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文庫:刪除討論/存檔/2024年

2023年 刪除討論存檔 2024年
這是刪除討論頁面的2024年存檔

1月

已創建重定向。 Midleading留言2024年1月3日 (三) 07:26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1月3日 (三) 07:26 (UTC)[回覆]

古文辭類纂》收錄該標題,已創建重定向。 Midleading留言2024年1月3日 (三) 07:26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1月3日 (三) 07:26 (UTC)[回覆]





  • 蓮花生大士應化因緣經 並序 附祈願文,總體有誤:標題本身即不準確,此序並非該《經》的序言,而是《蓮華生大士夏曆每月初十日聖蹟功德感應記》的序(參[1]),從內文也看得出:乃出大十​​聖蹟功德記,口授其義,命人譯成漢文,標題與內文顯然均有誤植;此外,此經本地已有,見蓮華生大士應化因緣經。綜上,提請刪去此文。--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8日 (一) 14:12 (UTC)[回覆]



請刪除、目論目圖外障外障治法內障內障治法小兒痘毒眼治法。這幾個頁面的內容已經錄入在了《一草亭目科全書》裡。Blahhmosh留言2024年1月11日 (四) 21:08 (UTC)[回覆]



模板: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公報,既然有人提出異議那就由快刪轉交至刪除討論。該頁面屬於名稱錯誤的重定向。人大、法檢不屬於政府單位。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1月12日 (五) 08:36 (UTC)[回覆]

政府公報是官方公報的一種,屬於包含關係,重新導向有什麼問題?—— Eric Liu留言 2024年1月13日 (六) 13:48 (UTC)[回覆]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官方公報(國家級)一共就4個,其中只有1個是政府公報,所以我不認為有重定向的必要。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1月13日 (六) 14:02 (UTC)[回覆]
那也不屬於「名稱錯誤的重新導向」。考慮到重新導向是廉價的,未來也不一定完全不會有人使用,留著也應無大礙。—— Eric Liu留言 2024年1月17日 (三) 10:16 (UTC)[回覆]









教而不善。--晞世道明留言2024年1月28日 (日) 04:22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1月28日 (日) 05:12 (UTC)[回覆]

2月





3月





謝謝您的說明,已修改重定向。--晞世道明留言2024年3月12日 (二) 04:26 (UTC)[回覆]








4月

  已刪除。日文維基文庫目前沒有採用消極容忍。 Zhxy 519留言2024年4月3日 (三) 15:02 (UTC)[回覆]


朝民文〔2022〕2號,既然不公開,那就沒有傳上來的必要。副知貢獻者@User:XsLiDian閣下。———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4月4日 (四) 16:04 (UTC)[回覆]

標題已被朝政批〔2022〕1號公開,作為殘本仍有參考價值。只不過朝陽區民政局不堪面對公眾質疑,決定不公開正文。 XsLiDian留言2024年4月4日 (四) 16:11 (UTC)[回覆]
問題不在於公開與否,本地也沒有這個規定。問題是,您想讓別人看到什麼呢?沒有正文內容,只有標題?這是不符合收錄規範的。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4日 (四) 16:13 (UTC)[回覆]
向社會公開「朝陽區民政局」曾提出組建兩個法外組織的「請示」。
我訴朝陽區民政局的訴訟正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案號為(2023)京0105行初1134號。但法院判決公開該文書的概率不大,社群可根據討論共識徑行處理該條目。
我個人建議保留跳轉至討論頁的鏈接,以便其他讀者查閱朝陽區政府對此作出回應的批覆文書以及「決定不予公開」的文書XsLiDian留言2024年4月4日 (四) 16:23 (UTC)[回覆]
空頁面本地不收錄;閣下提到的兩文書,前者已經錄入,後者您是可以錄入到本地的。跳轉頁恐怕無法保留,本地不允許跨名字空間的重定向,見Wikisource:刪除守則#快速刪除。我是建議您可以把討論:朝民文〔2022〕2號內容移動到閣下提到的另兩份文書(特別是第一份)的討論頁。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4日 (四) 16:28 (UTC)[回覆]
補充一下:我的「跳轉頁恐怕無法保留」的意思,是指您現在把朝民文〔2022〕2號和它的討論頁作重定向的做法是不行的。但是您在內文要鏈接到哪去,這沒問題。——這也就是我說的您可以把討論頁的內容移動到另兩份文書的討論頁中去,然後改動內文的鏈接方向即可。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4日 (四) 16:33 (UTC)[回覆]
我稍晚會錄入後一份文書,討論頁的處理留給社群決定。大家可以根據現行共識直接處理。 XsLiDian留言2024年4月4日 (四) 16:44 (UTC)[回覆]
已處理。  支持刪除朝民文〔2022〕2號及其討論頁,無內容的頁面。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4日 (四) 16:57 (UTC)[回覆]
題外話,內部流程不公開本就是正常情況,全中國到哪裡都一樣。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4月5日 (五) 03:50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4月9日 (二) 15:56 (UTC)[回覆]

討論: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常營地區組建北京像素北區治理委員會和北京像素南區治理委員會的批覆,我反對在討論頁講這些與主頁面內容無關,同時與維基文庫無關的事情。《關於出具常營地區組建北京像素北區治理委員會和南區治理委員會批覆的請示》公開不公開,關《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常營地區組建北京像素北區治理委員會和北京像素南區治理委員會的批覆》什麼事情。維基文庫是查/看文獻用的,不是用來搞這些無關的事情的。———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4月5日 (五) 15:03 (UTC)[回覆]

  支持刪除此討論頁。 XsLiDian留言2024年4月5日 (五) 15:29 (UTC)[回覆]
不認為「與主頁面內容無關」符合實際情況,文獻源流及相關信息介紹的關聯性明顯。但如果該頁面的內容貢獻者自行決定刪除,我不持異議,但認為有必要指出上述意見中的爭議之處。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5日 (五) 15:48 (UTC)[回覆]
公開不公開是政府機關關心的事情,維基文庫沒必要講這些事情。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4月6日 (六) 09:04 (UTC)[回覆]
本案已獲貢獻者同意,應儘早刪除。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4月10日 (三) 04:23 (UTC)[回覆]
  已刪除。,因符合快速刪除標準。另外本人同意銀色雪莉的意見,這個討論頁內容是有意義的。 --達師 - 370 - 608 2024年4月20日 (六) 16:59 (UTC)[回覆]

關於出具常營地區組建北京像素北區治理委員會和南區治理委員會批覆的請示,同朝民文〔2022〕2號,既然不公開,那就沒有傳上來的必要。———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4月5日 (五) 15:25 (UTC)[回覆]

基於且基於標題與重定向對象內容不銜接的不當重定向,  支持刪除。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5日 (五) 15:45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4月9日 (二) 15:56 (UTC)[回覆]



2021年第2號公告:2020年第四季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結果,無實際內容。———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4月9日 (二) 13:04 (UTC)[回覆]

提刪理由不存在。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15日 (一) 07:55 (UTC)[回覆]
提刪理由消失  撤回請求。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4月15日 (一) 08:05 (UTC)[回覆]

洛陽令李果讚狡吏畏威,妖狐破膽。好錄政聲,聞於禦覽。,無實際內容。———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4月9日 (二) 14:00 (UTC)[回覆]

此提刪理由消失,另有勞管理員在移動請求那邊處理此件關聯問題。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10日 (三) 06:51 (UTC)[回覆]

朝政批〔2022〕1號,維基沒有拿文號做重定向的慣例,也不認為會有人這樣搜,故提請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4月10日 (三) 04:26 (UTC)[回覆]




User:XsLiDian/建湖縣人民法院立案庭口頭釋明內容 (2024年3月27日),顯然不屬於收錄範圍。雖然貢獻者把這個放在用戶頁里了,但被其他的作品頁面鏈入,我覺得不合適,提請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4月14日 (日) 09:15 (UTC)[回覆]

這個好像侵權了? 曾晉哲留言2024年4月14日 (日) 21:44 (UTC)[回覆]
看似適合維基語錄收錄,建議移動。 Midleading留言2024年4月19日 (五) 03:54 (UTC)[回覆]
維基文庫服務器位於美國。
2021版美國版權局《實踐綱要》313.6(C)(2)《政府法令》一節指出:
『Legislators and judges 「empowered to speak with the force of law cannot be the authors of—and therefore cannot copyright—the works they create in the course of their official duties.」 Georgia v. Public.Resource.Org, Inc., 140 S. Ct. 1498, 1504 (2020). This is known as the 「government edicts doctrine.」 Id. at 1504, 1506.
「立法者和法官「被授權以法律的力量說話,不能成為他們在履行公務過程中創作作品的作者,因此不能享有版權。」 《喬治亞州訴 Public.Resource.Org, Inc.》(140 S. Ct. 1498, 2020年),1504頁。這就是所謂的「政府法令主義」。 同上,1504、1506頁。」
『The doctrine i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that no one can own the law.」 Id. at 1507. It 「bars the officials responsible for creating the law from being considered the 『author[s]』 of whatever work they perform in their capacity』 as lawmakers.」 Id. (emphasis in original; citation omitted). As a result, any 「work that [a] judge or legislator produces in the course of his [or her] judicial or legislative duties is not copyrightable,」 regardless of whether it 「carries the force of law.」 Id. at 1506, 1513.
「該主義基於「任何人都不能擁有法律」的原則。同上,1507頁。它「禁止負責制定法律的官員被視為他們以立法者身份創作的任何作品的『作者』。」同上(斜體/加粗強調的部分同原文;引文已省略)。因此,任何「法官或立法者在其司法或立法職責過程中創作的作品均不受版權保護」,無論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同上,1506、1513頁。」
『The government edicts doctrine 「applies to whatever work legislators perform in their capacity as legislators. That of course includes final legislation, but it also includes explanatory and procedural materials legislators create in the discharge of their legislative duties.」 Id. at 1508.
「政府法令主義「適用於立法者以立法者身份開展的任何工作。這當然包括最終的立法,但也包括立法者在履行立法職責時制定的解釋性和程序性材料。」 同上,1508頁。」
『Likewise, judges 「cannot be the 『author』 of the works they prepare 『in the discharge of their judicial duties,』」 because they 「are vested with the authority to make and interpret the law.」 Id. at 1507 (citing Banks v. Manchester, 128 U.S. 244, 253 (1888)). The doctrine applies to binding opinions issued by any federal, state, local, or territorial court. Id. It also applies to any concurrence, dissent, syllabus, headnote, statement of the case, or other 「non-binding, explanatory legal materials」 a judge may create 「in his [or her] judicial capacity.」 Id. at 1504, 1507, 1509, 1511; Banks, 128 U.S. at 253.
「同樣地,法官「不能成為他們『履行司法職責』時所編寫作品的『作者』」,因為他們「被賦予制定和解釋法律的權力」。同上,1507頁(引用 Banks v. Manchester, 128 U.S. 244, 253 (1888))。該主義適用於任何聯邦、州、地方或地區法院發布的具有約束力的意見。同上。它還適用於法官「以其司法身份」可能創作的任何同意、異議、大綱、裁判要旨、案件陳述或其他「不具約束力的解釋性法律材料」。同上,1504、1507、1509、1511頁;Banks, 128 U.S. 案,253 頁。」
『The U.S. Copyright Office will not register a government edict that has been issued by any federal, state, local, or territorial government, including legislative enactments, judicial decisions, administrative rulings, public ordinances, or similar types of official legal materials. Likewise, the Office will not register a government edict issued by any foreign government or any translation prepared by a government employee acting within the course of his or her official duties. See Banks, 128 U.S. at 253 (「there has always been a judicial consensus, from the time of the decision in the case of Wheaton v. Peters, 8 Pet. 591, that no copyright could under the statutes passed by Congress, be secured in the products of the labor done by judicial officers in the discharge of their judicial duties」); Howell v. Miller, 91 F. 129, 137 (6th Cir. 1898) (Harlan, J.) (「no one can obtain the exclusive right to publish the laws of a state in a book prepared by him」).』
「美國版權局不會登記任何聯邦、州、地方或地區政府發布的政府法令,包括立法法規、司法決定、行政裁決、公共法令或類似類型的官方法律材料。同樣,版權局也不會登記任何外國政府發布的政府法令或政府雇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準備的任何翻譯。參見 Banks 案,128 U.S.,253頁(「從 Wheaton v. Peters, 8 Pet. 591 案判決之時起,司法界一直存在共識,即根據國會通過的法規,司法人員履行司法職責的勞動成果都不享有版權保護 」);Howell v. Miller, 91 F. 129, 137 (6th Cir. 1898) (Harlan, J.) (「任何人都不能取得他所編寫的一州法律的書的專有出版權」)。」
……
『Other than works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 work that does not constitute a government edict may be registered, even if it was prepared by an officer or employee of a state, local, territorial, or foreign government while acting within the course of his or her official duties. For example, the Office may register a tourist magazine written and published by Arizona’s department of tourism or a map created and published by the public transit authority for the city of Detroit. Georgia, 140 S. Ct. at 1510.』
「除美國政府的作品外,不構成政府法令的作品也可以註冊,即使該作品是由州、地方、地區或外國政府的官員或雇員在其職責範圍內編寫的。例如,版權局可以為將由亞利桑那州旅遊部門編寫和出版的旅遊雜誌或由底特律市公共交通當局創作和出版的地圖登記版權。Georgia, 140 S. Ct. 案,1510頁。」
(以上中文部分由我根據Google翻譯的譯文校對而成。我在此聲明放棄對校對期間產生的獨創性智力勞動成果的全部專有權。本頁面的所有讀者可自由引用以上譯文。)
被提刪的文獻忠實呈現了一名中國內地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對一宗行政訴訟作出的口頭不予立案決定其履職經合法授權,且該決定具有調整起訴人權利義務的約束力,不應受版權保護。該工作人員退回的材料中不包含任何書面決定,因此該通話的完整錄音是起訴人持有的該決定的唯一形態。對該錄音中該司法人員陳述內容(包括決定內容、決定所依據的虛構法條)的完整摘錄,屬該錄音製品的衍生作品,且製作者(我)已自願將該作品提交至維基文庫,即放棄對製作期間智力勞動的專有權,故被提刪文獻亦不應受版權保護。且該文獻(通話摘要)極為完整,不具備斷章取義等侵犯該司法人員聲譽的情節,司法機關決定的接收方公布該決定並無不當。
但該頁面的標題、命名空間仍待社群提出寶貴意見——是否應移至 Translation: 空間?是否有更好的命名方式? XsLiDian留言2024年5月25日 (六) 13:38 (UTC)[回覆]
維基文庫:收錄方針維基文庫並不是讓一個作者的作品出版的地方。所以這與版權沒有關係,也與你授不授權沒關係。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5月31日 (五) 14:18 (UTC)[回覆]
本案明顯違背了收錄方針,請管理員閣下儘快處理。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7月1日 (一) 08:02 (UTC)[回覆]
  已刪除。 不屬於已正式發表的作品 Midleading留言2024年7月18日 (四) 09:13 (UTC)[回覆]


版權法,跨命名重定向,再就是漢語圈沒有叫「版權法」的。———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4月17日 (三) 13:25 (UTC)[回覆]

(!)意見 著作權法同樣是跨命名空間重定向。「版權法」作為俗稱也可以起到提示跳轉的作用(此外,香港本身也叫版權條例)。 Teetrition留言2024年4月18日 (四) 09:43 (UTC)[回覆]
鑑於「版權」為「著作權」之別稱,且該用法並非罕見,故比照「著作權法」,予以保留。—— Eric Liu留言 2024年7月13日 (六) 17:37 (UTC)[回覆]


  • 論語釋疑。據劉昌佳《王弼《論語釋疑》「以無為本」的詮釋進路》.漢學研究.第30卷第3期.2012年9月.「王弼所撰《論語釋疑》,《隋書·經籍志》著錄有三卷,《舊唐書·經籍志》、《新唐書·藝文志》、《冊府元龜》、《明史·藝文志·附編》亦均有著錄,只是卷數或為二卷、或為三卷的差異而已。根據著錄的情況判斷,《論語釋疑》應是在宋代亡佚,目前僅留存於〔梁〕皇侃《論語義疏》和〔宋〕邢昺《論語正義》中共 47 則。」此頁面內容疑是從《義疏》中輯出,未見有坊間刊本。--221.127.14.160 2024年4月19日 (五) 04:52 (UTC)[回覆]
    此書是有一個坊間刊本的,w:馬國翰的《玉函山房輯佚書》裡輯錄了一個本子,見[3],《玉》的這個本子要收錄的話當然是沒有問題的。但現有頁面中的內文(Special:Diff/2383975)則是從w:樓宇烈的《王弼集校釋》(1980年,中華書局)的輯佚而來,其中結合幾個本子重新整理(《王弼集校釋》「校釋說明」一節中提及:由皇侃《論語義疏》(知不足齋叢書本)及邢昺《論語正義》(阮元《十三經註疏本》)中輯出。以武英殿皇疏本及馬國翰《玉函山房輯佚書》作校訂。),已另行有著作權。考量著作權因素,建議此文刪後重建。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19日 (五) 07:02 (UTC)[回覆]







  已刪除。語錄我個人認為是編者自願原則,找到甚麼就收錄甚麼。不過那和文庫無關。 Zhxy 519留言2024年8月15日 (四) 17:43 (UTC)[回覆]

6月



這裡面的幾段話看着像是從哪裡抄過來的。———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6月17日 (一) 13:38 (UTC)[回覆]






7月

翻譯:非洲式搶劫,違反維基文庫:收錄方針維基文庫用戶未證實已出版的作品並不應放在維基文庫。維基文庫並不是讓一個作者的作品出版的地方,也不是發掘「文壇新作家」的地方。貢獻者在其討論頁自稱是作者和譯文的作者,且尚未在其他地方發表(User talk:Виктор Пинчук#2024年6月)。———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7月1日 (一) 08:00 (UTC)[回覆]

翻譯:拜訪死亡翻譯:非常美味......蜘蛛!翻譯:在阿富汗監獄的一天,同前。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7月1日 (一) 08:19 (UTC)[回覆]
理據顯未當,原文均已發表,Wikisource:收錄方針#翻譯明確指出維基文庫容許用戶翻譯的譯文。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08:27 (UTC)[回覆]
@紅渡廚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08:42 (UTC)[回覆]
可上述文獻的貢獻者同時也是作者,我認為這有鑽空子的嫌疑。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7月1日 (一) 08:45 (UTC)[回覆]
不違規,就沒有問題。既然原文已發表,就並不違反方針。方針防止的是文庫淪為個人網誌,而不是限制已經正常走書報出版流程的作者,更勿論願意釋出著作權的已經正常走書報出版流程的作者。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09:09 (UTC)[回覆]
我也同意這些文章符合收錄方針,因為原文已發表。 Midleading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09:28 (UTC)[回覆]
同意銀色雪莉的意見。--Kcx36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12:51 (UTC)[回覆]
同意。—— Eric Liu留言 2024年7月4日 (四) 07:41 (UTC)[回覆]

毛主席語錄,跨維基重定向??--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7月5日 (五) 10:23 (UTC)[回覆]



已經重定向阿鳩留經佛說阿鳩留經Midleading留言2024年7月10日 (三) 07:57 (UTC)[回覆]

已經重定向南還以詩代書贈京師舊僚南還以詩代書贈京師舊寮。其中有個別異體字不同,需參考原文圖像。 Midleading留言2024年7月10日 (三) 07:57 (UTC)[回覆]




9月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9月7日 (六) 08:15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9月8日 (日) 15:36 (UTC)[回覆]

關於壬遁占方文章授權

  • @Ericliu1912:您好!台灣的同學。黎用先奇門遁甲術師承: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省 黃啟霖,蔡典道先生。祈請您能夠把壬遁占方轉交給他們,以及供臺灣大學研究,謝謝。
本人日後會親自提交壬遁占方給:中國北京大學、香港中文大學、澳門科技大學。黎用先留言2024年9月11日 (三) 05:20 (UTC)[回覆]

恢復討論




文章,附模板{{afd|維基文庫並不是讓一個作者的作品出版的地方}}

  • 翻譯:非洲式搶劫
    我獲得了 VRT #2021081010009687 的許可,可以在維基媒體專案中發布本文(之前發表在官方社會政治報紙上)。

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Ограбление_по-африкански.jpg

  • 翻譯:在阿富汗監獄的一天
    我獲得了 VRT #2021101210013691 的許可,可以在維基媒體專案中發布本文(之前發表在官方社會政治報紙上)。

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Один_день_в_афганской_тюрьме.jpg

  • 翻譯:非常美味......蜘蛛!
    我獲得了#2020090710007711 的許可,可以在維基媒體專案中發布本文(之前發表在官方社會政治報紙上)。

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Очень_вкусный..._паучок_!.jpg

  • 翻譯:拜訪死亡
    我獲得了 VRT#2021111710010763 的許可,可以在維基媒體專案中發布本文(之前發表在官方社會政治報紙上)。

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В_гостях_у_смерти_(Виктор_Пинчук).jpgВиктор Пинчук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09:00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