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文庫:版權討論/存檔/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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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版權討論頁面的2020年存檔
因符合{{PD-PRC-CPC}}恢復。--Midleading討論2020年1月20日 (一) 09:59 (UTC)[回覆]











Nancy Wuu對話貢獻)反映:

「維基文庫」竟將「聯合百科公司」耗費心力甚鉅之「標點古今圖書集成」全部文本登上網站,任人免費下載檢索取用,嚴重侵害敝司編輯著作權,請立即下架,並告知上傳此檔案者之聯繫方式。敝司將同步與律師商議,如何進行後續的法律行動,並對於惡意侵權分子究責。 雖然古文屬公共版權,但貴方登載的卻是含有敝司加上句讀後的文本,「標點版古今圖書集成」資料庫是經過台灣智慧財產局與著作權權威專家學者認定,受保護之編輯著作;也是敝司耗費巨大財力人力,投注智慧心血的創作,是全球第一個標點數位版(2003年即已完成)。而貴方的文本,與敝司標點版的文字、斷句分段、句讀標點完全相同,有極高的侵權嫌疑! 傷害敝司權利甚鉅! 故請貴方立即下架。

請討論以上文獻是否屬於侵權作品。--Midleading討論2020年5月19日 (二) 10:00 (UTC)[回覆]

(:)回應:以下是台灣智慧財產局督導章忠信的文章(含智財局的函覆).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Nancy Wuu對話貢獻)於2020年5月19日 (二) 10:56 (UTC)加入。[回覆]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2&aid=248 <著作權筆記>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Nancy Wuu對話貢獻)於2020年5月19日 (二) 10:56 (UTC)加入。[回覆]

電子光碟產品不得申請製版權 作者:章忠信 94.05.04.完成 ..........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Nancy Wuu對話貢獻)於2020年5月19日 (二) 10:56 (UTC)加入。[回覆]

<著作權筆記> 電子光碟產品不得申請製版權 作者:章忠信 94.05.04.完成 .......... 智慧局指出.……駁回<製版權>申請案……但值的關切的是,智慧局在駁回函文中,另外提到「編輯著作」的議題,指出「復按著作權法第7條之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因之,作品如符合前述編輯著作之規定者,仍享有編輯著作之著作權而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且依著作權法第10條前段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併予敘明。」其似乎已明白認定,以電子資料處理方式存入電子資料庫形式的「古今圖書集成數位標點版」雖不符「製版權」規定,但可以「編輯著作」受著作權法更好待遇的保護。 .......... 「古今圖書集成數位標點版」重新標點,此一句讀標點,人人未必相同,有其創作性在其中,可以「編輯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古今圖書集成數位標點版」可以被認為是「編輯著作」,享有比「製版權」更好的著作權法保護,是因其有句讀標點之創作。……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Nancy Wuu對話貢獻)於2020年5月19日 (二) 10:56 (UTC)加入。[回覆]

(:)回應:另外2篇文章: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2&aid=251 <著作權筆記>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Nancy Wuu對話貢獻)於2020年5月19日 (二) 10:56 (UTC)加入。[回覆]

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作者:章忠信 94.05.28.完成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Nancy Wuu對話貢獻)於2020年5月19日 (二) 10:56 (UTC)加入。[回覆]

註:此處原有文字,因為侵犯版權,已由Wcam(talk)2020年5月21日 (四) 11:12 (UTC)刪除,尚祈見諒。若有異議請至寫字間或向管理員反映。[回覆]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3&aid=934 <著作權筆記>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Nancy Wuu對話貢獻)於2020年5月19日 (二) 10:56 (UTC)加入。[回覆]

古文書資料經加註標點、斷句是否「創作」? 作者:章忠信 968◎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Nancy Wuu對話貢獻)於2020年5月19日 (二) 10:56 (UTC)加入。[回覆]

註:此處原有文字,因為侵犯版權,已由Wcam(talk)2020年5月21日 (四) 11:12 (UTC)刪除,尚祈見諒。若有異議請至寫字間或向管理員反映。[回覆]

(:)回應:還有.請管理員注意:若您們認為登載了別人的標點版該下架該標點與歷史文獻.那麼可曾想過:既然上傳了標點.肯定是連原來無標點的文本也是一起上傳的.這文本與標點肯是連在一起的.是同一家出版社辛苦打字建立的.不可能是上傳者自建的文本.而只是套用出版者的標點. 所以應該全部文本一起下架.法律上.並非重製別人耗資辛苦建置的古文電子檔是不侵權的.這絕對侵權.只是因為不容易舉證上傳者的電子文檔拷貝自別人.然而在本例中.既然標點完全與別人版本一致.就已證明了全部文本都是拷自同一處了.

據章忠信先生2020-05-16發表大文:「……這套我國所獨有的「製版權」制度規定,古畫真跡第一次製版發行,或是古書的重新整理印刷,經過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製版權」登記後,製版人就這項版面,享有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的「製版權」,其他人未經製版權人授權,不可以任意重製該版面。」
請問貴司是那一年取得《標點古今圖書集成》的「製版權」?好使用戶及管理員們謹記於心。--晞世道明討論2020年5月19日 (二) 11:52 (UTC)[回覆]
(:)回應:<以下是章忠信2020年5月20日對此問題的回覆>
章忠信2020-05-20 07:20:2661.230.65.173
這個議題不是是非題,而是申論題。智慧局的函釋只是說大象的腿像柱子,沒說大象的身體像一堵牆,大象到底像甚麼,必須全貌觀察。

將沒有標點符號的古文,重新加上標點符號,能不能產生新的衍生著作,無法一概而論,要視該古文的重新句讀是否有新的呈現,還是僅是依一般公認的方式呈現。著作權法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近日解釋,認為「於既有的作品上加註標點符號,僅在使人了解其內容,非屬重新創作,與著作權法所定『著作』之規定不符。」其實,依上所述中外案例,加註不同標點符號,會使人對內容有不同的了解,有可能會有新的創作產生,只是多數的句讀,都達不到這樣的呈現而已,但不能如此絕斷地認為,一定不會有新的創作產生。

其餘,請參閱拙著[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2&aid=251
  • 在下認為應先詢問建立《古今圖書集成》頁面的編者是否獨立創作。謝謝。--SCP-2000討論2020年5月20日 (三) 06:26 (UTC)[回覆]
    (:)回應: Nancy Wuu 回覆UTC:
    Good idea. 目前維基文庫的標點版.與聯合百科的標點版.一字不差.顯係維基版完全copy自聯百版. 這樣能算是<獨立創作>嗎? <愛如生標點版>與<聯合百科標點版>就無一篇完全相同.怎會不存在創作? 對古文的考證.理解....每人都一定或多或少會有差異.試問:1.4億字的差異會有多大?—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Nancy Wuu對話貢獻)於2020年5月20日 (三) 07:10‎ (UTC)加入。[回覆]
(!)意見:如何標點及斷句,是根據既定的中文語法,因此不屬於創作,因為每個人的斷句及標點,原則上應該都是一樣的。--蟲蟲飛討論2020年5月20日 (三) 06:44 (UTC)[回覆]

(:)回應: Nancy Wuu 綜合回覆 晞世道明 與 蟲蟲飛:

1.敝司<標點古今圖書集成資料庫>並未取得製版權,但依民94年智財局回函: 資料庫雖不適合以製版權保護(10年保護期限),卻能以更高權利的「編輯著作」或「衍生著作」受到保護,按章忠信教授上述文章的解釋(他是當年聯百申請製版權案的智財局審查委員),能否成為「編輯著作」「衍生著作」的關鍵是: 「視該古文的重新句讀是否有新的呈現,還是僅是依一般公認的方式呈現」。準此,Nancy Wuu認為,1.4億多字的「古今圖書集成」由不同的人來斷句標點,顯然必有完全不同樣貌,並非全部都有公認畫一的標準答案,如: 大陸「愛如生版」與「聯合百科版」就無一篇相同的,因為兩版是由2組不同學者在句讀; 而會一字不差的版本只有一種可能,那就是全部複製。

2.目前網路上的討論,也都以章忠信的解釋為準。如2016年批踢踢實業坊<古書古籍的著作權問題> https://www.ptt.cc/bbs/LAW/M.1455174906.A.BEE.html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61.219.19.31對話貢獻)於2020年5月20日 (三) 06:53 (UTC)加入。[回覆]

(:)回應:為求表達特別意思,而刻意扭曲既定語法去標點,才屬於創作,此文獻明顯不屬於此情況;按既定語法,理解文章應有的意思,不屬於創作,因為每個人原則上應該是一樣的,只有標點的對錯之分,在標點對錯的差異,不屬於創作。--蟲蟲飛討論2020年5月20日 (三) 06:58 (UTC)[回覆]
(!)意見:剛剛搜尋了一下出版時間,該版「標點古今圖書集成」首次由聯合百科公司出版的年份為2003年[1] ,已經超出上面所述,再次製版權所認為的十年了。Tsuna Lu討論2020年5月20日 (三) 07:03 (UTC)[回覆]
如果之前未曾有人製作標點版,且標點版能反映作者之個性和獨特性(《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40號民事判決》),及符合其他著作的構成要素,私認為則可視標點為「編輯著作」或「衍生著作」。再者,到底該文的來源是否真的來自《標點版資料庫》仍有一定疑點。謝謝。--SCP-2000討論2020年5月20日 (三) 07:14 (UTC)[回覆]
(:)回應: 我們已經比對過. 也已經截圖存證. 如果維基文庫的版本是獨立製作或創作.為何全部標點與文本與聯百版完全一樣?—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Nancy Wuu對話貢獻)於2020年5月20日 (三) 07:23 (UTC)加入。[回覆]
然而目前只有閣下聲稱是全部文本及標點是一樣的,再者該網站需付款者才能使用,在下不認為現時能充分證明兩者文本是相同。如可行,建議閣下可將相關截圖張貼出來(比對文本最好是文章類的,而非詩詞),或寄給管理員,以便社群判斷。謝謝。--SCP-2000討論2020年5月20日 (三) 07:50 (UTC)[回覆]
(:)回應: 感謝UTC. 剛才維基團隊已來信詢問.我已寄出部分存證截圖給他們了. 但如何才能寄給管理員呢? Nancy 是頭一次上維基文庫—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Nancy Wuu對話貢獻)於2020年5月20日 (三) 07:56 (UTC)加入。[回覆]
(:)回應:剛才寄到上述URL. 出現錯誤訊息. 我要瘋了—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Nancy Wuu對話貢獻)於2020年5月20日 (三) 07:59‎ (UTC)加入。[回覆]
似乎在下給的連結有問題,不好意思。--SCP-2000討論2020年5月20日 (三) 08:11 (UTC)[回覆]
另外,既然已寄給維基團隊,那麼理論上不需要寄給管理員了。--SCP-2000討論2020年5月20日 (三) 08:28 (UTC)[回覆]
(:)回應:同樣文本.不同句讀.產生迥異意義的例子:
文本1: 下雨天留客天留人不留 可句讀成 下雨天,留客天,天留我不留! 或 下雨天,留客天,天留我不?留!
文本2: Panda eats shoots and leaves. 可句讀成 Panda eats, shoots and leaves. (貓熊用餐後,掏槍亂射一陣之後走人) 或 Panda eats shoots and leaves. (貓熊以嫩竹芽及葉子為食)
上述簡單句子都已發生完全相反意義的句讀. 則1.4億字的古文. 又怎會人人理解完全相同且句讀也完全相同?—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Nancy Wuu對話貢獻)於2020年5月20日 (三) 08:33 (UTC)加入。[回覆]
在下認為結構簡明的詩詞歌賦類文體(如五言絕句)之句讀沒有著作權,這因理論上有中學教育程度以上的學生也能為此加入句讀,實際上無「獨特性」可言。再者,各地普及教育所用的古文或廣泛流傳的古文之句讀,亦理應沒有著作權。普及教育所用的教科書為了讓學生易理解古文,通常會加入句讀,而句讀變得普及化,這可見其無「獨特性」之處。而通常某些出版社會出版廣泛流傳的古文,而這些亦通常有句讀,亦見其無「獨特性」之處。謝謝。--SCP-2000討論2020年5月20日 (三) 09:29 (UTC)[回覆]
另外,閣下所指出的雙關句實為特例,在中文中並非任何句子都會出現如此情況。謝謝。--SCP-2000討論2020年5月20日 (三) 09:46 (UTC)[回覆]
  • 捍衛自身和別人法定權利,是應當的;但是沒有佐以確切無誤的事證,是難以令人信服。
    假以四書或《莊子》,請問貴司的標點版是如何句讀?與愛如生版有甚麼不同?能有特達之處,發前人所未發,成一家之言。當然貴司不一定用四書或《莊子》作例,其它書種也可以的。--晞世道明討論2020年5月20日 (三) 10:46 (UTC)[回覆]
(:)回應: 感謝指教! 我所舉的例子或許極端. 但至少已證明句讀不可能人人相同.樓上先進所舉的詩詞古文確實較有公眾一致性的意義認定.但<古今圖書集成> 多達1萬卷.1.4億字. 難道全部都屬有公認畫一標準的意義與句讀? 就算是如此.這麼長的文本中.由2個世界第一等的漢學家一起來斷句標點.也絕不會完全相同! 愛如生版與聯百版的差異. 我們先前就比對過了.證明確實並非出自我家版本. 由於愛版售價高.Nancy手上無現成資料供參. 若之後有需要.會找時間提供出來.
其實只要證明敝司<標點古今圖書集成>資料庫.與維基登載版本.文本標點完全一致.就可證實維基版有否copy聯百版. Nancy建議如下檢驗方式~~
(1)由敝司提供<聯百標點版>一組使用帳密.供維基公正人士抽取任意篇章比對2版差異。
1.4億字文本何其浩瀚,誰也無法在短短幾天內全部比對完成,唯一較有效率方式,就是抽查比對(系統性抽查),如: 32典中(或6彙編中)各抽取第?篇作比對,至少需比對10篇-20篇,若2版完全相同,就可證明貴方版本係全部copy自我版。聯百編輯部這幾日由3位編輯隨意抽查比對,已對過數十篇,2版完全一樣,還未發現任一篇有任一處標點或文本是有差異的,所以高度合理懷疑維基版copy我版。
(2)建議先關閉維基版本的公眾使用權,尤其需保全現有版本遭有心人士修改其中少部分篇章,作為兩版並不完全相同的證據。請注意: 千萬不要由該名上傳者(或其相關人士)提供少數篇章文本做比對,因為修改少數篇章的標點容易,而要修改1.4億字費時甚久(若干修改標點的全形/半形,或統一用程式將逗點改成句點....伎倆,我們也能一眼辨識),所以抽查篇章的選擇.一定須由維基公正人士來選。
(3)我們合理懷疑維基版本係copy自我版的另一理由:要把這1.4億字加上夠水準的標點,人力成本至少需千萬台幣,但維基屬免費分享平台,我們很難相信上傳人願意耗費這樣的鉅資,就算他是世界第一等的國學家,能號召一群標點能力超強超有效率的高手,最快也需要1-2年時間完成,以目前全球已有2種標點版本的狀況下,我們不認為上傳人有能力財力與意願為免費版這麼做。
(4)我以為若最終比對結果應證了我們的懷疑: 2版全部文本一模一樣,維基版完全copy自聯百版,則該下架的不僅是標點,而是全部文本,因為標點與無標點的文本是連在一起的,上傳者不可能先將無標點文本(非聯百版)上傳後,再套用我家的標點 (這要怎麼做?),但若反過來卻是可行的: 先上傳有標點文本後,再用程式快速刪除標點,但若維基最後選擇了後面方式,則無異於宣告: 維基用的還是聯百文本(未經授權即使用,即屬侵權),只是後來刪除了標點而已。
(5)已為維基設定一組使用帳密. 也已經寄給維基團隊了.
感謝維基群友正視此一問題。 維基是全球知名品牌,祝福您們: 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前提下. 為全人類創建更多有價值的知識!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Nancy Wuu對話貢獻)於2020年5月21日 (四) 03:32‎‎加入。
(:)回應: 補充說明: 《標點古今圖書集成》資料庫動員中國40餘位知名漢學家斷句、標點、校勘,及兩岸60餘名軟體工程人員研發打字掃瞄,於2003年初完成,詳聯百官網 https://udpweb.squarespace.com/ancientclassics 我們真真實實花了鉅資與時間才完成此一標點版. 全球第一個標點數位版. 非如樓上先進所想.也是copy 自別人版本!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Nancy Wuu對話貢獻)於2020年5月21日 (四) 03:44加入。
(!)意見@Nancy Wuu, Midleading:請問,我們在討論哪個版本?欽定古今圖書集成還是古今圖書集成考證,還是都要討論一遍?另外誰先誰後?如果這家公司自己主動抄了維基文庫的版本然後宣稱版權所有,那麼這行為已與百度百科無異。--Liuxinyu970226討論2020年5月21日 (四) 04:16 (UTC)[回覆]
(:)回應:維基文庫的<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是2017年以後才上傳.聯百的<標點古今圖書集成>是2003年上市. 早於愛如生版. 先做出來的人怎可能抄襲後面做出來的人? 上述先進所提的問題.Nancy早已全部回應說明如上.為了此案. 維基文庫已經害我們浪費非常多時間在證明版權. 但看來還是有不少人視而不見. 故意忽略! 剛才還有維基人來信用威脅口氣叫我不要訴諸法律行動! Nancy是要上班工作的人. 如果我們花這樣多時間把證據攤給貴方看.也把驗證方法都交給你們. 但你們還不願意好好檢驗.正視受維基文庫傷害者的傷口. 還稱我們與百度無異. 認為我們也只是盜拷自別人的標點版(這是維基文庫一貫的手法嗎?). 那麼維基文庫不只比你們看不起的百度還要惡劣. 恐怕<網路流氓>才是更貼切的稱號!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Nancy Wuu對話貢獻)於2020年5月21日 (四) 04:35‎加入。
@Nancy Wuu:問題是,請你指出哪個版本侵權好麼?還是你想把本站所有文言文內容刪光光???--Liuxinyu970226討論2020年6月3日 (三) 22:02 (UTC)[回覆]
(:)回應: @Liuxinyu970226 Nancy Wuu 指出.維基文庫登載的<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文本(含現代人斷句標點).與聯合百科的<標點古今圖書集成資料庫>文本(含現代人斷句標點)完全相同. 不可能有2人對古文的標點完全一樣.故顯然是後來的版本(維基)盜用前面的版本(聯百).維基應該下架<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所有文本.或至少下架有相同標點的版本. 至於維基其他非古今圖書集成的文本. 與聯合百科完全無關.有否侵權.要否下架.請自行與律師討論.--Nancy Wuu討論2020年6月4日 (四) 02:46 (UTC)[回覆]
@Wcam:可以幫忙看看古籍的標點有沒有版權嗎?--蟲蟲飛討論2020年5月21日 (四) 07:37 (UTC)[回覆]
根據上方舉出的章忠信的觀點,通過加註標點符號而產生對原內容新的理解,才構成創作,例如「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可通過不同句讀產生不同理解,但絕大多數文字,無論如何句讀,產生的解讀不會有較大不同(「只是多數的句讀,都達不到這樣的呈現而已」),所以關鍵點在於舉證找出聯百的版本是否通過句讀對原文本產生了與以往版本有較大不同的新的理解(但我猜測絕大多數的文章不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另外Nancy Wuu要求將全文而不僅僅是標點從維基文庫移除,我認為沒有道理。對於公有領域文字,即便是花了鉅資與時間將其錄入電腦,由於沒有創作性,不符合著作權法律規定的作品的要求,不能受著作權保護[1]。維基文庫能採取的最保守的做法,應是僅將標點符號刪去。--Wcam討論2020年5月21日 (四) 11:55 (UTC)[回覆]
個人認為通常斷句、標點等這類型校訂及整理之創作性甚低,實質上純粹為單純整理,就如產品介紹及黃頁,並無任何創作成分,且亦難以反映出作者的個性及獨特性。除非如Wcam君所言,能提出「是否通過句讀對原文本產生了與以往版本有較大不同的新的理解」,或提供充分證據能證明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否則「縱使具備有『稀少性』及『特殊性』,然因不具有原創性,並非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不應受該法之保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40號民事判決)。謝謝。--SCP-2000討論2020年5月21日 (四) 13:18 (UTC)[回覆]
  • @Nancy Wuu:您好。我在嘗試通過比對文本並確認問題過程中,發現多家中國大陸高校提供了署名爲「深圳市科信源網絡空間科技有限公司」和「海南電子音像出版社出版」的《標點版古今圖書集成》電子數據庫,且該數據庫和「聯百版」網頁幾乎一致。該數據庫網絡位址是[2],登錄賬號、密碼分別爲「REDACTED」、「REDACTED」。請問閣下是否了解:該數據庫與「聯百版」數據庫有何關聯?--虹易討論2020年5月21日 (四) 09:16 (UTC)[回覆]
(:)回應: 這2家公司就是聯合百科當年的外包單位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Nancy Wuu對話貢獻)於 2020年5月21日 (四) 09:56加入。
(:)回應:請問虹易: 您是如何獲得上述集成網站的帳號密碼的? 給您帳密的人明顯侵害我們的版權!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Nancy Wuu對話貢獻)於2020年5月22日 (五) 02:26 (UTC)加入。[回覆]
(:)回應:我能提供的信息只是:這是公開可得的測試用的賬號密碼。--虹易討論2020年5月22日 (五) 02:40 (UTC)[回覆]
補充:以我的理解,這可能涉及提供賬號密碼者違反使用條款,但不太能構成對版權的侵害。--虹易討論2020年5月22日 (五) 02:44 (UTC)[回覆]

有關台灣的古籍標點版權法例

編輯

nancy wuu主張的版權公司是台灣的,請看台灣當局對標點符號著作權的解釋:[3]

一、著作權法所保護者為著作之原創性,所謂「創作」係指人將其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肢體動作....等表現方法,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者。於既有的作品上加註標點符號,僅在使人了解其內容,非屬重新創作,與著作權法所定「著作」之規定不符。因此,來函所詢將古書加上標點符號是否有著作權一節,請參考上述說明。
因此,官方的解釋認為,標點符號沒有版權,所以上傳到維基文庫的。
以上。--蟲蟲飛討論2020年5月21日 (四) 11:03 (UTC)[回覆]
(:)回應:台灣著作權法如此規定.但有否<原創性>解釋空間相當大.我已列舉章忠信(智財局著作權審議委員)多篇文章提出相反於蟲蟲飛的主張. 如前述. 請注意: 民94年智財局解釋回函中還有補充一段: 「資料庫」,如其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不論其所收編之資料是否為「著作」,得依著作權法規定以「編輯著作」保護之。所以如章忠信所言.有無原創性及編輯著作權.需整體觀之.實務上.持標點(或類似古籍重整編排等)並無著作權想法的人.在台灣司法判例中全部被判侵權.沒有例外.法界的慣例是: 除非任何人來標都會得出完全相同的結果.才可能被視為無創意.無編輯著作權.更何況業主耗資千萬為1.4億字古文重新標點斷句.在台灣司法界.還沒有不保護的案例!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Nancy Wuu對話貢獻)於2020年5月22日 (五) 01:57 (UTC)加入。[回覆]
「在台灣司法判例中全部被判侵權.沒有例外」能否提供相關司法判例?再者,若原文本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就算被整篇抄襲,亦不會被視作侵權。叧外,儘管耗資千萬,然而沒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之情況下,並不會被視為「著作」,如黃頁。謝謝。--SCP-2000討論2020年5月22日 (五) 02:10 (UTC)[回覆]
我去查了一下台灣的司法判例:
  1. 並無找到任何因為重製古籍且標點相同而被判決侵權的案例。
  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8 年自字第 405 號刑事判決中,是將對古書重作標點以舊著作權法中之「製版權」而非狹義的「著作權」加以闡釋,全文摘錄如下:

    製版權於民國五十三年立法增訂過程中曾引起極大之爭議(見被證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等立法議事錄及輿論影本),且為免今人不勞而獲,任意剽竊已屬公共財產之古人著作,致妨害文化傳承,解釋其成立要件─「整理排印」自不宜寬鬆。
    ……
    立法院第三十三會期討論五十三年舊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製版權規定時,提案人冷彭之委員認為「整理」應包括校正錯誤、考證、評註、選輯四點,召集委員楊寶琳認為「整理」應包括標點符號,改印為宋版字體亦屬整理排印,立法委員吳延環認為將原書分章分節、改變字體固係整理,但整理古書以加註標點符號者為最要;立法委員楊一峰認校正錯誤或加註標點均屬專門之學問,改用較美觀之宋體字或聚珍版而付諸排印,亦需資本勞力,均屬整理排印;立法委員傅晉媛認為所謂「整理」須經運用思想智慧就古書文字加以校勘、調整次序或就內容註釋;立法委員郭登敖認製版權乃就古籍予以標點、註釋等加工後始有製版權;立法委員唐嗣堯認書商花費多量之人力、財力,就古籍加以考證、校訂文字錯誤、註解深奧文字、加以標點後編印,對於文化學術頗有貢獻應予製版權之保障等贊成增訂該法條之立法者原意……

同時,台灣智慧局在智著字第0900011231號電子郵件940415兩度函釋認定標點本並無著所權。雖然章忠信針對後者的解釋文章中提出「並非絕對」等語,但是章忠信的文章若無司法判例、行政解釋函的支持,應該只能視為一家之言,無法據此認定聯合百科公司有著作權。--Reke討論2020年5月23日 (六) 05:24 (UTC)[回覆]
(!)意見:此例一開,我擔心所有文庫中的古文都要下架。--蟲蟲飛♡♡→♡℃留言 2020年5月22日 (五) 05:00 (UTC)[回覆]
這個技術問題倒不用擔心,直接去所有標點就好了。或者是引號類標點由bot去除,句號、驚嘆號等有句子結尾意者全改成句號,其他標點都改成頓號,也就是點書模式。--Reke討論2020年5月22日 (五) 10:36 (UTC)[回覆]
@蟲蟲飛, Reke:恐怕確實會面臨這個問題,畢竟到現在元維基的「文言文維基文庫申請」還處在擱置狀態。--Liuxinyu970226討論2020年5月28日 (四) 00:20 (UTC)[回覆]
(!)意見:我覺得忠於原文去標點不算創作,但刻意扭曲語法,去曲解原意,才算創意,才有版權。--蟲蟲飛♡♡→♡℃留言 2020年5月22日 (五) 05:17 (UTC)[回覆]

(:)回應:其實從不同版本上對照來看便可看出,同樣是標點古今圖書集成,程頤《易程傳》卷二(河洛圖書出版社,台北市,1974年10月再版),就有六處與聯合百科版、維基文庫版有所不同,所以聯合百科版(2003)與維基版(2017)標點完全一模一樣是否有點太不可思議?很難讓人相信沒有抄襲。

  • 「六五之君順從之,以陽剛而任,上之事豫之所有也。」(聯合百科版、維基文庫版)

→「六五之君順從之,以陽剛而任上之事,豫之所有也。」《易程傳》

  • 「……,故云由豫,大有得。言得大行,其志以致天下之豫也。」(聯合百科版、維基文庫版)

→「……,故云由豫。大有得,言得大行其志,以致天下之豫也。」《易程傳》

  • 「……,則朋類自當,盍聚夫欲上下之信,……」(聯合百科版、維基文庫版)

→「……,則朋類自當盍聚。夫欲上下之信,……」《易程傳》

  • 「……,則朋類自當,盍聚夫欲上下之信,……」(聯合百科版、維基文庫版)

→「……,則朋類自當盍聚。夫欲上下之信,……」《易程傳》

  • 「則何患乎。其無助也,簪聚也。」(聯合百科版、維基文庫版)

→「則何患乎其無助也?簪,聚也。」《易程傳》

  • 「安得同德之助。」(聯合百科版、維基文庫版)

→「安得同德之助?」《易程傳》 --熱狗不是狗留言

對於標點是否受到版權保護,Reke已做回答。此處是版權討論,不受版權保護的內容,一樣不一樣的比較完全沒有意義。--103.137.63.60 2020年5月28日 (四) 08:49 (UTC)[回覆]

(:)回應:姑且不論版權問題,至少很明顯大家都看得出來聯合百科版和維基文庫版本是一樣的。聯合百科也已提供相關資料給維基志工團隊。 再者,舉例只是說明,即是同一篇古文,每個人標點後是不會完全一樣。 最後,關於標點到底算不算是創意(創作)、有無版權,這點也是值得大家繼續討論,就拭目以待吧!。 --熱狗不是狗留言 2020年5月29日 (五) 03:23 (UTC)[回覆]

  • 標點未必相同,但目的呢?添加句讀是想讀者明白作者的思想?還是想讀者理解添加標點人的創新想法?前人點錯,你的對,也不過是你隨着作者心中的句子添標點,怎能說是創作呢。--193.182.144.69 2020年5月29日 (五) 09:04 (UTC)[回覆]

刪除聯合百科標點版本

編輯

原聯合百科標點版本將從維基文庫中刪除,上傳者已重新上傳非聯合百科標點版本古今圖書集成。--Midleading討論2020年6月4日 (四) 02:56 (UTC)[回覆]

  1. 《古今圖書集成‧經籍典》體制研究-輔大圖書資訊系碩士生詹惠媛撰寫,2008年發表

中共領導人的有關講話和聲明

編輯


  已刪除。--Midleading討論2020年7月18日 (六) 16:04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討論2020年7月18日 (六) 16:04 (UTC)[回覆]

成文秀是該校的職員,因此著作權歸屬於校方,或雙方共有。Larryasou討論2020年7月2日 (四) 18:38 (UTC)[回覆]
不要想當然,個人作品著作權歸屬組織從來就不是定論。--Zhxy 519討論2020年7月6日 (一) 03:54 (UTC)[回覆]
  已刪除。--Zhxy 519討論2020年8月4日 (二) 20:20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討論2020年7月18日 (六) 16:04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討論2020年7月18日 (六) 16:04 (UTC)[回覆]

  • 護黨救國之通電,作者之一李石曾1973年去世,通電署名並非黨務集體,著作權應歸屬所有署名者。--Zhxy 519討論2020年7月5日 (日) 16:50 (UTC)[回覆]
    • 1927年國民黨黨務作品屬於公文。該信實際是中國國民黨中央監察委員會以「全體會議」決議的名義發給全黨的,見於「本會為中央監察機關」,及http://politics.people.com.cn/BIG5/101380/10951791.html。芄蘭討論2020年7月8日 (三) 07:46 (UTC)[回覆]
      • 見著作權法,公文是指「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中國國民黨中央監察委員會並非政府機關,自然地其委員並非公務員,其作品亦會受著作權保護。--SCP-2000討論2020年7月16日 (四) 11:09 (UTC)[回覆]
      • [4]如我所說,按照這篇鏈接內出版物所提供的排版格式,通電是看不出全體會議決議性質的。更進一步說,資料[5]顯示國民黨二大選出的中央監察委員會含候補共20人,這通電顯然不是全員,如何代表全會了?--Zhxy 519討論2020年7月17日 (五) 02:40 (UTC)[回覆]
        • 當時武漢之監察委員受共產思想影響,已無法忠實履行對國民黨暨中華民國之義務,故鄧澤如等八委員召開全會實屬合理。信中已闡釋非常清楚,武漢所作之決議均屬無效,並且是以「本會」的口吻敘述,該Google Book所作之署名有誤。再者,退一步而言,是否為公務作品,與組織之發佈或個人之發佈並無瓜葛,就算是不以全會名義發佈,仍是執行中華民國公務之身份,所發佈的公務作品,顯然屬於公文。芄蘭討論2020年7月17日 (五) 04:29 (UTC)[回覆]
          • 現有出版品如此排版,文字就勝過口說,請提供圖片、出版物等資料反證所謂錯誤。公文與否並非本提刪問題重點,因為如果只以集體名義發表時間也已經足夠保留。現在保留需證明此文確係8人完全代表黨務而非個人意見,但以上口說「受共產思想影響」純屬個人主觀色彩,意見恕難採信。--Zhxy 519討論2020年7月18日 (六) 16:00 (UTC)[回覆]
          • 翻查相關文獻[6][7][8][9],文獻並無指出是代表監察委員會及以其名義發表,僅指出數名監察委員聯名發表通電,故該通電應僅為以個人身份發表,而著作人並非法人及該通電為共同著作。--SCP-2000討論2020年7月19日 (日) 05:01 (UTC)[回覆]
  已刪除。--Zhxy 519討論2020年8月17日 (一) 04:00 (UTC)[回覆]


  已刪除。--Zhxy 519討論2020年8月17日 (一) 04:00 (UTC)[回覆]

  已刪除。--Zhxy 519討論2020年8月17日 (一) 04:00 (UTC)[回覆]

  • 芄蘭所上傳之蔣中正作品:

慈庵記詠竹 (蔣中正)述志玉表公行狀《軍聲雜誌》發刊詞增補曾胡治兵語錄序革命黨員應負起國家興亡之責任說軍紀仁民愛物為軍人之要道軍校的使命與革命的人生上中山先生書祭陳其美文祭軍校諸先烈文立志為學與服務電告成都劉湘總司令、程澤潤特派員轉安撫委員會暨宣、綏、儀、營等收復區難民代表文復興民族之根本要務──教、養、衛之要義如何做新時代的空軍軍人
多有侵權。且就任公職後的作品性質需要甄別。--Zhxy 519討論2020年7月17日 (五) 02:54 (UTC)[回覆]

自己把剩下幾篇都轉到多語言維基文庫了。--Liuxinyu970226討論2021年2月24日 (三) 11:01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討論2020年9月5日 (六) 05:41 (UTC)[回覆]

  • 須知!在華外國人疫情期間要遵守這些法律本文為中國政府對涉疫法律的匯總和解釋,未見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即:中國官方會不會在公文中引用這篇文章?)。另外,有關文章的英文法律翻譯出自北大法寶,其網站明確標明© ALL RIGHTS RESERVED:Chinalawinfo Co.,Ltd. Peking University Center for Legal Information,北京大學擁有版權,非自由內容。廣九直通車討論2020年8月23日 (日) 13:40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討論2020年9月5日 (六) 05:41 (UTC)[回覆]

本作品應當屬於版權所有、以GFDL協議授權使用。--Midleading討論2020年8月5日 (三) 03:26 (UTC)[回覆]
GFDL作品的衍生版本(譯本)仍需遵從GFDL協議。--曾晉哲討論2020年8月7日 (五) 01:27 (UTC)[回覆]
有道理,應該保留。出版社的宣稱是違背GFDL協議的,所以是無效的。可是奇怪的是,此書後續版本應該也算衍生作品,可是維基文庫英文版說2010年第二版版權就不兼容了。--維基小霸王討論2020年8月13日 (四) 16:28 (UTC)[回覆]
補充一下,後續不兼容是因為該書修訂的後續版本以GFDL 1.3釋出,由於這本書沒能在維基媒體統一遷移到CC BY-SA的最後期限前上傳,故相關協議跟維基文庫不兼容。--聽風吹過的聲音討論2020年10月5日 (一) 02:44 (UTC)[回覆]
該書的文字、圖片內容的版權狀況應該按O'Reilly Media公司提供的許可證為準,即GFDL,這一點得到譯者的確認。任何的「All rights reserved」應該視作出版社(及授權的O'Reilly Media公司)保留了GFDL未授予的權利。本人錄入相關內容時僅按文字格式本身及原文所帶的圖片錄入。另外,根據李凡希在GitHub上的說明及我對相關譯文的對照,確定這本書實際上翻譯的是原書第一版。--聽風吹過的聲音討論2020年9月18日 (五) 13:32 (UTC)[回覆]
出版社保留部分權利有道理。那麼是哪些呢?正文應該無問題,不過如上傳者上傳的扉頁、版權頁等部分,是歸出版社或是歸原GFDL?--Zhxy 519討論2020年11月3日 (二) 21:01 (UTC)[回覆]
目錄、正文、前言、附錄等以外的扉頁、版權頁等均應刪除。--瓜皮仔Canton 2021年1月2日 (六) 01:13 (UTC)[回覆]
已刪除扉頁、版權頁。--Midleading討論2021年1月7日 (四) 02:53 (UTC)[回覆]
內容提要頁、本書簡介等也已刪除。如果能證實非出版社內容可考慮恢復。--Zhxy 519討論2021年2月7日 (日) 01:18 (UTC)[回覆]

  •   反對:相關討論尚未結束就草率刪除不符合慣例。另外,此案中,保留方已經提出充分證據,但Zhxy 519從未就其觀點提出任何法律法規依據。Zhxy 519所謂「單一事件恕不再接受同一理據糾纏」的邏輯我聞所未聞。以往慣例及共識中沒有賦予管理員單方面否定其他編者提供之證據的權力,管理員決不能口含天憲。
  • 綜上,Zhxy 519的刪除舉動已經違反有關討論共識的方針指引,故暫予恢復。Patlabor Ingram討論2020年9月14日 (一) 15:40 (UTC)[回覆]
建議刪除分段也用太多引號貶低民國臺灣的中國國民黨主席蔣經國逝世,根本有高度特定主觀想法,不是單純事實消息就應有版權。反之,建議保留各只有一句的嚴家淦在台北病逝以及台灣當局前領導人李登輝病亡,因爲很像是單純事實消息。--Jusjih討論2020年9月14日 (一) 19:11 (UTC)[回覆]
您既然來了,可以再多說兩句。首先刪除完畢的作品擅自重建,涉及擾亂。二者如果您也被「單純實時消息」迷惑,那麼我展示一些古董,來自現任另一位文庫管理員。請注意,這已經是我們處理各種貼新聞的慣例了。
  • 首先,時事新聞,前面有「時事」兩字,總會過時吧?過時還是「時事新聞」嗎?過時還「為滿足公眾知情權需要儘快傳播」嗎?就侵權吧?侵權就刪除了吧?
    • 那什麼時候過時?沒有解釋。那麼根據維基媒體的著作權問題從嚴的慣例,應該現在就按照侵權刪除。
  • 其次,如果您們打算「時事新聞」,是不是都應該轉維基新聞?
    • --達師198336 2011年11月19日 (六) 10:10 (UTC)
再引s: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維基百科的目的恐怕不是報道時事新聞吧?這幾個條目里又有多少「不可避免」的內容呢?還有,即使作者寫完立刻死去,在版權過期之前,還有至少50年時間,這50年是否仍能保證還是時事新聞?
PS 上面那個條例第六條第六款很有意思。
另外,從另一個角度看,如果寫成新聞報道那麼就不是百科了。--達師198336 2011年11月20日 (日) 12:00 (UTC)
就算我退一步承認這些現在、曾經是「最單純的時事新聞」,我們也是文庫,也不是要做新聞報道的。--Zhxy 519討論2020年9月14日 (一) 22:50 (UTC)[回覆]
  •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將時事新聞理解為有時效性有過度解讀之嫌。--SCP-2000討論2020年9月15日 (二) 01:27 (UTC)[回覆]
  • 有嫌,而你能推翻嗎?就算我再退一步,新華社發表的作品,你們又不是來傳播新聞,按照這個報酬條款,就應該付完報酬再來。
  • 請你們千萬用常理想想,不要這麼教條。網上隨隨便便這種話會少嗎?一開始就該完全避免,為什麼要來浪費自己和別人的時間?

我國《著作權法》第5條規定:本法不適用於時事新聞。但該條規定在實務中經常引起爭議,甚至導致了法院判決中的分歧。

--Zhxy 519討論2020年9月15日 (二) 02:48 (UTC)[回覆]
強烈抗議管理員@Zhxy 519:濫權行為。刪除守則明確規定刪除討論應根據共識執行,Zhxy 519於9月13日及14日在刪除討論還未結束及未有共識的情況下單方面刪除文獻,超越了刪除方針對管理員的授權。在此表示強烈譴責及不齒。
Zhxy 519所提出的「慣例」理據哪怕在維基百科都沒有形成共識,方針指引沒有授權管理員口含天憲的權力。Patlabor Ingram討論2020年9月15日 (二) 03:07 (UTC)[回覆]
(:)回應
(1)公有領域不存在授權時效問題。任何文件一經釋出公有領域就不可撤回。這也是維基媒體項目一向認可的法律政策。「這50年是否仍能保證還是時事新聞?」的邏輯是錯誤的。
(2)公有領域效力不隨用途改變而改變。按Zhxy 519的邏輯,同一條新聞用於傳播新聞用途時屬於公有領域,用於其他用途時就不屬於公有領域。這是極其荒謬的,這在公有領域法律實踐中聞所未聞。
(3)公有領域不存在稿酬問題。各國的實踐均是相同的,二次出版或刊載屬於公有領域的作品無需支付稿酬。Zhxy 519所謂「應該付完報酬再來」的邏輯是荒謬的。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傳播的單純事實消息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時事新聞。傳播報道他人採編的時事新聞,應當註明出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效力高於法律釋義。(法律釋義不是法律解釋,法律解釋應當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公布,制定程序參見基本法釋法)
Zhxy 519提供的鏈接「網上(http://ip.people.com.cn/n/2014/0731/c136655-25376047.html)」寫道:

對於新聞事件的簡短文字描述而言,如果其僅僅是遵循新聞報道的要求,以平鋪直敘的方式和簡潔的語言,說明在何時、何地,因何人,以何種方式,發生了何事,則該文字表達很可能無法反映撰寫者的個性、滿足著作權法對獨創性的要求,因此其並不構成作品。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種表達經常會與事實本身發生「混同」,也即在嚴格遵循上述要求的情況下,不同的人寫出的文字內容可能差異很小。為了避免對事實的壟斷,著作權法對這種文字描述不予保護。

該篇報導所說的「經常引起爭議」指的是新聞攝影作品[1]而不是文字新聞作品。全篇所涉及的「范冰冰婚紗照案」、「金報電子音像出版中心訴北方國聯信息技術公司案」中,均認可獨創性不足的文字時事新聞屬於公有領域。
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金報電子音像出版中心訴北方國聯信息技術公司案」中,法院判定「議題、出席人員、發言人員等都是客觀事實的組成部分,沒有明顯的思想、情感、修辭、評論成份。基於新聞報道的真實性要求,報道者只能按照時間、地點、順序對客觀事實進行敘述,沒有作者發揮的餘地,也沒有個性表達的空間」。法院判決該案所涉的以下這則新聞屬於公有領域,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36屆世界期刊大會今天進入第二天,今天進行的主要議題是發展中國家的期刊市場、期刊與搜索引擎:挑戰還是機遇、商業媒體的全球化變革、傳統期刊的數字化發展戰略等,這些議題將在四個分會場同時進行,人民網傳媒頻道全程圖文直播。在昨天的開幕式上,國務委員陳至立、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杰、北京市市長王岐山、國際期刊聯盟執行主席唐納德·庫墨菲爾德等先後在開幕式上致辭。大會秘書長、新聞出版總署副署長李東東主持開幕式。共有來自全球45個國家和地區的1000多位期刊出版業精英出席了此次大會」

鑑於台灣當局前領導人李登輝病亡已被Zhxy 519刪除,此處附上新華網原文鏈接。各位可對比兩篇文章,相信自有公論。
副知:@Zhxy 519, Liuxinyu970226, SCP-2000Patlabor Ingram討論2020年9月15日 (二) 03:24 (UTC)[回覆]
技術上補ping @Zhxy 519, Liuxinyu970226: --SCP-2000討論2020年9月15日 (二) 05:05 (UTC)[回覆]
建議同時聯絡懂中文的全域OTRS成員:@A, Chenzw, Jimmy Xu, Taiwania Justo, 蟲蟲飛:以便於今後類似案例參考。--Liuxinyu970226討論2020年9月15日 (二) 05:24 (UTC)[回覆]
@Patlabor Ingram: 請注意禮貌。切勿任意刊登版權存疑文章。更切勿任意加畫底綫指責他人。Zhxy 519大量刪除Patlabor Ingram創建的頁面,程序非最理想,但版權存疑文章的擧證責任,落在希望保留者證明不侵權,不是希望刪除者證明侵權。--Jusjih討論2020年9月15日 (二) 17:36 (UTC)[回覆]
@Jusjih(1)關於北京法院案例文章,法院已經判決該文章屬於公有領域,且原被告均已接受判決。這樣的文章還叫「版權存疑文章」?您首先就給我扣上了「任意刊登版權存疑文章」的帽子。這樣是否屬於「任意加畫底綫指責他人」呢?
(2)關於「加畫底線」,刪除方針明確規定刪除操作要依據共識執行,這底線是本就有的、而不是我「加畫」。管理員的此番行為完全屬於濫權。閣下要我「注意禮貌」,難道這年頭「濫權」都是不文明了?
(3)關於舉證責任,此前多位編輯已經拿出多項理據,承擔了舉證責任。主張刪除的管理員也應當就其反對理由拿出證據,而不是說「單一事件恕不再接受同一理據糾纏」然後空口白話、口含天憲地否定保留方理據。這一點9月15日的討論已有改善,故不深究。
(4)總之還是希望各位能從事實出發探討具體問題。Patlabor Ingram討論2020年9月16日 (三) 01:17 (UTC)[回覆]
@Patlabor Ingram:實在覺得跟ta們無話可說也可以提請管理員除權,如果你認為那誰不再適合擔任本站管理員一職。--Liuxinyu970226討論2020年9月16日 (三) 11:47 (UTC)[回覆]
9月15日本人提供的理據已有多日無新回應,現公示7日,若有意見請儘快提出。副知:@Zhxy 519, Liuxinyu970226, SCP-2000Patlabor Ingram討論2020年9月25日 (五) 03:57 (UTC)[回覆]
十五日無新意見,視為共識成立。相關時事新聞頁面將恢復。Patlabor Ingram討論2020年10月9日 (五) 06:29 (UTC)[回覆]
中國國民黨主席蔣經國逝世嚴家淦在台北病逝台灣當局前領導人李登輝病亡無無限期保護共識,七日後解除保護,是否恢復根據討論確定。--Midleading討論2020年11月11日 (三) 03:06 (UTC)[回覆]



  已刪除。--Zhxy 519討論2021年2月7日 (日) 01:22 (UTC)[回覆]
  1. 「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有關「時事新聞」含義的最大爭議,在於能夠反映時事新聞的照片是否也屬於時事新聞,從而被排除出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不同法院對此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結論。」

  已刪除。--Midleading討論2020年10月2日 (五) 08:02 (UTC)[回覆]

射箭藝術中的禪 Zen in the Art of Archery,Eugen Herrigel 著,魯宓 譯。據網路所見,魯宓1961年生於臺北,臺灣師範大學藝術學士,美國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藝術碩士。譯文明顯侵犯版權 --221.127.9.8 2020年9月16日 (三) 06:55 (UTC)[回覆]

2020年9月16日Midleading快速刪除。--Jusjih討論2020年9月16日 (三) 18:13 (UTC)[回覆]


以上9月提刪內容均已刪除。Longway22的意見不予考慮。--瓜皮仔Canton 2021年1月2日 (六) 01:15 (UTC)[回覆]




  已刪除。--瓜皮仔Canton 2021年1月2日 (六) 01:18 (UTC)[回覆]


  已刪除。--瓜皮仔Canton 2021年1月2日 (六) 01:18 (UTC)[回覆]


  • 中共中央批准中財委(資)關於公私合營的報告和意見,以防管理不回應任何合理意見並黑箱作業、阻嚇編輯,在此正式提交該個案,質疑管理堅持冠以匿名法人作品、弱化公有領域性質之判定。作品原作人即中財委,已清晰、多番強調為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經委員會第六辦公廳,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前身的其中一個行政部門,據此應完全清晰本作品為行政公文,屬公有領域性質。本地收錄的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章中也已公開列明有設立該行政機構,進一步尋獲資訊可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中財委)在中共建政前後的中央人民政府中有著重要位置,中財委是經濟恢復時期組織實施中共中央、政務院一系列重大財經方針和政策的重要領導機構。本用戶原本使用的版權標籤已反映有關實際,根本不可能歸類為匿名法人作品的類別,在此再次強調對有關判定的異議。——Longway22討論2020年10月10日 (六) 02:14 (UTC)[回覆]
  • 消極容忍。1954年中共作品,在中國大陸也已經進入公有領域。轉發文件也應無問題,可以考慮另行建立一篇,但轉發文本本身是中共作品。如同一篇當代作品不能僅憑其中大量放入公有領域內容,就視其本身也進入PD。--Zhxy 519討論2020年10月15日 (四) 01:55 (UTC)[回覆]
根據現有機關主推之免費公開模式,以本地非牟利存檔操作,也應合乎國際對於複製權利的法規要求。另注意中共官辦出版機構發表的文章,其理解與現普通法所認定之公有領域有極大衝突2(引述):強制性標準與推薦性標準都是由政府部門主導制定的科技作品,應當擁有版權,另「沒必要生搬硬套國外做法」,不再具書原話。此等說法已是模糊法令和財產權之關係,影響到整個公有領域之判定。
由於中共中的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實質現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代表行使職權。而由其提出壟斷國家標準之可複製權利主張,同時未有直接否定該類標準具備立法、司法性質,並且在實際管治的社會範圍中也發揮了行政效力和約束力,因而可以推定有關權利之主張為不正當。
其不同於國際法中的私人和公司法人以私有資本創作,是受國家公共財政/公帑支持下而產生,可見其有私有化公共/公務作品的問題存在,也是非常不合法理的。
在此討論該案例,可反映有關模糊公共行政文件和個別法人財產的性質。綜上應可保留本文獻,並以特別版權標記加以說明有關情況,便利本地使用者等理解有關主張與事實效力、法理間存在之矛盾。——Longway22討論2020年11月6日 (五) 14:24 (UTC)[回覆]
  • (×)刪除:推薦性的標準不是具有強制實施行政效力之內容。另提醒Longway22,儘管在這份標準中,作者是政府機關,但大部分推薦性國家標準由行業協會甚至標準相關的民營企業制定並獲標準委批准,並非你所謂「私有化公共/公務作品」的範疇。--聽風吹過的聲音討論2020年11月8日 (日) 04:13 (UTC)[回覆]
    • 本文件之起草者是國家旅遊局規劃發展與財務司,屬於法定的國家機關,而非普通私人法人,還請注意不要混淆有關主體。另根據原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2號,推薦性標準一旦納入指令性文件,即具有相應的行政約束力。而據有關司法裁定推定,如標準是經其他法人採納如於公開告示(契約)中說明使用,即具備法定效力(合約生效)。——Longway22討論2020年11月8日 (日) 04:45 (UTC)[回覆]
    • 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第23號令)已指明使用本文件落實所令之效力,即合乎上述約束力之要求。——Longway22討論2020年11月8日 (日) 05:07 (UTC)[回覆]
      • 其一,你所說的原國家技監局第12號令因新版《標準化法》的實施而自動失效(「新法優於舊法,上位法優於下位法」),並業已由國家質監局第196號令附件一廢止;而你所說的原國家旅遊局第23號令則由原旅遊局第39號令廢止——你所引述的兩份文件,目前已不具有法律效力。
      • 其二,1988年《標準化法》已經指出,推薦性標準不具備行政強制力,適用於該版本《標準化法》的技監局第12號令解釋稱,僅當納入指令性文件時具有行政約束力。然而,原國家旅遊局第23號令所規定的評定事項並非一項具有強制所有旅遊景區參與的行政行為,根本談不上什麼行政指令性文件——有鑑於其第三條已經明確指出「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工作,遵循自願申報、分級評定、動態管理、分類指導的原則」。
      • 根據上述事實,我認為本文件並不具備你所描述的約束力要求,因此這份文件不屬於具有行政強制性的推薦性標準,不可能是公有領域內容。此外,原國家版權局向高法院的去函(權司[1999]第50號)也表示:「推薦性標準不屬於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根據這一條,你所述的這份文件也不具備任何和行政法規相似性質,不應該屬於公有領域。
      • 多提一嘴,在2020年,具有約束力還一定屬於公有領域的推薦性標準已經不多了。公安行業的行業標準算一個。--聽風吹過的聲音討論2020年11月8日 (日) 12:47 (UTC)[回覆]
    • 根據有關論述(第一次發言時已談及),認為目前仍處於法理爭議和真空期,因有關部門之意圖包括將強制性標準在內、所有國家標準納入相關著作權範疇。請協同考慮學術和法規研究等已提出之不同意見。
    • 另參閱已補充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管理辦法,是繼原旅遊局第39號令廢止原法後之跟進法規,其第一條列明該推薦性標準為其制訂依據之一,現時應仍具備效力。基此認為文件仍有相當法定效力。——Longway22討論2020年11月8日 (日) 12:58 (UTC)[回覆]
  • (×)刪除 應以司法實踐為優先,除非能提出有同等權威性人士/機構的相反意見。--SCP-2000討論2021年5月2日 (日) 02:22 (UTC)[回覆]
    有關管理明顯已經完成處理,存檔未及前主要參與人已完整本討論共識之可具性質,異議scp2000於本地未足夠參與事務討論而單獨投票影響共識。同時異議管理歸檔之時間點與上投票相差無幾,認為有存在嚴重的遊戲程序問題,在此反對考慮scp2000投票意見為共識形成之必要元素 Longway22討論2021年5月6日 (四) 10:19 (UTC)[回覆]
  •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未獲通過,無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對條約無效的前提是該條約已在具備相應批准權限的機構獲得批准(否則無立法、司法、行政性質)。RCEP的批准權限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但截至目前尚未批准。應刪除,在批准後可恢復(或在生效後恢復)。另,本月末常委會會議無此議程。 --達師 - 370 - 608 2020年12月12日 (六) 17:16 (UTC)[回覆]
    • 快速保留。現文本並非以法律版權模板標示,而是以PD-PRC-exempt模板標示行政或立法性質文件, 包括以「已經簽署的條約」模板標示的國際協定。已經中國政府全權代表(外交屬國家行為)、商務部部長鍾山簽署並由行政機關商務部公布的該條約法規的中文本,即具有行政性質的文件或其官方正式譯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的著作權豁免。另就立法性質,人大,或國務院(受權)行使公權力立法(廣義)的過程中的法律法規草案、正式報告等,無需簽署、通過、生效,亦歷來屬於公有領域。 - 101.187.83.6 2020年12月25日 (五) 02:53 (UTC)[回覆]
      • 著作權法不保護立法、司法、行政性質之文件,其根源在於是否具備效力——即法律不應阻止傳播具效力之文件,以免阻礙該文件生效;而非考量該文件是否產生於立法、司法、行政活動。這是完全不同的,不應將其混淆。如果僅考量是否產生於這些活動,實際無異於美國聯邦法律規定的聯邦機構作品和聯邦機構雇員職務作品一律不受保護,因為毫無疑問這些作品都是行立法、司法、行政行為中產生的文件。 --達師 - 370 - 608 2020年12月27日 (日) 09:27 (UTC)[回覆]
      • 事實上根據版權法例105節,聯邦政府作品的卻不受版權保護,所有聯邦政府職員在執行他們的工作義務時創造的作品也都屬於這個範疇。——Longway22討論2020年12月27日 (日) 10:35 (UTC)[回覆]
    • @Hat600, Longway2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部長的說法,RCEP已經被「核准」。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第八條,核准即不需要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由國務院核准後,外交部辦理互換文書手續即可生效。--痛心疾首討論2021年3月22日 (一) 07:53 (UTC)[回覆]
    • (○)保留同痛心疾首,已獲批准。--Liuxinyu970226討論2021年4月20日 (二) 05:37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