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文库:删除讨论/存档/2021年

2020年 删除讨论存档 2021年 2022年
这是删除投票页面的2021年存档

2021年1月


  • 警世钟,此文有两版本,初本1903年发表,日俄战争爆发后作者据时事发表增补本。文库原所收录文本,分节无依据(查初本、增补本及后人整理《陈天华集》均未见),又未分初本与增补本(行文内容有差异,不可混同),亦未完成传统汉字化。已据以上缘故重新建立警世钟(1903年)警世钟(1904年)两页面并补充进警世钟主页面,并提请删除警世钟页面下原有分节的分页面及其内容:
以上均已删除--Zhxy 519讨论2021年4月24日 (六) 15:56 (UTC)[回复]



2021年2月

赠贾松先辈 标题错误 应是赠贾松先辈 --221.127.15.158 2021年2月1日 (一) 03:38 (UTC)[回复]



该文献本来就是图本吧,除了没文字也没有其他问题啊,有必要吗?如可协助存储到维基共享,应该更人性化吧@Deidonata:。——Longway22讨论2021年2月7日 (日) 01:19 (UTC)[回复]
  已删除。--Zhxy 519讨论2021年4月24日 (六) 15:57 (UTC)[回复]

  已删除。--Midleading讨论2021年3月2日 (二) 14:38 (UTC)[回复]

  已删除。--Midleading讨论2021年3月2日 (二) 14:38 (UTC)[回复]

2021年3月






2021年4月




2021年5月





2021年6月


  已删除。,以翻译侵权处理。--Zhxy 519讨论2021年7月9日 (五) 23:43 (UTC)[回复]




  已删除。--Midleading讨论2021年6月27日 (日) 13:36 (UTC)[回复]

  已删除。--Midleading讨论2021年6月27日 (日) 13:36 (UTC)[回复]

  已删除。。曾收的作品早被全删。--Jusjih讨论2021年7月12日 (一) 20:44 (UTC)[回复]





2021年7月


  • 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机关公报,我认为“公报属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一种”,不能得出“单篇内容具有行政性质”的结果,只适用于公报(目录)本身。参考目前仍有版权非到期内容的文集、雑志的处理方式(如新青年)。在此征求意见。--Zhxy 519讨论2021年7月11日 (日) 22:51 (UTC)[回复]
  • @痛心疾首, 听风吹过的声音, Njzjz:副知参与模板贡献之编辑。谨呈严重关切:反对提案人先行解读公报刊载内容具有版权限制,机关公报本身既为公开政务之出版物,不可比照一般期刊处理,应其所刊载内容等即属于机关公文性质。如否定公报内容所含属性,恐等同否定了整个机关之事实法理和权力地位,即本地不可能再考虑录入任何政务公报内容,此更是本地进一步限制采编空间而违背文库之立基。——Longway22讨论2021年7月12日 (一) 00:55 (UTC)[回复]
  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在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在公报上刊登的各类公文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所以公报中刊登的公文具有行政性质。--Midleading讨论2021年7月12日 (一) 13:56 (UTC)[回复]
我对于反对意见并不意外,愿意详细说明一下。问题在于:
  1. 公报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就不需要该模板了,因为Template:PD-PRC-exempt等模板就够了。
  2. 公报里边行政法规文本之外的文件是最大的问题。举以下例子:
  3. 最后请你@Midleading:再检查你自己的话,“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在公报上刊登的各类公文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所以公报中刊登的公文具有行政性质”,你是打错字,还是真的以为这样的循环正确?希望你看到后再仔细思考。--Zhxy 519讨论2021年7月12日 (一) 18:50 (UTC)[回复]
http://www.gov.cn/gongbao/2021/issue_9166.htm 的右侧是这样对公报进行介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简称《国务院公报》)是1955年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创办,由国务院办公厅编辑出版的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政府出版物。

《国务院公报》集中、准确地刊载: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和决定、命令等文件;国务院批准的有关机构调整、行政区划变动和人事任免的决定;国务院各部门公布的重要规章和文件;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登载的其他重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各类公文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公报中出现的党务讲话,应该属于“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登载的其他重要文件”。其中“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各类公文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我认为与该公文是否属于行政法规无关,因为这句话说的是“各类公文”,并且和上一句之间分隔用的是句号。--Midleading讨论2021年7月12日 (一) 23:52 (UTC)[回复]
先头已声明为出版物内容定义属于公文,依据所在地事实法理和成文法处理性质毫无问题,而Template:PD-PRC-exempt所涵盖的相关文本属于提案人阁下所提出的单方引用范围。如以议案开题“本地释法”敲定政府刊物一般期刊以处理收录文本,恐怕以此推论,录入Template:PD-PRC-exempt的内容也会面临“本地释法”和管制风险,即第一个建议也无法成立 Longway22讨论2021年7月12日 (一) 23:58 (UTC)[回复]
@Midleading:你这些话我其实是不反对的,但这些话并不证明“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登载的其他重要文件”、“正式文件”、“公文”就一定是可以豁免版权的文件。--Zhxy 519讨论2021年7月13日 (二) 01:48 (UTC)[回复]
维基文库不是法院、更不是人大常委会,我也不想去找其他依据了,不过起码公报不是题录,同时也刊发正文,‘我认为“公报属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一种”,不能得出“单篇内容具有行政性质”的结果,只适用于公报(目录)本身。’这样的观点,那就更加没有来自有关部门的权威意见作证明了,所以我还是保持反对意见。--Midleading讨论2021年7月13日 (二) 08:17 (UTC)[回复]
一篇文章因刊载于国务院公报而被论证为{{PD-PRC-exempt}}本身是不合理的。它应该先是某个PD,然后再是公报收录的文件。公报收录的文件可以作为是某个PD的佐证而不是充分条件,因此这个模板我认为应当删除。需注意,这不是在主张删除国务院公报和/或其任何内容。
中国的机关里的著作权实践非常不正规,并且这种不正规的实践受到体制的不成文保护,想要让体制去厘清这个东西是极为困难的,除非找到盗印国务院公报并被判有罪或无罪这种案例。以“没有证据证明不是PD”来证明PD显然不妥;我们连“没有人且不会有人声称是作者”那个模板都没留下,何况现在这个语境呢?
另外我主张100周年大会讲话不是单纯的党务讲话,应该PD。 --达师 - 370 - 608 2021年7月13日 (二) 11:54 (UTC)[回复]
期阁下再论证认为具备PD的具体理解,现阁下第一表述中似乎未有充分阐明阁下认为无法PD的限制条件。而阁下最后主张立足点事实仍回到本案讨论之核心点中,阁下如可再阐述相信可有助本地理解有关问题。 Longway22讨论2021年7月13日 (二) 12:33 (UTC)[回复]
@Hat600:100周年大会讲话如果认为可以PD,鉴于已删除,请在恢复请求提出理由。@Midleading:请再检查你的留言,“这样的观点”处阁下究竟是有何看法?明显打字不完全。--Zhxy 519讨论2021年7月13日 (二) 14:13 (UTC)[回复]
我的意思是Zhxy 519你的观点只是你个人的理解,没有来自权威部门的依据。这问题在当初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机关公报存在的时候就有,现在既然没有新的证据,就不足以推翻之前的共识并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Midleading讨论2021年7月14日 (三) 03:21 (UTC)[回复]
我的主张不能说服你,也不奇怪。但本模板真的是基于一个讨论出的共识建立的吗?也是很随意之下的产物吧。所以现在我们正经地讨论这个问题,具体找出其中的问题。--Zhxy 519讨论2021年7月14日 (三) 22:25 (UTC)[回复]

公报刊登的文章为什么属于PD在模板里已经写明了,也就是“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第(四)项,公报属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一种。据此,党政机关公报刊登的各单篇内容具有行政性质。”写字间存档里也有以前活跃的其他用户支持这种观点。我不明白为什么现在要将规定的“公报”范围缩小为“公报的目录页”。如果认为只有公报的目录页具有行政性质,而公报的正文不具有行政性质的话,那某篇文章被公报刊登也不可能佐证该文章属于PD,条例第八条第(四)项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即使如此,这个模板也不应当删除,而是应该明确为只适用于公报的目录页,继续保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目录页。--Midleading讨论2021年7月15日 (四) 08:43 (UTC)[回复]

这就是上面达师所说,“它应该先是某个PD,然后再是公报收录的文件。公报收录的文件可以作为是某个PD的佐证而不是充分条件”。为什么我发起这个讨论,也是因为看到了有越来越多如果没有这个模板加持,就不该算PD-PRC-exempt的文件出现在中文维基文库。当然,如果阁下同意不删除模板但限制其为只适用于目录页,我表示接受。--Zhxy 519讨论2021年7月15日 (四) 18:53 (UTC)[回复]
达师阁下未有主张删除任何涉及的内容,同时指出这是PRC事实体系造成的矛盾和疑惑,而同时仍有需要讨论的空间这是本讨论中已指出、但未有解决的。达师阁下也未有论述到底这个PD的资格是由何者赋予,可以说这个也是未有明晰的问题,所以现在讨论所质疑PD有效度的论据显然是未足,也不足以与含既有明文如上述条例第八条第(四)项所相衡量对照,难以为提案提供足够说服力。
同时如以明显摒弃条例第八条第(四)项的定义,而达成后续结论,本地更恐怕需再研究将如何录入条例所约定的其他文本,这个不是单一个案就可能处理的庞大事务,所以希望达师阁下必要可继续论述现在阁下所提及的一些未尽论点。如有所先行难以表述的话,或允许本编可否以对问形式,适当协助达师阁下提炼阁下之未述,为未来讨论持续有所裨益。 Longway22讨论2021年7月16日 (五) 00:19 (UTC)[回复]
(!)意见:个人认为单篇的版权可以另议。但是根据《黄建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即使原作品具有版权,由具有版权的作品改编而来的行政作品仍可使用{{PD-PRC-exempt}}模板。--曾晋哲讨论2021年7月19日 (一) 02:30 (UTC)[回复]
根据曾晋哲提供的材料,只要是行政作品,则其内容就全部属于公有领域,目前七天内仍未有人提出相反证据,我建议保留本模板并恢复100周年大会讲话。--Midleading讨论2021年7月26日 (一) 06:22 (UTC)[回复]
Longway22讨论2021年7月26日 (一) 08:22 (UTC)[回复]
为了避免误解,我觉得有必要提及:著作权只保护表达(expression),不保护想法(idea)。 103.156.242.41 2021年10月2日 (六) 13:19 (UTC)[回复]

已保留本模板并根据本模板恢复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idleading讨论2021年8月2日 (一) 02:41 (UTC)[回复]

  • 该裁定书中所出现的被诉侵权作品自身是具备效力的文件。而和裁定书中的情况不同,公报若不考虑其中内容是否{{PD-PRC-exempt}}?
  • 本来不想展开来说,但是上方引用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作为依据也很奇怪。党政机关只要行文则一定属于公文,也就是说如果要借调一名员工(也许不是公务员而是事业编制),甚至即便是和外包公司讨论一个合同,也是公文。此时如果按上方论调,此类文件都要{{PD-PRC-exempt}},然而讨论合同过于明显地属于私法——或者说民事范畴,界定为立法、司法、行政文件,只能用滑稽来形容。由此,认为公文一律PD,并不成立,再由此引用公报为公文的一种也自然不能站稳。
  • 上方所言,PD的由来为何?那自然还是要回到立法、司法、行政性质上。如果深入讨论这一概念,会发现它是较为模糊的。如:
    • 性质是来自于强制力吗?若是,则外交部声明、国务院白皮书等,完全不具备、也不试图具备强制力,不应收录。
    • 性质来自于文章效果吗?若是,则各类政府网站的各种政策解读也可收录。
    • 性质来自于创作目的吗?若是,则上方讨论合同的函,大多也是行政行为期间发生,也要收录吗?这时候和美国联邦政府的一律PD有多大区别?
  • 就本人的认知,此事远超过现今能够讨论出结果的范畴。故,本人认为不宜变更目前的收录范围,这个模板在目前的收录范围之下,多少是不妥的。 --达师 - 370 - 608 2021年8月14日 (六) 18:32 (UTC)[回复]
  • 这里的“行文”应该指的是“发送公文”(to send an official document)而不是“写”(to write; to compose; to put pen to paper),党政机关的写的合同之类的一般文字不是公文,自然也用不上“行文”一词。--Zy26讨论2021年11月2日 (二) 01:58 (UTC)[回复]
    关于“讨论合同的函”,一般也应该是公文,若按其行政性质算,自然也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不过除非此函有一定影响力,否则没有必要收录。少量的收录也可容忍。--Zy26讨论2021年11月2日 (二) 07:59 (UTC)[回复]
  1. 至于苏联政府代表圑为帮助我国建立国营谷物农场并赠送机器和装备事致毛泽东主席的信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都有行政效力,认为是行政性质的文件也无不妥。--Zy26讨论2021年11月2日 (二) 07:59 (UTC)[回复]
  2. 关于“公报”,如果指的是“新闻公报”“联合公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之类的“communique; bulletin; public announcement”,自然可以划到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中去。如果是“国务院公报”“教育部公报”之类的“gazette”,是刊发政府文件的出版物,对应美国的“联邦公报”,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还要看其内容是否是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的文件。虽然国务院公报绝大多数的时候(我还没找到反例)都是“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但是地方或者其他部门的公报是否如此呢?--Zy26讨论2021年11月2日 (二) 07:59 (UTC)[回复]
  3. 回到原始问题,“……公报属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一种。据此,党政机关公报刊登的各单篇内容具有行政性质——”这两句话将communique和gazette混为一谈。个人认为第一个公报应指communique,第二个指的就是gazette。为避免误导,建议去掉此模板或对此模板进行修正。
  4. 至于官方的gazette是否都是“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可能还需要另外讨论。只要找到一个毫无争议的不属于此范围的例子,就可以证伪。如果找不到的话,就暂认为真。--Zy26讨论2021年11月2日 (二) 07:59 (UTC)[回复]
    不认为中文之公报可混为与英文之相比较,因为有关司法管辖区之定义向来以中文先行、外文为辅,对外之翻译意思可以差天共地——如既已认可公报刊载内容不外乎政府文件,即已具备行政性质,何来存疑之推定,并进而画蛇添足刻舟求剑?而且8月2日恢复文件之决定已为正式判定提供基础,根本不存在后续冗长声言所谓之问题或缺陷,不建议耗费更多精力处理不存在之课题,适宜直接关闭本案。 Longway22讨论2021年11月3日 (三) 08:49 (UTC)[回复]
    1. 存疑推定是原征求意见者的观点,在此列出以免疏漏。
    2. 英文只是辅助说明公报的两个义项。换成中文也是一样的。
      《法学大辞典》公报:一般指国家、政府、政党、团体或其领导人所发表的关于重大事件,或会议经过和决议等的正式文件。也有以会议的名义发表的公报。关于会议会谈进展、经过,或就某些问题达成协议的正式文件,称“公报”、“联合公报”或 “新闻公报”。有时其中包含有关于这些国家间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具有条约的性质。由一国政府编印的专门登载法律、法令、决议、命令、条约、协定或其他官方文件的刊物,有时也称“公报”。
      《中华法学大辞典·宪法学卷》公报:公开发表的文告、文件。公文程式之一。①政府、党派、社会团体关于重大事件的正式报道,以及通过新闻媒介公开发表的有关会议、决议的官方报道。②两国政府、党派、社会团体的代表会谈或数国代表在国际会议后,所发表的关于谈判过程、会议结果的正式文件。③一国政府编印的专门登载法律、法令、决议、命令、条约和其他官方文件的定期或不定期刊物的名称。
    3. 若无他人反对您的回复中的加粗文字,同意关闭此此案,但望总结共识,以免将来再出事端。
    -- Zy26讨论2021年11月3日 (三) 11:31 (UTC)[回复]

  已删除。--Midleading讨论2021年8月30日 (一) 02:30 (UTC)[回复]

2021年8月

2021年9月

2021年10月

  已删除。 --Midleading留言2021年11月6日 (六) 11:32 (UTC)[回复]


已全部改为重定向--Midleading留言2021年12月15日 (三) 02:52 (UTC)[回复]

2021年11月





  •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贺电下的所有页面,明显不属于“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Shizhao留言2021年11月16日 (二) 14:17 (UTC)[回复]
    好像没那么明显……“贺电是贺信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是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电子技术发展的产物,是采用电子通讯技术将领导机关对下属成绩表示祝贺的意图,迅速传送给祝贺对象的一种现代化公文。”( 《现代实用文写作大全》钟添贵主编 第381页)“贺信、贺电、贺卡的含义贺信也称祝贺信,贺电也称祝贺电,贺卡也称祝贺卡片。贺信、贺电、贺卡都是某人、某单位或某组织、某国家有了喜庆之事,为向对方表示祝贺、赞颂而写成的应用文书。”(《新时代应用文写作教程》薛颖主编 第165页)“贺电是用电报的形式向有关组织、会议及个人表示热烈祝贺的电报公文。”(《党政人员手册》张念宏主编 第608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参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是行政性质。-- Zy26留言2021年11月18日 (四) 07:12 (UTC)[回复]

页面上挂上模板后还是无人理会,已(×)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1年12月22日 (三) 14:54 (UTC)[回复]

2021年12月


对古文的节选可受版权保护,已(×)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1年12月22日 (三) 14:56 (UTC)[回复]




此文与湖南衡阳市人民政府严禁民众圣诞节占道狂欢的通告一文相同,本人为上传者,可速删。--Iflwlou留言2021年12月30日 (四) 15:39 (UTC)[回复]


恢复请求

--曾晋哲讨论2020年12月16日 (三) 23:15 (UTC)[回复]

@Njzjz:顺便可以讨论是否可以复原Translation:数学原理。--Liuxinyu970226讨论2020年12月21日 (一) 09:59 (UTC)[回复]
数学原理要等2021-01-01T00:00+08:00 = 2020-12-31T16:00Z本站才开放用户翻译,就是大中华地区有版权争议的页面,解禁要东八区进入新年,但非东八区非美国用户要自己注意。美国对较短期间规则的不接受性形成版权争议的页面,要等2021-01-01T00:00-05:00 = 2021-01-01T05:00Z = 2021-01-01T13:00+08:00西五区进入新年,才解除消极容忍。--Jusjih讨论2020年12月21日 (一) 22:22 (UTC)[回复]
建议等到美国司法管辖权内所有地区进入了新年再来解除消极容忍:也就是美属萨摩亚标准时区的新年(2021-01-01T00:00-11:00 = 2021-01-01T11:00Z = 2021-01-01T19:00+08:00)Jlhwung讨论2020年12月21日 (一) 23:39 (UTC)[回复]
美国司法管辖也有西十二区。贝克岛无人居住,但不必要太早几小时回复。欢迎以后善用Wikisource:版权讨论#恢复请求新段落。--Jusjih讨论2020年12月31日 (四) 05:19 (UTC)[回复]
请问背影1925年还是1928年发表出版?郑振铎的作品至少都能消极容忍?以上其他都已洗白,但Translation:数学原理晚死英国作者1970年卒,而英国版权终身加70年至年底,所以新加坡用户请勿加入翻译。--Jusjih讨论2021年1月2日 (六) 06:17 (UTC)[回复]
1925年11月22日《文学周报》第200期。1928年出版的应为同名散文集。—曾晋哲讨论2021年1月2日 (六) 08:21 (UTC)[回复]
谢谢。背影也洗白了,但有待校正用字排版。--Jusjih讨论2021年1月3日 (日) 05:46 (UTC)[回复]

  •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 理由: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政党决议文件,事实为198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修宪与治理法治化转变的基础和依据,于前举链接之报告中明确提及,具备法律渊源和立法性质,不应受版权问题限制,应当恢复页面予以收录。

--Longway22讨论2020年12月27日 (日) 03:08 (UTC)[回复]

    • 拒绝恢复。屡次创建之后白纸保护并无不妥,中共作品永远无法摆脱其政党性质而不等同于国家的疑问,除非有明文,否则有疑虑就应从严。--瓜皮仔Canton 2021年1月2日 (六) 01:24 (UTC)[回复]
      • 阁下之判定是否清楚考虑上述已提出之立法文件,当中是可见该决议是明确成为修宪依据,为免阁下无暇详阅特摘取如下,供参详:

        中国共产党去年召开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今年召开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文件,得到全国人民的拥护,为宪法修改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有明文如示,不解何疑有之。——Longway22讨论2021年1月2日 (六) 02:12 (UTC)[回复]

      • 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明文政党等同于国家之示意: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另翻查本地有关版权校验版面等存档,未于当中寻获2016年度有任何对于本提请案标的的投票记录。在此严重怀疑有关系列裁断之认受度和透明度。——Longway22讨论2021年1月2日 (六) 08:56 (UTC)[回复]

  • 分类:中国共产党下文件,将准备对1945年后及非党名义作品进行清理,请各位发表意见。--Zhxy 519讨论) 2015年11月11日 (三) 12:31 (UTC)
    • 请尽快清理。军队党政不分,署中央军委的可能需要保留。另外文革期间存在党政不分的情况是否考虑例外?PS 居然某人还在这儿活动过。 --达师 - 334 - 554 2016年1月6日 (三) 04:20 (UTC)
  • 开始清理。由于数量较多,欢迎各位用户监督并继续提供意见。--Zhxy 519讨论) 2016年3月13日 (日) 08:32 (UTC)

2015年11月起开始提案。--Zhxy 519讨论2021年1月3日 (日) 23:35 (UTC)[回复]

@Zhxy 519, Gzdavidwong, Longway22:然而根据2020年版著作权法,今后来自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的一两句话新闻报道都将符合第五条之“(二)单纯事实消息”,我倾向于即时暂停有关清理行为,并进一步规范{{PD-PRC-CPC}}之适用范围,但依旧不反对继续删除及白纸保护违规收录中共作品(PS:这种内容不是更适合在维基新闻收录么?那边不答应?)。--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1月4日 (一) 03:41 (UTC)[回复]
你说之前不看看这到底是不是新闻吗?--Zhxy 519讨论2021年1月4日 (一) 03:56 (UTC)[回复]
维基新闻不接受超过7日前的旧闻,所以一两句话新闻报道,即使不够独创,刊维基新闻也要趁早,逾期不候。--Jusjih讨论2021年1月4日 (一) 04:02 (UTC)[回复]






为实现民族伟大复兴 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而共同奋斗四十周年的公开讲话被收录除了因为符合收录方针以外,还因为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9年/第2号》收录而属于公有领域。如果需要收录其他文献,您需要有证实该文献也属于公有领域的依据。--Midleading讨论2021年10月31日 (日) 15:35 (UTC)[回复]
根据时发布会实录,主持人在作者发布前、已宣布其发布身份为党国最高公职头衔,即“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党政军统帅之称号,认为是很明确该作品非以个人身份领衔、故不可能保有任何私产(创作)主张或权益。 Longway22讨论2021年11月1日 (一) 01:40 (UTC)[回复]
‎政府公报有收,建议个案考虑回复否。--Jusjih留言2021年11月7日 (日) 20:55 (UTC)[回复]
同意该作品是政府作品,但是“不可能保有任何私产(创作)主张或权益”一句似乎值得商榷。若该“重要历史文件”属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或者其他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情形,维基文库应当收录。-- Zy26留言2021年11月8日 (一) 07:41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