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讨论:PD-PRC-CPC

由银色雪莉在話題PD-PRC-CPC適用範圍上作出的最新留言:4 個月前

本模板之緣起 編輯

在這裡放一下原討論存檔鏈接,以免後來者不明。Wikisource:寫字間/存檔/2019#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著作權和專有出版權Fire Ice 2022年8月31日 (三) 13:20 (UTC)回覆

反對所謂「中文維基社群中目前的共識是非著作權法第五條之對象」之偽共識 編輯

如題。Fire-and-Ice討論2019年1月2日 (三) 02:40 (UTC)回覆

@Fire-and-Ice:同樣反對,模板中提到的《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對於《黨章》和《十七大報告》不適用著作權法的原因表述為「《黨章》和《十七大報告》作為黨中央發布的官方文獻,由一定的組織和人員負責起草,經特定的組織程序決議通過,在全黨範圍內具有約束力,可視為『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屬於上述第一類除外情形。」中共中央會議通過的各種決議,顯然同理屬於第一類除外情形。--Xixshnsh討論2020年9月29日 (二) 02:37 (UTC)回覆
感謝Xixshnsh閣下的留言。閱者可見上述,根據最高法院對於中共文件之約束力的解釋,應可理解其他中共文件,如經中共中樞機關轉發宣傳部門兼各分部門,含有要求貫徹或執行的內容,按照其約束效力均具備法令施政的性質。現在模板中所標識的所謂共識,明顯不合乎有關法理和實際,未真確反映社群共識。——Longway22討論2020年9月29日 (二) 05:39 (UTC)回覆

關於擴大PD-PRC-CPC適用範圍的討論 編輯

關於中國共產黨文件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前期已有諸多討論[1][2][3]。目前的版權模板:

 

本作品來自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章程中國共產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報告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

中國共產黨的其他文件是否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所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在中文維基文庫社群中存在爭議。在有進一步共識之前,本模板的使用僅限於以上所列之文件。對於已超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所規定保護期的其他中國共產黨文件,應使用版權失效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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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豁免中國共產黨的章程、中國共產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報告的版權。根據引述的《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原文「顯然,《黨章》和《十七大報告》作為黨中央發布的官方文獻,由一定的組織和人員負責起草,經特定的組織程序決議通過,在全黨範圍內具有約束力,可視為「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屬於上述第一類除外情形」,其判斷依據基本可以歸納為:1.由一定的組織和人員負責起草;2.經特定的組織程序決議通過;3.在全黨範圍內具有約束力。《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所述的黨內法規均滿足上述條件,形式包括黨章、準則、條例、規定、辦法、規則、細則。@Fire-and-Ice, Xixshnsh, Longway22:也在模板討論中對當前共識提出異議。下面有幾種PD-PRC-CPC調整方案供大家討論:

  • 方案1:保持現有範圍,不做修改。
  • 方案2:擴大適用範圍為:中國共產黨的章程、準則、條例、規定、辦法、規則、細則和全國代表大會報告
  • 方案3:擴大適用範圍為:中國共產黨的章程、中國共產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報告和中國共產黨的中央黨內法規註:為滿足「在全黨範圍內具有約束力」的條件,與中共地方委員會制定的黨內法規區別開來

--字節討論2021年8月1日 (日) 13:18 (UTC)回覆

就算一致認為要作出改變,但不代表要作出改變。而且從來沒有一致建議改變的共識,中共作品的行政性確認都是建立在《刑事審判參考》和黃建中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這些真正的法律解決方案上。閣下在新共識出現前直接拿方案的方法不妥,現階段仍是徵求意見形成共識。--Zhxy 519討論2021年8月2日 (一) 04:40 (UTC)回覆
而閣下既然用ping的方式提及這些挑戰原共識的用戶,就同樣應ping另一方曾參與討論而支持原共識的用戶。否則可能只是堆積票數而形成虛假的共識。--Zhxy 519討論2021年8月2日 (一) 05:02 (UTC)回覆
問題是,除了您以外,誰曾經強烈反對收錄中共作品?如果沒有這樣的用戶,那麼「就同樣應ping另一方曾參與討論而支持原共識的用戶」從何談起?@Hat600:也許算是一個(畢竟[4])?Liuxinyu970226討論2021年8月2日 (一) 07:37 (UTC)回覆
開這個主題的目的就是為求得共識。首先,我提出的三個方案並不是讓大家投票選擇,而是供大家討論以求得共識。其次,之所以再提這個問題,就是看見所Ping諸君在Template_talk:PD-PRC-CPC提出異議,但沒有得到任何回應,故把問題放到寫字間這個文庫最公開的地方之一,以求廣泛討論。若我有心偏袒一方,又何必把問題放到此處?--字節討論2021年8月2日 (一) 10:14 (UTC)回覆
閣下並不需要表明心跡,直接ping三個鏈接中所以其他參與過討論的用戶就好了,不管是甚麼意見,畢竟不是只有這幾個閣下ping的用戶。他們不能叫「沒有得到任何回應」,不過是沒有得到新共識。新共識很簡單,就是求「變」,所以現在就拿方案太早了。--Zhxy 519討論2021年8月2日 (一) 13:11 (UTC)回覆
意思是@Liouxiao, Viztor, Antigng, Njzjz, Aoke1989:?--Liuxinyu970226討論2021年8月3日 (二) 00:31 (UTC)回覆
我不代他們發言,但閣下這種ping法看來可不禮貌。--Zhxy 519討論2021年8月3日 (二) 02:32 (UTC)回覆
看了諸君的討論,作為最初提議者,我恐怕無法進行總結了。能否基於現有判例直接擴大適用範圍確實存在不同的判斷,較難形成共識。但對於當前模板所述但是,中文維基社群目前的共識認為,中國共產黨的其他文件,非著作權法第五條所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因此,本模板的使用僅限於以上所列之文件。,我贊同對其敘述折中調整,即當前中文維基文庫社群對中國共產黨的其他文件是否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所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尚未形成共識。--字節討論2021年9月15日 (三) 01:06 (UTC)回覆
基本上可以提案人撤案結束了?各位辛苦了。那最後確認一下這個「共識」是怎麼回事好了。@Zhxy_519, Hat600:二位於此類話題參與頗久,能否確認一下?--瓜皮仔Canton 2021年9月15日 (三) 14:04 (UTC)回覆
又要考古。我現在有印象的至少是15年:
  • 分類:中國共產黨下文件,將準備對1945年後及非黨名義作品進行清理,請各位發表意見。--Zhxy 519討論) 2015年11月11日 (三) 12:31 (UTC)
    • 請儘快清理。軍隊黨政不分,署中央軍委的可能需要保留。另外文革期間存在黨政不分的情況是否考慮例外?PS 居然某人還在這兒活動過。 --達師 - 334 - 554 2016年1月6日 (三) 04:20 (UTC)
  • 開始清理。由於數量較多,歡迎各位用戶監督並繼續提供意見。--Zhxy 519討論) 2016年3月13日 (日) 08:32 (UTC)

2015年11月起開始提案。 請注意共識的定義:共識是一種典型但往往含蓄無形的過程。所有沒有異議或不被其他編者回退的編輯,均可假定其具備共識。並不需要刻意發動討論,這個就是長期慣例為共識的。--Zhxy 519討論2021年9月15日 (三) 19:07 (UTC)回覆

依據監督並繼續提供意見於現階段而言,是已打破上述之部分仍堅持個別管理立場之可能所謂「共識」——參見針對2015年11月草案的終止呈請,及本地在案記錄各項記錄1記錄2版權討論1等。
而本案目標為繼續打破有關面向本地之虛假陳述,是以當案內活躍各方意見,趨顯延展文件範圍之可能性是仍可存在、之不過如何確定一個方向倒可能有待商榷爾,相信目前本案之共識在於模板該虛假陳述是從未有解決或準確詮釋過本地真實之不同意見、而不應該繼續如此公開欺詐社群和讀者,但社群是仍需要繼續討論如何更好展示一個不會造成更大不公而收窄分歧的陳述替代之
本案或許不可能在眾說紛繞間取得一個當下可能急需的答案,但認為提案人開始本案的進程、並為持續之討論提供出一點有意義的研判方向是值得我們讚許的,而本案在保證充分展示不同意見、價值觀和利益考量等的情況下如果可為本地社區等留下具價值而可繼續思辨的疑問,相信也是可為維基社區項目與實踐等持續前行提供最為寶貴的動力
願各位謹記,並維持動力和專注,繼續思考和探索我們仍需和進一步可面對的疑問和挑戰。
此為本案代為之共議所得小結。感謝各位參與而一定完滿、促使本案之思疑向深遠邁進,並期待可繼續一同在不同課題中有良好協作。—— Longway22討論2021年9月16日 (四) 01:22 (UTC)回覆
對於以上Longway22之胡言亂語不予理睬。Zhxy_519的共識說明沒有人否定,那麼共識雖多次被挑戰,但沒有形成挑戰共識之共識,所以本模板將獲得維持。本案就此可關閉。--瓜皮仔Canton 2021年10月5日 (二) 14:42 (UTC)回覆
請見下方最新之提出,閣下可提供利益關聯意見,切勿繼續濫權干預整體共議。 Longway22討論2021年10月5日 (二) 23:59 (UTC)回覆
下方支持方案2和方案3的用戶明明比方案1多,我反對將本案現在關閉(即選擇支持者最少的方案1)。瓜皮仔Zhxy 519要是想支持方案1,請在下方提出支持方案1的理由,獲得大部分用戶支持後才能選擇方案1。--Midleading討論2021年10月6日 (三) 03:18 (UTC)回覆

對提案之方案 編輯

同意方案2。由於中國共產黨不具有立法和司法的權利,所以上述判例中黨章和人大報告被視為的顯然是具有行政性質的文件。這證明中國共產黨具有行政權,我認為可能是因為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唯一的合法政黨。基於上述理由,我認為中國共產黨發布的一切具有行政效力的文件均為共有領域,即方案2。——落花有意12138討論2021年8月3日 (二) 11:00 (UTC)回覆
依據中共有關明文而視,部分傾向於方案2,並期可參考本編原修訂之版本適當再整合,作為後續之討論改進的基礎,以更全面應對不同文件之特定效力性質。——Longway22討論2021年8月7日 (六) 04:34 (UTC)回覆
鑑於下列討論可見有關維持爭議之理解根據相對模糊、法理不足而合理疑點仍多,而基於站點所處司法管轄區之基礎,建議將適用普通法原則對個案進行判斷加入模板輔助說明,便利形成之方案實際可遵循合規法理實踐。——Longway22討論2021年8月9日 (一) 00:36 (UTC)回覆
感謝字節君提出的參考方案,但我認為在共識就達成對使用的法律理據的一致前無法具體表示對某一方案的具體支持。——但如果一定要給一個現階段的態度以旁證我現階段的立場,我要說方案3比方案2好一些,它更符合各種法源(包括《刑事審判參考》)的要求。(這不代表我現階段就無條件支持方案3,仍希望從各位的討論中繼續獲益從而隨時調整自己的立場以更有利此次模板的可能調整。)--銀色雪莉討論2021年8月9日 (一) 02:35 (UTC)回覆
正如我在上方所述,所提方案僅供大家參考討論,不是投票,也衷心希望大家提出修改意見,通過廣泛討論形成共識。--字節討論2021年8月10日 (二) 12:22 (UTC)回覆
一旦嘗試討論不同意基於現有方案再選擇的時很容易產生苦難,即無法整理出不認同現有方案之妥協點,而且明顯飄移嚴重化,會影響共識後續穩定度。期第三方可先穩固方案2和方案3間的分歧差距,釐清階段優化方向可便於繼續形成共識。——Longway22討論2021年8月16日 (一) 06:51 (UTC)回覆

銀雪閣下於下方大幅提供意見之時,撇開其他分歧而銀雪閣下有提出方案2加上「黨中央發布的官方文獻,由一定的組織和人員負責起草,經特定的組織程序決議通過,在全黨範圍內具有約束力」,本編認為有可商議之空間,陋見如下:
基於文本實際效能等而言,上述當中的「特定的組織決議過程」與約束力未必有絕對關聯度,判讀個案其效能與撰文人本身身份或頭銜等亦有關聯度,茲建議在該句中仍附加上本編所提出之個案判讀等類似元素。 Longway22討論2021年8月10日 (二) 13:26 (UTC)回覆
首先,非常認同字節君的說法,我們目前繼續尋求共識中,希求廣泛討論,我也對字節君能初步提出幾個參考方案引發諸位討論的做法表示感謝。
另外,@Longway22:很遺憾不知道是因為我寫得太長影響了您的閱讀還是我的粗體加得不到位,我得在這裡重申:我對方案2的疑慮無涉於您所理解的引文「重點」——「特定的組織決議過程」,而正正在於您自行提到的「本身身份或頭銜」,請注意我在下方已說明(但為了方便各位觀看我稍作複述),方案2所據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中第三條內容,與《刑事審判參考》中「黨中央發布的官方文獻,由一定的組織和人員負責起草,經特定的組織程序決議通過,在全黨範圍內具有約束力」的表述,在發文機關頭銜範圍和效力範圍上不盡相同,因此本人對當前方案2認為需要修改而至少暫時更傾向於方案3(因其至少屬於上述兩文獻的共通部分)。當然,我非常歡迎您提出修改建議,對於您提到的加入「個案判讀」,我不太清楚您所指的是什麼,但我認為如果是已有法律明文和指導案例說理闡述作為模板支撐的話,恐無此必要。--銀色雪莉討論2021年8月10日 (二) 13:56 (UTC)回覆
閣下可能事實忽略《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包括所明定之範圍,既已具備明文效力,則僅需再備註如在大範圍內「具有約束力」的條件。而以共產黨中央統一領導所有黨組織之事實結構等而言,於方案細則中強調中央與否並非必要之元素,因為中央下級組織以現事實結構等不可能獨立產生抵觸中央統一領導體系系統之效力,應不影響目前社群認識共產黨領銜文件等具備約束力之共識 Longway22討論2021年8月13日 (五) 03:34 (UTC)回覆
您所指「《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所言及的明文範圍與具備的明文效力」是由基於中共在黨內對黨內機關和個人的領導所確立的,這些範圍與效力對中共組織自身的效力沒人質疑;但是,其是否具有行政性質則自應由法律決定,而並非由此條例來決定(事實上此條例也並未言及)。之所以今天我們在討論(部分)中共文件是否具有行政性質,首先是由《刑事審判參考》的案例說理而觸發的,如果繞開此指導案例或僅把這一指導案例當作一個門面牌子而忽略其文面含義,恐怕都背離其本意。則連此前的模板的存在正當性都是一個問題了(此前的模板據《刑事審判參考》的案例說理來建立,我想您不會反對吧?)。我們是討論模板的法律依據並進而改善模板應用,根據法律探討是否適當擴大收錄範圍,至於內里言及什麼元素,這恐怕不是你我來決定而是根據法律的說明作出的決定,今天你我能看到的限制線已經畫出來了,如果此後限制線有變化,那當然另行調整,但線就在此處,卻不看文面而要靠無限延伸和自由心證,恐難接受。總之,以上討論與中共具備何種權力與勢力根本無關,討論法律依據而拋開法律,只單靠黨內條例論說,我個人意見認為是值得商榷的。——因此,我個人的建議如下:

基於《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所言及「黨中央發布的官方文獻,由一定的組織和人員負責起草,經特定的組織程序決議通過,在全黨範圍內具有約束力,可視為『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屬於上述第一類除外情形」,並參考《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第三條、第九條和第十條,可認為黨的中央組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就其職權範圍內有關事項所制定之黨內法規,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對於已超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所規定保護期的其他中國共產黨文件,應使用版權失效模板。

拋磚引玉,尚請諸君指正賜教。--銀色雪莉討論2021年8月13日 (五) 04:35 (UTC)回覆
詳細分析在總案底部,簡述就是,根據對應實際管轄區現行憲法所確立、明文剝奪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中國共產黨(絕對)領導有制約、約束等法定權限,在未有要求遵守黨員章程外、實際在轄區事實受權黨團組織之黨員執行黨內文件,可以強制轄區黨外同一級轄區之公務人員、從業者或平民等必須遵循黨團組織之領導而事實執行同一文件,可定轄區內機關(《刑事審判參考》屬該項衍生作品)、人民均於法理事實中有受黨團尤黨團中央部門之(行政)權力限制和影響,可視有關作品具備對應屬性,不在黨國著作權法之權利限制範圍內。——Longway22討論2021年8月13日 (五) 07:32 (UTC)回覆
我先做一個簡述回應:恰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指出的「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遭到了您的誤解——您的「明文剝奪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中國共產黨(絕對)領導有制約、約束等法定權限」與本條所指的「破壞」至少在字面上的外延有顯著差距;而正是本法之第五條言明「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可以反證您指「明文剝奪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中國共產黨(絕對)領導有制約、約束等法定權限」之遺漏——您遺忘了法律的存在(請您注意,我們是在討論模板的法律依據,而不是開政治制度研究會議,如果單憑政治制度,無視法條存在,則請問著作權這一法律觀念有何存在價值?)。至於您再三用各類「事實」來無限外延甚至挑戰「法條」,這是典型的過度自由心證;恕我直言,您也許不喜歡被「極權國家」的「傀儡法律」所掣肘,但如果不是在討論這一「傀儡法律」的適用性,那我們是否也可以推而廣之認定一切保護大陸出版物之「傀儡法律」都是無效的?正是因為法有明文,我們的討論才有所依據。相關具體,我在下文作說明,請移步底部。--銀色雪莉討論2021年8月15日 (日) 15:31 (UTC)回覆
簡述引用重點、銀雪閣下可與各閱者同閱:公務員義務包括如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無制約條款(十四條),與本案提交之憲法前置剝奪表述同,既已無限擴大不至於中共中組部或其他單一提及之分支機構等、均有潛在無限權力影響,為進一步黨國之實證,合乎所求之「事實」和「法理」二,亦是本案議據根之一 Longway22討論2021年8月16日 (一) 04:53 (UTC)回覆
這就更加荒唐了,公務員法第二條已經言明,「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既然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其所屬之機關自然屬於行政機構,其文件具有行政性亦是意料中事,根本與中共之領導無涉;而本模板討論的卻是中共文件之是否具有行政性,您卻扯起了份屬行政機關的問題。若照您的推論,則今日中共最高領導人亦曾講過「黨是領導一切的」之語,照您的推論亦即指包括私人作品在內的創作盡皆受中共領導,則您動議盡數在維基項目推翻大陸之版權體系即可,不論公私一律收錄,何須如此周折?希望您能回到法律的討論,思考務實可行的方案,而不是僅僅依據(我無法理解其用意的)過度自由心證。--銀色雪莉討論2021年8月16日 (一) 05:54 (UTC)回覆
重申方案2與方案3非不可整合,即回到方案本身並無問題,僅在於整合元素之敲定與否(所見是未有明確一個整合位置)。效力與否事實如照有關提出之自由證明原則、包括對應管轄區主管機關也可無限自成閉環——基此也建議社群可慮有關管轄區之自證因素,如社群等是否認為版權基於法理一般失效而主管轄區仍可依據其一貫之自證因素而伸縮無限(主權)控權、並衝撞含本站轄區在內的一般司法管轄區權限之情況。——Longway22討論2021年8月16日 (一) 06:46 (UTC)回覆

數據參考 編輯

目前黨內法規有3615篇,見[5]。--曾晉哲討論2021年8月4日 (三) 23:51 (UTC)回覆
近期出版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匯編》收錄了1949年10月至2021年6月中共中央、中央紀委和中共中央工作機關制定的現行有效且公開發布的黨內法規,共183部。其中,中共中央制定的黨內法規108部,中央紀委以及中共中央工作機關制定的黨內法規75部。[6]--字節討論2021年9月3日 (五) 11:34 (UTC)回覆

正顯示版本所聲稱「共識」之存疑 編輯

這裡要說一句,原有的共識本就不存在,「中文維基社群中目前的共識是非著作權法第五條之對象」根本就是偽共識,甚至妄圖代表中文維基文庫社群、中文維基百科社群等社群,何來挑戰共識之說?Fire and Ice討論2021年8月6日 (五) 08:16 (UTC)回覆
@Fire-and-Ice:閣下請假定善意——落花有意12138討論2021年8月6日 (五) 08:31 (UTC)回覆
我不知道何來AGF,Zhxy 519的編輯企圖代表「中文維基社群」難道不是事實嗎?或者你能給出這條編輯的AGF的其他解釋嗎?Fire and Ice討論2021年8月6日 (五) 08:36 (UTC)回覆
@Fire-and-Ice:是事實。@字節:建議先將模板小字部分改為「但是,中國共產黨的其他文件是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問題,在中文維基社群中存在爭議。在有進一步共識之前,本模板的使用僅限於以上所列之文件。對於已超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所規定保護期的其他中國共產黨文件,應使用版權失效模板。」。@Zhxy 519:請解釋您在2018年12月30日做出的編輯版本1524863所稱「社群共識」形成於何處,為何回退2020年由user:Longway22做出的改進編輯。——落花有意12138討論2021年8月6日 (五) 09:15 (UTC)回覆
  1. w:WP:CON#過程:假如其他編者後來修改了舊的版本,而新的版本也不被質疑,我們可以就認為新的共識已經形成。當你回退你不同意的編輯時,你不應簡單標註為「無共識」,而應該表明你的反對意見。共識就是長久存在,不需我代表。
  2. 我認為這裡用「請說明」的問法是奇怪的。同意longway22的話嗎?那就說々其發言如何合理,不應回退;同意我的,那就不需要問了。--Zhxy 519討論2021年8月6日 (五) 14:41 (UTC)回覆
    在此之前煩請您解釋一下為何用日文字符「々」吧?畢竟歸根到底,本站不是日語維基文庫Liuxinyu970226討論2021年8月7日 (六) 06:18 (UTC)回覆
@Zhxy 519:1.您的編輯被Fire-and-Ice二度回退,並使其發起討論,這足以證明有充足的反對意見,已經證明該共識的形成未採用反對意見,是不合理的。2.無論是否有該共識,您未經討論便在該模板聲稱這一行為顯然有失妥當 3.因為共識應當得到充分的支持並採用小部分人的合理意見,而您的行為兩者均不符合,因此恐怕未能稱得上是共識。
1.「無共識」證明您的編輯內容不合理,因此應當回退,這便是回退的理由。2.我說的不是「請說明」而是「請解釋」。如您所言,回退應當說明回退的理由——即反對意見,而您的回退僅僅說明該筆編輯為回退,而並未說明理由,因此在此詢問。3.無論我是否同意您的編輯,未經討論也未說明理由的回退本身便不妥當,因此不存在「同意我的便不需要問了」。——落花有意12138討論2021年8月7日 (六) 00:34 (UTC)回覆
恕我不對閣下完全一對一回應。
  1. 所以,如我寫的,「偽共識」跟「無共識」沒甚麼差別,不應作回退理由,發起的那個討論我想很多人根本沒注意到,就那麼湮沒了。其次,我在甚麼模板聲稱甚麼行為失妥了?我沒找到也不記得了。
  2. 解釋和說明也是一個意思吧。你說的也對,我當時是直接回退,但沒有一定要給理由才是妥當的說法。閣下既然問了,就是看到Longway22在模板寫了一堆不知所云的東西。--Zhxy 519討論2021年8月7日 (六) 02:12 (UTC)回覆
@Zhxy 519:1.請您解釋為什麼不應做回退理由。2.發起的討論是否有人注意與我的觀點無關,我的重點是此人回退後提出了討論,便說明其認為該事務應當取得共識後再編輯,這是一個反對意見。3.我認為您在該模板宣稱未經討論的觀點為社群共識這一行為不妥。4.請問為什麼稱其為「不知所云」,添加的內容均有法律依據並獲得社群共識。——落花有意12138討論2021年8月7日 (六) 03:27 (UTC)回覆
這個模板是本身聲明代表「中文維基社群」的共識,然而「中文維基社群」根本沒有這一共識,難道這一回退理由還不夠充足嗎?看好了,我反對的是「中文維基社群目前的共識認為,中國共產黨的其他文件,非著作權法第五條所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這一陳述本身。zhxy 519多次回退至無共識版本並把我封禁是毫無道理的。Fire and Ice討論2021年8月7日 (六) 04:22 (UTC)回覆
你們連我寫甚麼都不看嗎?不能拿「無共識」回退是w:WP:CON#過程的原文,要質疑就要拿出質疑的理由。Longway22的法律依據?就說甚麼三大改造那一段吧,拿一個法律有關的教科書就來貼,跟正文有關係嗎?有在之前討論拿出來,得到他人贊成嗎?閣下不能沒話找話來「討論」,上面還有「中共是唯一合法政黨」之語,再講這些錯話,我就可以完全無視閣下了。--Zhxy 519討論2021年8月7日 (六) 05:27 (UTC)回覆
1.該方針的背景為維基百科,按常識理解,此處的「無共識」與上述的無共識不同,後者的邏輯關係是:因為沒有相關的共識,所以添加的內容是錯的,所以應當回退。2.北京大學出版社是具有一定可信度的,基於這一點,其發布的內容在未有證據證明為假之前,應當假定為真。關於注釋三,有官方媒體引用,即使無原文,也可以假定真實。3.Wikisource:寫字間/存檔/2021#重新討論中共作品的版權狀態4.關於「中共是唯一合法政黨」,其為長久爭議話題,在此不應展開討論。5.「無視」他人不符合維基禮儀,根本上阻礙了討論正常進行,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該種行為均被認為是不對的。——落花有意12138討論2021年8月7日 (六) 06:17 (UTC)回覆
@Zhxy 519:補ping——落花有意12138討論2021年8月7日 (六) 06:18 (UTC)回覆
再講這些錯話,我就可以完全無視閣下了。原話奉還。我的回退理由不是什麼該編輯無共識,而是你加的陳述是錯的!這已經表達了我的反對意見,聽懂了嗎?Fire and Ice討論2021年8月7日 (六) 07:21 (UTC)回覆

高來高去(銀色雪莉語)每隔一段時間就要來折騰一次。相比在刪除討論能看到曾晉哲拿出那篇決定性的裁定,這次發難連長篇論證也沒有,下面又在離題,這種討論真的看不到意義。中共作品刪除是不是共識?反正除了「不懂」,一直都在做。但只要有影響性的法律決定,有沒有共識都要法律第一。—-瓜皮仔Canton 2021年8月7日 (六) 09:41 (UTC)回覆

該種討論屬於爭議問題,大家都不是法律專家,有案例或者解釋最好,沒有就這麼討論着直到獲得足夠共識,所有人都沒有反對意見——落花有意12138討論2021年8月7日 (六) 10:20 (UTC)回覆
另外就是維基媒體所有網站皆不搞審查內容行為,只要適合收錄,憑啥不收錄,既然WMF是一個美國的基金會,那麼就應該根據美國法律應收盡收,「中共作品」的版權狀態我還真沒啥特定興趣。Liuxinyu970226討論2021年8月7日 (六) 11:12 (UTC)回覆
@Gzdavidwong:如果真有這樣的共識,麻煩閣下貼出鏈接讓我閱覽一下可好?天天說「中共作品刪除是不是共識」卻不引用某個鏈接,我只能說我天天在看一件皇帝的新衣麼?--Liuxinyu970226討論2021年9月8日 (三) 22:53 (UTC)回覆
問我要甚麼?又不是我說它的的確確是共識的。--瓜皮仔Canton 2021年9月12日 (日) 13:35 (UTC)回覆

對總結式長編論見之對話 編輯

發表一點看法:

1、版權屬法律所保護的事物,若無法律則另算,若有法律(即便所謂的「事實無效」),但只要法律存續而未被廢除,則仍應遵守法律、法規等相關法律文件的規定來進行版權狀態分析,否則,何不整個推翻現行中國大陸版權法規定可也?中國大陸黨政分離不清版權判斷困難是共識事實,但仍不能僅僅因所謂「事實」甚至是「事實推論」來判定版權所屬,而應該是這「事實」或「事實推論」吻合了法律文件所言,從而使某文件獲得或失去版權效力。(舉例,Wikisource:版權討論#7月儲安平之仍在討論中之個案,若依所謂「事實推論」則儲安平之生死可「推」,何必討論?然而討論各方仍儘可能謹慎,並儘量以有效之文件或法條作為理據,即可印證在下之說;又舉例,正由於刑事審判參考所言之「顯然,《黨章》和《十七大報告》作為黨中央發布的官方文獻,由一定的組織和人員負責起草,經特定的組織程序決議通過,在全黨範圍內具有約束力,可視為『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才能使原應屬法人作品之中共黨章和黨大會報告成為行政文件。)

2、本條之所謂「共識爭論」,在下沒有評價(我不太懂評價高來高去的事情),但在下認為:現行模板中所言之「中文維基社群目前的共識認為,中國共產黨的其他文件,非著作權法第五條所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是不大準確的,這確實存在着爭論。因此在這一問題上我支持@落花有意12138:君的暫行改為「但是,中國共產黨的其他文件是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問題,在中文維基社群中存在爭議。在有進一步共識之前,本模板的使用僅限於以上所列之文件。對於已超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所規定保護期的其他中國共產黨文件,應使用版權失效模板。」的修改,直至進一步共識獲得為止。如此應可反映——即便是目前看起來相當對立的各方——的意見最大公約數。當然,如果哪位並不喜歡或不認為共識應該是尋求最大公約數,那當我沒說;又或者哪位認為這樣的修改無法(即便僅僅在目前)反映最大公約數的,請指正。

3、至於@Longway22:君的修改版本,我的意見是:您的模板中所提的三點,第一點我當然完全沒有異議,第三點我也沒有異議(大體上沒有異議,但我對您所指的「因此,本模板的使用不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機關已判明之文件」的提法表示有所疑慮,恰恰相反地在下認為應當根據法律文件來使您所指的「其他文件如個別判定合乎本著作權法第五條所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也可屬於公有領域」得到實現,但請容我在下文再詳細說明陋見)。但第二點中,首先,以僅具有學術論理性質的文獻(即便是法學文獻)作為現實法律問題的充分性佐證,在下是明顯不能接受的(出版社也罷教科書也罷,並不能作為文獻具備權威性——法律權威性——的佐證,即使「假定為真」,也只是一家之言,作為文庫方針模板建立之單一理據是不妥的);其次,毛的講話和中央政法小組的報告,其實恰恰指出了:①法律依然存在的事實——即便它部分或完全失效——因此在法律沒有被廢除之前,我們都應以其作為版權判斷的理據,而不是以所謂「事實」來作為判斷的依據——要是用「事實」作為依據,這事實起碼要得到具備法律或等價法律效力的文件加以確認;②黨內文件(部分)具有行政性質,應當劃入公有領域(「……我們的各種規章制度,大多數、百分之九十是司局搞的,我們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決議,開會,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來維持秩序。」)。關於①,五四七五七八八二乃至現行憲法,書面時效上從未中斷,均有對「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所指的明確規定,則由其機關屬性所決定的文件版權方可知,而不能搞自由心證和過度演繹;關於②,中共建政後各歷史時期可能存在之特殊情形,其實均可按照「黨中央發布的官方文獻,由一定的組織和人員負責起草,經特定的組織程序決議通過,在全黨範圍內具有約束力」來加以判斷。總之,符合上述所提的法律文件明文之特徵的,我認為是可以收錄的——正如Gzdavidwong君所言,法律第一——因此不符法之明文者,何必論?(我以上的論點可能忽略了w: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時期,但我總體大意就是依法辦事)

4、@Liuxinyu970226:君,版權狀態討論不是內容審查,收錄文獻時尊重文獻來源地法律也是正常的。說到興趣,其實在下也對中共作品興趣不大,但版權討論畢竟不可輕忽——何況社群難得地相當「熱火朝天」——因此在下才參與進來發表幾點謬論。另,插句嘴,「々」不僅是日文字符——所以還是回歸主題為好。(插了諸位的話,若有失禮之處請見諒。)

5、高來高去其實是就各方而論的,我不否認大家都提出不少值得思考的論點,但高來高去的東西實在太多了——所以我認同@Gzdavidwong:君在高來高去問題上的觀點——但應該對各方都是。PS:當然,這不代表我反對提出任何就其他編輯(包括管理員)行為進行質疑或挑戰的行為——程序上我是不反對,內容上我暫時沒有立場——就像我在另一個話題說的那樣;但請有意進行此類挑戰的編輯們注意在此話題下就事論事,不要讓對模板的討論被模糊焦點,也切勿動輒把具體事務問題擴大作無限延伸或上升到任何根本方針之存續——這樣對討論無益。

6、長篇大論,滿紙荒唐,歡迎諸君指正賜教。——但我不是想要和稀泥,所以如果有人誤會我是來和稀泥(也許沒有人誤會),特此聲明,我不是來做和事佬的。--銀色雪莉討論2021年8月8日 (日) 03:58 (UTC)回覆

1.同意。2.同意3.我們在討論的是模板背後的法律依據,而並非文庫方針。此問題暫無法律文件解答(至少我們還沒發現),因此只能引用學術文獻。同意該條其他意見。4.尊重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是因為美國與其共同簽署過國際條約,此是法律義務,而非道德義務。5.何為「高來高去」?6.真的很長。——落花有意12138討論2021年8月8日 (日) 07:08 (UTC)回覆
  • 很高興我們在一些問題上取得了(雖然目前暫時只是兩個人)的共識。就您的意見,我再詳細說明如下:
1、「文庫方針」的表述是我手誤,我指的也是模板背後的法律依據。但我不認為此問題沒有法律文件解答:《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已經列出了中共文件是否在公有的目前明確有效的審核標準,也就是「黨中央發布的官方文獻,由一定的組織和人員負責起草,經特定的組織程序決議通過,在全黨範圍內具有約束力」;對於有幾位編輯聚焦的黨政不分情況嚴重時期的文獻(如文革時期),此一時期憲法脈絡未曾中斷,其所指的各立法、司法和行政機關法有明文,這些機關及其下屬機構的發文自然無須質疑,而其他形態機關之發文,則皆應以前述《刑事審判參考》之列述判斷之,而不應該自由心證和過度演繹。至於引用學術文獻,我不反對,但請注意您曾說過的,我們在討論的是法律依據,學術文獻可作為論理之旁證,決不可作為模板建立之基礎證據(這也是我對Longway22君的不同意見之一)。總之,依法辦事。在此(不是對您)我願意再重申一次:不能以法律所謂「失效或部分失效」的緣故或者「權力結構」等過分延伸的無關議題,試圖徑自用「事實」或「事實推論」取代法律。
2、尊重文獻所在國法律不僅僅是尊重國際條約的緣故,還要考慮到使用者和編輯者(身處在文獻所在國的)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因此我稱「尊重文獻來源地法律也是正常的」,與您的意思雖有角度不同,但無根子上的衝突,我並未否認這是法律義務(相反,我的意思就是認為這是法律需要);同時,我並未提及「道德義務」,我也不認為道德義務是劃一的標準,所以我不清楚您所指的「而非道德義務」是意指我何處表述,請恕我不能回復此處了。
3、「高來高去」就是「高來高去」,字面意思罷了。至於長篇大論使得各位同仁須耗費寶貴時間,原非我所願,但我卻認為只有敘述清晰的論理(或者有些人認為囉嗦2333)才能有助於觀點各處細節的清晰陳述,有助於各方從中尋求最大公約數,而不至於演變為「高來高去」的局面。--銀色雪莉討論2021年8月8日 (日) 10:42 (UTC)回覆
1.字節編輯所提方案二,可謂是合乎法律明文。因為既有您所提到的指導案例可以證明中國共產黨有立法、司法或行政力量,因此,中國共產黨所發布的立法、司法或行政文件具有其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其為公有領域。所以我認為可以在您所提出的嚴格遵守判例的推論前提的方法更進一步,變為方案二,您怎麼看?2.閣下的表達雖然長,但是可以清楚地看出其中的邏輯脈絡,希望閣下可以保持此種邏輯清晰的發言方式。——落花有意12138討論2021年8月9日 (一) 08:17 (UTC)回覆
您好,謹回復如下:1、能理解您的說法,在下屬於對於文字的字眼比較深究的人(也許是死板的法條主義者233),傾向於在法有明文的前提下儘量減少延伸演繹(請注意我並非以為延伸演繹是錯的,而只是在實務上更傾向於不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進行延伸演繹),於是我注意到《刑事審判參考》中「黨中央發布的官方文獻,由一定的組織和人員負責起草,經特定的組織程序決議通過,在全黨範圍內具有約束力」的限制性字眼,與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中第三條內容在適用範圍上首先可能不盡完全相同,所以目前比較傾向於不反對(在不乏爭議的問題上很難說馬上完全支持某一方案,請您諒解我的「不反對」之意)稍保守但屬於兩文獻之公共部分的第3條(當然,我主要重視的是它完全屬於指導案例的說理範疇,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爭議)。至於中共在黨政分離情況複雜下具有或不具有何種力量,於我而言是另外的議題,比起「事實」我可能更重視「程序」與「條文」。但我並不是表示反對方案2——而是需要仔細看看每一種文件是否能夠在《刑事審判參考》所言及的範圍內。——但我並非要對諸位的立場進行批判,和而不同,我非常贊成每個人的說法都應有不同的地方,也希望能從大家有益的討論中至少達成公約數的存在。2、非常感謝您對於長文不感厭倦,我也是聊以自嘲,也希望能夠拋磚引玉,引出更多詳細的同或不同意見,供各位同仁考量。--銀色雪莉討論2021年8月9日 (一) 10:43 (UTC)回覆
該討論串已取得共識:同意方案3,不反對方案2——落花有意12138討論2021年8月10日 (二) 07:15 (UTC)回覆
我覺得此處我與您的共識最多只有同意方案3,我並未表示不反對——也並未表示反對——方案2,我認為如果按現在的方案2,其所依據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第三條所提及的發文機構和效力範圍與《刑事審判參考》是不同的,所以現行的方案2我並不表示支持,至少需要加上「黨中央發布的官方文獻,由一定的組織和人員負責起草,經特定的組織程序決議通過,在全黨範圍內具有約束力」的限制性前提。--銀色雪莉討論2021年8月10日 (二) 11:35 (UTC)回覆

在此僅先圍繞銀雪閣下副知本編的第三點,大概補充一下意見(論述可能涉及其他幾點),供各位參詳:粗淺理解雖然針對文本屬於中共文件類別,但在本地站點中適用的管轄區法理屬於commom law之體系,於這裡引用普通法基礎除合乎管轄區之精神、亦是合乎維基系統與本地立基之共識形成——是故銀雪閣下排除學術性證明時,論說之基礎不認為非常可靠,根據有關共識和實踐、再引用典籍之理論等加以佐證,在commom sense/law當中是其中一個完成之證明,如需質疑有關建議可以引用其他論本等再加以反證。需注意(可能以前提過,再說明)本編原修訂之版本中、所引用之法律著作主編,具備政府法律專家身份,同時任多地法院和檢察院的咨詢專家,如疑慮者考慮引用其他正式論本辯駁、謹記考慮論本發表者之資歷和經驗等是否適當。另請注意上邊本編已提討論之行政特權問題(補追加鏈接)是否可能violate copyright、而於本地之尺度實際製造矛盾妨礙commom sense之持續,是以該等論說也可關乎達師閣下曾表述之另一困難,於本地重論等務必加以留意。——Longway22討論2021年8月8日 (日) 10:57 (UTC)回覆
很高興您也加入到這一討論當中來,您的意見使我深感獲益,並就您的意見謹回復如下:
1、您言及「在本地站點中適用的管轄區法理屬於commom law之體系,於這裡引用普通法基礎除合乎管轄區之精神、亦是合乎維基系統與本地立基之共識形成」,我對此沒有異議,並且清楚認知到正如Liuxinyu970226君此前言及的「既然WMF是一個美國的基金會,那麼就應該根據美國法律應收盡收」,Wikisource:版權信息/全文中也明確言及「由於維基數據庫位於美國佛羅里達州境內,數據庫里的內容是否合法顯然應當首先依據美國的版權法來確定」。但是正是在此文庫方針下也指出,「但當本站有許多中文國家地區用戶時,也參考這些國家地區,像是兩岸四地以及新加坡的版權法律法規」。自然,「首先依據」與「參考」不能相提並論,但是我們如今「討論的是模板背後的法律依據,而並非文庫方針」(落花君語),那麼按照文庫現行方針,是不是應該在依據common law的同時,參考文獻所在地的版權法律法規?抑或是閣下想要提出的,實際是對方針的修改?如是,應當另起一爐灶,而不應當在此問題中「把具體事務問題擴大作無限延伸」(敝人的陋見)。
2、有見及此,則有關於您所指我「排除學術性證明」之說法:首先,我應當向您指出的是,我涉及此處的的原話是「以僅具有學術論理性質的文獻(即便是法學文獻)作為現實法律問題的充分性佐證......作為模板建立之單一理據是不妥的」(以及在後文與落花君的交流中所說的「學術文獻可作為論理之旁證,決不可作為模板建立之基礎證據」)——以上應該並無「排除」學術性證明之嫌疑吧?這顯然是在表達對於僅以(且既缺少您所說的「有關共識和實踐」(話題下各方的表現已體現出,在此處此刻並無共識;至於實踐,我猜測您指的是法律實務實踐,那麼《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就是很典型的實務實踐,但它卻說明了您的觀點和我的觀點存在某部分的可洽——「黨內文件(部分)具有行政性質,應當劃入公有領域」——當然您要是不認為那是最大公約數則另當別論,也許是我會錯情表錯意xd),從而使得您的「加以佐證」落了空;同時也缺少我所要求的法律條文印證)某一種學術性證明作為模板建立之基礎證據的擔憂。其次,有鑑於第一點中我已陳述,若要按現有方針來,需「參考」當地法規時,則此處之「參考」自然是首先以中特法(按一般公意的理解,此法系雖雜糅但總體是大陸法的路子)為背景來使用當地法律文件,恕我淺陋,我不曾見過有人用common law之邏輯解釋或使用中特法或者大陸法背景的法律文件(解釋或使用,不是評價)——然而這一學術性文獻在中特法背景下甚至根本不能算法律文件,這樣一來,不論其「發表者之資歷和經驗」,似乎都無法成為一個單一理據基礎證據(但我仍然贊成引入多方意見以便旁證觀點)。
3、所以,如果您要純用common law,請提出方針修改動議尋求共識;如果您要參考中特法,是否應該客隨主便?若您要提出修改方針動議,請先注意方針初衷——「但當本站有許多中文國家地區用戶時」,著作權法是屬地法,考量本地有各方來客編輯時,對這一方針作出「您想要的改動」是否符合您所說的「維基系統與本地立基之共識」——我不記得維基系統有一個共識叫「趕客」(這是粵語,我一下子也想不到更好的詞)或者「使用戶置身於不必要的風險中」?
4、「行政特權問題是否可能violate copyright」、「妨礙commom sense之持續」,我想這是於前述文中已可以回答的問題,就不一一回復了。我還是想提醒,我們討論的是法律依據問題。恰好您提到了達師君曾表述過的內容,我此前認真拜讀過,當中提到:「以「沒有證據證明不是PD」來證明PD顯然不妥;我們連「沒有人且不會有人聲稱是作者」那個模板都沒留下,何況現在這個語境呢?」,在我看來,他的說法顯出了「中國大陸黨政分離不清版權判斷困難是共識事實」(這是在下此前講的,我想應該是您我他眾人共同的觀點),但同時他也指出了即便如此,以「以「沒有證據證明不是PD」來證明PD」這種典型屬於我此前所表述的用所謂「事實」或「事實推論」來證明版權狀況是「顯然不妥」的。(這是在下個人的妄解,若達師君覺得曲解了他的本意,那實在抱歉)還是那句話,要麼請去提修改方針動議,我的意見如第三點,要麼,請看第五點。
5、綜上,為免我的拙劣文筆使得諸君誤會我的真實意圖,謹簡述如下:按我的陋見,可以在「參考」按照歷史和現有法律和具備等效法律諸文件制約下,適當擴大現有模板範圍(這個制約的範圍及相關條文,我前文已經說過,恕不複述),但不能搞自由心證和過度演繹。我想這也許能為各方之尋求最大公約數先畫一個虛圈(我並沒有那個臉面和勇氣動輒以共識自居)。
以上,請諸君指正;又囉里囉嗦了半天,長篇臭論,蒙Longway22君協助實現版面區隔,以免影響各位閱讀體驗,十分感謝。PS:適才有朋友問什麼是「高來高去」,我不幸地發現,這一部分在下自己的論述也不幸部分陷入了「高來高去」的怪圈——不然我無法應對「高來高去」。嗚呼哀哉。--銀色雪莉討論2021年8月8日 (日) 15:13 (UTC)回覆
感謝閣下的回覆,閱未有提供任何文本反證原本編修訂引用之法律意見,也無法認可有關未有引證所得之訴諸意見,維持已提出之意見。還望閱者可參與討論上區之具體共識方案,避免無人有意參與協作方面而導致議案再次存檔。 Longway22討論2021年8月9日 (一) 00:30 (UTC)回覆
當在下引用有明文的法律文本請您注意時,您卻說在下「未有提供任何文本」,這說法是不當的;而當您在高屋建瓴跨越式引用普通法之原理試圖解釋或使用大陸法背景的法律文件,甚至試圖引用在大陸法背景下並非法律文件的法學學者意見並試圖超越大陸法背景人為拔高其法律效能時,卻以此背景指稱在下據法律條文而發的推演議論為「未有引證所得之訴諸意見」,實不知其何所指為?至於關於共識方案之意見,我已言明立場,建議您可以再稍稍細緻一點閱覽前文(當然,如果是因為長度太長使您不耐,那是我應當抱歉的),何以導致無人參與?我們在討論的過程中希望凝聚各方意見,尋求最大公約數,而不是以自身立場為不可逾越之「聖域」,我想這才是維基之共識。非常遺憾與您的討論未能尋求最大公約數,但很高興與您討論。--銀色雪莉討論2021年8月9日 (一) 02:28 (UTC)回覆
@Longway22, 銀色雪莉: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大陸法系」而非「w:海洋法系」,因此只使用成文法,判例法被演化為「指導案例」。但是,由於對於中國共產黨作品,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的締約國,所以該作品受到所有締約國的保護,其中包括美國。綜上,我們需要討論的一個新議題為:當一部中國共產黨作品在中國是公有領域,是否意味着該作品同時在美國為公有領域?(即,是否視為作者放棄作品版權?)
我倒不認為這個問題存在不明之處,一部作品,不管是否中共作品,在中國是公有領域,並不代表在美國就進入公有領域,這正是由伯爾尼公約美國對較短期間規則的不接受性決定的,在Wikisource:版權信息/全文中已有前人詳細論述,恕我不展開了。--銀色雪莉討論2021年8月9日 (一) 10:43 (UTC)回覆
@銀色雪莉:謝謝您。既然如此,那麼是否意味着即使中共作品屬於公有領域,本文庫也要等70年?——落花有意12138討論2021年8月10日 (二) 07:15 (UTC)回覆
我不太明白您的意思,如果中共作品中「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那麼這些文件的版權判定就類同於法律,自發布起就從來不適用於版權法而在公有領域,何來等70年?--銀色雪莉討論2021年8月10日 (二) 11:35 (UTC)回覆
我的理解同上。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第七條第8款建議的較短期間規則和美國對較短期間規則的不接受性針對的都是有版權,有多久的問題。中共作品(範圍待討論)依《著作權法》第五條豁免版權,自始至終無版權。既無版權又何來討論有多久問題呢?--字節討論2021年8月10日 (二) 11:51 (UTC)回覆
已理解,謝謝二位——落花有意12138討論2021年8月11日 (三) 08:13 (UTC)回覆

我很疑惑的是,小標題的存在到底是為了區別「個別」,還是區別「長篇」?如果僅是區別「長篇」,那我當為影響各位的閱讀體驗致歉;但如果是區別「個別」,那未免有過度自我中心主義之嫌了。但我仍願意對Longway22君您回復您所設置的小標題的行為做善意推定,因此我選擇相信是為了區別「長篇」。至於您指我「正妨礙其他意見之表達」,請清晰指明我的言辭中可有此種立場的具體反映,否則,這樣的所指就是無根木無源水了。如果僅僅是因為我與您的立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一致(我本想寫「我與您的立場有一定程度上的一致」,但恐怕您不這麼認為,我也無須再解釋了,上面已經講得很清楚)而給我扣上「扭曲共識表述之嫌疑」的帽子(請詳見編輯摘要),那麼恐怕我以長篇詳細敘述我的立場以使諸君不致誤解的意圖不幸落空了。我們的討論是為了尋求共識,尋求共識時展示本身目前之立場是您與我都在做的事情,但卻厚此薄彼,您的是「共識表述」,我的就是「妨礙表達」,則不免違背了尋求共識之討論的良好願望了。另,容我再說一句:請問你我都同屬維基編輯的情況下,難道我是具有什麼特殊的權限或技能,足以說幾句話就能「妨礙其他意見之表達」?這使我深感疑惑呢。--銀色雪莉討論2021年8月9日 (一) 03:00 (UTC)回覆
「個別」「長篇」很難讓人看出是善意待之,已將該標題刪除。我早對此類小動作已有過類似警告。--瓜皮仔Canton 2021年8月10日 (二) 12:07 (UTC)回覆
有關做法無法苟同,同時不再認為閣下適任本地所謂現有角色,並請閱者無視上述。——Longway22討論2021年8月10日 (二) 12:16 (UTC)回覆
@Gzdavidwong:感謝您的操作,我對您的第一句話亦有同感。不過標題既已由創作者加以一定程度修正,我也無意繼續糾纏於此細節問題,希望這樣的表態能更促進在本話題之核心問題上不斷與各種意見碰撞以求獲得合理的共識。感謝您的聲援,也期待您得空時為本話題之核心問題提出您更詳細的意見(此前您的意見已拜讀過,在我闡述陋見時亦引用過您與我意見相同之處,所以也很期待您就您的意見能進一步發揮敘述,從而加強各方碰撞)。--銀色雪莉討論2021年8月10日 (二) 14:18 (UTC)回覆
基於以上為免他者亂入而擴大其他分歧,已修正,並嘗試再以銀雪閣下之疑慮而適當解釋:認為本編與銀雪閣下之論見互異、部分分歧點在於法理詮釋之基礎、過程和論據實質等存有不同,目前看大概還暫時處於各有進路,需良好方縮窄共議。不過銀雪閣下上方對於方案2之附加建議,本編也認為有可商議之空間,將適整合不同於上方方案區域再行商議 Longway22討論2021年8月10日 (二) 13:18 (UTC)回覆
您好,有關於您此前添加小標題、恢復小標題行為和相應的編輯摘要當中引起我的疑慮,我已在前有發言,雖遺憾未獲您詳細回復,但您相應對標題尋求修正,我亦相應對您的行為作出善意推定並不再關注於此小標題問題,以求促進討論。但這不改變我對Gzdavidwong君第一句話的認同——最開始的小標題確實難以讓人感到善意。希望能與您在實事求是和更富善意的前提下,繼續展開不同視角的討論以尋求共識。--銀色雪莉討論2021年8月10日 (二) 14:18 (UTC)回覆
@銀色雪莉:我其實也該說的都說了,我自知不常來文庫,但直觀上和早前的意見一致,認為中共始終不等於國家機關。以前別人的意見也不重覆,但這次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怎麼看也還是「黨內」,不似能擴大範圍。--瓜皮仔Canton 2021年8月12日 (四) 12:45 (UTC)回覆
感謝您提供您的觀點,我也非常同意您的不認為《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能作為支撐擴大範圍的直接證據的說法。我目前的看法是此前已經被承認效用並用於界定中共文件可否劃入公有的《刑事審判參考》之案例,提及符合「黨中央發布的官方文獻......在全黨範圍內具有約束力」之特徵,這一條似可為部分中共文件(我個人認為至少須符合「黨中央發布」和「在全黨範圍內具有約束力」)創造可以接受的(也合乎文件字面含義的,因此是可以在法律下有制約地,而非全部把中共文獻)劃入公有的標準;而《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作為參考,僅能起到指明符合前述特徵的文件的類型的作用,不能把它作為直接證據。--銀色雪莉討論2021年8月12日 (四) 15:50 (UTC)回覆

您好,我認為中共規章並非是需要所有人遵守的,這一點上我理解並同意您的意見。不過由於《刑事審判參考》判例說理中有所言及符合特定標準的一部分中共文件似屬於公有領域,那麼我想根據此一判例的文面來有制約地擴大黨內文件是否屬於公有,未嘗不是一個可以考慮的提案——但當然,我願意重申我的觀點:維持現行模板很好,適當擴大也可以,但是要建立在法律或法律文件言及之前提下,自由心證跟無限推論我個人是不能接受的,也因此我在上面陳述了我的意見,與其他意見的諸君進行討論,並剛才在上邊提出了一個陋見的參考方案,供諸君指正,也希望能得到您的看法與建議,對討論都是很有幫助的。--銀色雪莉討論2021年8月13日 (五) 04:44 (UTC)回覆
根據對應實際管轄區現行憲法所確立中國共產黨領導之表述等結構(注意如「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國家根本任務限制於沿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標明中國共產黨領導為本質),並明文剝奪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之有制約、約束等法定權限,即具備一定普通法之習慣宣示——整個法體事實由中國共產黨所掌握、司法管轄區內所有人民受之所凌駕而有失常規法體所擁有之自由獨立等權益。關鍵實際不是遵守黨員章程,在於有潛在強制接受黨組織領導之約束,這是黨國憲法所明定的,而事實即已提高黨內文件之全方位對含行政、司法和立法等整體之潛在更高效力。
而向來黨內行文可擴大效力至黨外全國不同層面,如行政司法立法等公務人員之整體法紀和人事等均經由黨團機關包辦、而實質代衡常監管權覆蓋三權全體,而公務人員等未必具有黨員身份,此即已有約束非黨員之效力;而於公務三權外,於聚落村鎮街等所聲稱自治機構、人民團體、科教文機構、私人企業等均有不同法規等要求統一建立該黨團分支機關,而統一接受同一體系之約束而施展實質效力和影響力,如在某一下級組織之黨員執行黨內文件、而遵循憲法明文之領導效力,事實受權可凌駕而要求黨外同一級轄區之公務人員、從業者或平民等執行同一文件,應除無黨員身份外、事實黨團之領導權限仍覆蓋於管轄區全體,
是故判定有關文件之效力覆蓋,賴於同級別文件發送領導之下明定和潛在可覆蓋之組織機構所在轄區的黨內外全體範圍,而如以中央級別之文件要求,即自動可具備轄區內各級全數之覆蓋效力,蓋明定機關中央的統一領導亦先行而無明定為黨團或行政或其他性質之中央,同時循有關事實具有一定特色之普通法特性、中央向來亦首先是黨團中央機關、中央機關組成人員等之代稱,此可定轄區內人民均於法理事實中有受黨團尤黨團中央部門之節制、而受其施展效力之影響,可視作合乎法理約束之特徵 Longway22討論2021年8月13日 (五) 07:26 (UTC)回覆
  • 開個玩笑,小市民犯了黨章,是不是要開紀委檢討? --晞世道明討論2021年8月13日 (五) 09:40 (UTC)回覆
    上邊意見說了是除開組織層面對黨員(成員)管制的範疇,單一的黨員章程不屬於討論的範圍,但是也要注意上邊是提過公務人員(已含部分有市民身份)就可受有關機關之人事條令等範圍約束,而以現黨團紀律機關重新對外加設監察委員會之頭銜、合一行使權限而言,在限定條件下閣下之所言的卻 Longway22討論2021年8月13日 (五) 10:02 (UTC)回覆
@Longway22:1.我未有找到「明文剝奪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其的制約、約束等法定權限」(制約和約束不是一個意思嗎),請您指出在第幾條。2.請指出「整個法體事實由中國共產黨所掌握」和「而事實即已提高黨內文件之全方位對含行政、司法和立法等整體之潛在更高效力」中「事實」指何。3.關於「事實概恆常監管權覆蓋三權全體」,中共文件生效於黨員,而非三權機關,因此此命題不具有法理依據。4.黨員不自動擁有公權——即使擁有公權也是公職帶來的——因此「事實受權可凌駕而要求黨外同一級轄區之公務人員、從業者或平民等執行同一文件」不成立,。5.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一般指「中共中央」,即「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而非「中央機關、中央機關組成人員」——國家機關的上屬是國家,而非黨。6.何為「普通法」。7.糾錯,「的卻」應為「的確」。——落花有意12138討論2021年8月13日 (五) 11:05 (UTC)回覆
閣下問前應該先閱列舉法條第一章標明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破壞之條例,據之提出閣下理解;其他後續中段問題,認為閣下理解法條實際有異、而無視黨政合一如文革時期極致之(上題法理學證明亦同表明)最大明文效力、亦為本地長期代權不公評判所長期無視之要素,不再重複。後文閣下既已有闡明所理解之權力核心機關,即證明(權力)中央之所指,閣下後續解讀認為已徹底脫離原閣下自行點名後之邏輯推論進路,遺憾無法再解閣下之混淆,事理已擺明,見諒 Longway22討論2021年8月13日 (五) 11:17 (UTC)回覆
@Longway22:1.我在回復之前看過了這一條,請注意,「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中「社會主義制度」並非「中國共產黨」。2.可能是地域差異,我並不能很清楚地明白您所稱「最大明文效力」「本地代權」是何意思,可以解釋一下嗎。3.您是否可以指出我的錯誤在哪裡,以便繼續討論。4.因編輯衝突,下面的發言是在看見您的發言之前寫的。——落花有意12138討論2021年8月13日 (五) 11:42 (UTC)回覆
呃第一個理解閣下就不一樣了,閣下是否full understand已經高亮首條的完整意思?這裡看來我們就出現分歧點了,而且不僅僅是單一專業差距的問題了,比較難辦。 Longway22討論2021年8月13日 (五) 11:47 (UTC)回覆
我的理解。禁止: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以。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所有的人和人組成的組織。社會主義制度:由社會控制生產資料的制度。閣下是否可以指出哪裡與您的理解不同?——落花有意12138討論2021年8月13日 (五) 11:59 (UTC)回覆
@Longway22:——落花有意12138討論2021年8月13日 (五) 12:00 (UTC)回覆
就整體理解的話,本編不是僅理解落花提出就單獨一句拆字解,而以第一條全部整合起來看,即中國共產黨已完全代表文本宣示(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之核心要義,非以科本單獨理解 Longway22討論2021年8月13日 (五) 13:02 (UTC)回覆
@Longway22:抱歉這幾天有事,未能及時回復。1.我未能理解為什麼「中國共產黨」便完全代表「社會主義制度」。依我常識,中共是一個黨派,而社會主義制度是制度,即使前者施行後者,也不能將兩者完全等同。2.我們似乎已經偏題,如果閣下有興趣,請到我的討論頁回復。——落花有意12138討論2021年8月19日 (四) 10:47 (UTC)回覆
@晞世道明:不需要。——落花有意12138討論2021年8月13日 (五) 11:29 (UTC)回覆
請認真看完全部內容、重新總結好再補充好嗎,不要徒增混淆感覺。——Longway22討論2021年8月13日 (五) 11:37 (UTC)回覆
抱歉,大家討論得熱火朝天,實在不忍打斷,我只好另起一行了。
首先,我們來談談文面上的問題。現行憲法之涉及執政黨之內容,特別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即指無人被允許推翻中共領導,事實樹立一黨執政之事,亦即所謂的「執掌法體」(說實在「法體」這表述真是新鮮,我也查了一下詞典,似乎這個詞沒有您在此處用的意思,當然您要說這是所謂「法律體系」還是「法律...」...算了我不糾結了);然這與Longway22君所外延的「明文剝奪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其的制約、約束等法定權限」本身從文面上就是兩回事:且不論「破壞」與「制約、約束」兩詞詞義根本有異[7][8][9][10],同時我們還應注意到本法之第五條「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不正是言明了至少在文面上憲法和法律對包含中共在內的客體具備制約和約束的職能嗎?不論所謂「事實」為何,似乎用「事實」無限外延而無視條文的做法,仍難逃脫過度自由心證的嫌疑。
其次,我們來談談「事實」上的問題。「事實」我不一一列舉,但第一,我此前已提過,「版權屬法律所保護的事物,若無法律則另算,若有法律(即便所謂的『事實無效』),但只要法律存續而未被廢除,則仍應遵守法律、法規等相關法律文件的規定來進行版權狀態分析,否則,何不整個推翻現行中國大陸版權法規定可也?中國大陸黨政分離不清版權判斷困難是共識事實,但仍不能僅僅因所謂『事實」甚至是『事實推論』來判定版權所屬,而應該是這『事實」或『事實推論』吻合了法律文件所言,從而使某文件獲得或失去版權效力。」著作權一定是法律概念,您要從「事實」或「事實推論」出發來界定法律概念而不依法條進行這一界定,這首先是值得商榷的。有關於您所引的一些特殊情形,我在前述已言明,法律文脈未斷,各權所屬機關均有根本法之指明,即便所謂「事實無效」,是在當時,不是在今日,除非法律修訂、概念有所變遷,否則,仍不宜在法律脈絡尚存的情況下拋開法律;而即便是特殊情形下的中共文件,也仍可以以指導案例的說理所言,部分有制約擴大範圍,而不是無所依據而無限擴大區隔範圍。至於您所指的「黨內行文可擴大效力至黨外」,無非是兩種模式,一種是同時有同級別單位的聯署,而這單位若具有相應的「三種性質」,則自然可收錄,但並非因為您所指的「執掌法體」云云,而依然是依據著作權法之規定;一種是黨內部門直接擔當部分行政功能(如中組部),然中組部難道不屬於我所指的「黨的中央組織...及黨中央工作部門」?則其早已可以包括在我的擴大意見中了;同時中組部等您所指的「行政司法立法等公務人員之整體法紀和人事等均經由黨團機關包辦」,實則均有法律指引:例如中組部事宜,可參見公務員法,即明定「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此處的「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並未限定名稱,目前為中組部,則中共中組部經法律明定而成為具有「三種性質」的部門,法有明文即可歸入,何須過度自由心證並試圖無限延伸至未入法律明文的部門?我願把我曾說過的話再說一遍作為結束語:不能以法律所謂「失效或部分失效」的緣故或者「權力結構」等過分延伸的無關議題,試圖徑自用「事實」或「事實推論」取代法律。--銀色雪莉討論2021年8月15日 (日) 15:36 (UTC)回覆
謝閣下提供公務員法之指明、可補完有關的一個矛盾邏輯:補閣下未引用內容,如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無制約條款(十四條),事實上不止中組部之單一分支機構可以「依法」介入——以該句證明如憲法之前置無限條款影響,任意屬於該黨之黨團組織機構或代表人等均可「依法」介入,此乃「事實」也是「法理」,銀雪閣下請認真理解 Longway22討論2021年8月16日 (一) 04:47 (UTC)回覆
不客氣,但看到閣下遺憾錯誤理解法條,才使我分外遺憾。首先,閣下存在基本的對本議題之誤解,即我們是在討論中共文件收錄相關模板之法律依據,您要別人不按法律既定指向,單靠政治認知判斷,這本身已經偏離了其核心;其次,如我在上面所言,公務員本身所屬機關已具有行政性質,其所屬機關之相關文件版權認定根本可依著作權法第五條厘定,根本與本案無涉;第十四條反映之黨政分離不清之事實,兩岸四地人已有基本認知,不勞閣下做基本常識之普及,但摘錄條文做過度自由心證,以此論彼,試圖無限擴大論點和問題所屬,且將「接受領導」偷換為「無制約條款」,既迴避根本大法的制約規定(第五條),又意圖將黨政分離不清之政治事實做無限推演延伸,意圖影響已有法律明述且與政治無涉的法律依據問題,這樣的看法是令人遺憾的。我在上面已經說過,若如此,「何不整個推翻現行中國大陸版權法規定可也?」希望您能回到法律的討論,思考務實可行的方案,而不是僅僅依據(我無法理解其用意的)過度自由心證。--銀色雪莉討論2021年8月16日 (一) 05:54 (UTC)回覆
現提非僅為便於銀雪閣下理解,也是為各閱者理解,僅基於本次論辯實證等而亦強化補正有關之矛盾法理,此亦為有關法體癥結而影響外界實踐之關鍵。論此社群可未來繼續思索本事實法理之進路 Longway22討論2021年8月16日 (一) 06:36 (UTC)回覆
與您爭論已有時日,在下還是想建議您應當注意,我們在此處乃根據已有之法律討論由法律轄下之事務,而非判斷法體之所謂「癥結」或「矛盾」,這與本問題無涉,而過分沉迷於自由心證與無限延展對法條與法理的認識,顯然無助本問題的解決。當然,對於您前頭提到的方案整合所展現對促進討論之善意,我非常認同;但方案整合不等於「回到某個方案」或以某個方案為不可逾越的前提(包括我個人的方案,亦完全可以批評,並非不可逾越),相關判斷要素的整合位置也明顯是應以最大公約數而非個別一類意見的最大範圍來整合,而我想這個最大公約數,事實上是已經存在的,而並非「未有明確一個整合位置」,至於這個最大公約數是什麼,我想前述我的諸多長文已有陳述,就不複述了。--銀色雪莉討論2021年8月21日 (六) 06:49 (UTC)回覆

1.是大陸法系。2.不能約束,可以被參考。——落花有意12138討論2021年8月13日 (五) 11:29 (UTC)回覆

  • 不存在共識嗎?這個模板上現在寫的適用範圍,恐怕是以上諸位最大的交集了。說實話,看着樓主熱心,提供了多個方案,最後樓上都能聊成這樣…………我現在覺得當初能把這模板暫定下來已經是個奇蹟了。 --達師 - 370 - 608 2021年8月14日 (六) 19:16 (UTC)回覆
@hat600:請見Wikisource:寫字間#正顯示版本所聲稱「共識」之存疑,當初此用戶未取得公示而編輯。——落花有意12138討論2021年8月15日 (日) 07:36 (UTC)回覆
雖然目前版本的確立程序有瑕疵,但本身其實沒問題。你可以說它範圍可以在合理範圍內再擴大一點,但前述有些用戶的意見是無限擴大,要真那樣還不如保持原樣好。——此處不代表我對原樣是支持的,只是兩相權衡;我也提出了新版本,歡迎各位的意見。--銀色雪莉討論2021年8月15日 (日) 15:36 (UTC)回覆
  • @字節, Zhxy 519, Hat600, Liuxinyu970226, Gzdavidwong: @Longway22, 落花有意12138, 銀色雪莉, Fire-and-Ice, 晞世道明: 觀乎上方討論,似乎各人目前的最大的交集是方案三,或許可考慮公示之?若未能就此達成共識,參考本站過往討論,個人認為廢除現時限制不失也為一選擇。不如各位意下如何?謝謝。--SCP-2000討論2021年10月5日 (二) 23:51 (UTC)回覆
    可以廢除限制為基礎之。為避免分異被本地官僚繼續利用,暫時保留本案中已提出之意見與個人總結等之,同意scp2000君提出之,可先以方案三為本案後議立足點之,再由之出發於本地斟酌。 Longway22討論2021年10月6日 (三) 00:07 (UTC)回覆
    您好,我雖支持方案三,但不得不客觀指出的是,似乎各人的交集只是當前模板包含之範圍而已(如果能在這裡發表情包我一定要發一個攤手的表情哈哈哈)。——但您公示方案三的見解我並不反對,不過當前我認為個人更致力於先推動至少對模板小字的「無共識」修改,以保留討論空間併兼容各方之意見(因我始終認為這場討論不是對「修改」的支持反對而是對「適用法源及其解讀」的分歧)。至於廢除現時限制與否,應由共識決,因此並非現今就可決議的問題,也不適宜以其為基礎來討論(即便我支持方案三),因為這正是本案的核心問題——對「適用法源及其解讀」的分歧,目前這一分歧尚未有共識。 銀色雪莉討論2021年10月8日 (五) 04:20 (UTC)回覆

由於本討論篇幅甚長且仍未結束,我提議將本討論移動至Template talk:PD-PRC-CPC專頁,並在寫字間繼續鏈接該討論。--Midleading討論2021年10月6日 (三) 03:21 (UTC)回覆

移動與否我無所謂,但是始終沒有人拿出新依據。按上本案為原提案人亦自認無共識而撤銷提案,那麼瓜皮仔按此關閉我未見不妥。--Zhxy 519討論2021年10月6日 (三) 20:12 (UTC)回覆
根據大多數用戶的意見,關閉此提案並根據提案人所述將模版內容改為「當前中文維基文庫社群對中國共產黨的其他文件是否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所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尚未形成共識。」亦可。--Midleading討論2021年10月7日 (四) 02:01 (UTC)回覆
「更改模板」是最後關頭原提案人認為無共識放棄而提的,就此瓜皮仔提出讓我證實原共識,我提出理由後也無人反對。閣下要搞清楚先後。--Zhxy 519討論2021年10月7日 (四) 20:27 (UTC)回覆
此處我不得不指出,閣下所指的「更改模板」並非所謂提案人「最後關頭」提,而是早在八月份由@落花有意12138君所提出的一種折中提案,至今尚無人反對(並有支持),而後提案人進一步認同可以以此在(關於模板包含範圍的)新共識未達成前作為反映事實的一種表述。閣下證實原有共識存在我沒有異議,我也不認為舊有的共識是偽共識,但如今的長期爭論已經充分表明這一共識已不能反映當前之實際情況
本案中所參與討論的各方,無論是支持哪一個方案,我認為都不是對「修改」本身的盲目支持或反對,而是對可以適用的法源及其解讀存在爭論,因此在此一爭論未結束之前,對這一點難以形成共識是常事;既如此,那麼對模板中的小字進行修改(即上方@Midleading君及之前諸位提出的修改)是一個可以容納各方觀點的做法:既保留了繼續討論的空間,也對本模板當前之使用範圍未造成衝擊。我是支持這樣的修改的(請注意,以上同類表述我早已有之,且此處之表述與我對修改的看法並無衝突,也一併早已在前提出,並不再引用,只是表明以避免誤解)。 銀色雪莉討論2021年10月8日 (五) 04:09 (UTC)回覆
長篇大論我應該確實看不夠真切。各自的動機我不想討論,但最後關頭原提案人仍然主張前共識不存在或為偽,這和閣下就大不同了。原提案人既然是撤案,又以共識不存在為由要求修改,我提出證實共識的證明,或許我們都可認為是另一程序,在此一程序中要求修改模板的理據不成立。--Zhxy 519討論2021年10月8日 (五) 18:53 (UTC)回覆
我確認了一下提案人的共計本話題下6道發言,或有遺珠,但似未見閣下所指其「主張前共識不存在或為偽」,或許您所指的是「當前......尚未形成共識」?這一句無非是對當前的狀況的描述,我也在前述已以「這一共識已不能反映當前之實際情況」的另行表述而表達之,所以這「大不同」我也不敢專美。
其實此類表述僅是有鑑於現況——我想我作為方案三的支持者(自然也包括有修改意向的其他諸君)的存在,恰恰說明了這樣的現況的事實存在——而在討論不斷發酵下尋求更為貼切的表述。個人意見,共識必然隨着社群的意見變化而變化,因而在新的意見情況產生下,做更為貼合當前實際情況的共識表述(我認為「尚未形成共識」其實也可理解為一種共識),有利於模板使用的同時也保留後續討論的空間。請注意,幾位贊同這一條的修改的朋友(包括在下),其實都着重強調了「......存在爭議。在有進一步共識之前,本模板的使用僅限於以上所列之文件。」這樣的表述,我想是可以理解為最大程度能夠兼容尊重成文法和尊重爭議的。
最後,事實上提案人之「難以達成共識」之案與「折中修改」之案已非一案,其內容天壤之別,即便關閉「難以達成共識」之案,我認為亦應接續對「折中修改」之案的討論——特別是在後一案未有顯著反對意見的情況下。 銀色雪莉討論2021年10月8日 (五) 19:54 (UTC)回覆
我指的就是那一句。現有一個共識,質疑可以,但是證據也已提出,不能再說「尚未」,這就不是當前情況。一般提案人撤回提案,那麼就進行結案。如果以此討論中的論點重新開始一個討論,這倒是無妨。--Zhxy 519討論2021年10月8日 (五) 23:37 (UTC)回覆
在現實情況已發生變化到了「中國共產黨的其他文件,非著作權法第五條所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這一原有共識變得缺乏認同,但對於是否修改、如何修改此範圍尚無一個定論的時候,難道提出修改為「尚未取得共識」以貼合當前實際情況不是實事求是的表現?舊有共識之存在,與現今經過激烈討論後認為當前就此一問題已變得未有共識,這兩者之間是毫無衝突的;您的擔憂似乎是以為「尚未」等於「從未」,則未免是多心了。
但我仍樂見閣下對就「折中修改」進行討論不持反對立場的表態,也期待各方能夠就此發表階段性意見,希望此討論繼續(說實在這討論和上面有關於原案的一切討論是難以割裂的,因此我用「繼續」取代了「重新開始」)並得以最終先行形成能夠反映現實情況的「無共識的共識」,為後續就本案其餘部分(對模板適用範圍的潛在修改可能)討論保留空間。 銀色雪莉討論2021年10月9日 (六) 04:01 (UTC)回覆
我認為,說尚未的確就和從未沒甚麼差別,如果有更好的字眼提及既有-之前共識,還請共賞。--Zhxy 519討論2021年10月12日 (二) 18:38 (UTC)回覆
很遺憾我與您在「尚未」與「從未」的理解上的分歧看來只好維持了。至於您後一句提到的問題,我先援引前此其他朋友提出的一個版本:「但是,中國共產黨的其他文件是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問題,在中文維基社群中存在爭議。在有進一步共識之前,本模板的使用僅限於以上所列之文件。對於已超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所規定保護期的其他中國共產黨文件,應使用版權失效模板。」我認為模板的描述是要陳述現有狀況,而非對過往發生的事態的列舉,因此,我看不到有必須在模板上直接「提及之前共識」的必要;爭議已成現實,且「存在爭議」的表述也反映舊有和新意見之共同存在,應該不失為一個「更好的」字眼。 銀色雪莉討論2021年10月12日 (二) 22:47 (UTC)回覆

補充:參照最新可公開參閱個例「關於深化國防動員體制改革之中共人大決定」(2021年10月),當中列明

具體辦法按照黨中央的有關決定、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既有出現明文之「黨中央」併「中央軍事委員會」之部分文書可作為本文件之事實實施文件,可認定具備法理明顯可參閱之效能,

據此提議追加「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有關決定、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為本模板覆蓋之,提案供本地續議研判。—— Longway22討論2021年10月25日 (一) 05:08 (UTC)回覆
私以為您所提議的類似於前此不少同仁提議過的方案三;在下也曾提議過類似的說法:

基於《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所言及「黨中央發布的官方文獻,由一定的組織和人員負責起草,經特定的組織程序決議通過,在全黨範圍內具有約束力,可視為『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屬於上述第一類除外情形」,並參考《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第三條、第九條和第十條,可認為黨的中央組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就其職權範圍內有關事項所制定之黨內法規,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對於已超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所規定保護期的其他中國共產黨文件,應使用版權失效模板。

因此,即便我對您所提供的文件是否能提供直觀的於本議題的法律效能尚未明晰己見(這並非對本文件針對其自身議題效能的質疑),我對您的提法表示原則上的同意(雖然我認為可能不是「覆蓋」而是「追加」);惟由於如Midleading君下方言及,你我此部分意見與下方討論之「『無共識』之共識」之先期修改意見主題已有所區別,為保持討論主題的統一及其他諸君便於追溯同一主題下的各種意見,故稍作位移於適合的處所,並就你我此部分意見繼續在社群內部尋求共識點。--銀色雪莉討論2021年10月25日 (一) 09:33 (UTC)回覆

對方案三的討論 編輯

喜見模板小字部分得以達成修改共識,解決了模板文本不能反映實況的急迫現實問題。在這樣的基礎上,私以為可以繼續商討模板的適用範圍是否擴大以及擴大到何種程度的問題。如@SCP-2000:君前此言及的,是否可以考慮公示方案三以徵求共識?--銀色雪莉留言2021年11月17日 (三) 11:47 (UTC)回覆

社群是否對中國共產黨的其他文件並非公有領域形成共識 編輯

考慮到本討論主題與上一討論已有區別,在此新增一個討論章節。

請討論是否應當將Template:PD-PRC-CPC中的

中文維基社群目前的共識認為,中國共產黨的其他文件,非著作權法第五條所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因此,本模板的使用僅限於以上所列之文件。

改為

當前中文維基文庫社群對中國共產黨的其他文件是否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所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尚未形成共識。

--Midleading討論2021年10月14日 (四) 03:34 (UTC)回覆

  •   支持。—— Eric Liu留言百科用戶頁 2021年10月20日 (三) 19:14 (UTC)回覆
  • (!)意見:下方衍生之關於使用「中文維基社群」還是「中文維基文庫社群」為主語的討論(包括Fire-and-Ice君在百科的跨維基行為——雖然我認為這行為不妥當,但這畢竟客觀反映了有疑慮存在),進一步說明了先期對小字部分進行修改的必要是急切的。故此在下綜合下方諸君意見,謹在下方原提案基礎上作出修改,希望進一步推進此討論並能最終達至先期共識達成。

中國共產黨的其他文件是否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所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在中文維基文庫社群中存在爭議。在有進一步共識之前,本模板的使用僅限於以上所列之文件。

--銀色雪莉討論2021年10月25日 (一) 09:33 (UTC)回覆

此討論已形成【中國共產黨的其他文件是否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所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在中文維基文庫社群中存在爭議。】之基本共識。--Midleading留言2021年11月6日 (六) 11:46 (UTC)回覆
又看了一遍上面的討論,我還是有些疑問。究竟有多少人支持
  1. 「中共所有文件都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
  2. 「中共的其他文件部分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部分不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或
  3. 「中共所有其他文件都不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
大家的理由又是什麼呢?-- Zy26留言2021年11月6日 (六) 13:37 (UTC)回覆
個人意見參見留言戳記時間最下方,此暫不複述。 Longway22留言2021年11月6日 (六) 14:29 (UTC)回覆
基於本地實質之管理濫權可能繼續,認為有關管理編輯後操作仍有維護本地管理特權之嫌疑,同時結論未必即時完成,促請解除相關操作。 Longway22留言2021年11月6日 (六) 14:27 (UTC)回覆
這個模板本來就屬於有爭議模板,又有用戶試圖修訂為未經討論通過的語句,管理員有權暫時保護至爭議解決。如果您希望編輯本模板,請先在本頁面討論。--Midleading留言2021年11月15日 (一) 09:33 (UTC)回覆
不認為現有本站不公正情況下可繼續合理聲張管理權力之權威性,尤以本案之被個別立場管理等長久不當干預,再次強烈反對有關認定、並堅持認為有關保護動作有變相偏袒之所為,是不能回應社群之疑慮而聲請社區繼續留意是否可能繼續影響共識無法等之可能 Longway22留言2021年11月15日 (一) 10:36 (UTC)回覆

落花有意方案 編輯

(!)意見:我是支持改動的,不過在下想提出些許文字上的改動。由於我認為有關此一新細分問題的討論的對象應該是「是否以新的『無共識』的共識取代原有表述(或共識),且在新的『有共識』的共識未達成前厘定本模板嚴格的使用範圍」,因此我建議此前@落花有意12138君的說法可能更好,故在下引用尊論並妄作改動,斗膽提出供諸位指正,即

中國共產黨的其他文件是否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所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在中文維基社群中存在爭議。在有進一步共識之前,本模板的使用僅限於以上所列之文件。

我想這個說法能更好地在新的「有共識」的共識未達成而舊錶述(或共識)已經無法反映現實的情況下,對模板使用範圍作出當前清晰的界定;也保留了後續的共識討論空間銀色雪莉討論2021年10月14日 (四) 05:40 (UTC)回覆
我因看到了Fire-and-Ice在百科那邊互助客棧的發言而過來看了下你們的討論。詳盡的討論我無法參與,因為
  1. Fire-and-Ice君在百科的互助客棧有招募真人傀儡的行為,我參與討論容易成為其真人傀儡;就目前而言我跟Fire-and-Ice君既有觀點相同的部分也有相反的部分。
  2. 上面的討論太過冗長我沒看完就直接跳到最後這段了,因此對於討論過程並沒有完整的了解。
就我能參與的部分來說,我認為落花有意12138君的方案相較於Midleading君的方案來說更為詳盡。
此外,我不確定此處的中文維基社群是否需要明確為中文維基文庫社群——Fire-and-Ice君在百科的互助客棧中的言論中存在中文維基百科社群和中文維基文庫社群的混淆,儘管他自己在那邊否認了故意混淆;此處如果明確自然會讓整句話邏輯更加嚴密,但可能會為此而將文庫和百科兩個計劃(甚至更多的計劃)中出現的所有其他「中文維基社群」也一律明確為各自計劃的社群。(或許可以將此處的中文維基社群改寫為本社群?)Itcfangye討論2021年10月19日 (二) 12:38 (UTC)回覆
很高興有新的意見加入到討論中來,這對於討論有益無害,歡迎您。閣下與Fire-and-Ice君在百科頁面的討論我有關注,希望他能儘快回到本地討論。
閣下的意見我也表示認同,在我而言改為較為明確的「中文維基文庫社群」或較為模糊的「本社群」都可以,以將本問題厘定於屬於文庫計劃所關注的版權法律相關問題的事務性討論範圍。 銀色雪莉討論2021年10月19日 (二) 14:36 (UTC)回覆
認為可使用「本地社區」或「本地社群」替代。 Longway22討論2021年10月19日 (二) 15:02 (UTC)回覆
憶及PD-PRC-exempt已援用「中文維基文庫社群」,應該不會出現上方Itcfangye君的顧慮(自然,您的說法也無不可,但有前例,應該就不必顧慮了。)--銀色雪莉討論2021年10月25日 (一) 09:33 (UTC)回覆
本人同意銀色雪莉的表述,但希望將「中文維基社群」更正為「中文維基文庫社群」。這個模板怎麼達成共識,不關也不應該關其他項目什麼事。 聽風吹過的聲音討論2021年10月24日 (日) 09:48 (UTC)回覆
閣下可見上方在下和其他同仁之意見,我也認同這樣的修改。--銀色雪莉討論2021年10月25日 (一) 09:33 (UTC)回覆

longway22意見 編輯

(!)意見:個人認為先不論及所謂中共現有版權法之指定,而回到理論上中共之立基而定,以主張人民財產共有/公有為目標——如以共產黨作品處於同一理論下,性質本身而言不應為個別生產、創造或財產,因其政黨方針定義等除凌駕國家、法律、社會等之領導權力和地位,於中共憲法、法律或宣傳言論等中並無確認該永久執政黨確實之法人性質。
中華民國司法上於「公務作品」定義起碼較中華人民共和國更「明目張膽」,於1947年左右聲言「行憲」而有區分黨團與政府兩部分,在當時歷史環境條件下可視為「特許」執政黨於黨國內部享有私利,於現代關聯司法轄區等認知而定認為開該先例仍必要推翻之。如中央政府於黨國內部實質處於第二機關,唯黨團層面直接代行中央政府而為第一機關,是以不能視之做成可秉以「黨務」或「黨有」,此為抵觸憲政本身之公共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則於轉換乾坤以降,蓋一貫出於中共約定之「執政領導」與「人民利益」,即使有先決凌駕,亦未摒棄「公益」半肢而居第二,正如內部法理長久「中央」機關言必是以中央黨團直接指代(代行)第一機關,「中央政府」與中華民國中長期相類似均位處第二機關,結論亦基本同上述。
鑑於兩黨國法理於現華文領域內可有旗鼓相當之形勢,而1947年~1949年為黨國變幻之如剷除「六法全書」代之以「人民法律」,如絕對要以關聯司法區可明文詮釋之作品權益條文而定,個人認為,以中華民國司法開始宣佈之政黨切割公有而定,以中華民國大法官頒令之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為起點,至《中共中央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1949年(民國三十八年)2月28日為止:

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國民黨的六法全書為依據,而應該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據。在人民新的法律還沒有系統地發布以前,應該以共產黨政策以及人民政府與人民解放軍所已發布的各種綱領、法律、條例、決議作依據。

即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至1949年(民國三十八年)2月28日間無論何執政黨作品在黨國內,基於收窄本地分歧之必要,個人保留司法意見,認為可作為本地暫定政黨非公有作品之時間段。——Longway22討論2021年10月15日 (五) 02:31 (UTC)回覆
很高興閣下又提出了一個很值得思考的問題,雖然此刻我暫未能就閣下之所指各點逐一略表愚見(尚需整理一下思緒),而且我疑慮此前各方之討論可能把目光均集中在中共建政後之中共文件,恐尚未多涉及閣下所指之時間段,恐怕需要本地社群更多討論;但我認為您確實指出了一個相當值得細化討論的問題。
此刻我意還是把重心先放在當前模板小字的修改上,並在此一修改若能達成後進一步就包含閣下所指出的問題在內的著作權問題進行詳細研討。(實在是痛感這一問題之龐雜,因此認為共識只好一步一步細化達成。) 銀色雪莉討論2021年10月19日 (二) 14:51 (UTC)回覆

邀請 編輯

提議把本模板替換成模板:黨政機關公文。歡迎大家來維基文庫:寫字間#制定模板:黨政機關公文參與相關討論。--紅渡廚留言2021年11月30日 (二) 12:16 (UTC)回覆

對中國共產黨文件版權問題的分類討論 編輯

為了更方便對中國共產黨文件進行分類,明確哪些文件屬於公有領域,在此新建一個話題,以便針對某些已無異議的分類達成共識。--Midleading留言2021年12月19日 (日) 15:08 (UTC)回覆

黨章和黨代會報告 編輯

  支持 這是一個示例,如果如果你支持該類別的文件屬於公有領域,請用  支持表示,否則用  反對表示。 --Midleading留言2021年12月19日 (日) 15:08 (UTC)回覆

中共中央委員會及下設直屬機構的文件,如中央辦公廳、中央政治局、中央書記處、中央軍事委員會等 編輯

  支持,有法源依據,見《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黨中央發布的官方文獻,由一定的組織和人員負責起草,經特定的組織程序決議通過,在全黨範圍內具有約束力,可視為『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銀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20日 (一) 07:48 (UTC)回覆

  支持本站不考慮文獻中立程度,理據同樣出自刑事審判參考,為何不能收錄?--Liuxinyu970226留言2021年12月22日 (三) 00:44 (UTC)回覆
  •   反對,對於最高法刑事指導案例第680號,我的解讀為銀色雪莉所引,是「可視為」的理據無誤,但是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如果沒有直接的認定,仍不能開口。--Zhxy 519留言2021年12月22日 (三) 18:31 (UTC)回覆
    恕難贊同這樣的看法。首先或許是在下疏忽,原文引用不足和有誤,因此以下我稍微摘錄長一點的原文:

    那麼,四被告人擅自銷售的《黨章》或《十七大報告》單行本的數量是否應當計入其犯罪數額呢?這就涉及《黨章》和《十七大報告》單行本的著作權歸屬問題。《著作權法》明確了該法的保護範圍,並在第五條列舉了不適用其保護的三類情形:(1)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2)時事新聞;(3)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顯然,《黨章》和《十七大報告》作為黨中央發布的官方文獻,由一定的組織和人員負責起草,經特定的組織程序決議通過,在全黨範圍內具有約束力,可視為「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屬於上述第一類除外情形。

(並附鏈接

  • 據此,閣下所稱「必要條件」,恕在下未解其意,特請教:
    若閣下意指「黨中央發布的...全黨範圍內具有約束力」(以下稱「四條件」)是任何「三性質文件」的必要條件一事,恐怕是謬誤的,因為這樣即意味着閣下認為一個文件若屬於「三性質文件」,就必然具有「四條件」,而這顯然與一般的認知不符(「三性質條件」至少從不曾將「黨中央發布」作為必要條件)。
    若閣下意指「四條件」是中共文件中的「三性質」文件的必要條件,則請見判例原文。判例原文稱「涉及《黨章》和《十七大報告》的著作權歸屬問題」,即意味此問題有待釐清;而最終法院認定其為三性質文件。——試問確定一個物品屬於某一類別時,會使用「必要條件」來進行認定嗎?並不如此,我們僅在排除一個物品嚴格地不屬於某一類別時使用「必要條件」,而在確定一個物品嚴格地屬於某一類別時使用「充分條件」。例如,年滿十八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必要條件(有權必滿十八,而滿十八未必有權),那麼在釐清一個人是否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時,會僅僅使用「年滿十八歲」來進行厘定嗎?恰恰相反。本判例中法院意在表達:此二文件由於具備「四條件」,因而可視為「三性質文件」——這是典型的充分條件。 銀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22日 (三) 19:28 (UTC)回覆
    我只抓一點「在全範圍內具有約束力」,而不是全國。中國法院拿這個當依據做出判決,我們非當事人沒上訴也只能暫時服從。但既然是黨非國,我認為這就不是個充分條件。--Zhxy 519留言2021年12月23日 (四) 15:13 (UTC)回覆
    「充分條件」和「必要條件」都是專業術語,有約定俗成的判斷和使用方法,對於這兩個術語的判定,恐怕不是由閣下、在下或他人來再進行個別定義的。法院用「某文件符合這些條件」的理據判定「某文件屬於某範圍」,是典型的充分條件邏輯。至於此判決,由於屬於審判參考案例,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實施細則第九條:「......應當參照相關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要點作出裁判」,應該看做是有法律依據意義的。法律問題歸根到底並非由我們的觀點決定,而是由現行有效的法律文書來厘定。 銀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23日 (四) 15:27 (UTC)回覆
    我仍堅持法律依據意義只針對黨章和報告,其他文件除非有地方明文說出,就不應擴大開口。--Zhxy 519留言2021年12月30日 (四) 14:19 (UTC)回覆
    個人認為閣下未免過分追求條文中的例舉的窮盡性,而忽視了條文中的例舉是為了進一步印證其概括性條文的目的了。就像著作權法第五條那樣,「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這一概括性條文,照閣下的意思,倒像是要窮舉所有,那樣恐怕就無日無之了。 銀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30日 (四) 16:06 (UTC)回覆
    50年啊,過50年我個人雖然不喜歡大批大批的往裡灌的做法,但規則允許消極容忍,那就不是甚麼無日無之了。
    題外話。我以前因為一個案子去到俄語文庫,跟當地用戶探討過蘇共的作品版權。他們也認為蘇共作品不能等同於蘇聯政府作品。我知道這當然沒有中國法律裁決一樣的效力,但是既然有,我就再公開一下好了。 Zhxy 519留言2022年1月7日 (五) 21:40 (UTC)回覆
    感謝閣下帶來相鄰國家的同類問題的當地化判斷,其實我也認為這兩國(指中蘇)的政權結構情況是有類似之處的,但是惜乎如閣下所言,「這當然沒有中國法律裁決一樣的效力」——正如我反對文庫部分同好要不顧法律制約全數收入的看法一樣,我們不能用所謂「權力結構的情況」來作為法律問題判斷的依據,所以法律和相應的裁決才是判斷版權的問題的正確依據,一如俄語文庫方面的朋友的看法:「...it was a party structure, but not a "government organ", - the wording of the Russian law」,儘管雙方法律有異結果有異,但核心在於依法來判斷。因此,既然有相應法律裁決在此,除非有對於這一法律裁決的廢除或(同級別的)衝突性意見,否則沒有理由不按裁決進行。 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1月8日 (六) 03:02 (UTC)回覆

中共中央委員會直屬機構的下級機構的文件,如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等 編輯

  支持,有法源依據,同上一類。--銀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20日 (一) 07:48 (UTC)回覆

中國共產黨的中央黨內法規 編輯

  支持,有法源依據,同上一類。--銀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20日 (一) 07:48 (UTC)回覆

  支持,中央黨內法規一般是需要有一個會議,表決通過的。--曾晉哲留言2021年12月22日 (三) 06:22 (UTC)回覆

中共地方委員會制定的黨內法規 編輯

  反對,毫無法源依據。無限自由心證和間接推演無法解決著作權這一法律問題。--銀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20日 (一) 07:48 (UTC)回覆

中共地方委員會的其它文件 編輯

  反對,毫無法源依據。無限自由心證和間接推演無法解決著作權這一法律問題。--銀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20日 (一) 07:48 (UTC)回覆

中央文化革命小組、各級革命委員會、人民公社的文件 編輯

刊登在國務院公報的黨的領導人的講話 編輯

我的(!)意見,公報作為一個整體屬於具有行政性質的文件,其中包含的所有內容都無需受《著作權法》制約。反對目錄一說。參見《黃建中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與國家機關具有行政性質的文件有關的行為,均不屬於著作權法調節範圍,即使有抄襲的嫌疑。--曾晉哲留言2021年12月23日 (四) 12:17 (UTC)回覆
公報是刊登文件的刊物,不是文件;其每個構成部分均能進入公有,但並非「整體屬於具有行政性質的文件」。公報作為刊物自體,非正文部分由於其出版方而進入公有;其正文部分應根據各自原始來源決定是否進入公有,用模板:中華人民共和國黨政機關公報只能算是不得已手段。上面的中共中央文件入公有討論一旦通過,則相關領導人講話是否進入公有應優先根據其是否進入中共中央文件來判別是否進入公有。 銀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30日 (四) 16:19 (UTC)回覆
  • 主張國務院公報不能作為任何PD的背書,應根據內容的行政性質決定。 --達師 - 370 - 608 2021年12月30日 (四) 20:11 (UTC)回覆
  • 目前中共中央主席或總書記的講話是否屬於法人作品還未取得共識,還沒有比較直接的法律依據;有時國務院公報會刊登一些其他黨的領導人的講話,如《在首都黨政軍幹部大會上李鵬同志的講話》。這些情況是否仍要適用模板:中華人民共和國黨政機關公報?如果日後將中共中央主席或總書記的講話納入中共中央文件範疇,是否可以同時張貼包括模板:中華人民共和國黨政機關公報在內的兩個模板?--Midleading留言2021年12月31日 (五) 00:59 (UTC)回覆
    補充一點歷史背景:李鵬的講話有特殊情況,當時時任總書記的趙紫陽在5月17日下午的常委會上實際上失勢,在同日夜間召開的常委碰頭會上他也拒絕主持首都黨政軍幹部大會,並於19日當天向政治局請假三天,建議常委會由李鵬主持,並拒絕於當晚出席首都黨政軍幹部大(參見《改革歷程》,趙紫陽,第一部分第四節)。因此李鵬出席黨政軍幹部大會發表講話時,雖然不是總書記,實際上是以常委會主持工作的常委身份發表講話,按專案判斷的話是可以歸結為中共中央主要負責人的。——當然,這一歷史事實並不直接導致劃入公有,而要待諸君商討中共中央(表面)最高領導人的講話是否屬於法人作品,並商討中共中央作品是否劃入公有後決定。也因此我認為對模板:中華人民共和國黨政機關公報的討論應待前述商討結束後再進行,我先前也主張過了,國務院公報自體(非正文部分)作為刊物,並非作為整體性文件,不賦予正文收錄文獻PD,應該由文獻原始來源地來判定其PD(但那些文件我認為都能因其原始來源進入PD)模板:中華人民共和國黨政機關公報要大改並僅應適用於非內文部分(首頁和目錄頁)-- 銀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31日 (五) 05:35 (UTC)回覆
    不認同刊物說,是以政府機關公報必然屬於政權行政性文本,限制僅為目錄頁根本毫無法理意義可言,同時認為認定事實法理上銀雪閣下所舉案例中有關做成者事實已行使職權做出創作,是故該案例作品不應保留任何黨有或私有權益 Longway22留言2021年12月31日 (五) 06:53 (UTC)回覆
    國務院公報是刊物這一點不是「假說」或「說法」,而是「定論」,請先去看一看國務院自己的頁面及說明,它確實是出版物,不是整體文獻,同時是起到一個「刊載」的作用。在此我要強調的是,文本的原始來源在PD判斷上有優先性,即各文本有其自身來源,判斷PD時要先以這自身來源來審定,實在無法時才不得已以其他形式容忍。何況我的說法是,當國務院公報刊物自體和所收內容都各有可以進入公有的原始路徑時,模板就需要改動以適用於公報非正文內容,正文內容將可以各自使用合適的版權模板,而非如閣下所言的「限制僅為目錄頁」,請勿曲解我意。
    至於所謂「事實法理」,我向來是表示反對的;有條文的東西不用而要用自由心證,並無必要。李在這一案例中確實有職有權(由趙的請假行為而確認擔當常委會主持工作的常委),現在就看各位同好的公論是否達成就「黨的職務上的最高負責人發表講話屬於法人(中共中央)文件」的共識並進而由於「中共中央文件劃入公有」這一共識可能達成而進入公有。 銀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31日 (五) 07:36 (UTC)回覆
    所以閣下也好達師也好,雖然沒有明確在此章節投票,但其實仍可視為反對,不是嗎?反對這一條造成缺乏共識,而模板刪除也沒有共識,我看最好還是我之前提出的最低共識:任何可用Template:PD-PRC-exempt的文獻就絕不應用此公報模板。 Zhxy 519留言2022年1月7日 (五) 21:46 (UTC)回覆
    我的陋見內容很多,是以在下不敢用「反對」來概括我的看法,因此我最後一次列明我的看法而不做說理(說理請見我的前述):
    1、國務院公報的非內文部分由於國務院公報自體的發刊機關和作用而在公有領域,國務院公報的內文部分要依據各自的原始來源來判別公有路徑(是判別「公有的路徑」,不是判別「是否在公有」。我認為就我所見到過的部分而言(當然或者有我的漏判的特殊案例存在,如有請各位指正)均可以進入公有
    2、在可用Template:PD-PRC-exemptTemplate:PD-PRC-CPC時就應該用這兩個模板而不用模板:中華人民共和國黨政機關公報
    3、模板:中華人民共和國黨政機關公報不應被刪除而是被修改用於國務院公報(或其他)的非內文部分。 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1月8日 (六) 03:18 (UTC)回覆
    同感,銀色雪莉留言不能認為反對,頂多算  中立Liuxinyu970226留言2022年1月8日 (六) 12:16 (UTC)回覆
    1原則不反對,可視為2之補充。而2就是我長期的觀點。至於3,我主張公報本身已經適用Template:PD-PRC-exempt而不需另行創建模板。 Zhxy 519留言2022年1月17日 (一) 23:25 (UTC)回覆
    確實閣下的意見有道理,公報(非內文部分)由於是國務院發,用Template:PD-PRC-exempt就可以了;內文部分應各自有精確版權模板。這樣看來似乎確實沒有必要在非內文部分使用模板:中華人民共和國黨政機關公報。——但是鑑於國務院公報中存在着個別黨內文獻(主要是黨的領導人的講話)的版權問題需要釐清(情況比較複雜),因此在本小節議題「關於刊登在國務院公報的黨的領導人的講話的版權問題」討論得出結果前,我認為對模板:中華人民共和國黨政機關公報不必馬上作存廢決定,應集中精力先分析前述文獻的版權問題。--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1月22日 (六) 13:41 (UTC)回覆

黨的領導人以中共中央職務頭銜發表的講話 編輯

  • (!)意見,由於職務講話未必全屬於「三性質」文件,若能由於前述的歸類於「中共中央文件」而獲得通過,則必須滿足相應的「四條件」,因此在此建議需要對「黨的領導人」或者「中共中央職務」內涵作出細緻區分。根據現行黨章第二十三條,僅在相關人員:(1)代表中央政治局或其常委會(因該二組織在中央委員會全會閉會時行使中央委員會職權)(2)為中央委員會總書記時(此處在下並非以這兩類為無關並列,只是試圖避免不必要漏洞),得因此滿足「四條件」而可進入公有。--銀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23日 (四) 06:56 (UTC)回覆
  • 目前  反對,因為完全缺乏法律理據,需待最高法逐案釋憲。--Liuxinyu970226留言2021年12月26日 (日) 12:55 (UTC)回覆
    如果個別黨的領導人的某些講話以某種方式成為「中共中央文件」(在此僅考慮極個別人員某些作品,可以援用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其講話應判別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作品」而不是第十八條的「職務作品」,從而成為「中共中央文件」)且「中共中央文件」能進入公有的話,那麼也不能說是「完全缺乏法律依據」,只能說是需要限制非常嚴格。至於釋憲,我倒是沒看出需要,要是有對版權法的釋法倒是挺好的——笑。 銀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26日 (日) 15:10 (UTC)回覆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的文件和講話 編輯

黨的領導人的其它講話 編輯


  • 檢視以上分類之除上述意見,除最後一類必要適宜以個案形式判讀,即其發表時候是否具有適當之組織代言、議事代言和列席代權等而令其可具有相應法理效力,理論上除該最後之分類適宜再斟酌劃分區別之簡章,其餘分類均依照有關法理和理論等應均合乎相應之要求、適宜  支持為不具有私有權利&具有公有屬性之標的內容。
同時也認可可以根據於本案前已與部分議者先行達成之意向、即先行由中共中央機構之做成品為特標中共公有之對象,是可無需重新商議由現該模板覆蓋之。
另亦強調,無論現有透過公開圈定之何種類型為所謂確實公有之作成,亦應不妨礙其餘未公開圈定之作成者仍應可依照已知法理事實等而有存續之可能,適宜確保不以議程進程而阻礙有關作品存續之可能,同時亦應確保任何代權行為均不會妨害有關社區、議程和作品等之。——Longway22留言2021年12月20日 (一) 02:34 (UTC)回覆

討論初步結果 編輯

現在已經有很多用戶發言了,本系列討論也即將結束。下面是經過本系列討論後,根據社群共識應該作出的決定:

現在需要討論模板:PD-PRC-CPC的內容如何措辭,請各用戶提出意見。當然,前面的討論並未關閉,可以在前面的討論中繼續發言。--Midleading留言2021年12月22日 (三) 11:16 (UTC)回覆

模板:中華人民共和國黨政機關公報就算得以保留,也必須改變措辭。當前內容直接把中共的公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文混為一談。--Zhxy 519留言2021年12月22日 (三) 18:31 (UTC)回覆
不過即便如此,「刊登在國務院公報的黨的領導人的講話」一節怕是已經事實上達成共識可以追加適用了吧,不然國務院公報就難以追求完整性了。--Liuxinyu970226留言2021年12月26日 (日) 12:53 (UTC)回覆
我們追求的是版權Free,不是完整性。我以前就舉過《新青年》等雜誌要很久才能「完整」的例子了。--Zhxy 519留言2021年12月30日 (四) 14:21 (UTC)回覆
個人(!)意見
一、PD-PRC-CPC措辭如下:

本作品來自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制定的公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並應在附註中說明各領導人講話並不總具有以上特徵。
二、模板:中華人民共和國黨政機關公報措辭應大幅修改並一般僅適用於公報目錄,公報內文件應優先由自身來源決定進入公有的途徑。
三、黨的領導人講話需要判別是否屬於PD-PRC-CPC而決定是否進入公有,其判別路徑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視為作者。

據此,僅有中共最高權力機關(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會)代表者身份發表講話者,可以符合以上三個條件,詳細如下(均可參見歷屆黨章):
(1)1949年-1982年十二大前的中共中央主席;
(2)1982年以後的中共中央總書記;
(3)經專案討論後通過的其他特定個人發表的特定文獻。 銀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30日 (四) 17:25 (UTC)回覆
其他具備中共中央級機關主管負責性職權者之做成品,如可確認發表時為行使職務權力,應當可納入有關認定範圍 Longway22留言2021年12月31日 (五) 06:55 (UTC)回覆
中央委員會直屬、下屬機關負責人的職務講話是不能被劃入公有的。首先,大陸著作權法的一般「職務作品」之著作權屬於作者所有(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_(2020年)第十八條第一款),這一作品又不符合特殊「職務作品」(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_(2020年)第十八條第二款),因此只能劃歸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作品才可能由於「中央文件」入公有。然而中央委員會下屬機關並不獨立具有法人地位(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編_總則#第四節_特別法人,機關法人需要有獨立經費,只有中共整體具備此一特徵而其下各單位部門機構並不具備此項特徵),是以不能劃入公有,除非別有其他原始來源保障。另外,即使對此有異議,各所屬機關負責人的講話也是更符合著作權法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對「職務作品」的定義而非「法人作品」,畢竟法人作品的定義是相當寬泛而難以全部達標的。 銀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31日 (五) 07:44 (UTC)回覆
(!)意見留意財政與監察機關曾發出的巡查文件,內訂明依據有關對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規管法例實行監察,而下列中央行政事業單位除已知之政務中央機關,亦包含多個中共黨團直屬之分部、委員會與辦公室等,以其具有獨立賬戶同時見該類機關亦有獨立代碼用於內部編制會計報表,可推定其可有財務運作之獨立資格,即應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是故不認可銀雪閣下之前推定不具有獨立資格之說,但也願意繼續研判法人與職務等之行使所含多重課題。 Longway22留言2021年12月31日 (五) 08:14 (UTC)回覆
感謝閣下之提供文件說明,在下確實對「獨立經費」判斷有誤,願意收回此說。但確實地,中央委員會直屬、下屬機關負責人的職務講話之職務作品抑或法人作品的判別,仍需繼續。 銀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31日 (五) 08:27 (UTC)回覆
中國共產黨的各級黨組織及其所屬部門,都是在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機關法人,並賦予機關法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如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10000000001228X6)、中共廈門市湖裡區委宣傳部(11350206004160124K)、中共連江縣委台港澳工作辦公室(11350122MB1574225X)。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2年1月31日 (一) 15:38 (UTC)回覆

涉及黨的領導人講話的問題目前還在討論,我認為可以先充分討論後在下一步決定黨的領導人講話的版權問題,本節討論最重要的是對中共中央制定的章程、準則、條例、規定、辦法、規則、細則、全國代表大會報告或其它文件是否屬於公有領域總結社群共識,得到能夠反映社群共識的模板:PD-PRC-CPC徵求意見稿。--Midleading留言2021年12月31日 (五) 14:07 (UTC)回覆

「刊登在國務院公報的黨的領導人的講話」一節估計已經事實上獲得共識,可以追加。 Liuxinyu970226留言2022年1月16日 (日) 02:39 (UTC)回覆
已根據銀色雪莉的建議修改模板:PD-PRC-CPC。刊登在國務院公報的黨的領導人的講話因為沒有確定到底適用什麼模板,還需要繼續討論,以便確定是否屬於公有領域,原則上屬於公有領域的文獻都應該加上適當的版權模板。--Midleading留言2022年1月16日 (日) 04:46 (UTC)回覆
此外「中共地方委員會的文件」的有關指引方面應該需要從「不屬於公有領域」修改為類似於「按照一般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時限規定進入公有」,否則表述不大嚴謹。(考慮到在本討論結束後就有關中共文獻的收錄鑑於情況繁複,可能需要列出指引,所以文字上還是嚴謹為好) 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1月23日 (日) 05:31 (UTC)回覆

(!)意見目前的措辭中,沒有明確指出什麼是公文,定義上不夠明晰。建議增加說明:

本作品來自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制定的公文(公文種類主要有:決議、決定、命令(令)、公報、公告、通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覆、議案、函、紀要[CPC 1],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2年4月16日。

--紅渡廚留言2022年1月29日 (六) 13:25 (UTC)回覆

目前  反對。 「中共中央制定的章程、準則、條例、規定、辦法、規則、細則」均在此處被列舉為公文。因此不建議列舉所有公文類型。顯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章程是屬於公文的。 Yinyue200留言2022年2月4日 (五) 17:27 (UTC)回覆


進一步的(!)意見:各類黨內職務講話,應由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作品)和第十八條(職務作品)的規定判斷。關於這一點,在下現在看法有些變化(確實是「自己打臉自己」,但也在所不惜了):

(1)黨內職務講話一般地應屬於著作權法十八條第一款的一般職務作品,著作權由作者享有;
(2)僅有在存在足夠強證據足以證明其符合法人作品條件(由組織主持,代表組織意志,組織承擔責任)時,方可判定為法人作品,進而由於PD-PRC-CPC進入公有。

關於何種證據足以判定法人作品,以下粗略列了幾條候選,希望得到各位的意見(又或者有其他的,請諸位賜教):

(1)國務院公報收錄:我個人不太認可這種強證據(具體原因在寫字間,此處不贅),但我想這一點是需要在解決國務院公報本身的收錄相關共識後才能解決的,而鑑於該問題牽涉其他第三方文件,我已在寫字間另開討論,請諸位不吝賜教;
(2)文獻自體的證據:例如《關於《中共中央關於黨的百年奮鬥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的說明》中說:「受中央政治局委託」(又如類似「代表中共中央」一類文辭,PS:其實就像政府工作報告一樣,總理「代表國務院」作報告),不知諸位以為這種是否可行?
(3)其他足以證明該講話被以「中共中央文件」形式轉發或下發的證據(如具備中共中央文件發文字號等),這種應該比較沒有爭議。

總體而論,黨內職務講話除非有足以證明符合著作權法十一條第三款的強證據(大概需要各個案具體判讀),否則應按一般職務作品論。以上是我的個人看法,也期待各位的指正,並遲祝農曆新年快樂。--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2月7日 (一) 12:40 (UTC)回覆

從判定法人作品的條件來看,(1)暫且不論,(2)(3)個人都是  支持Yinyue200留言2022年2月7日 (一) 19:13 (UTC)回覆
(!)意見在單獨去判讀政府公報的話,事實可以先很簡單概括一個標準:黨大還是法大?(就在政府公報效力上說)按照現階段共識可以具體討論先的幾個組成法人來說,在公報刊載作品的一刻開始,事實也可以說是已經具備了「由組織主持,代表組織意志,組織承擔責任」這一條件,只不過這個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的、不是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組織的。如果認為僅僅是一般職務作品的話,恐怕第一點問題事實上也根本不會成立吧,因為政府公報本身蘊含之法理性質是毋庸置疑的。這個點,假設有確實可公開討論的具體個案,判讀如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有主動推翻政府公報具體效力,可能再需要進一步研判。 Longway22留言2022年2月8日 (二) 02:55 (UTC)回覆
首先抱歉我沒看懂您這個標準的作用在什麼地方,我也不認為這個問題需要牽涉到您提出的標準。至於有關國務院公報收錄討論,一則是政府公報用不到第十一條(所以我不認為您的這個類比有效),二則我說黨內職務作品「一般地屬於一般職務作品」的意思,就是字面意思(見著作權法第十八條),只有在有相反證據下才可以將作者由署名自然人轉移為法人(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如果沒有相反證據,那當然不行;至於什麼可以被接受為相反證據,此刻正在討論,我也沒有完全排除國務院公報這種證據,而是認為它不能作為獨立單篇收錄的證據(但未嘗不可以作為保持整體的作品集下的內文的收錄證據,詳見寫字間)。最後我還是那句話:這是法律問題,扯不到現實政治效力。感謝您的回覆。 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2月8日 (二) 07:22 (UTC)回覆
我認為講話無論是職務作品還是法人作品都應當按照普通的著作權問題處理。即使是法人作品,著作權也可以是屬於該法人機構或國家,並不能夠僅僅因為法人是政府屬性而想當然認為就是PD(國家是可以擁有版權的,如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其次,屬於PD-PRC-exempt範圍的法律來法規、行政文件等,由於政府機關可以通過強制合理使用的方式無償使用著作權保護的作品(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七款),所以無論是公報收錄,或者屬於PD-PRC-exempt的文件中引用(例如文件中的圖片、文章等),這部分仍然需要獨立考慮其著作權狀況。 Shizhao留言2022年2月8日 (二) 08:52 (UTC)回覆
可以很肯定地說,這裡要進一步研判財產權利主張在司法轄區實際地位的話,就是整個法體和政治實際間之關係問題,包括本地已經落實明文、明文認可之黨國中央層面具備同等法理效力之實質,也是本地落實了不單獨再由一般法規層面解讀有關轄區司法之實際;如按照shizhao閣下之補充國家可以控制版權之來去云云,所有受相關轄區影響之公有作品一夜之間變成私有作品也不會是天方夜譚,而出現這個狀況的時候到底該如何把握,相信會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Longway22留言2022年2月8日 (二) 09:32 (UTC)回覆
請注意本地從未出現如閣下所言的「落實了不單獨再由一般法規層面解讀有關轄區司法之實際」,整個模板的討論最後的落實都是有法律(指導案例)依據的。
但我認為shizhao君的第一點說法確實存在問題,他援用著作權法二十一條的時候可能並未留意到條文全文;儘管如此,他第二點援用著作權法二十四條第七款的合理使用來說明需要獨立考慮單篇著作權狀況,至少我對他的結論是認可的,儘管我們的推理路徑不同。 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2月8日 (二) 09:44 (UTC)回覆

對當前版本的建議 編輯

一、當前版本引用來源使用[CPC 1]。此「CPC」實無必要,應以[1]引用,或乾脆以括號寫入正文。

二、當前版本注釋稱:「《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見於。」而在網絡搜索卻可發現,大律師網登載的文章才應該是來自「《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的真·指導案例第680號。又可知道最高法有五個刑事審判庭,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有歧義,因此,此注釋應相應改為「《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三、當前版本稱:中共中央組織的公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指導案例第680號稱:《黨章》和《十七大報告》「可視為『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北京高法研究室文章稱:《黨章》和《十七大報告》「等同於『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措辭有所不同。為求嚴謹,本模板也應向朝陽區法院人員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人員審核通過的指導案例第680號看齊,相應改為「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

Fire and Ice留言2022年8月4日 (四) 06:22 (UTC)回覆

二、三不反對。一之所以加CPC是為了防止和條目正文中的腳註混淆。 Yinyue200留言2022年8月4日 (四) 06:47 (UTC)回覆
目前無一中共文件使用腳註,並無混淆風險。Fire and Ice留言2022年8月4日 (四) 09:28 (UTC)回覆
對於二、三:  支持,同時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中的頓號改為逗號。
目前無中共文件使用腳註不代表今後永遠不會有使用腳註的中共文件。另如果<references>標籤不加組(group),則有在錯誤位置使用模板或在錯誤位置放置其餘不帶組的<references>時本模板框內收入其餘腳註注釋文字之風險。 Teetrition留言2022年8月17日 (三) 12:19 (UTC)回覆
OK。Fire and Ice留言2022年8月17日 (三) 13:27 (UTC)回覆

PD-PRC-CPC適用範圍 編輯

眾所周知,中國共產黨在1949年10月1日才(名義上)掌握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權,那也就是說,1949年10月1日以前中國共產黨不存在行使國家權力。

據此,是否應將{{PD-PRC-CPC}}限制為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才可使用?———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8月15日 (二) 15:25 (UTC)回覆

如確為CPC而非個人作品,那也過期了。 Teetrition留言2023年8月16日 (三) 14:09 (UTC)回覆
對,1949年到現在已經遠遠超過50年了,所以本話題主要想講的是1949年以前的文獻能不能用PD-PRC-CPC模板的問題,並非是否違反版權政策的問題。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8月16日 (三) 14:35 (UTC)回覆
實際操作中就是如閣下所說,該模板僅適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後。 Zhxy 519留言2023年8月16日 (三) 15:05 (UTC)回覆
那閣下肯定是沒有看到論聯合政府,這篇就是,1945年的文獻卻掛着PD-PRC-CPC。事實上,只要社群不在PD-PRC-CPC模板中加上相關限制,那就肯定會有人認為PD-PRC-CPC可以用於1949年10月1日之前的中國共產黨文獻。(當然這篇實質上是個侵權文獻,但在對PD-PRC-CPC作出修改以前,提刪並不合適,修改後才好順理成章提刪。)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8月16日 (三) 15:29 (UTC)回覆
我的確沒看到,多年前我掛過侵權,但後來為啥取消,我自己都不記得了。閣下既然提出來,再去掛侵權就好了。本模板是否要修改以強調適用年限,我樂觀其成。 Zhxy 519留言2023年8月16日 (三) 16:43 (UTC)回覆
  支持,彼時作品無該模板使用土壤,民國政府的著作權法至少名義上還適用。 Teetrition留言2023年8月22日 (二) 11:22 (UTC)回覆
即使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在第五條上有溯及力,彼時的CPC文件亦不能適用CPC模板中案件的說理。 Teetrition留言2023年8月22日 (二) 11:40 (UTC)回覆

若無反對意見,2023年8月23日 (三) 09:40 (UTC)起計時10×24小時,將在PD-PRC-CPC中加入相關時間限制。———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8月23日 (三) 09:40 (UTC)回覆

 完成———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2日 (六) 10:39 (UTC)回覆

共有3份1949.10前掛有PD-PRC-CPC的文獻:中國共產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告全黨黨員書中共中央關於李頓調查團的報告及加強反帝群眾鬥爭的決議中共中央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Kcx36留言2023年9月2日 (六) 15:42 (UTC)回覆
我不太熟悉該怎麼掛這些文獻的版權模板,等待熟悉這塊的用戶來處理好了。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3日 (日) 02:17 (UTC)回覆
補充:關於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這篇也是1945年的。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3日 (日) 02:35 (UTC)回覆
已調整。(PS:請存檔者注意此討論結束後存檔至Template talk:PD-PRC-CPC,以便日後查對。)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5日 (二) 08:58 (UTC)回覆

建議掛{{PD-PRC-CPC}}的法人作品發表超過50年的同時掛{{PD-old-50}}。 --達師 - 370 - 608 2023年9月16日 (六) 08:28 (UTC)回覆

沒必要吧,我倒覺得任選其一就好了。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6日 (六) 10:02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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