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文库:版权讨论/存档/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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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
编辑- 卢汉起义通电,卢汉1974年去世。--Zhxy 519(讨论) 2021年1月4日 (一) 00:04 (UTC)
- 习近平寄语广大少年儿童,明显非原文,而是一篇新闻稿。--Zhxy 519(讨论) 2021年1月4日 (一) 22:34 (UTC)
- 习近平给袁隆平、钟南山、叶培建等25位科技工作者代表的回信,署名没有头衔,无法认定其发表身份。--Zhxy 519(讨论) 2021年1月4日 (一) 22:34 (UTC)
- 【新华社北京2020年5月29日电】在第四个“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到来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5月29日给袁隆平、钟南山、叶培建等25位科技工作者代表回信,向他们并向全国科技工作者致以诚挚的问候。
- 这是新华社的人物介绍,不能澄清发文所使用的身份。--Zhxy 519(讨论) 2021年1月7日 (四) 23:14 (UTC)
- 官方发布之新闻事实清晰表明发文头衔,既公开所含之非私人而以公务性质,判读不应有任何存疑。——Longway22(讨论) 2021年1月8日 (五) 02:28 (UTC)
- 【新华社北京2020年5月29日电】在第四个“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到来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5月29日给袁隆平、钟南山、叶培建等25位科技工作者代表回信,向他们并向全国科技工作者致以诚挚的问候。
- 暂时(×)删除直到6月1日?像是新版著作权法的“单纯事实消息”。--Liuxinyu970226(讨论) 2021年4月20日 (二) 05:38 (UTC)
- 以上意见不予采纳。已删除--Zhxy 519(讨论) 2021年4月24日 (六) 15:49 (UTC)
- 古本竹书纪年,使用版本有方诗铭(1919-2000)注。现已有无注释版本和王国维注本。--Zhxy 519(讨论) 2021年1月9日 (六) 01:43 (UTC)
- 倾向于谨慎对待,万一在没删除前有人复制粘贴到多语言维基文库并宣称是“文言文版”麻烦就大发了。--Liuxinyu970226(讨论) 2021年1月28日 (四) 07:37 (UTC)
- 方诗铭注释是@NemoKoo:上个月加入的,撤销即可。--维基小霸王(讨论) 2021年2月13日 (六) 13:35 (UTC)
- @维基小霸王::方诗铭注释之外链已然于一月中旬删除。--NemoKoo(讨论) 2021年2月18日 (五) 14:14 (UTC)
- 现存朱右曾和王国维都是注本,改该页面为消歧义页,其下子页面全部删除。如果有准确版本资讯欢迎提供。--Zhxy 519(讨论) 2021年5月1日 (六) 22:51 (UTC)
2月
编辑- 美国脱贫 ,美国之音原创作品属于公有领域,见Template:PD-USGov-VOA。K02VZ5d02y832ZN(讨论) 2021年2月7日 (日) 05:17 (UTC)
3月
编辑- Portal: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白皮书是否符合{{PD-PRC-exempt}}?立法、行政、司法都不像。算时事新闻吗?--维基小霸王(讨论) 2021年3月24日 (三) 11:22 (UTC)
- 我认为这是个需要厘清的问题。不过可能会需要长期讨论。--Zhxy 519(讨论) 2021年5月21日 (五) 18:16 (UTC)
4月
编辑- Wikisource:自动确认用户历次版本都未指明出处,是否抄自其他维基?可能不合创用CC 姓名标示-相同方式分享协议的署名要求。--Jusjih(讨论) 2021年4月4日 (日) 22:07 (UTC)
- 撤案。已有更新。--Jusjih(讨论) 2021年5月6日 (四) 04:15 (UTC)
- 民族和殖民地问题提纲初稿 及 民族和殖民地问题委员会的报告 两篇译文有侵犯版权之嫌。--晞世道明(讨论) 2021年4月21日 (三) 04:49 (UTC)
- 已删除。--Zhxy 519(讨论) 2021年5月1日 (六) 22:38 (UTC)
- GB/T 17775-2003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前次讨论见此。由于原提删者已于 2020/11/20 撒回提删,且基于共识可以改变之原则,故另开讨论及提删。前次讨论中,未见有人提出提出与司法实践同等权威性之观点,且其他学术性观点与司法实践有所冲突,在基于应以司法实践为优先的原则下,此页面应予删除。--SCP-2000(讨论) 2021年5月6日 (四) 11:00 (UTC)
- cc @Midleading、@Longway22、@听风吹过的声音、@Whisper of the heart: --SCP-2000(讨论) 2021年5月6日 (四) 11:02 (UTC)
- 首先仍然是质疑本案有游戏程序问题存在。另就新提案理据之司法实践要求,重复强调可支持之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规划财务司)颁布实施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明确指明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是制定该法之依据, 写明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等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负责对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阅者参照,应可明晰本案标准,已即具备法定性质和予以行政机关实践之、事实条文拟定已属于司法实践的一环,
- 法学博士何明俊(担杭州规划副局长公职)在主编城乡规划法学指出(以规划方面),现代的专业技术规范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作为行政立法的补充。何书说明了技术规范是由有权制订行政规章的机关或按照法律的授权发布,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规范的发布机关如上可见,是满足有关法律观点。 Longway22(讨论) 2021年5月6日 (四) 11:44 (UTC)
- 除非有其他证据能证明此规范除了属推荐性标准外,有其他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效力,否则应依《权司[1999]第50号》处理。
- 其一,“制定该法之依据”依据某标准(又或者其他东西)来制定某法例之行为并不会改变原标准的行政、司法及立法性质,更不会产生其他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效力。其二,“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此法例与本案涉及的标准无关,《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是于2012年发表,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于2005年发表。其三,何明俊之观点与司法实践有所冲突,不应接纳。--SCP-2000(讨论) 2021年5月7日 (五) 10:35 (UTC)
- 无法认同游戏规则提案人无视已可证明表述的立法授权脉络而做出的发言,维持已提出的意见 Longway22(讨论) 2021年5月7日 (五) 13:44 (UTC)
- 补充附证一,肇庆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依据该案标的所作出的行政评级公告;二,修水县人民政府公布(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据该案标的的评分细则;三,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公布依据该案标的和《行政许可法》等自行制定的质量等级评定流程说明。四,四川省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依据该案标的所作出的行政评级公告。 以上。——Longway22(讨论) 2021年5月9日 (日) 00:13 (UTC)
- cc @Midleading、@Longway22、@听风吹过的声音、@Whisper of the heart: --SCP-2000(讨论) 2021年5月6日 (四) 11:02 (UTC)
- 我没看到原提案者撤销提删啊?Longway22总在坚持被行政部门参照了的标准就成了公有领域,但《关于中国标准出版社与中国劳动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答复“1998知他字第6号函)》
推荐性国家标准,属于自愿采用的技术性规范,不具有法规性质。由于推荐性标准在制定过程中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属性,如果符合作品的其他条件,应当确认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对这类标准,应当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
--Zhxy 519(讨论) 2021年5月21日 (五) 18:31 (UTC)
- 阁下采用的1998知他字第6号函标准非行政部门之执行范畴、仅围绕于出版单位的出版资格间之判断,与本案之理据完全风马牛不相及非常落后实际;再根据权司1999第50号之说明,可见该种出版权力属行政特权,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所产生,而其权属性质在该大背景下事实是维持模糊普通法理的状态。不包括上述指出的游戏规则,还无视了行政性质同等之效力、无视了法学专业的意见,同时无视上述现有各行政部门之行政规章和决定等的实际法理效果,已有之立法(和)行政性质已明显合乎版权公有之事实。有关多个维基官吏之个别游戏、理解和独断决定,不单是严重违背客观事实,更是持续维基中文圈管理体系之一贯专横与行政垄断特权之背书、事实破坏普通法之版权与公有定理。 Longway22(讨论) 2021年5月21日 (五) 23:58 (UTC)
- 经查询最新的司法实践,认为本文应予以(×)删除处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437号判决书(市场监管总局所属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诉解放军所属北京金盾出版社著作权侵权一案,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判决)认为,推荐标准具有知识产权保护。
(以下为中国标准出版社的主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于2019年12月9日出具《关于6.16非法出版物案件中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的复函》,其中载明,标准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属性。标准作为有形智力创作成果,可以进行出版发行、网络传播、汇编、翻译等,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范围,因此,标准具有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我国国家标准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和发布的,其著作权应归属于发布单位。从国际上看,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的《ISO出版物发行、销售、复制及ISO版权保护政策》规定,国际标准化组织是ISO出版物及其相应元数据的唯一版权所有者。标准著作权归属于发布机构,也符合国际通行规则。
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于2017年3月22日发布了题为《国家标准委负责人解读<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文章,其中载明,标准具有版权,标准的批准发布主体享有标准的版权。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中国标准出版社与中国劳动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答复(1999年11月22日[1998]知他字第6号函),载明了如下意见:推荐性国家标准,属于自愿采用的技术性规范,不具有法规性质。由于推荐性标准在制定过程中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属性,如符合作品的其他条件,应当确认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对这类标准,应当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法院应当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确认这类作品的著作权人,确认原告是否经过合法授权,最终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1997年8月1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标准出版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标准出版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本办法所称标准出版活动,包括标准出版物(包括纸质文本、电子文本)的出版、印制(印刷或复制)、发行。第三条规定:标准必须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单位出版。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卫生、农业、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关的出版单位出版,也可委托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关的出版单位出版,也可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关的出版单位出版。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以经营为目的,以各种形式复制标准的任何部分,必须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书面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标准的任何部分存入电子信息网络用于传播,必须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书面同意。出版单位出版标准汇编时,必须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书面同意。上述部门规章现行有效。
……
(以下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采信的一审事实:)一审法院认为,质检出版社本案主张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为涉案两个推荐性国家标准《原木检验》(GB/T144-2013)和《原木材积表》(GB/T4814-201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指导意见,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属于自愿采用的技术性规范,不具有法规性质。由于推荐性国家标准在制定过程中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属性,如符合作品的其他条件,应当确认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本案中,涉案标准遵循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形成的相关文字、表格、数据等成果是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所得,具有独创性,且被国家标准委发布、出版,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关于涉案标准的著作权归属,一审法院考虑到:首先,根据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涉案标准在国家标准委的组织主持下,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起草、技术审查等工作,制定过程体现了国家标准委的意志,涉案标准以国家标准委的名义对外公布并由其承担责任。其次,在国家标准委国家标准版权保护工作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机构出具的声明或文件中,上述机构均表示国家标准的著作权归属于国家标准委。综上,一审法院确认涉案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著作权归属于国家标准委。
--听风吹过的声音(讨论) 2021年5月29日 (六) 07:50 (UTC)
- 另外请@Longway22:阁下注意,1998知他字第6号函是最高人民法院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听风吹过的声音(讨论) 2021年5月29日 (六) 07:52 (UTC)
- (!)意见:有关之判决书事实法律判决,即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金盾出版社二审民事判决书,仅为处理上述人索要更高数额赔付之要求,而仍围绕于出版机构之独占许可(行政特权)未有彻底解决。该新案文已驳回上诉追加请求,可见有关判定所谓出版侵权也未必全面反映深层法理之缺失和矛盾,同时也是一直回避该等特权对法律实践之事实影响。而回到本编于本案之提出佐证,如权司1999第50号同具效力,列举如主管机构和行政部门等使用该案标的为制订法规、行使相关权力之亦同具效力,然各主张删除者是坚持熟视无睹乎?
- 如尔等坚称之具版权而无公有效力,即该文件无授予行政等之效力,即有关制订法规、行对应政务事宜等皆无可追溯之效力,难不为世人所贻笑?还请诸位审视本编已指出之立法、行政和特权许可等之实理,勿再滥权护航特权,戏弄汝等普通编辑人可休矣! Longway22(讨论) 2021年5月29日 (六) 09:19 (UTC)
- 另外请@Longway22:阁下注意,1998知他字第6号函是最高人民法院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听风吹过的声音(讨论) 2021年5月29日 (六) 07:52 (UTC)
- 已删除。Longway22主张无理,甚至攻击所有反对者,不再予理会。--Zhxy 519(讨论) 2021年6月13日 (日) 17:23 (UTC)
- 请各阅者明鉴本编辑恪守规例、陈明理解,极度遗憾有关管理再度歪曲表示、滥权封锁一周后不加回应,直接不理会有关法理矛盾而强行结案,不排除循各项程序规则进一步复核和质询等。——Longway22(讨论) 2021年6月14日 (一) 00:51 (UTC)
5月
编辑- 鲍有祥总书记在中央扩大会议闭幕式上发表的重要讲话、鲍有祥主席在全邦2017年度工作总结会议闭幕式上的讲话,需要缅甸相关著作权法信息。--Zhxy 519(讨论) 2021年5月8日 (六) 02:44 (UTC)
- (×)删除 上述作品为党务演讲,并非缅甸著作权法不受保护之范围[1] (第9页第16章)。--SCP-2000(讨论) 2021年5月8日 (六) 17:59 (UTC)
- 水调歌头(久有凌云志) 作者:毛泽东 未入公有领域 --晞世道明(讨论)
- (×)删除 同上。--SCP-2000(讨论) 2021年5月8日 (六) 17:59 (UTC)
- 以上均已删除--Zhxy 519(讨论) 2021年5月21日 (五) 18:35 (UTC)
- 美国之音原创的作品应是符合的。参见其下方版权标识。--Zhxy 519(讨论) 2021年5月21日 (五) 18:12 (UTC)
- @Cmsth11126a02, Zhxy 519:提问:这种新闻稿会不会送去中文维基新闻比较好?广九直通车(讨论) 2021年5月28日 (五) 08:57 (UTC)
- 我不反对另行讨论新闻的收录标准,但这应该不仅是中文版的问题。--Zhxy 519(讨论) 2021年5月28日 (五) 17:57 (UTC)
- 已保留。n:维基新闻:新闻价值自英文翻译,不接受逾7日的消息。--Jusjih(讨论) 2021年6月15日 (二) 03:13 (UTC)
- 我不反对另行讨论新闻的收录标准,但这应该不仅是中文版的问题。--Zhxy 519(讨论) 2021年5月28日 (五) 17:57 (UTC)
- @Cmsth11126a02, Zhxy 519:提问:这种新闻稿会不会送去中文维基新闻比较好?广九直通车(讨论) 2021年5月28日 (五) 08:57 (UTC)
- 西姆拉条约,不似原文,而更似近现代的新译。需要该译本的信息或原始中文本(如确定存在)。--Zhxy 519(讨论) 2021年5月24日 (一) 15:49 (UTC)
- 删除:依创建者在创建此页面时之编辑摘要“《喇嘛王国的覆灭》275-276”,推定文本应出自《喇嘛王国的覆灭》此书。此书英文版于1989年时出版[2],基本上中文版出版日期不会早于1989年,故仍受版权保护。--SCP-2000(讨论) 2021年6月16日 (三) 11:09 (UTC)
- 嘎达梅林之歌,中文版整理者之一陈清漳似乎至少于1987年之前仍在世。--Zhxy 519(讨论) 2021年5月30日 (日) 03:56 (UTC)
- 本文用的是作曲家安波的版本,安波在1965年就已逝世。--Terre Arctica(讨论) 2021年5月30日 (日) 12:34 (UTC)
- 已消极容忍。--Jusjih(讨论) 2021年6月15日 (二) 03:13 (UTC)
- 向全国进军的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作品,不应视为政府作品。而作者均有署名,恐为具有版权的职务作品。--Zhxy 519(讨论) 2021年5月21日 (五) 18:12 (UTC)
- 删除:党务作品,仍在版权保护期内。--SCP-2000(讨论) 2021年6月17日 (四) 16:41 (UTC)
- 保留:本作品涉及特殊法理问题,即非正常之政党和政权等轮替(主权管辖重置),命令实质头衔非党务身份、是以军务身份,如文所留之军队总司令朱德是动员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正规武装力量)全面接收南京政府及其所属各级政府的一切权力,被删行文本已阐明
- 此等具备授权(准)武装部队接管政权之事务,亦是后续全面重置政权法理等之基础条件,基此应认定该文之性质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法之公有定义。同时希@AurusHuang, Cmsth11126a02, Patlabor Ingram, Liuxinyu970226:和其他编辑提供更多意见,理解特殊法理时期之党政合一体系下的公务性质之特权和矛盾合规性问题,以解现代版权法理无从接触之特权垄断问题。——Longway22(讨论) 2021年6月18日 (五) 00:34 (UTC)
- 戡乱建国干部训练班的意义和任务,党务讲话。--Zhxy 519(讨论) 2021年5月28日 (五) 02:33 (UTC)
- 根据维基主站资料,其非以中国国民党名义管辖,该组织之正式编成为国防部戡乱建国工作总队,隶属中华民国国防部(政工局)。基此认为有关行文合乎中华民国公务书写之约定,理应视为政务作品 Longway22(讨论) 2021年5月28日 (五) 09:29 (UTC)
- 训练班并非工作队本身,不能提导出其为国防部下辖之结论。--Zhxy 519(讨论) 2021年5月28日 (五) 17:00 (UTC)
- 正式编成前之训练班,全称为中央训练团戡乱建国干部训练班,而上溯的中央训练团在1946年7月中央训练委员会撤销后,隶中华民国行政院,归中华民国国防部指挥[1]。补充资料以上。维持已提出之观点。 Longway22(讨论) 2021年5月29日 (六) 00:38 (UTC)
- 训练班并非工作队本身,不能提导出其为国防部下辖之结论。--Zhxy 519(讨论) 2021年5月28日 (五) 17:00 (UTC)
- 根据维基主站资料,其非以中国国民党名义管辖,该组织之正式编成为国防部戡乱建国工作总队,隶属中华民国国防部(政工局)。基此认为有关行文合乎中华民国公务书写之约定,理应视为政务作品 Longway22(讨论) 2021年5月28日 (五) 09:29 (UTC)
- ↑ 国民党的中央训练团周子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湖南省洪江市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 桃江文史资料 第3辑.1989.02.第129页
- 倾向(×)删除:找到出处,酷似蒋中正党务讲话,已是行宪之后。--Jusjih(讨论) 2021年6月4日 (五) 21:34 (UTC)
- 抬头文“先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即已写明是以元中华民国总统身份之作品集合,毫无中国国民党员身份之先行。无法理解有关判断。 Longway22(讨论) 2021年6月9日 (三) 06:47 (UTC)
- 1948年(民国37年)5月20日才有民国总统,所以1月4日演讲不可能是总统身份。“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是后人追尊的抬头文。--Jusjih(讨论) 2021年6月15日 (二) 03:13 (UTC)
- 变更元首名堂前为国民政府主席,而蒋中正1943年10月到1948年5月20日实质担任该职位,政务身份依旧无区别 Longway22(讨论) 2021年6月15日 (二) 04:36 (UTC)
- 已消极容忍,必定是党务讲话,不是私人作品,是否公务作品不明,依照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慎重行事。--Jusjih(讨论) 2021年6月22日 (二) 01:50 (UTC)
- @Jusjih:既然慎重行事,又认定是党务(职务)讲话,那么按著作权法 (民国108年)第十一条,应视作者为著作人而享有版权。--Zhxy 519(讨论) 2021年6月24日 (四) 19:32 (UTC)
- 如是以私人或非政府人员身份向归中华民国国防部指挥的准干部骨干成员公开发表讲话,还有职务身份,这个版权法解读还合理否。如以国民政府主席对疑似公文可以持有私人版权,那版权法是这样允许司法判断,合理否。 Longway22(讨论) 2021年6月25日 (五) 01:04 (UTC)
- @Jusjih:既然慎重行事,又认定是党务(职务)讲话,那么按著作权法 (民国108年)第十一条,应视作者为著作人而享有版权。--Zhxy 519(讨论) 2021年6月24日 (四) 19:32 (UTC)
- 已消极容忍,必定是党务讲话,不是私人作品,是否公务作品不明,依照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慎重行事。--Jusjih(讨论) 2021年6月22日 (二) 01:50 (UTC)
- 变更元首名堂前为国民政府主席,而蒋中正1943年10月到1948年5月20日实质担任该职位,政务身份依旧无区别 Longway22(讨论) 2021年6月15日 (二) 04:36 (UTC)
- 1948年(民国37年)5月20日才有民国总统,所以1月4日演讲不可能是总统身份。“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是后人追尊的抬头文。--Jusjih(讨论) 2021年6月15日 (二) 03:13 (UTC)
- 以上均已删除,拜托Jusjih处理正确一点。--瓜皮仔@Canton 2021年7月5日 (一) 02:45 (UTC)
- Wikisource:版权信息/全文#注意事项:著作权法是属地法,不是国际法,所以对于美国对较短期间规则的不接受性,有疑虑时,1949年或更早在中华民国中国大陆出版作品应该视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起源国,以1996年1月1日在大陆地区是否仍有著作权认定美国著作权状况。因此民国的著作权法未必是主要依据。--Jusjih(讨论) 2021年7月11日 (日) 22:44 (UTC)
- 抬头文“先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即已写明是以元中华民国总统身份之作品集合,毫无中国国民党员身份之先行。无法理解有关判断。 Longway22(讨论) 2021年6月9日 (三) 06:47 (UTC)
- Translation:王室训令 (1917年)和Translation:英王制诰 (1917年)1961年以后的修订译本。英国1988年版权,设计与专利法(1988 c. 48)规定英国官方版权为50年(见c:COM:UK#Crown copyright),英国政府使用的公开政府授权(Open Government Licnese,OGL)于2010年后才施行。除非有证据显示英国政府以OGL的方式对有关修正案原文释出自由授权,否则应视为仍被版权保护。广九直通车(讨论) 2021年5月28日 (五) 09:02 (UTC)
- @广九直通车:你重新检查一次你写的东西。2021年的50年前是1971年。Σανμοσα 2021年5月29日 (六) 08:14 (UTC)
- 另外,c:COM:UK#Crown copyright引用的是《1988年英国版权法》,1971年后至《1988年英国版权法》生效前之间的版权应该依照《1988年英国版权法》生效前的英国版权法处理,请检查相关版权法的规定是否有差异。Σανμοσα 2021年5月29日 (六) 08:16 (UTC)
- @Sanmosa:见英国1956年版权法(1956 c. 74/4&5 Eliz. 2 c. 74)(由1988年版权,设计与专利法废除)第39条及1988年版权,设计与专利法附表1第41(2)条。1956年版权法规定已出版的官方作品,其官方版权为50年;而1988年版权,设计与专利法则规定受1956年版权法保护的官方作品按照1956年版权法处理。我当初提删时引用的资料似乎有误,但1971年后有关文档的修正案应该仍然受英国官方版权保护。广九直通车(讨论) 2021年6月2日 (三) 02:53 (UTC)
- 两文颇为繁杂,建议广九直通车可先自行标明,或删除相关部分。--瓜皮仔@Canton 2021年7月5日 (一) 02:45 (UTC)
- @Sanmosa:见英国1956年版权法(1956 c. 74/4&5 Eliz. 2 c. 74)(由1988年版权,设计与专利法废除)第39条及1988年版权,设计与专利法附表1第41(2)条。1956年版权法规定已出版的官方作品,其官方版权为50年;而1988年版权,设计与专利法则规定受1956年版权法保护的官方作品按照1956年版权法处理。我当初提删时引用的资料似乎有误,但1971年后有关文档的修正案应该仍然受英国官方版权保护。广九直通车(讨论) 2021年6月2日 (三) 02:53 (UTC)
6月
编辑- 雪窦山口占一绝句、常平站感吟一绝,蒋中正1926年以前个人诗作,需要移动至多语言维基。--Zhxy 519(讨论) 2021年6月13日 (日) 17:20 (UTC)
- 已移出。--Jusjih(讨论) 2021年6月15日 (二) 03:13 (UTC)
- Transwiki: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简中译本来源?另,网上现有的繁中译本似乎也并非官方翻译。--Zhxy 519(讨论) 2021年6月13日 (日) 22:26 (UTC)
- 自百科移入,可否算用户翻译?--Jusjih(讨论) 2021年6月15日 (二) 03:13 (UTC)
- 保留:文本与此公告附上的中文译本大致相同,且在网上未能寻得早于此公告发表的文献,推定来源应为此公告。此公告由澳门政府发表,符合澳门著作权法“协约文本、法律及规章之文本、各当局所作之报告或决定之文本,以及该等文本之译本”官方作品之定义 [3],故不受版权保护。--SCP-2000(讨论) 2021年6月16日 (三) 11:37 (UTC)
- 已改名统一汇票和本票法公约,依照澳门政府中文名。@广九直通车: 请问改善正文排版方法?条号放中央我不擅长。--Jusjih(讨论) 2021年6月22日 (二) 01:50 (UTC)
- @Jusjih:说实话条号不是像澳门一样放中间的话就是放在条文的开头(参照本站大部分条约的做法),这个应该稍微处理一下就好。如果确实需要放中央的话可以用<center>[条文]</center>或{{center|[条文]}}广九直通车(讨论) 2021年6月23日 (三) 12:10 (UTC)
- 已改名统一汇票和本票法公约,依照澳门政府中文名。@广九直通车: 请问改善正文排版方法?条号放中央我不擅长。--Jusjih(讨论) 2021年6月22日 (二) 01:50 (UTC)
- 清宫禁二年记 即 Two Years in the Forbidden City 中文译本,未知是谁人翻译,可能侵犯版权。--221.127.15.158 2021年6月27日 (日) 05:33 (UTC)
- 该版本收录于《满清野史续编廿种》第十九种(民国九年昌福公司铅印本)。原书未列明译者,可作为匿名作品处理,版权已经过期 {{PD-anon-expired}}。--Stevenliuyi(讨论) 2021年7月2日 (五) 11:06 (UTC)
-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非常明显的党务作品。--Zhxy 519(讨论) 2021年7月1日 (四) 20:58 (UTC)
- (×)删除。显然以党职身份发表。--银色雪莉(讨论) 2021年7月3日 (六) 15:48 (UTC)
- (×)删除同上,不符合{{PD-PRC-CPC}}的中共作品均受版权保护。--Liuxinyu970226(讨论) 2021年7月5日 (一) 05:00 (UTC)
- 该文已获国务院公报2021年第19号刊载发布,其性质应已确实明确属于政务作品、不再受版权限制,本站应判定(○)保留并撤回本次删除案。 Longway22(讨论) 2021年7月10日 (六) 14:34 (UTC)
- 九国公约,来源不明。查日本近代史等所载,与本地上传版本颇有出入。--Zhxy 519(讨论) 2021年7月1日 (四) 21:04 (UTC)
- 特此声明,本次条约修订版本确认(档案编辑注明)录入当年签订之正式中文约本(非后编辑翻译作品),即应属当时中华民国政府之正式文件,并无法在线获取。其英文源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22, VOLUME I,为美国联邦政府刊载公约等之出版品,亦合乎版权公有之限定。 Longway22(讨论) 2021年7月1日 (四) 23:52 (UTC)
- (○)保留。有关这个部分,可以参见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三册,p217-220,1962,北京)中收录文,与条目目前内容一致,其附注称:“本条约见《外交文牍:华盛顿会议案》”,其所称《外》,是北洋政府外交部1923年印行之出版物,应可作为王《汇编》收录文本之出处旁证,可侧证条目内容应无误。(又,可查《民国时期外交史料汇编》,有收录《外交文牍》,惜手边未有原书。另,以上意见不代表个人认为传统汉字化和标点已经校对无误)--银色雪莉(讨论) 2021年7月3日 (六) 02:11 (UTC)
- 手边没有《外交文牍》,但是有《中外旧约章汇编》是吗?那么只要提供书影(能设法分享PDF等更佳,虽然有侵犯版权之虞),应该就可以佐证以保留了。--瓜皮仔@Canton 2021年7月6日 (二) 13:21 (UTC)
- (○)保留挺意外的我大学时候的一位同学家也有《中外旧约章汇编》,内容同银色雪莉版本。--Liuxinyu970226(讨论) 2021年7月6日 (二) 13:52 (UTC)
- 这书(特别是旧本)可不好搞了,我手头也只有电子版,不过此书胜在考究条约各文本源流,减轻后人不少工夫。--银色雪莉(讨论) 2021年7月6日 (二) 14:11 (UTC)
- 撤销提删--Zhxy 519(讨论) 2021年7月9日 (五) 23:37 (UTC)
7月
编辑- 论新文化运动,依据本维基百科,作者w:吴宓死于1978年,他的作品,还未能进入公有。--103.77.233.170 2021年7月12日 (一) 10:56 (UTC)
- (×)删除,显然不到五十年。--银色雪莉(讨论) 2021年7月31日 (六) 23:29 (UTC)
- 已删除。:user:Midleading于2021-08-05——落花有意12138(讨论) 2021年8月10日 (二) 11:27 (UTC)
- 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见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相关日志,2016年被删除过两次。--Sayonzei(讨论) 2021年7月20日 (二) 09:14 (UTC)
- 已删除。:user:Zhxy 519于2021年7月20日——落花有意12138(讨论) 2021年8月10日 (二) 11:27 (UTC)
- 北韩人权法,中译来源?--Zhxy 519(讨论) 2021年7月24日 (六) 16:07 (UTC)
- 看这文法有点沾AIT的边,然而我就担心AIT翻译的性质及版权状态了(c区2019年已有成功删除AIT图片的例子(走的是无授权30日半快速删除),且其恢复请求因有管理员认定其为“美国政府赞助的非营利性,私人集团”,不符合PD-USGov而未获批准) Liuxinyu970226(讨论) 2021年7月31日 (六) 14:04 (UTC)
- 上述列举判定只能当作当事管理个别的认定,并非本地必须参考的因素。而AIT的建立基础是TRA,其授权AIT成为De facto embassy而负责核发台湾人民赴美签证以及美国公民服务等事务,驻地对外亦悬挂美国国务院院徽,这不是可能认为属于NGO或Privately held company的特征,事实是代表美国联邦政府在行使外交权限而毋庸置疑其权力属性的。 Longway22(讨论) 2021年8月1日 (日) 00:20 (UTC)
- 这应该是机翻......举例,内文对于韩国统一部首长的职衔翻译前后不一(有“统一部长官”、“统一部大臣”等多种译法),此外还有多处脱文状;因此,我找了韩国法务部的网站,用Chrome自带的翻译网页功能一翻,是一样的。所以,如果没有明确的AIT翻译来源佐证,你们拿AIT的版权状态来讨论问题可能没找到重点。--银色雪莉(讨论) 2021年8月7日 (六) 02:53 (UTC)
- 看这文法有点沾AIT的边,然而我就担心AIT翻译的性质及版权状态了(c区2019年已有成功删除AIT图片的例子(走的是无授权30日半快速删除),且其恢复请求因有管理员认定其为“美国政府赞助的非营利性,私人集团”,不符合PD-USGov而未获批准) Liuxinyu970226(讨论) 2021年7月31日 (六) 14:04 (UTC)
- 已删除。机翻,笑。--瓜皮仔@Canton 2021年8月7日 (六) 09:44 (UTC)
- 刘文辉、邓锡侯、潘文华起义通电,刘文辉1976年去世。--Zhxy 519(讨论) 2021年7月30日 (五) 00:19 (UTC)
- 中国的政局,1947年发表,作者1966年失踪(离世?)--银色雪莉(讨论) 2021年7月8日 (四) 05:42 (UTC)
- 倾向(×)删除: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二章第三节规定自然人失踪下落不明四年(或在明显不可能生还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可以宣告死亡,但是这需要有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基本上只要亲属没有作申请的话,储安平在法律上仍然视为生还。(这跟某些国家的民法规定只要失踪了一段事件后就可以当那人死掉不同。。。)这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普通作品版权保护期限为50年PMA,只要没死亡的话著作权保护就没完没了。广九直通车(讨论) 2021年7月8日 (四) 09:54 (UTC)
- 理解您的意思,我提出这个讨论的倾向是(×)删除或消极容忍(我不太确定现行方针对这两种处理方式怎么界定),但倒并没有像您往这个方向想。据储的儿子口述,中央统战部作出了“死亡结论”(见父亲储安平生死之谜),当然或许有朋友会对这个结论的效力提出怀疑,然而特殊年代特殊情况,比较符合现实的办法是以66年作为死亡年份,因此我认为他的作品在两岸四地已经进入公有,但美国不是——所以我只是想问,47年发表,66年死亡,应该算删除还是消极容忍?另,还有一篇向毛主席和周总理提些意见,情况类似,57年发表,作者也是储安平。(而且这篇看着像人日的报道摘录...)--银色雪莉(讨论) 2021年7月8日 (四) 11:43 (UTC)
- 下面这个是不是适用?--SpicyPotato(讨论) 2021年7月8日 (四) 22:06 (UTC){{Not-PD-US-old|1966}}
- 这不就是消极容忍模板么?另外本案我深度怀疑是否可以消极容忍。--Liuxinyu970226(讨论) 2021年7月9日 (五) 03:38 (UTC)
- 所以问题的确在于储安平何时可以被认定死亡。就此继续征求意见,因为它是能否消极容忍的关键。--Zhxy 519(讨论) 2021年7月9日 (五) 23:53 (UTC)
- @Zhxy 519, Jusjih:不知道kzg.io来源的可靠性如何?--Liuxinyu970226(讨论) 2021年7月10日 (六) 11:49 (UTC)
- 来源可靠否我不敢断定。失踪不知何时死亡,宁缺勿滥,不宜任意消极容忍。--Jusjih(讨论) 2021年7月11日 (日) 22:44 (UTC)
- 那就(×)删除吧,我也不赞同该案走消极容忍程序。 Liuxinyu970226(讨论) 2021年7月31日 (六) 13:54 (UTC)
- 来源可靠否我不敢断定。失踪不知何时死亡,宁缺勿滥,不宜任意消极容忍。--Jusjih(讨论) 2021年7月11日 (日) 22:44 (UTC)
- @Zhxy 519, Jusjih:不知道kzg.io来源的可靠性如何?--Liuxinyu970226(讨论) 2021年7月10日 (六) 11:49 (UTC)
- 若要删除,请注意Author:储安平下还有几篇,亦需作同类操作,避免挂一漏万。--银色雪莉(讨论) 2021年7月31日 (六) 23:29 (UTC)
- 补充:请注意此来源,统战部1980年《关于爱国人士中的右派复查问题的请示报告》,内文列出“右派”名单时,对身故否有标记,储安平被标记了“故”,应可以作为官方对此事的结论来源佐证。(当然,这并非要借此越过已失效的《民法通则》和现行《民法典》中被赋予推定死亡职权的法院及其相关的死亡推定法律程序,同时我也深知即便接纳本报告为佐证,则1980年至今仍未过中国大陆版权保护期,但仅就本个案而论,是否接纳这份统战部的报告作为版权状态的佐证,以使储安平作品版权状态不致因陷入无休止的死亡状态争议而陷入无限轮回,仍希望继续征求各位的意见。)--银色雪莉(讨论) 2021年8月7日 (六) 04:25 (UTC)
- 并再补充:以上我的说法不涉及向毛主席和周总理提些意见一文的版权状态,这根本是人民日报的文章转载,非储安平著作,提议速删。--银色雪莉(讨论) 2021年8月8日 (日) 04:14 (UTC)
-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根据写字间讨论,美国在台协会作品不得适用PD-USGov。--Liuxinyu970226(讨论) 2021年8月1日 (日) 07:05 (UTC)
- 字节所列举之单独条文,仅否定代表处雇用人员之合约(身份)属于政府雇用(身份)关系,而回避美国法典第18条207项、即有关犯罪审理程序之轮候保释和扣押约束章节条款,不代表联邦法律其他涉及公务性质等条款对AIT失去约束力;同时AIT官网也向公众展示以下:“美国在台协会是美国政府在台湾的办事处,所有人员进出及携入物品均受到严格的安全管制。” Longway22(讨论) 2021年8月1日 (日) 08:57 (UTC)
- 阁下不妨将“美国之音”这种名义上和实际上都隶属于美国联邦政府的机构,跟“自由亚洲电台”这类实际名义上不隶属但实际上隶属于美国联邦政府的机构进行比较:前者的内容没有版权,后者的内容版权专有。然后就可以知道:美国在台协会跟美国国务院驻外使领馆之间存在区别,前者名义上不属于联邦政府,故版权专有,后者则是政府机构,版权公有。--听风吹过的声音(讨论) 2021年8月22日 (日) 11:22 (UTC)
- 实际上我认为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如果是VOA翻译一样属于公有领域。只要是法律,且该翻译作品系国会资助拨款,即属于公有领域。不可因该权利人可能享受的其他版权一言概之。 103.156.242.41 2021年10月2日 (六) 13:11 (UTC)
- 阁下不妨将“美国之音”这种名义上和实际上都隶属于美国联邦政府的机构,跟“自由亚洲电台”这类实际名义上不隶属但实际上隶属于美国联邦政府的机构进行比较:前者的内容没有版权,后者的内容版权专有。然后就可以知道:美国在台协会跟美国国务院驻外使领馆之间存在区别,前者名义上不属于联邦政府,故版权专有,后者则是政府机构,版权公有。--听风吹过的声音(讨论) 2021年8月22日 (日) 11:22 (UTC)
- 字节所列举之单独条文,仅否定代表处雇用人员之合约(身份)属于政府雇用(身份)关系,而回避美国法典第18条207项、即有关犯罪审理程序之轮候保释和扣押约束章节条款,不代表联邦法律其他涉及公务性质等条款对AIT失去约束力;同时AIT官网也向公众展示以下:“美国在台协会是美国政府在台湾的办事处,所有人员进出及携入物品均受到严格的安全管制。” Longway22(讨论) 2021年8月1日 (日) 08:57 (UTC)
- 已删除。一如Commons的做法,若AIT真正获认为美国政府部门,可以申请恢复。--Zhxy 519(讨论) 2021年9月27日 (一) 00:51 (UTC)
- 严正抗议上述做法并质疑继续存在既定利益等干预本地存续事务,保留循例继续跟进等之。——Longway22(讨论) 2021年9月27日 (一) 09:51 (UTC)
8月
编辑- 印光法师文钞菁华录/重刊序,作者是李炳南,依据百科条目 w:李炳南 (居士),1986年离世,事实侵犯版权。--221.127.15.229 2021年8月1日 (日) 17:10 (UTC)
- 用毛泽东思想统帅一切 《人民日报》、《红旗》杂志、《解放军报》 一九六九年元旦社论,在美国不属于公有领域,是否要消极保留?--DreamerBlue(讨论) 2021年9月3日(五) 07:13 (UTC)
- 能否找出作者非匿名?匿名按当前规则就可以消极容忍。--瓜皮仔@Canton 2021年9月6日 (一) 14:43 (UTC)
- 据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报社工作人员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报社所有。 曾晋哲(讨论) 2021年9月6日 (一) 18:46 (UTC)
- 我记得好像有“法不溯及过往”的原则? 落花有意12138(讨论) 2021年9月7日 (二) 13:23 (UTC)
- 这篇文章是8月导入的,当时旧法已经失效了。 曾晋哲(讨论) 2021年9月15日 (三) 05:14 (UTC)
- 我记得好像有“法不溯及过往”的原则? 落花有意12138(讨论) 2021年9月7日 (二) 13:23 (UTC)
- 两报一刊中的《红旗》一九六九年一月号,未见署名,应可消极容忍。--银色雪莉(讨论) 2021年9月19日 (日) 18:03 (UTC)
- 已保留并移动至用毛泽东思想统帅一切--Zhxy 519(讨论) 2021年10月3日 (日) 14:21 (UTC)
9月
编辑- 脱亚论 :依据日本维基文库脱亜论,该文当是译本,未知翻译者是谁,可能侵犯版权。--晞世道明(讨论) 2021年9月19日 (日) 07:08 (UTC)
- 旁证:港中大历史系培训资料(P22-24,P27)指出译者为“林思云”,似是留日华人“林 思云”,能找到的此本流行于网上的时间应在2000年以后,肯定没进公有。--银色雪莉(讨论) 2021年9月19日 (日) 18:18 (UTC)
- (×)删除日本版权期限一般为作者死后+70年,再说也没逝世啊? Liuxinyu970226(讨论) 2021年9月26日 (日) 04:29 (UTC)
- 台湾基督教长老教会人权宣言(1977年),未见版权释出。--Zhxy 519(讨论) 2021年9月27日 (一) 00:21 (UTC)
- (×)删除 同上。--SCP-2000(讨论) 2021年10月23日 (六) 00:56 (UTC)
- 青年在选择职业时的考虑,译者不明。--Zhxy 519(讨论) 2021年9月27日 (一) 00:25 (UTC)
- 中央编译局的《马恩全集》第一版第40卷,1979年后,出版说明中未另外注明是否有参考译本或译者出处,应该是属于编译局组织翻译,属未到期法人作品,应该可以(×)删除了。--银色雪莉(讨论) 2021年9月28日 (二) 06:47 (UTC)
- 以上均已删除。--Zhxy 519(讨论) 2021年11月1日 (一) 19:22 (UTC)
10月
编辑- 致哈雷彗星,作者不明。--Zhxy 519(讨论) 2021年10月6日 (三) 20:28 (UTC)
- 欢呼哈雷,余光中近年逝世,版权明显未过期。--Zhxy 519(讨论) 2021年10月6日 (三) 20:28 (UTC)
- 支持 删除 --晞世道明(讨论) 2021年10月12日 (二) 06:02 (UTC)
- 广东电白《严氏族谱》校本 卷一、广东电白《严氏族谱》校本 卷七,内文显示为1998年所修。--Zhxy 519(讨论) 2021年10月6日 (三) 20:28 (UTC)
- 老子 (陈鼓应版),陈鼓应仍在世。--Zhxy 519(讨论) 2021年10月12日 (二) 18:29 (UTC)
- 请问已逝世60年的中国作者,他的作品可以放上文库吗?--定格流星(讨论) 2021年10月13日 (三) 09:55 (UTC)
- 为日军进攻卢沟桥致蒋介石电,以众人名署而非组织,应以最后逝世作者徐向前死后50年为准。--Zhxy 519(讨论) 2021年10月21日 (四) 00:14 (UTC)
- 该作品明显是组织主持创作,众人发出电文也是以其职务身份做出,代表着组织的意志而不是某个人的意思。-- Zy26(留言) 2021年11月6日 (六) 13:23 (UTC)
- 标题虽然声称红军将领,但需证明非他人所加。内文并不能证明这个组织是红军还是中共,所谓组织意志不应靠揣测,应拿出白纸黑字的实据来。--Zhxy 519(留言) 2021年11月12日 (五) 17:05 (UTC)
- 质疑有关上述发言有贬损中共法人之权益实际,属不可知论之诡辩,声请排除上述有关推定于本案之外。 Longway22(留言) 2021年11月13日 (六) 04:19 (UTC)
- 标题虽然声称红军将领,但需证明非他人所加。内文并不能证明这个组织是红军还是中共,所谓组织意志不应靠揣测,应拿出白纸黑字的实据来。--Zhxy 519(留言) 2021年11月12日 (五) 17:05 (UTC)
-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言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为作者......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所以没有资料做“相反证明”的话,是难以把版权从署名者转移到法人组织的;故就以上诸君争论之要点,提出资料:中共中央文件选集 第十一册(1936—1938年)中有此文收录。另鉴于此选集收录其他文本或引发可能疑义,特引此选集中的《编辑说明》之六称:“编入本选集的非正式中共中央文件及其他文件,除原件作为附件的外,均作为附录......排于卷后”——本文于选集中并未列入附录,亦未作为附件,应可考虑作为在下前述之“相反证明”,是中共中央(选集“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审定”)对本文件权利所属的清晰表示。--银色雪莉(留言) 2021年11月15日 (一) 12:10 (UTC)
- 阁下过于贸然删除此文件了。请问收录于《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的文件在未被归类为“非正式中共中央文件及其他文件”(而书内有明确对此二类文件的标识)时,除了归类作“中共中央文件”还有什么解释吗?未有对相应意见的回应即行删除,是令人感到奇怪的。 银色雪莉(留言) 2021年12月22日 (三) 19:33 (UTC)
- 该作品明显是组织主持创作,众人发出电文也是以其职务身份做出,代表着组织的意志而不是某个人的意思。-- Zy26(留言) 2021年11月6日 (六) 13:23 (UTC)
- 全元曲,本标题应为现代整理结果,或可考虑移动至维基专题页。--Zhxy 519(讨论) 2021年10月21日 (四) 00:54 (UTC)
- 这些列表不过是对作者和作品的简单萝列,没什么创造性,所以移动至维基专题页但未删除。--Midleading(留言) 2021年12月18日 (六) 08:24 (UTC)
11月
编辑- 没有了祖国你将什么都不是 2013年作品,明显侵犯版权 --221.127.10.135 2021年11月7日 (日) 13:07 (UTC)
- 在八·二〇辩论会上的发言,作者w:谭力夫未逝世。--—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银色雪莉(对话|贡献)于2021年11月7日 (日) 13:23 (UTC)加入。
- 日人三岛由纪夫逝于西元1970年,距今已满50年之久,然译其文之中文译者尚在人世,由其翻译之作品可录否?
- 日本版权到死后70年,且翻译之作品译者又别有版权,暂未可收录。--银色雪莉(留言) 2021年11月12日 (五) 03:19 (UTC)
- 零八宪章,印象中文库已经删除过了吧?我能找到的,至少见Wikisource:版权讨论/存档/2017年#7月,现在又重新创建,请问是否有更新的使用许可授权协议来源提供?如果没有,按一般判断,应该删除。--银色雪莉(留言) 2021年11月13日 (六) 09:18 (UTC)
- 创建者加入cc许可模板,但是未声明来源,同意先删除再等待其给出来源。 落花有意12138(留言) 2021年11月15日 (一) 13:33 (UTC)
- 创建者加入cc许可模板,但是未声明来源,同意先删除再等待其给出来源。 落花有意12138(留言) 2021年11月15日 (一) 13:33 (UTC)
- 已删除。@孟天皓: 用户持续加入侵犯版权内容,未来如果继续加入侵犯版权内容可能会在维基文库被封禁。--Midleading(留言) 2021年11月15日 (一) 13:36 (UTC)
- 这个不能白纸保护吗?都删了7次了。--曾晋哲(留言) 2021年12月31日 (五) 05:08 (UTC)
- 维基的理想是避免预防性的白纸保护。最近是因为cc许可未证实被删。若能证实就能刊,否则下次再擅自刊,才白纸保护。--Jusjih(留言) 2022年1月5日 (三) 03:40 (UTC)
- 这个不能白纸保护吗?都删了7次了。--曾晋哲(留言) 2021年12月31日 (五) 05:08 (UTC)
- 大学的基本观念、中文大学的校徽—凤,李卓敏1991年逝世。--Midleading(留言) 2021年11月29日 (一) 11:07 (UTC)
- 支持 删除 --晞世道明(留言) 2021年11月29日 (一) 11:53 (UTC)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未生效,不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Midleading(留言) 2021年11月29日 (一) 12:40 (UTC)
- (!)意见:该稿确未生效,但该稿未必不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此稿是教育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的附件。教育部作为主管教育行政事务的政府部门,其公告自然有行政性质。-- Zy26(留言) 2021年12月4日 (六) 01:12 (UTC)
- 反对与“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无关,法律草案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法律”,另外维基文库还有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草案。--红渡厨(留言) 2021年11月29日 (一) 13:01 (UTC)
- 法律草案不是法律,只能算是草案。--Midleading(留言) 2021年11月29日 (一) 13:13 (UTC)
- (!)意见既然您持此观点,那您应该拿出能够佐证您观点的相关内容。--红渡厨(留言) 2021年11月29日 (一) 13:34 (UTC)
- 请问各位用户们,我刚建议了一些公告守则,这一刻还未有用户赞成通过,要是有某位用户真的犯了我建议禁止的行为,管理员按我建议执行惩罚,封禁了那位用户,你们会不会抗议管理员滥权?--晞世道明(留言) 2021年11月29日 (一) 15:23 (UTC)
- 法律草案不是法律,过往几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草案在维基文库都是认为需要删除的,等到法律通过了才能收录,见Wikisource:版权讨论/存档/2018年#11月。目前维基文库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草案都是今年以来才活跃的用户创建的,不知是否有新的依据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草案可以视为立法性质的文件,在此征求意见。如果没有合理依据的话,应该全部删除。--Midleading(留言) 2021年11月30日 (二) 15:30 (UTC)
- 由国务院提请审议,并责成教育部牵头起草形成法律案,交付公众征求意见,最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个过程还不能说明文件是立法性质吗?如果这个都不是,那请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的时候审议的是什么,重新现编的文件吗?—— Zzhtju(留言) 2021年12月1日 (三) 02:29 (UTC)
(!)意见既然您提出要删除该文献,您所认为的“该文献不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法律草案不是法律”等观点,理应由您拿出“合理依据”。--红渡厨(留言) 2021年12月1日 (三) 14:16 (UTC)
- 如果这些法律草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案的一部分,我同意其具有立法性质。--Midleading(留言) 2021年12月2日 (四) 09:08 (UTC)
- (!)意见据195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若干问题的函(发予司法辖区内多地法院)中、曾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的说明文件,确立无论服劳役或其他刑事罪者是在司法管辖内自动丧失“政治权利”,而不需要任何附加程序确认,由此个案认为有关草案文件之效力,非以单独立法形式而形成、如讨论中共公文标识专案中银雪阁下指出一样,可以根据不同例外形式而可自行发展,是故以党国性质上与个案之例外性质等可认为,有关效力非限于表面立法程序赋予、亦可直接透过其他类型如公文交换等形式而发生,所以不认为本案提起之理据存在适当合理,本案之标的应获本地存续。 Longway22(留言) 2021年12月2日 (四) 10:02 (UTC)
- 附加一个小小的说明:我认为根据如上面各君的说法,用立法法中的“法律案”来解释就可以了——第五十四条:“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虽然在下感谢您引用我的陋见,但我不记得我有提过例外形式可以由于“自行发展”而被认可,恰恰相反,在我看来,“自行发展”的例外形式由于有了某个法律或判例等法律相关文献才得以确立被认可的边界——所以这个效力还是需要“表面”程序赋予的——其实您引用的文献中所提及的“说明文件”是由前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彭真在w: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上作的立法说明,具有它自身的行政性与立法性,甚至不在所谓的“例外”之中。——但我认为我们是殊途同归的,很高兴能在结论上与您取得一致。 银色雪莉(留言) 2021年12月2日 (四) 10:26 (UTC)
- 谢谢阁下的意见,上述所显示的“例外”是在于本案中所声称处于立法程序之限定而言、即不属于立法形成路线之外部程序而形成,本编上举文函之如由原通行范围定、为司法机关内部之效力发展,而其以立法草案说明之为司法内部剥夺刑事受刑者权益依据、而不经其他(公开)司法或立法程序,是以属于非表面(公开)程序、故以立法之常规不能认为合乎普通法理之“常理”——在中文圈历史司法实践中,事实上仅以草案颁布后、未经立法程序审查而经其他“程序”就“生效”是有多次发生,可以说“例外状态”也其实是关联司法区内的“常态”之一了。 Longway22(留言) 2021年12月2日 (四) 10:48 (UTC)
- 您所提的例子中其实可以这样理解,即司法解释时就立法者(或提请立法者)原意进行溯源而作出对应解释。我理解阁下对于将“就草案的”说明作为说理感到程序性的不满,但该条例最终是通过了的,因此确实可以对视为立法者(或提请立法者)原意的溯源。但我认同阁下的结论本身——中文圈确实不乏这样的现象。故此我感到能有合适的条文明确当前的“例外”边界,已经不易。——另外,Midleading君已经调整了他的看法,所以我们此刻的讨论仅是学理上的了,希望阁下见谅我的“穷追”而不至误解。 银色雪莉(留言) 2021年12月2日 (四) 11:31 (UTC)
- 谢谢阁下的意见,上述所显示的“例外”是在于本案中所声称处于立法程序之限定而言、即不属于立法形成路线之外部程序而形成,本编上举文函之如由原通行范围定、为司法机关内部之效力发展,而其以立法草案说明之为司法内部剥夺刑事受刑者权益依据、而不经其他(公开)司法或立法程序,是以属于非表面(公开)程序、故以立法之常规不能认为合乎普通法理之“常理”——在中文圈历史司法实践中,事实上仅以草案颁布后、未经立法程序审查而经其他“程序”就“生效”是有多次发生,可以说“例外状态”也其实是关联司法区内的“常态”之一了。 Longway22(留言) 2021年12月2日 (四) 10:48 (UTC)
- 附加一个小小的说明:我认为根据如上面各君的说法,用立法法中的“法律案”来解释就可以了——第五十四条:“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虽然在下感谢您引用我的陋见,但我不记得我有提过例外形式可以由于“自行发展”而被认可,恰恰相反,在我看来,“自行发展”的例外形式由于有了某个法律或判例等法律相关文献才得以确立被认可的边界——所以这个效力还是需要“表面”程序赋予的——其实您引用的文献中所提及的“说明文件”是由前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彭真在w: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上作的立法说明,具有它自身的行政性与立法性,甚至不在所谓的“例外”之中。——但我认为我们是殊途同归的,很高兴能在结论上与您取得一致。 银色雪莉(留言) 2021年12月2日 (四) 10:26 (UTC)
- (!)意见据195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若干问题的函(发予司法辖区内多地法院)中、曾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的说明文件,确立无论服劳役或其他刑事罪者是在司法管辖内自动丧失“政治权利”,而不需要任何附加程序确认,由此个案认为有关草案文件之效力,非以单独立法形式而形成、如讨论中共公文标识专案中银雪阁下指出一样,可以根据不同例外形式而可自行发展,是故以党国性质上与个案之例外性质等可认为,有关效力非限于表面立法程序赋予、亦可直接透过其他类型如公文交换等形式而发生,所以不认为本案提起之理据存在适当合理,本案之标的应获本地存续。 Longway22(留言) 2021年12月2日 (四) 10:02 (UTC)
- 如果这些法律草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案的一部分,我同意其具有立法性质。--Midleading(留言) 2021年12月2日 (四) 09:08 (UTC)
- 法律草案不是法律,只能算是草案。--Midleading(留言) 2021年11月29日 (一) 13:13 (UTC)
-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公报、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的说明、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非目前PD-PRC-CPC所接受的范围内。--Zhxy 519(留言) 2021年11月17日 (三) 01:58 (UTC)
- (○)保留 我想指出著作权法的原文是这样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因此不受著作权法包括的范围是1.法律 2.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3.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 4.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人大、政府、法院的任何规范性文件,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重点在于中国共产党是不是“国家机关”,如果是可以直接适用上述第3部分。考虑到宪法已经把“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进去了,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不能继续认为中共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政党,至少中共中央的文件对各级官员有党政上的约束力,因此至少中共“中央”须认定为国家机关。 GodCallMeGod(留言) 2021年11月17日 (三) 09:57 (UTC)
- 要通过认定中共是“国家机关”来实现著作权的判定是行不通的。人大对此有说明:如何界定刑法中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当然有些朋友可能觉得这是不正式的文本);中共自身有认定: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甚至中共中央有w: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以上,均体现出在文面上党的中央机关与国家机关无法混为一谈(当然,据《深化改革方案》,存在以党代政的机构设置,但那是有书面认定的))。国家机关的定义并不包含中共或中共中央,这是确实无疑的。唯一可以考虑的,是“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现行的PD-PRC-CPC模板正是基于有案例支持(部分)中共文件“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而被使用。就此一内延是否可以作扩展仍在旷日持久讨论中,有兴趣的话欢迎参与。 银色雪莉(留言) 2021年11月17日 (三) 10:52 (UTC)
- 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并不是国家机关做出的 和"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是并列的。所以“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并不一定要来自于国家机关。中共为中国宪法规定的唯一合法执政党,中共中央的各项决定明显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所以不适用于著作权法。 47.19.177.245 2021年11月24日 (三) 17:45 (UTC)
- (○)保留 我想指出著作权法的原文是这样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因此不受著作权法包括的范围是1.法律 2.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3.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 4.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人大、政府、法院的任何规范性文件,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重点在于中国共产党是不是“国家机关”,如果是可以直接适用上述第3部分。考虑到宪法已经把“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进去了,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不能继续认为中共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政党,至少中共中央的文件对各级官员有党政上的约束力,因此至少中共“中央”须认定为国家机关。 GodCallMeGod(留言) 2021年11月17日 (三) 09:57 (UTC)
- (○)保留,历史决议是有行政立法司法性质的文件--叶又嘉(留言) 2021年11月17日 (三) 05:53 (UTC)
- 目前放在中央有关文件里,是具有行政立法司法的相关文件http://www.gov.cn/zhengce/2021-11/16/content_5651269.htm 叶又嘉(留言) 2021年11月17日 (三) 05:57 (UTC)
- 中央有关文件 是具有行政立法司法的相关文件的来源有 https://books.google.com.tw/books?id=HiUOAAAAYAAJ&q=中央有关文件+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dq=中央有关文件+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hl=zh-TW&sa=X&ved=2ahUKEwjo1qOn3J70AhW6r1YBHU0MCzsQ6AF6BAgKEAI 叶又嘉(留言) 2021年11月17日 (三) 06:02 (UTC)
- 谨发表一点陋见,这个原文不完整,不太容易得到对应的概念。阁下搜寻的是“中央有关文件”,而阁下引Google读书的网页之引文内是“既包括中央机关的有关文件,也包括地方机关的有关文件”,由于此处原文不完整,不知前后文如何,我不太敢发表确信的评论,但恐怕此处的“中央机关”是对前文“国家机关”的分类诠释,即“中央国家机关”,而如果那样的话就难以印证阁下的论点了。因此,若能提供更完整的原文,相信将对此疑虑作更详细的辨析有大帮助(此处非要求阁下非得提供原文不可的道德绑架,主要是我找半天找不到完整原文,不知阁下处可有,试探一问而已,见谅)。
- 而阁下引中央人民政府网页之列表标题所指“中央”,鉴于“中央”一词在大陆的使用上并不那么分明,恐怕仍需更多信息诠释此处的定义,并且也难以就一个网页列表标题做定论。有关此类文献是否符合收录方针之讨论也在Template_talk:PD-PRC-CPC展开中,有兴趣的话欢迎参与。 银色雪莉(留言) 2021年11月17日 (三) 11:05 (UTC)
- 中央有关文件 是具有行政立法司法的相关文件的来源有 https://books.google.com.tw/books?id=HiUOAAAAYAAJ&q=中央有关文件+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dq=中央有关文件+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hl=zh-TW&sa=X&ved=2ahUKEwjo1qOn3J70AhW6r1YBHU0MCzsQ6AF6BAgKEAI 叶又嘉(留言) 2021年11月17日 (三) 06:02 (UTC)
- 目前放在中央有关文件里,是具有行政立法司法的相关文件http://www.gov.cn/zhengce/2021-11/16/content_5651269.htm 叶又嘉(留言) 2021年11月17日 (三) 05:57 (UTC)
- (!)意见照我的个人意愿(不是个人意见),我认为四文有三文是可以收录的;然而我的个人意见是,这三文的收录与否是与PD-PRC-CPC的模板调整与否相关的;因此此处须进一步谋求共识,可能将需要更长的讨论时间。--银色雪莉(留言) 2021年11月17日 (三) 11:15 (UTC)
- (○)保留,中美3个联合公报属于PD,则六中全会公报也是。--Johnson.Xia(留言) 2021年11月18日 (四) 03:54 (UTC)
- 这里恐怕可比性不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两国的公报,实际上是外交文件;六中全会公报是党的公报,故难以以这两者作类比论定收录的可行性。要想收录公报,需要进一步推动对现PD-PRC-CPC收录范围的扩展(基于对应引用案例说理的有限度延伸)的讨论。 银色雪莉(留言) 2021年11月18日 (四) 04:30 (UTC)
- 标识必要继续修订之需要,并不阻碍现案已多数反映之意向、即本提案之理据非适当可获多数所采信,是故即便在当前有关标识碍于有关管理特权等之阻碍而未及时反映社群多数或适当共识下,本提案之标的仍可(○)保留而不应该以未明确之飘渺管理理解而被质疑其地位,是为有关不当决定可严重抵触有关法人权益而违背社区意见等诸多利益。 Longway22(留言) 2021年11月18日 (四) 07:20 (UTC)
- 这里恐怕可比性不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两国的公报,实际上是外交文件;六中全会公报是党的公报,故难以以这两者作类比论定收录的可行性。要想收录公报,需要进一步推动对现PD-PRC-CPC收录范围的扩展(基于对应引用案例说理的有限度延伸)的讨论。 银色雪莉(留言) 2021年11月18日 (四) 04:30 (UTC)
- (!)意见版权讨论恐非多数决,如本页页首所言,“本页请以理服人,言之有理,不是一定少数服从多数的以力服人”。中共文件版权有争议是事实,因此任何人就此类文件提出版权讨论或质疑,是属于“争议”状态下的正常情况,在下作为希望促进收录范围合理扩大者,亦并不敢也不愿将之作为“飘渺”的理解。何况提案人zhxy519君此番的提案声请其“非目前PD-PRC-CPC所接受的范围内”,并不飘渺,反而客观上提醒大家一件事——中共版权文件收录范围的讨论需要继续寻求落定,否则,这些文件的版权状态就始终“飘渺”。所以,在下在 反对以上诸君的保留理据的前提下,认为应当(○)保留此四文中除第三文外的其他文献,认为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党中央发布的官方文献,由一定的组织和人员负责起草,经特定的组织程序决议通过,在全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可视为‘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的明确说理下,应当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发布的文献视为“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从而实现收录。--银色雪莉(留言) 2021年11月19日 (五) 08:51 (UTC)
- 是以如利害管理代权者游戏特权解读规则、超然于社区与共识形成之外而行其道,如何限制之?是为有关争议更为本标的关联之不可无视因素,本地长久大受之纷扰而妨碍共识与合理判读等,如欲得出可公正审视之结论不得不考量有关实际,非仅以官职或管制等法而代言理解。 Longway22(留言) 2021年11月19日 (五) 10:06 (UTC)
- (!)意见给大家举个例子:中国大陆最高法刑事指导案例第680号,《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案件是某人贩卖盗版《十七大报告》《党章》等。其中法院阐明“显然,《党章》和《十七大报告》作为党中央发布的官方文献,由一定的组织和人员负责起草,经特定的组织程序决议通过,在全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可视为“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属于上述第一类除外情形。换言之,《党章》和《十七大报告》都没有著作权人。”认为中国共产党不是中国官方,推论说党的文件不属于公文,这太荒谬了。--—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The Puki desu(对话|贡献)于2021年11月22日 (一) 10:32加入。
- 补充:"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相关认定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2-05-09--Johnson.Xia(留言) 2021年11月23日 (二) 00:36 (UTC)
- (○)保留我觉得党中央会议公报和决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各种新闻不是经常说嘛“XX(地方/部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第XX届X中全会精神”。然后关于习近平的讲话,各种新闻也经常说“XX(地方/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XX重要讲话精神”,考虑到只要是通过正式、公开发表的讲话均会被称作“重要讲话”,所以只要是十八大以后习近平的正式、公开讲话,虽有著作权人,但同样可视为“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红渡厨(留言) 2021年11月27日 (六) 15:12 (UTC)
- 我也是刚看到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机关公报。所以1和2不用纠结了。然后4属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第(一)项,所以同样不用纠结了。我直接去恢复。--红渡厨(留言) 2021年11月29日 (一) 13:34 (UTC)
- 这个模板本身就有问题,把党的公报和政府公报混在一起。中共的行政是不是公有领域,本身就是不清不楚的事情,没有正当法律依据就无法认定。 Zhxy 519(留言) 2021年12月3日 (五) 19:55 (UTC)
根据Template talk:PD-PRC-CPC中的讨论,这些文件均(○)保留。--Midleading(留言) 2021年12月30日 (四) 09:29 (UTC)
- 还在讨论中吧……--瓜皮仔@Canton 2022年1月5日 (三) 03:28 (UTC)
12月
编辑版权保护过期之书籍,如近期于他社再版之,可否上传其再版书之pdf数位件至wikimedia并依其文本录入文库?
如《我的前半生》,因原著者于上世纪六十年代过世,距今已五十多年矣,其原书原稿不享版权保护焉。然于昨年七月经商务印书馆再版之,其再版之新书复享有版权保护乎?可传至wikimedia乎?
--树上喜鹊(留言) 2021年12月1日 (三) 08:40 (UTC)
- 首先此书原有的著作权在溥仪。著作权法讲得很清楚了,过期了就没有了,跟出版社如何再版无关。著作权人享有的是对他的作品的著作权,不是对特定的一本出版物。 银色雪莉(留言) 2021年12月1日 (三) 19:41 (UTC)
- ok。
- 如再版时对原文进行勘校,加标点等工作,是否依然不复享有版权保护? 树上喜鹊(留言) 2021年12月2日 (四) 15:58 (UTC)
- 这种事情只能个案分析,因为在下无法确定阁下所指的“勘校”到了什么程度,是否到了体现“独创性”的程度(像改个把错字或者繁简转换这种就没有独创性,但如果在原作上面加注释、甚至写了一篇“编者按”,那这个部分就有独创性,要个别判断版权;但这不影响原文的版权)。标点的话,有灰色空间,按文库现有方针是没问题。 银色雪莉(留言) 2021年12月2日 (四) 17:23 (UTC)
- 类似《全宋文》的那种辑录古文书籍,《全宋文》貌似2000年后才出版,主要工作乃断句加标点,并为每篇文章添加相关辑录来源文本信息。
- 如宋太祖赵匡胤之文章辑录于何本古籍,诸如此类信息。 树上喜鹊(留言) 2021年12月3日 (五) 18:14 (UTC)
严可均的《全宋文》?朋友,他是清朝人啊抱歉,我没注意到你提到赵匡胤,一下子没反应过来以为是刘宋...版权基本上不是由出版时间定而是由死亡时间定的(除非身份不明)。今人再版的部分,标点的话按现有方针没问题;常识性的文献来源的话视情况添加在header的from或者note参数,又或者添加到单篇文章的讨论页都是惯常做法,这与版权无关;其他凡为今人编辑所添加的一些说明注释之类的内容,都要相应计算版权。补充:另外阁下提到的这本《全宋文》作为今人编辑,本身今人对《全宋文》这一个作品存在版权,但对包含的文章没有。--银色雪莉(留言) 2021年12月3日 (五) 18:30 (UTC)- 所以可以将今人辑录的整本《全宋文》全部上传至wikimedia么?还是说因为今人对其有版权,只能录入其中文章,不能将全书上传? 树上喜鹊(留言) 2021年12月3日 (五) 18:50 (UTC)
- 不能上传,文章应作单篇录入。 银色雪莉(留言) 2021年12月3日 (五) 19:02 (UTC)
- ok。明白了。多谢。
- 另外还有一事想请教,台湾中研院线上整理出带标点的《宋会要辑稿》,是否可以直接copy到这边? 树上喜鹊(留言) 2021年12月3日 (五) 19:15 (UTC)
- 我的个人意见是:这事情有灰色地带,“copy”的说法有不妥,印象中去年还有过类似争论,或许您可以参考已有成果来进行标点。 银色雪莉(留言) 2021年12月4日 (六) 00:45 (UTC)
- 仍然要看整理的部分的是否受相关著作权法律保护。可以直接复制的情形包括没有独创性、版权过期、同意以CC BY-SA释出等。-- Zy26(留言) 2021年12月4日 (六) 00:47 (UTC)
- 我可以确定该网站只标注转载要注明来源即可的声明。
- 并未有所谓独创性声明及版权声明。 树上喜鹊(留言) 2021年12月4日 (六) 14:11 (UTC)
- 不能上传,文章应作单篇录入。 银色雪莉(留言) 2021年12月3日 (五) 19:02 (UTC)
- 所以可以将今人辑录的整本《全宋文》全部上传至wikimedia么?还是说因为今人对其有版权,只能录入其中文章,不能将全书上传? 树上喜鹊(留言) 2021年12月3日 (五) 18:50 (UTC)
- 《我的前半生》在本站可以适用于消极容忍。
- 但wikimedia上貌似没有Template:Not-PD-US-old,比较适合溥仪的只有Template:PD-old-50-1923或Template:PD-old-50-1996这两个版权标准。然而《我的前半生》是不符合这两个标准的。所以应该无法上传。 树上喜鹊(留言) 2021年12月6日 (一) 11:14 (UTC)
- 这种事情只能个案分析,因为在下无法确定阁下所指的“勘校”到了什么程度,是否到了体现“独创性”的程度(像改个把错字或者繁简转换这种就没有独创性,但如果在原作上面加注释、甚至写了一篇“编者按”,那这个部分就有独创性,要个别判断版权;但这不影响原文的版权)。标点的话,有灰色空间,按文库现有方针是没问题。 银色雪莉(留言) 2021年12月2日 (四) 17:23 (UTC)
- 毛泽东选集 不是公务作品,侵犯版权 --晞世道明(留言) 2021年12月11日 (六) 07:04 (UTC)
- 删除后建议白纸保护 Liuxinyu970226(留言) 2021年12月26日 (日) 13:09 (UTC)
- 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并非当前模板:PD-PRC-CPC所接受之范围。--Zhxy 519(留言) 2021年12月6日 (一) 02:00 (UTC)
- 提删行为我没有意见,但在核心问题未达成共识前,对具体文章或模板的兴废讨论是无益的。请对此问题有兴趣的朋友移步Wikisource:写字间#制定模板:党政机关公文参与关于合理调整收录范围的讨论,先从根子上就收录范围达成共识,而后才谈得到具体文章或模板的兴废。 银色雪莉(留言) 2021年12月6日 (一) 05:54 (UTC)
根据Template talk:PD-PRC-CPC中的讨论,这些文件均(○)保留。--Midleading(留言) 2021年12月30日 (四) 09:29 (UTC)
恢复请求
编辑- 1.谁没签名?2.@Jusjih:我这边0:03了,所以大中华地区版权到期的可以先行洗白,大致上美国版权到期还得等8小时。--Liuxinyu970226(讨论) 2020年12月31日 (四) 16:04 (UTC)
- 另外就中国国民党党章而言,现在是民国几年来著?可以接受(包括可考虑消极容忍)之版本连结会否发生变化?--Liuxinyu970226(讨论) 2020年12月31日 (四) 16:08 (UTC)
- 段落说明文字不签名,比照英文维基教科书,请依此考虑回复放上方,才更容易引起注意。在此反对大中华地区版权到期的先行洗白,因为也有华侨的加拿大西部更慢才洗白。不同意就请另行投票。台湾已经民国110年,所以民国58年即1969年的中国国民党党章,不能鼓励加入,只能消极容忍,除非能证明国民党同意美国版权许可。--Jusjih(讨论) 2021年1月1日 (五) 05:29 (UTC)
- @Jusjih:英语维基教科书的介面较为混乱,日后我会亲自与那边的管理员理论,不过这是离题内容,而且现在这个时候都已经进入新年了吧?--Liuxinyu970226(讨论) 2021年1月2日 (六) 00:45 (UTC)
- 段落说明文字不签名,比照英文维基教科书,请依此考虑回复放上方,才更容易引起注意。在此反对大中华地区版权到期的先行洗白,因为也有华侨的加拿大西部更慢才洗白。不同意就请另行投票。台湾已经民国110年,所以民国58年即1969年的中国国民党党章,不能鼓励加入,只能消极容忍,除非能证明国民党同意美国版权许可。--Jusjih(讨论) 2021年1月1日 (五) 05:29 (UTC)
中国国民党主席蒋经国逝世、严家淦在台北病逝、台湾当局前领导人李登辉病亡在2021年6月1日或之后可以以“单纯事实消息”为由符合版权法录入,在之前讨论(1、2)有争议,正好离2021年6月1日还有几天,故开此讨论。
--Cmsth11126a02(讨论) 2021年5月28日 (五) 05:19 (UTC)
- 这里是请求,不是讨论,讨论请去写字间等处提议。所有的新华社作品都以“新华社X日电”始,这是怎么也不能视为单纯事实消息一部分的。拒绝恢复--Zhxy 519(讨论) 2021年5月28日 (五) 16:57 (UTC)
- 拒绝恢复。新华社此三篇叫“国防部”部长、前“总统”、台湾当局前领导人,有政治加工贬低台湾地位,就不像单纯事实消息。任何存疑,宁缺勿滥。--Jusjih(讨论) 2021年5月29日 (六) 21:39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