何地方” |
2.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3. | “《政府公报》”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地区”、“本地区”及“澳门”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改为“澳门金融管理局” |
7.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erritório de Macau”及“Território”均改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8.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Autoridade Monetária e Cambial de Macau”改为“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
七十二、十月十三日第42/97/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土地工务运输司”改为“土地工务局” |
2.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Solos, Obras Públicas e Transportes”改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Solos e Construção Urbana” |
3.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SSOPT”改为“DSSCU” |
经十月十三日第42/97/M号法令核准的《混凝土标准》: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4. | “土地工务运输司”改为“土地工务局” |
七十三、十月二十日第43/97/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2. | “本地区”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3. | “水域公产”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域,以及与其毗连的沙滩、码头、桥式码头、船只升降和清理船底的斜坡或建造和维修平面的范围” |
4. | “《政府公报》”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拟征收房地产所在地之市政厅大楼”、“房地产所在地之市政厅大楼”及“有关房地产所在地之市政厅大楼”均改为“市政署大楼” |
6. | 第一条第二款e项、第四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b项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c项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财政司房地产纪录”改为“房地产纪录” |
7. | 第七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财政司”改为“财政局” |
8.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edifício sede do município da situação do prédio a expropriar”及“edifício sede do município da situação do prédio”均改为“edifício do Instituto para os Assuntos Municipais” |
七十四、十月二十七日第44/97/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水警稽查队”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 |
2.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3. | “训令”改为“行政长官以规范性文件” |
4. | “澳门港务局局长”改为“海事及水务局局长”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及“本地区”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港务局”改为“海事及水务局”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官方语言”改为“正式语文”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9.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Macau”及“Território”均改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10.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Capitania dos Portos de Macau”改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Assuntos Marítimos e de Água” |
11.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CPM”改为“DSAMA” |
七十五、十一月十日第45/97/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统计暨普查司”改为“统计暨普查局” |
经十一月十日第45/97/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职业分类》: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2. | “本地区职业数据”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职业数据” |
3. | “从本地区的角度”改为“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角度” |
4. | “本地区的社会和经济特征”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和经济特征” |
5. | “本地区现存的”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现存的” |
6.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7. | “谘询会委员”改为“行政会委员” |
8. | “政务司办公室”改为“主要官员办公室” |
9. | “政务司”改为“主要官员” |
10. | “总督办公室主任”改为“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 |
11. | “政务司办公室主任”改为“主要官员办公室主任” |
12. | “立法会秘书长”改为“立法会辅助部门秘书长” |
13. | “澳门保安部队之治安警察厅厅长/副厅长、水警稽查队队长/副队长、消防队队长/副队长,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处行政委员会主席”改为“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之治安警察局局长/副局长、副海关关长/助理海关关长、消防局局长/副局长,澳门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员会主席” |
14. | “本地区或受其保护人士的利益”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受其保护人士的利益” |
15. | “代表本地区无行为能力者及缺席人士的利益”改为“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无行为能力者及缺席人士的利益” |
16. | “物业、商业及汽车登记局局长”改为“物业、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登记官” |
17. | “市政技术监督”改为“市政署技术监督” |
18. | “民事登记局、商业及汽车登记局”改为“民事登记局、商业及动产登记局” |
19. | “外国”改为“外地” |
20.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司长”改为“局长” |
2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副司长”改为“副局长” |
2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民事登记局局长”改为“民事登记局登记官” |
2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财政司”改为“财政局” |
2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本地区的就业发展”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就业发展” |
2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水警稽查队”及“水警稽查”均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 |
2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治安警察厅”改为“治安警察局” |
2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消防队”改为“消防局” |
2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邮政局及海港运输服务”改为“邮政及海港运输服务” |
29.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旅游司”改为“旅游局” |
30.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Polícia Marítima e Fiscal”改为“Serviços de Alfândeg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da 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 |
31. | 删除第一大类及中类11所表述的“、市政厅” |
32. | 删除中类11所表述的“及市政厅,” |
33. | 删除小类111、基础组别1110及基础组别1120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及市政” |
34. | 删除小类111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和市政议会” |
35. | 删除基础组别1110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及市政议会” |
36. | 删除基础组别1110及小类112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或市政” |
37. | 删除2429.20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立契官” |
38. | 删除小类111、基础组别1110及小类112葡文文本所表述的“ou dos municípios” |
39. | 删除小类111及基础组别1110葡文文本所表述的“e Assembleias Municipais” |
40. | 删除基础组别1120葡文文本所表述的“e Municípios” |
七十六、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2/97/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司法公库”改为“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或检察长办公室” |
2. | “本地区”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3. | “水警稽查队”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 |
4. | “军事化人员”改为“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人员” |
5. | “司法事务司司长”改为“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主任或检察长办公室主任” |
6. | 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表述的“训令”改为“行政长官以规范性文件” |
7. | 第十八条第三款所表述的“训令”改为“规范性文件”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治安警察厅”改为“治安警察局” |
七十七、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司法事务司”改为“法务局” |
2.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3. | “本地区”及“澳门”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4. | “司法事务司司长”改为“法务局局长” |
5. | “训令”改为“行政长官以规范性文件订定”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登记局局长”改为“登记官” |
七十八、十二月九日第55/97/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2. | “澳门地区”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3. | “《政府公报》”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统计暨普查司”改为“统计暨普查局” |
经十二月九日第55/97/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行业分类第一修订版》: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5. | “澳门现时、短期及中期性的经济行业结构情况”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现时、短期及中期性的经济行业结构情况” |
6. | “澳门本地”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7. | “澳门实际环境”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际环境” |
8. | “在澳门均享有外交豁免权者”改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均享有外交豁免权者” |
9. | “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改为“澳门金融管理局” |
10.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统计暨普查司”改为“统计暨普查局” |
七十九、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2. | “本地区”及“澳门”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3. | “立法性法规”改为“法规” |
4. | “《政府公报》”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本地区总预算》”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 |
6. | “总督办公室”改为“行政长官办公室” |
7. | “政务司之办公室”改为“司长办公室”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政务司”改为“司长” |
9.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司长”改为“局长” |
10.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副司长”改为“副局长” |
11.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Secretários-Adjuntos”改为“Secretários” |
12.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Secretário-Adjunto”改为“Secretário” |
13. | 第十四条第三款葡文文本所表述的“Orçamento Geral do Território”及第十四条第四款葡文文本所表述的“OGT”均改为“Orçament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14. | 删除第十四条第三款所表述的“(葡文缩写为OGT)” |
八十、一月十九日第3/98/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澳门邮电司”改为“邮电局” |
2. | “澳门”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3.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4. | “总督以训令”改为“行政长官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批示”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新闻司”改为“新闻局” |
八十一、一月二十六日第4/98/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教育暨青年司”改为“教育及青年发展局” |
2.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该司”改为“该局” |
八十二、二月二日第5/98/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训令”改为“行政命令” |
2. | “澳门政府印刷署”改为“印务局” |
3.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4. | “《政府公报》”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5. | “总督办公室及政务司办公室”改为“行政长官办公室及主要官员办公室” |
6. | “卫生司”改为“卫生局”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及“本地区”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上款所指徽号”、“澳门公共行政徽号”及“澳门公共行政当局之徽号”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 |
9.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行政暨公职司”改为“行政公职局” |
10.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官方语言”改为“正式语文” |
1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治安警察厅”改为“治安警察局” |
1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邮电司”改为“邮电局” |
13.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Macau”、“Território”及“território de Macau”均改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14.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símbolo referido no número anterior”及“símbolo da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de Macau”均改为“emblema region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15. | 删除第一条所表述的“市政厅及” |
八十三、三月三十日第10/98/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澳门民用航空局”改为“民航局” |
2. | “训令”改为“行政长官以规范性文件” |
3. | “澳门商业及汽车登记局”改为“商业及动产登记局” |
4. | “本地区”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登记局局长”改为“登记官” |
6. | 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表述的“及市政厅” |
经三月三十日第10/98/M号法令核准的附件一《航空器登记规章》: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7. | “澳门”及“本地区”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8. | “澳门民用航空局”改为“民航局” |
9. | “司法事务司司长”改为“法务局局长” |
10. | “治安警察厅”改为“治安警察局” |
1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登记局局长”改为“登记官” |
1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司法警察司”改为“司法警察局” |
13. |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根据具管辖权之法院发出之证实对澳门地区之债务已消灭或不存在之证明而作出”改为“根据税务执行部门发出之证实对澳门特别行政区之债务已消灭或不存在之证明而作出” |
14. |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葡文文本所表述的“a extinção ou não existência da dívida ao território de Macau”改为“com base na certidão passada pelo serviço de execução fiscal que comprove a extinção ou não existência da dívida à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经三月三十日第10/98/M号法令核准的附件二《手续费表》: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八十四、四月六日第12/98/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澳门卫生司”改为“卫生局” |
八十五、四月二十七日第14/98/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财政司”改为“财政局” |
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该司”改为“该局”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财政司司长”替换为“财政局局长” |
八十六、十月十二日第46/98/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本地区”,以及第一条a项所表述的“澳门”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2.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3. | “训令”改为“规范性文件”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法律补充课程”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补充课程” |
5.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curso complementar de direito de Macau”改为“curso complementar de direit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6.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cursos complementares de direito de Macau”改为“cursos complementares de direit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八十七、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政府公报》”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2. | “澳门文化司署”改为“文化局” |
3. | “澳门体育总署”改为“体育局” |
4. | “本地区”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5.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6. | “商业及汽车登记局”改为“商业及动产登记局” |
7. | “土地工务运输司”改为“土地工务局” |
8. | “澳门卫生司”改为“卫生局” |
9. | “训令”改为“规范性文件” |
10.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财政司”改为“财政局” |
1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治安警察厅”改为“治安警察局” |
1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博彩监察暨协调司”改为“博彩监察协调局” |
1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消防队”改为“消防局” |
1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旅游司”改为“旅游局” |
1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消防队队长”改为“消防局局长” |
1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17. | 第十二条第一款b项、第二十条第一款及第五十条第四款a项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市政厅”,以及第十二条第三款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在进行活动之地区属有权限之市政厅”,均改为“市政署” |
18. | 第四十条c项中文文本所表述的“非发出准照实体而在进行活动之地区属有权限之市政厅”改为“非发出准照实体的市政署” |
19.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Município”、“Município territorialmente competente”及“Municípios”均改为“Instituto para os Assuntos Municipais” |
八十八、十一月三日第49/98/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各市政厅按各自管辖之市之范围”及“各市政厅”均改为“市政署” |
2.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3. | “训令”改为“行政长官以规范性文件” |
4. | “海关”及“水警稽查队”均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 |
5. | “澳门港务局”改为“海事及水务局” |
6. | “《政府公报》”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消防队”改为“消防局”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9. | 删除第五条所表述的“尤其遵守载于市政规章及市政条例之规定,” |
八十九、二月八日第6/99/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澳门地区”及“本地区”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2. | “澳门退休基金会”改为“退休基金会” |
3. | “劳工暨就业司”改为“劳工事务局” |
4. | “《政府公报》”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改为“澳门金融管理局”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行政暨公职司”改为“行政公职局”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该署”改为“该局” |
9.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Autoridade Monetária e Cambial de Macau”改为“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
九十、二月十九日第7/99/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2. | “澳门”及“本地区”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3. | “《澳门政府公报》”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4. | “澳门卫生司”改为“卫生局” |
九十一、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本地区”及“澳门地区”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2. | “DSE”改为“DSEDT” |
3. | “经济司司长”改为“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局长” |
4.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5. | “《政府公报》”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6. | “商业及汽车登记局”改为“商业及动产登记局” |
7. | “土地工务运输司”改为“土地工务局” |
8. | “劳工暨就业司”改为“劳工事务局” |
9. | “澳门市政厅及海岛市市政厅”改为“市政署” |
10. | “澳门卫生司”改为“卫生局” |
11. | “澳门政府”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
1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经济司”改为“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
1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司长”改为“局长” |
1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工商业发展基金会”改为“工商业发展基金” |
1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1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消防队”改为“消防局” |
17.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conomia”改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conomia e Desenvolvimento Tecnológico” |
九十二、三月二十二日第12/99/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CPM”改为“DSAMA” |
2. | “澳门”及“本地区”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3. | “澳门港务局局长”改为“海事及水务局局长” |
4. | “普通管辖法院”改为“行政法院” |
5. | “负责澳门对外关系之国家”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6. | “澳门卫生司”改为“卫生局” |
7. | 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及第八十一条所表述的“训令”改为“行政长官以规范性文件” |
8. | 第二十条第二款所表述的“训令”改为“规范性文件” |
9.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港务局”改为“海事及水务局” |
10.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11.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Capitania dos Portos de Macau”改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Assuntos Marítimos e de Água” |
九十三、三月二十九日第14/99/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CPM”改为“DSAMA” |
2. | “澳门港务局局长”改为“海事及水务局局长” |
3. | “澳门港务局手续费总表”改为“《海事及水务局收费总表》”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本地区”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港务局”改为“海事及水务局”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官方语言”改为“正式语文”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8.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erritório”改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9.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Capitania dos Portos de Macau”改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Assuntos Marítimos e de Água” |
九十四、五月三十一日第22/99/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澳门卫生司司长”改为“卫生局局长” |
2.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3. | “澳门《政府公报》”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卫生司”改为“卫生局”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6.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Serviços de Saúde de Macau” 及“SSM”均改为“Serviços de Saúde” |
7. | 删除第二条所表述的“(葡文缩写为SSM)” |
经五月三十一日第22/99/M号法令核准的《设有住院部及手术后复苏室之私人卫生单位规章》: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8. | “澳门卫生司司长”改为“卫生局局长” |
9. | “澳门《政府公报》”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10. | “本地区”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11. | “澳门卫生司”改为“卫生局” |
1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九十五、六月二十八日第25/99/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外国”改为“外地” |
2. | “《澳门政府公报》”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改为“澳门金融管理局”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该署”改为“该局”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本地区”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7.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Autoridade Monetária e Cambial de Macau”改为“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
8.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erritório”改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9. | 删除第十二条a项所表述的“、地方自治团体” |
10. | 删除第三条第一款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总督” |
11. | 删除第三条第一款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o Governador a conceder” |
九十六、七月十二日第31/99/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澳门”及“本地区”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2.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3. | “澳门社会工作司”改为“社会工作局” |
4. | “澳门卫生司”改为“卫生局” |
5. | “澳门卫生司司长”改为“卫生局局长” |
6. | “总督制定独立规章”改为“专有法规” |
7. | “由总督以法规规范,该法规自本法规开始生效起六十日内公布”改为“由专有法规订定” |
九十七、七月十九日第33/99/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澳门”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2.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3. | “澳门社会工作司”改为“社会工作局” |
4. | “澳门卫生司”改为“卫生局” |
九十八、八月三日第39/99/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总督以训令”改为“行政长官以规范性文件” |
经八月三日第39/99/M号法令核准的《民法典》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2. | “《澳门政府公报》”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3. | “总督以训令”改为“行政长官以行政命令” |
4. | “有权限之登记局”及“有权限之民事登记局”均改为“民事登记局” |
5. | “代表澳门之领事当局”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领事当局”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澳门地区”及“本地区”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民事登记局局长”改为“民事登记局登记官” |
9.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Macau”及“território de Macau”,以及第一千九百九十二条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erritório”均改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九十九、八月三日第40/99/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澳门”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经八月三日第40/99/M号法令核准的《商法典》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2. | “本地区”,以及第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标题及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三款b项、第一千零二十一条i项及j项、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三款、第一千二百四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表述的“澳门”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3. | “总督之训令”改为“规范性文件” |
4.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5. | “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改为“澳门金融管理局”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7. | 第十三条第三款葡文文本所表述的“portaria”改为“despacho” |
一百、九月二十七日第50/99/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本地区总预算”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 |
2.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3. | “审计法院”改为“审计署” |
4. | “本地区”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5. | “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改为“澳门金融管理局”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邮电司”改为“邮电局”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该司”改为“该局”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储金局”改为“邮政储金局” |
9.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财政司”改为“财政局” |
10.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11.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Correios 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改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Correios e Telecomunicações” |
12. | 删除第四条第三款所表述的“(葡文缩写为OGT)” |
一百零一、九月二十七日第51/99/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本地区”及“澳门地区”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2. | “水警稽查队”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 |
3. | “《政府公报》”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4. | “澳门行政法院”改为“行政法院”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海关”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财政司”改为“财政局”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治安警察厅”改为“治安警察局”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9.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Serviços de Alfândega”改为“Serviços de Alfândeg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da 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 |
一百零二、十月四日第52/99/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水警稽查队”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 |
2. | “军事化人员”改为“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人员” |
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本地区”及“澳门”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治安警察厅”改为“治安警察局” |
5.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erritório”及“Macau”均改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一百零三、十月八日第55/99/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澳门法院”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 |
2.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3. | “司法事务司”改为“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
4. | 第五条第七款a项所表述的“司法委员会”改为“法官委员会” |
5. | 第五条第七款b项所表述的“司法委员会”改为“检察官委员会” |
6. | 第五条第七款d项所表述的“澳门”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经十月八日第55/99/M号法令核准的《民事诉讼法典》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7. | “本地区政府库房之负责实体”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库房之负责实体” |
8. | “本地区机密”改为“国家秘密” |
9.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10. | “公钞局”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库房” |
11. | “《政府公报》”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12. | “司法、登记暨公证公库”改为“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
1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及“本地区”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1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登记局局长”改为“登记官” |
1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有关市政厅大楼”、“有关之市政厅大楼”、“财产所在地之市政厅大楼”、“失踪人在澳门之最后居所之有关市政厅大楼”及“其居所之有关市政厅大楼”均改为“市政署大楼” |
1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1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总督办公室”改为“行政长官办公室” |
18. |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二十八条第四款、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六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八百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九百二十条第四款及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二款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第一审法院”改为“作为第一审级之法院” |
19. |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及第四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d项,以及第五款、第二百五十条第三款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初级法院”改为“第一审法院” |
20. |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四款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第一审法院办事处”改为“作为第一审级之法院之办事处” |
21.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Macau”及“Território”均改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22.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sede do respectivo município”、“sede do município em que os bens se encontrem”、“sede do município da última residência que o ausente teve em Macau”、“sede do município da residência do requerido”及“sede do município da última residência que este teve em Macau”均改为“edifício do Instituto para os Assuntos Municipais” |
23. |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以及第六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五款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ribunal de primeira instância”、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款及第六百条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ribunais de primeira instância”,以及第二卷第一编第二章第一节第二分节标题葡文文本所表述的“primeira instância”均改为“Tribunal Judicial de Base” |
24. | 第四百五十二条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ribunais de primeira instância”、第六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及第六百六十八条及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二款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ribunal de primeira instância”,以及第八百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九百二十条第四款葡文文本所表述的“primeira instância”均改为“tribunal que julgou em primeira instância” |
25. | 删除第二十四条所表述的“具管辖权之” |
26. | 删除第五十九条所表述的“巿政厅” |
一百零四、经十月十一日第57/99/M号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澳门”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2. | “《澳门政府公报》”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3.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4. | “政务司”改为“司长” |
5. | 第七十五条所表述的“如利害关系人居住在外地或身处外地”改为“如利害关系人居住或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本地区”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社会工作司”改为“行政当局负责社会工作事宜的主管机关”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财政司”改为“财政局” |
9. | 第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erritório”改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10. | 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所表述的“、助理” |
11. | 删除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所表述的“;如属市政机关,尚应将之张贴于常贴告示处” |
12. | 删除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所表述的“以及该区域之市政机关” |
一百零五、十月十八日第60/99/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2. | “土地工务运输司”改为“土地工务局” |
3. | “DSSOPT”改为“DSSCU” |
4. | “土地工务运输司司长”改为“土地工务局局长” |
5. | “澳门物业登记局局长”改为“物业登记局登记官” |
6. | “澳门市政厅”改为“市政署”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地图绘制暨地籍司司长”改为“地图绘制暨地籍局局长” |
一百零六、十月二十五日第63/99/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本地区”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3. | 删除第十二条第六款所表述的“,但不影响该编之规定经作出必要配合后,可按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规定立即适用于为对合宪性及合法性进行具体监察而向高等法院提起之上诉” |
经十月二十五日第63/99/M号法令核准的《法院诉讼费用制度》: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4. | “负责本地区外交事务之国家”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5. | “本地区”及“澳门”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6. | “市政机构”改为“市政署” |
7. | “本地区政府库房之负责实体”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库房之负责实体” |
8.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9.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登记局局长”改为“登记官” |
10.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1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储金局”改为“邮政储金局” |
12. | 第六条第一款c项、n项及o项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初级法院”改为“第一审法院” |
13. | 第十三条l项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ribunais de primeira instância”改为“Tribunal Judicial de Base” |
一百零七、十一月八日第74/99/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市政办事处”改为“市政署” |
2. | 第一条第二款所表述的“所公布之训令”改为“由行政长官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3. |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所表述的“训令”改为“行政命令” |
4. | 第九十四条第四款所表述的“该标准在训令所定期间内有效”改为“该标准在该规范性文件所定期间内有效”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本地区”及“澳门”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政府公报》”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具本地区储金局职能之银行机构”、“具本地区储金局职能之银行”及“具储金局职能之银行”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库的代理银行” |
9.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市政执行委员会主席”、“工程所在区域之市政执行委员会主席”及“工程所在区域之市政执行委员会之主席”均改为“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员会主席” |
10. | 第九十四条第四款及第二百二十四条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训令”改为“行政长官以规范性文件” |
11.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erritório”及“Macau”均改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12.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Boletim Oficial”及“Boletim Oficial de Macau”均改为“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13.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instituição bancária que exerça funções de Caixa do Território”改为“banco agente da Caixa do Tesour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14.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presidentes das câmaras municipais”、“presidente da câmara municipal da área em que os trabalhos foram executados”、“presidente da câmara municipal em cuja área se situam”及“presidente da câmara municipal”均改为“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para os Assuntos Municipais do Instituto para os Assuntos Municipais” |
15. | 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葡文文本所表述的“portaria”改为“Chefe do Executivo por acto normativo” |
16. | 第二百二十四条葡文文本所表述的“através de portaria”改为“pelo Chefe do Executivo por acto normativo” |
17. | 删除第一条第一款所表述的“包括由市政厅” |
一百零八、十一月十五日第79/99/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本地区”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2. | “CPM”改为“DSAMA” |
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港务局”改为“海事及水务局” |
4.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Capitania dos Portos de Macau”改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Assuntos Marítimos e de Água” |
一百零九、经十一月十五日第82/99/M号法令核准的《游艇航行规章》: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CPM”改为“DSAMA” |
2. | “澳门体育总署”改为“体育局” |
3. | “水警稽查队”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 |
4. | “均是训令的标的”改为“均由行政长官以规范性文件订定” |
5. | “外国港口”改为“外地港口” |
6. | “澳门港务局的手续费总表”改为“《海事及水务局收费总表》”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港务局”,以及附件II第1.5点b项、第1.6点、第1.7点、第1.9点、第3.4点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港务局”均改为“海事及水务局”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港务局局长”改为“海事及水务局局长” |
9.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负责澳门对外关系的国家”及“负责澳门对外关系国家”均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10.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地区”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1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在澳门无登记的游艇”改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无登记的游艇” |
1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1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居民身份证”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 |
14. | 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五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以及附件II第1.1点及第1.6点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本地区”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15. | 第十五条第二款c项、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标题、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六款、附件二第2点、附件II之附录、附件IV,以及附件VI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16. | 第十八条第二款a项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进出本地区的任何港口”改为“进出任何港口” |
17. | 第三十六条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外国”改为“外地” |
18. |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港务局”改为“海事当局” |
19. | 第四十三条第六款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外国游艇”改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无登记的游艇” |
20.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Capitania dos Portos de Macau”改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Assuntos Marítimos e de Água” |
21.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irector da CPM”改为“director da DSAMA” |
22.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Estado responsável pelas relações externas de Macau”改为“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 |
23.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erritório”及“território de Macau”均改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24.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Embarcações de recreio não registadas em Macau”改为“Embarcações de recreio não registadas n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25.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estrangeiras”改为“do exterior” |
26.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entidades competentes de países estrangeiros”改为“entidades competentes do exterior” |
27.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ER não registadas em Macau”改为“ER não registadas n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28. | 第十五条第二款c项、第四十一条标题、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标题及第六款、附件II第2点、附件IV及附件VI葡文文本所表述的“Macau”改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29. | 删除附件III所表述的“认别证” |
30. | 删除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外国” |
一百一十、十一月二十二日第86/99/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社会重返基金”改为“惩教基金” |
2.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一百一十一、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澳门邮电司”改为“邮电局” |
2. | “本地区”及“澳门地区”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3. | “《政府公报》”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4. | 第六条及第十九条第二款所表述的“训令”改为“行政长官批示” |
5. |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所表述的“训令”改为“行政命令” |
一百一十二、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1/99/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本地区”及“澳门”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2. | “CPM”改为“DSAMA” |
3. | “澳门港务局局长”改为“海事及水务局局长” |
4. | “澳门港务局之手续费总表”改为“《海事及水务局收费总表》”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港务局”及“港务局”均改为“海事及水务局”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7.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Capitania dos Portos de Macau”及“Capitania dos Portos”均改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Assuntos Marítimos e de Água” |
一百一十三、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2/99/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本地区”及“澳门”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2. | “CPM”改为“DSAMA” |
3. | “水警稽查队”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 |
4. | “澳门港务局《收费总表》”改为“《海事及水务局收费总表》”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港务局”改为“海事及水务局”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消防队”改为“消防局” |
7.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Capitania dos Portos de Macau”改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Assuntos Marítimos e de Água” |
一百一十四、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澳门”及“本地区”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2. | “经济司”改为“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
3. | “DSE”改为“DSEDT” |
4. | “《政府公报》”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经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号法令核准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5. | “澳门居民身分证”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 |
6. | “司法事务司”改为“法务局” |
7. | “DSE”改为“DSEDT” |
8. | “普通管辖法院”改为“初级法院” |
9. | “科学技术暨革新委员会”改为“科技委员会” |
10. | “澳门卫生司或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司”改为“卫生局或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 |
11. | “葡萄牙”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12. | “澳门行政法院”改为“行政法院” |
13. | 第七十八条a项所表述的“训令”改为“规范性文件” |
14. | 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表述的“以训令”改为“由行政长官以规范性文件” |
15. | 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c项所表述的“外国”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任何地方” |
1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及“本地区”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1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1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政府公报》”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19.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经济司司长”改为“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局长” |
20.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司长”改为“局长” |
2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经济司”改为“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
2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本地区或其他国家或地区”及“本地区、其他国家或地区”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 |
2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海关”及“水警稽查队”均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 |
2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25.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Macau”及“Território”均改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26.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Governador”改为“Chefe do Executivo” |
27.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Boletim Oficial”及“Boletim Oficial da RAEM”均改为“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28.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irector dos Serviços de Economia”改为“director da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conomia e Desenvolvimento Tecnológico” |
29.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conomia”改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conomia e Desenvolvimento Tecnológico” |
30.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pelo Território ou por outros países ou territórios”改为“pel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ou pelo exterior” |
31.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o Território ou de outros países ou territórios”改为“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ou do exterior” |
32.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Serviços de Alfândega”改为“Serviços de Alfândeg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da 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 |
33.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Polícia Marítima e Fiscal”改为“SA” |
34. | 删除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e项所表述的“市或” |
一百一十五、十二月十三日第100/99/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司法事务司”改为“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
2. | “澳门卫生司”改为“卫生局” |
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本地区”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司法警察司”改为“司法警察局” |
5.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erritório”改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一百一十六、十二月十三日第101/99/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澳门”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2. | “《澳门政府公报》”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3. | “法律翻译办公室”改为“法务局” |
4.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一百一十七、十二月十三日第104/99/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澳门港务局”改为“海事及水务局” |
2. | “训令”改为“行政命令” |
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改为“澳门金融管理局”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该署”改为“该局” |
6.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Autoridade Monetária e Cambial de Macau”改为“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
一百一十八、十二月十三日第108/99/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澳门地区”、“本地区”,以及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b项、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款c项、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二条第三款所表述的“澳门”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2. | “《澳门政府公报》”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3. | “外国人”改为“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
4. | “澳门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5. | 第一条第四款所表述的“以训令”改为“由行政长官以规范性文件” |
6. | 第十一条b项所表述的“训令”改为“规范性文件” |
一百一十九、十二月十三日第109/99/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训令”改为“行政长官以规范性文件” |
2. | “公库”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库房” |
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地区”、“本地区”及“澳门”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登记局局长”改为“登记官” |
5.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erritório de Macau”、“Território”及“Macau”均改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一百二十、经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号法令核准的《行政诉讼法典》: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澳门政府印刷署”改为“印务局” |
2. | “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改为“廉政专员” |
3. | “《政府公报》”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4. | “总预算”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 |
5. | “司法委员会”改为“法官委员会” |
6. | “总督”改为“行政长官”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及“本地区”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
8.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Macau”,以及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五款葡文文本所表述的“Território”均改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9. | 删除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所表述的“以及市政机构” |
10. | 删除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表述的“市政机关以及其” |
一百二十一、十二月十三日第111/99/M号法令:
序号 | 适应化处理 |
---|---|
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卫生司司长”改为“卫生局局长” |
附件三 (第二十条所指者)
编辑一、八月一日第5/94/M号法律:
序号 | 修改表述 |
---|---|
1. | “九月十日第11/90/M号法律”改为“第10/2000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 |
二、六月三日第2/96/M号法律:
序号 | 修改表述 |
---|---|
1. | 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及第二十条第一款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罚款”改为“罚金” |
三、七月十五日第6/96/M号法律:
序号 | 修改表述 |
---|---|
1. | “九月二十八日第72/92/M号法令”改为“第11/2020号法律《民防法律制度》” |
四、八月十九日第23/96/M号法律:
序号 | 修改表述 |
---|---|
1. |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七百四十七条第一款a项”改为“《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第二款及第七百三十九条a项” |
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罚金”改为“罚款” |
五、八月十七日第6/98/M号法律:
序号 | 修改表述 |
---|---|
1. | ““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九条”改为“《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二条” |
六、八月九日第2/99/M号法律:
序号 | 修改表述 |
---|---|
1. | “政治社团按上条规定作出登记前”改为“政治社团按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作出登记前” |
七、十二月十七日第6/99/M号法律:
序号 | 修改表述 |
---|---|
1. | “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二十八条第三款”改为“第14/2017号法律《分层建筑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第二条第二款” |
2. | ““都市建筑总章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改为“第14/2021号法律《都市建筑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
3. | “都市建筑总章程”改为“第14/2021号法律及有关补充法规” |
4. | “民法典第一千三百四十条第一款”改为“第14/2017号法律第二十条第一款” |
八、一月三十一日第8/94/M号法令:
序号 | 修改表述 |
---|---|
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上款规定”改为“上项规定” |
九、四月十一日第18/94/M号法令:
序号 | 修改表述 |
---|---|
1. | “十二月三十日第50/80/M号法令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九条”改为“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 |
十、六月二十日第31/94/M号法令:
序号 | 修改表述 |
---|---|
1. | “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3/97/M号法令第二十八条”改为“第7/2004号法律《司法辅助人员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及第19/2000号行政法规《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组织和运作》第十四条第五款至第七款” |
十一、七月十八日第39/94/M号法令:
序号 | 修改表述 |
---|---|
1. | “七月十八日第38/94/M号法令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四条”改为“七月十八日第38/94/M号法令第十一条” |
十二、九月五日第48/94/M号法令:
序号 | 修改表述 |
---|---|
1. | “九月十八日第60/89/M号法令核准之《劳工稽查章程》”改为“九月十八日第60/89/M号法令核准的《劳动监察章程》及第26/2008号行政法规《劳动监察工作的运作规则》” |
十三、九月十二日第49/94/M号法令:
序号 | 修改表述 |
---|---|
1. | “七月十九日第36/93/M号法令”改为“第7/2002号法律《规范澳门特别行政区车辆的一般原则》” |
十四、一月三十日第5/95/M号法令:
序号 | 修改表述 |
---|---|
1. | “本通则第一条第二款其他 a项、b项及c项之规定”改为“本通则第一-A条第一款c项、d项及e项的规定” |
2. | “本行政法规”改为“第24/2024号行政法规《修改一月三十日第5/95/M号法令》” |
3. | “《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第五十三条、第3/2003号法律《海关关员职程、职位及报酬制度》第五条及第六条,以及第4/2003号行政法规《修改海关关员编制和订定海关关员职程内各职级的职位及职能》第二条”改为“第13/2021号法律《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人员通则》第二十六条” |
十五、七月十七日第32/95/M号法令:
序号 | 修改表述 |
---|---|
1. | “澳门教育制度之法律”改为“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 |
2. | “澳门教育制度之法律第十一条”改为“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十条第一款” |
十六、八月十四日第40/95/M号法令:
序号 | 修改表述 |
---|---|
1. | “及由十月十八日第58/93/M号法令核准之社会保障一般制度”改为“、第4/2010号法律《社会保障制度》及第10/2015号法律《劳动债权保障制度》” |
2. | “《民法典》第二千零二十条”改为“《民法典》第一千八百六十二条” |
3. |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所指规章第十六条”改为“第26/2008号行政法规第十二条” |
4. | “上指规章”改为“《劳动监察章程》”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劳工稽查章程》”改为“《劳动监察章程》” |
十七、十月十六日第54/95/M号法令:
序号 | 修改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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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核准之《金融体系法律制度》(葡文缩写为RJSF)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改为“第13/2023号法律《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 |
2. | “《金融体系法律制度》(RJSF)之第四十条至第五十二条”改为“第13/2023号法律第四十九条至第六十一条” |
3. | “《金融体系法律制度》(RJSF)之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但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所指之季度试算表除外”改为“第13/2023号法律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但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所指之季度试算表除外” |
4. | “《金融体系法律制度》(RJSF)之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七条”改为“第13/2023号法律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六条” |
十八、经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号法令核准的《刑法典》:
序号 | 修改表述 |
---|---|
1. |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规定,相应适用之”改为“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规定,相应适用之” |
十九、十二月四日第62/95/M号法令:
序号 | 修改表述 |
---|---|
1. |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六日《关于消耗臭氧层之物质之蒙特利尔议定书》(由八月三十日第20/88号命令通过以待批准,且公布于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门政府公报》)及有关修正案”改为“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六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有关修正案” |
二十、经三月十一日第14/96/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通则》:
序号 | 修改表述 |
---|---|
1. | “《税务执行法典》”改为“适用的税务法例” |
二十一、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号法令:
序号 | 修改表述 |
---|---|
1. | “十月十八日第58/93/M号法令”改为“第4/2010号法律《社会保障制度》” |
二十二、经八月二十六日第47/96/M号法令核准的《地工技术规章》:
序号 | 修改表述 |
---|---|
1. | “《结构安全及荷载规章》”改为“经九月十六日第56/96/M号法令核准的《屋宇结构及桥梁结构之安全及荷载规章》” |
2. | “防火安全条例第五条”改为“经第39/2022号行政法规核准的《楼宇及场地防火安全技术规章》第十一条” |
二十三、经九月十六日第56/96/M号法令核准的《屋宇结构及桥梁结构之安全及荷载规章》:
序号 | 修改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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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市屋宇总规章》”改为“第14/2021号法律《都市建筑法律制度》及第38/2022号行政法规《都市建筑法律制度施行细则》” |
2. | “《防火安全规章》”改为“经第39/2022号行政法规核准的《楼宇及场地防火安全技术规章》 ” |
二十四、经十月七日第60/96/M号法令核准的《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规章》:
序号 | 修改表述 |
---|---|
1. | “《防火安全规章》”改为“经第39/2022号行政法规核准的《楼宇及场地防火安全技术规章》 ” |
二十五、二月三日第4/97/M号法令:
序号 | 修改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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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澳门港务局一般手续费表》”改为“《海事及水务局收费总表》” |
二十六、六月三十日第26/97/M号法令:
序号 | 修改表述 |
---|---|
1. | “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号法律”改为“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 |
二十七、经八月十一日第32/97/M号法令核准的《挡土结构与土方工程规章》:
序号 | 修改表述 |
---|---|
1. | “《结构安全及荷载规章》”改为“《屋宇结构及桥梁结构之安全及荷载规章》” |
二十八、九月八日第36/97/M号法令:
序号 | 修改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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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共行政当局工作人员通则》”改为“《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 |
二十九、十月二十日第43/97/M号法令:
序号 | 修改表述 |
---|---|
1. | “七月十八日第35/94/M号法令所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七条及第六十八条”改为“《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条及第七十一条” |
2. | “七月十八日第35/94/M号法令所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四十四条及续后条文”改为“《行政程序法典》第四十六条及续后条文” |
三十、十月二十七日第44/97/M号法令:
序号 | 修改表述 |
---|---|
1. | “《手续费总表》”改为“《海事及水务局收费总表》” |
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国际海上人命救助公约》”改为“《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适用于无线电业务之《收费暨罚款总表》”改为“《无线电服务牌照费及罚款总表》” |
三十一、十一月十日第46/97/M号法令:
序号 | 修改表述 |
---|---|
1. | “七月十八日第38/94/M号法令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一条”改为“七月十八日第38/94/M号法令第十一条” |
三十二、十二月二十三日第58/97/M号法令:
序号 | 修改表述 |
---|---|
1. | “《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八款”改为“《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七款” |
三十三、一月二十六日第4/98/M号法令:
序号 | 修改表述 |
---|---|
1. | “七月一日第33/96/M号法令及七月十七日第32/95/M号法令”改为“第29/2020号行政法规《特殊教育制度》及七月十七日第32/95/M号法令” |
三十四、二月二日第5/98/M号法令:
序号 | 修改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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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五月九日第23/94/M号法令第十七条第一款b项”改为“第24/2011号行政法规《行政公职局的组织及运作》第三十条第一款(四)项” |
三十五、三月三十日第10/98/M号法令:
序号 | 修改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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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八月七日第227/95/M号训令核准之《澳门空中航行规章》”改为“第43/2021号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门空中航行规章》” |
经三月三十日第10/98/M号法令核准的附件一《航空器登记规章》:
序号 | 修改表述 |
---|---|
1. | “《物业登记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改为“《物业登记法典》第一百零六条” |
三十六、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号法令:
序号 | 修改表述 |
---|---|
1. | “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号法令第四章第二节”改为“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一分节及第四分节” |
三十七、二月十九日第7/99/M号法令:
序号 | 修改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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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七月十八日第35/94/M号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改为“《行政程序法典》” |
三十八、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号法令:
序号 | 修改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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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六月九日第24/95/M号法令核准之《消防安全规章》”改为“第39/2022号行政法规核准的《楼宇及场地防火安全技术规章》” |
2. | “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号法令第四十四条”改为“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 |
3. | “经七月十八日第35/94/M号法令核准之《澳门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二条”改为“《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五条” |
三十九、三月二十九日第14/99/M号法令:
序号 | 修改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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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国际海上人命救助公约》”改为“《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四十、经五月三十一日第22/99/M号法令核准的《设有住院部及手术后复苏室之私人卫生单位规章》:
序号 | 修改表述 |
---|---|
1. | “六月九日第24/95/M号法令”改为“经第39/2022号行政法规核准的《楼宇及场地防火安全技术规章》” |
2. | “六月九日第24/95/M号法令第三十九条”改为“《楼宇及场地防火安全技术规章》第三百二十四条至第三百三十九条” |
3. | “六月九日第24/95/M号法令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改为“《楼宇及场地防火安全技术规章》第二百八十六条至第二百九十七条” |
四十一、七月十九日第33/99/M号法令:
序号 | 修改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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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澳门教育制度纲要法》”改为“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 |
四十二、八月三日第39/99/M号法令:
序号 | 修改表述 |
---|---|
1. | “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改为“第10/2013号法律《土地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
经八月三日第39/99/M号法令核准的《民法典》
序号 | 修改表述 |
---|---|
2. | “第一千三百三十二条第三款a项及b项”改为“第14/2017号法律《分层建筑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第七条第二款(一)项及(二)项” |
3. |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a项及d项”改为“第一千零二十二条第一款a项及d项” |
4. | “第一千三百六十七条e项”改为“第14/2017号法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五)项” |
5. | “第一千三百三十四条”改为“第14/2017号法律第十四条”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内国法”改为“域内法”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复代理权”改为“复代理权”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辅助人”改为“帮助人” |
9.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直至关系终止后一年”改为“直至关系终止后两年” |
10.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最低金额之十分之一”改为“最低金额之五分之一” |
1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十倍”改为“五倍” |
1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即已”改为“即使已” |
1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可撤销之行为作出之日”改为“可争议之行为作出之日” |
1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及其计算对第三人供给信用”改为“及为其对第三人供给信用” |
1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物保”改为“物之担保” |
1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房地产税之”改为“房屋税之” |
1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物业转移税或继承及赠与税”、“转移税”及“物业转移税以及继承及赠与税”均改为“印花税” |
1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一时抗辩”改为“延诉抗辩” |
19.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计算而作出”及“之计算而作出”均改为“作出” |
20.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任人或受任人”改为“委任人或受任人” |
2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任人成为”改为“委任人成为” |
2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全部或一部”改为“全部或部分” |
2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通道地役权”改为“通行地役权” |
2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第一千百五百五十条b项”改为“第一千五百五十条b项” |
2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将留份”改为“特留份” |
26.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sisa ou imposto sobre as sucessões e doações”、“impostos de transmissão”及“sisa e pelo imposto sobre as sucessões e doações”均改为“imposto do selo” |
四十三、八月三日第40/99/M号法令:
序号 | 修改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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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超过《商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款所定金额之公司资本或超过该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所定人数之股东”改为“超过《商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所定人数之股东” |
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统一汇票本票法》”改为“《统一汇票和本票法》” |
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统一支票法》”改为“《支票统一法》” |
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商业登记局”改为“商业登记中” |
经八月三日第40/99/M号法令核准的《商法典》
序号 | 修改表述 |
---|---|
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为民法”改为“为《民法典》”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会计表册”改为“会计簿册”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不动产买卖”改为“动产买卖” |
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超过代理人”改为“超过代办商” |
9.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被特许经营人提供”改为“被特许经营人及其辅助人员提供” |
10.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如特许经营人为法人”改为“如被特许经营人为法人” |
1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或服务不作广告”改为“或服务不作广告,但另有约定者除外” |
1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如上款所指缺陷”改为“如上条所指缺陷” |
1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同合”改为“合同” |
14.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撤销登记”改为“注销登记” |
15.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撤销融资租赁物之登记”改为“注销融资租赁物之登记” |
1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结晶之撤销”改为“结晶之注销” |
1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结晶撤销”改为“结晶注销” |
18.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撤销结晶”改为“注销结晶” |
19.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指投保人”改为“指法人或个人企业主” |
20.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第三人之名称”改为“另一人之名称” |
2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代位取得被保证人”改为“代位取得针对被保证人” |
22.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预备兑承人”改为“预备承兑人” |
23. | 第七百零七条第一款a项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被特许人之价格重新取得被特许人未出售之产品”改为“被特许经营人之价格重新取得被特许经营人未出售之产品” |
24. | 葡文文本所表述的“registo competente”改为“conservatória competente” |
四十四、九月二十七日第51/99/M号法令:
序号 | 修改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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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澳门刑法典》”改为“《刑法典》” |
2. | “《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二条”改为“《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五条” |
四十五、十月八日第55/99/M号法令核准的《民事诉讼法典》:
序号 | 修改表述 |
---|---|
1. | “属b项及c项之情况”改为“属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b项及c项之情况” |
2. | “属d项之情况”改为“属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d项之情况” |
3. | “属e项之情况”改为“属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e项之情况” |
4. | “属b项、d项及e项之情况者”改为“属同条b项、d项及e项之情况者” |
5. |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款a项”改为“第一千零八十二条a项” |
6. | “第一千二百条a项及f项”改为“第一千二百条第一款a项及f项” |
7. | “该条b项、c项、d项及e项”改为“该条第一款b项至e项” |
8. | “第一千二百条c项、e项及f项”改为“第一千二百条第一款c项、e项及f项” |
9. | “《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五十五条第三款”改为“第14/2017号法律《分层建筑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
10. | “《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五十五条第四款”改为“第14/2017号法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及第五款” |
11.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六个月期间”改为“六年期间” |
四十六、十一月十五日第79/99/M号法令:
序号 | 修改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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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改为“《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四十七、经十一月十五日第82/99/M号法令核准的《游艇航行规章》:
序号 | 修改表述 |
---|---|
1. |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改为“《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
2. | “则第五十一条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金额提高一倍”改为“则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金额提高一倍” |
3.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国际卫星海事组织公约》”改为“《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 |
四十八、经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号法令核准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序号 | 修改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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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改为“第二百三十六条” |
2. | 《澳门民事诉讼法典》”改为“《民事诉讼法典》” |
3. | “《澳门刑法典》”改为“《刑法典》” |
4. | “《澳门刑事诉讼法典》”改为“《刑事诉讼法典》” |
5. | “《澳门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二条”改为“《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五条” |
6.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国际民用航空之公约》”改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
7. | 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巴黎公约》”改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8. | 第二条第一款c项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b项葡文文本所表述的“Convenção de Paris”,以及第十六条第一款所表述的“Convenção da União de Paris para a Protecção da Propriedade Industrial”均改为“Convenção de Paris para a Protecção da Propriedade Industrial” |
四十九、十二月十三日第104/99/M号法令:
序号 | 修改表述 |
---|---|
1. |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改为“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
五十、十二月十三日第109/99/M号法令:
序号 | 修改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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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布鲁塞尔公约》”改为“《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
2. | “一九六九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改为“《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
3. | “属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所指情况”改为“属第九十八条第二款所指情况” |
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指者)
编辑一、法律:
序号 | 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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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月二十一日第4/97/M号法律 |
2. | 八月四日第9/97/M号法律 |
3. | 六月一日第1/98/M号法律 |
4. |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98/M号法律 |
二、法令:
序号 | 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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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一月三日第1/94/M号法令 |
6. | 一月十日第2/94/M号法令 |
7. | 一月二十四日第5/94/M号法令 |
8. | 四月六日第17/94/M号法令 |
9. | 四月十八日第19/94/M号法令 |
10. | 四月十八日第20/94/M号法令 |
11. | 七月十一日第34/94/M号法令 |
12. | 七月十八日第37/94/M号法令 |
13. | 二月二十七日第12/95/M号法令 |
14. | 六月二十六日第28/95/M号法令 |
15. | 七月三十一日第34/95/M号法令 |
16. | 八月七日第38/95/M号法令 |
17. | 一月八日第2/96/M号法令 |
18. | 一月八日第3/96/M号法令 |
19. | 二月五日第10/96/M号法令 |
20. | 二月二十二日第12/96/M号法令 |
21. | 四月十五日第19/96/M号法令 |
22. | 四月二十二日第20/96/M号法令 |
23. | 五月十三日第23/96/M号法令 |
24. | 七月一日第34/96/M号法令 |
25. | 七月八日第37/96/M号法令 |
26. | 七月十五日第39/96/M号法令 |
27. | 八月五日第43/96/M号法令 |
28. | 六月十六日第24/97/M号法令 |
29. | 十二月十五日第56/97/M号法令 |
30. | 五月十八日第21/98/M号法令 |
31. | 七月二十日第31/98/M号法令 |
32. | 八月十七日第36/98/M号法令 |
33. | 一月二十五日第3/99/M号法令 |
34. | 九月十三日第44/99/M号法令 |
35. | 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6/99/M号法令 |
36. | 十二月十七日第112/99/M号法令 |
附件五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所指者)
编辑序号 | 法规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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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月十三日第3/95/M号法律第十四条 |
2. | 七月二十四日第8/95/M号法律独一条第二款 |
3. | 六月三日第2/96/M号法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4. | 七月十五日第6/96/M号法律第四十七条 |
5. | 八月十二日第11/96/M号法律第十条第一款d项、第十三条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十四条 |
6. | 八月十二日第14/96/M号法律第五条 |
7. | 八月十九日第23/96/M号法律第十三条 |
8. | 七月三十日第6/97/M号法律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以及第四十三条 |
9. | 八月四日第7/97/M号法律第五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表一及表二 |
10. | 八月三日第5/98/M号法律第五章,以及组成该章的第二十五条 |
11. | 八月十七日第6/98/M号法律第二十六条 |
12. | 八月九日第2/99/M号法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三条 |
13. | 十二月十七日第6/99/M号法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二十一条 |
14. | 一月三十一日第8/94/M号法令第三条 |
15. | 四月十一日第18/94/M号法令第二条 |
16. | 六月十四日第29/94/M号法令第二条 |
17. | 经六月十四日第29/94/M号法令核准的《业馀无线电通讯规章》第十八‧三条及第二十一条 |
18. | 六月二十日第31/94/M号法令第十四条第二款 |
19. | 七月十八日第38/94/M号法令附表一至附表三 |
20. | 七月十八日第39/94/M号法令第六条第二款及附表一 |
21. | 七月二十五日第40/94/M号法令第八十条第一款c项及第九十三条 |
22. | 八月二十九日第46/94/M号法令第十条第二款 |
23. | 十一月七日第52/94/M号法令第二十条 |
24. | 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号法令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款、第四十七条及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
25. | 十二月五日第60/94/M号法令第十九条 |
26. | 一月三十日第5/95/M号法令第三十六条第三款a项、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八条 |
27. | 四月三日第16/95/M号法令第九条 |
28. | 四月二十四日第19/95/M号法令第一条至第三条及附表 |
29. | 五月二十二日第21/95/M号法令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 |
30. | 五月二十九日第22/95/M号法令第四章,以及组成该章的第二十条 |
31. | 七月十日第30/95/M号法令第十四条第二款及第十七条 |
32. | 七月十七日第32/95/M号法令第六条第一款 |
33. | 八月十四日第40/95/M号法令第七十五条 |
34. | 八月十四日第40/95/M号法令附件《职业表—指明所属组别》中的“税务法庭书记”、“港务厅书记”及“警员(市政)” |
35. | 八月二十一日第41/95/M号法令第二十七条 |
36. | 八月二十八日第44/95/M号法令第三条 |
37. | 十月九日第52/95/M号法令第十八条 |
38. | 十月十六日第54/95/M号法令第二十六条 |
39. | 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号法令第八条至第十一条 |
40. | 十二月四日第62/95/M号法令第十二条第二款 |
41. | 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号法令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五条 |
42. | 二月五日第9/96/M号法令第五条 |
43. | 三月十一日第14/96/M号法令第二条及第三条第一款 |
44. | 经三月十一日第14/96/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通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至第四款,以及第三十九条 |
45. | 四月一日第16/96/M号法令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c项至f项、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a项、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零七条 |
46. | 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号法令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及第九条 |
47. | 六月三日第27/96/M号法令第三十七条 |
48. | 六月十七日第31/96/M号法令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九条 |
49. | 七月一日第32/96/M号法令第二十三条 |
50. | 八月二十六日第47/96/M号法令第三条及第五条 |
51. | 九月十六日第51/96/M号法令第二十一条第六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三条 |
52. | 九月十六日第52/96/M号法令第三十七条 |
53. | 九月十六日第55/96/M号法令第六条 |
54. | 九月十六日第56/96/M号法令第三条及第五条 |
55. | 九月二十三日第57/96/M号法令第九条 |
56. | 九月三十日第58/96/M号法令第三十一条 |
57. | 十月七日第60/96/M号法令第三条及第五条 |
58. | 十月十四日第61/96/M号法令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及表二 |
59. | 十月十四日第62/96/M号法令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九条 |
60. | 十月十四日第63/96/M号法令第三条及第五条 |
61. | 十月十四日第64/96/M号法令第三条及第五条 |
62. | 二月三日第4/97/M号法令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 |
63. | 三月十七日第7/97/M号法令第一条第二款、第五条及第六条 |
64. | 六月三十日第26/97/M号法令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 |
65. | 八月十一日第32/97/M号法令第三条及第五条 |
66. | 八月二十五日第35/97/M号法令第十条 |
67. | 九月八日第36/97/M号法令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 |
68. | 九月八日第37/97/M号法令第十四条 |
69. | 九月十五日第38/97/M号法令第十七条 |
70. | 九月十五日第39/97/M号法令第十七条 |
71. | 十月十三日第42/97/M号法令第三条及第五条 |
72. | 十月二十日第43/97/M号法令第六十条 |
73. | 十月二十七日第44/97/M号法令第五十一条 |
74. | 经十一月十日第45/97/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职业分类》职业编码1110.20、1120.55、2429.05、3432.20、3441.20及5162.20 |
75. | 十一月十日第46/97/M号法令附表 |
76. | 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2/97/M号法令第二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四章第一节,以及组成该节的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表一及表二 |
77. | 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号法令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及表一至表三 |
78. | 十二月九日第55/97/M号法令第六条 |
79. | 十二月二十三日第58/97/M号法令第一条第三款 |
80. | 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号法令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 |
81. | 一月二十六日第4/98/M号法令第二十三条 |
82. | 二月二日第5/98/M号法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 |
83. | 经三月三十日第10/98/M号法令核准的《航空器登记规章》第三条及第四条 |
84. | 四月二十七日第14/98/M号法令第七条 |
85. | 五月四日第15/98/M号法令第二条 |
86. | 十月十二日第46/98/M号法令第三条a项 |
87. | 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号法令第五十三条及第五十六条 |
88. | 十一月三日第49/98/M号法令第二十六条 |
89. | 二月八日第6/99/M号法令第四十七条及第五十条 |
90. | 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号法令第九十四条至第九十八条,以及第一百零一条 |
91. | 三月二十二日第12/99/M号法令第三十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四款及第五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条第五款及第六款、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及第四款、第六十条第四款及第八十二条 |
92. | 五月三十一日第22/99/M号法令第十八条及第二十条 |
93. | 七月十二日第31/99/M号法令第六条第五款、第十条第一款f项及第二十五条 |
94. | 七月十九日第34/99/M号法令第五十八条、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三条 |
95. | 八月三日第39/99/M号法令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a项及c项、第三款及第四款、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a项、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96. | 八月三日第40/99/M号法令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
97. | 九月二十七日第50/99/M号法令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条 |
98. | 九月二十七日第51/99/M号法令第四十七条及第四十九条 |
99. | 十月四日第52/99/M号法令第二十条 |
100. | 十月八日第55/99/M号法令第二条第二款至第五款、第六款a项及c项,以及第三条 |
101. | 十月十一日第57/99/M号法令第三条 |
102. | 十月十八日第60/99/M号法令第四条第一款e项及第九条 |
103. | 十月二十五日第63/99/M号法令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至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 |
104. | 经十月二十五日第63/99/M号法令核准的《法院诉讼费用制度》第二条第一款d项及j项、第六条第一款p项、第三十条第一款b项及第六十二条c项 |
105. | 十月二十五日第65/99/M号法令第一百八十二条、一百八十五条及第一百八十六条 |
106. | 十一月八日第74/99/M号法令第二百二十五条 |
107. | 十一月十五日第78/99/M号法令第一条 |
108. | 十一月十五日第82/99/M号法令第三条及第四条 |
109. | 十一月二十二日第86/99/M号法令第六十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二条 |
110. | 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号法令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111. | 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1/99/M号法令第二十六条 |
112. | 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号法令第三条、第四条及第六条 |
113. | 十二月十三日第100/99/M号法令第九条及第十条 |
114. | 十二月十三日第101/99/M号法令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 |
115. | 十二月十三日第108/99/M号法令第十五条 |
116. | 十二月十三日第109/99/M号法令第二百九十九条 |
117. | 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号法令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及第九条第三款 |
附件六 (第二十四条所指者)
编辑一、法令:
序号 | 法规 |
---|---|
1. | 六月一日第25/98/M号法令 |
二、规定:
序号 | 法规条文 |
---|---|
2. | 八月十九日第23/96/M号法律第一条第三款 |
3. | 九月八日第37/97/M号法令第三条e项及第八条 |
4. | 经十一月十日第45/97/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职业分类》职业编码1120.25 |
5. | 经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号法令核准的《行政诉讼法典》第三十三条e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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