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文庫:版權討論/存檔/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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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
編輯- 盧漢起義通電,盧漢1974年去世。--Zhxy 519(討論) 2021年1月4日 (一) 00:04 (UTC)
- 習近平寄語廣大少年兒童,明顯非原文,而是一篇新聞稿。--Zhxy 519(討論) 2021年1月4日 (一) 22:34 (UTC)
- 習近平給袁隆平、鍾南山、葉培建等25位科技工作者代表的回信,署名沒有頭銜,無法認定其發表身份。--Zhxy 519(討論) 2021年1月4日 (一) 22:34 (UTC)
- 【新華社北京2020年5月29日電】在第四個「全國科技工作者日」到來之際,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5月29日給袁隆平、鍾南山、葉培建等25位科技工作者代表回信,向他們並向全國科技工作者致以誠摯的問候。
- 這是新華社的人物介紹,不能澄清發文所使用的身份。--Zhxy 519(討論) 2021年1月7日 (四) 23:14 (UTC)
- 官方發佈之新聞事實清晰表明發文頭銜,既公開所含之非私人而以公務性質,判讀不應有任何存疑。——Longway22(討論) 2021年1月8日 (五) 02:28 (UTC)
- 【新華社北京2020年5月29日電】在第四個「全國科技工作者日」到來之際,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5月29日給袁隆平、鍾南山、葉培建等25位科技工作者代表回信,向他們並向全國科技工作者致以誠摯的問候。
- 暫時(×)刪除直到6月1日?像是新版著作權法的「單純事實消息」。--Liuxinyu970226(討論) 2021年4月20日 (二) 05:38 (UTC)
- 以上意見不予採納。已刪除--Zhxy 519(討論) 2021年4月24日 (六) 15:49 (UTC)
- 古本竹書紀年,使用版本有方詩銘(1919-2000)註。現已有無註釋版本和王國維註本。--Zhxy 519(討論) 2021年1月9日 (六) 01:43 (UTC)
- 傾向于謹慎對待,萬一在沒刪除前有人複製粘貼到多語言維基文庫並宣稱是「文言文版」麻煩就大發了。--Liuxinyu970226(討論) 2021年1月28日 (四) 07:37 (UTC)
- 方詩銘注釋是@NemoKoo:上個月加入的,撤銷即可。--維基小霸王(討論) 2021年2月13日 (六) 13:35 (UTC)
- @維基小霸王::方詩銘注釋之外鏈已然於一月中旬刪除。--NemoKoo(討論) 2021年2月18日 (五) 14:14 (UTC)
- 現存朱右曾和王國維都是註本,改該頁面為消歧義頁,其下子頁面全部刪除。如果有準確版本資訊歡迎提供。--Zhxy 519(討論) 2021年5月1日 (六) 22:51 (UTC)
2月
編輯- 美國脫貧 ,美國之音原創作品屬於公有領域,見Template:PD-USGov-VOA。K02VZ5d02y832ZN(討論) 2021年2月7日 (日) 05:17 (UTC)
3月
編輯- Portal: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白皮書是否符合{{PD-PRC-exempt}}?立法、行政、司法都不像。算時事新聞嗎?--維基小霸王(討論) 2021年3月24日 (三) 11:22 (UTC)
- 我認為這是個需要釐清的問題。不過可能會需要長期討論。--Zhxy 519(討論) 2021年5月21日 (五) 18:16 (UTC)
4月
編輯- Wikisource:自動確認用戶歷次版本都未指明出處,是否抄自其他維基?可能不合創用CC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協議的署名要求。--Jusjih(討論) 2021年4月4日 (日) 22:07 (UTC)
- 撤案。已有更新。--Jusjih(討論) 2021年5月6日 (四) 04:15 (UTC)
- 民族和殖民地問題提綱初稿 及 民族和殖民地問題委員會的報告 兩篇譯文有侵犯版權之嫌。--晞世道明(討論) 2021年4月21日 (三) 04:49 (UTC)
- 已刪除。--Zhxy 519(討論) 2021年5月1日 (六) 22:38 (UTC)
- GB/T 17775-2003 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前次討論見此。由於原提刪者已於 2020/11/20 撒回提刪,且基於共識可以改變之原則,故另開討論及提刪。前次討論中,未見有人提出提出與司法實踐同等權威性之觀點,且其他學術性觀點與司法實踐有所衝突,在基於應以司法實踐為優先的原則下,此頁面應予刪除。--SCP-2000(討論) 2021年5月6日 (四) 11:00 (UTC)
- cc @Midleading、@Longway22、@聽風吹過的聲音、@Whisper of the heart: --SCP-2000(討論) 2021年5月6日 (四) 11:02 (UTC)
- 首先仍然是質疑本案有遊戲程序問題存在。另就新提案理據之司法實踐要求,重複強調可支持之理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規劃財務司)頒布實施的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管理辦法明確指明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是制定該法之依據, 寫明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標準、評定細則等的編制和修訂工作,負責對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標準的實施進行管理和監督。閱者參照,應可明晰本案標準,已即具備法定性質和予以行政機關實踐之、事實條文擬定已屬於司法實踐的一環,
- 法學博士何明俊(擔杭州規劃副局長公職)在主編城鄉規劃法學指出(以規劃方面),現代的專業技術規範在特定條件下,是可作為行政立法的補充。何書說明了技術規範是由有權制訂行政規章的機關或按照法律的授權發佈,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規範的發佈機關如上可見,是滿足有關法律觀點。 Longway22(討論) 2021年5月6日 (四) 11:44 (UTC)
- 除非有其他證據能證明此規範除了屬推薦性標準外,有其他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效力,否則應依《權司[1999]第50號》處理。
- 其一,「制定該法之依據」依據某標準(又或者其他東西)來制定某法例之行為並不會改變原標準的行政、司法及立法性質,更不會產生其他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效力。其二,「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標準」此法例與本案涉及的標準無關,《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管理辦法》是於2012年發表,而《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於2005年發表。其三,何明俊之觀點與司法實踐有所衝突,不應接納。--SCP-2000(討論) 2021年5月7日 (五) 10:35 (UTC)
- 無法認同遊戲規則提案人無視已可證明表述的立法授權脈絡而做出的發言,維持已提出的意見 Longway22(討論) 2021年5月7日 (五) 13:44 (UTC)
- 補充附證一,肇慶市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依據該案標的所作出的行政評級公告;二,修水縣人民政府公佈(政策法規及規範性文件)依據該案標的的評分細則;三,廣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公佈依據該案標的和《行政許可法》等自行制定的質量等級評定流程說明。四,四川省旅遊資源規劃開發質量評定委員會依據該案標的所作出的行政評級公告。 以上。——Longway22(討論) 2021年5月9日 (日) 00:13 (UTC)
- cc @Midleading、@Longway22、@聽風吹過的聲音、@Whisper of the heart: --SCP-2000(討論) 2021年5月6日 (四) 11:02 (UTC)
- 我沒看到原提案者撤銷提刪啊?Longway22總在堅持被行政部門參照了的標準就成了公有領域,但《關於中國標準出版社與中國勞動出版社著作權侵權糾紛案的答覆「1998知他字第6號函)》
推薦性國家標準,屬於自願採用的技術性規範,不具有法規性質。由於推薦性標準在制定過程中需要付出創造性勞動,具有創造性智力成果的屬性,如果符合作品的其他條件,應當確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對這類標準,應當依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予以保護。
--Zhxy 519(討論) 2021年5月21日 (五) 18:31 (UTC)
- 閣下採用的1998知他字第6號函標準非行政部門之執行範疇、僅圍繞於出版單位的出版資格間之判斷,與本案之理據完全風馬牛不相及非常落後實際;再根據權司1999第50號之說明,可見該種出版權力屬行政特權,是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過程所產生,而其權屬性質在該大背景下事實是維持模糊普通法理的狀態。不包括上述指出的遊戲規則,還無視了行政性質同等之效力、無視了法學專業的意見,同時無視上述現有各行政部門之行政規章和決定等的實際法理效果,已有之立法(和)行政性質已明顯合乎版權公有之事實。有關多個維基官吏之個別遊戲、理解和獨斷決定,不單是嚴重違背客觀事實,更是持續維基中文圈管理體系之一貫專橫與行政壟斷特權之背書、事實破壞普通法之版權與公有定理。 Longway22(討論) 2021年5月21日 (五) 23:58 (UTC)
- 經查詢最新的司法實踐,認為本文應予以(×)刪除處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1)京73民終437號判決書(市場監管總局所屬中國質量標準出版傳媒有限公司訴解放軍所屬北京金盾出版社著作權侵權一案,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判決)認為,推薦標準具有知識產權保護。
(以下為中國標準出版社的主張:)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於2019年12月9日出具《關於6.16非法出版物案件中所涉及的著作權問題的復函》,其中載明,標準是集體智慧的結晶,具有創造性智力成果屬性。標準作為有形智力創作成果,可以進行出版發行、網絡傳播、匯編、翻譯等,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範圍,因此,標準具有著作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我國國家標準是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對於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組織制定和發布的,其著作權應歸屬於發布單位。從國際上看,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發布的《ISO出版物發行、銷售、複製及ISO版權保護政策》規定,國際標準化組織是ISO出版物及其相應元數據的唯一版權所有者。標準著作權歸屬於發布機構,也符合國際通行規則。
長沙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官網於2017年3月22日發布了題為《國家標準委負責人解讀<推進國家標準公開工作實施方案>》的文章,其中載明,標準具有版權,標準的批准發布主體享有標準的版權。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關於中國標準出版社與中國勞動出版社著作權侵權糾紛案的答覆(1999年11月22日[1998]知他字第6號函),載明了如下意見:推薦性國家標準,屬於自願採用的技術性規範,不具有法規性質。由於推薦性標準在制定過程中需要付出創造性勞動,具有創造性智力成果的屬性,如符合作品的其他條件,應當確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對這類標準,應當依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予以保護。法院應當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確認這類作品的著作權人,確認原告是否經過合法授權,最終確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成立。
1997年8月18日,國家技術監督局、新聞出版署聯合發布《標準出版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在中國境內從事標準出版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標準,是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本辦法所稱標準出版活動,包括標準出版物(包括紙質文本、電子文本)的出版、印製(印刷或複製)、發行。第三條規定:標準必須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批准的正式出版單位出版。國家標準由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工程建設、藥品、食品衛生、獸藥和環境保護國家標準,由國務院工程建設、衛生、農業、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根據出版管理的有關規定確定相關的出版單位出版,也可委託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出版管理的有關規定確定相關的出版單位出版,也可由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出版管理的有關規定確定相關的出版單位出版。第七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以經營為目的,以各種形式複製標準的任何部分,必須事先徵得享有專有出版權單位的書面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將標準的任何部分存入電子信息網絡用於傳播,必須事先徵得享有專有出版權單位的書面同意。出版單位出版標準匯編時,必須事先徵得享有專有出版權單位的書面同意。上述部門規章現行有效。
……
(以下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採信的一審事實:)一審法院認為,質檢出版社本案主張應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為涉案兩個推薦性國家標準《原木檢驗》(GB/T144-2013)和《原木材積表》(GB/T4814-201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指導意見,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推薦性國家標準。推薦性國家標準,屬於自願採用的技術性規範,不具有法規性質。由於推薦性國家標準在制定過程中需要付出創造性勞動,具有創造性智力成果的屬性,如符合作品的其他條件,應當確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本案中,涉案標準遵循標準化法的規定製定,形成的相關文字、表格、數據等成果是付出了創造性勞動所得,具有獨創性,且被國家標準委發布、出版,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關於涉案標準的著作權歸屬,一審法院考慮到:首先,根據標準化法的相關規定,涉案標準在國家標準委的組織主持下,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進行起草、技術審查等工作,制定過程體現了國家標準委的意志,涉案標準以國家標準委的名義對外公布並由其承擔責任。其次,在國家標準委國家標準版權保護工作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機構出具的聲明或文件中,上述機構均表示國家標準的著作權歸屬於國家標準委。綜上,一審法院確認涉案推薦性國家標準的著作權歸屬於國家標準委。
--聽風吹過的聲音(討論) 2021年5月29日 (六) 07:50 (UTC)
- 另外請@Longway22:閣下注意,1998知他字第6號函是最高人民法院現行有效的司法解釋。--聽風吹過的聲音(討論) 2021年5月29日 (六) 07:52 (UTC)
- (!)意見:有關之判決書事實法律判決,即中國質量標準出版傳媒有限公司與北京金盾出版社二審民事判決書,僅為處理上述人索要更高數額賠付之要求,而仍圍繞於出版機構之獨占許可(行政特權)未有徹底解決。該新案文已駁回上訴追加請求,可見有關判定所謂出版侵權也未必全面反映深層法理之缺失和矛盾,同時也是一直迴避該等特權對法律實踐之事實影響。而回到本編於本案之提出佐證,如權司1999第50號同具效力,列舉如主管機構和行政部門等使用該案標的為制訂法規、行使相關權力之亦同具效力,然各主張刪除者是堅持熟視無睹乎?
- 如爾等堅稱之具版權而無公有效力,即該文件無授予行政等之效力,即有關制訂法規、行對應政務事宜等皆無可追溯之效力,難不為世人所貽笑?還請諸位審視本編已指出之立法、行政和特權許可等之實理,勿再濫權護航特權,戲弄汝等普通編輯人可休矣! Longway22(討論) 2021年5月29日 (六) 09:19 (UTC)
- 另外請@Longway22:閣下注意,1998知他字第6號函是最高人民法院現行有效的司法解釋。--聽風吹過的聲音(討論) 2021年5月29日 (六) 07:52 (UTC)
- 已刪除。Longway22主張無理,甚至攻擊所有反對者,不再予理會。--Zhxy 519(討論) 2021年6月13日 (日) 17:23 (UTC)
- 請各閱者明鑑本編輯恪守規例、陳明理解,極度遺憾有關管理再度歪曲表示、濫權封鎖一周後不加回應,直接不理會有關法理矛盾而強行結案,不排除循各項程序規則進一步覆核和質詢等。——Longway22(討論) 2021年6月14日 (一) 00:51 (UTC)
5月
編輯- 鮑有祥總書記在中央擴大會議閉幕式上發表的重要講話、鮑有祥主席在全邦2017年度工作總結會議閉幕式上的講話,需要緬甸相關著作權法信息。--Zhxy 519(討論) 2021年5月8日 (六) 02:44 (UTC)
- (×)刪除 上述作品為黨務演講,並非緬甸著作權法不受保護之範圍[1] (第9頁第16章)。--SCP-2000(討論) 2021年5月8日 (六) 17:59 (UTC)
- 水調歌頭(久有凌雲志) 作者:毛澤東 未入公有領域 --晞世道明(討論)
- (×)刪除 同上。--SCP-2000(討論) 2021年5月8日 (六) 17:59 (UTC)
- 以上均已刪除--Zhxy 519(討論) 2021年5月21日 (五) 18:35 (UTC)
- 美國之音原創的作品應是符合的。參見其下方版權標識。--Zhxy 519(討論) 2021年5月21日 (五) 18:12 (UTC)
- @Cmsth11126a02, Zhxy 519:提問:這種新聞稿會不會送去中文維基新聞比較好?廣九直通車(討論) 2021年5月28日 (五) 08:57 (UTC)
- 我不反對另行討論新聞的收録標準,但這應該不僅是中文版的問題。--Zhxy 519(討論) 2021年5月28日 (五) 17:57 (UTC)
- 已保留。n:維基新聞:新聞價值自英文翻譯,不接受逾7日的消息。--Jusjih(討論) 2021年6月15日 (二) 03:13 (UTC)
- 我不反對另行討論新聞的收録標準,但這應該不僅是中文版的問題。--Zhxy 519(討論) 2021年5月28日 (五) 17:57 (UTC)
- @Cmsth11126a02, Zhxy 519:提問:這種新聞稿會不會送去中文維基新聞比較好?廣九直通車(討論) 2021年5月28日 (五) 08:57 (UTC)
- 西姆拉條約,不似原文,而更似近現代的新譯。需要該譯本的信息或原始中文本(如確定存在)。--Zhxy 519(討論) 2021年5月24日 (一) 15:49 (UTC)
- 刪除:依創建者在創建此頁面時之編輯摘要「《喇嘛王國的覆滅》275-276」,推定文本應出自《喇嘛王國的覆滅》此書。此書英文版於1989年時出版[2],基本上中文版出版日期不會早於1989年,故仍受版權保護。--SCP-2000(討論) 2021年6月16日 (三) 11:09 (UTC)
- 嘎達梅林之歌,中文版整理者之一陳清漳似乎至少於1987年之前仍在世。--Zhxy 519(討論) 2021年5月30日 (日) 03:56 (UTC)
- 本文用的是作曲家安波的版本,安波在1965年就已逝世。--Terre Arctica(討論) 2021年5月30日 (日) 12:34 (UTC)
- 已消極容忍。--Jusjih(討論) 2021年6月15日 (二) 03:13 (UTC)
- 向全國進軍的命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作品,不應視為政府作品。而作者均有署名,恐為具有版權的職務作品。--Zhxy 519(討論) 2021年5月21日 (五) 18:12 (UTC)
- 刪除:黨務作品,仍在版權保護期內。--SCP-2000(討論) 2021年6月17日 (四) 16:41 (UTC)
- 保留:本作品涉及特殊法理問題,即非正常之政黨和政權等輪替(主權管轄重置),命令實質頭銜非黨務身份、是以軍務身份,如文所留之軍隊總司令朱德是動員中國人民解放軍(中華人民共和國唯一正規武裝力量)全面接收南京政府及其所屬各級政府的一切權力,被刪行文本已闡明
- 此等具備授權(準)武裝部隊接管政權之事務,亦是後續全面重置政權法理等之基礎條件,基此應認定該文之性質合乎中華人民共和國現法之公有定義。同時希@AurusHuang, Cmsth11126a02, Patlabor Ingram, Liuxinyu970226:和其他編輯提供更多意見,理解特殊法理時期之黨政合一體系下的公務性質之特權和矛盾合規性問題,以解現代版權法理無從接觸之特權壟斷問題。——Longway22(討論) 2021年6月18日 (五) 00:34 (UTC)
- 戡亂建國幹部訓練班的意義和任務,黨務講話。--Zhxy 519(討論) 2021年5月28日 (五) 02:33 (UTC)
- 根據維基主站資料,其非以中國國民黨名義管轄,該組織之正式編成為國防部戡亂建國工作總隊,隸屬中華民國國防部(政工局)。基此認為有關行文合乎中華民國公務書寫之約定,理應視為政務作品 Longway22(討論) 2021年5月28日 (五) 09:29 (UTC)
- 訓練班並非工作隊本身,不能提導出其為國防部下轄之結論。--Zhxy 519(討論) 2021年5月28日 (五) 17:00 (UTC)
- 正式編成前之訓練班,全稱為中央訓練團戡亂建國幹部訓練班,而上溯的中央訓練團在1946年7月中央訓練委員會撤銷後,隸中華民國行政院,歸中華民國國防部指揮[1]。補充資料以上。維持已提出之觀點。 Longway22(討論) 2021年5月29日 (六) 00:38 (UTC)
- 訓練班並非工作隊本身,不能提導出其為國防部下轄之結論。--Zhxy 519(討論) 2021年5月28日 (五) 17:00 (UTC)
- 根據維基主站資料,其非以中國國民黨名義管轄,該組織之正式編成為國防部戡亂建國工作總隊,隸屬中華民國國防部(政工局)。基此認為有關行文合乎中華民國公務書寫之約定,理應視為政務作品 Longway22(討論) 2021年5月28日 (五) 09:29 (UTC)
- ↑ 國民黨的中央訓練團周子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湖南省洪江市委員會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 桃江文史資料 第3輯.1989.02.第129頁
- 傾向(×)刪除:找到出處,酷似蔣中正黨務講話,已是行憲之後。--Jusjih(討論) 2021年6月4日 (五) 21:34 (UTC)
- 抬頭文「先總統蔣公思想言論總集」,即已寫明是以元中華民國總統身份之作品集合,毫無中國國民黨員身份之先行。無法理解有關判斷。 Longway22(討論) 2021年6月9日 (三) 06:47 (UTC)
- 1948年(民國37年)5月20日才有民國總統,所以1月4日演講不可能是總統身份。「總統蔣公思想言論總集」是後人追尊的抬頭文。--Jusjih(討論) 2021年6月15日 (二) 03:13 (UTC)
- 變更元首名堂前為國民政府主席,而蔣中正1943年10月到1948年5月20日實質擔任該職位,政務身份依舊無區別 Longway22(討論) 2021年6月15日 (二) 04:36 (UTC)
- 已消極容忍,必定是黨務講話,不是私人作品,是否公務作品不明,依照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慎重行事。--Jusjih(討論) 2021年6月22日 (二) 01:50 (UTC)
- @Jusjih:既然慎重行事,又認定是黨務(職務)講話,那麼按著作權法 (民國108年)第十一條,應視作者為著作人而享有版權。--Zhxy 519(討論) 2021年6月24日 (四) 19:32 (UTC)
- 如是以私人或非政府人員身份向歸中華民國國防部指揮的準幹部骨幹成員公開發表講話,還有職務身份,這個版權法解讀還合理否。如以國民政府主席對疑似公文可以持有私人版權,那版權法是這樣允許司法判斷,合理否。 Longway22(討論) 2021年6月25日 (五) 01:04 (UTC)
- @Jusjih:既然慎重行事,又認定是黨務(職務)講話,那麼按著作權法 (民國108年)第十一條,應視作者為著作人而享有版權。--Zhxy 519(討論) 2021年6月24日 (四) 19:32 (UTC)
- 已消極容忍,必定是黨務講話,不是私人作品,是否公務作品不明,依照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慎重行事。--Jusjih(討論) 2021年6月22日 (二) 01:50 (UTC)
- 變更元首名堂前為國民政府主席,而蔣中正1943年10月到1948年5月20日實質擔任該職位,政務身份依舊無區別 Longway22(討論) 2021年6月15日 (二) 04:36 (UTC)
- 1948年(民國37年)5月20日才有民國總統,所以1月4日演講不可能是總統身份。「總統蔣公思想言論總集」是後人追尊的抬頭文。--Jusjih(討論) 2021年6月15日 (二) 03:13 (UTC)
- 以上均已刪除,拜託Jusjih處理正確一點。--瓜皮仔@Canton 2021年7月5日 (一) 02:45 (UTC)
- Wikisource:版權信息/全文#注意事項:著作權法是屬地法,不是國際法,所以對於美國對較短期間規則的不接受性,有疑慮時,1949年或更早在中華民國中國大陸出版作品應該視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為起源國,以1996年1月1日在大陸地區是否仍有著作權認定美國著作權狀況。因此民國的著作權法未必是主要依據。--Jusjih(討論) 2021年7月11日 (日) 22:44 (UTC)
- 抬頭文「先總統蔣公思想言論總集」,即已寫明是以元中華民國總統身份之作品集合,毫無中國國民黨員身份之先行。無法理解有關判斷。 Longway22(討論) 2021年6月9日 (三) 06:47 (UTC)
- Translation:王室訓令 (1917年)和Translation:英王制誥 (1917年)1961年以後的修訂譯本。英國1988年版權,設計與專利法(1988 c. 48)規定英國官方版權為50年(見c:COM:UK#Crown copyright),英國政府使用的公開政府授權(Open Government Licnese,OGL)於2010年後才施行。除非有證據顯示英國政府以OGL的方式對有關修正案原文釋出自由授權,否則應視為仍被版權保護。廣九直通車(討論) 2021年5月28日 (五) 09:02 (UTC)
- @廣九直通車:你重新檢查一次你寫的東西。2021年的50年前是1971年。Σανμοσα 2021年5月29日 (六) 08:14 (UTC)
- 另外,c:COM:UK#Crown copyright引用的是《1988年英國版權法》,1971年後至《1988年英國版權法》生效前之間的版權應該依照《1988年英國版權法》生效前的英國版權法處理,請檢查相關版權法的規定是否有差異。Σανμοσα 2021年5月29日 (六) 08:16 (UTC)
- @Sanmosa:見英國1956年版權法(1956 c. 74/4&5 Eliz. 2 c. 74)(由1988年版權,設計與專利法廢除)第39條及1988年版權,設計與專利法附表1第41(2)條。1956年版權法規定已出版的官方作品,其官方版權為50年;而1988年版權,設計與專利法則規定受1956年版權法保護的官方作品按照1956年版權法處理。我當初提刪時引用的資料似乎有誤,但1971年後有關文檔的修正案應該仍然受英國官方版權保護。廣九直通車(討論) 2021年6月2日 (三) 02:53 (UTC)
- 兩文頗為繁雜,建議廣九直通車可先自行標明,或刪除相關部分。--瓜皮仔@Canton 2021年7月5日 (一) 02:45 (UTC)
- @Sanmosa:見英國1956年版權法(1956 c. 74/4&5 Eliz. 2 c. 74)(由1988年版權,設計與專利法廢除)第39條及1988年版權,設計與專利法附表1第41(2)條。1956年版權法規定已出版的官方作品,其官方版權為50年;而1988年版權,設計與專利法則規定受1956年版權法保護的官方作品按照1956年版權法處理。我當初提刪時引用的資料似乎有誤,但1971年後有關文檔的修正案應該仍然受英國官方版權保護。廣九直通車(討論) 2021年6月2日 (三) 02:53 (UTC)
6月
編輯- 雪竇山口占一絕句、常平站感吟一絕,蔣中正1926年以前個人詩作,需要移動至多語言維基。--Zhxy 519(討論) 2021年6月13日 (日) 17:20 (UTC)
- 已移出。--Jusjih(討論) 2021年6月15日 (二) 03:13 (UTC)
- Transwiki: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簡中譯本來源?另,網上現有的繁中譯本似乎也並非官方翻譯。--Zhxy 519(討論) 2021年6月13日 (日) 22:26 (UTC)
- 自百科移入,可否算用戶翻譯?--Jusjih(討論) 2021年6月15日 (二) 03:13 (UTC)
- 保留:文本與此公告附上的中文譯本大致相同,且在網上未能尋得早於此公告發表的文獻,推定來源應為此公告。此公告由澳門政府發表,符合澳門著作權法「協約文本、法律及規章之文本、各當局所作之報告或決定之文本,以及該等文本之譯本」官方作品之定義 [3],故不受版權保護。--SCP-2000(討論) 2021年6月16日 (三) 11:37 (UTC)
- 已改名統一匯票和本票法公約,依照澳門政府中文名。@廣九直通車: 請問改善正文排版方法?條號放中央我不擅長。--Jusjih(討論) 2021年6月22日 (二) 01:50 (UTC)
- @Jusjih:說實話條號不是像澳門一樣放中間的話就是放在條文的開頭(參照本站大部分條約的做法),這個應該稍微處理一下就好。如果確實需要放中央的話可以用<center>[条文]</center>或{{center|[条文]}}廣九直通車(討論) 2021年6月23日 (三) 12:10 (UTC)
- 已改名統一匯票和本票法公約,依照澳門政府中文名。@廣九直通車: 請問改善正文排版方法?條號放中央我不擅長。--Jusjih(討論) 2021年6月22日 (二) 01:50 (UTC)
- 清宮禁二年記 即 Two Years in the Forbidden City 中文譯本,未知是誰人翻譯,可能侵犯版權。--221.127.15.158 2021年6月27日 (日) 05:33 (UTC)
- 該版本收錄於《滿清野史續編廿種》第十九種(民國九年昌福公司鉛印本)。原書未列明譯者,可作爲匿名作品處理,版權已經過期 {{PD-anon-expired}}。--Stevenliuyi(討論) 2021年7月2日 (五) 11:06 (UTC)
- 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非常明顯的黨務作品。--Zhxy 519(討論) 2021年7月1日 (四) 20:58 (UTC)
- (×)刪除。顯然以黨職身份發表。--銀色雪莉(討論) 2021年7月3日 (六) 15:48 (UTC)
- (×)刪除同上,不符合{{PD-PRC-CPC}}的中共作品均受版權保護。--Liuxinyu970226(討論) 2021年7月5日 (一) 05:00 (UTC)
- 該文已獲國務院公報2021年第19號刊載發佈,其性質應已確實明確屬於政務作品、不再受版權限制,本站應判定(○)保留並撤回本次刪除案。 Longway22(討論) 2021年7月10日 (六) 14:34 (UTC)
- 九國公約,來源不明。查日本近代史等所載,與本地上傳版本頗有出入。--Zhxy 519(討論) 2021年7月1日 (四) 21:04 (UTC)
- 特此聲明,本次條約修訂版本確認(檔案編輯註明)錄入當年簽訂之正式中文約本(非後編輯翻譯作品),即應屬當時中華民國政府之正式文件,並無法在線獲取。其英文源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22, VOLUME I,為美國聯邦政府刊載公約等之出版品,亦合乎版權公有之限定。 Longway22(討論) 2021年7月1日 (四) 23:52 (UTC)
- (○)保留。有關這個部分,可以參見王鐵崖《中外舊約章匯編》(第三冊,p217-220,1962,北京)中收錄文,與條目目前內容一致,其附註稱:「本條約見《外交文牘:華盛頓會議案》」,其所稱《外》,是北洋政府外交部1923年印行之出版物,應可作為王《匯編》收錄文本之出處旁證,可側證條目內容應無誤。(又,可查《民國時期外交史料匯編》,有收錄《外交文牘》,惜手邊未有原書。另,以上意見不代表個人認為傳統漢字化和標點已經校對無誤)--銀色雪莉(討論) 2021年7月3日 (六) 02:11 (UTC)
- 手邊沒有《外交文牘》,但是有《中外舊約章匯編》是嗎?那麼只要提供書影(能設法分享PDF等更佳,雖然有侵犯版權之虞),應該就可以佐證以保留了。--瓜皮仔@Canton 2021年7月6日 (二) 13:21 (UTC)
- (○)保留挺意外的我大學時候的一位同學家也有《中外舊約章匯編》,內容同銀色雪莉版本。--Liuxinyu970226(討論) 2021年7月6日 (二) 13:52 (UTC)
- 這書(特別是舊本)可不好搞了,我手頭也只有電子版,不過此書勝在考究條約各文本源流,減輕後人不少工夫。--銀色雪莉(討論) 2021年7月6日 (二) 14:11 (UTC)
- 撤銷提刪--Zhxy 519(討論) 2021年7月9日 (五) 23:37 (UTC)
7月
編輯- 論新文化運動,依據本維基百科,作者w:吳宓死於1978年,他的作品,還未能進入公有。--103.77.233.170 2021年7月12日 (一) 10:56 (UTC)
- (×)刪除,顯然不到五十年。--銀色雪莉(討論) 2021年7月31日 (六) 23:29 (UTC)
- 已刪除。:user:Midleading於2021-08-05——落花有意12138(討論) 2021年8月10日 (二) 11:27 (UTC)
- 正確使用涉台宣傳用語,見關於正確使用涉台宣傳用語的意見相關日誌,2016年被刪除過兩次。--Sayonzei(討論) 2021年7月20日 (二) 09:14 (UTC)
- 已刪除。:user:Zhxy 519於2021年7月20日——落花有意12138(討論) 2021年8月10日 (二) 11:27 (UTC)
- 北韓人權法,中譯來源?--Zhxy 519(討論) 2021年7月24日 (六) 16:07 (UTC)
- 看這文法有點沾AIT的邊,然而我就擔心AIT翻譯的性質及版權狀態了(c區2019年已有成功刪除AIT圖片的例子(走的是無授權30日半快速刪除),且其恢復請求因有管理員認定其為「美國政府贊助的非營利性,私人集團」,不符合PD-USGov而未獲批准) Liuxinyu970226(討論) 2021年7月31日 (六) 14:04 (UTC)
- 上述列舉判定只能當作當事管理個別的認定,並非本地必須參考的因素。而AIT的建立基礎是TRA,其授權AIT成為De facto embassy而負責核發臺灣人民赴美簽證以及美國公民服務等事務,駐地對外亦懸掛美國國務院院徽,這不是可能認為屬於NGO或Privately held company的特徵,事實是代表美國聯邦政府在行使外交權限而毋庸置疑其權力屬性的。 Longway22(討論) 2021年8月1日 (日) 00:20 (UTC)
- 這應該是機翻......舉例,內文對於韓國統一部首長的職銜翻譯前後不一(有「統一部長官」、「統一部大臣」等多種譯法),此外還有多處脫文狀;因此,我找了韓國法務部的網站,用Chrome自帶的翻譯網頁功能一翻,是一樣的。所以,如果沒有明確的AIT翻譯來源佐證,你們拿AIT的版權狀態來討論問題可能沒找到重點。--銀色雪莉(討論) 2021年8月7日 (六) 02:53 (UTC)
- 看這文法有點沾AIT的邊,然而我就擔心AIT翻譯的性質及版權狀態了(c區2019年已有成功刪除AIT圖片的例子(走的是無授權30日半快速刪除),且其恢復請求因有管理員認定其為「美國政府贊助的非營利性,私人集團」,不符合PD-USGov而未獲批准) Liuxinyu970226(討論) 2021年7月31日 (六) 14:04 (UTC)
- 已刪除。機翻,笑。--瓜皮仔@Canton 2021年8月7日 (六) 09:44 (UTC)
- 劉文輝、鄧錫侯、潘文華起義通電,劉文輝1976年去世。--Zhxy 519(討論) 2021年7月30日 (五) 00:19 (UTC)
- 中國的政局,1947年發表,作者1966年失蹤(離世?)--銀色雪莉(討論) 2021年7月8日 (四) 05:42 (UTC)
- 傾向(×)刪除: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編第二章第三節規定自然人失蹤下落不明四年(或在明顯不可能生還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可以宣告死亡,但是這需要有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基本上只要親屬沒有作申請的話,儲安平在法律上仍然視為生還。(這跟某些國家的民法規定只要失蹤了一段事件後就可以當那人死掉不同。。。)這加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普通作品版權保護期限為50年PMA,只要沒死亡的話著作權保護就沒完沒了。廣九直通車(討論) 2021年7月8日 (四) 09:54 (UTC)
- 理解您的意思,我提出這個討論的傾向是(×)刪除或消極容忍(我不太確定現行方針對這兩種處理方式怎麼界定),但倒並沒有像您往這個方向想。據儲的兒子口述,中央統戰部作出了「死亡結論」(見父親儲安平生死之謎),當然或許有朋友會對這個結論的效力提出懷疑,然而特殊年代特殊情況,比較符合現實的辦法是以66年作爲死亡年份,因此我認爲他的作品在兩岸四地已經進入公有,但美國不是——所以我只是想問,47年發表,66年死亡,應該算刪除還是消極容忍?另,還有一篇向毛主席和周總理提些意見,情況類似,57年發表,作者也是儲安平。(而且這篇看着像人日的報道摘錄...)--銀色雪莉(討論) 2021年7月8日 (四) 11:43 (UTC)
- 下面這個是不是適用?--SpicyPotato(討論) 2021年7月8日 (四) 22:06 (UTC){{Not-PD-US-old|1966}}
- 這不就是消極容忍模板麼?另外本案我深度懷疑是否可以消極容忍。--Liuxinyu970226(討論) 2021年7月9日 (五) 03:38 (UTC)
- 所以問題的確在於儲安平何時可以被認定死亡。就此繼續徵求意見,因為它是能否消極容忍的關鍵。--Zhxy 519(討論) 2021年7月9日 (五) 23:53 (UTC)
- @Zhxy 519, Jusjih:不知道kzg.io來源的可靠性如何?--Liuxinyu970226(討論) 2021年7月10日 (六) 11:49 (UTC)
- 來源可靠否我不敢斷定。失蹤不知何時死亡,寧缺勿濫,不宜任意消極容忍。--Jusjih(討論) 2021年7月11日 (日) 22:44 (UTC)
- 那就(×)刪除吧,我也不贊同該案走消極容忍程序。 Liuxinyu970226(討論) 2021年7月31日 (六) 13:54 (UTC)
- 來源可靠否我不敢斷定。失蹤不知何時死亡,寧缺勿濫,不宜任意消極容忍。--Jusjih(討論) 2021年7月11日 (日) 22:44 (UTC)
- @Zhxy 519, Jusjih:不知道kzg.io來源的可靠性如何?--Liuxinyu970226(討論) 2021年7月10日 (六) 11:49 (UTC)
- 若要刪除,請注意Author:儲安平下還有幾篇,亦需作同類操作,避免掛一漏萬。--銀色雪莉(討論) 2021年7月31日 (六) 23:29 (UTC)
- 補充:請注意此來源,統戰部1980年《關於愛國人士中的右派複查問題的請示報告》,內文列出「右派」名單時,對身故否有標記,儲安平被標記了「故」,應可以作為官方對此事的結論來源佐證。(當然,這並非要藉此越過已失效的《民法通則》和現行《民法典》中被賦予推定死亡職權的法院及其相關的死亡推定法律程序,同時我也深知即便接納本報告為佐證,則1980年至今仍未過中國大陸版權保護期,但僅就本個案而論,是否接納這份統戰部的報告作為版權狀態的佐證,以使儲安平作品版權狀態不致因陷入無休止的死亡狀態爭議而陷入無限輪迴,仍希望繼續徵求各位的意見。)--銀色雪莉(討論) 2021年8月7日 (六) 04:25 (UTC)
- 並再補充:以上我的說法不涉及向毛主席和周總理提些意見一文的版權狀態,這根本是人民日報的文章轉載,非儲安平著作,提議速刪。--銀色雪莉(討論) 2021年8月8日 (日) 04:14 (UTC)
-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根據寫字間討論,美國在台協會作品不得適用PD-USGov。--Liuxinyu970226(討論) 2021年8月1日 (日) 07:05 (UTC)
- 字節所列舉之單獨條文,僅否定代表處僱用人員之合約(身份)屬於政府僱用(身份)關係,而迴避美國法典第18條207項、即有關犯罪審理程序之輪候保釋和扣押約束章節條款,不代表聯邦法律其他涉及公務性質等條款對AIT失去約束力;同時AIT官網也向公眾展示以下:「美國在台協會是美國政府在台灣的辦事處,所有人員進出及攜入物品均受到嚴格的安全管制。」 Longway22(討論) 2021年8月1日 (日) 08:57 (UTC)
- 閣下不妨將「美國之音」這種名義上和實際上都隸屬於美國聯邦政府的機構,跟「自由亞洲電台」這類實際名義上不隸屬但實際上隸屬於美國聯邦政府的機構進行比較:前者的內容沒有版權,後者的內容版權專有。然後就可以知道:美國在台協會跟美國國務院駐外使領館之間存在區別,前者名義上不屬於聯邦政府,故版權專有,後者則是政府機構,版權公有。--聽風吹過的聲音(討論) 2021年8月22日 (日) 11:22 (UTC)
- 實際上我認為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如果是VOA翻譯一樣屬於公有領域。只要是法律,且該翻譯作品系國會資助撥款,即屬於公有領域。不可因該權利人可能享受的其他版權一言概之。 103.156.242.41 2021年10月2日 (六) 13:11 (UTC)
- 閣下不妨將「美國之音」這種名義上和實際上都隸屬於美國聯邦政府的機構,跟「自由亞洲電台」這類實際名義上不隸屬但實際上隸屬於美國聯邦政府的機構進行比較:前者的內容沒有版權,後者的內容版權專有。然後就可以知道:美國在台協會跟美國國務院駐外使領館之間存在區別,前者名義上不屬於聯邦政府,故版權專有,後者則是政府機構,版權公有。--聽風吹過的聲音(討論) 2021年8月22日 (日) 11:22 (UTC)
- 字節所列舉之單獨條文,僅否定代表處僱用人員之合約(身份)屬於政府僱用(身份)關係,而迴避美國法典第18條207項、即有關犯罪審理程序之輪候保釋和扣押約束章節條款,不代表聯邦法律其他涉及公務性質等條款對AIT失去約束力;同時AIT官網也向公眾展示以下:「美國在台協會是美國政府在台灣的辦事處,所有人員進出及攜入物品均受到嚴格的安全管制。」 Longway22(討論) 2021年8月1日 (日) 08:57 (UTC)
- 已刪除。一如Commons的做法,若AIT真正獲認為美國政府部門,可以申請恢復。--Zhxy 519(討論) 2021年9月27日 (一) 00:51 (UTC)
- 嚴正抗議上述做法並質疑繼續存在既定利益等干預本地存續事務,保留循例繼續跟進等之。——Longway22(討論) 2021年9月27日 (一) 09:51 (UTC)
8月
編輯- 印光法師文鈔菁華錄/重刊序,作者是李炳南,依據百科條目 w:李炳南 (居士),1986年離世,事實侵犯版權。--221.127.15.229 2021年8月1日 (日) 17:10 (UTC)
- 用毛澤東思想統帥一切 《人民日報》、《紅旗》雜誌、《解放軍報》 一九六九年元旦社論,在美國不屬於公有領域,是否要消極保留?--DreamerBlue(討論) 2021年9月3日(五) 07:13 (UTC)
- 能否找出作者非匿名?匿名按當前規則就可以消極容忍。--瓜皮仔@Canton 2021年9月6日 (一) 14:43 (UTC)
- 據202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報社工作人員的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報社所有。 曾晉哲(討論) 2021年9月6日 (一) 18:46 (UTC)
- 我記得好像有「法不溯及過往」的原則? 落花有意12138(討論) 2021年9月7日 (二) 13:23 (UTC)
- 這篇文章是8月導入的,當時舊法已經失效了。 曾晉哲(討論) 2021年9月15日 (三) 05:14 (UTC)
- 我記得好像有「法不溯及過往」的原則? 落花有意12138(討論) 2021年9月7日 (二) 13:23 (UTC)
- 兩報一刊中的《紅旗》一九六九年一月號,未見署名,應可消極容忍。--銀色雪莉(討論) 2021年9月19日 (日) 18:03 (UTC)
- 已保留並移動至用毛澤東思想統帥一切--Zhxy 519(討論) 2021年10月3日 (日) 14:21 (UTC)
9月
編輯- 脫亞論 :依據日本維基文庫脫亜論,該文當是譯本,未知翻譯者是誰,可能侵犯版權。--晞世道明(討論) 2021年9月19日 (日) 07:08 (UTC)
- 旁證:港中大歷史系培訓資料(P22-24,P27)指出譯者為「林思雲」,似是留日華人「林 思雲」,能找到的此本流行於網上的時間應在2000年以後,肯定沒進公有。--銀色雪莉(討論) 2021年9月19日 (日) 18:18 (UTC)
- (×)刪除日本版權期限一般為作者死後+70年,再說也沒逝世啊? Liuxinyu970226(討論) 2021年9月26日 (日) 04:29 (UTC)
- 臺灣基督教長老教會人權宣言(1977年),未見版權釋出。--Zhxy 519(討論) 2021年9月27日 (一) 00:21 (UTC)
- (×)刪除 同上。--SCP-2000(討論) 2021年10月23日 (六) 00:56 (UTC)
- 青年在選擇職業時的考慮,譯者不明。--Zhxy 519(討論) 2021年9月27日 (一) 00:25 (UTC)
- 中央編譯局的《馬恩全集》第一版第40卷,1979年後,出版說明中未另外註明是否有參考譯本或譯者出處,應該是屬於編譯局組織翻譯,屬未到期法人作品,應該可以(×)刪除了。--銀色雪莉(討論) 2021年9月28日 (二) 06:47 (UTC)
- 以上均已刪除。--Zhxy 519(討論) 2021年11月1日 (一) 19:22 (UTC)
10月
編輯- 致哈雷彗星,作者不明。--Zhxy 519(討論) 2021年10月6日 (三) 20:28 (UTC)
- 歡呼哈雷,余光中近年逝世,版權明顯未過期。--Zhxy 519(討論) 2021年10月6日 (三) 20:28 (UTC)
- 支持 刪除 --晞世道明(討論) 2021年10月12日 (二) 06:02 (UTC)
- 廣東電白《嚴氏族譜》校本 卷一、廣東電白《嚴氏族譜》校本 卷七,內文顯示為1998年所修。--Zhxy 519(討論) 2021年10月6日 (三) 20:28 (UTC)
- 老子 (陳鼓應版),陳鼓應仍在世。--Zhxy 519(討論) 2021年10月12日 (二) 18:29 (UTC)
- 請問已逝世60年的中國作者,他的作品可以放上文庫嗎?--定格流星(討論) 2021年10月13日 (三) 09:55 (UTC)
- 為日軍進攻盧溝橋致蔣介石電,以眾人名署而非組織,應以最後逝世作者徐向前死後50年為準。--Zhxy 519(討論) 2021年10月21日 (四) 00:14 (UTC)
- 該作品明顯是組織主持創作,眾人發出電文也是以其職務身份做出,代表着組織的意志而不是某個人的意思。-- Zy26(留言) 2021年11月6日 (六) 13:23 (UTC)
- 標題雖然聲稱紅軍將領,但需證明非他人所加。內文並不能證明這個組織是紅軍還是中共,所謂組織意志不應靠揣測,應拿出白紙黑字的實據來。--Zhxy 519(留言) 2021年11月12日 (五) 17:05 (UTC)
- 質疑有關上述發言有貶損中共法人之權益實際,屬不可知論之詭辯,聲請排除上述有關推定於本案之外。 Longway22(留言) 2021年11月13日 (六) 04:19 (UTC)
- 標題雖然聲稱紅軍將領,但需證明非他人所加。內文並不能證明這個組織是紅軍還是中共,所謂組織意志不應靠揣測,應拿出白紙黑字的實據來。--Zhxy 519(留言) 2021年11月12日 (五) 17:05 (UTC)
- 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言明「在作品上署名的......為作者......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所以沒有資料做「相反證明」的話,是難以把版權從署名者轉移到法人組織的;故就以上諸君爭論之要點,提出資料:中共中央文件選集 第十一冊(1936—1938年)中有此文收錄。另鑑於此選集收錄其他文本或引發可能疑義,特引此選集中的《編輯說明》之六稱:「編入本選集的非正式中共中央文件及其他文件,除原件作為附件的外,均作為附錄......排於卷後」——本文於選集中並未列入附錄,亦未作為附件,應可考慮作為在下前述之「相反證明」,是中共中央(選集「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審定」)對本文件權利所屬的清晰表示。--銀色雪莉(留言) 2021年11月15日 (一) 12:10 (UTC)
- 閣下過於貿然刪除此文件了。請問收錄於《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的文件在未被歸類為「非正式中共中央文件及其他文件」(而書內有明確對此二類文件的標識)時,除了歸類作「中共中央文件」還有什麼解釋嗎?未有對相應意見的回應即行刪除,是令人感到奇怪的。 銀色雪莉(留言) 2021年12月22日 (三) 19:33 (UTC)
- 該作品明顯是組織主持創作,眾人發出電文也是以其職務身份做出,代表着組織的意志而不是某個人的意思。-- Zy26(留言) 2021年11月6日 (六) 13:23 (UTC)
- 全元曲,本標題應為現代整理結果,或可考慮移動至維基專題頁。--Zhxy 519(討論) 2021年10月21日 (四) 00:54 (UTC)
- 這些列表不過是對作者和作品的簡單蘿列,沒什麼創造性,所以移動至維基專題頁但未刪除。--Midleading(留言) 2021年12月18日 (六) 08:24 (UTC)
11月
編輯- 沒有了祖國你將什麼都不是 2013年作品,明顯侵犯版權 --221.127.10.135 2021年11月7日 (日) 13:07 (UTC)
- 在八·二〇辯論會上的發言,作者w:譚力夫未逝世。--—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銀色雪莉(對話|貢獻)於2021年11月7日 (日) 13:23 (UTC)加入。
- 日人三島由紀夫逝於西元1970年,距今已滿50年之久,然譯其文之中文譯者尚在人世,由其翻譯之作品可錄否?
- 日本版權到死後70年,且翻譯之作品譯者又別有版權,暫未可收錄。--銀色雪莉(留言) 2021年11月12日 (五) 03:19 (UTC)
- 零八憲章,印象中文庫已經刪除過了吧?我能找到的,至少見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17年#7月,現在又重新創建,請問是否有更新的使用許可授權協議來源提供?如果沒有,按一般判斷,應該刪除。--銀色雪莉(留言) 2021年11月13日 (六) 09:18 (UTC)
- 創建者加入cc許可模板,但是未聲明來源,同意先刪除再等待其給出來源。 落花有意12138(留言) 2021年11月15日 (一) 13:33 (UTC)
- 創建者加入cc許可模板,但是未聲明來源,同意先刪除再等待其給出來源。 落花有意12138(留言) 2021年11月15日 (一) 13:33 (UTC)
- 已刪除。@孟天皓: 用戶持續加入侵犯版權內容,未來如果繼續加入侵犯版權內容可能會在維基文庫被封禁。--Midleading(留言) 2021年11月15日 (一) 13:36 (UTC)
- 這個不能白紙保護嗎?都刪了7次了。--曾晉哲(留言) 2021年12月31日 (五) 05:08 (UTC)
- 維基的理想是避免預防性的白紙保護。最近是因爲cc許可未證實被刪。若能證實就能刊,否則下次再擅自刊,才白紙保護。--Jusjih(留言) 2022年1月5日 (三) 03:40 (UTC)
- 這個不能白紙保護嗎?都刪了7次了。--曾晉哲(留言) 2021年12月31日 (五) 05:08 (UTC)
- 大學的基本觀念、中文大學的校徽—鳳,李卓敏1991年逝世。--Midleading(留言) 2021年11月29日 (一) 11:07 (UTC)
- 支持 刪除 --晞世道明(留言) 2021年11月29日 (一) 11:53 (UTC)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未生效,不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Midleading(留言) 2021年11月29日 (一) 12:40 (UTC)
- (!)意見:該稿確未生效,但該稿未必不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此稿是教育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的附件。教育部作為主管教育行政事務的政府部門,其公告自然有行政性質。-- Zy26(留言) 2021年12月4日 (六) 01:12 (UTC)
- 反對與「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無關,法律草案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款中的「法律」,另外維基文庫還有分類: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草案。--紅渡廚(留言) 2021年11月29日 (一) 13:01 (UTC)
- 法律草案不是法律,只能算是草案。--Midleading(留言) 2021年11月29日 (一) 13:13 (UTC)
- (!)意見既然您持此觀點,那您應該拿出能夠佐證您觀點的相關內容。--紅渡廚(留言) 2021年11月29日 (一) 13:34 (UTC)
- 請問各位用戶們,我剛建議了一些公告守則,這一刻還未有用戶贊成通過,要是有某位用戶真的犯了我建議禁止的行為,管理員按我建議執行懲罰,封禁了那位用戶,你們會不會抗議管理員濫權?--晞世道明(留言) 2021年11月29日 (一) 15:23 (UTC)
- 法律草案不是法律,過往幾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草案在維基文庫都是認為需要刪除的,等到法律通過了才能收錄,見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18年#11月。目前維基文庫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草案都是今年以來才活躍的用戶創建的,不知是否有新的依據使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草案可以視為立法性質的文件,在此徵求意見。如果沒有合理依據的話,應該全部刪除。--Midleading(留言) 2021年11月30日 (二) 15:30 (UTC)
- 由國務院提請審議,並責成教育部牽頭起草形成法律案,交付公眾徵求意見,最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這個過程還不能說明文件是立法性質嗎?如果這個都不是,那請問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的時候審議的是什麼,重新現編的文件嗎?—— Zzhtju(留言) 2021年12月1日 (三) 02:29 (UTC)
(!)意見既然您提出要刪除該文獻,您所認為的「該文獻不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法律草案不是法律」等觀點,理應由您拿出「合理依據」。--紅渡廚(留言) 2021年12月1日 (三) 14:16 (UTC)
- 如果這些法律草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法律案的一部分,我同意其具有立法性質。--Midleading(留言) 2021年12月2日 (四) 09:08 (UTC)
- (!)意見據195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剝奪政治權利的若干問題的函(發予司法轄區內多地法院)中、曾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草案)的說明文件,確立無論服勞役或其他刑事罪者是在司法管轄內自動喪失「政治權利」,而不需要任何附加程序確認,由此個案認為有關草案文件之效力,非以單獨立法形式而形成、如討論中共公文標識專案中銀雪閣下指出一樣,可以根據不同例外形式而可自行發展,是故以黨國性質上與個案之例外性質等可認為,有關效力非限於表面立法程序賦予、亦可直接透過其他類型如公文交換等形式而發生,所以不認為本案提起之理據存在適當合理,本案之標的應獲本地存續。 Longway22(留言) 2021年12月2日 (四) 10:02 (UTC)
- 附加一個小小的說明:我認為根據如上面各君的說法,用立法法中的「法律案」來解釋就可以了——第五十四條:「提出法律案,應當同時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說明」。雖然在下感謝您引用我的陋見,但我不記得我有提過例外形式可以由於「自行發展」而被認可,恰恰相反,在我看來,「自行發展」的例外形式由於有了某個法律或判例等法律相關文獻才得以確立被認可的邊界——所以這個效力還是需要「表面」程序賦予的——其實您引用的文獻中所提及的「說明文件」是由前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彭真在w: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上作的立法說明,具有它自身的行政性與立法性,甚至不在所謂的「例外」之中。——但我認為我們是殊途同歸的,很高興能在結論上與您取得一致。 銀色雪莉(留言) 2021年12月2日 (四) 10:26 (UTC)
- 謝謝閣下的意見,上述所顯示的「例外」是在於本案中所聲稱處於立法程序之限定而言、即不屬於立法形成路線之外部程序而形成,本編上舉文函之如由原通行範圍定、為司法機關內部之效力發展,而其以立法草案說明之為司法內部剝奪刑事受刑者權益依據、而不經其他(公開)司法或立法程序,是以屬於非表面(公開)程序、故以立法之常規不能認為合乎普通法理之「常理」——在中文圈歷史司法實踐中,事實上僅以草案頒佈後、未經立法程序審查而經其他「程序」就「生效」是有多次發生,可以說「例外狀態」也其實是關聯司法區內的「常態」之一了。 Longway22(留言) 2021年12月2日 (四) 10:48 (UTC)
- 您所提的例子中其實可以這樣理解,即司法解釋時就立法者(或提請立法者)原意進行溯源而作出對應解釋。我理解閣下對於將「就草案的」說明作為說理感到程序性的不滿,但該條例最終是通過了的,因此確實可以對視為立法者(或提請立法者)原意的溯源。但我認同閣下的結論本身——中文圈確實不乏這樣的現象。故此我感到能有合適的條文明確當前的「例外」邊界,已經不易。——另外,Midleading君已經調整了他的看法,所以我們此刻的討論僅是學理上的了,希望閣下見諒我的「窮追」而不至誤解。 銀色雪莉(留言) 2021年12月2日 (四) 11:31 (UTC)
- 謝謝閣下的意見,上述所顯示的「例外」是在於本案中所聲稱處於立法程序之限定而言、即不屬於立法形成路線之外部程序而形成,本編上舉文函之如由原通行範圍定、為司法機關內部之效力發展,而其以立法草案說明之為司法內部剝奪刑事受刑者權益依據、而不經其他(公開)司法或立法程序,是以屬於非表面(公開)程序、故以立法之常規不能認為合乎普通法理之「常理」——在中文圈歷史司法實踐中,事實上僅以草案頒佈後、未經立法程序審查而經其他「程序」就「生效」是有多次發生,可以說「例外狀態」也其實是關聯司法區內的「常態」之一了。 Longway22(留言) 2021年12月2日 (四) 10:48 (UTC)
- 附加一個小小的說明:我認為根據如上面各君的說法,用立法法中的「法律案」來解釋就可以了——第五十四條:「提出法律案,應當同時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說明」。雖然在下感謝您引用我的陋見,但我不記得我有提過例外形式可以由於「自行發展」而被認可,恰恰相反,在我看來,「自行發展」的例外形式由於有了某個法律或判例等法律相關文獻才得以確立被認可的邊界——所以這個效力還是需要「表面」程序賦予的——其實您引用的文獻中所提及的「說明文件」是由前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彭真在w: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上作的立法說明,具有它自身的行政性與立法性,甚至不在所謂的「例外」之中。——但我認為我們是殊途同歸的,很高興能在結論上與您取得一致。 銀色雪莉(留言) 2021年12月2日 (四) 10:26 (UTC)
- (!)意見據195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剝奪政治權利的若干問題的函(發予司法轄區內多地法院)中、曾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草案)的說明文件,確立無論服勞役或其他刑事罪者是在司法管轄內自動喪失「政治權利」,而不需要任何附加程序確認,由此個案認為有關草案文件之效力,非以單獨立法形式而形成、如討論中共公文標識專案中銀雪閣下指出一樣,可以根據不同例外形式而可自行發展,是故以黨國性質上與個案之例外性質等可認為,有關效力非限於表面立法程序賦予、亦可直接透過其他類型如公文交換等形式而發生,所以不認為本案提起之理據存在適當合理,本案之標的應獲本地存續。 Longway22(留言) 2021年12月2日 (四) 10:02 (UTC)
- 如果這些法律草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法律案的一部分,我同意其具有立法性質。--Midleading(留言) 2021年12月2日 (四) 09:08 (UTC)
- 法律草案不是法律,只能算是草案。--Midleading(留言) 2021年11月29日 (一) 13:13 (UTC)
- 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公報、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公報、關於《中共中央關於黨的百年奮鬥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的說明、中共中央關於黨的百年奮鬥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非目前PD-PRC-CPC所接受的範圍內。--Zhxy 519(留言) 2021年11月17日 (三) 01:58 (UTC)
- (○)保留 我想指出著作權法的原文是這樣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因此不受著作權法包括的範圍是1.法律 2.法規(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3.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 4.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人大、政府、法院的任何規範性文件,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重點在於中國共產黨是不是「國家機關」,如果是可以直接適用上述第3部分。考慮到憲法已經把「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寫進去了,在這個意義上我認為不能繼續認為中共是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政黨,至少中共中央的文件對各級官員有黨政上的約束力,因此至少中共「中央」須認定為國家機關。 GodCallMeGod(留言) 2021年11月17日 (三) 09:57 (UTC)
- 要通過認定中共是「國家機關」來實現著作權的判定是行不通的。人大對此有說明:如何界定刑法中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當然有些朋友可能覺得這是不正式的文本);中共自身有認定:中共中央印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甚至中共中央有w: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以上,均體現出在文面上黨的中央機關與國家機關無法混為一談(當然,據《深化改革方案》,存在以黨代政的機構設置,但那是有書面認定的))。國家機關的定義並不包含中共或中共中央,這是確實無疑的。唯一可以考慮的,是「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現行的PD-PRC-CPC模板正是基於有案例支持(部分)中共文件「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而被使用。就此一內延是否可以作擴展仍在曠日持久討論中,有興趣的話歡迎參與。 銀色雪莉(留言) 2021年11月17日 (三) 10:52 (UTC)
- 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並不是國家機關做出的 和"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是並列的。所以「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並不一定要來自於國家機關。中共為中國憲法規定的唯一合法執政黨,中共中央的各項決定明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所以不適用於著作權法。 47.19.177.245 2021年11月24日 (三) 17:45 (UTC)
- (○)保留 我想指出著作權法的原文是這樣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因此不受著作權法包括的範圍是1.法律 2.法規(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3.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 4.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人大、政府、法院的任何規範性文件,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重點在於中國共產黨是不是「國家機關」,如果是可以直接適用上述第3部分。考慮到憲法已經把「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寫進去了,在這個意義上我認為不能繼續認為中共是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政黨,至少中共中央的文件對各級官員有黨政上的約束力,因此至少中共「中央」須認定為國家機關。 GodCallMeGod(留言) 2021年11月17日 (三) 09:57 (UTC)
- (○)保留,歷史決議是有行政立法司法性質的文件--葉又嘉(留言) 2021年11月17日 (三) 05:53 (UTC)
- 目前放在中央有關文件裡,是具有行政立法司法的相關文件http://www.gov.cn/zhengce/2021-11/16/content_5651269.htm 葉又嘉(留言) 2021年11月17日 (三) 05:57 (UTC)
- 中央有關文件 是具有行政立法司法的相關文件的來源有 https://books.google.com.tw/books?id=HiUOAAAAYAAJ&q=中央有关文件+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dq=中央有关文件+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hl=zh-TW&sa=X&ved=2ahUKEwjo1qOn3J70AhW6r1YBHU0MCzsQ6AF6BAgKEAI 葉又嘉(留言) 2021年11月17日 (三) 06:02 (UTC)
- 謹發表一點陋見,這個原文不完整,不太容易得到對應的概念。閣下搜尋的是「中央有關文件」,而閣下引Google讀書的網頁之引文內是「既包括中央機關的有關文件,也包括地方機關的有關文件」,由於此處原文不完整,不知前後文如何,我不太敢發表確信的評論,但恐怕此處的「中央機關」是對前文「國家機關」的分類詮釋,即「中央國家機關」,而如果那樣的話就難以印證閣下的論點了。因此,若能提供更完整的原文,相信將對此疑慮作更詳細的辨析有大幫助(此處非要求閣下非得提供原文不可的道德綁架,主要是我找半天找不到完整原文,不知閣下處可有,試探一問而已,見諒)。
- 而閣下引中央人民政府網頁之列表標題所指「中央」,鑑於「中央」一詞在大陸的使用上並不那麼分明,恐怕仍需更多信息詮釋此處的定義,並且也難以就一個網頁列表標題做定論。有關此類文獻是否符合收錄方針之討論也在Template_talk:PD-PRC-CPC展開中,有興趣的話歡迎參與。 銀色雪莉(留言) 2021年11月17日 (三) 11:05 (UTC)
- 中央有關文件 是具有行政立法司法的相關文件的來源有 https://books.google.com.tw/books?id=HiUOAAAAYAAJ&q=中央有关文件+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dq=中央有关文件+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hl=zh-TW&sa=X&ved=2ahUKEwjo1qOn3J70AhW6r1YBHU0MCzsQ6AF6BAgKEAI 葉又嘉(留言) 2021年11月17日 (三) 06:02 (UTC)
- 目前放在中央有關文件裡,是具有行政立法司法的相關文件http://www.gov.cn/zhengce/2021-11/16/content_5651269.htm 葉又嘉(留言) 2021年11月17日 (三) 05:57 (UTC)
- (!)意見照我的個人意願(不是個人意見),我認為四文有三文是可以收錄的;然而我的個人意見是,這三文的收錄與否是與PD-PRC-CPC的模板調整與否相關的;因此此處須進一步謀求共識,可能將需要更長的討論時間。--銀色雪莉(留言) 2021年11月17日 (三) 11:15 (UTC)
- (○)保留,中美3個聯合公報屬於PD,則六中全會公報也是。--Johnson.Xia(留言) 2021年11月18日 (四) 03:54 (UTC)
- 這裡恐怕可比性不強。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是兩國的公報,實際上是外交文件;六中全會公報是黨的公報,故難以以這兩者作類比論定收錄的可行性。要想收錄公報,需要進一步推動對現PD-PRC-CPC收錄範圍的擴展(基於對應引用案例說理的有限度延伸)的討論。 銀色雪莉(留言) 2021年11月18日 (四) 04:30 (UTC)
- 標識必要繼續修訂之需要,並不阻礙現案已多數反映之意向、即本提案之理據非適當可獲多數所採信,是故即便在當前有關標識礙於有關管理特權等之阻礙而未及時反映社群多數或適當共識下,本提案之標的仍可(○)保留而不應該以未明確之飄渺管理理解而被質疑其地位,是為有關不當決定可嚴重抵觸有關法人權益而違背社區意見等諸多利益。 Longway22(留言) 2021年11月18日 (四) 07:20 (UTC)
- 這裡恐怕可比性不強。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是兩國的公報,實際上是外交文件;六中全會公報是黨的公報,故難以以這兩者作類比論定收錄的可行性。要想收錄公報,需要進一步推動對現PD-PRC-CPC收錄範圍的擴展(基於對應引用案例說理的有限度延伸)的討論。 銀色雪莉(留言) 2021年11月18日 (四) 04:30 (UTC)
- (!)意見版權討論恐非多數決,如本頁頁首所言,「本頁請以理服人,言之有理,不是一定少數服從多數的以力服人」。中共文件版權有爭議是事實,因此任何人就此類文件提出版權討論或質疑,是屬於「爭議」狀態下的正常情況,在下作為希望促進收錄範圍合理擴大者,亦並不敢也不願將之作為「飄渺」的理解。何況提案人zhxy519君此番的提案聲請其「非目前PD-PRC-CPC所接受的範圍內」,並不飄渺,反而客觀上提醒大家一件事——中共版權文件收錄範圍的討論需要繼續尋求落定,否則,這些文件的版權狀態就始終「飄渺」。所以,在下在 反對以上諸君的保留理據的前提下,認為應當(○)保留此四文中除第三文外的其他文獻,認為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黨中央發布的官方文獻,由一定的組織和人員負責起草,經特定的組織程序決議通過,在全黨範圍內具有約束力,可視為『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的明確說理下,應當將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發布的文獻視為「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從而實現收錄。--銀色雪莉(留言) 2021年11月19日 (五) 08:51 (UTC)
- 是以如利害管理代權者遊戲特權解讀規則、超然於社區與共識形成之外而行其道,如何限制之?是為有關爭議更為本標的關聯之不可無視因素,本地長久大受之紛擾而妨礙共識與合理判讀等,如欲得出可公正審視之結論不得不考量有關實際,非僅以官職或管制等法而代言理解。 Longway22(留言) 2021年11月19日 (五) 10:06 (UTC)
- (!)意見給大家舉個例子:中國大陸最高法刑事指導案例第680號,《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案件是某人販賣盜版《十七大報告》《黨章》等。其中法院闡明「顯然,《黨章》和《十七大報告》作為黨中央發布的官方文獻,由一定的組織和人員負責起草,經特定的組織程序決議通過,在全黨範圍內具有約束力,可視為「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屬於上述第一類除外情形。換言之,《黨章》和《十七大報告》都沒有著作權人。」認為中國共產黨不是中國官方,推論說黨的文件不屬於公文,這太荒謬了。--—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The Puki desu(對話|貢獻)於2021年11月22日 (一) 10:32加入。
- 補充:"侵犯著作權罪與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的相關認定問題",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2012-05-09--Johnson.Xia(留言) 2021年11月23日 (二) 00:36 (UTC)
- (○)保留我覺得黨中央會議公報和決議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款中規定的「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各種新聞不是經常說嘛「XX(地方/部門)深入學習貫徹黨的第XX屆X中全會精神」。然後關於習近平的講話,各種新聞也經常說「XX(地方/部門)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XX重要講話精神」,考慮到只要是通過正式、公開發表的講話均會被稱作「重要講話」,所以只要是十八大以後習近平的正式、公開講話,雖有著作權人,但同樣可視為「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紅渡廚(留言) 2021年11月27日 (六) 15:12 (UTC)
- 我也是剛看到模板:中華人民共和國黨政機關公報。所以1和2不用糾結了。然後4屬於《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以同樣不用糾結了。我直接去恢復。--紅渡廚(留言) 2021年11月29日 (一) 13:34 (UTC)
- 這個模板本身就有問題,把黨的公報和政府公報混在一起。中共的行政是不是公有領域,本身就是不清不楚的事情,沒有正當法律依據就無法認定。 Zhxy 519(留言) 2021年12月3日 (五) 19:55 (UTC)
根據Template talk:PD-PRC-CPC中的討論,這些文件均(○)保留。--Midleading(留言) 2021年12月30日 (四) 09:29 (UTC)
- 還在討論中吧……--瓜皮仔@Canton 2022年1月5日 (三) 03:28 (UTC)
12月
編輯版權保護過期之書籍,如近期於他社再版之,可否上傳其再版書之pdf數位件至wikimedia並依其文本錄入文庫?
如《我的前半生》,因原著者於上世紀六十年代過世,距今已五十多年矣,其原書原稿不享版權保護焉。然於昨年七月經商務印書館再版之,其再版之新書復享有版權保護乎?可傳至wikimedia乎?
--樹上喜鵲(留言) 2021年12月1日 (三) 08:40 (UTC)
- 首先此書原有的著作權在溥儀。著作權法講得很清楚了,過期了就沒有了,跟出版社如何再版無關。著作權人享有的是對他的作品的著作權,不是對特定的一本出版物。 銀色雪莉(留言) 2021年12月1日 (三) 19:41 (UTC)
- ok。
- 如再版時對原文進行勘校,加標點等工作,是否依然不復享有版權保護? 樹上喜鵲(留言) 2021年12月2日 (四) 15:58 (UTC)
- 這種事情只能個案分析,因為在下無法確定閣下所指的「勘校」到了什麼程度,是否到了體現「獨創性」的程度(像改個把錯字或者繁簡轉換這種就沒有獨創性,但如果在原作上面加注釋、甚至寫了一篇「編者按」,那這個部分就有獨創性,要個別判斷版權;但這不影響原文的版權)。標點的話,有灰色空間,按文庫現有方針是沒問題。 銀色雪莉(留言) 2021年12月2日 (四) 17:23 (UTC)
- 類似《全宋文》的那种輯錄古文書籍,《全宋文》貌似2000年後才出版,主要工作乃斷句加標點,並為每篇文章添加相關輯錄來源文本信息。
- 如宋太祖趙匡胤之文章輯錄於何本古籍,諸如此類信息。 樹上喜鵲(留言) 2021年12月3日 (五) 18:14 (UTC)
嚴可均的《全宋文》?朋友,他是清朝人啊抱歉,我沒注意到你提到趙匡胤,一下子沒反應過來以為是劉宋...版權基本上不是由出版時間定而是由死亡時間定的(除非身份不明)。今人再版的部分,標點的話按現有方針沒問題;常識性的文獻來源的話視情況添加在header的from或者note參數,又或者添加到單篇文章的討論頁都是慣常做法,這與版權無關;其他凡為今人編輯所添加的一些說明注釋之類的內容,都要相應計算版權。補充:另外閣下提到的這本《全宋文》作為今人編輯,本身今人對《全宋文》這一個作品存在版權,但對包含的文章沒有。--銀色雪莉(留言) 2021年12月3日 (五) 18:30 (UTC)- 所以可以將今人輯錄的整本《全宋文》全部上傳至wikimedia麼?還是說因為今人對其有版權,只能錄入其中文章,不能將全書上傳? 樹上喜鵲(留言) 2021年12月3日 (五) 18:50 (UTC)
- 不能上傳,文章應作單篇錄入。 銀色雪莉(留言) 2021年12月3日 (五) 19:02 (UTC)
- ok。明白了。多謝。
- 另外還有一事想請教,台灣中研院線上整理出帶標點的《宋會要輯稿》,是否可以直接copy到這邊? 樹上喜鵲(留言) 2021年12月3日 (五) 19:15 (UTC)
- 我的個人意見是:這事情有灰色地帶,「copy」的說法有不妥,印象中去年還有過類似爭論,或許您可以參考已有成果來進行標點。 銀色雪莉(留言) 2021年12月4日 (六) 00:45 (UTC)
- 仍然要看整理的部分的是否受相關著作權法律保護。可以直接複製的情形包括沒有獨創性、版權過期、同意以CC BY-SA釋出等。-- Zy26(留言) 2021年12月4日 (六) 00:47 (UTC)
- 我可以確定該網站只標註轉載要註明來源即可的聲明。
- 並未有所謂獨創性聲明及版權聲明。 樹上喜鵲(留言) 2021年12月4日 (六) 14:11 (UTC)
- 不能上傳,文章應作單篇錄入。 銀色雪莉(留言) 2021年12月3日 (五) 19:02 (UTC)
- 所以可以將今人輯錄的整本《全宋文》全部上傳至wikimedia麼?還是說因為今人對其有版權,只能錄入其中文章,不能將全書上傳? 樹上喜鵲(留言) 2021年12月3日 (五) 18:50 (UTC)
- 《我的前半生》在本站可以適用於消極容忍。
- 但wikimedia上貌似沒有Template:Not-PD-US-old,比較適合溥儀的只有Template:PD-old-50-1923或Template:PD-old-50-1996這兩個版權標準。然而《我的前半生》是不符合這兩個標準的。所以應該無法上傳。 樹上喜鵲(留言) 2021年12月6日 (一) 11:14 (UTC)
- 這種事情只能個案分析,因為在下無法確定閣下所指的「勘校」到了什麼程度,是否到了體現「獨創性」的程度(像改個把錯字或者繁簡轉換這種就沒有獨創性,但如果在原作上面加注釋、甚至寫了一篇「編者按」,那這個部分就有獨創性,要個別判斷版權;但這不影響原文的版權)。標點的話,有灰色空間,按文庫現有方針是沒問題。 銀色雪莉(留言) 2021年12月2日 (四) 17:23 (UTC)
- 毛澤東選集 不是公務作品,侵犯版權 --晞世道明(留言) 2021年12月11日 (六) 07:04 (UTC)
- 刪除後建議白紙保護 Liuxinyu970226(留言) 2021年12月26日 (日) 13:09 (UTC)
- 中國共產黨工作機關條例、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工作條例,並非當前模板:PD-PRC-CPC所接受之範圍。--Zhxy 519(留言) 2021年12月6日 (一) 02:00 (UTC)
- 提刪行為我沒有意見,但在核心問題未達成共識前,對具體文章或模板的興廢討論是無益的。請對此問題有興趣的朋友移步Wikisource:寫字間#制定模板:黨政機關公文參與關於合理調整收錄範圍的討論,先從根子上就收錄範圍達成共識,而後才談得到具體文章或模板的興廢。 銀色雪莉(留言) 2021年12月6日 (一) 05:54 (UTC)
根據Template talk:PD-PRC-CPC中的討論,這些文件均(○)保留。--Midleading(留言) 2021年12月30日 (四) 09:29 (UTC)
恢復請求
編輯- 1.誰沒簽名?2.@Jusjih:我這邊0:03了,所以大中華地區版權到期的可以先行洗白,大致上美國版權到期還得等8小時。--Liuxinyu970226(討論) 2020年12月31日 (四) 16:04 (UTC)
- 另外就中國國民黨黨章而言,現在是民國幾年來著?可以接受(包括可考慮消極容忍)之版本連結會否發生變化?--Liuxinyu970226(討論) 2020年12月31日 (四) 16:08 (UTC)
- 段落說明文字不簽名,比照英文維基教科書,請依此考慮回復放上方,才更容易引起注意。在此反對大中華地區版權到期的先行洗白,因爲也有華僑的加拿大西部更慢才洗白。不同意就請另行投票。臺灣已經民國110年,所以民國58年即1969年的中國國民黨黨章,不能鼓勵加入,只能消極容忍,除非能證明國民黨同意美國版權許可。--Jusjih(討論) 2021年1月1日 (五) 05:29 (UTC)
- @Jusjih:英語維基教科書的介面較為混亂,日後我會親自與那邊的管理員理論,不過這是離題內容,而且現在這個時候都已經進入新年了吧?--Liuxinyu970226(討論) 2021年1月2日 (六) 00:45 (UTC)
- 段落說明文字不簽名,比照英文維基教科書,請依此考慮回復放上方,才更容易引起注意。在此反對大中華地區版權到期的先行洗白,因爲也有華僑的加拿大西部更慢才洗白。不同意就請另行投票。臺灣已經民國110年,所以民國58年即1969年的中國國民黨黨章,不能鼓勵加入,只能消極容忍,除非能證明國民黨同意美國版權許可。--Jusjih(討論) 2021年1月1日 (五) 05:29 (UTC)
中國國民黨主席蔣經國逝世、嚴家淦在台北病逝、台灣當局前領導人李登輝病亡在2021年6月1日或之後可以以「單純事實消息」為由符合版權法錄入,在之前討論(1、2)有爭議,正好離2021年6月1日還有幾天,故開此討論。
--Cmsth11126a02(討論) 2021年5月28日 (五) 05:19 (UTC)
- 這裡是請求,不是討論,討論請去寫字間等處提議。所有的新華社作品都以「新華社X日電」始,這是怎麼也不能視為單純事實消息一部分的。拒絕恢復--Zhxy 519(討論) 2021年5月28日 (五) 16:57 (UTC)
- 拒絕恢復。新華社此三篇叫「國防部」部長、前「總統」、台灣當局前領導人,有政治加工貶低臺灣地位,就不像單純事實消息。任何存疑,寧缺勿濫。--Jusjih(討論) 2021年5月29日 (六) 21:39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