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文庫:刪除討論/存檔/2021年

2020年 刪除討論存檔 2021年 2022年
這是刪除投票頁面的2021年存檔

2021年1月


  • 警世鐘,此文有兩版本,初本1903年發表,日俄戰爭爆發後作者據時事發表增補本。文庫原所收錄文本,分節無依據(查初本、增補本及後人整理《陳天華集》均未見),又未分初本與增補本(行文內容有差異,不可混同),亦未完成傳統漢字化。已據以上緣故重新建立警世鐘(1903年)警世鐘(1904年)兩頁面並補充進警世鐘主頁面,並提請刪除警世鐘頁面下原有分節的分頁面及其內容:
以上均已刪除--Zhxy 519討論2021年4月24日 (六) 15:56 (UTC)[回覆]



2021年2月

贈賈鬆先輩 標題錯誤 應是贈賈松先輩 --221.127.15.158 2021年2月1日 (一) 03:38 (UTC)[回覆]



該文獻本來就是圖本吧,除了沒文字也沒有其他問題啊,有必要嗎?如可協助存儲到維基共享,應該更人性化吧@Deidonata:。——Longway22討論2021年2月7日 (日) 01:19 (UTC)[回覆]
  已刪除。--Zhxy 519討論2021年4月24日 (六) 15:57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討論2021年3月2日 (二) 14:38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討論2021年3月2日 (二) 14:38 (UTC)[回覆]

2021年3月






2021年4月




2021年5月





2021年6月


  已刪除。,以翻譯侵權處理。--Zhxy 519討論2021年7月9日 (五) 23:43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討論2021年6月27日 (日) 13:36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討論2021年6月27日 (日) 13:36 (UTC)[回覆]

  已刪除。。曾收的作品早被全刪。--Jusjih討論2021年7月12日 (一) 20:44 (UTC)[回覆]





2021年7月


  • 模板:中華人民共和國黨政機關公報,我認為「公報屬於中國共產黨機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行政機關公文的一種」,不能得出「單篇內容具有行政性質」的結果,只適用於公報(目錄)本身。參考目前仍有版權非到期內容的文集、雑誌的處理方式(如新青年)。在此徵求意見。--Zhxy 519討論2021年7月11日 (日) 22:51 (UTC)[回覆]
  • @痛心疾首, 聽風吹過的聲音, Njzjz:副知參與模板貢獻之編輯。謹呈嚴重關切:反對提案人先行解讀公報刊載內容具有版權限制,機關公報本身既為公開政務之出版物,不可比照一般期刊處理,應其所刊載內容等即屬於機關公文性質。如否定公報內容所含屬性,恐等同否定了整個機關之事實法理和權力地位,即本地不可能再考慮錄入任何政務公報內容,此更是本地進一步限制採編空間而違背文庫之立基。——Longway22討論2021年7月12日 (一) 00:55 (UTC)[回覆]
  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在公報上刊登的行政法規文本為標準文本。在公報上刊登的各類公文與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所以公報中刊登的公文具有行政性質。--Midleading討論2021年7月12日 (一) 13:56 (UTC)[回覆]
我對於反對意見並不意外,願意詳細說明一下。問題在於:
  1. 公報刊登的行政法規文本就不需要該模板了,因為Template:PD-PRC-exempt等模板就夠了。
  2. 公報裡邊行政法規文本之外的文件是最大的問題。舉以下例子:
  3. 最後請你@Midleading:再檢查你自己的話,「公報上刊登的行政法規文本為標準文本。在公報上刊登的各類公文與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所以公報中刊登的公文具有行政性質」,你是打錯字,還是真的以為這樣的循環正確?希望你看到後再仔細思考。--Zhxy 519討論2021年7月12日 (一) 18:50 (UTC)[回覆]
http://www.gov.cn/gongbao/2021/issue_9166.htm 的右側是這樣對公報進行介紹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簡稱《國務院公報》)是1955年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創辦,由國務院辦公廳編輯出版的面向國內外公開發行的政府出版物。

《國務院公報》集中、準確地刊載:國務院公布的行政法規和決定、命令等文件;國務院批准的有關機構調整、行政區劃變動和人事任免的決定;國務院各部門公布的重要規章和文件;國務院領導同志批准登載的其他重要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在國務院公報上刊登的行政法規和規章文本為標準文本。在國務院公報上刊登的各類公文與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公報中出現的黨務講話,應該屬於「國務院領導同志批准登載的其他重要文件」。其中「在國務院公報上刊登的各類公文與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我認為與該公文是否屬於行政法規無關,因為這句話說的是「各類公文」,並且和上一句之間分隔用的是句號。--Midleading討論2021年7月12日 (一) 23:52 (UTC)[回覆]
先頭已聲明為出版物內容定義屬於公文,依據所在地事實法理和成文法處理性質毫無問題,而Template:PD-PRC-exempt所涵蓋的相關文本屬於提案人閣下所提出的單方引用範圍。如以議案開題「本地釋法」敲定政府刊物一般期刊以處理收錄文本,恐怕以此推論,錄入Template:PD-PRC-exempt的內容也會面臨「本地釋法」和管制風險,即第一個建議也無法成立 Longway22討論2021年7月12日 (一) 23:58 (UTC)[回覆]
@Midleading:你這些話我其實是不反對的,但這些話並不證明「國務院領導同志批准登載的其他重要文件」、「正式文件」、「公文」就一定是可以豁免版權的文件。--Zhxy 519討論2021年7月13日 (二) 01:48 (UTC)[回覆]
維基文庫不是法院、更不是人大常委會,我也不想去找其他依據了,不過起碼公報不是題錄,同時也刊發正文,『我認為「公報屬於中國共產黨機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行政機關公文的一種」,不能得出「單篇內容具有行政性質」的結果,只適用於公報(目錄)本身。』這樣的觀點,那就更加沒有來自有關部門的權威意見作證明了,所以我還是保持反對意見。--Midleading討論2021年7月13日 (二) 08:17 (UTC)[回覆]
一篇文章因刊載於國務院公報而被論證為{{PD-PRC-exempt}}本身是不合理的。它應該先是某個PD,然後再是公報收錄的文件。公報收錄的文件可以作為是某個PD的佐證而不是充分條件,因此這個模板我認為應當刪除。需注意,這不是在主張刪除國務院公報和/或其任何內容。
中國的機關里的著作權實踐非常不正規,並且這種不正規的實踐受到體制的不成文保護,想要讓體制去釐清這個東西是極為困難的,除非找到盜印國務院公報並被判有罪或無罪這種案例。以「沒有證據證明不是PD」來證明PD顯然不妥;我們連「沒有人且不會有人聲稱是作者」那個模板都沒留下,何況現在這個語境呢?
另外我主張100周年大會講話不是單純的黨務講話,應該PD。 --達師 - 370 - 608 2021年7月13日 (二) 11:54 (UTC)[回覆]
期閣下再論證認為具備PD的具體理解,現閣下第一表述中似乎未有充分闡明閣下認為無法PD的限制條件。而閣下最後主張立足點事實仍回到本案討論之核心點中,閣下如可再闡述相信可有助本地理解有關問題。 Longway22討論2021年7月13日 (二) 12:33 (UTC)[回覆]
@Hat600:100週年大會講話如果認為可以PD,鑒於已刪除,請在恢復請求提出理由。@Midleading:請再檢查你的留言,「這樣的觀點」處閣下究竟是有何看法?明顯打字不完全。--Zhxy 519討論2021年7月13日 (二) 14:13 (UTC)[回覆]
我的意思是Zhxy 519你的觀點只是你個人的理解,沒有來自權威部門的依據。這問題在當初模板:中華人民共和國黨政機關公報存在的時候就有,現在既然沒有新的證據,就不足以推翻之前的共識並得出截然相反的結論。--Midleading討論2021年7月14日 (三) 03:21 (UTC)[回覆]
我的主張不能說服你,也不奇怪。但本模板真的是基於一個討論出的共識建立的嗎?也是很隨意之下的產物吧。所以現在我們正經地討論這個問題,具體找出其中的問題。--Zhxy 519討論2021年7月14日 (三) 22:25 (UTC)[回覆]

公報刊登的文章為什麼屬於PD在模板里已經寫明了,也就是「根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八條第(四)項,公報屬於中國共產黨機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行政機關公文的一種。據此,黨政機關公報刊登的各單篇內容具有行政性質。」寫字間存檔里也有以前活躍的其他用戶支持這種觀點。我不明白為什麼現在要將規定的「公報」範圍縮小為「公報的目錄頁」。如果認為只有公報的目錄頁具有行政性質,而公報的正文不具有行政性質的話,那某篇文章被公報刊登也不可能佐證該文章屬於PD,條例第八條第(四)項也就成了一紙空文。即使如此,這個模板也不應當刪除,而是應該明確為只適用於公報的目錄頁,繼續保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目錄頁。--Midleading討論2021年7月15日 (四) 08:43 (UTC)[回覆]

這就是上面達師所說,「它應該先是某個PD,然後再是公報收錄的文件。公報收錄的文件可以作為是某個PD的佐證而不是充分條件」。為什麼我發起這個討論,也是因為看到了有越來越多如果沒有這個模板加持,就不該算PD-PRC-exempt的文件出現在中文維基文庫。當然,如果閣下同意不刪除模板但限制其為只適用於目錄頁,我表示接受。--Zhxy 519討論2021年7月15日 (四) 18:53 (UTC)[回覆]
達師閣下未有主張刪除任何涉及的內容,同時指出這是PRC事實體系造成的矛盾和疑惑,而同時仍有需要討論的空間這是本討論中已指出、但未有解決的。達師閣下也未有論述到底這個PD的資格是由何者賦予,可以說這個也是未有明晰的問題,所以現在討論所質疑PD有效度的論據顯然是未足,也不足以與含既有明文如上述條例第八條第(四)項所相衡量對照,難以為提案提供足夠說服力。
同時如以明顯摒棄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的定義,而達成後續結論,本地更恐怕需再研究將如何錄入條例所約定的其他文本,這個不是單一個案就可能處理的龐大事務,所以希望達師閣下必要可繼續論述現在閣下所提及的一些未盡論點。如有所先行難以表述的話,或允許本編可否以對問形式,適當協助達師閣下提煉閣下之未述,為未來討論持續有所裨益。 Longway22討論2021年7月16日 (五) 00:19 (UTC)[回覆]
(!)意見:個人認為單篇的版權可以另議。但是根據《黃建中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即使原作品具有版權,由具有版權的作品改編而來的行政作品仍可使用{{PD-PRC-exempt}}模板。--曾晉哲討論2021年7月19日 (一) 02:30 (UTC)[回覆]
根據曾晉哲提供的材料,只要是行政作品,則其內容就全部屬於公有領域,目前七天內仍未有人提出相反證據,我建議保留本模板並恢復100周年大會講話。--Midleading討論2021年7月26日 (一) 06:22 (UTC)[回覆]
Longway22討論2021年7月26日 (一) 08:22 (UTC)[回覆]
為了避免誤解,我覺得有必要提及:著作權只保護表達(expression),不保護想法(idea)。 103.156.242.41 2021年10月2日 (六) 13:19 (UTC)[回覆]

已保留本模板並根據本模板恢復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Midleading討論2021年8月2日 (一) 02:41 (UTC)[回覆]

  • 該裁定書中所出現的被訴侵權作品自身是具備效力的文件。而和裁定書中的情況不同,公報若不考慮其中內容是否{{PD-PRC-exempt}}?
  • 本來不想展開來說,但是上方引用的《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作為依據也很奇怪。黨政機關只要行文則一定屬於公文,也就是說如果要借調一名員工(也許不是公務員而是事業編制),甚至即便是和外包公司討論一個合同,也是公文。此時如果按上方論調,此類文件都要{{PD-PRC-exempt}},然而討論合同過於明顯地屬於私法——或者說民事範疇,界定為立法、司法、行政文件,只能用滑稽來形容。由此,認為公文一律PD,並不成立,再由此引用公報為公文的一種也自然不能站穩。
  • 上方所言,PD的由來為何?那自然還是要回到立法、司法、行政性質上。如果深入討論這一概念,會發現它是較為模糊的。如:
    • 性質是來自於強制力嗎?若是,則外交部聲明、國務院白皮書等,完全不具備、也不試圖具備強制力,不應收錄。
    • 性質來自於文章效果嗎?若是,則各類政府網站的各種政策解讀也可收錄。
    • 性質來自於創作目的嗎?若是,則上方討論合同的函,大多也是行政行為期間發生,也要收錄嗎?這時候和美國聯邦政府的一律PD有多大區別?
  • 就本人的認知,此事遠超過現今能夠討論出結果的範疇。故,本人認為不宜變更目前的收錄範圍,這個模板在目前的收錄範圍之下,多少是不妥的。 --達師 - 370 - 608 2021年8月14日 (六) 18:32 (UTC)[回覆]
  • 這裡的「行文」應該指的是「發送公文」(to send an official document)而不是「寫」(to write; to compose; to put pen to paper),黨政機關的寫的合同之類的一般文字不是公文,自然也用不上「行文」一詞。--Zy26討論2021年11月2日 (二) 01:58 (UTC)[回覆]
    關於「討論合同的函」,一般也應該是公文,若按其行政性質算,自然也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不過除非此函有一定影響力,否則沒有必要收錄。少量的收錄也可容忍。--Zy26討論2021年11月2日 (二) 07:59 (UTC)[回覆]
  1. 至於蘇聯政府代表圑為幫助我國建立國營穀物農場並贈送機器和裝備事致毛澤東主席的信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都有行政效力,認為是行政性質的文件也無不妥。--Zy26討論2021年11月2日 (二) 07:59 (UTC)[回覆]
  2. 關於「公報」,如果指的是「新聞公報」「聯合公報」「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公報」之類的「communique; bulletin; public announcement」,自然可以劃到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內容中去。如果是「國務院公報」「教育部公報」之類的「gazette」,是刊發政府文件的出版物,對應美國的「聯邦公報」,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還要看其內容是否是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質的文件。雖然國務院公報絕大多數的時候(我還沒找到反例)都是「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但是地方或者其他部門的公報是否如此呢?--Zy26討論2021年11月2日 (二) 07:59 (UTC)[回覆]
  3. 回到原始問題,「……公報屬於中國共產黨機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行政機關公文的一種。據此,黨政機關公報刊登的各單篇內容具有行政性質——」這兩句話將communique和gazette混為一談。個人認為第一個公報應指communique,第二個指的就是gazette。為避免誤導,建議去掉此模板或對此模板進行修正。
  4. 至於官方的gazette是否都是「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可能還需要另外討論。只要找到一個毫無爭議的不屬於此範圍的例子,就可以證偽。如果找不到的話,就暫認為真。--Zy26討論2021年11月2日 (二) 07:59 (UTC)[回覆]
    不認為中文之公報可混為與英文之相比較,因為有關司法管轄區之定義向來以中文先行、外文為輔,對外之翻譯意思可以差天共地——如既已認可公報刊載內容不外乎政府文件,即已具備行政性質,何來存疑之推定,並進而畫蛇添足刻舟求劍?而且8月2日恢復文件之決定已為正式判定提供基礎,根本不存在後續冗長聲言所謂之問題或缺陷,不建議耗費更多精力處理不存在之課題,適宜直接關閉本案。 Longway22討論2021年11月3日 (三) 08:49 (UTC)[回覆]
    1. 存疑推定是原徵求意見者的觀點,在此列出以免疏漏。
    2. 英文只是輔助說明公報的兩個義項。換成中文也是一樣的。
      《法學大辭典》公報:一般指國家、政府、政黨、團體或其領導人所發表的關於重大事件,或會議經過和決議等的正式文件。也有以會議的名義發表的公報。關於會議會談進展、經過,或就某些問題達成協議的正式文件,稱「公報」、「聯合公報」或 「新聞公報」。有時其中包含有關於這些國家間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具有條約的性質。由一國政府編印的專門登載法律、法令、決議、命令、條約、協定或其他官方文件的刊物,有時也稱「公報」。
      《中華法學大辭典·憲法學卷》公報:公開發表的文告、文件。公文程式之一。①政府、黨派、社會團體關於重大事件的正式報道,以及通過新聞媒介公開發表的有關會議、決議的官方報道。②兩國政府、黨派、社會團體的代表會談或數國代表在國際會議後,所發表的關於談判過程、會議結果的正式文件。③一國政府編印的專門登載法律、法令、決議、命令、條約和其他官方文件的定期或不定期刊物的名稱。
    3. 若無他人反對您的回覆中的加粗文字,同意關閉此此案,但望總結共識,以免將來再出事端。
    -- Zy26討論2021年11月3日 (三) 11:31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討論2021年8月30日 (一) 02:30 (UTC)[回覆]

2021年8月

2021年9月

2021年10月

  已刪除。 --Midleading留言2021年11月6日 (六) 11:32 (UTC)[回覆]


已全部改為重定向--Midleading留言2021年12月15日 (三) 02:52 (UTC)[回覆]

2021年11月





  • Category:中華人民共和國賀電下的所有頁面,明顯不屬於「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Shizhao留言2021年11月16日 (二) 14:17 (UTC)[回覆]
    好像沒那麼明顯……「賀電是賀信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它是現代科學技術,尤其是電子技術發展的產物,是採用電子通訊技術將領導機關對下屬成績表示祝賀的意圖,迅速傳送給祝賀對象的一種現代化公文。」( 《現代實用文寫作大全》鍾添貴主編 第381頁)「賀信、賀電、賀卡的含義賀信也稱祝賀信,賀電也稱祝賀電,賀卡也稱祝賀卡片。賀信、賀電、賀卡都是某人、某單位或某組織、某國家有了喜慶之事,為向對方表示祝賀、讚頌而寫成的應用文書。」(《新時代應用文寫作教程》薛穎主編 第165頁)「賀電是用電報的形式向有關組織、會議及個人表示熱烈祝賀的電報公文。」(《黨政人員手冊》張念宏主編 第608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參考《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二條,行政機關的公文(包括電報)是行政性質。-- Zy26留言2021年11月18日 (四) 07:12 (UTC)[回覆]

頁面上掛上模板後還是無人理會,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1年12月22日 (三) 14:54 (UTC)[回覆]

2021年12月


對古文的節選可受版權保護,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1年12月22日 (三) 14:56 (UTC)[回覆]




此文與湖南衡陽市人民政府嚴禁民眾聖誕節佔道狂歡的通告一文相同,本人為上傳者,可速刪。--Iflwlou留言2021年12月30日 (四) 15:39 (UTC)[回覆]


恢復請求

--曾晉哲討論2020年12月16日 (三) 23:15 (UTC)[回覆]

@Njzjz:順便可以討論是否可以復原Translation:數學原理。--Liuxinyu970226討論2020年12月21日 (一) 09:59 (UTC)[回覆]
數學原理要等2021-01-01T00:00+08:00 = 2020-12-31T16:00Z本站才開放用戶翻譯,就是大中華地區有版權爭議的頁面,解禁要東八區進入新年,但非東八區非美國用戶要自己注意。美國對較短期間規則的不接受性形成版權爭議的頁面,要等2021-01-01T00:00-05:00 = 2021-01-01T05:00Z = 2021-01-01T13:00+08:00西五區進入新年,才解除消極容忍。--Jusjih討論2020年12月21日 (一) 22:22 (UTC)[回覆]
建議等到美國司法管轄權內所有地區進入了新年再來解除消極容忍:也就是美屬薩摩亞標準時區的新年(2021-01-01T00:00-11:00 = 2021-01-01T11:00Z = 2021-01-01T19:00+08:00)Jlhwung討論2020年12月21日 (一) 23:39 (UTC)[回覆]
美國司法管轄也有西十二區。貝克島無人居住,但不必要太早幾小時回復。歡迎以後善用Wikisource:版權討論#恢復請求新段落。--Jusjih討論2020年12月31日 (四) 05:19 (UTC)[回覆]
請問背影1925年還是1928年發表出版?鄭振鐸的作品至少都能消極容忍?以上其他都已洗白,但Translation:數學原理晚死英國作者1970年卒,而英國版權終身加70年至年底,所以新加坡用戶請勿加入翻譯。--Jusjih討論2021年1月2日 (六) 06:17 (UTC)[回覆]
1925年11月22日《文學周報》第200期。1928年出版的應為同名散文集。—曾晉哲討論2021年1月2日 (六) 08:21 (UTC)[回覆]
謝謝。背影也洗白了,但有待校正用字排版。--Jusjih討論2021年1月3日 (日) 05:46 (UTC)[回覆]

  • 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
    • 理由:該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政黨決議文件,事實為1980年代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修憲與治理法治化轉變的基礎和依據,於前舉鏈接之報告中明確提及,具備法律淵源和立法性質,不應受版權問題限制,應當恢復頁面予以收錄。

--Longway22討論2020年12月27日 (日) 03:08 (UTC)[回覆]

    • 拒絕恢復。屢次創建之後白紙保護並無不妥,中共作品永遠無法擺脫其政黨性質而不等同於國家的疑問,除非有明文,否則有疑慮就應從嚴。--瓜皮仔Canton 2021年1月2日 (六) 01:24 (UTC)[回覆]
      • 閣下之判定是否清楚考慮上述已提出之立法文件,當中是可見該決議是明確成為修憲依據,為免閣下無暇詳閱特摘取如下,供參詳:

        中國共產黨去年召開的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和今年召開的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的文件,得到全國人民的擁護,為憲法修改提供了重要的依據。

有明文如示,不解何疑有之。——Longway22討論2021年1月2日 (六) 02:12 (UTC)[回覆]

      • 補充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總綱明文政黨等同於國家之示意: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另翻查本地有關版權校驗版面等存檔,未於當中尋獲2016年度有任何對於本提請案標的的投票記錄。在此嚴重懷疑有關系列裁斷之認受度和透明度。——Longway22討論2021年1月2日 (六) 08:56 (UTC)[回覆]

  • 分類:中國共產黨下文件,將準備對1945年後及非黨名義作品進行清理,請各位發表意見。--Zhxy 519討論) 2015年11月11日 (三) 12:31 (UTC)
    • 請儘快清理。軍隊黨政不分,署中央軍委的可能需要保留。另外文革期間存在黨政不分的情況是否考慮例外?PS 居然某人還在這兒活動過。 --達師 - 334 - 554 2016年1月6日 (三) 04:20 (UTC)
  • 開始清理。由於數量較多,歡迎各位用戶監督並繼續提供意見。--Zhxy 519討論) 2016年3月13日 (日) 08:32 (UTC)

2015年11月起開始提案。--Zhxy 519討論2021年1月3日 (日) 23:35 (UTC)[回覆]

@Zhxy 519, Gzdavidwong, Longway22:然而根據2020年版著作權法,今後來自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的一兩句話新聞報道都將符合第五條之「(二)單純事實消息」,我傾向於即時暫停有關清理行為,並進一步規範{{PD-PRC-CPC}}之適用範圍,但依舊不反對繼續刪除及白紙保護違規收錄中共作品(PS:這種內容不是更適合在維基新聞收錄麼?那邊不答應?)。--Liuxinyu970226討論2021年1月4日 (一) 03:41 (UTC)[回覆]
你說之前不看看這到底是不是新聞嗎?--Zhxy 519討論2021年1月4日 (一) 03:56 (UTC)[回覆]
維基新聞不接受超過7日前的舊聞,所以一兩句話新聞報道,即使不夠獨創,刊維基新聞也要趁早,逾期不候。--Jusjih討論2021年1月4日 (一) 04:02 (UTC)[回覆]






為實現民族偉大復興 推進祖國和平統一而共同奮鬥四十周年的公開講話被收錄除了因為符合收錄方針以外,還因為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19年/第2號》收錄而屬於公有領域。如果需要收錄其他文獻,您需要有證實該文獻也屬於公有領域的依據。--Midleading討論2021年10月31日 (日) 15:35 (UTC)[回覆]
根據時發佈會實錄,主持人在作者發佈前、已宣佈其發佈身份為黨國最高公職頭銜,即「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黨政軍統帥之稱號,認為是很明確該作品非以個人身份領銜、故不可能保有任何私產(創作)主張或權益。 Longway22討論2021年11月1日 (一) 01:40 (UTC)[回覆]
‎政府公報有收,建議個案考慮回復否。--Jusjih留言2021年11月7日 (日) 20:55 (UTC)[回覆]
同意該作品是政府作品,但是「不可能保有任何私產(創作)主張或權益」一句似乎值得商榷。若該「重要歷史文件」屬於"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或者其他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情形,維基文庫應當收錄。-- Zy26留言2021年11月8日 (一) 07:41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