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文庫:刪除討論/存檔/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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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 編輯

2009年2月 編輯

2009年3月 編輯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周恩來的講話早已公開刊登,可以使用該作品。Amphylite 2009年3月10日 (二) 14:01 (UTC)[回覆]

請問如何彈劾管理員?我想彈劾User:Shizhao—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Amphylite對話貢獻)加入。
Wikisource:管理員有除名段落,尚無彈劾段落。Wikisource:寫字間可討論,但請問您爲何想彈劾User:Shizhao?--Jusjih 2009年3月14日 (六) 02:07 (UTC)[回覆]
反對User:Shizhao的人不少 --wmrwiki 2009年3月14日 (六) 05:56 (UTC)[回覆]

2009年4月 編輯

2009年6月 編輯

2009年7月 編輯

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国家版权局相关主题页面

--Fxqf 2009年7月9日 (四) 09:36 (UTC)[回覆]

    •  反對:所謂「單純事實消息」,顧名思義,即未加入媒體本身對所報道的客體進行價值評判的報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上述新聞完全符合本條規定的單純事實消息,因其報道的確實是某人或某發布會上的講話這一事實,而並沒有涉及對上述講話進行價值評判。也就是說,上述媒體報道就已發生的「講話」這一事實而言完全符合「單純事實消息」的要求。一段話自從被說出口以後,就和繪畫、音樂、桌椅板凳一樣,即成為一種可以脫離主體而獨立存在的客體,完全能夠說講話也和音樂、繪畫、桌椅板凳一樣是一種「事實」,它確實是真實發生了的客體。對該事實進行的未加媒體本身評判的報道自然當屬「單純事實消息」。只有媒體加入自己的判斷後,比方說不止報道上述講話,中間還加上媒體評述如「這個講話就是好」或「該講話愚蠢至極」,這才不能適用著作權法有關時事新聞的規定。--Sadmovie 2009年7月10日 (五) 16:03 (UTC)[回覆]
    •  反對:在中國屬於公共領域,我添加了PD-manifesto模板,或者考慮建立新的模板.-Sysywjel 2009年7月12日 (日) 17:19 (UTC)[回覆]
    •  支持:首先這些文章顯然不符合僅事實報道,比如「事件發生後……」云云段落明顯有評論的內容。而且即使文章從內容上符合事實報道,文章的修辭肯定是擁有版權的,比如「及時派出工作組趕赴韶關市看望慰問新疆籍務工人員,積極配合當地黨委政府調查處理該事件」等修辭完全是有創作成分的。一般可以假設媒體公司會要求版權。此之一。就新近發生的在英國國家圖像館對維基百科貢獻者進行法律恐嚇的事件可以看出這些機構往往在當真的時候會對版權有完全不同的理解。我們應該儘量在有懷疑的情況下避免這樣的風險。此之二。在真正發生法律爭執情況下目前基金會的政策是貢獻者自己負責,貢獻者無法假設可能從基金會獲得任何財物或者法律支持。因此即使從保護我們的貢獻者角度出發不應該收集這些文章。--Wing 2009年7月13日 (一) 11:01 (UTC)[回覆]
(:)回應:這個事實性新聞簡單來說就是:「XX人說了XX話。」不管這段話有多長,這還是一個單純的事實,沒有任何評論。-Sysywjel 2009年7月13日 (一) 22:20 (UTC)[回覆]
某某人有對他說的某某話的版權,不論此某某話是否是在公共場合、官方場合說的。報紙可能與政府有合同發布政府官員的官方講話,維基媒體基金會沒有,也永遠不會有。--Wing 2009年7月14日 (二) 19:02 (UTC)[回覆]
  • 第六條 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作品,屬於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 (一)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適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 (二)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 (三)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
    • (四)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向公眾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 (五)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向中國境內少數民族提供;
    • (六)不以營利為目的,以盲人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經發表的文字作品;
    • (七)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絡上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
    • (八)向公眾提供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

以上:-Sysywjel 2009年7月15日 (三) 03:44 (UTC)[回覆]

  • 第二十二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供服務對象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並具備下列條件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 (一)明確標示該信息存儲空間是為服務對象所提供,並公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名稱、聯繫人、網絡地址;
    • (二)未改變服務對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
    • (三)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權;
    • (四)未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
    • (五)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根據本條例規定刪除權利人認為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

請大家仔細看法律條文,維基基金會不可能承受任何法律上的賠償責任。就請不要危言聳聽了。

以上:-Sysywjel 2009年7月15日 (三) 03:44 (UTC)[回覆]

維基文庫服務器運行於美利堅合眾國佛羅里達州,主要應考慮聯邦法律和州法律。--JerryofWong 2009年7月15日 (三) 17:14 (UTC)[回覆]

(!)意見:上面的意見是不是說要把{{Pd-china}}{{pd-cn}}諸如此類的模板全都廢除了?!這樣的工作量很大啊!-Sysywjel 2009年7月16日 (四) 07:30 (UTC)[回覆]
(!)意見,這不是政府文件(不具有行政司法效應)、不是單純的事實(我不想再和你爭什麼是,什麼不是),應當作為{{PD-menifesto}}保留—Bencmq 2009年7月20日 (一) 03:29 (UTC)[回覆]


已經以{{PD-PRC-manifesto}}保留。--Jusjih 2009年9月5日 (六) 02:57 (UTC)[回覆]

請用法理來說服我 ──為許志永老師給溫家寶總理的公開信 編輯

侵權,這不是時事新聞,而是一封公開信,因此不適用那個時事新聞的模板。我想,任何人都不會把這篇文章看作是一篇新聞報道吧?--Shizhao 2009年8月7日 (五) 06:50 (UTC)[回覆]

(×)刪除:這個我要 支持,不過並非因為侵權,而是明顯的關注度不足.-Sysywjel 2009年8月12日 (三) 14:02 (UTC)[回覆]
(○)保留
  • Google search Results 1 - 10 of about 27,700 for 請用法理來說服我 ──為許志永老師給溫家寶總理的公開信. (0.51 seconds)
  • 請用法理來說服我:百度一下,找到相關網頁約3,390篇,用時0.031秒
  • Google search Results 1 - 10 of about 1,400,000 for 為何你們的心如此的狠. (0.37 seconds)


Why 明顯的關注度不足?Arilang1234 2009年8月14日 (五) 23:22 (UTC)[回覆]

(○)保留。雖非時事新聞,但此公開信可用PD-manifesto。--Jusjih 2009年8月22日 (六) 01:01 (UTC)[回覆]
已經以{{PD-manifesto}}保留。--Jusjih 2009年9月5日 (六) 02:57 (UTC)[回覆]

2009年8月 編輯

(×)刪除:如果確實沒有侵權,可以寫入百科.-Sysywjel 2009年8月12日 (三) 14:15 (UTC)[回覆]





已經合併修訂歷史--Shizhao 2009年9月4日 (五) 12:23 (UTC)[回覆]

2009年9月 編輯

      • (○)保留 Sorry I have to type in English, as my Chinese Hand Writing software not working.
  1. Since both 宋慶齡 and 王明 are Comintern agents, so this letter is an official business letter(though the wordings and the tone seems a bit casual, the content is all business, is about secret revolution funding by the Comintern). Since it is a business letter, it should be treated as an official document.
  2. The content is of historical importance, as it is another solid proof that Comintern was at behind controlling the Chinese Revolution, it tells us that when dealing with 1920-1949 Chinese history, we need to bring in the Comintern, KGB, etc factors.Arilang1234 2009年9月24日 (四) 13:26 (UTC)[回覆]
(×)刪除,請不要把私人信件發布到維基文庫!因為這違反版權。還有宋慶齡1981年病逝,她的非公作品的版權應該在2031年才屬於公有領域。另外我覺得這個條目更適合發布到維基新聞--痞子狒狒 2009年9月24日 (四) 13:54 (UTC)[回覆]
It is not 私人信件, in that 信件, no private affair was ever discussed, it was all about revolution, and funding. And Agnes Smedley is mentioned, and she was a Comintern agent, possibly KGB. This letter has immense historical value, should be (○)保留. Arilang1234 2009年9月24日 (四) 20:41 (UTC)[回覆]
已經刪除。--Jusjih 2009年10月16日 (五) 03:22 (UTC)[回覆]

已經刪除。--Jusjih 2009年10月16日 (五) 03:22 (UTC)[回覆]

(○)保留,請參考Wikisource:寫字間#關於建立"中國外交部例行記者會"計劃的可行性討論Jusjih兄答覆:「屬於文庫建設範圍。性質像是合乎{{PD-CN}}」--^_^痞子狒狒 2009年9月4日 (五) 16:52 (UTC)[回覆]
(!)意見:當時寫字間無第三者意見。外交部記者會因公所作,還可能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但照片要端看是誰照的相。沒有標示出處,不能保留。若文字保留,建議比照北京市公安局搜捕「高自聯」在逃分子通緝令,建立照片鏈接,但不直接顯示,作為變通方案。--Jusjih 2009年9月5日 (六) 02:11 (UTC)[回覆]
(!)意見:照片出自外交部官網。例如2009年9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例行記者會的兩張照片,來自2009年9月3日外交部發言人姜瑜舉行例行記者會。不知道應該怎樣處理,希望Jusjih兄給出意見。謝謝--^_^痞子狒狒 2009年9月5日 (六) 19:53 (UTC)[回覆]
文字性質最像是{{PD-PRC-manifesto}},但照片不是宣言,建議改成鏈接,不直接顯示。--Jusjih 2009年9月6日 (日) 03:54 (UTC)[回覆]
雖然外交部發言人的發言可能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但是記者的提問沒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不屬於PD範圍。另外,宣言等都是某個人,機構面向大眾的,而記者會卻是個人或機構與媒體之間有互動,再傳播給公眾。二者之間有區別。另外,照片版權屬與外交部--Shizhao 2009年9月18日 (五) 06:31 (UTC)[回覆]
折衷(!)意見:合不合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六條「(七)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絡上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的法規許可?若合,就轉交文字到加拿大Wikilivres,然後刪除此地文字以及照片。若仍不合,就刪除不轉交。--Jusjih 2009年9月20日 (日) 01:47 (UTC)[回覆]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是否包括新聞媒體網站以外的其他網站?而且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只是針對網絡上的信息傳播,網絡以外不是本條例的範圍--Shizhao 2009年9月21日 (一) 02:47 (UTC)[回覆]
(!)意見:請參見以下具體的法律條文加亮部分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法條 內容
第六條   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作品,屬於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一)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適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向公眾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五)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向中國境內少數民族提供;

  (六)不以營利為目的,以盲人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經發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絡上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

  (八)向公眾提供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

首先,「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作品」,Wikisource:中國外交部例行記者會資料來源於網絡,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例行記者會實錄

第二,第六條第七款,Wikisource:中國外交部例行記者會發布國家領導人出訪消息、及他國人員訪華消息。--痞子狒狒 2009年9月21日 (一) 21:45 (UTC)[回覆]
    • 該條例並沒有說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作品屬於PD,只是「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因此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絡上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其含義就是可以免費轉載,但是著作權並沒有改變,並沒有變成PD。而且條例說的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作品,而不是通過信息網絡獲取他人作品--Shizhao 2009年9月22日 (二) 03:14 (UTC)[回覆]

我要反駁一下Shizhao兄2009年9月18日 (五) 06:31 (UTC)的意見。雖然記者的提問沒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但是我們不能僅僅看記者部分。需知Wikisource:中國外交部例行記者會是一個整體。外交部發言人和記者的提問組成了這個整體。構成了發布會的官方立法、行政、司法性質。試問,如果沒有記者的提問,發言人的回答;那還叫發布會嗎?--痞子狒狒 2009年9月22日 (二) 19:45 (UTC)[回覆]

參看en:User:Physchim62/Copyright_in_speeches,記者的提問,雖不等同演講,但問話著作權端看有形無形。若記者已經先自寫問題發問,就有著作權,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若記者臨時問話,才有人,例如中共外交部,整理出有形記錄,就處於灰色地帶,類似PD-manifesto,侵權可能性極低,才會在英文維基文庫容忍。據上論結,Shizhao所提疑慮尚有理由,建議文字轉交加拿大Wikilivres,照片刪除,暫時不鼓勵刊登更多外交部記者會,除非外交部書面同意單純轉載。痞子狒狒別灰心,還有非常多聯合國文獻可刊登,不必堅持外交部記者會。--Jusjih 2009年9月23日 (三) 04:21 (UTC)[回覆]
已經轉交文字到加拿大Wikilivres,刪除圖像。--Jusjih 2009年10月16日 (五) 03:22 (UTC)[回覆]

已經刪除。--Jusjih 2009年10月16日 (五) 03:22 (UTC)[回覆]
已經刪除。--Jusjih 2009年10月16日 (五) 03:22 (UTC)[回覆]

(○)保留,新華網首頁 :政協委員潘慶林:用10年時間恢復使用繁體字,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misc/2009-03/04/content_10938172.htm
(×)刪除,侵權。政協(也包括人大)提案沒有沒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不屬於PD。而且這是新聞,內容並非原始提案,已經經過了記者的加工--Shizhao 2009年9月18日 (五) 06:31 (UTC)[回覆]
(×)刪除,太像侵權新聞報導,不像是原始文獻。--Jusjih 2009年9月20日 (日) 01:47 (UTC)[回覆]
已經刪除。--Jusjih 2009年10月16日 (五) 03:22 (UTC)[回覆]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有相關規定,但是公民的建議屬於建議人的版權,而非PD。--痞子狒狒 2009年9月22日 (二) 20:04 (UTC)[回覆]

此時政府執行公務時,可應用著作權合理使用權,但不等同自由版權。上網可查又有版權疑慮時,建議(×)刪除。--Jusjih 2009年9月23日 (三) 04:21 (UTC)[回覆]
已經刪除。--Jusjih 2009年10月16日 (五) 03:22 (UTC)[回覆]
已經刪除。--Jusjih 2009年10月16日 (五) 03:22 (UTC)[回覆]

2009年10月 編輯

早就已經全面刪除了,大量侵權。--Jusjih 2009年11月7日 (六) 03:47 (UTC)[回覆]
談批判劉少奇(1967年9月18日周恩來在廣州駐軍幹部會議上的講話)

講話不就是演講嗎,就是 manifesto, 就是宣言.Arilang1234 2009年10月14日 (三) 03:55 (UTC)[回覆]

已經轉交到加拿大Wikilivres。--Jusjih 2009年10月16日 (五) 03:22 (UTC)[回覆]
  • 中共中央、國務院、人大常委,人民解放軍各軍種、中央軍委、國防部革命幹部子弟聯合行動委員會於一九六六年十月一日於中南海政治局禮堂正式成立。
  • 聯合行動委員會在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集體領導下工作。
  • 聯合行動委員會在中共中央主席和第一副主席直接指示下工作。
  • 聯合行動委員會在馬列主義的原則精神和中共歷次黨代會的一貫路線指導下工作。
在文化大革命時代, 聯合行動委員就是政府, 為何不是政府文件?Arilang1234 2009年10月14日 (三) 03:49 (UTC)[回覆]
法律上並不這樣認為,也不合著作權法的規定。--Shizhao 2009年10月15日 (四) 01:50 (UTC)[回覆]
請參看中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 本法規定的著作權人和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過本法規定的保護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護。」 這就是追溯條款。因此即使之前可能是PD的內容,在1991年6月1日之後也可能變成非PD。--Shizhao 2009年10月15日 (四) 01:54 (UTC)[回覆]
已經轉交到加拿大Wikilivres。若有異議,歡迎提出。--Jusjih 2009年11月21日 (六) 03:18 (UTC)[回覆]


人民日報社是事業單位,不算作政府部門,沒有行政權力--Shizhao 2009年11月3日 (二) 03:11 (UTC)[回覆]
(!)意見:打個比方,VOANBC在美國具有一定的官方背景。而VOA更是隸屬於美國聯邦政府下屬機構管轄。但他們發表的任何言論,不代表美國官方;對他們的報道、評論、社論,美國官方不負責任;且他們發表的任何東西沒有任何立法、行政、司法性質。同理:人民日報是屬於中共中央,但他們發表的報道、評論、社論也沒有任何立法、行政、司法性質,不是官方文件(除非被授權刊發的法律、白皮書等)。但很明顯,社論不在這個範疇之內。建議(×)刪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5日 (四) 03:13 (UTC)[回覆]
如果不刪這個,我以前的《靠毛澤東思想治好精神病》就應該恢復。--JerryofWong 2009年11月5日 (四) 12:19 (UTC)[回覆]
(×)刪除這些社論。--Jusjih 2009年11月7日 (六) 03:47 (UTC)[回覆]
已經刪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8日 (日) 23:03 (UTC)[回覆]


2009年11月 編輯

「五月指示」與國共分家 -面對如此嚴重的局面,在武漢的鮑羅廷和中共中央主要領導人,均不得不力謀妥協,以求緩和危險局勢。然而,斯大林等卻因為黨內鬥爭的需要,為否認托洛茨基等關於其中國政策是嚴重階級妥協路線的指責,堅持要求中共採取更加激烈的徹底的革命方針。其隨後發出的著名的「五月指示」,固然在形式上也肯定「必須同過火行為作鬥爭」,「不要觸及軍官和士兵的土地」,要對手工業者、商人和小地主做出讓步,但是,它同時強硬要求:(1)堅決主張從下面實際佔領土地,對此必須千方百計地加以促進。(2)從下層吸收新的工農領導人加入國民黨中央,改變國民黨目前的構成。(3)動員兩萬共產黨員和兩湖地區五萬革命工農,組建自己的軍隊。(4)成立以著名國民黨人和非共產黨人為首的革命軍事法庭,懲辦反動軍官。[轉見《聯共(布)中央政治局會議第107號(特字第85號)記錄》,1927年6月2日,《聯共(布)、共產國際與中國國民革命運動(1926-1927)》(下),第298-299頁。]

--Arilang1234 2009年11月10日 (二) 13:07 (UTC)[回覆]

關於中國問題之決議不是原始文件,卻也並非如User:Zhxy所言:二者這個根本不是原文,是我寫的東西被他隨意就拿來用了。他也不可能提出所謂來源。即使並不完整,也請保留,以便日後補上.Arilang1234 2009年11月11日 (三) 02:58 (UTC)[回覆]
{{vd},不是原始文獻--Shizhao 2009年11月16日 (一) 02:29 (UTC)[回覆]
已經刪除。--Jusjih 2009年11月21日 (六) 03:29 (UTC)[回覆]

已經刪除。--Jusjih 2009年11月21日 (六) 03:29 (UTC)[回覆]

已經刪除。--Jusjih 2009年11月21日 (六) 03:29 (UTC)[回覆]

已經刪除。下次不必將可能的侵犯版權移送到刪除投票討論了。--Jusjih 2009年11月21日 (六) 03:29 (UTC)[回覆]

我分不清楚那些文章是從否侵權。目錄是《毛澤東選集》的,把目錄抄來應該不侵權吧。--JerryofWong 2009年11月12日 (四) 12:01 (UTC)[回覆]
目錄抄來恐怕侵權,因為《毛澤東選集》的編排方式大概不合{{PD-PRC-exempt}}吧?就就是為何建議先刪除作者頁,再重建時,僅列出確定因公合乎{{PD-PRC-exempt}}作品求簡明。蔣介石作者頁也是正在討論侵權否。--Jusjih 2009年11月13日 (五) 01:49 (UTC)[回覆]
已經刪除侵權頁面,建立新作者頁。請大家僅僅列出確定因公合乎{{PD-PRC-exempt}}的作品,不要再度列舉因私作品。--Jusjih 2009年11月24日 (二) 04:45 (UTC)[回覆]

已經刪除翻譯侵權。--Jusjih 2009年11月24日 (二) 04:45 (UTC)[回覆]

對此,省通管局、公安機關要求我市互聯網運營服務單位、ICP運營服務單位、重點網站運營單位從現在起,建立國慶60周年網上維穩和完善有害信息快速處置工作機制,全面進入國慶60周年網上安保臨戰狀態,具體落實以下三方面工作

從上文可見,此通知為"省通管局、公安機關"所發佈,屬於政府文件.Arilang1234 2009年11月20日 (五) 14:28 (UTC)[回覆]
這只是通知引用內容,並不是政府文件的全部原始內容,而且落款也是公司,不是政府--Shizhao 2009年11月20日 (五) 15:08 (UTC)[回覆]
此文乃"政府文件的部分內容",也請保留,以待日後補上.Arilang1234 2009年11月20日 (五) 20:36 (UTC)[回覆]
(×)刪除,只是公司內部轉達政府部門的通知。並不是正式的政府部門發布的通知。--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2日 (日) 19:29 (UTC)[回覆]


本來已經清空頁面,重新錄入。然,突然想到就算是官方中文譯本,也沒有證據表明是公有領域。並不像美國官方譯本一樣,已經作出說明是公有領域。因此,請大家重新討論。謝謝^_^--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13日 (日) 16:20 (UTC)[回覆]


  1. 這個應該同宋慶齡同志訃告一樣都是國務院發的公告吧。應該(○)保留。--あいばみほ 2009年11月22日 (日) 12:44 (UTC)[回覆]
(:)回應宋慶齡同志治喪委員會名單發布單位不詳。宋慶齡同志治喪委員會公告的公告,發布單位是宋慶齡同志治喪委員會。並不是政府部門,不代表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2日 (日) 19:22 (UTC)[回覆]
(○)保留:「同志」是黨內稱呼,黨和國家領導人的治喪委員會一般是由黨和國家重要機構設立的。應當視為「具有行政性質的文件」或假定公釋的「公共宣言」。--Miffy bunny 2009年11月26日 (四) 18:43 (UTC)[回覆]
如何說明是具有行政性質的文件?黨和國家重要機構設立的結構不必然是行政單位

--Shizhao 2009年11月27日 (五) 02:36 (UTC)[回覆]

已經刪除,不像是宣言,所以不轉交。--Jusjih 2009年12月5日 (六) 05:01 (UTC)[回覆]

  1. 這種應該是屬於: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不是個人和集體的創作。雖然其發表在《人民日報》上,但其只是一種宣傳的形式。應該予以(○)保留。--あいばみほ 2009年11月22日 (日) 12:50 (UTC)[回覆]
(:)回應:哪個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發布單位不詳。--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2日 (日) 19:24 (UTC)[回覆]
(○)保留1. 不限於「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應視為:(一)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二)為一般事件消息或時事新聞;2. 至少,毛澤東主席治喪委員會顯然是官方機構。---Miffy bunny 2009年11月26日 (四) 18:43 (UTC)[回覆]
不是所有官方資料都是屬於PD的,只有具有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才是PD--Shizhao 2009年11月27日 (五) 02:36 (UTC)[回覆]
已經刪除,不像是宣言,所以不轉交。--Jusjih 2009年12月5日 (六) 05:01 (UTC)[回覆]



關於國歌著作權的問題。我們認為,首先,從文藝創作角度而言,國歌與其他文學藝術作品並無本質差別,應當同等地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其次,國歌著作權的保護期應當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第20條和第21條規定來判斷,即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而發表權和各項財產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的,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Shizhao 2009年11月23日 (一) 15:42 (UTC)[回覆]

(!)意見:如果是這樣的話,包括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國歌《從廢墟中崛起》(曲作者漢斯·艾斯勒Hanns Eisler1962年逝世,中文譯者不明)、新加坡國歌《前進吧,新加坡》(詞曲作者朱比‧賽Zubir Said1987年逝世,中文譯者不明)、《滿洲國國歌》(曲作者山田耕筰1965年逝世)在內,都要刪除。--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3日 (一) 22:54 (UTC)[回覆]
(×)刪除足以有版權爭議的歌詞時,(&)建議設置重定向去維基百科與百科內容並用,還可能合理使用,但這邊不適合單純轉載。詞曲可以分割,所以(&)建議滿洲國國歌收詞不收曲。--Jusjih 2009年11月24日 (二) 04:45 (UTC)[回覆]



2009年12月 編輯

以下頁面內容當屬條目。若沒有侵權,應該移入條目空間,不一定保留重定向,但要刪除任何侵權部份,包括註釋侵權:

--Jusjih 2009年12月1日 (二) 03:44 (UTC)[回覆]

你們好. 我反對"Arilang1234是問題用戶"這句話.你們也想一想,為何中文維基文庫、百科、語錄的條目比較英文維基來少的可憐?為什麼人氣比不上英文維基?Arilang1234 2009年12月4日 (五) 14:03 (UTC)[回覆]
(:)回應:不知道Arilang1234兄有沒有想到自己的問題?發文之前多看看版權。總不能因為中文維基比英文維基條目數量少,而不顧版權問題吧!--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4日 (五) 17:58 (UTC)[回覆]
Arilang1234兄,這邊屢次有侵權問題,加拿大Wikilivres部份貢獻質疑侵權提醒沒有回音,語錄也有超過一名管理員警告沒有回音,維基信用呢?要認真學習版權,先詢問澄清疑慮再貢獻,方能得到社群信任。單純反對"Arilang1234是問題用戶"這句話,不能解除失信。這邊今年10月曾經被禁封,希望Arilang1234兄認真檢討自愛,合作改進。否則,恐有再度禁封之虞。--Jusjih 2009年12月5日 (六) 05:01 (UTC)[回覆]
我想和Jusjih兄談談"侵權問題". 就是說侵犯原作者著作權的法律後果很嚴重.中國共產黨是政黨,而中外所有政黨的政治宣言都是越多人傳看越好,不管是商業或非商業.我的意見:中國共產黨針對維基文庫採取法律訴訟維基侵權 Copyright infringement,此事件發生之可能性應該是小之又小吧.對於如此不大可能發生之事,管理員又何必如此害怕,又何必非要把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之文件都流放 Canada?Arilang1234 2009年12月8日 (二) 00:18 (UTC)[回覆]
再補充一點,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是組織。即使其文章沒有行政立法司法性質,海峽兩岸都規定組織著作權自發表起50年至年底有效。最近會清查這邊以及加拿大Wikilivres。--Jusjih 2009年12月5日 (六) 05:07 (UTC)[回覆]
我要申明,對管理員我都是尊重的,只要是我錯,沒有不承認,也不會鬧意見.我也十分感謝Jusjih兄對我的幫助,尤其是 commons {{:::PD-China}}那次,如不是Jusjih兄作出更改,很多images delete.Jusjih兄在wiki貢獻巨大.
  1. zh:wikiquote基本上是無人地帶,我去之後,建立不少Cataloge and 條目.我曾經對Jusjih兄提出q:zh:毛澤東有問題,也不見回音,可能太忙吧.之後我就照q:zh:毛澤東之方式添加內容.所以可見也非100%我錯吧.
  2. zh:wikiquote不準添加Twitter 內容,我是反對的.Blogger 上 Twitter, 主要就是想全世界都看,都傳,Re-twit, 就是要別的博客再抄再傳,如今wiki卻禁止Re-twit,豈非可笑?
  3. Wikilivres 那邊不回應是我錯,因為我很少去log in.

一句話,我並非一個不合作者,在英文維基和別人都很合作,這邊也一樣.Arilang1234 2009年12月5日 (六) 12:52 (UTC)[回覆]



發現了另一個版本(解放奴隸公告)。還是Shizhao兄上傳的呢。這個是官方版本。但是初步校對英文版和美國駐華使館的官方翻譯版,發現美國駐華使館的官方翻譯版有些缺失。狒狒還是準備自己翻譯一下,最遲聖誕節前完成。到時候和美國駐華使館的官方翻譯版放在一起。不知道Shizhao兄以為如何?--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8日 (二) 01:39 (UTC)[回覆]
關於此文翻譯的最新消息。由於今天剛剛接到學校的消息,在下周聖誕Winter Break放假之前,周三周四周五有一個長考。所以解放黑奴宣言的翻譯將耽誤一段時間。最早會在一月中旬完成。特此告知。--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11日 (五) 02:39 (UTC)[回覆]

恢復請求 編輯

這個直接白紙保護是否就可以了?--Shizhao 2009年2月2日 (一) 07:37 (UTC)[回覆]
寫字間wmrwiki 2008年11月14日的意見是說應該錄入所有的作者的頁面。英文維基已經傾向如此做。開放錄入所有的作者的頁面,但白紙保護不能錄入的作品的標題也可以。如何?--Jusjih 2009年2月4日 (三) 03:45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