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文庫:版權討論/存檔/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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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部長羅瑞卿在福建省公安廳、福州市公安局、閩侯縣公安局全體幹部會議上的報告。國家幹部給地方幹部講話能叫報告嗎?我需要來源再確認一下。以及領導人講話類文獻在維基文庫大部分都刪除了,故提交至版權討論。———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2月5日 (一) 02:53 (UTC)[回覆]

質疑提刪人之濫用機制,該文本既已標明發表者公職身份,且在地方公務會議中提交作品之事實,要件並未如其他個案之未有指明做成時文件具備性質,認為有關要件既已合乎公務作品基礎之性質條件,不應當自由心證為非公務及公職作品而強行提起審查。請本地明察相應事實。 Longway22留言2024年2月5日 (一) 07:54 (UTC)[回覆]
(!)意見:全網除疑似本作品錄入來源以外未找到其他結果(google:"讓敵人在我們面前徹底失敗"),而這一結果未看到底本可考。是否有《福建公安》這一期刊本身也值得懷疑。至於版權狀態,如確認本文確實存在,五年後文庫可消極容忍。 Teetrition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8:02 (UTC)[回覆]
讀秀查得《人民公安》收錄該文(羅瑞卿.讓敵人在我們面前徹底失敗[J].人民公安,1958,(第11期).),但無在線全文。
《福建公安》的介紹:福建公安 福建省公安廳主辦的專業性刊物。1949年11月創辦,後二度停刊,1978年8月復刊。月刊。--Kcx36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8:17 (UTC)[回覆]
關於來源,我想Longway22的直接來源是和諧歷史檔案館,而和諧歷史檔案館標明該文獻取自w:宋永毅主編的中國大躍進-大饑荒數據庫([2])。--Kcx36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8:32 (UTC)[回覆]
感謝提供來源,我個人認為該篇文章不足以具有行政性質(本身也屬於{{PD-PRC-exempt}}模板下所述的公務演講,無共識),建議五年後再消極容忍。Teetrition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8:40 (UTC)[回覆]
為何不能認定報告之表示,諸位是認為公安機關正式會議中,第一把手對下級單位進行之公務報告,就是要藉著本地模糊認定之思路說他當時是在個人原創向一般群眾演講?道理很不能理解之。 Longway22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9:03 (UTC)[回覆]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八條。您自己點進去看吧。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2月6日 (二) 09:10 (UTC)[回覆]
閣下對上面人們的觀點的認知本身不正確。他們並不把這看作「當時是在個人原創向一般群眾演講」,而是在悉知這是職務演講的情況下,基於對「中國大陸職務作品據著作權法,除例外外,著作權屬個人」和「部分職務作品又同時可能具備法人作品特徵」的兩點實際情況來討論該文的著作權的。事實上,我看前面這三位從來就沒有「自由心證為非公務及公職作品」。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9:12 (UTC)[回覆]
另,如果要以「報告」認定公文,一則是河蟹那邊是錄而不校(有時),標題未必作準;二則是「報告」固然人人作得(是的,不論是國家幹部對地方幹部,還是一般人對一般人,這個詞在通常意義上人人可用),但中國大陸公文定義上的「報告」是下對上(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是有範圍限縮的。據以上,這條路徑比較困難。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9:21 (UTC)[回覆]
個人的口述作品,雖然是他人記錄的但單純記錄不產生著作權,著作權仍屬於羅瑞卿個人。且如前其他用戶所述,這一作品不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8條中特殊職務作品所列三項中的任何一項,署名清晰的本文亦顯然無法簡單推定為法人作品,故而著作權由羅瑞卿個人享有,在中國的著作權終止於其去世後第50年的年末。
本文未見任何其他採用自由著作權許可釋出的痕跡,故唯一有可能的是根據《著作權法》第5條認定本文擁有行政性質,進而導向其屬於公有領域。然而本文作為在大會上作的演講或報告,正如銀色雪莉閣下所言,本文並非《條例》中下對上的報告而難以根據該路徑認定公有。我在校對的同時仔細閱讀並縱觀全文,全文圍繞群眾工作和對台方針對下級提了很多意見,本文行政性質薄弱,更多的是上級對下級不太正式的談話和誡勉,文末祝身體健康的祝福更體現了生活化的特點。《著作權法》第5條在我看來本身是立法「走着瞧」「先作大致規定」而照抄公約、僅特化幾個例子的做法,需要謹慎認定何為立法、司法、行政性質,否則作大致的解讀,顯然最高法發表的公報案例摘要也應該公有,等等。還是那句話,既然存疑,我們沒法有絕對的把握甚至大概的把握,那就應該從嚴把握,按照作品受保護來判斷。更何況本文只還有5年文庫就能消極容忍了,等不了多久了。 Teetrition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12:30 (UTC)[回覆]
如閣下等採用中央級別刊載之版本為依據,在此謹且引用《人民公安》簡介之相應概述

主要宣傳中央關於公安工作的政策,宣傳貫徹各時期公安戰線的中心工作,對幹警進行政策業務知識教育,交流工作經驗,表揚先進,開展批評,以提高廣大幹警和保衛幹部的政治業務素質

基於年代實際條件因素,不認為單憑不拘小節之語言使用就可斷言其並非進行工作,因為按照年代實際而言,有關中央機關首長無論黨政軍,均有所強調過深入人民群眾、使用普羅大眾通俗易懂之語言習慣等進行工作,開展工作,而相應之羅瑞卿履行時公安部長工作與下級公安間開展報告,相應特徵如所示,是應當合乎相應時代之官方行政工作指引和條件因素,不應當無視而排除於現在具有時代局限之認識當中。
現諸君有關文件抬頭措辭之定義,依據不外來自於司法轄區中,國發〔2000〕23號——中辦發〔2012〕14號後定義之內容,但確切如此引用後來者文件,回溯定奪前人前時代之工作,未免有所失當,概覽相應時代公文及工作活動之做成,認為仍然有必要按照相應時代背景和活動實際,判讀相應做成之性質。
同時,嚴正反對和質疑銀雪閣下飄忽定性任何社區活動之發言,有關冗長討論以致飄忽指稱為擾亂之形成,如紅渡廚與銀雪閣下等亦如此反覆實踐而被他人飄忽指稱冗長討論以致為擾亂,亦大可套上需要申請永封之要約,每個參與本地討論而反覆提出觀點之維基人亦無法避免,因為過多冗長討論以致被他人指稱為擾亂,從而諸君均可隨時墮入法網,請諸君注意提及措辭不得令他人觀感如同棉裡藏針,路人得實皆自危而如寒蟬。 Longway22留言2024年2月7日 (三) 02:19 (UTC)[回覆]
閣下迴避著作權法,那這就沒意思了。這與他是否執行或履行職務無關,前方各位一再提及「職務作品」的定義已經說明了無人如閣下所稱在否認它的職務性質,但也正是基於其存在「職務作品」之規定,因此需要照此處理。至於有關閣下關於我個人的陳述,「暫時只是造成冗長討論,應該還沒有到擾亂」是我的原話,而不是您說的「飄忽定性任何社區活動之發言,有關冗長討論以致飄忽指稱為擾亂之形成」,如果您不能理解行文里在將這兩者區別的態度,那您確實可以再仔細看一下,但我仍需要指出閣下似乎意圖把他人的話進行「飄忽」改動的習慣不是好習慣。以及我不接受「請諸君注意提及措辭不得令他人觀感如同棉裡藏針,路人得實皆自危而如寒蟬。」這種實質上對於他人客觀評述言辭的威脅性態度。--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7日 (三) 02:28 (UTC)[回覆]
閣下也不講道理了? Longway22留言2024年2月7日 (三) 02:44 (UTC)[回覆]
這個「也」我不知從何而指,所以我就不回應了。至於「不講道理」,這就要看閣下之所指,是有關著作權的討論,還是有關於閣下個人的討論。如果有關著作權,那我該講的道理都講了,法條也引了,自問也沒有自由心證,所以如果閣下指的是這一點,恕我不敢接受。如果是後者,那我在Wikisource:請求管理員幫助說得很清楚了:閣下目前的行為不到被提封禁的地步,也不應該翻舊賬來評述閣下本次的行為。我的定義里「冗長討論」和「拉布」不一樣,「冗長討論」是中性詞,「拉布」是「冗長討論」的惡化版。我看到閣下存在「冗長討論」,和我一樣,但這也不構成擾亂,因為不屬於「拉布」。但我不能阻止別人覺得你現在——又或者未來你真的——擾亂,那麼那時候被討論禁制,也是常規進行。那麼如果這算不講道理的話,那我也只好交給公論了。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7日 (三) 03:07 (UTC)[回覆]
看上去其實是沒道理地說人家沒道理吧,諸君覺得呢? Longway22留言2024年2月7日 (三) 03:18 (UTC)[回覆]
您這中文還不錯。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7日 (三) 03:18 (UTC)[回覆]
我很佩服銀色雪莉閣下還能如此有耐心地跟他辯論。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2月7日 (三) 03:24 (UTC)[回覆]
真不如閣下兩位「冗長討論」,豈敢不敬。 Longway22留言2024年2月7日 (三) 03:28 (UTC)[回覆]
我覺得Longway22閣下現在就挺好的,終於會講幾句正常話了,你要是能一直保持這樣我倒也願意跟你聊兩句。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2月7日 (三) 03:33 (UTC)[回覆]
宣傳貫徹各時期公安戰線的中心工作,對幹警進行政策業務知識教育:這一點並不能說明任何行政性質。否則警察學校的各種對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解讀的幹警讀本均能屬於公有領域,法工委編著的法律釋義也能屬於公有領域,但實際並不如此。此外,從記錄人來看,本文刊出的是會議中某人對口述進行記錄的版本,這又顯然與大部分的報告不同。 Teetrition留言2024年2月7日 (三) 04:45 (UTC)[回覆]
已找到底本並核對本文真實性。本文需要一同進行{{傳統漢字化}},屬於半繁半簡。 Teetrition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9:10 (UTC)[回覆]
已按《人民公安》底本校對到半繁半簡版本,並移動到新標題(原標題可能是歷史檔案館錄入者或更前手錄入者自己加的?)。仍建議5年後再消極容忍。另根據「5月上旬出版的「福建公安」48期發表了這個報告的紀錄稿」一句,本版收錄期刊似應為人民公安而非福建公安(否則自己這麼提及自己不自然)且人民公安版確同有此句。作對應修改。 Teetrition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11:59 (UTC)[回覆]
作爲公安部長的報告,版權應屬於公安部?政府版權發表後50年過期了。 RZuo留言2024年2月8日 (四) 18:35 (UTC)[回覆]
之前也提到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普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仍由自然人享有,單位只有優先使用權;特殊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署名權除外)才屬於單位,然而本案不符合法律所列的任意一種情況:(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二)報社、期刊社、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的工作人員創作的職務作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Teetrition留言2024年2月9日 (五) 04:49 (UTC)[回覆]
原來如此,我疏忽了。那就刪到2029吧。 RZuo留言2024年3月1日 (五) 11:57 (UTC)[回覆]

遺鎰疑醫,作者不明,發表時間不明,存在侵權嫌疑。———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2月5日 (一) 15:59 (UTC)[回覆]

於瑜欲漁,同類作品。———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2月5日 (一) 16:08 (UTC)[回覆]

中青報,作者楊富森,沒有搜到相關逝世的消息。 曾晉哲留言2024年2月15日 (四) 23:15 (UTC)[回覆]

易姨醫胰,同類作品。看着像是從某個網站複製的。———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2月5日 (一) 15:59 (UTC)[回覆]

裡面已經寫了作者是w:江濤 (天文學家),2009年逝世,  支持刪除。 曾晉哲留言2024年2月15日 (四) 23:07 (UTC)[回覆]

羿裔熠,同類作品。看着像是從某個網站複製的。———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2月5日 (一) 16:08 (UTC)[回覆]

再次提醒閣下需要注意「言之有理」,「看着」絕對不是好理由。閣下亦非第一次以主觀視角並無實據下提刪文獻,謹此再次提醒注意。此類小文不易有發表或收集實據,第一文據頁面內說明文字所言,大概是指w:江濤 (天文學家),2009年逝世,若無反證,應當刪除。第二文暫未查得信息,尚需查考。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8:04 (UTC)[回覆]
模板:Copyvio:「參與者必須確保他張貼的文章符合Wikisource:版權信息,否則文章將會被刪除。管理員和其他用戶可能會檢驗文章的合法性,但是他們並沒有義務去做這些。」說明版權狀況本就是貢獻者的責任。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2月6日 (二) 08:42 (UTC)[回覆]
你不是該文的貢獻者。該文的貢獻者沒有做到什麼,和閣下應該以什麼樣的方式來進行版權討論,是兩回事。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8:52 (UTC)[回覆]
如果閣下留意到前一條提刪閣下提「作者不明,發表時間不明」我沒有評論,那麼閣下就該自知「看着像是從某個網站複製的」這種理由是無法成為理由的。謹請閣下自省。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8:55 (UTC)[回覆]
您說的是,是我沒講清楚,我改。———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2月6日 (二) 08:59 (UTC)[回覆]
:由於提刪者調整了內容,謹補充說明:前述在下所稱「第一文」是指易姨醫胰,請可能進行刪除操作者留心,謝謝。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9:04 (UTC)[回覆]
儘管頁面被刪除了,但是special:log/17760仍然包含侵權作品的節錄並未被刪除。誰能處理一下? 用戶討論:用戶討論 2024年2月29日 (四) 01:49 (UTC)[回覆]
有學者指出《羿裔熠》是受趙元任文章啟發,網絡上出現的文章[3]潘文國編. 漢英語言對比概論. 北京: 商務印書館. 2010: 125. ISBN 978-7-100-07158-1. )。--Kcx36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8:39 (UTC)[回覆]
是的,這就是我前述稱「此類小文不易有發表或收集實據」的原因,因為有一些是偽托,有一些是流傳中變了模樣,也有一些是確實不明確,這種是不容易的。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8:53 (UTC)[回覆]
那麼先行刪除這篇。 Zhxy 519留言2024年2月12日 (一) 16:30 (UTC)[回覆]

熙戲犀,作者w:趙元任,1982年逝世。———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2月5日 (一) 15:59 (UTC)[回覆]

飢雞集磯記,同作者作品。———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2月5日 (一) 16:08 (UTC)[回覆]

第一篇內文自己聲明了,如果沒有反證,該速度(×)刪除;第二文有點難辦,在下看不出這篇是不是那一篇(因為有兩個jijijijiji的文本),以及那一篇是不是趙的文章,姑且等一等考證?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9:34 (UTC)[回覆]
@銀色雪莉閣下是否已經對該文考證完畢?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7月1日 (一) 08:14 (UTC)[回覆]
我「等」考證,沒有要考證。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08:29 (UTC)[回覆]
那行,既然目前為止無人考證,那還煩請管理員閣下能夠儘快刪除。本案已經拖了5個月了。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7月1日 (一) 08:47 (UTC)[回覆]


  • 山民牧唱,本地此原有頁面的現有內容實際上是魯迅翻譯各單篇先行單行發表時所作的附記集合,且內含人文社的注釋。考慮(1)頁面內含注釋侵權(2)譯文未到期(見上一條)(3)附記到期但不應直接收錄於此頁面等因素,在下已將各附記單篇分拆收錄並調整了譯文序跋集的鏈接邏輯,現請求將此頁面刪除,並在未來列入公有頁處標記注意日後切勿直接恢復此頁面,應重新創建。--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12日 (一) 06:52 (UTC)[回覆]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4年2月14日 (三) 15:09 (UTC)[回覆]

  • 第一次近衛聲明第二次近衛聲明第三次近衛聲明,請求核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圖書館編譯)」具體年份。目前有IP用戶在討論頁留言提出了當時的匿名翻譯版本,如果以上譯本證實侵權,應該刪除重建。--Zhxy 519留言2024年2月14日 (三) 15:09 (UTC)[回覆]
    w:中國國家圖書館,國家圖書館是1998年才命名的,之前叫北京圖書館。因此可以推定版權沒有過期。 曾晉哲留言2024年2月15日 (四) 23:18 (UTC)[回覆]
    此三文與國圖的關聯應該來自於[4],根據內附資料來源,譯文應該出自國圖和上交編的兩部資料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證據文獻集成》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庭審記錄》,但這個譯文的原始來源是資料集本身還是其他來源,尚需查考該二書原件(似乎沒有電子版,如果哪位有煩請協助查查),只好等圖書館放完假再補充2333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16日 (五) 08:01 (UTC)[回覆]
    兩書查過,是日文和英文的呈堂證據和庭審紀錄影印,沒有譯文;結合[5]的表述,除非有另外相反證據證實此譯文出現於更早時間或出於他者,否則大體上可以理解為這確實是國圖的譯本,時間從發表日(2017)算起,譯文本身的著作權照理是不到期。副知貢獻者@PaintWoodSt閣下,看是否存在補充證據的可能。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19日 (一) 06:09 (UTC)[回覆]
    我確實是從閣下所說的網頁獲取的。如果版權不當的話,非常抱歉,也不得不同意刪除重建。已經看見了盛京日報版本,看後續我有沒有時間協助重建。感謝指正!--PaintWoodSt留言2024年2月19日 (一) 10:22 (UTC)[回覆]
    您客氣了。既如此,就有勞管理員先刪除(請保留討論頁,內有鏈接,可供作底本以重建)。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19日 (一) 11:25 (UTC)[回覆]
    各頁面已刪後重建結束,使用了台灣方面國史館和國民黨中央黨史會的譯本,基本是當時抄送或呈送的公文檔案呈現,譯本著作權上應該不成問題了。另外,大陸方面的譯本(僅算學術或官方譯文),我見到的應該比較早的是復旦在1975年譯出的版本(即《1931——1945 日本帝國主義對外侵略史料選編》中的版本),待到期時也可以補充進去。--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20日 (二) 10:13 (UTC)[回覆]




此文著於大韓帝國時期距今已有百年,作者和當事人都早已逝世,此文是否有侵權問題? DrOlius留言2024年2月24日 (六) 03:35 (UTC)[回覆]
文庫載錄文章,原文及譯文版權是必須同在公有領域。--晞世道明留言2024年2月24日 (六) 03:42 (UTC)[回覆]
怎麼判斷是否在公有領域?這東西都是大韓帝國時期的.........距今已有百年 DrOlius留言2024年2月24日 (六) 03:45 (UTC)[回覆]
此文原件已被譯者「肖聰榕」收藏,「肖聰榕」本人將翻譯文字轉發給我,這樣怎麼算? DrOlius留言2024年2月24日 (六) 03:49 (UTC)[回覆]
前面晞世道明閣下已經回復過閣下,單是譯文版權就已經有未釐清之處,此文譯者同前一案,因此除非按前一條在下舉出的釐清方式完成,否則版權無法釋出而需要被刪除。另,有關如何判斷是否在公有領域,可以閱讀Wikisource:版權信息,簡要而言,通常需要考慮作者的卒年和各國著作權法規定的身後保護期。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24日 (六) 04:15 (UTC)[回覆]
明白,感謝 DrOlius留言2024年2月24日 (六) 04:31 (UTC)[回覆]

  • 看守所中雙十節悼我的劉友殺劉夢瑩週年紀念中國婦女應上那兒跑?(一五)各篇,依據近日模板討論:PD-old-assumed結論,疑似未能錄入文庫,@Beodat:知照。--221.127.10.160 2024年5月16日 (四) 03:12 (UTC)[回覆]
      支持並補充,作者:陶思瑾,經搜尋未能查閱到其逝世年份。另還有一篇《一般婦女的迷悟》也是同作者作品,一併提刪。———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5月16日 (四) 07:15 (UTC)[回覆]
    [6],請問哪位有能力閱讀,查證陶思瑾的下落? Zhxy 519留言2024年5月16日 (四) 14:50 (UTC)[回覆]
    《浙江月刊》上的文章內容是陳鴻陸1938/1939年在浙江見到出獄後的陶思瑾和國民黨政府公務員李在和結婚一事,沒有其他信息。紹興陶家說,李在和(根據1939年7月8日《東南日報》,出生於1902或1903年)後在大陸政權變更過程中失蹤。陶終生無子女,去世多年,卒年不詳。陶女父母出生於1870年代,陶女是家裡最小的孩子,兄長姊姊均已去世,根據大陸和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由於繼承人均死亡,著作權無人繼承。大陸著作權法沒有明確規定著作權存續期間無人繼承作品如何處理,有人認為應為中國國家所有也有人認為屬公共領域;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在中華民國屬公共領域。根據美國著作權法,發表於1929年和1977年間的作品,未在美國登記的,如1996年前屬公共領域,則在美國屬於公共領域。陶的文章均登報於1949年前,如果將其視為中華民國作品,則在美國亦屬公共領域。 Beodat留言2024年5月16日 (四) 18:53 (UTC)[回覆]
    因無子女且直系親屬已凋零,90年代編寫地方誌時紹興陶家親屬只知80年代初陶已不在人世,但無法提供具體卒年。 Beodat留言2024年5月16日 (四) 19:05 (UTC)[回覆]
    @Beodat:這其實與「存續期間有無人繼承」的問題無關。問題的核心是:作者因身份明確而不能援用各地關於著作權人身份不明的條例推定存續期間,同時又卒年不詳,導致身後存續期間是無法開始計算的,無法計算,那麼就不能推定著作權過期時間,也就是等同於尚未進入公有。關於此類情況,本地經共識延用commons的Template:PD-old-assumed,容忍推定其截止於在「作品創作年份+作品來源國版權期限+50」所得結果年份的當年12月31日。照此,則上面四篇暫未能收錄。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6日 (四) 19:14 (UTC)[回覆]
    一些國家地區的法律中,如果根據卒年計算的著作權存續期間無人繼承,則財產權依法「消滅」,作品隨即進入公域,不再受過世時間/存續期限的限制。例子: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42條,43條。日本著作權法62條。 Beodat留言2024年5月16日 (四) 20:28 (UTC)[回覆]
    您說的,我在下面有提到,準確而言是「著作財產權人死亡...依法應歸屬國庫者」,人話就是該財產權沒有現存可行的去向了(包括親屬繼承、讓與他人...),這兩者都很難查(尤其是後者),因此在文庫不會說因為僅僅查不到繼承人就默認「消滅」,而是恰好相反,除非能提供證據說明確實沒有繼承讓與等情況的可能性了,才認為「消滅」——因為查不到人,跟查到「沒有人」,是兩件事。——當然,這些其實跟本件沒多大關係,說一千道一萬這些事情的起點都是卒年確定;沒有卒年,就無從談起。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6日 (四) 21:05 (UTC)[回覆]
    簡而言之的話,照當前現有能查到的信息、來源國著作權法和文庫的方針而言,這四件(包括下面那一件大概也是)應該是只有援引Template:PD-old-assumed才能收——但也不是現在,是「作品創作年份+作品來源國版權期限+50」,本件而言,就是創作年份+100(中國大陸存續期限是身後+50),除此以外,應該沒有空間。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6日 (四) 21:08 (UTC)[回覆]
    PS:前述是因為著作權法是屬地法,所以這只能按大陸來算。本想請教您「80年代初陶已不在人世」是否有具體的文字資料表述,但轉念一想就算有,現在也不能收——+50,就算1980年也都不到期(何況也不能這麼算)。另,其實就算按台灣也不行——台灣固然說「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一、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國庫者」,但著作(財產)權除了繼承,尚可讓與,而這是很難查閱的部分,除非能有確證其無人繼承且未發生讓與,否則通常本地也不能按這個來。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6日 (四) 19:22 (UTC)[回覆]
    陶死亡相關信息見地方誌 https://search.worldcat.org/title/36935910
    潛在的財產權持有者存不存在無法確認,屬於所謂「孤兒作品"的一種情形。worst case,陶死亡不足50年,陶的文字目前屬於孤兒作品。因是轟動全國的殺人犯,陶出獄後隱姓埋名重新做人(《東南日報》1939年7月8日),難以想像存在贈與別人當年獄中大作的情況;2008年後利用陶女其他文字的負面文章充斥網路/印刷出版物,甚至被東方衛視拍成情節不實的電視劇,亦未見有人出來抗議或主張權利。理論上的violation風險非0但是實操上的violation風險幾為0。保守起見等到2030年代,有無必要就難說了。 Beodat留言2024年5月16日 (四) 21:46 (UTC)[回覆]
    了解您實務角度的看法,不過文庫的著作權方針決定了文庫看的就是「理論上的violation風險」,所以我也只能向閣下表示遺憾。本地有Wikisource:未來進入公有領域作品列表,待作品到期時會恢復。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6日 (四) 23:17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5月27日 (一) 15:55 (UTC)[回覆]

橫被誣辱 遺恨難甘 劉文如請澈究事實,作者劉文如,經搜尋未能查閱到其逝世年份。不符合{{PD-old-assumed}}。———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5月16日 (四) 07:26 (UTC)[回覆]


  • 台灣人民自救運動宣言疑似侵犯版權。--221.127.10.160 2024年5月18日 (六) 04:14 (UTC)[回覆]
    參考章忠信的釋義的話,本件是對應其中的第三種,即任何在五十四年七月十一日當日或之前所完成、通行,且未辦理著作權註冊之著作,於七十四年七月十日著作權法修正施行後,依本條規定,原本無從適用採創作保護主義之七十四年著作權法而受保護,惟依第一百零六條之一規定,在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後,就可以回溯受到本法的保護。本件按1964年(民五十三年)9月算的話,在「五十四年七月十一日當日或之前」;著作權法 (民國53年)第二條:著作物之註冊,由內政部掌管之。——按可見的歷史事實論斷的話應該也沒有註冊的了。以上條件都符合的時候,那麼它在2002年1月1日後回溯受當時著作權法保護,那就要按共同作者中最後死亡者身後五十年保護,也就是w:彭明敏,卒於2022年——那就要到2072年了。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28日 (二) 18:19 (UTC)[回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就外國國家豁免法答記者問,原文見此→[7]新華社記者專訪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5月27日 (一) 14:27 (UTC)[回覆]

不過這也不怪上傳者,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里的版本確實把這句改了。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5月27日 (一) 14:28 (UTC)[回覆]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4年7月16日 (二) 14:38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