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文庫:版權討論/存檔/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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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運輸部離退休幹部局熱烈祝賀老交通人的後代谷愛凌奪金,這篇文章我能找到的最原始來源是交通運輸部離退休幹部局的微信公眾號。由於這篇東西在這個來源下是有編輯署名的,所以如果沒有更有力的來源,恐怕應該認定為職務作品而由作者享有著作權。--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2月11日 (五) 15:29 (UTC)[回覆]
    Wechat的發表署名文章是以文本開頭為準、並非最後為準,包括原創、全文轉載都是開頭署名原作者,即可判讀作品第一創作者。現該來源開頭為該機關而無其他任何附署名,不認為以最後編輯署名可推翻機關本身行使事務之事實,據最後編輯之署名而推翻版頭署名創作之優先原則極不適當。 Longway22留言2022年2月12日 (六) 01:20 (UTC)[回覆]
    同時請注意相關轄區法理實際,實名公務職務者於公職組織合約關係之下,可能僅保留署名權而無其他權益,第一創作權、著作權等難由實名者分享。現暫認為實名編輯可再於本地收錄文案內署名為編輯人,但難為創作人或著作人之署名,是以該釋出之主體和標名等均為該機關優先完成之。 Longway22留言2022年2月12日 (六) 01:57 (UTC)[回覆]
    首先,「Wechat的發表署名文章是以文本開頭為準、並非最後為準」的判斷本身就有問題。且不論著作權問題,首先署名的位置本來就沒有劃一標準,例如[1],采寫的記者及其他各編輯人員署名即在文後。儘管我所舉的例子據著作權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僅保留作者署名權,但是一方面說明了這確實是通常的署名方式之一,同時也足以說明閣下有關「署名有規定位置」論斷的無效。
    此外閣下所指的「來源開頭為該機關」若是指大標題下的可點擊鏈接,則這僅顯示本文的載體主體(可以類比如期刊的刊名),不足以表示署名(例如[2],其實這種反例隨處可得,熟悉微信公眾號版面設計者均易悉知)。本涉事文獻末尾署名僅有「編輯:XX」,由於是唯一署名(並且也符合通常署名方式),所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保護的意見,以通常方式署名確實可以作為推定著作權的證據。
    當然,鑑於署名是以「編輯」身份,編輯並不必然產生獨創性,因此我也充分認知有同好認為這裡的署名者也不具有版權的判斷(當然我個人認為這其實是由身兼編輯的個人直接創作的,所以才這樣署名,但我對反對的意見並不排斥)。
    而閣下提及的涉及著作權第十八條第三項內容,除非有真實合同作準,否則難以單憑自由心證(或所謂「法理實際」)來說明;此外所謂「第一創作者」依法無據,這概念實際上無非是沿襲學術論文的署名格式,但那是要在合作作品的前提下,明顯與本案無關。
    最後,本文內容也難見「立法行政司法」性質,倒更像是一篇新聞通訊稿,如果閣下想證明它的版權是著作權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情況,還不如按照其中第二項的情況來說明——問題是那一項的主體定得很死,所以我也愛莫能助。--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2月13日 (日) 07:03 (UTC)[回覆]
    照現有限資料而言該署名還是editor,提請見沒有追加任何其他關聯實證表明有該機關之外之author,所以該提請所謂有關權屬問題、除非有更多公開證據材料有具名author存在可與機關之創成產生利益聯繫,單獨以法條去自由證明公務作品存有其他版權關係,可能僅是重複相關司法轄區常常自相矛盾和製造混亂之弊流。現僅有單獨editor署名無具體證據材料,並無法證明該涉及標的版權有其他超出合理懷疑之情況,維持上述判斷。 Longway22留言2022年2月13日 (日) 09:29 (UTC)[回覆]
    我對閣下提出對editor的質疑,就不持立場了——之前我也說過,這是很可以有爭論的問題,我尊重閣下的意見。但這個機關是author仍然是缺少證據的——用微信的人都知道在那個位置的僅僅是公眾號的名稱而只是文章發表的載體名稱(類似刊物名稱)——如果是這樣的話,author查無實據,就應該照作者身份不明作品辦理,保護五十年。我是提案人,我關於這篇文獻的意見表達到這也就沒有更新的了,閣下要維持上述判斷也是屬於閣下的合理自由,剩下的還是交給其他同好吧。 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2月13日 (日) 15:50 (UTC)[回覆]
    再次嚴重反對代權人2022年2月19日 (六) 03:52(UTC)之刪除決定,editor之應可僅保證署名權即可、毫無可能於機關名義之時仍有私有化之可能,除非如現間有觸犯政治利益而以私有版權模糊化、而再剝奪公共法定自由利用事實公有之公務作品,嚴重違背法理和公益,也根本沒有確實證明該私有化過程有真實保護過當事人之私人權利,僅認為結果可對機關利益更有利:認為目前判讀等問題之顯然仍有諸多可利用私權轉嫁解讀私有化公務作品、實質包庇公權不當利益之實謀。認為本案之查驗理據非常不恰當和可能進一步製造其他政治審查黑洞,聲告各同仁應當密切留意,有關過度演繹是否會仍可持續有關之公權濫用公私權獲益之實質。——Longway22留言2022年2月19日 (六) 04:06 (UTC)[回覆]
    國家機關作品並不全部具備立法、行政、司法性質,否則也不需要區分{{PD-USGov}}(美國聯邦政府作品)和{{PD-EdictGov}}(各國各級政府公文)了。 2022年2月26日 (六) 07:37 (UTC)[回覆]
    對上述疑似僅為訴諸反對本編留言之無任何可進一步商定回覆,本編深表遺憾,同時也會堅持已提出之意見。 Longway22留言2022年4月27日 (三) 01:17 (UTC)[回覆]



  •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國慶紀念告全國軍民同胞書。發表時蔣中正未擔任公職。--Zhxy 519留言2022年2月15日 (二) 18:47 (UTC)[回覆]
    這裡比較需要注意的問題是蔣介石其時的狀態,因為他在引退謀和書告中是引用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的「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這一段,而不是說實現憲法上的「缺位」(這一點,也從李宗仁始終是代總統身份可以印證)——所以嚴格來說你不能說他不是總統,只能說他不干總統的活,但是公職還在(舉例,總不能說總統患病「不能視事」時發的公開信是普通個人發的吧?);只是說一般類似的條文是用在類似總統患病或出訪時等短時間情況,而他這個「不能視事」到「復行視事」的時間距離比較長233 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2月16日 (三) 03:08 (UTC)[回覆]
    有沒有辦法區分他是以總統身份還是以總裁身份發表此書的?—— Eric Liu留言百科用戶頁 2022年2月16日 (三) 10:49 (UTC)[回覆]
    香港《華僑日報》,1949-10-09,第二版內的雙十文告是轉載中央社1949年10月8日的台北電,電訊內文文首稱:「(中央社八日台北電)......蔣總裁爲俄國導演北平傀儡組織告全國同胞書」。雖然《華僑日報》是異地非一手來源,但是一是其是親台報紙,二是轉載官方中央社電訊,應該可以認爲是相對權威的來源,而據此推定蔣氏其時以總裁身份發表文告。(註:我不認爲標題是足夠好的證據——因爲報紙標題可以改,但電訊內文一般情況下是不改動的)——當然,在下能力有限,目前只能找到異地的非一手來源,如果有同好可以查閱如《中央日報》一類的KMT黨報又或者有當局的其他原始或相對原始的文告來源(第三方的來源相對就準確性和權威性可能低一些,例如中正文教基金會,事實上從1950年開始雙十文告總統府公報就有發,各位日後要登載的話,可能那個來源會更好),那麼想必準確性和權威性都會更高。 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2月18日 (五) 05:10 (UTC)[回覆]
    我沒有記錯的話,中央社那時候是國民黨黨營機構來著吧,寫「總裁」亦不爲過。《中央日報》的標題是「為俄國導演傀儡組織 蔣總裁告全國同胞 一致起來堅持反共產國際侵略 以收復領土保障主權還我自由 今日雖挫折最後必勝利」(1949年10月9日頭版)。—— Eric Liu留言百科用戶頁 2022年2月19日 (六) 21:54 (UTC)[回覆]
    中央社其時確實是國民黨黨營,但是在一年前的香港《華僑日報》(1948年10月12日,第二版)轉載南京中央社雙十文告電訊里,電訊的開頭是稱「蔣總統」的。我認為今日看待蔣在發表1949年的雙十文告時,應該認為他確實仍具有總統身份,但是在公開的電訊中似乎並沒有足夠證據體現出他使用了總統這個身份(因為他已經宣布了「下野」)來發文,而更多地是體現他在「下野」後使用總裁的名義來發文;而如果僅因為他具有總統身份而認為他發的所有公文都必然用總統身份,邏輯上似乎推演過寬了——恐怕會造成對其他案例的誤導。我覺得要證明他是用總統身份發這篇文章,最好是有更有力的如當時的公文等,要是有的話那就好辦了。 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2月20日 (日) 10:53 (UTC)[回覆]
    認為是可能再次處於黨國體系之法律漏洞而無法跳出,即使表面推演合理事實是在為實際黨國特權之合理化,有繼續為公職屬性開脫之嫌。本地明顯無法約束到部分過度推演之公有做成再私權化、是已超出合理懷疑之範疇,依賴公權機關關聯之自證而推演機關或機關個人仍持有私有權利,明顯抵觸到現公共利益與公益認定等之:如切實有推演濫用要求私權化公務作品所謂,是否注意,引用不當黨產相關法例之法理,先判讀有關做成之財產屬性是否為不當私有標的。請諸位多多審視。 Longway22留言2022年2月20日 (日) 11:28 (UTC)[回覆]
    如果閣下在閱讀了我的說法之後仍要指控我「為公職屬性開脫之嫌」這個說法,恕在下只好一笑置之(原來認為「有公職的蔣卻以黨職插手政事」以及希望「找到以總統身份發文的證據」也是一種「開脫」?);至於所謂「依賴公權機關關聯之自證」,一個文獻的著作權狀況判斷標準中好像並沒有對參考文獻的來源提出要求吧?至於閣下引用不當黨產條例,這倒是很有意思的一種觀點,我願意在深入研究這一條例的基礎上再來跟閣下探討。但是此刻的問題是,蔣氏同一時間段內之各種行為(不僅包括發文)都是以「總裁」的身份來完成,連他自己也以此自居(見w:蔣中正w:李宗仁等,恕不一一引述——甚至民三十八年的總統府公報里他貌似就沒有行使過總統職權);在這樣的情況下,就版權法而言,似乎需要更好的證據來證明他以總統身份發文。 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2月22日 (二) 15:26 (UTC)[回覆]
    參見總統府公佈履歷表表述其為「第1~5任蔣總統中正先生」、一併含其所謂下野之時段總覽未有代總統之列位,認為事實上合乎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情況下、其亦法理仍為行政之最高代權人而於該類公務內未有私權之可能,故應認定其於發表該作時實際仍是總統、只不過法理屬於無於表面政務程序內直接行使職權者而已。 Longway22留言2022年2月19日 (六) 04:14 (UTC)[回覆]
    若引自公報,政府公文書內容本身無版權。若引自新聞紙,在無禁止轉載的情況下,應可引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61條並第65條第2項之合理使用。蔣是否具備公職身分,非版權有無之重點。
另,中正文教基金會亦刊載此文,而依其聲明第一點、第四點,應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Ashlike留言2022年4月23日 (六) 15:04 (UTC)[回覆]
公報未見收錄,如有即請示下;本站不接受任何合理使用,則閣下所引之新聞紙來源的可能性與基金會的可能性都已不存。 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4月23日 (六) 15:54 (UTC)[回覆]
再等一週,沒有新證據就將刪除。 Zhxy 519留言2022年4月24日 (日) 20:19 (UTC)[回覆]
代權人如果自己質疑協議問題,可自行向中正文教基金會提交查詢聲請 Longway22留言2022年4月27日 (三) 01:19 (UTC)[回覆]

眼見着未形成共識,怎麼就刪除了呢?--Zy26留言2022年5月11日 (三) 14:45 (UTC)[回覆]


  已刪除。同時建議擴大討論。這兩個版本既然是近期整理,整理者的整理版權也有待確認。 Zhxy 519留言2022年2月28日 (一) 19:30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4月19日 (二) 02:58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4月8日 (五) 04:05 (UTC)[回覆]

國務院公報2018年第16號——在紀念馬克思誕辰20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這樣適用嗎?——Zzhtju留言2022年3月23日 (三) 11:10 (UTC)[回覆]
公報內容建議允許消極容忍,見之前的「共識」。 Yinyue200留言2022年3月25日 (五) 02:07 (UTC)[回覆]
已保留,但是必須更改版權模板及標明來源,否則無法認定是公報的一部分--Midleading留言2022年3月25日 (五) 02:33 (UTC)[回覆]

因應有同仁無討論下回退刪除模板,願再補充:儘管本文發表於1926年,但若考慮譯者身份時,不得不注意到其在兩岸四地仍有版權。儘管發表時未署名,但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_(2013年)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確定後,適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註:即現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似應暫不收錄正文。另外,再重申請勿在討論進行中時無討論下回退。@‎珂爾可:閣下如有疑問,歡迎移步至此討論。--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4月8日 (五) 02:14 (UTC)[回覆]
移動到主站。oldwikisource:Template:PD-US-1923-abroad。--維基小霸王留言2022年4月8日 (五) 04:03 (UTC)[回覆]
  支持 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5月3日 (二) 18:58 (UTC)[回覆]

已有註明,侵犯版權的說法不對。--Beta Lohman留言2022年3月28日 (一) 17:10 (UTC)[回覆]
您好,請問「已有註明」是指?在下質疑的是譯文的著作權狀態不明。雖然閣下在Talk:蘇聯行為的根源此前有標記轉載來源,但該網誌內或在文庫本地頁面內並未見任何對此翻譯的共享許可協議或相關信息,因此尚請閣下進一步釋疑。 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3月28日 (一) 17:24 (UTC)[回覆]
我剛才補上了更詳細的信息。如有版權疑問移步至文件討論頁。--Beta Lohman留言2022年3月28日 (一) 17:27 (UTC)[回覆]
順帶一提,copyvio模板只是質疑侵權和引導至相關頁面討論,並非蓋棺論定,而在討論沒有結束時撤除模板並不適宜,見本頁頁首:

貢獻用戶能解釋為何沒有侵權,但在投票期間請勿強行回退。

尚請閣下注意。 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3月28日 (一) 17:30 (UTC)[回覆]
已閱。--Beta Lohman留言2022年3月28日 (一) 17:44 (UTC)[回覆]
建議閣下在正文頁面仍需調整相應版權模板(光是原文和譯文的版權信息就沒有分離)和聲明譯者信息。 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3月28日 (一) 17:57 (UTC)[回覆]
我稍後再做補充。--Beta Lohman留言2022年3月28日 (一) 18:36 (UTC)[回覆]
我知道雲程是樂於分享很多翻譯的,但是我沒看到他或Taimocracy在哪裡寫出按哪個協議分享啊?另外長電報確實沒找到原處,再不提供就只能刪除了。 Zhxy 519留言2022年4月24日 (日) 20:14 (UTC)[回覆]
519管理員,你要提出新要求也要在我的討論頁留言吧?什麽都不通知我現在才看到。--Beta Lohman留言2022年4月26日 (二) 21:38 (UTC)[回覆]
長電報這個檔案是IP用戶建立的,我也沒找到明確的來源。--Beta Lohman留言2022年4月26日 (二) 21:39 (UTC)[回覆]
雲程的資源開放使用可以從2013年的這篇文章找到,她說譯文都是公共財。你如果要質疑這不是授權協議,那我只能請管理員你自己去要求她再發一份聲明。畢竟是你提出這樣的質疑,那你自然該去留言。--Beta Lohman留言2022年4月26日 (二) 21:46 (UTC)[回覆]
因為時間很長了,所以差不多要結案。很抱歉但我想沒有維基有討論還一定要到本人討論頁留言的規則。「公共財」的說法很泛泛,我不打算刪除,但一般上傳者舉證,只能請閣下自行澄清了。長電報既然無人能提供證據,再等一週刪除。 Zhxy 519留言2022年4月29日 (五) 02:08 (UTC)[回覆]
那就討論建檔吧。如果還有其他用戶對版權有意見,個別用戶再自行提出。--Beta Lohman留言2022年5月1日 (日) 05:23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4月23日 (六) 15:34 (UTC)[回覆]

還有,中國兒童文學網上有很多古詩,包括賞析。這個古詩的賞析的著作權應為中國兒童文學網所有,並且可以搬運,望社群獲悉。 Assifbus留言2022年4月17日 (日) 09:50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4月23日 (六) 15:34 (UTC)[回覆]



稍微搜索了下,這是美國在台協會的官方譯文。--Beta Lohman留言2022年4月26日 (二) 22:29 (UTC)[回覆]
參考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21年#7月中美利堅合眾國憲法項,如果能發現美國國務院作品,能更好保留。 Zhxy 519留言2022年4月29日 (五) 02:15 (UTC)[回覆]
國務院應該不太可能提供直接中譯版。--Beta Lohman留言2022年5月1日 (日) 05:27 (UTC)[回覆]
已保留。依照美國在台協會版權聲明,「除非另有註明,國務院網站上的資訊是屬於公共領域,可以在未經允許的狀況下複製與傳播。」--Jusjih留言2022年6月7日 (二) 03:00 (UTC)[回覆]
@Assifbus請閣下來此做個見證,因為這並不是對人報復,而是處理不當。如上述2021年7月及之前討論中@Liuxinyu970226已說明美國在台協會不屬於美國國務院,作品也不能算作公有領域。Jusjih本次拿出的版權聲明仍只能證明美國國務院作品版權公有,保留理據不成立。 Zhxy 519留言2022年6月9日 (四) 17:43 (UTC)[回覆]
很遺憾@Jusjih:,在這個問題上我支持Zhxy 519,美國在台協會此前討論過是公司,不是美國聯邦政府直屬機構,C區也有人說明過這個問題。 Liuxinyu970226留言2022年6月9日 (四) 23:19 (UTC)[回覆]
  • (○)保留,同意User:Zy26的看法。點開網頁的版權聲明,取自美國的公開出版物,通常不受着作權規範。--貝塔洛曼公務箱 2022年7月2日 (六) 15:53 (UTC)[回覆]
  • 傾向(○)保留,我對上面各位的看法都表示認同,其實你們說得都沒錯,只不過實際上這個網頁有明確的路徑指向,它被收錄在了這裡:[3](路徑:「美國國務院出版品」→「美國讀本:感動了整個國家的文字 (The American Reader: Words That Moved A Nation)」),點進去,再往下翻,就是了。因此這是美國國務院的出版品,大致上是應該保留的——當然這並不代表我認為所有AIT網頁的內容都應該保留,在關於AIT內容的問題上我仍然支持Zhxy 519君和Liuxinyu970226君的看法。--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7月2日 (六) 16:04 (UTC)[回覆]
    能證實為美國國務院作品,撤銷提刪Zhxy 519留言2022年7月5日 (二) 20:30 (UTC)[回覆]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國家機關出版的考試題的定義是機關行政性文件,與政府工作年度報告是一個等級的,高考題和中考題也是同理。如果是個人獨創的模擬題,可以忽略。Assifbus留言2022年4月19日 (二) 02:59 (UTC)[回覆]

我還真不知道。既然如此請出示相關法律規定。 Zhxy 519留言2022年4月19日 (二) 13:37 (UTC)[回覆]
  • (:)回應:相關法律規定還真沒有,不過這的確是一個慣例。我認為應該看相關試題的發布主體單位,以此來判定,考試真題是各個地方的教育局,教育廳或中國教育部等國家單位出的,應當被視為政府公文類文件。Assifbus留言2022年4月21日 (四) 08:01 (UTC)[回覆]
    • 文件出自行政機關並不等於存在行政性質。考慮到考試試題不具備廣泛宣傳的需求,本人略微傾向於認為不符合著作權法第五條的設立初衷。建議查有無類似判決。 --達師 - 370 - 608 2022年4月21日 (四) 12:42 (UTC)[回覆]
  • 另,應注出處,試卷的最大問題是內容通常來自考試人員轉述,其文本可靠性有很大疑問。 --達師 - 370 - 608 2022年4月21日 (四) 12:43 (UTC)[回覆]
  已刪除。 沒有相關法律規定證明屬於公有領域 Midleading留言2022年5月27日 (五) 16:16 (UTC)[回覆]
按照董永森主編《知識產權法經典案例教程》第9頁:

依國家法令舉辦各類考試,乃是行使國家考試權的重要形式。此類考試或由國家某些部門自行舉辦,例如我國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由司法部舉辦,或由經授權單位舉辦,例如我國研究生入學考試的專業科目考試多由招生學校自主命題,但其背後往往涉及國家對考試通過者的某種資格的授予或者承認。因此筆者認為此類考試的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可以歸為國家機關行使行政權力時要求申請人填寫的具有行政性質的文件之列,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不適用著作權法保護。

所以,至少是有專業人士認為依國家法令舉辦的考試試題不適用著作權法。--Zy26留言2022年6月19日 (日) 12:46 (UTC)[回覆]


可能屬於職務作品並由個人享有版權,參考其他黨的領導人講話相關討論Midleading留言2022年5月29日 (日) 15:01 (UTC)[回覆]
如果是具有行政性質的文件,則不適用於著作權法,無法享有版權。-- Zy26留言2022年6月17日 (五) 10:10 (UTC)[回覆]
  已刪除。討論拖得太久,而始終無法證明行政性質。如果有人可以證明,請在複核提出。--Zhxy 519留言2022年9月1日 (四) 14:17 (UTC)[回覆]

  已刪除。宋美齡彼時未見擔任任何公職。 Zhxy 519留言2022年7月5日 (二) 20:34 (UTC)[回覆]

(!)意見:請留意這個文字稿是以盧氏縣融媒體中心這個國家單位為名發表的,不是個人名義。

http://www.lushixian.gov.cn/pageView/article.html?pageNum=1&lmid=1895&wzid=1018012 Assifbus留言2022年5月3日 (二) 08:47 (UTC)[回覆]

盧氏縣融媒體中心是報社、期刊社、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主持人和嘉賓可以查證,應該視為作者。--Midleading留言2022年5月3日 (二) 08:52 (UTC)[回覆]
盧氏縣融媒體中心是政府單位。Assifbus留言2022年5月3日 (二) 16:17 (UTC)[回覆]
如無相反證據,受訪者發言的著作權歸屬受訪者本人。 2022年5月4日 (三) 08:08 (UTC)[回覆]
  • (○)保留:這個由縣委宣傳部、縣紀委監委、縣融媒體中心聯合開辦,盧氏縣融媒體中心出文字稿,應為自由版權作品。盧氏縣融媒體中心旗下還有盧氏縣電視台等平台,應被視為國家單位。Assifbus留言2022年5月3日 (二) 08:43 (UTC)[回覆]
(×)刪除,我第一次聽說「融媒體中心」可以作為政府部門。 PAVLOV留言2022年5月5日 (四) 16:04 (UTC)[回覆]


  • 翻譯:呼嘯山莊不是用戶自行翻譯,且沒有標註譯者(可能是楊苡)。--Midleading留言2022年5月5日 (四) 03:28 (UTC)[回覆]
    這指控實在比較嚴重,為了提前避免紛爭,遊手好閒如在下者稍微取楊苡翻譯的第一章(版本:譯林出版社2011年重印,ISBN:978-7-5447-1163-0——以及希望我手上的不是盜版書或印刷錯誤的書(摔))做了一個對比,第一章共計三千四百四十多字,其中(去除標點及排版等因素後)只有八處不同,總涉及字數約在五十字左右。舉例:「一個絕妙的人!」「一個非常奇妙的人!」;「他把手指更深地藏到背心袋裡」「他把手指更深地藏到口袋裡」;「回答是點一下頭。」「希刺克厲夫先生點了一下頭。」等等,相異率不足百分之二。因此,支持速刪(×)刪除。也在此籲請貢獻者@Assifbus:閣下應注意避免此後發生同類事項了。 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5月5日 (四) 05:10 (UTC)[回覆]

(:)回應:看來我這「心存僥倖」的態度不該存在,我向社群承認錯誤。Assifbus留言2022年5月5日 (四) 07:06 (UTC)[回覆]
  已刪除Assifbus所有聲稱用戶自行翻譯的Translation命名空間貢獻經查都不是用戶自行翻譯。--Midleading留言2022年5月5日 (四) 14:51 (UTC)[回覆]

(!)意見:請社群留意PAVLOV經過管理員認證跨維基跟蹤後,裝模作樣的在5月1日「貢獻」了幾下,後連續幾天未做貢獻,直到5月6日眼見可以利用我犯的錯誤大做文章,才又開始在中文維基文庫活動。Assifbus留言2022年5月5日 (四) 16:23 (UTC)[回覆]

AIB,請你不要繼續離題討論!此外,如果你非要離題,你的日文維基用戶貢獻快被已刪貢獻塞滿了,全是侵權!我看到侵權舉報有什麼不對嗎? PAVLOV留言2022年5月5日 (四) 16:31 (UTC)[回覆]
(!)意見:在我已經認識到錯誤,主動向社群承認錯誤的基礎上,PAVLOV仍試圖「一竿子打死我」,這讓我心懷恐懼。Assifbus留言2022年5月5日 (四) 16:35 (UTC)[回覆]
我應該說什麼……能否停止對我的惡意推定!真的很噁心! PAVLOV留言2022年5月5日 (四) 16:36 (UTC)[回覆]
(:)回應:那請你解釋下閣下為啥無視「我聲明歌詞翻譯來自中文維基百科」,着急提刪。Assifbus留言2022年5月5日 (四) 16:41 (UTC)[回覆]
(:)回應:你看見歌詞翻譯來自中文維基百科的這句話了嗎?Assifbus留言2022年5月5日 (四) 16:33 (UTC)[回覆]
……我無話可說,因為你從來就不使用標準化的模板,我根本不知道你的東西從哪裡來的。你之前在維基百科就大力侵權,上面的案件加快了我的判斷。PAVLOV留言2022年5月5日 (四) 16:34 (UTC)[回覆]
好像@Assifbus最近的貢獻已經開始注意到使用模板了。個人認為一個作品的{{header}}和版權模板一般是必須的。 Yinyue200留言2022年5月5日 (四) 16:48 (UTC)[回覆]
感謝幫助。文庫還是很重視版權的。 PAVLOV留言2022年5月5日 (四) 17:07 (UTC)[回覆]
(!)意見w:WP:STALK:「閱覽另一名用戶的貢獻日誌本身並非騷擾。尤其是正當地使用編輯者的歷史紀錄,包括(但不限於)修正錯誤、違反維基百科方針的編輯、改正多個頁面的相關問題(事實上這類動作多半都是巡視最近修改的應對措施)。這些紀錄在充足的理由下公開着。」望周知。-- 2022年5月6日 (五) 01:47 (UTC)[回覆]

@Yinyue200:我接受這個證據,並撤回這次提名刪除。請assifbus下次用標準化模板註明來源,可以嗎?--PAVLOV留言2022年5月5日 (四) 16:47 (UTC)[回覆]

如無相反證據可認為譯文來自中文維基百科,無需刪除但仍應補足署名。此外,頁面應加上{{header}},並移動至Translations:命名空間。-- 2022年5月6日 (五) 03:50 (UTC)[回覆]

我已完成初步修正,可以轉交。 PAVLOV留言2022年5月6日 (五) 04:21 (UTC)[回覆]

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

  • (:)回應:著作權法第62條規定:「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任何人得利用之。但專就特定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這主要是因應政治、宗教、裁判程序、政府機關的公開陳述,都與人民知的權利有關,都是確保人民憲法所保障權利的重要手段,因此,著作權法第62條規定是「任何人得利用之」,是所有合理使用規定中最寬鬆的一條規定。既然條文是寫「任何人得利用之」,自然也包括在網路上的轉載利用,因此,像是判決內容全文照登、政府機關的新聞稿、政治人物的演說的影音檔案等,都可以自由轉載利用。但是,要注意不能製作某某人的演講專輯這類的網站,以避免產生爭議。
    資料來源: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
    https://www.csu.edu.tw/wSite/ct?xItem=94197&ctNode=14259&mp=perty&idPath=14184_14259

Yu tptw留言2022年5月4日 (三) 14:38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5月16日 (一) 09:35 (UTC)[回覆]
還能看見,是不是忘操作了?--Zy26留言2022年5月17日 (二) 03:26 (UTC)[回覆]
已重定向至1927年之公有領域作品。 --Midleading留言2022年5月17日 (二) 03:59 (UTC)[回覆]

  • 有些人認爲《瀋館錄》是1934年發表時,美國對較短期間規則的不接受性使得本作品在美國仍然足以認爲有版權到發表95年以後,年底截止,也就是2030年1月1日美國進入公有領域。但是同時咋們又不知道《瀋館錄》的作者,所以可以算是匿名或佚名作者。那麽他的版權到發表80年以後,年底截止。如果如此,那麽他的版權就已經是公有領域裏。你們認爲呢?Blahhmosh留言2022年5月7日 (六) 00:03 (UTC)[回覆]
    我認為您對版權的理解有可能為真,若沒有其他人有相反意見,可以標註公有領域。-- Zy26留言2022年5月17日 (二) 03:24 (UTC)[回覆]


--SCP-2000留言2022年5月27日 (五) 16:07 (UTC)[回覆]


百科轉過來,不一定保留,要弄明白版權屬誰,如果是維基人翻譯,也得說明清楚,然後標題前添 Translation 前綴 Namespace。--晞世道明留言2022年6月20日 (一) 07:19 (UTC)[回覆]
按道理來說維基百科已經將內容進行CC-BY-SA授權了,除非維基百科本來就已經是侵權的 Yinyue200留言2022年6月20日 (一) 17:00 (UTC)[回覆]
或者維基百科是在合理使用 Yinyue200留言2022年6月20日 (一) 17:00 (UTC)[回覆]
不見得是合理使用,根據c:COM:Nauru,瑙魯加入伯爾尼公約已是2020年5月11日之事,在此之前的作品如果在瑙魯是公有領域的話那麼理論上也不會受美國版權保護(除非錄音作品,那些版權延長的更變態)。--Liuxinyu970226留言2022年7月5日 (二) 03:13 (UTC)[回覆]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2年6月28日 (二) 01:42 (UTC)[回覆]
找了一下沒找着,於是去看內文,個人意見,這篇很奇怪。例如

在這裡,她在一個極端主義組織和工人代表蘇維埃工作。她積極參與了蘇聯的建設。蘇聯解體後,她轉入地下,

在布拉戈維申斯克逃脫了愉快的逮捕後,列別傑娃搬到了哈巴羅夫斯克。

蘇聯解體???這年份怎麼說都不對吧——雖然我不是俄國史專門;還有,什麼是「愉快的逮捕」?我個人懷疑這至少是機翻而不像是正式出版的文本。
@OnionBulb:閣下作為原始貢獻者,煩請提供原文及譯文信息,以便他人查對。 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6月20日 (一) 10:50 (UTC)[回覆]
Google翻譯,我有親自修正一部分字詞,需要俄語專家再修改。
Google翻譯,我有親自修正一部分字詞,需要俄語專家再修改。 OnionBulb留言2022年6月20日 (一) 12:34 (UTC)[回覆]
如果是維基用戶自行翻譯,好像要移動到translation命名空間? 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6月21日 (二) 12:19 (UTC)[回覆]
已移動 Midleading留言2022年6月23日 (四) 09:42 (UTC)[回覆]

  • 治心經。本篇標題似不見於《曾文正公全集》及今人編纂《曾國藩全集》;查其內文,多為曾國藩日記、家書、湘鄉曾氏藏稿等內有篇目。此篇目應是今人摘錄曾氏言辭彙集而成,則其匯編作品自別有著作權,宜刪除。--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6月24日 (五) 16:21 (UTC)[回覆]
    補充例證:例如治心經/1中的諸段文字:
    「治心之道...睟面盎背」段,載於《綿綿穆穆室日記》(咸豐二年正月初四)中,原名《記過箴》;
    「肝氣發時...戕害吾之軀命而已。」段,載於《曾國藩家書》(同治二年正月二十日)中;
    「心欲其定...體欲其定。」段,載於《曾國藩家書》(道光二十四年三月初十日)中所附的《養身要言》;
    「治心之法...此以靜制動之法也。」段,載於《曾文正公書札·復李雨亭》(咸豐庚申)中;
    以上各出處,均可查見於嶽麓書社《曾國藩全集》,不一一轉引鏈接。而由以上各選段之所屬各篇的時間與主題,足證此治心經及其附屬子頁面並非原始關聯,而是由他人編纂結集。查諸各處,惟中國言實出版社1999(2003)年發行《治心經》(ISBN: 9787801282125),上有「史林 註譯」,由部分資料圖片可以看到內有大量注釋內容,由此看應該是他人匯編無誤,而本地此條目實際上是此他人匯編著作中的曾國藩原文(也是匯編文)之單獨抽離。以上,足證其(及其附屬子頁面)有刪除之必要。 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6月30日 (四) 20:56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7月5日 (二) 03:42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7月5日 (二) 03:42 (UTC)[回覆]

  • 而不保護單純事實消息的國際公約依據正是《伯爾尼公約》第2條第8款:

    本公約的保護不適用於日常新聞或純屬報刊消息性質的社會新聞。

  • 日本著作權法對此的規定是:

    事実の伝達にすぎない雑報及び時事の報道は、前項第一号に掲げる著作物に該当しない。
    僅傳達事實的雜報及時事報道不屬於前款第一項所列的作品。

  • 日本文化廳對這一款解釋道(1970年6月『新しい著作権法の概要』):

    「事実の伝達にすぎない雑報及び時事の報道」とは、いわゆる人事往来、死亡記事、火事、交通事故等に関する日々のニュース等そのものが著作物性を有しないものをいうのであって、一般の報道記事や報道写真はこれに該当せず、著作物として保護されるものである。
    所謂「僅傳達事實的雜報及時事報道」指的是有關所謂人事交流、訃聞、火災、交通事故等日常新聞等不具有作品性質的內容,一般的新聞和照片不屬於此類而可受保護。

  • 「著作權法不保護事實」的「事實」指的是事實本身,一旦這一事實成文後即變成了「表達」,而著作權法保護的正是「表達」,但一旦事實和表達相混同(混同原則),這一表達同樣不受保護,這正是《伯爾尼公約》及其各締約國《著作權法》不保護單純事實消息的法理。不知閣下是否對「單純事實消息」理解有誤?
    基於此,我認為陳誠病死屬於單純事實消息,且不滿足作品獨創性要件,不受保護。
    撤銷王毅同美國國務卿布林肯舉行會晤的提刪亦是同理,我事後認為該篇報道高度格式化,很難體現作者的獨創性,但由於標準過於主觀且實務中法院判決不一,刪除亦可。 Teetrition留言2022年7月22日 (五) 12:43 (UTC)[回覆]
    單純事實消息的定義到底是甚麼?網上隨便搜也能找到:「只報道一件事情的發生的過程、時間、地點和人物,不表示報道人的觀點的消息」。但是現實生活所有成文報道,都往往有「X社XX記者X時報導」這樣消息外的內容,導致不存在維基文庫能保存的新聞「文獻」。至於陳誠病死,就算不看這些,「匪幫」兩個字也完全表示了作者觀點而不再單純。--Zhxy 519留言2022年7月25日 (一) 15:40 (UTC)[回覆]
    之前的長篇論述是為了反駁您但凡報道出來的成文稿都不再是所謂「單純事實消息」的觀點,想必現在大家對這個觀點的正確性已無爭議
    但是現實生活所有成文報道,都往往有「X社XX記者X時報導」這樣消息外的內容,導致不存在維基文庫能保存的新聞「文獻」。→這種近乎署名的字段難道不是單純事實嗎?這一段的因果關係我完全不能接受。您這句話如果成立,將導致下面這段話也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維基文庫用戶Teetrition7月26日說,今日是7月26日。

  • 至於陳誠病死,就算不看這些,「匪幫」兩個字也完全表示了作者觀點而不再單純。→如果只添加兩個字就能使得一段單純事實變為作品而受保護,將導致「名稱中無著作權(著作權法不保護作品的簡短的標題、角色的名稱,而簡短的標題中亦可包含兩個主觀判斷的字)」「混同原則」等早已確立的規則毫無容身之地。試問下面這段話能否受到保護?

    反動派蔣介石死了。

  • 正如@Yinyue200所言,這種一句話新聞,是否滿足原創性門檻都值得懷疑。如果維基文庫不願意像維基共享資源收錄過於簡單的圖片(例如File:Lenovo_logo_2015.svg)一樣收錄需要主觀判斷的、過於簡單的文字內容,不如直接去掉{{PD-PRC-exempt}}中的第二項,因為我難以想象到有何內容還能僅因「單純事實消息」而被收錄到中文維基文庫中。 Teetrition留言2022年7月26日 (二) 11:02 (UTC)[回覆]
    正確性無爭議?請勿如此自我肯定。署名就算是「事實」,也不是報導出來的事實消息。如果閣下使用源代碼編輯,第一句話就是

    點擊發布更改按鈕以後,就表示您同意依據CC-by-sa-3.0和GFDL不可逆轉地釋出貢獻。如您不欲文章被其它用戶編輯或轉載,請勿提交。

@Zhxy 519,在此撤回「正確性無爭議」的言論並對此道歉,此前回復對閣下回復內容欲表達之含義有所誤讀。
回首再看您的發言,您似乎想用「X社XX記者X時報導」來說明,因為成文稿中存在非新聞事實及作者評論性內容,所以不算「單純事實消息」。我對此的回覆是
  • 著作權法不保護所有事實及與事實混同的表達,其中簡短的表達多屬此類。
  • 評論性內容受保護的前提是它需要滿足原創性門檻,滿足該門檻後某內容才能被稱為作品。在某內容作品都算不上時,版權這個概念根本不適用。閣下似乎從未回復原創性問題。
關於主觀性判斷標準問題我在前面已有提及,此處不在贅述。對於以上兩點,相信論述較為充足的著作權教科書中都有提及,法院判決中也屢可見類似說理。
另恕愚鈍不明閣下提及文庫許可證之意圖。如果閣下是想說明我的舉例已通過許可證釋出部分著作財產權,此處我作出以下補充說明:請在不考慮文庫許可證的情況下判斷我舉例的受版權保護性。Teetrition留言2022年7月26日 (二) 14:12 (UTC)[回覆]
注意到/存檔/2020年#8月中已有相關討論且相關用戶與我論點一致甚至提出了我想提出的「第36屆世界期刊大會今天進入第二天」案例,在此鏈接提請其他討論者注意。
我當前認為是否收錄簡短新聞不是版權問題,如果認為文庫不應當收錄新聞則應由Project:收錄方針決定,交寫字間討論是否收錄或轉姊妹項目。 Teetrition留言2022年7月26日 (二) 14:39 (UTC)[回覆]
一篇文章只要在維基新聞是公有領域,在維基文庫也是公有領域,在維基文庫和維基新聞針對單純事實消息搞雙重標準是不成立的,應該在寫字間討論單純事實消息的收錄方針。--Midleading留言2022年7月26日 (二) 15:15 (UTC)[回覆]
@Teetrition成文者皆是作品,否則各位又為何要將它們作為「文獻」錄入本站?說到教科書,我倒是看到這個。

研究《伯爾尼公約》公認的權威學術著作《國際版權和鄰接權:<伯爾尼公約>及對其的超越》也指出:《伯爾尼公約》第2條第8款僅意味着構成新聞的事實不受保護,而不是將包含了事實但構成文字作品的文章或報導排除在外。由此可見,被《伯爾尼公約》排除出保護範圍的新聞,根本就不是作品,而僅是事實本身。

[6]

@Midleading如果是一篇確實判定公有領域的文章,我也不反對閣下所言。但如上,本站的目的並不是讓各位就一條事實再創作。 Zhxy 519留言2022年7月27日 (三) 04:19 (UTC)[回覆]
@Zhxy 519成文者皆是作品  反對,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還是他國著作權法,承認只要成文皆是作品的國家並不占多數。在此對閣下的此言論提出【來源請求】並反駁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後略)
日本《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著作物 思想又は感情を創作的に表現したものであつて、文芸、学術、美術又は音楽の範囲に属するものをいう。
台灣地區著作權規範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閣下不知為何一直對原創性(大陸法律稱獨創性,英語為originality)避而不談,如果閣下不明何為原創性,在此為閣下提供參考資料:
其中中國大陸和美國對原創性均有不是太低的要求(圖中(File:Threshold_of_originality_world_map.svg)沒有被標註為紅色),如果中文維基文庫要求收錄作品在全世界均屬公有領域(或通過文庫允許的許可證發布,但此情況不符合我們討論的具體話題,省略),則這與維基基金會的方針不符。
而對閣下所稱否則各位又為何要將它們作為「文獻」錄入本站:請注意日常用詞「文獻」與法律意義的「作品」的區別,閣下當然可以認為在文庫中成文皆為文獻,但是某內容是否屬於作品是法律概念,我以上所談作品均為法律意義,而何為作品相信中國法第三條已經說明得很清楚。
閣下所引論述的作者王遷教授正是我之前大部分理論和案例的來源,如果閣下需要相關書籍摘錄,我可以電郵到閣下的郵箱中。鑑於版權原因不附於此。且,我的論述與閣下所引王遷教授之言論無衝突,我們的論點一直認為例如陳誠病死的新聞不僅是單純事實消息,而且不構成作品,這與不是將包含了事實但構成文字作品的文章或報導排除在外毫不衝突,因為陳誠病死不滿足獨創性而不構成作品。--Teetrition留言2022年7月27日 (三) 05:03 (UTC)[回覆]

為避免縮進過多造成回復困難,在此新開一行。我的言論總結如下:

  • 事實、表達、作品三個概念互不相同但互相聯繫:
    • 事實(fact)是一個較為抽象的概念,一旦它付諸某種形式(不論文字或圖片),它就成為了表達
    • 表達(expression)應以某種形式表述,例如「我是人」就是對事實(無論事實真偽)的簡單表述;「單純事實消息」是表達
    • 作品(work)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滿足獨創性要件表達
  •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中所述的不保護的三項中:
    • 第一項中所列表達(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可能構成作品,但法律排除其受保護;
    • 第二項中所列表達(單純事實消息,2020年修改前稱「時事新聞」)不會構成作品,因此不受保護;如果新聞報道中有獨創性元素,則它可能構成作品(此時它不是「單純事實消息」或「時事新聞」),如它滿足其他作品要件且著作權沒有過期(當然,著作人身權永久保護),則受保護。這與由此可見,被《伯爾尼公約》排除出保護範圍的新聞,根本就不是作品,而僅是事實(所對應的表達。本括號內的內容是Teetrition加的)本身。觀點的核心是一致的。
    • 第三項中所列表達(曆法、通用數表、公式等)不會構成作品,因此不受保護。
  • 其中,不保護單純事實消息的法理在於,它的表達事實混同(見混同原則,又稱合併原則),則該表達不構成作品並不受保護。
  • 即使認為「匪幫」二字介入了作者的情感,然而「匪幫蔣介石」是彼時的固定表述,可以被認為是「常見的表達」而不受保護,亦可能涉及「場景原則」。雖然我不認為此二字破壞了該條新聞「單純事實消息」的性質,但即使退一步認為這條新聞不是「單純事實消息」,這個表達也因不滿足最基本的獨創性要求而不構成作品,進而不受保護。
  • 不是所有的勞動成果都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各國/地區對獨創性的要求可參見File:Threshold_of_originality_world_map.svg。「額頭流汗標準」早已被各國否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91年Feist案在世界範圍內亦具有深遠影響(參見Feist Publications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499 U.S. 340, 341-344(1991),轉引自王遷著《知識產權法教程》(第七版)第67-68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亦可見英維介紹w:en:Feist Publications, Inc.,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中維介紹w:費斯特出版公司訴鄉村電話公司案)。認為任何文字性內容都可以受保護是危險的。
  • 以上言論並未否定較長的、包含作者評論性等獨創內容的受版權保護性。
  • 是否收錄自由版權的新聞是收錄方針問題,有待進一步討論。

--Teetrition留言2022年7月27日 (三) 10:33 (UTC),修改於2022年7月27日 (三) 10:54 (UTC)[回覆]

  • 我插一句話,這麼長的論據我已經看到頭大了。雖然陳誠病死不論如何在中國都是公有領域了,但如果閣下堅持,造成大批閣下等人標準下發表50年以內的「單純事實消息」錄入本站,閣下能不能保證本站不受版權問題訴訟等困擾? 瓜皮仔Canton 2022年7月27日 (三) 13:27 (UTC)[回覆]
    @Gzdavidwong:我的觀點尚未在社群形成共識(雖說在我先前的討論串的鏈接中亦有其他用戶持相同觀點),難道因為我保證本站不受侵權之訴之侵擾,我的觀點就能成為圭臬?在此僅是貼出論據反駁@Zhxy 519的觀點,對我的觀點讚成反對與否,還請閣下自行定奪。
    正如之前給出的案例,既然對應案例都能被爭訟,就代表此類案件不能被保證能避免訴諸法庭之虞,訴訟的結果將對理論研究貢獻有益的參考。
    維基共享資源中亦存在大量需要主觀地判斷獨創性的文件,例如File:Lenovo logo 2015.svg。相信您能在詳情頁中看到NoTOO-China模板的紅鏈,這個模板之前是用來說明該文件可能在中國受保護(中國對此類標誌的著作權獨創性門檻相對較低)、但根據美國等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律,這個文件沒有滿足獨創性門檻而不受保護的。模板存廢討論可參見commons:Commons:Deletion_requests/Template:NoTOO-China。試問閣下,根據中國的裁判案例和該被刪除模板的說明,這些原本被加上NoTOO-China模板的文件均可能在中國得到保護,因此難免爭訟之虞,請問是誰在向維基共享資源作擔保呢?
    本頁頁首言本頁請以理服人,言之有理,不是一定少數服從多數的以力服人,所以IP用戶可發言,不是投票。我亦無非是依理討論,閣下卻突然說出「閣下堅持」「造成」這般話語,誠惶誠恐。 Teetrition留言2022年7月27日 (三) 14:17 (UTC)[回覆]
    本人愚鈍,但從常識直覺出發而已,閣下的堅持,正是令我無從置喙,卻又深感擔憂的。我也知道訴訟結果是很好的參考,但是拿本站作犧牲,代價可太大了。 瓜皮仔Canton 2022年7月27日 (三) 14:42 (UTC)[回覆]
    感謝理解。如果中文維基文庫想要避免此類風險,就應當與維基共享資源采相反態度,在判斷是否侵權時排除掉獨創性這種主觀規則。舉個不恰當的例子,{{PD-PRC-CPC}}亦是以法院判決作為說理基礎(不過該判決給出了一個相對客觀的標準),並未有任何官方規範性文件說明中共文件的可版權性。中國大陸法域不存在判例法基礎,指導案例也不是法官判決的依據(不能列入判決主文部分(即「根據……判決如下」部分))。而根據模板說明,這個模板目前在本社群也存在爭議。
    我並非強加觀點給誰,亦非要求誰接受我的觀點。甚至相關內容是否收錄亦與我無太大關係。大家無償為社群作出貢獻的精神值得感謝,特別是作為管理員的你們。相信真理越辯越明。 Teetrition留言2022年7月27日 (三) 15:11 (UTC)[回覆]
    我從來沒覺得原創性和本討論真有多少聯繫,所以沒覺得從我的角度要說甚麼。所以真要我說,我只能看別人的說法,比如翟真:新聞作品是否存在原創性?究竟源自何處?但這個很有意思,上來提的就是新聞作品,所謂混同原則我也沒看過和新聞搭邊的好判例。所以我更加疑惑的是,很多法律界沒有完全解決的問題,閣下似乎就拿來準備說服我們。 Zhxy 519留言2022年7月27日 (三) 15:10 (UTC)[回覆]
    @Zhxy 519:再次說明我並非強加觀點給誰,亦非要求誰接受我的觀點。此處我僅是表達我的立場,您也在表達您的立場。同時容我冒犯問一句,既然此問題法律界沒有完全解決、仍存爭議,您是否似乎也在準備說服我呢(當然我不願這樣惡意推定)。在其他討論頁其他用戶關於此話題的討論串中,根據善意推定,相信他們亦是如此。在無共識的情況下,保持不收錄簡短新聞的立場是更穩妥的做法(正如我在4月末尾討論串中闡明的至今仍未被刪除的君之代的立場)。
    試問,因無共識而保持不收錄的立場,我為何不  支持呢? Teetrition留言2022年7月27日 (三) 15:19 (UTC),修改於2022年7月27日 (三) 15:23 (UTC)[回覆]
    好,我可以放棄說服閣下,本站做法也的確是版權存疑者優先考慮的是刪除,避免如瓜皮仔所說,造成站點的困擾。不過一點,陳誠病死我也要堅持,目前的模板是最穩妥的。 Zhxy 519留言2022年7月27日 (三) 15:28 (UTC)[回覆]
    @Zhxy 519:感謝理解。在前述討論無共識的基礎上,根據穩妥做法的原則,  支持閣下對討論串最初提案的三篇文章的全部處理意見的結論(即刪除、刪除、不變更)。另希望閣下能協助處理4月已提出、至今未處理的君之代#另一文言文版本之疑似侵權問題。 Teetrition留言2022年7月27日 (三) 15:37 (UTC),修改於2022年7月27日 (三) 15:40 (UTC)[回覆]
    看來誤會已消融。請多包涵。 Zhxy 519留言2022年7月27日 (三) 15:44 (UTC)[回覆]



Template_talk:PD-PRC-CPC中有用戶認為本文開頭的「受中央政治局委託」表明本文為中共中央作品。--Midleading留言2022年7月31日 (日) 02:37 (UTC)[回覆]
這個解釋邏輯上靠不住。受機構委託創作的作品,仍然是個人的作品,不會因此就成為機構的作品。而且pd prc cpc豁免的是中共中央組織的公文,不是其作品。Fire and Ice留言2022年7月31日 (日) 11:42 (UTC)[回覆]
受中央政治局委託,我就……起草的有關情況向全會作說明。這句話似乎可以有兩種理解:
  1. 中央政治局委託其創作本作品並朗讀該作品(「作品」即該起草情況的發言稿);
    此時根據《著作權法》委託作品和職務作品的規則,著作權仍在習個人。但此時不乏有法人作品適用的空間。
  2. 中央政治局委託其朗讀(即「作說明」)出本作品(此時該作品可以理解為是中央政治局創作的)。
作第二種理解時,似乎邏輯上能更通暢些。
同時,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和該類文件具有相似之處。部分觀點認為此內容同時發表於公報,但正如閣下在寫字間中所言,公報內容何以必然具有行政(或立法、司法)性質? Teetrition留言2022年7月31日 (日) 14:40 (UTC),修改於2022年7月31日 (日) 14:59 (UTC)[回覆]
這種疑問只要理解其所處法理及釋法位置,就不會有任何疑問,但除非如本地部分演繹一般、直接將個人之與公職公務責任相互支離破碎,繼而如可以說任何機關部門只要將其問責首長推出為個人身份而代言其行為不得負責其機關部門之操行、則無人為行使執政公務擔當,如此豈可發文律令暢通法網無阻?諸君謹識。 Longway22留言2022年7月31日 (日) 15:11 (UTC)[回覆]
@Teetrition:請注意《立法法》第五十四條:「提出法律案,應當同時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說明...」,鑑於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由全國人大副委員長受權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應視同立法過程中之進程文件,視同立法性質文件,並非所謂「公報」賦予,也與本話題主文件顯然有相異之處。 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7月31日 (日) 15:20 (UTC)[回覆]
  • (○)保留 依據文本開頭之闡明,其說明之行使,是受委自執政黨團機關,並於執政黨團公務會議內所作、並非為未有任何機關代表前提下之單一說話,即該行為已而在履行最高黨團之公職與公務,繼而本案提請之理據非恰當適切。——Longway22留言2022年7月31日 (日) 15:05 (UTC)[回覆]
    (○)保留Fire-and-Ice閣下顯然對著作權法存在誤用。「受中央政治局委託」並不能被簡單地認同為著作權法第十九條所指的「委託作品」。根據法條,委託作品一般地由委託合同加以確認,儘管也有不訂立委託合同的情況,但一般地均反映出委託人和受託人就委託事項而言原無關係建立,僅在合同或口頭約定下建立相互關係——實例中,委託作品關係往往發生在與第三人的關係之間。習是中央政治局成員——這甚至比勞動僱傭關係更進一步——「受中央政治局委託」的說法應視同是文本內容反映政治局意志,並由政治局承擔責任,應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視同法人作品,再經由PD-PRC-CPC而確認公有。(並同時反對對公文的過度收縮理解——不知道Fire and Ice閣下在此處的「公文」何所指?如果要以《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內所列文類作準,則甚至中共章程亦不能視為公文收錄,而這是與《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的精神相違背的。) 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7月31日 (日) 15:11 (UTC)[回覆]
    依法人作品要件及本作品性質,  支持該作品為法人作品,同意(○)保留
    @銀色雪莉:感謝回復,我亦知立法性質非公報賦予。同時我撤回公報相關之不相關表述。提及《民法典草案說明》之意圖另在於,《民法典》具有立法性質毫無爭議,《民法典草案說明》是立法過程性文件因此同樣具有立法性質。那麼是否可以類比為:因為《決議》具有立法或行政性質,故《決議說明》亦具有立法或行政性質——即使中共決議可能並沒有像《立法法》中那樣相似的明文規定?竊認為這一類比可以成立。
    《立法法》初通過於2000年(修正前條文在第48條),而此前不乏類似的對法律案的說明,例如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1996)。即使沒有《立法法》的規定,具有公職的人履行其職務,過程性報告應也具有與對應文件相同的性質,且不論該報告似也合乎法人作品的要件。
    不知閣下是否認同這一類比? Teetrition留言2022年8月1日 (一) 05:48 (UTC)[回覆]
在此反駁諸位提供的四點意見:
  • 意見一、「依據文本開頭之闡明,其說明之行使,是受委自執政黨團機關,並於執政黨團公務會議內所作、並非為未有任何機關代表前提下之單一說話,即該行為已而在履行最高黨團之公職與公務,繼而本案提請之理據非恰當適切。」按:此意見不值一駁。《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指出:「自然人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無論此文是否習近平因工作任務而創作,履行公職的作品亦為職務作品,著作權歸作者。
  • 意見二、「受中央政治局委託,我就……起草的有關情況向全會作說明。這句話似乎可以有兩種理解:……中央政治局委託其朗讀(即「作說明」)出本作品(此時該作品可以理解為是中央政治局創作的)。作第二種理解時,似乎邏輯上能更通暢些。」按:新華社電文署名為習近平,維基文庫於是也署名為習近平,因此不存在第二種理解的空間。
  • 意見三、「『受中央政治局委託』的說法應視同是文本內容反映政治局意志,並由政治局承擔責任,應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視同法人作品,再經由PD-PRC-CPC而確認公有。」按:此處「由政治局承擔責任」沒有邏輯上的推導,無法「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視同法人作品」,以常理判斷,既由習近平署名,自然由習近平本人承擔責任。另外,制定PD-PRC-CPC模板當前內容時未規定「公文」範圍,致今有「反對對公文的過度收縮理解」之語,然則個人署名作品,根據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常識,不可能屬於公文。
  • 意見四、「因為《決議》具有立法或行政性質,故《決議說明》亦具有立法或行政性質」。按:中共中央組織的決議具有立法或行政性質,這是社群對《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的理解。對立法或行政性質文件的說明應視同立法或行政過程中之進程文件從而視同立法或行政性質文件,這是意見人對立法或行政性質的理解。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等單位二百餘名專家參與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全書》第1卷第2版,其「前言」指出:「撰寫這部法律釋義的作者,大多是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的當年參加過國家有關法律的起草、調研、審議和修改工作的同志,撰寫時力求根據立法過程中了解的情況,準確地反映立法意圖。」其598頁指出「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對法律草案的審議結果報告屬於具有立法性質的文件」,並未明確釋義對法律草案的說明具有立法性質,在未有最新解釋之前,自當從嚴。
以上。Fire and Ice留言2022年8月2日 (二) 02:31 (UTC)[回覆]
如社羣各成員上所述,現本地文庫共識既已相對明確,閣下似乎反社區商討之共識而行、並稀釋碎裂法理邏輯造成奇異,更如閣下是否要求文庫社區是要完全服從沒有任何明確規章說明之所謂「常識」? Longway22留言2022年8月2日 (二) 08:07 (UTC)[回覆]
雖然在下只為意見三負責,不過閱讀閣下的見解後亦有贊同或認為可商榷之處,是以合併回復如下:
一、意見一引《著作權法》第十八條有關職務作品說法駁Longway22君之意見,我原則上並不反對。只是在此基礎上,不能不提請閣下注意第十八條並不足以全然排除第十一條與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尤其是第十二條第一款

「在作品上署名...為作者...另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是以儘管第十八條規定了職務作品的一般性情形,但這一情形仍要建立在無「相反證明」的基礎上。
二、那麼,實務中是否存在「相反證明」呢?此處恰好就閣下之對Teetrition君意見二的反駁可提供一反論材料(註:這並不代表我對他的意見就全然支持):閣下指本文在新華社署名習近平,因此不存在第二種理解空間;然而見新華社電文-習在中共十九大的報告,署名亦為習近平,按閣下之邏輯,應不存在第二種理解空間而應將其視為其個人之作品,從而其個人據有版權;然而這一邏輯,將恐與既有案例判決相衝突(即《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此處即證明,即使署名,亦不全必然以署名者視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者;亦即在實務中,「相反證明」是可能存在的。
三、回到本案,則是否提出足夠效力的「相反證明」,成為關鍵(請注意,我並不以為有「相反證明」即足矣,而仍應考慮其效力是否足夠)。當然,效力是否足夠,除非法院判決,否則它就是一個各有道理的問題。但閣下於對意見三的反駁中稱「...『由政治局承擔責任』沒有邏輯上的推導」,則未敢苟同:首先,署名者是否必然承擔其全部責任,又以何方式承擔其應承擔之責任,仍需按各個案獨立分析。《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十條第五款指出:

(五)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工作條例》第二十三條:

黨中央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對黨和國家工作的重大問題作出決策。根據需要,分別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中央政治局會議、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

同上第三十二條:

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必須牢記自己是黨的最高領導機關的一員...按集體意志辦事...

儘管各人對中國大陸之政治結構實質或許各有認識,然而從成文規則自體而言,政治局遇事實行集體討論、會議決定是明確的,因而若謂該說明文件在經「集體討論、會議決定」後才委託政治局成員宣讀之情況下而該文件不反映組織意志、組織無須負全面責任的,則不免與上面成文規則相違背;而習作為政治局一員,雖然需要承擔責任,但應該視為以組織一員身份,與組織中之他人負共同責任。(謹請注意:從成文規則上,總書記職務並不在政治局中承擔比其他政治局成員更多的責任。)以上應足以證明該文件由政治局承擔相應責任,而得以十一條第三款解釋。至於閣下稱「個人署名作品...不可能屬於公文」,上述說明已足可解,不贅。
四、(此處@Teetrition:感謝閣下相詢,在下對閣下的回覆,一併列入此點,不再另行書寫,見諒)我總體同意Fire and Ice閣下的「自當從嚴」——針對《決議》和《決議說明》的關係而言。這兩者並非法律文件,也缺乏明確釋義,以《民法典》與《民法典草案說明》的關係類比是存在過度類比的情況的。因此我不贊同這樣的類比。——但,《民法典草案說明》由於有《立法法》的相關規定,它的性質應是無疑義的。
PS:就Longway22君後來的發言,在下冒昧插一句:社群共識雖相對趨近於「保留」,但一是「相對」趨近,二是這趨近也僅止於「保留」,而各家未必認同各家之論據,是以恐不宜批評他人「反社區商討之共識而行」,我更未見Fire and Ice閣下有「稀釋碎裂法理邏輯造成奇異」與「沒有任何明確規章說明」(事實上Fire and Ice閣下不乏明確引文,邏輯亦頗有高論),這樣的指控恐有違推定善意,也不符合事實,還是平心靜氣談話,似更適合。冒昧一言,見諒見諒。 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8月2日 (二) 09:43 (UTC)[回覆]
接受銀雪之指教,也期提案人理解,再稍微釋言提問之為求,是較強調對提案人在第四點做案可能所生之邏輯作叩問、但確實較簡短以突出部分重點或需斟酌,但之所以較有此現,即如第四點做案可能與普遍認知之意見綜合吸納和參與等已有所相衝,潛在而言對於無論本地之文庫社區或釋法文本諸公、但且或有不太適切之對照區分,姑且如是期可見諒包涵,諸君再識。——Longway22留言2022年8月2日 (二) 10:01 (UTC)[回覆]
@銀色雪莉:基本贊同閣下的意見也感謝閣下的提及。我亦深知未有明確解釋前亦應從嚴,類比亦為增加保留觀點之論據。惟有一點不明,閣下以《立法法》之規定說明《民法典草案說明》之性質,然正如我之前所言,《立法法》通過、施行於2000年,其規定即使是對某習慣的確認亦不能溯及既往。之前所舉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1996)一例中,該說明冒頭即言「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我向大會作關於……的說明」。正如閣下所列黨章及相關黨內法規的規定,不難推測習作出《決議說明》亦經相關討論決定。在《刑訴法修正草案說明》當時無《立法法》之支撐的情況下,其立法性質之推導與《決議說明》性質之推導高度相似(私以為不能說因為《立法法》相關規定,某一作品在2000年7月1日前不屬於公有領域,在之後屬於公有領域)。既然《決議》根據指導案例之精神屬於立法或行政文件而不受保護,此時言《決議說明》不受保護似乎並非過度類比。——Teetrition留言2022年8月2日 (二) 10:54 (UTC)[回覆]
人大的立法權在憲法中早有明定。即使沒有《立法法》做加強說明,既然規定人大有立法權,則人大為行使立法權而制定的過程性文件也很難被視為不具有立法性質——當然,就像下方Fire and Ice君所言,有一個從寬從嚴的問題,但是我想這一個還算是同類推論,應可接受。黨的文件則有根本不同。實際上黨的文件之所以在本地被部分地接受具有「三性質」,還是由於一個判例所引出的討論。即便在實務中,儘管判例有其參考性,但是它的效力也並沒有法律來得強,因此實際上應作為一個有限縮性的特殊情況,不宜作過度推論,實有必要。 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8月2日 (二) 12:31 (UTC)[回覆]
感謝回復,了解並支持閣下的立場。實際上我亦對該指導案例較為貧瘠的說理仍有疑問(更何況這是刑庭法官所作判決)。正如閣下所言,中國大陸法域無判例法基礎,指導案例僅有參考作用。但既然社群接受部分黨的文件具有三性,個人論述即直接建立在這一前提之上了。 Teetrition留言2022年8月2日 (二) 12:44 (UTC)[回覆]
承蒙指點,回復兩點:
  • 一、《立法法》第五十四條提出:「提出法律案,應當同時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說明,並提供必要的參閱資料。」而根據《立法法》第十八條至二十四條,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交的法律案將經過提案人的說明後,進行審議和修訂,提出法律草案修改稿和法律草案表決稿。《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全書》認為「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對法律草案的審議結果報告屬於具有立法性質的文件」,據此可見,《法律釋義全書》認為立法過程中的文件為立法性質的文件,從而判定審議結果報告具有立法性質。那麼雖無明文,提案人對法律的說明自然也應屬立法性質(這只是推測,從寬從嚴,由文庫社群決定)。雖然,這無法推出《決議說明》亦可屬此例。
  • 二、銀色雪莉認為署名為習近平的《決議說明》「經『集體討論、會議決定』後才委託政治局成員宣讀」。目前恰無證據證明此點。《決議說明》稱:「在決議稿起草過程中,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召開3次會議、中央政治局召開2次會議進行審議,形成了提交這次全會審議的決議稿。」後又經中共中央全會通過。因此,第三個歷史決議代表中共中央集體意志當無疑義。而目前並無任何報道披露《決議說明》的形成過程,僅知署名為習近平。
以上。Fire and Ice留言2022年8月2日 (二) 11:53 (UTC)[回覆]
所以如此即屬於民事行為否?如閣下由此論說,適可民事舉證和承擔民事責任等言之反觀所謂署名者、是否合乎獨自署名承擔民事行為能力之定義。 Longway22留言2022年8月3日 (三) 04:40 (UTC)[回覆]
祝安。對於Fire-and-Ice閣下之意見一完全贊成。就意見二,我當然可以撤回「宣讀」這一推理,確實這一推理也無法證明。但我仍要指出的是:
首先,即便沒有明確的文件制訂過程,但這一文件首先代表政治局的意志應該是沒有疑問的。「委託」一詞,說明此項事務(即「就......起草的有關情況向全會作說明」)是政治局自身事務(這裡有一項旁證:本文中指出:「...中央政治局決定...成立文件起草組,由我擔任組長...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領導下承擔文件起草工作。」作為文件起草情況說明的本文,其內容自然需要反映領導本項工作的政治局常委會的意志)。
其次,閣下當然可以引用著作權法第十八條(包括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對應的條文)來指出這屬於一般職務作品,著作權歸自然人作者(包括我前面引用的文段,也確實可以說明此處屬於習的「工作任務」範疇),正如我此前的一貫態度一樣(「意見一引《著作權法》第十八條...我原則上並不反對」),我不會反對將本文認定為職務作品的看法。但我同樣指出,本文也同樣具有組織作品之完整要件——除了「主持」和「意志」以外,再謹引用《民法典》第六十二、一百零五和一百零八條指出,習作為文件起草組組長(組織代表)在創作這一決議起草過程中的過程性文件時,其責任劃分存在由其所屬組織全體承擔的可能,因此也就存在了符合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要件三的可能性。
以上,謹表明我的態度——我們爭論的緣由,實際上是由於現行著作權法的幾類特殊作品——法人作品、一般職務作品的概念和構成要件在定義上存在重疊的灰色地帶。鑑於這種灰色地帶,我在保留我個人認為應當保留的這一觀點同時,亦對閣下之意見表示尊重。 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8月7日 (日) 10:13 (UTC)[回覆]

符合mul:Template:PD-US-1923-abroad,在美國是公有領域,移交多語言維基文庫。--Midleading留言2022年7月30日 (六) 08:39 (UTC)[回覆]
@Jusjih:請閣下協助移動 Midleading留言2022年8月23日 (二) 04:49 (UTC)[回覆]
@Zhxy 519, Midleading這樣對嗎?--Cmsth11126a02留言2022年10月7日 (五) 06:11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8月23日 (二) 04:48 (UTC)[回覆]

  • 青年在選擇職業時的考慮 譯者不明,可能侵犯版權。晞世道明留言2022年8月14日 (日) 07:37 (UTC)[回覆]
    該版譯文應予(×)刪除。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多版語文教材給出的出處是《馬克思恩格斯論教育》(人民教育出版社1986年版),二者譯文存在些許差異但基本一致,維基文庫的這一版本來自後者。前者譯者署名為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後者暫未找到有收錄的對應書籍。即使按照法人作品發表+50年規則計算,該譯文著作權仍未到期。
    摘錄少許前述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馬恩全集第40卷前言說明供參考: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補卷是依照1968年開始出版的《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俄文第二版補卷譯出的。補卷共十一卷,卷次與《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至三十九卷相銜接,即第四十至五十卷。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8月23日 (二) 04:46 (UTC)[回覆]



    • 既繼前述宣讀者之實地活動等條件,可清晰辨識該標的之,所經製作過程完全屬公務活動範圍之內、含有公務組織等共同作成之成份,是以合乎有關公共文件之既有定義,除可排除私有化之可能性外、建議考慮調整文庫收錄版本之作者欄位,因據上述而言該作實際製作者、非毛澤東個人單獨或單獨行使公職之,推定屬於行政內受權代表而領導行使國政元首之名義、身兼元首及具名代表該文件之署名。(同時認定相關領銜名號之同時發佈,為國政受權聲明文件之明確生效,於公共場合達成其生效條件) Longway22留言2022年8月30日 (二) 07:07 (UTC)[回覆]
你的漢語很難懂。簡單說來,就是你認為該聲明有行政性質,是這樣吧?Fire and Ice留言2022年8月30日 (二) 12:24 (UTC)[回覆]
誠如所述 Longway22留言2022年8月30日 (二) 12:43 (UTC)[回覆]
回復一下這個「所以國家主席拿你的作品宣讀一下你的作品就變公有了?」:國家主席念我的作品大家都知道這不是國家主席的意志表述,而是我本人的情感凝結。然以國家主席身份宣讀的聲明,勢必是國家主席身份的意志表示,有其特殊的政治含義。兩者完全不同。--Yinyue200留言2022年9月2日 (五) 18:57 (UTC)[回覆]

無非是兩步論證:一、通過所謂受委託來論證該署名為習近平的作品為政治局或決議起草小組的集體作品。二、通過無限擴大「公文」一詞的含義來論證決議說明等也可屬於公文。可惜這兩步論證一個也不成立。而且當初定的「公文」一詞本來就有問題,指導案例680號確定豁免的黨的代表大會報告和章程在黨國官方定義里本來就不屬於公文。社群企圖自行定義「公文」一詞,導致而今對pd prc cpc的濫用。Fire and Ice留言2022年8月30日 (二) 12:13 (UTC)[回覆]
先從這裡頭摘出也許可以在本討論中除外的兩篇非「委託」系而是「代表」系的以史為鑑、開創未來 埋頭苦幹、勇毅前行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聲明其「代表中央政治局」,相信符合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和第十二條第一款的所有要件,可以被視為法人作品,閣下意見如何?至於其他「委託」系,就像我之前向閣下表示過的,五十對五十,各位接着討論。
至於「公文」這個詞,在這個模板里理應被視為是對680號指導案例提出的「由一定的組織和人員負責起草,經特定的組織程序決議通過,在全黨範圍內具有約束力」的一種概括性用詞,當然有可以討論的空間(但是指稱「企圖自行定義」就未免太過了,一則這語氣不見得很友好,還是應該善意推定;二則別的不說,「報告」至少仍屬於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明定的公文類別之一,說「本來就不屬於」是不是也有些過?),如果閣下有更好的行文,不妨提出來修正之;像上次閣下的修正,就挺好的。 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8月30日 (二) 16:57 (UTC)[回覆]
一、委託和代表沒有本質區別,都非「由一定的組織和人員負責起草,經特定的組織程序決議通過,在全黨範圍內具有約束力」,十九大報告和黨章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批准、通過的,這些說明則無證據證明是。二、不錯,在官方定義里報告屬於公文,但是這個報告是有限定含義的,即「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上級機關的詢問。」中共黨章規定:「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中共中央工作條例指出:「在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中把方向、謀大局、定政策、促改革。涉及全黨全國性的重大方針政策問題,只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和解釋。」如果全國代表大會是中央的上級,那這個「只有黨中央有權」是講也講不通的。可見,在制度規定上全國代表大會並非中央的上級,也因此十九大報告不屬於黨政機關工作條例定義的報告。另外,在常識上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也不屬於機關,因此本就不在該條例範圍之內。Fire and Ice留言2022年8月31日 (三) 01:00 (UTC)[回覆]
一、委託和代表明顯有重大區別。習近平並非政治局的(名義上的)領袖,作為黨員「代表黨組織發表主張或者作出決定」或作為領導幹部「代表黨組織對外發表重要意見」時,根據《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均需向所在(屬)黨組織請示,這是「代表中央政治局」發表意見(我相信這兩個文件涉及的內容絕對稱得上「重要意見」)時須具備中央政治局許可的明證,也是這兩個文件符合法人作品要件的明確證據。至於閣下提到的「由一定的組織和人員負責起草,經特定的組織程序決議通過,在全黨範圍內具有約束力」,未見它不符合哪一點:文件自然有人起草;既然需要請示則必定由政治局同意才可能發出(再次提請注意:政治局是集體領導機構(字面上的),無法不經組織程序通過);因代表中央政治局意見而在全黨具備約束力(「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因此,與尚可紛爭一番的「委託」相比,「代表」的效能是清晰明確的。
二、有關「報告」這個詞的看法只是我的一個舉例,不當所在,我可以收回(自然我可以硬犟「黨政機關公文條例只說了公文『主要包括』,不是限定」,但我臉皮並不那麼厚)。然而我的第二點的主要指出,是在於現模板中「公文」一詞是完全歡迎更多有識之士來以更好行文修正之,但這一詞的當時被使用絕對不宜套上「企圖自行定義」這種指向性不甚明確且稍顯猜疑的說法——這樣誰還敢寫東西?模板里的這個詞,沒記錯的話大概是我的版本,我用得不好,完全歡迎批評,包括可以說在下「定義錯誤」,但「企圖自行定義」這頂帽子在下還是戴不上,因此不得不為自己辯護一句。至於對於這種類型的有爭議的文獻(這種類型的爭議不是必然的正誤之分,而是在條文內必然可能出現的真空現象),本就是需要不斷討論的,「濫用」這個說法,對那些對真空地帶理解不同的用戶,並不公平。 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8月31日 (三) 03:06 (UTC)[回覆]
一、同意你對「代表」的理解,但是,這也就意味着這兩篇文件的性質是「主張」或「意見」,何來「在全黨範圍內具有約束力」?二、我記得當初制定pd prc cpc模板現行內容時有人說不要為公文限定範圍,現在我瀏覽討論後沒看到這句話,可能是我的記憶出了差錯。那我願意收回「企圖自行定義」這句。Fire and Ice留言2022年8月31日 (三) 03:42 (UTC)[回覆]
一、中央政治局的的主張或意見如果在全黨範圍內不具有約束力,那麼中共中央工作條例中提到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是黨的組織體系的大腦和中樞」豈非成了一紙空文?恐怕這個說法說不過去吧。以史為鑑、開創未來 埋頭苦幹、勇毅前行提出「各級黨委(黨組)要把..作為...重大政治任務...要以...鞏固...」;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出「全黨要把...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抓好抓實」;類似的言辭,閣下覺得這僅僅是評述性的意見,還是具有約束力的號召?
二、要不這樣得了,還是用回指導案例680號的原話「官方文獻」這個詞來取代現模板中的「公文」好了,省得再生爭執。閣下以為如何?想了想,還是不大行,我收回。看看有沒有哪位有更好的說法。 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8月31日 (三) 04:12 (UTC)[回覆]
同意你的觀點。Fire and Ice留言2022年8月31日 (三) 04:35 (UTC)[回覆]
認為提案單一重複之理據始終是對文獻表述有所謬誤曲解,蓋有關文件之定義、無論何級何機關出具之以黨政機關論,是以於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早已確定無誤,上述之均處條例述「公文種類」範圍內,且行政性質既已如有關述明及討論之定論,偏離重點和歪曲立論恐進一步導致已明確之公職代表黨政組織(中央級)行事屬性再次被模糊化,如本編於他案所述,有關最高級黨政職銜擔當人表面名下做成品,在本地是否認知僅為個人名下原創作品是必須有相當嚴格兼具體之研判過程,如有做成品自身內具體內容或進一步旁證等加以顯示之並非個人原創之做成、則其所謂個人名義之原創權益並無法合理考量於相關作品權利之中,即仍回到銀雪閣下一直強調之關鍵——起碼立論上衡常即屬於中央政治局授權特定個人做成/代表發佈等之,如需明文引據而不容許合理擴延法理解讀之、則採法文原話「官方文獻」亦非不可取之。同意銀雪劃線部分之建議,認定可作為暫定再行改進之共識基礎。 Longway22留言2022年8月31日 (三) 05:18 (UTC)[回覆]
同Longway22意見。 Yinyue200留言2022年8月30日 (二) 21:09 (UTC)[回覆]


天界傳真 及子頁面,錄入用戶稱版權所有,即與文庫收錄方針相背。--221.127.14.109 2022年9月24日 (六) 14:23 (UTC)[回覆]

(!)意見:來源頁面似乎未見「版權所有」文字,且其稱「歡迎翻印」,似可符合commons:Template:Copyrighted free use。然而文庫本地不存在該模板且仍存在一定法律風險,傾向(×)刪除Teetrition留言2022年9月25日 (日) 01:37 (UTC)[回覆]
請看歡迎翻印左方有版權所有四字。顴迎翻印只是讓人流傳,不是釋放版權--203.145.95.156 2022年9月25日 (日) 01:44 (UTC)[回覆]
鏈接中的原文沒有聲明版權所有。但是是否允許以任意目的使用,包括無限制的再分發、商業性使用和修改內容,仍然存在疑問。--Midleading留言2022年9月25日 (日) 03:13 (UTC)[回覆]
未必滿足文庫的收錄要求。 曾晉哲留言2022年10月19日 (三) 20:42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10月21日 (五) 14:45 (UTC)[回覆]





(×)刪除,譯文版權狀態看譯者,根據該頁面的介紹,又據此檢索結果,難以證明該譯文版權在兩岸四地已到期。 Teetrition留言2022年11月18日 (五) 07:36 (UTC)[回覆]
(×)刪除,贊成Teetrition閣下的說法,並再補充一份來源可靠性沒有很強烈保證的資料——但是據當中的一些說法細節與一些已見的其他資料吻合,似乎應該略微可以信用(我想總不會有好事者硬編了一個結尾吧233)——至少到1999年譯者仍在世。即便這份資料不能信用,那麼譯者卒年未明,是更適宜刪去的。--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11月22日 (二) 04:08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12月22日 (四) 04:25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12月22日 (四) 04:25 (UTC)[回覆]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3年1月4日 (三) 15:10 (UTC)[回覆]

已確認收錄國務院公報,提刪理由已消失,頁面已恢復。——紅渡廚留言2023年1月7日 (六) 06:01 (UTC)[回覆]


已確認收錄國務院公報,提刪理由已消失,頁面已恢復。——紅渡廚留言2023年1月7日 (六) 06:01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12月22日 (四) 04:25 (UTC)[回覆]

  已刪除。內容只是破壞,並非原文。Midleading留言2022年12月20日 (二) 09:21 (UTC)[回覆]


目前本項已經統一進入大規模提刪之中,那麼本處討論予以關閉存檔,在統一討論中繼續。 Zhxy 519留言2023年2月25日 (六) 23:10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