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现已有明确证据证明政府公报不属于公有领域(讨论见:Wikisource:写字间#废除或修改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关公报及相关共识),各个文献的版权状况应当依据各个文献的内容等做出相应的判断。目前有必要对这部分仅因为收录进政府公报而被认为属于公有领域的文献做删除处理纳入版权讨论,考虑到量会比较大,单独开一个附页。我一个人的力量,仅能找出一小部分,欢迎各位对该列表予以补充。——红渡厨留言) 2023年1月22日 (日) 15:30 (UTC)修改以及完善相关表述。——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7日 (二) 14:07 (UTC)回复[回复]

统一 支持在一些非定期举行纪念性质会议(XX成立/诞辰/逝世XX周年)上的领导人讲话的提删。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3月4日 (六) 12:45 (UTC)回复[回复]
部分 支持,诞辰跟逝世纪念上的讲话通常应该可视为个人作品。但对“XX成立”类就已经有着不少可分析的例外,再加上其他,总的来说还是应该逐案审议,保持高度的谨慎。--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3月8日 (三) 05:36 (UTC)回复[回复]

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网站法律声明

另有证据证明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并非著作权法第五条之列退休领导人的稿费都去哪儿了?--新闻报道-中国共产党新闻网,更多相关证据各位可以在搜索引擎搜索“领导人 版权费”“领导人 稿费”“领导人 版税”等关键词。——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5日 (日) 05:31 (UTC)划去内容。——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8日 (三) 11:00 (UTC)回复[回复]

 反对反对对领导人讲话的批量提删。
著作权法规定了汇编权。对公有领域文件的汇编也可能产生汇编权。
例如,“选择和编排新颖的宋词选编,尽管每首词的著作权丧失了,但是如果词选对每首词的选取以及全书的整体结构形式安排体现了独创性,则汇编人对这种形式享有新的著作权。”
目前看到的报道来源链接都是领导人讲话出书的稿费(这些汇编书籍基本都有专门撰写的前言、后记,有些讲话还有注释、批注,这些都是有著作权的部分),而非单稿稿费。因此单凭稿费并不能判断作品是否属于公有领域。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3年2月8日 (三) 09:09 (UTC)回复[回复]
回复@Patlabor Ingram阁下:同意阁下对于“稿费”相关论据的反驳,我划去相关内容。但同时也正如本人前述:各个文献的版权状况应当依据各个文献的内容等做出相应的判断,故 反对反对对领导人讲话的批量提删。——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8日 (三) 11:00 (UTC)回复[回复]

已删除文中不含“我代表党中央”、“我代表中国政府”等表述,也未符合其他可以认定具有行政性质标准的文献。Midleading留言) 2023年4月1日 (六) 04:10 (UTC)回复[回复]

相关提删文献编辑









(×)删除,个人作品。--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3月8日 (三) 05:36 (UTC)回复[回复]





(×)删除,个人作品。--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3月8日 (三) 05:36 (UTC)回复[回复]


认可银色雪莉阁下在版权讨论页面的反对意见Special:差异/2259946Special:差异/2259905,撤回部分提删意见。继续认为记者提问的部分有侵权之嫌。——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26日 (日) 05:51 (UTC)回复[回复]






(×)删除,个人作品。--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3月8日 (三) 05:36 (UTC)回复[回复]


















(○)保留,属于通用意义上的外交函件(注:外交函件并不局限于国与国的领导人之间)。外事口的署名信件不能必然以一般署名文献论。--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3月8日 (三) 05:36 (UTC)回复[回复]
烦请阁下能够详细说明。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3月21日 (二) 13:23 (UTC)回复[回复]
我并非想失礼,但我不知道怎么样算是“详细说明”,或许阁下可以就在下的话当中的具体疑点提出质询,我将很乐意回应。附上外事口网站对此类事务的一些相关介绍,或许可供阁下细观。此信属于对外函件,而观乎内容,显然并非事务性函件而是正式的礼节性函件。需要特意说明的是,外交不应被狭义地理解为“国与国”关系——这并非是要将所有“外交”类都归入公有的滑坡推论——但是像这样的一封由一国元首向NGO主办者(如果百科说得没错的话,应该是世界最大的慈善基金会)发送的官式礼节性文书,显然属于很传统的对外正式函件范畴。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3月28日 (二) 07:17 (UTC)回复[回复]
认可上述反对意见,撤回本条提删。———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3月29日 (三) 13:54 (UTC)回复[回复]




























(×)删除,个人作品。--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3月8日 (三) 05:36 (UTC)回复[回复]

  • 贺电——红渡厨留言) 2023年1月25日 (三) 11:05 (UTC)回复[回复]
    此类机关对机关的贺电,举些例子:既有具备文号、发文机关等基本公文要素的,,也有不编文号以便函形式发出的,但就是没人说过机关对机关的贺电不算公文不走公文流程的。明确  反对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2月8日 (三) 10:28 (UTC)回复[回复]
    同意该反对意见。补充一点:《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87〕9号公布、国发〔2000〕23号修改)规定,“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因而不能以其是电报文体,而否认其属于公文性质。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3年2月11日 (六) 16:31 (UTC)回复[回复]
认可上述反对意见,撤回本条提删。——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26日 (日) 05:51 (UTC)回复[回复]


















认可上述反对意见,撤回本条提删。——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26日 (日) 05:51 (UTC)回复[回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一九六四年/第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祝賀第十届禁止原子弹氢弹世界大会的电文——红渡厨留言) 2023年1月29日 (日) 13:37 (UTC)回复[回复]
    性质属于职务名义贺电、唁电,具有代表国家性质,如《国徽法》规定的“下列文书、出版物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国务院总理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 因此应认为属行政性质,下两条同。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3年2月8日 (三) 09:00 (UTC)回复[回复]
    感谢阁下留言。先不说那个年代还没有《国徽法》,就算有,职务名义贺电、唁电就属于行政性质了吗?阁下似乎应给出更加明确,更加能够直接证明“行政性”的理由来反对本条提删。就如同我提出本页面大量文献的初衷:中文维基文库社群目前对于《著作权法》第五条中的“行政”的理解,似乎有些宽泛了。——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9日 (四) 15:09 (UTC)回复[回复]
    本文“我谨代表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已经强调了其代表国家之行政性质,属于履行国务院总理行政职权的活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87〕9号公布、国发〔2000〕23号修改)规定,“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注:现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也有关于电报作为公文处理的规定,此类规定首次出现则可追溯到1955年《国务院和国务院所属各部门行文关系的暂行规定》)《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指出,“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因此,本页面中有关出席会议而产生的电文稿,应属于行政性质文件。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3年2月11日 (六) 16:16 (UTC)回复[回复]
    @红渡厨:著作权法中的“行政性”的来源应该是行政权,也就是宪法赋予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但总理并不是直接(作为其个人权力地)掌握这些职权。因此用总理职务来任意赋予某一文件“行政性”不甚适合。
    同时,此文(及下两文)均属于典型的外交书面往来文书(电报),外事活动自体有其程序和习惯上的特殊性,不能也不适宜类比一般状况下因其以第一人称行文或署名而判定其著作权私有。试举一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和缅甸联邦总理吴努关于两国边界条约的换文,只要具备基本的外事常识,相信没有人会认为此一职务名义的第一人称往来文书属于著作权私有情况。同时,亦反对仅凭“贺电唁电”就断定某一文献不具备行政性的说法,外事上的致贺吊唁行为本就属于典型的“国家对外礼仪事务”,显见在外交部礼宾司的职责之列。另外,有关对外文书的介绍,可以参见相关对口部门的介绍
    据此,提出:主旨为行政事务(含礼仪性事务)的正式书面外交文书(电),应即视为依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具备...行政...性质”。除本件及楼下两件外,尚有楼上毛氏两件,亦属外交信函,应同一标准。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2月17日 (五) 19:09 (UTC)回复[回复]
认可上述反对意见,撤回本条提删。——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26日 (日) 05:51 (UTC)回复[回复]

认可上述反对意见,撤回本条提删。——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26日 (日) 05:51 (UTC)回复[回复]

认可上述反对意见,撤回本条提删。——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26日 (日) 05:51 (UTC)回复[回复]





  • 新闻公报,第二段: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的一个重大成就……明显不应认定为单纯事实消息;“祝贺”也难以看出行政性。——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4日 (六) 15:51 (UTC)回复[回复]
      反对。原文是《新闻公报》,主题是公布运载火箭(注:实际上是东风-5型洲际弹道导弹)发射成功的信息,属于典型的“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的行政类别文件。单凭中性的“祝贺”而否决其整篇从标题到内容主题的行政性是不正确的。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2月7日 (二) 11:24 (UTC)回复[回复]
认可上述反对意见,撤回本条提删。——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26日 (日) 05:51 (UTC)回复[回复]

认可上述反对意见,撤回本条提删。——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26日 (日) 05:51 (UTC)回复[回复]

  支持——— 红渡厨留言用户贡献) 2023年3月4日 (六) 04:35 (UTC)回复[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