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文库:删除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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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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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旗设计的发展概论,公告此為廣告宣傳內容。參考:en:w:Wikipedia:Administrators'_noticeboard/IncidentArchive1150#Cross-wiki_CITESPAM_and_stalking--Zhxy 519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2:35 (UTC)[回复]
    @Zhxy 519:先不论广告不广告,著作权可能已经是个问题。贡献用户称“已发送至维基志愿者邮箱”,是否等于已经完成整个授权流程?如果没完成,那已经有问题了吧。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5:14 (UTC)[回复]
    反对此观点在中国新闻署登记过的正规国家级学术杂志论文为什么是广告宣传内容?②根据维基百科中文网站的有关定义,“绝对不要抱着宣传或打广告的目的来编辑”,那引用正规学者、教授的学术论文或观点如何判断是否构成打广告?学术论文或者观点成了广告本来就挺搞笑的。
    Mys_721tx声称(一个中文区维基管理员处理中文条目跑去英文区版块留言本来就挺搞笑的)“these references are either from questionable open access journals or journals with little evidence of peer review or impact”,那我也就在此质疑了——Mys_721tx不仅声称肖先生的论文是“来自可疑的开放获取期刊或几乎没有同行评审或影响证据的期刊”,如何定义这个概念就凭Mys_721tx一张嘴吗?Mys_721tx还将引用的很多其他知名学者(如沃尔特·艾利森·菲利普斯、沈爱凤等)的学术著作或者论文(包括CSSCI可检索)都被列入了这个范围。这大概是想搞学术霸凌吧?
    维基文库收录方针中对研究和创作的收录方针是“研究是汇集文献资料、进行分析而获得的作品。所有论述特定课题的,并在事后制作的非虚构作品,大都属于这一类。这些作品和任何创作必须已在有同行评审或编辑部门(例如报纸)的刊物出版,并排除贡献者自行出版的刊物。”,很明显已解散的《神州》学术期刊之前符合这个范围。而肖先生明显并不是《神州》主管单位“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或者主办单位“中国通俗文艺研究会”的成员,所以“自行出版”更加谈不上。
    最后请@银色雪莉等其他并不魔怔的管理员看看肖先生的文章符不符合维基文库要求吧(我是让肖先生同意授权这篇文章给维基了,但他的其他文章著作权并不一定能转载)。如果不符合那我以后建设文库或者百科过程中就不再引用肖先生的学术著作了。但基于Mys_721tx并没有回应他把其他学者的著作或论文作为不可靠来源、广告等因素删除的说明,所以我以后也懒得理会他的那一套了。 DrOlius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5:34 (UTC)[回复]
    我不是管理员。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5:39 (UTC)[回复]
    额好吧我还以为你是,那你怎么看? DrOlius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5:45 (UTC)[回复]
    我对别的问题没有参与,目前没有评论。但本文的著作权问题似乎仍有待厘清。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5:55 (UTC)[回复]
    我已经按照此前的教程让作者发送授权信去permissions-zh-hans邮箱了,但似乎没有任何反馈。 DrOlius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5:58 (UTC)[回复]
    我不熟悉流程,但在没有反馈之前,似乎不意味着可以录入。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6:08 (UTC)[回复]
    行的,那就等吧......可能管理员事情太多了,我先去找找其他的资料吧 DrOlius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6:09 (UTC)[回复]
    其实Wikimedia Commons上的推荐的VRT流程是:联系作者后,先直接上传并挂c:Template:Permission pending,之后再发送邮件(邮件中附上已上传文件的链接)。也就是在VRT流程走完之前是可以上传的。--Kcx36留言2024年3月4日 (一) 06:58 (UTC)[回复]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查了下,好像没有用这个标题的。提请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5月5日 (日) 08:51 (UTC)[回复]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5月21日 (二) 11:30 (UTC)[回复]

模板:PRC-电信领域规范性文件模板:PD-PRC-法院公告模板:PD-PRC-法院决定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决定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公告,无此细分必要。———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5月23日 (四) 03:11 (UTC)[回复]




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性文件,与模板:PD-PRC-exempt功能完全重复,根本没必要。———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5月28日 (二) 11:08 (UTC)[回复]

以及,“规范性文件”是原创定名。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5月28日 (二) 11:10 (UTC)[回复]
基于该模板文字表述,支持与模板:PD-PRC-exempt重复的提删理由。但是“规范性文件”一词广泛在法律法规中使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并非原创命名。 Teetrition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2:42 (UTC)[回复]
我在立法法里拿ctrl+F搜了一下,那个词是“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是“规范性文件”。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5月29日 (三) 04:22 (UTC)[回复]
我理解“其他”是对“规范性文件”一词的限定而非“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个词是不可拆分的整体。另可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如何处理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
按不同理解,狭义的“法律”也算得上是“规范性文件”。这个模板更大的一个问题是,《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等或可划分进部门规章(已有模板Template: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门规章)的文件,也用上了这个规范性文件的模板。
综上,我整体支持提删该模板。 Teetrition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5:37 (UTC)[回复]
您说的在理,我认同您的意见。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5月29日 (三) 08:28 (UTC)[回复]
若範圍重疊,則直接重新導向即可。由於這是著作權模板,為確保頁面歷史顯示正確,刪除倒是大可不必。—— Eric Liu留言 2024年6月18日 (二) 20:24 (UTC)[回复]
User:XsLiDian上个月创的模板,只有他一个人在用,也不是不能删除。--Kcx36留言2024年6月19日 (三) 11:22 (UTC)[回复]
至少应当停止使用或重定向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规范性文件}}模板代替。行政规范性文件非原创名称,见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9/content_5355469.htm --AnnaBeiyan留言2024年6月23日 (日) 16:01 (UTC)[回复]
已添加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重定向,再次强调行政规范性文件非原创名称,见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9/content_5355469.htm --AnnaBeiyan留言2024年6月23日 (日) 16:06 (UTC)[回复]
你要这样那我直接提快速删除了:R7,明显与导向目标所涵盖的主题无关或比导向目标所涵盖的主题更广泛的重定向。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6月24日 (一) 04:38 (UTC)[回复]
规范性文件涵盖行政规范性文件吧,司法机关的意见就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Zzhtju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05:04 (UTC)[回复]
就目前的使用而言似乎没有就司法机关的意见使用该模板的。司法机关意见建议暂时使用{{PD-PRC-exempt}}。原则上支持R7的意见。 AnnaBeiyan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05:43 (UTC)[回复]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7月15日 (一) 11:07 (UTC)[回复]



这里面的几段话看着像是从哪里抄过来的。———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6月17日 (一) 13:38 (UTC)[回复]





紅樓夢(程甲本)/國家圖書館善本,只有圖像,無文字,無鏈入。之前和現錄入的文字都是這個善本的,似無保留此子頁面需求。Andayunxiao留言2024年8月2日 (五) 08:04 (UTC)[回复]

支持删除,无用页面。--Kcx36留言2024年8月2日 (五) 08:46 (UTC)[回复]



市建委关于在城市建设中保留历史优秀建筑物的报告,与《武汉市建委关于在城市建设中保留历史优秀建筑物的报告》重复。———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8月15日 (四) 09:40 (UTC)[回复]

應保留兩個作品頁各自的編輯歷史。能否保留重定向或合并歷史?另外市建委关于在城市建设中保留历史优秀建筑物的报告是兩個裏面先創建和先錄入的一個(一天前),而且這個頁面的編輯沒有違反方針之處。 Andayunxiao留言2024年8月15日 (四) 13:27 (UTC)[回复]
《市建委关于在城市建设中保留历史优秀建筑物的报告》这个标题不太明确,重定向的话属于W:Wikipedia:快速删除方针#R7。至于编辑历史,两份文献之间的编辑历史之间没有继承关系,因此不赞同。至于阁下提到的“违反方针”,同一个内容只录一次,我想这是很正常的认识吧?至于留哪一份,不是看先后,那份质量好就留哪个。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8月15日 (四) 14:20 (UTC)[回复]
我當然同意「只录一次」,「不是看先后」。我不是在說最後版本留哪個或哪個題目正確(請另討論),而是無論留哪個,請勿直接刪除另一頁面,這樣會連同貢獻歷史也一并刪除(至少普通用戶不可見)。如果錄入的文字侵權,那麽刪除頁面我無異議。但這裏無版權問題,兩筆錄入都是合理和善意編輯,應保留每個用戶的貢獻歷史。如果重定向不合適,請管理員合并兩個頁面的歷史。我指出先後順序,是因爲文庫常見的「后錄入的作品與原有作品重複」這一提刪理由對《》作品頁不成立。 Andayunxiao留言2024年8月15日 (四) 14:59 (UTC)[回复]
我反对为了留而留。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8月16日 (五) 02:59 (UTC)[回复]
这个决定可能并非单纯为了保留而保留。按照一般原则,哪个页面应该在维基文库最终呈现可能已无争议。编辑历史在维基文库中至关重要,它记录了每位用户的贡献。即便最终决定合并或删除页面,保留编辑历史是对贡献者的尊重。用户的贡献,特别是善意的编辑,应尽量得到保护。若内容重复或不符合标准,应通过合并历史的方式保存所有贡献记录。对不常登录的用户而言,了解自己贡献的现状以及为何被改动或删除非常重要。
针对这两个页面,考虑到两个编辑都是善意的且没有版权问题,建议保留《武汉市建委关于在城市建设中保留历史优秀建筑物的报告》,同时通过合并页面的历史记录保留《市建委关于在城市建设中保留历史优秀建筑物的报告》的贡献记录。--Zy26留言2024年8月16日 (五) 23:55 (UTC)[回复]
  反对,照你这么说这个删除讨论都不应该存在。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8月17日 (六) 11:40 (UTC)[回复]
感谢您的参与与反馈!关于您提到的“照你这么说这个删除讨论都不应该存在”,我可能对您的意思有些不太理解。您指的是具体的这次讨论不应该存在,还是整个删除讨论页面都不应该存在呢?或者您是认为,在删除讨论中不应考虑合并历史的建议?期待您能进一步阐明,以便我们更好地理解您的观点并继续讨论。再次感谢您的耐心与投入!--Zy26留言2024年8月18日 (日) 09:14 (UTC)[回复]
合并页面与编辑历史比较好。--Zy26留言2024年8月15日 (四) 13:56 (UTC)[回复]

因2月过去无其他人回应,我已将页面更改为重定向,现  撤回请求。———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0月14日 (一) 11:13 (UTC)[回复]


武汉市保留历史优秀建筑项目汇总表,是这样的,我认为这种表格,与其他的历史建筑类、文物类的公布文件其实是差不多的,表格与文件主体具有不可分性,且文库内其他同类文件皆是如此操作。所以我认为可能不需要单独拆出来。故提交至此处供讨论。副知@User:Zy26阁下。———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8月15日 (四) 12:30 (UTC)[回复]

感谢您的建议。我理解您关于子文档与主文档不可分性的观点。然而,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存在所谓的“不可分性”并不对整体使用产生实质性影响。在没有其他引用的情况下,是否拆分子文档并不会对使用造成显著影响;而在有其他引用时,子文档自然应该拆分出来,以便更清晰地引用和使用。
我认为目前没有必要进一步讨论这个问题,如果在未来遇到无法调和的问题,再进行讨论也不迟。至于武汉市保留历史优秀建筑项目汇总表这一条目,是否拆分对使用影响不大。拆分有助于用户更方便地搜索和查询,合并则不会有明显影响,您可以根据您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整。--Zy26留言2024年8月15日 (四) 13:56 (UTC)[回复]
感谢您的意见,那么我们等待其他人的意见。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8月15日 (四) 14:54 (UTC)[回复]

因2月过去无其他人回应,我已将页面更改为重定向,现  撤回请求。———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0月14日 (一) 11:13 (UTC)[回复]


模板:北京市交通领域规范性文件,无此必要。———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8月18日 (日) 03:25 (UTC)[回复]





  • 政府與中共代表會談記要討論頁 標題有小瑕疵,今見多個來源都是「要」,不是「記要」,又原件照片也是「要」--晞世道明留言2024年10月29日 (二) 03:36 (UTC)[回复]
    感谢道明先生之善意用心。原件标题确为纪要,此皆共见,较诸记要更符原文之意。然校对所据版本(如中央社所载)题作记要,乃印本之异文。故此页标题,仍应依记要存之,以示对校对之尊重。凡求精确,自当以原件为准,惟签字原件未见全本上传,难以勘校全文。
    再次谨请先生毋须操之过急,尤应避免直接复制粘贴清空页面[2],以免致使历史佚失。宜请管理员协助,或循正当移动之道,保留编辑记录不断。且时值十月,未必急于改月为十一,此误现已更正妥当。
    此外,已增补新华社版本,并将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改为版本页,俟签字原件上传后,再行校核修订,以臻完善。--Zy26留言2024年10月29日 (二) 05:20 (UTC)[回复]
    現已有兩個不同來源的文本,可否討論適當的後綴消歧義,而不是僅以「紀要」和「記要」一字區分?普通讀者可能一眼分不清。
    中文維基文庫用後綴來消歧義的例子少,如英文維基文庫慣用的「後代文集名/文章名」(作爲子頁面錄入)和「文章名 (出版年)」,這裏都不常用。我理解這兩者可能都不符合中文語言習慣和歷史,讀者也可能期待「每個作品只有惟一最正確版本」,但文庫允許收錄多個版本是合理方針,帶來的消歧義不僅是易用問題,還是技術問題。 Andayunxiao留言2024年10月29日 (二) 05:37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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