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文库:删除讨论/存档/2009年

2008年 删除投票存档 2009年 2010年
这是删除投票页面的2009年存档

2009年1月 编辑

2009年2月 编辑

2009年3月 编辑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周恩来的讲话早已公开刊登,可以使用该作品。Amphylite 2009年3月10日 (二) 14:01 (UTC)[回复]

请问如何弹劾管理员?我想弹劾User:Shizhao—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Amphylite对话贡献)加入。
Wikisource:管理员有除名段落,尚无弹劾段落。Wikisource:写字间可讨论,但请问您为何想弹劾User:Shizhao?--Jusjih 2009年3月14日 (六) 02:07 (UTC)[回复]
反对User:Shizhao的人不少 --wmrwiki 2009年3月14日 (六) 05:56 (UTC)[回复]

2009年4月 编辑

2009年6月 编辑

2009年7月 编辑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国家版权局相关主题页面

--Fxqf 2009年7月9日 (四) 09:36 (UTC)[回复]

    •  反对:所谓“单纯事实消息”,顾名思义,即未加入媒体本身对所报道的客体进行价值评判的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上述新闻完全符合本条规定的单纯事实消息,因其报道的确实是某人或某发布会上的讲话这一事实,而并没有涉及对上述讲话进行价值评判。也就是说,上述媒体报道就已发生的“讲话”这一事实而言完全符合“单纯事实消息”的要求。一段话自从被说出口以后,就和绘画、音乐、桌椅板凳一样,即成为一种可以脱离主体而独立存在的客体,完全能够说讲话也和音乐、绘画、桌椅板凳一样是一种“事实”,它确实是真实发生了的客体。对该事实进行的未加媒体本身评判的报道自然当属“单纯事实消息”。只有媒体加入自己的判断后,比方说不止报道上述讲话,中间还加上媒体评述如“这个讲话就是好”或“该讲话愚蠢至极”,这才不能适用著作权法有关时事新闻的规定。--Sadmovie 2009年7月10日 (五) 16:03 (UTC)[回复]
    •  反对:在中国属于公共领域,我添加了PD-manifesto模板,或者考虑建立新的模板.-Sysywjel 2009年7月12日 (日) 17:19 (UTC)[回复]
    •  支持:首先这些文章显然不符合仅事实报道,比如“事件发生后……”云云段落明显有评论的内容。而且即使文章从内容上符合事实报道,文章的修辞肯定是拥有版权的,比如“及时派出工作组赶赴韶关市看望慰问新疆籍务工人员,积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调查处理该事件”等修辞完全是有创作成分的。一般可以假设媒体公司会要求版权。此之一。就新近发生的在英国国家图像馆对维基百科贡献者进行法律恐吓的事件可以看出这些机构往往在当真的时候会对版权有完全不同的理解。我们应该尽量在有怀疑的情况下避免这样的风险。此之二。在真正发生法律争执情况下目前基金会的政策是贡献者自己负责,贡献者无法假设可能从基金会获得任何财物或者法律支持。因此即使从保护我们的贡献者角度出发不应该收集这些文章。--Wing 2009年7月13日 (一) 11:01 (UTC)[回复]
(:)回应:这个事实性新闻简单来说就是:“XX人说了XX话。”不管这段话有多长,这还是一个单纯的事实,没有任何评论。-Sysywjel 2009年7月13日 (一) 22:20 (UTC)[回复]
某某人有对他说的某某话的版权,不论此某某话是否是在公共场合、官方场合说的。报纸可能与政府有合同发布政府官员的官方讲话,维基媒体基金会没有,也永远不会有。--Wing 2009年7月14日 (二) 19:02 (UTC)[回复]
  •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以上:-Sysywjel 2009年7月15日 (三) 03:44 (UTC)[回复]

  • 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请大家仔细看法律条文,维基基金会不可能承受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就请不要危言耸听了。

以上:-Sysywjel 2009年7月15日 (三) 03:44 (UTC)[回复]

维基文库服务器运行于美利坚合众国佛罗里达州,主要应考虑联邦法律和州法律。--JerryofWong 2009年7月15日 (三) 17:14 (UTC)[回复]

(!)意见:上面的意见是不是说要把{{Pd-china}}{{pd-cn}}诸如此类的模板全都废除了?!这样的工作量很大啊!-Sysywjel 2009年7月16日 (四) 07:30 (UTC)[回复]
(!)意见,这不是政府文件(不具有行政司法效应)、不是单纯的事实(我不想再和你争什么是,什么不是),应当作为{{PD-menifesto}}保留—Bencmq 2009年7月20日 (一) 03:29 (UTC)[回复]


已经以{{PD-PRC-manifesto}}保留。--Jusjih 2009年9月5日 (六) 02:57 (UTC)[回复]

请用法理来说服我 ──为许志永老师给温家宝总理的公开信 编辑

侵权,这不是时事新闻,而是一封公开信,因此不适用那个时事新闻的模板。我想,任何人都不会把这篇文章看作是一篇新闻报道吧?--Shizhao 2009年8月7日 (五) 06:50 (UTC)[回复]

(×)删除:这个我要 支持,不过并非因为侵权,而是明显的关注度不足.-Sysywjel 2009年8月12日 (三) 14:02 (UTC)[回复]
(○)保留
  • Google search Results 1 - 10 of about 27,700 for 请用法理来说服我 ──为许志永老师给温家宝总理的公开信. (0.51 seconds)
  • 请用法理来说服我:百度一下,找到相关网页约3,390篇,用时0.031秒
  • Google search Results 1 - 10 of about 1,400,000 for 为何你们的心如此的狠. (0.37 seconds)


Why 明显的关注度不足?Arilang1234 2009年8月14日 (五) 23:22 (UTC)[回复]

(○)保留。虽非时事新闻,但此公开信可用PD-manifesto。--Jusjih 2009年8月22日 (六) 01:01 (UTC)[回复]
已经以{{PD-manifesto}}保留。--Jusjih 2009年9月5日 (六) 02:57 (UTC)[回复]

2009年8月 编辑

(×)删除:如果确实没有侵权,可以写入百科.-Sysywjel 2009年8月12日 (三) 14:15 (UTC)[回复]





已经合并修订历史--Shizhao 2009年9月4日 (五) 12:23 (UTC)[回复]

2009年9月 编辑

      • (○)保留 Sorry I have to type in English, as my Chinese Hand Writing software not working.
  1. Since both 宋庆龄 and 王明 are Comintern agents, so this letter is an official business letter(though the wordings and the tone seems a bit casual, the content is all business, is about secret revolution funding by the Comintern). Since it is a business letter, it should be treated as an official document.
  2. The content is of historical importance, as it is another solid proof that Comintern was at behind controlling the Chinese Revolution, it tells us that when dealing with 1920-1949 Chinese history, we need to bring in the Comintern, KGB, etc factors.Arilang1234 2009年9月24日 (四) 13:26 (UTC)[回复]
(×)删除,请不要把私人信件发布到维基文库!因为这违反版权。还有宋庆龄1981年病逝,她的非公作品的版权应该在2031年才属于公有领域。另外我觉得这个条目更适合发布到维基新闻--痞子狒狒 2009年9月24日 (四) 13:54 (UTC)[回复]
It is not 私人信件, in that 信件, no private affair was ever discussed, it was all about revolution, and funding. And Agnes Smedley is mentioned, and she was a Comintern agent, possibly KGB. This letter has immense historical value, should be (○)保留. Arilang1234 2009年9月24日 (四) 20:41 (UTC)[回复]
已经删除。--Jusjih 2009年10月16日 (五) 03:22 (UTC)[回复]

已经删除。--Jusjih 2009年10月16日 (五) 03:22 (UTC)[回复]

(○)保留,请参考Wikisource:写字间#关于建立"中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计划的可行性讨论Jusjih兄答复:“属于文库建设范围。性质像是合乎{{PD-CN}}”--^_^痞子狒狒 2009年9月4日 (五) 16:52 (UTC)[回复]
(!)意见:当时写字间无第三者意见。外交部记者会因公所作,还可能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但照片要端看是谁照的相。没有标示出处,不能保留。若文字保留,建议比照北京市公安局搜捕“高自联”在逃分子通缉令,建立照片链接,但不直接显示,作为变通方案。--Jusjih 2009年9月5日 (六) 02:11 (UTC)[回复]
(!)意见:照片出自外交部官网。例如2009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的两张照片,来自2009年9月3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举行例行记者会。不知道应该怎样处理,希望Jusjih兄给出意见。谢谢--^_^痞子狒狒 2009年9月5日 (六) 19:53 (UTC)[回复]
文字性质最像是{{PD-PRC-manifesto}},但照片不是宣言,建议改成链接,不直接显示。--Jusjih 2009年9月6日 (日) 03:54 (UTC)[回复]
虽然外交部发言人的发言可能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但是记者的提问没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不属于PD范围。另外,宣言等都是某个人,机构面向大众的,而记者会却是个人或机构与媒体之间有互动,再传播给公众。二者之间有区别。另外,照片版权属与外交部--Shizhao 2009年9月18日 (五) 06:31 (UTC)[回复]
折衷(!)意见:合不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的法规许可?若合,就转交文字到加拿大Wikilivres,然后删除此地文字以及照片。若仍不合,就删除不转交。--Jusjih 2009年9月20日 (日) 01:47 (UTC)[回复]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否包括新闻媒体网站以外的其他网站?而且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只是针对网络上的信息传播,网络以外不是本条例的范围--Shizhao 2009年9月21日 (一) 02:47 (UTC)[回复]
(!)意见:请参见以下具体的法律条文加亮部分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法条 内容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首先,“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Wikisource:中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资料来源于网络,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实录

第二,第六条第七款,Wikisource:中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发布国家领导人出访消息、及他国人员访华消息。--痞子狒狒 2009年9月21日 (一) 21:45 (UTC)[回复]
    • 该条例并没有说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PD,只是“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因此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其含义就是可以免费转载,但是著作权并没有改变,并没有变成PD。而且条例说的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而不是通过信息网络获取他人作品--Shizhao 2009年9月22日 (二) 03:14 (UTC)[回复]

我要反驳一下Shizhao兄2009年9月18日 (五) 06:31 (UTC)的意见。虽然记者的提问没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但是我们不能仅仅看记者部分。需知Wikisource:中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是一个整体。外交部发言人和记者的提问组成了这个整体。构成了发布会的官方立法、行政、司法性质。试问,如果没有记者的提问,发言人的回答;那还叫发布会吗?--痞子狒狒 2009年9月22日 (二) 19:45 (UTC)[回复]

参看en:User:Physchim62/Copyright_in_speeches,记者的提问,虽不等同演讲,但问话著作权端看有形无形。若记者已经先自写问题发问,就有著作权,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若记者临时问话,才有人,例如中共外交部,整理出有形记录,就处于灰色地带,类似PD-manifesto,侵权可能性极低,才会在英文维基文库容忍。据上论结,Shizhao所提疑虑尚有理由,建议文字转交加拿大Wikilivres,照片删除,暂时不鼓励刊登更多外交部记者会,除非外交部书面同意单纯转载。痞子狒狒别灰心,还有非常多联合国文献可刊登,不必坚持外交部记者会。--Jusjih 2009年9月23日 (三) 04:21 (UTC)[回复]
已经转交文字到加拿大Wikilivres,删除图像。--Jusjih 2009年10月16日 (五) 03:22 (UTC)[回复]

已经删除。--Jusjih 2009年10月16日 (五) 03:22 (UTC)[回复]
已经删除。--Jusjih 2009年10月16日 (五) 03:22 (UTC)[回复]

(○)保留,新华网首页 :政协委员潘庆林:用10年时间恢复使用繁体字,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misc/2009-03/04/content_10938172.htm
(×)删除,侵权。政协(也包括人大)提案没有没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不属于PD。而且这是新闻,内容并非原始提案,已经经过了记者的加工--Shizhao 2009年9月18日 (五) 06:31 (UTC)[回复]
(×)删除,太像侵权新闻报导,不像是原始文献。--Jusjih 2009年9月20日 (日) 01:47 (UTC)[回复]
已经删除。--Jusjih 2009年10月16日 (五) 03:22 (UTC)[回复]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有相关规定,但是公民的建议属于建议人的版权,而非PD。--痞子狒狒 2009年9月22日 (二) 20:04 (UTC)[回复]

此时政府执行公务时,可应用著作权合理使用权,但不等同自由版权。上网可查又有版权疑虑时,建议(×)删除。--Jusjih 2009年9月23日 (三) 04:21 (UTC)[回复]
已经删除。--Jusjih 2009年10月16日 (五) 03:22 (UTC)[回复]
已经删除。--Jusjih 2009年10月16日 (五) 03:22 (UTC)[回复]

2009年10月 编辑

早就已经全面删除了,大量侵权。--Jusjih 2009年11月7日 (六) 03:47 (UTC)[回复]
谈批判刘少奇(1967年9月18日周恩来在广州驻军干部会议上的讲话)

讲话不就是演讲吗,就是 manifesto, 就是宣言.Arilang1234 2009年10月14日 (三) 03:55 (UTC)[回复]

已经转交到加拿大Wikilivres。--Jusjih 2009年10月16日 (五) 03:22 (UTC)[回复]
  • 中共中央、国务院、人大常委,人民解放军各军种、中央军委、国防部革命干部子弟联合行动委员会于一九六六年十月一日于中南海政治局礼堂正式成立。
  • 联合行动委员会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工作。
  • 联合行动委员会在中共中央主席和第一副主席直接指示下工作。
  • 联合行动委员会在马列主义的原则精神和中共历次党代会的一贯路线指导下工作。
在文化大革命时代, 联合行动委员就是政府, 为何不是政府文件?Arilang1234 2009年10月14日 (三) 03:49 (UTC)[回复]
法律上并不这样认为,也不合著作权法的规定。--Shizhao 2009年10月15日 (四) 01:50 (UTC)[回复]
请参看中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这就是追溯条款。因此即使之前可能是PD的内容,在1991年6月1日之后也可能变成非PD。--Shizhao 2009年10月15日 (四) 01:54 (UTC)[回复]
已经转交到加拿大Wikilivres。若有异议,欢迎提出。--Jusjih 2009年11月21日 (六) 03:18 (UTC)[回复]


人民日报社是事业单位,不算作政府部门,没有行政权力--Shizhao 2009年11月3日 (二) 03:11 (UTC)[回复]
(!)意见:打个比方,VOANBC在美国具有一定的官方背景。而VOA更是隶属于美国联邦政府下属机构管辖。但他们发表的任何言论,不代表美国官方;对他们的报道、评论、社论,美国官方不负责任;且他们发表的任何东西没有任何立法、行政、司法性质。同理:人民日报是属于中共中央,但他们发表的报道、评论、社论也没有任何立法、行政、司法性质,不是官方文件(除非被授权刊发的法律、白皮书等)。但很明显,社论不在这个范畴之内。建议(×)删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5日 (四) 03:13 (UTC)[回复]
如果不删这个,我以前的《靠毛泽东思想治好精神病》就应该恢复。--JerryofWong 2009年11月5日 (四) 12:19 (UTC)[回复]
(×)删除这些社论。--Jusjih 2009年11月7日 (六) 03:47 (UTC)[回复]
已经删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8日 (日) 23:03 (UTC)[回复]


2009年11月 编辑

“五月指示”与国共分家 -面对如此严重的局面,在武汉的鲍罗廷和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均不得不力谋妥协,以求缓和危险局势。然而,斯大林等却因为党内斗争的需要,为否认托洛茨基等关于其中国政策是严重阶级妥协路线的指责,坚持要求中共采取更加激烈的彻底的革命方针。其随后发出的著名的“五月指示”,固然在形式上也肯定“必须同过火行为作斗争”,“不要触及军官和士兵的土地”,要对手工业者、商人和小地主做出让步,但是,它同时强硬要求:(1)坚决主张从下面实际占领土地,对此必须千方百计地加以促进。(2)从下层吸收新的工农领导人加入国民党中央,改变国民党目前的构成。(3)动员两万共产党员和两湖地区五万革命工农,组建自己的军队。(4)成立以著名国民党人和非共产党人为首的革命军事法庭,惩办反动军官。[转见《联共(布)中央政治局会议第107号(特字第85号)记录》,1927年6月2日,《联共(布)、共产国际与中国国民革命运动(1926-1927)》(下),第298-299页。]

--Arilang1234 2009年11月10日 (二) 13:07 (UTC)[回复]

关于中国问题之决议不是原始文件,却也并非如User:Zhxy所言:二者这个根本不是原文,是我写的东西被他随意就拿来用了。他也不可能提出所谓来源。即使并不完整,也请保留,以便日后补上.Arilang1234 2009年11月11日 (三) 02:58 (UTC)[回复]
{{vd},不是原始文献--Shizhao 2009年11月16日 (一) 02:29 (UTC)[回复]
已经删除。--Jusjih 2009年11月21日 (六) 03:29 (UTC)[回复]

已经删除。--Jusjih 2009年11月21日 (六) 03:29 (UTC)[回复]

已经删除。--Jusjih 2009年11月21日 (六) 03:29 (UTC)[回复]

已经删除。下次不必将可能的侵犯版权移送到删除投票讨论了。--Jusjih 2009年11月21日 (六) 03:29 (UTC)[回复]

我分不清楚那些文章是从否侵权。目录是《毛泽东选集》的,把目录抄来应该不侵权吧。--JerryofWong 2009年11月12日 (四) 12:01 (UTC)[回复]
目录抄来恐怕侵权,因为《毛泽东选集》的编排方式大概不合{{PD-PRC-exempt}}吧?就就是为何建议先删除作者页,再重建时,仅列出确定因公合乎{{PD-PRC-exempt}}作品求简明。蒋介石作者页也是正在讨论侵权否。--Jusjih 2009年11月13日 (五) 01:49 (UTC)[回复]
已经删除侵权页面,建立新作者页。请大家仅仅列出确定因公合乎{{PD-PRC-exempt}}的作品,不要再度列举因私作品。--Jusjih 2009年11月24日 (二) 04:45 (UTC)[回复]

已经删除翻译侵权。--Jusjih 2009年11月24日 (二) 04:45 (UTC)[回复]

对此,省通管局、公安机关要求我市互联网运营服务单位、ICP运营服务单位、重点网站运营单位从现在起,建立国庆60周年网上维稳和完善有害信息快速处置工作机制,全面进入国庆60周年网上安保临战状态,具体落实以下三方面工作

从上文可见,此通知为"省通管局、公安机关"所发布,属于政府文件.Arilang1234 2009年11月20日 (五) 14:28 (UTC)[回复]
这只是通知引用内容,并不是政府文件的全部原始内容,而且落款也是公司,不是政府--Shizhao 2009年11月20日 (五) 15:08 (UTC)[回复]
此文乃"政府文件的部分内容",也请保留,以待日后补上.Arilang1234 2009年11月20日 (五) 20:36 (UTC)[回复]
(×)删除,只是公司内部转达政府部门的通知。并不是正式的政府部门发布的通知。--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2日 (日) 19:29 (UTC)[回复]


本来已经清空页面,重新录入。然,突然想到就算是官方中文译本,也没有证据表明是公有领域。并不像美国官方译本一样,已经作出说明是公有领域。因此,请大家重新讨论。谢谢^_^--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13日 (日) 16:20 (UTC)[回复]


  1. 这个应该同宋庆龄同志讣告一样都是国务院发的公告吧。应该(○)保留。--あいばみほ 2009年11月22日 (日) 12:44 (UTC)[回复]
(:)回应宋庆龄同志治丧委员会名单发布单位不详。宋庆龄同志治丧委员会公告的公告,发布单位是宋庆龄同志治丧委员会。并不是政府部门,不代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2日 (日) 19:22 (UTC)[回复]
(○)保留:“同志”是党内称呼,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治丧委员会一般是由党和国家重要机构设立的。应当视为“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或假定公释的“公共宣言”。--Miffy bunny 2009年11月26日 (四) 18:43 (UTC)[回复]
如何说明是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党和国家重要机构设立的结构不必然是行政单位

--Shizhao 2009年11月27日 (五) 02:36 (UTC)[回复]

已经删除,不像是宣言,所以不转交。--Jusjih 2009年12月5日 (六) 05:01 (UTC)[回复]

  1. 这种应该是属于: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不是个人和集体的创作。虽然其发表在《人民日报》上,但其只是一种宣传的形式。应该予以(○)保留。--あいばみほ 2009年11月22日 (日) 12:50 (UTC)[回复]
(:)回应:哪个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发布单位不详。--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2日 (日) 19:24 (UTC)[回复]
(○)保留1. 不限于“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应视为:(一)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二)为一般事件消息或时事新闻;2. 至少,毛泽东主席治丧委员会显然是官方机构。---Miffy bunny 2009年11月26日 (四) 18:43 (UTC)[回复]
不是所有官方资料都是属于PD的,只有具有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才是PD--Shizhao 2009年11月27日 (五) 02:36 (UTC)[回复]
已经删除,不像是宣言,所以不转交。--Jusjih 2009年12月5日 (六) 05:01 (UTC)[回复]



关于国歌著作权的问题。我们认为,首先,从文艺创作角度而言,国歌与其他文学艺术作品并无本质差别,应当同等地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其次,国歌著作权的保护期应当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和第21条规定来判断,即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而发表权和各项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Shizhao 2009年11月23日 (一) 15:42 (UTC)[回复]

(!)意见:如果是这样的话,包括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国歌《从废墟中崛起》(曲作者汉斯·艾斯勒Hanns Eisler1962年逝世,中文译者不明)、新加坡国歌《前进吧,新加坡》(词曲作者朱比‧赛Zubir Said1987年逝世,中文译者不明)、《满洲国国歌》(曲作者山田耕筰1965年逝世)在内,都要删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3日 (一) 22:54 (UTC)[回复]
(×)删除足以有版权争议的歌词时,(&)建议设置重定向去维基百科与百科内容并用,还可能合理使用,但这边不适合单纯转载。词曲可以分割,所以(&)建议满洲国国歌收词不收曲。--Jusjih 2009年11月24日 (二) 04:45 (UTC)[回复]



2009年12月 编辑

以下页面内容当属条目。若没有侵权,应该移入条目空间,不一定保留重定向,但要删除任何侵权部份,包括注释侵权:

--Jusjih 2009年12月1日 (二) 03:44 (UTC)[回复]

你们好. 我反对"Arilang1234是问题用户"这句话.你们也想一想,为何中文维基文库、百科、语录的条目比较英文维基来少的可怜?为什么人气比不上英文维基?Arilang1234 2009年12月4日 (五) 14:03 (UTC)[回复]
(:)回应:不知道Arilang1234兄有没有想到自己的问题?发文之前多看看版权。总不能因为中文维基比英文维基条目数量少,而不顾版权问题吧!--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4日 (五) 17:58 (UTC)[回复]
Arilang1234兄,这边屡次有侵权问题,加拿大Wikilivres部份贡献质疑侵权提醒没有回音,语录也有超过一名管理员警告没有回音,维基信用呢?要认真学习版权,先询问澄清疑虑再贡献,方能得到社群信任。单纯反对"Arilang1234是问题用户"这句话,不能解除失信。这边今年10月曾经被禁封,希望Arilang1234兄认真检讨自爱,合作改进。否则,恐有再度禁封之虞。--Jusjih 2009年12月5日 (六) 05:01 (UTC)[回复]
我想和Jusjih兄谈谈"侵权问题". 就是说侵犯原作者著作权的法律后果很严重.中国共产党是政党,而中外所有政党的政治宣言都是越多人传看越好,不管是商业或非商业.我的意见:中国共产党针对维基文库采取法律诉讼维基侵权 Copyright infringement,此事件发生之可能性应该是小之又小吧.对于如此不大可能发生之事,管理员又何必如此害怕,又何必非要把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之文件都流放 Canada?Arilang1234 2009年12月8日 (二) 00:18 (UTC)[回复]
再补充一点,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是组织。即使其文章没有行政立法司法性质,海峡两岸都规定组织著作权自发表起50年至年底有效。最近会清查这边以及加拿大Wikilivres。--Jusjih 2009年12月5日 (六) 05:07 (UTC)[回复]
我要申明,对管理员我都是尊重的,只要是我错,没有不承认,也不会闹意见.我也十分感谢Jusjih兄对我的帮助,尤其是 commons {{:::PD-China}}那次,如不是Jusjih兄作出更改,很多images delete.Jusjih兄在wiki贡献巨大.
  1. zh:wikiquote基本上是无人地带,我去之后,建立不少Cataloge and 条目.我曾经对Jusjih兄提出q:zh:毛泽东有问题,也不见回音,可能太忙吧.之后我就照q:zh:毛泽东之方式添加内容.所以可见也非100%我错吧.
  2. zh:wikiquote不准添加Twitter 内容,我是反对的.Blogger 上 Twitter, 主要就是想全世界都看,都传,Re-twit, 就是要别的博客再抄再传,如今wiki却禁止Re-twit,岂非可笑?
  3. Wikilivres 那边不回应是我错,因为我很少去log in.

一句话,我并非一个不合作者,在英文维基和别人都很合作,这边也一样.Arilang1234 2009年12月5日 (六) 12:52 (UTC)[回复]



发现了另一个版本(解放奴隶公告)。还是Shizhao兄上传的呢。这个是官方版本。但是初步校对英文版和美国驻华使馆的官方翻译版,发现美国驻华使馆的官方翻译版有些缺失。狒狒还是准备自己翻译一下,最迟圣诞节前完成。到时候和美国驻华使馆的官方翻译版放在一起。不知道Shizhao兄以为如何?--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8日 (二) 01:39 (UTC)[回复]
关于此文翻译的最新消息。由于今天刚刚接到学校的消息,在下周圣诞Winter Break放假之前,周三周四周五有一个长考。所以解放黑奴宣言的翻译将耽误一段时间。最早会在一月中旬完成。特此告知。--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11日 (五) 02:39 (UTC)[回复]

恢复请求 编辑

这个直接白纸保护是否就可以了?--Shizhao 2009年2月2日 (一) 07:37 (UTC)[回复]
写字间wmrwiki 2008年11月14日的意见是说应该录入所有的作者的页面。英文维基已经倾向如此做。开放录入所有的作者的页面,但白纸保护不能录入的作品的标题也可以。如何?--Jusjih 2009年2月4日 (三) 03:45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