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文库:删除讨论/存档/2023年

2022年 删除投票存档 2023年 2024年
这是删除讨论页面的2023年存档

2023年1月






  已删除Zhxy 519留言2023年1月24日 (二) 21:19 (UTC)[回复]

2023年2月


  已删除。建议下次在Wikisource:移动请求提出,管理员可以在移动时取消新建重定向。Midleading留言2023年2月8日 (三) 14:50 (UTC)[回复]
明白阁下之意,只是Wikisource:移动请求页面似乎管理员留意的频率不高,我以前也在那边提,但着实有些旷日持久感,特别是一些简单的繁简混用类。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2月8日 (三) 14:54 (UTC)[回复]

补充说明:跟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关公报是一个意思。——红渡厨留言2023年2月10日 (五) 12:37 (UTC)[回复]
  支持,重复模板,即使认为相关话题还有争议,这个重复的也该删了。 Teetrition留言2023年2月13日 (一) 05:35 (UTC)[回复]
  已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3年2月13日 (一) 12:49 (UTC)[回复]



  已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3年2月25日 (六) 14:56 (UTC)[回复]

2023年3月

  • 关于转发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贯彻落实防控“新十条”主要做法的函,该文献主要内容为转发一篇不符合版权要求的文献(先期已有讨论,见维基文库:版权讨论#12月),因此继续存在于维基文库基本没什么意义。反对意见认为本地并没有以“意义”来定义收录这么一说,但似乎并非如此:维基文库:删除守则中规定“没有意义的内容或历史”应予快速删除(考虑到本条存在潜在争议因此直接列入快速删除不合适,先进行删除讨论比较好)。
    强烈  反对阁下的看法。阁下也要看方针不看一半了么?阁下截取引用的方针的后半句是:“包括测试性的内容(比如:"asdf"或"我可以创建这个条目吗?")明显无意义,或者纯粹破坏”,是“测试性的内容...无意义”,此外这里头没有一条这篇文章是够得上的。抱歉我话讲得比较重,但道理就是这样。非单纯事实消息类别的文献决不能开“基本没什么意义”这个口子,一开则文库崩塌的噩梦已至,意义由谁界定,又有无客观标准,全属自由心证,等同思想检查,坚决反对这样的做法。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3月1日 (三) 15:23 (UTC)[回复]
    我多补充一句:非单纯事实类别的文献自发表起即已存在自体的实务价值意义和历史记录价值意义,断不能切割规则孤立将其理解为“毫无意义”。阁下的理据——恕我不客气地讲一句——根本站不住脚。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3月1日 (三) 15:30 (UTC)[回复]
    抱歉,我还真没有漏看那句话,A里包括了B不代表A里就不能包括C,阁下似乎把包括这个词理解成“仅包括”了。至于您说的如果这样做是开了个口子,我想应该由社群的商议结果为准。我在上方的提删里虽然没说,不过我@ 该文献的贡献者也是想尊重他的意见。—— 红渡厨留言2023年3月1日 (三) 15:48 (UTC)[回复]
    阁下似乎打算打文字仗,那么在下先得提醒阁下一句:阁下的回复似乎没有否定在下的“这里头没有一条这篇文章是够得上的”这句论断,那么不知道在下是否可以据此认定为阁下也不认为该条目属于“测试性的内容...明显无意义,或者纯粹破坏”?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在这个基础上,有关“意义”的其他论述问题,阁下似乎还没有回复我在第二段的说法:一个自体有实务价值和历史记录价值意义的文献,何故被阁下孤立地理解为“毫无意义”?请阁下不要漏看了另外一条收录方针Wikisource:收录方针#纪录性文件——“伴随历史或事件而产生的文件。”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3月1日 (三) 15:58 (UTC)[回复]
    OK,认可阁下观点。不过先等等看贡献者是什么意见吧,贡献者要是也不想删那我就撤回提删。——红渡厨留言2023年3月2日 (四) 12:10 (UTC)[回复]
      反对,同银色雪莉,不属于方针中需快速删除的内容。同时,我现在同意转发函的保留具有价值。 Teetrition留言2023年3月1日 (三) 15:47 (UTC)[回复]



  已删除Zhxy 519留言2023年3月21日 (二) 16:01 (UTC)[回复]




  已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3年4月29日 (六) 15:00 (UTC)[回复]

2023年4月



  已删除Zhxy 519留言2023年4月4日 (二) 13:12 (UTC)[回复]

  已删除Zhxy 519留言2023年4月9日 (日) 02:26 (UTC)[回复]

  已删除Zhxy 519留言2023年4月9日 (日) 02:26 (UTC)[回复]

  已删除Zhxy 519留言2023年4月9日 (日) 02:26 (UTC)[回复]

--Sayonzei留言2023年4月8日 (六) 15:06 (UTC)[回复]

  已删除Zhxy 519留言2023年4月9日 (日) 02:26 (UTC)[回复]

列表

--Sayonzei留言2023年4月8日 (六) 16:57 (UTC)[回复]

  已删除Zhxy 519留言2023年4月9日 (日) 02:26 (UTC)[回复]


  • Template:Japan-Speech:维基文库不允许合理使用。日本著作权法第40条所在的位置是“著作权的限制”一小节,与“个人使用”“引用”等同处一小节。模板内“除将同一著作人的演说或陈述进行编辑用途外”的“编辑”是错误翻译,原文是“編集”,应为“汇编”。(两岸用词差异,致歉)由于该条款不允许汇编同一作者的演讲,因此与本站版权要求不兼容,不够自由。该模板的所有链入页面本身属于公有领域且使用较少,已自行撤下此模板。--Teetrition留言2023年4月19日 (三) 01:17 (UTC)[回复]
    补充: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62条规定与本模板中的日本法规定一致,实质是对伯尔尼公约第二条之二第一款及第三款的本地化,两地保护汇编即是对第三款“然而,作者享有将上两款提到的作品汇编的专有权利。”的本地化。诚然,维基文库不接受合理使用是狭义地指美国法上的fair use,还是能涉及到广义的权利限制条款,有待社群进一步共识;但我依然认为作者保有汇编权的作品可能不符合文库的版权方针。 Teetrition留言2023年4月30日 (日) 15:19 (UTC)[回复]
    同时,日本站的该模板ja:Template:Japan-Speech注明了作品在美国受保护时,仅有该模板是不够的的说明,且日本站的该模板亦无链入页面。 Teetrition留言2023年4月30日 (日) 15:27 (UTC)[回复]
  已删除Zhxy 519留言2023年5月28日 (日) 03:39 (UTC)[回复]

2023年5月


2023年6月

  已删除Zhxy 519留言2023年6月9日 (五) 19:58 (UTC)[回复]

2023年7月




这是职务个人作品吧,可以转交版权讨论。 Midleading留言2023年7月31日 (一) 08:52 (UTC)[回复]

  已删除Zhxy 519留言2023年8月10日 (四) 22:21 (UTC)[回复]



不必去Google搜索,在维基文库搜索就可以知道和国家教育研究院组织法相同,只是教育改为体育,完全属于破坏,
  已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3年7月5日 (三) 08:51 (UTC)[回复]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二版)和全国各省(区、市)首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确认程序的通知,添加同类文献。———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7月16日 (日) 15:49 (UTC)[回复]
不难找,[5][6],搜索引擎上能随意搜索的东西。我只提供参考资料,不代表我在此处曾发表任何意见。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16日 (日) 15:56 (UTC)[回复]
  1. 这样的文献来源在哪里?(一些这样的文献,贡献者并未提供来源。)
  2. 即使能够通过网络搜索能够找到相关来源,这样的来源是否真实可信?
  3. 若来源无法做到真实可信,那么是否给原创作品提供了存在的空间?
以上几点疑问希望得到讨论。———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7月18日 (二) 04:41 (UTC)[回复]
对于中国共产党的有关文献,只要能够通过网络搜索找到相关的媒体报道或者官方报道,而不只是用户生成内容,符合维基百科相关的来源要求就可以了。对于不公开作品,像中国数字时代这样的媒体报道或者转载也能证实可靠性。建议在提删未标记来源的文献之前先搜索,减少不必要的提删给用户的困扰。 Midleading留言2023年7月21日 (五) 03:44 (UTC)[回复]
不去要求贡献者在上传时一并写上来源,反倒要求其他用户先搜索,认为要求明确来源是给用户的困扰,很难想象这是从一位有着十数年维基经验的管理员嘴里讲出来的话。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7月28日 (五) 09:35 (UTC)[回复]
很多此类文献的录入者是新用户,但是他们录入的这些文献并非是原创作品,仅仅是这些用户未提供来源而已。根据假定善意原则,最好的办法是补充来源。当然,提醒这些用户需要给文献添加可靠来源也是必要的。 Midleading留言2023年7月29日 (六) 01:24 (UTC)[回复]
有关来源的相关话题,欢迎阁下来写字间参加相关讨论。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7月29日 (六) 04:09 (UTC)[回复]
第三版是公开的,录入这版就行了:http://www.nhc.gov.cn/xcs/zhengcwj/202001/f492c9153ea9437bb587ce2ffcbee1fa.shtml 维基小霸王留言2023年7月30日 (日) 06:33 (UTC)[回复]
第三版已有其他用户录入。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7月30日 (日) 08:12 (UTC)[回复]

  已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3年8月2日 (三) 13:16 (UTC)[回复]

  已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3年8月2日 (三) 13:16 (UTC)[回复]


  已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3年8月2日 (三) 13:16 (UTC)[回复]

  • 中共中央批转陈伯达等关于马列主义研究院工作方针的请示报告,页面中的“关于马列主义研究院工作以研究中共党史为中心的请示报告”为匿名作品,不符合维基文库:收录方针#禁止内容惯例。应处理问题部分后再行放出其它部分。———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7月28日 (五) 12:13 (UTC)内容完善。———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7月31日 (一) 08:44 (UTC)[回复]
    文献可见于《中共中央文件选集 第五十册》p.30。收录方针禁止收录大部分的匿名作品的理由是版权状态可能不明,如果版权没有问题,则不应被删除。--Kcx36留言2023年7月28日 (五) 17:39 (UTC)[回复]
    是的你说的没错,禁止收录大部分的匿名作品的理由是版权状态可能不明。根据阁下给出的来源中所标记的署名,作者为3人:陈伯达(1989年去世)、周扬(1989年去世)、胡绳(2000年去世),均未过50年期限。由此可知,该“关于马列主义研究院工作以研究中共党史为中心的请示报告”是侵权作品。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7月29日 (六) 03:43 (UTC)[回复]
    烦请提供“需要考虑此报告著作权情况”这一做法的具体法条依据,因就愚见在本案情况下阁下的意见似未有可依赖的法条。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31日 (一) 05:12 (UTC)[回复]
    阁下说的话我怎么没看懂?录入至维基文库的作品需要满足相关版权要求不是维基共识吗?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7月31日 (一) 05:40 (UTC)[回复]
    “录入至维基文库的作品需要满足相关版权要求”没错,但这里被录入的作品是《中共中央批转陈伯达等关于马列主义研究院工作方针的请示报告》,而阁下在考虑的是《关于马列主义研究院工作以研究中共党史为中心的请示报告》,不是被录入的本体作品。我们当然有很多需要在录入A文件时需要考虑B文件的著作权状况的例子,但在本件中,我不知道你是基于哪一条著作权法规为理由来在录入第一个“报告”的时候考虑第二个“报告”的著作权情况。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31日 (一) 06:03 (UTC)[回复]
    烦请阁下明示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7月31日 (一) 06:16 (UTC)[回复]
    我不知道我还能明示啥...我想问的是,阁下是基于著作权法第十三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二十四条(合理利用)还是什么别的具体条款里的某一状况,来认为在本件中录入A作品的时候需要考虑B作品的著作权情况?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31日 (一) 06:27 (UTC)[回复]
    抱歉,是我没有在上面讲清楚,我完善一下。———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7月31日 (一) 08:44 (UTC)[回复]
    但阁下没有回答我的问题...我想知道的是,阁下基于什么理据来在此处作这个考虑,而不是说该怎么处理,总得把问题的缘由弄清楚再说处理方式吧?举个例子好了,譬如说因为这个是一个改编作品(当然实际上它不是),所以要考虑原作品的著作权——是这样的理由。我不是要找茬,而是就在下对著作权浅薄的知识,我不知道基于什么法理这里会需要做这样的考虑。事实上包括阁下在版权讨论那边提删的中共中央转发毛泽东批示的几个重要文件——胡乔木关于公社食堂问题的调查材料中共中央转发毛泽东同志给林彪同志的信中共中央批发《林彪同志委托江青同志召开的部队文艺工作座谈会纪要》及附件这几个件,我也不确定其法理依据。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31日 (一) 09:01 (UTC)[回复]
    要是别人说这些话也就算了,,可是银色雪莉阁下不是前几个月都能侃侃而谈关于维基文库不接受合理使用的相关方针依据吗?怎么今天突然说不确定了?您真的把我搞得很懵,我不知道该怎么回复您。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7月31日 (一) 09:18 (UTC)[回复]
    原来阁下是以“合理使用”的理由来分析此文的,明白了。这样,我稍微说明一下我的个人观点。过往我们在谈论一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品存在的合理使用情况的时候,确实是没有太大问题的,因为这已经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二十四条第七款里列出,单这一条,它就需要考虑原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但,本件(及前述提到的各件)并不符合这一款(又或者是同条其他款)规定的情况。就我所知,它应该也不符合美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定义(此处如有错误,多请指正)。所以,我对于它是否能以“合理使用”为由被排除于本站是有疑虑的。另一方面(以本件为例)中共中央在批转此报告时提到“中央同意...请示报告,请即照此执行”,倒是相当符合PD-PRC-CPC的要求:这个报告由一定人员(陈、周、胡)起草,经过(中共中央)同意通过,对全党有约束力。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31日 (一) 09:38 (UTC)[回复]
    根据{{PD-PRC-CPC}}所引用案例,里面这句话是这样说的:显然,《党章》和《十七大报告》作为党中央发布的官方文献,由一定的组织和人员负责起草,经特定的组织程序决议通过,在全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等同于“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均属于上述第一类除外情形。换言之,《党章》和《十七大报告》都没有著作权人。回到本案,《关于马列主义研究院工作以研究中共党史为中心的请示报告》作为一篇署名为“陈伯达、周扬、胡绳”三人的作品,它怎么会符合{{PD-PRC-CPC}}呢?{{PD-PRC-CPC}}中也说的很清楚: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就算要说符合,也是《中共中央批转陈伯达等关于马列主义研究院工作方针的请示报告》符合{{PD-PRC-CPC}}。———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7月31日 (一) 10:32 (UTC)[回复]
    ?我说的就是《中共中央批转陈伯达等关于马列主义研究院工作方针的请示报告》符合PD-PRC-CPC啊。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31日 (一) 11:05 (UTC)[回复]
    那请问阁下对于本条还有什么问题?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7月31日 (一) 11:40 (UTC)[回复]
    那既然《中共中央批转陈伯达等关于马列主义研究院工作方针的请示报告》符合PD-PRC-CPC,且似乎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况的话,为什么它会需要被删除呢?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31日 (一) 11:43 (UTC)[回复]
    我什么时候说要删除《中共中央批转陈伯达等关于马列主义研究院工作方针的请示报告》了?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7月31日 (一) 11:51 (UTC)[回复]
    2023年7月28日 (五) 12:13 (UTC)我说页面中的“关于马列主义研究院工作以研究中共党史为中心的请示报告”为匿名作品,不符合维基文库:收录方针#禁止内容惯例。。2023年7月29日 (六) 03:43 (UTC)我说“关于马列主义研究院工作以研究中共党史为中心的请示报告”是侵权作品。但我从来没说过要删除《中共中央批转陈伯达等关于马列主义研究院工作方针的请示报告》。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7月31日 (一) 11:55 (UTC)[回复]
    ......?抱歉,但我们是不是在理解双方的意思上有什么误会?容在下换一个方式说一下自己对彼此双方意思的理解:我的概念里,整个《中共中央批转陈伯达等关于马列主义研究院工作方针的请示报告》是包括《关于马列主义研究院工作以研究中共党史为中心的请示报告》的,后者是前者的组成部分。您提出要拿掉后者,只保留前者中非后者的部分,是基于认为这种“组成”是“合理使用”;但我认为这种“组成”不太符合法律具体规定上的“合理使用”。在此基础上,我认为前者(此处指包括后者在内的整体)当中,具备起草、组织通过、在全党具有约束力等要素,符合PD-PRC-CPC,所以前者(包括后者在内的这一整体)应该不作变更地被保留下来。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31日 (一) 11:59 (UTC)[回复]
    我不清楚,我不知道,我搞不懂该怎么回答。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7月31日 (一) 12:19 (UTC)[回复]
    好吧,如果是我的表述让阁下感到迷惑的话我很抱歉,也许我们都应该抽身等待其他用户的更多看法。不过我想我们在本件上并没有发生冲突,只是大家一时间都没能理解对方的看法。或许等待其他用户的加入更多看法会是更好的选择。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31日 (一) 12:27 (UTC)[回复]
    我认为陈等的报告是该作品的一部分,包括报告在内的整个作品适用PD-PRC-CPC。--Kcx36留言2023年8月2日 (三) 07:07 (UTC)[回复]
  • 关于本条,我想我有了一些头绪,先说观点,我依旧认为该文是侵权作品。至于@银色雪莉阁下提到的PD-PRC-CPC我是这么认为的:PD-PRC-CPC提到的相关案例中说由一定的组织和人员负责起草,经特定的组织程序决议通过,在全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而《关于马列主义研究院工作以研究中共党史为中心的请示报告》,并非是为了形成中共中央的某篇文件而起草,而是“陈伯达、周扬、胡绳”三人为了行使自己的职权,向上级作的请示报告,是一篇典型的职务作品。关于职务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是这样写的: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也就是说,中共中央的文件中使用这份报告,是基于其优先使用权。该报告的著作权,依旧由作者享有。———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8月19日 (六) 09:36 (UTC)[回复]
    放了几天小长假,算是晚了回复,诸位恕罪。
    1、《关于马列主义研究院工作以研究中共党史为中心的请示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是典型的中央公文(可以参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分类),本来就可以适用PD-PRC-CPC。公文需要负责人签发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乃至于早至1955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和省(市)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的和档案工作暂行条例》就写明的,此三人都是马列主义研究院负责人,不能因为他们负责签发就把机关公文称为个人作品。我举个例子好了:主席令,也是要国家主席签发的——我们总不会把主席令当成他的个人作品。
    2、关于您提到的《报告》为职务作品的判断,此处参见权司1999第73号的答复: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六条有明确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显然,职务作品主要由两个要件构成:第一,作品的作者同单位之间必须是一种职务性的上下级关系,即劳动法或者类似劳动法(例如国家公务员同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作品必须是履行单位工作任务的结果。所谓单位工作任务,指职工根据单位下达的书面或者口头指示创作与本单位工作业务范围有关的作品。(PS:此处略作一些说明:答复中称“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对位的是现行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其中,“公民”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改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是著作权法在修订过程中法律名词的调整,但内核没有发生变化,因此除非有其他法律文书能够取代或废止此答复,否则相信此答复目前仍然可以维持其效能;当然,如果各位有其他更新信息可以补充的话,还请指正在下的疏忽。)
    (1)关于要件一,其中要求作者和单位之间存在着“职务性的上下级关系,即劳动法或类似劳动法的法律关系”。我不是劳动法规的专家,以下仅就我所知的部分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指出此法的适用限于...(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说穿了,就是说要有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至于“类似劳动法(例如国家公务员同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我想大体上就是指一般通说的“人事关系”——比较常见的一般是指今天的公务员或者事业“编制”。而回到本件中,陈伯达此时是中央委员兼马列主义研究院院长,周扬是中央候补委员兼马列主义研究院副院长,仅胡绳是马列主义研究院副院长而不在中央委员会内;鉴于这三人中有两人是中央委员或中央候补委员,因此这三人与中共中央是否都必然地符合“职务性的上下级关系”,我想可能不能很简单地按此关系说明。
    (2)关于要件二,权司1999第73号在后文进一步称:也就是说,单位工作任务又可分为两部分:第一,创作的作品必须与单位的业务范围有关;第二,单位应当有明确的工作指示,至少有口头指示。其中的第二点,要求“明确的工作指示”,是解释要件二本身的职工根据单位下达的书面或者口头指示创作...作品,也就是说该作品需要包含在上级一个明确的指示中而再由下级创作。当然了,我个人不认为说今天非得要提供一个指示的出处才能印证这项要件,因为年代久远且现实上也未必能找得到;但是问题在于,该件是一个请示报告,因此我感觉如果说中共中央要求他们筹组、改组研究院,管理研究院工作,这都很正常;但如果说中共中央直接地要他们发一个请示报告来,这就让人感到有些不通顺了,就需要一个旁证来证实这一点。(PS:我认为此一要件的阐述有助于我们对此前很多伪“职务作品”的迷思——就是要有确实的指令,起码是一个在逻辑上说得过去的指令推测。)
    3、有鉴于报告属于公文,而且本件也无法充分满足职务作品的两项要件,我认为此处是应该按公文理解《报告》的;这样一来,《报告》的著作权没有疑虑,《批转报告》相信也不会有。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8月22日 (二) 08:19 (UTC)[回复]
    抱歉这边回复晚了。我认可《报告》可以按照著作权由“马列主义研究院”享有,但我仍旧不认为该文可以适用PD-PRC-CPC。该报告正文中已阐明其性质:马列主义研究院,作为党中央的一个培养理论干部和理论研究的机关。培养干部,理论研究,这有行政性可言吗?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9月26日 (二) 03:13 (UTC)[回复]
    就PD-PRC-CPC而言,PD-PRC-CPC是按照判例提出的标准来划定一类文件“视为具备”三性质,这种标准是一种特殊划定——试想想,党章的行政性在哪里?是中共中央有字面上法定的行政权力,还是党章具有任何法定的行政执行、监督等行政效能?明显都不是。说起来,党章其实跟任何一个人民团体的章程没有任何差异,而它经由判例的说理,被视为具有三性质,这就说明了这是一种判例上的特定标准。就《报告》而言,它是中央委员会直属机构向中央发的公文,请求确定自己的工作范围和权能——这就是中央级别的党内公文,适用现行的PD-PRC-CPC标准。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26日 (二) 04:38 (UTC)[回复]
    认可银色雪莉阁下反对意见,撤回本条提删。———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9月26日 (二) 09:26 (UTC)[回复]



  已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3年8月2日 (三) 13:16 (UTC)[回复]


我只是循例创建了相应的Portal页面,如果需要改成单个的原文页面我也没意见。只是使用公报期数(X年第X号)作消歧义项比使用日期更合适。--大化国史馆从九品笔帖式留言2023年7月30日 (日) 22:30 (UTC)[回复]
列出来的这些删了吧。Portal页面如果要改的话,是个大工程,处理起来会比较麻烦。但是跟删除这些影响不大。———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11月11日 (六) 15:35 (UTC)[回复]

  已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3年8月2日 (三) 13:16 (UTC)[回复]

  已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3年8月2日 (三) 13:16 (UTC)[回复]

2023年8月

  已删除Zhxy 519留言2023年8月3日 (四) 13:21 (UTC)[回复]

  已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3年8月2日 (三) 13:16 (UTC)[回复]


  • 会稽记,此条的内文应该是[8]ctext的维基区直接搬来,没有原典来源。鲁迅在其辑录的《会稽记》中的〈序〉说:“《隋书·经籍志》及新旧《唐书》皆不著录”,其他观点也都认为此书已散佚,所存留的各条,都是从各典籍引用中摘录而来(例如以上,分别可查摘自《世说新语》《太平寰宇记》等书)。据以上,建议删除此并非据于原典的自行辑录。--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8月4日 (五) 11:13 (UTC)[回复]




  • 王錱,经查是钱基博的《近百年湖南学风》第三节中的一段落,影印件已查阅过,惜难以链接至此,电子件可见[12],综上应该是没有单独留页的必要。(PS:钱基博逝世超过五十年,有兴趣的同好也可考虑录入全书。)--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8月9日 (三) 10:59 (UTC)[回复]
  已删除Zhxy 519留言2023年8月16日 (三) 02:25 (UTC)[回复]




  已删除Zhxy 519留言2023年8月16日 (三) 02:26 (UTC)[回复]





  已删除。。如果未来更多章程录入,有人申请恢复,亦可讨论。 Zhxy 519留言2023年9月26日 (二) 12:53 (UTC)[回复]



理由补充:经常能看到Blahhmosh阁下在这个删除讨论要求删除一些文献,若是能够在只上传了标题的那时候就考虑好有哪些是自身有能力上传(或者说哪些是有问题的无法上传)的文献再来上传,何必这么麻烦?再者,目前经由Blahhmosh阁下上传的“未录入文献”有数千篇之多,阁下如何保证能够全部上传完成?若哪天阁下离开维基文库不干了,剩下的烂摊子又应该如何收拾?———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9月3日 (日) 16:00 (UTC)[回复]
再补充:本案页面均符合快速删除方针G1。———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9月5日 (二) 07:52 (UTC)[回复]
  反对,不认为主页面有作者信息和标题且讨论页有详细来源等内容的情况下仍能被理解为符合G1,因为G1要求为“空”;这一判别显然是不当的。“保证能够全部上传完成”的要求是不符合“维基项目不强迫任何人参与”的精神的。“烂摊子”的说法欠缺善意推定。此前在下经与Blahhmosh阁下沟通下,其非常乐意并已停止创建新页面来整理文献的行为,并且(在协作下)正在整理其“未录入”中各页面的内容。“未录入”中的各页面并非均为空白,因此判别其“实际上没有内容”依据不足。我重申我的观点:我不反对对长期空置的页面进行清理和规划,但如果对于有作者信息、作品年代和详细来源的页面也要视为“空置”,则相当可能造成滑坡推论。据上,目前反对这一提删。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5日 (二) 09:26 (UTC)[回复]
  反对阁下的  反对,当事人愿意停止当然是再好不过,但这不代表之前的行为就是妥当的。若当事人无法保证全部上传完成,那把这些页面传上来干嘛?那就与上方提到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案件是一个意思了,纯属“占着茅坑不拉X”。滑坡推论的明明是阁下自己,试问阁下,您去餐馆吃饭,老板告诉你,我们这有酱油、醋、盐,有各种各样的佐料,但我们就是没有饭菜!您会做何感想?读者(顾客)到维基文库(餐馆)来,是为了阅读文章(吃饭)的,不是为了看作者信息、作品年代和详细来源(吃佐料)的。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9月5日 (二) 10:43 (UTC)[回复]
还是来到了“妥当”这个环节,请给出具体的此项操作的违规内容,不要虚空构筑方针指引,否则就成了预设他人恶意立场。“保证全部上传完成”违背“维基项目不强迫任何人参与”已经指出过了。《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两岸四地著作权未到期,移除页面有依据可论,跟此文献非同类,类比不当。读者来去自由,这里不是餐馆,类比仍不当;相对地,图书馆缺书的话,在馆方积极收集文献的同时,也欢迎有心的读者捐赠。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5日 (二) 10:50 (UTC)[回复]
“妥当”不“妥当”不由阁下说了算。以及我要提醒阁下的是,阁下在上面这段话中两次偷换概念,一次是更改我的本意,我从来没有在本条提删中说过任何人违规,本页header中讲:如果您认为一页应该因为任何其他原因而删除,请将它列在这里,所以能讨论。本页请以理服人,言之有理,不是一定少数服从多数的以力服人。言之有理即可,不用死板地遵守什么规矩。比如下方提到的《Portal: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章程》案件也是,并没有哪个规矩说非要提删,我觉得它存在于文库不合适,所以就提出来咯。第二次是《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案件,上方的提删理由根本就不是什么版权原因,否则它就在版权讨论里了,提删它的理由是贡献者未在多语言文库上传对应页面,这边的页面纯属占坑。所以本案与《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案件本质上是一个意思,除了占位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9月5日 (二) 11:20 (UTC)[回复]
但这不代表之前的行为就是妥当的这句话好像是您说的?而我的回应是还是来到了“妥当”这个环节——这样看起来似乎打算对“妥当”不“妥当”说了算的不是在下,而是阁下——这是不是也算是阁下所称的“更改我的本意”?此外,我也没有指出您“说过任何人违规”,而是要求您“给出具体的此项操作的违规内容”,也许偷换概念的人并不是我?您也引用了应该因为任何其他原因而删除,那么就应该了解到要给出原因,而不是“觉得它存在于文库不合适”;而阁下给出的原因在我看来说服力不足,那么要求阁下提供更进一步的原因和违规的说明也是请以理服人,言之有理的合理需求吧?何以就成了“偷换概念”?另外,《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当然是著作权原因,犹可见Zhxy 519所言的“反对在明知版权未到期的情况下建立占位页面”,否则一个建立不到二十四小时的无文献内容页面,何以会被提删?还是说本地此后要求录入页面需要一次性全数上传?恐怕不是这样吧?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5日 (二) 11:29 (UTC)[回复]
关于G1我再补充一下,G1说:对于条目:建议使用A1。而A1说:条目的内容笼统,或甚至根本没有提及条目主体“内容空泛”与“没有实际内容”的分别在于:后者乃是与主题完全无关,或是不知所云;前者可以与主题有一定关系,但没有明确描述主题(包括但不限于没有对主题作基本定义);前者同时包含后者。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9月5日 (二) 10:53 (UTC)[回复]
仍无半点符合。条目的内容笼统,或甚至根本没有提及条目主体,使条目不能用以区分其他事物。”这句话进一步由...可以与主题有一定关系,但没有明确描述主题(包括但不限于没有对主题作基本定义)作出解释,即内容无法足以对此主题作出基本定义。现在的信息,不足以对文献作出基本定义吗?不能“用以区分其他事物”吗?在有作品信息和文献溯源的情况下?之所以称阁下滑坡推论,正因为照阁下的逻辑,则全文仅录一行字或仅缺一行字,都有可能被称为“没有明确描述主题”——毕竟,不“完整”嘛,对不对?我还是那句话:规则以内的事项,是可以进行的而不应被不当地批评的;但基于现实情况而进行的一些不在条文内的约束,同样也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它仍不是一刀切的理由。既然他正在整理,就先观察他整理的状况再说。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5日 (二) 11:06 (UTC)[回复]
他正在整理?请问他怎么整理?阁下又在偷换概念了,本条提删的是“User:Blahhmosh/未录入中全部页面”,而非“User:Blahhmosh/未录入”。这些数以千计的页面,整理他们的办法无非两个,要么就是将他们上传完整,我想不论是谁都知道这无法在短期完成;要么就是按我说的,删除这些页面。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9月5日 (二) 11:34 (UTC)[回复]
不整理“User:Blahhmosh/未录入”,怎么整理“User:Blahhmosh/未录入中全部页面”?阁下此言只能让我失笑了。我前面就指出过,“User:Blahhmosh/未录入中全部页面”里面不是都是空白页,如果阁下连基本的情况都不了解,那么这一提删的可信赖度和可执行性在哪里呢?你要提删太炎文录初编吗?它也在里面哦。不调查,不整理,不考虑实际情况,给出来的提删案,能否被视为是“言之有理”?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5日 (二) 11:39 (UTC)[回复]
吵不是办法,也没有必要,我提个初步建议:脚踏实地,先整理完User:Blahhmosh/未录入,里面尚无电子来源的,就提删吧;那些就是真的一时半会没法录入的,提删就都不会有异议。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5日 (二) 11:48 (UTC)[回复]
可以,同意这个建议。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9月5日 (二) 12:01 (UTC)[回复]
我认为到2024年还没有录入的文献就应该删除了。在删除之前,我会确认这些文献已经整理到User:Blahhmosh/未录入中,必要时我会协助进行大批量整理。 Midleading留言2023年11月22日 (三) 16:14 (UTC)[回复]
辛苦阁下。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11月23日 (四) 03:03 (UTC)[回复]
现在是2024年,我打算每次随便删除几篇,直到剩下的文献都有内容为止。 Midleading留言2024年1月17日 (三) 11:23 (UTC)[回复]
好的,辛苦!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月17日 (三) 11:42 (UTC)[回复]
考虑到Midleading的积极回应,我觉得这可以算是结案了吧?—— Eric Liu留言 2024年5月6日 (一) 12:56 (UTC)[回复]
不同意,至少要等删完再存档吧?本来文库也没多少人,那么急着存档干什么?下面已经有很多可以存档了,阁下可以先去存档那些。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5月6日 (一) 13:02 (UTC)[回复]
@Midleading:姑且问问进度如何?毕竟此案既没有继续讨论事实,也已无继续讨论必要,应尽速存档,为新讨论挪出空间。—— Eric Liu留言 2024年7月13日 (六) 17:26 (UTC)[回复]
已经删除了未标注来源URL的页面。由于User:Blahhmosh正在录入文献,目前暂停继续删除。 Midleading留言2024年7月15日 (一) 11:04 (UTC)[回复]
那我认为应就此结案。剩馀之页面,若此后一段长时间没有动静,可再另外提出删除请求。—— Eric Liu留言 2024年7月17日 (三) 13:06 (UTC)[回复]

2023年9月


  已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3年9月5日 (二) 09:18 (UTC)[回复]













  • 下列文献有给中标公司打广告的嫌疑:
  1. 三门峡市湖滨区2022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二标段(二次)中标结果公示
  2. 三门峡市湖滨区2022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二标段(二次)评标结果公示
  3. 渑池县2022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评标结果公示
  4. 商务部关于印发《2018年度甘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第二次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额度表》的通知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9月19日 (二) 04:14 (UTC)[回复]

@红渡厨:为什么出现了在版权讨论和删除讨论同时提删的情况?
另:反对“广告”论,这并非“仅为广告宣传而建”的页面——事实上这压根就不是广告,反对这样的扩大解释模式。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19日 (二) 04:36 (UTC)[回复]
在版权讨论那边有版权讨论的理由,在删除讨论有删除讨论的理由。有规定写了不可以吗?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9月19日 (二) 04:49 (UTC)[回复]
我好像没有向阁下表明“可以”或“不可以”,而仅仅是对这一事项的发生提出关于原因的疑问,然而阁下以反问的语气,似乎想要先行假定我的立场,又或者是未见以善意推定我的立场,我只能对阁下这种存在诉诸情绪的表述表示相当遗憾。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19日 (二) 05:11 (UTC)[回复]
是反问吗?我想我的本意是疑问,不过阁下似乎理解成了反问。不过我还是要因为造成这个误会给阁下道歉。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9月19日 (二) 05:38 (UTC)[回复]
此外,既然阁下称“在版权讨论那边有版权讨论的理由,在删除讨论有删除讨论的理由”,而又在版权讨论那边表示“同意前两个”,在下谨向阁下了解,是否想表述阁下对那一部分文献的“版权讨论的理由已经消失”,如果如此的话,请移除不恰当的模板。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19日 (二) 05:15 (UTC)[回复]
相应模板已更新。仅对阁下这段话中的“不恰当”一词提出质疑。为版权讨论中的内容挂上{{copyvio}}模板是版权讨论页header中的要求:在讨论期间文章内容将被清空。只是因为讨论结束,认为该文献属于公有后可以移除模板,不代表之前挂上的模板就成了什么“不恰当”的模板。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9月19日 (二) 05:49 (UTC)[回复]
我的“不恰当”在这里是指“讨论结束后该模板已经不适应当前情况,就不适宜再继续挂在这里”,不是模板本身不恰当或者阁下在有疑虑时挂上不恰当。如果引起阁下误会那实在抱歉。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19日 (二) 07:52 (UTC)[回复]
对了,如果阁下是想问我认为可以不可以的话,我顺便回复一下:我个人认为同时进行是不合适的,因为这样在实务上除了拉长战线和分散精力外并见不到有什么作用,当然我不反对在一边处理完后再移动到另一边处理对应的问题。当然,这是我的个人意见,不过套用阁下的一句语式好了——好像也没有规定写了我不可以认为不合适。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19日 (二) 05:21 (UTC)[回复]
以百科的G11举例,均要求在“只收宣传之用”、“即便该页面具有宣传情况,除非您可以非常确定该页面创建仅为广告宣传而建”的情况下援用此类观点提删;而认为政府信息公示起到“打广告”甚至是“只收宣传之用”的作用的话,这一解释明显生硬不当。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19日 (二) 04:39 (UTC)[回复]
至于是不是应该判断为广告,等等更多的意见吧。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9月19日 (二) 04:52 (UTC)[回复]

2023年10月

  已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3年10月6日 (五) 09:17 (UTC)[回复]


  已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3年10月6日 (五) 09:17 (UTC)[回复]







分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分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外事委员会的声明,这两个是之前用来放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关于美国国会众议长佩洛西窜访中国台湾地区的声明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就日本政府宣布“购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发表声明这两个声明的分类,但鉴于这两个声明已经因为版权被删除,短时间内也不会有符合这两个分类的文献创建(就算符合也是侵权,外事委员会1988年才成立),建议删除分类。———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10月29日 (日) 02:49 (UTC)[回复]

  已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3年10月29日 (日) 03:06 (UTC)[回复]



  已删除Zhxy 519留言2024年3月25日 (一) 14:25 (UTC)[回复]



2023年11月
















2023年12月




  已删除。下次不要自己清空内容再以无内容提删,应该直接以具体理由提删。 Midleading留言2023年12月14日 (四) 04:45 (UTC)[回复]



恢复请求

  • 义勇军进行曲的词,其作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的一部分,是否能够认为其没有版权属于公有领域呢?——红渡厨留言) 2022年12月11日 (日) 14:11 (UTC)修改措辞——红渡厨留言2023年1月2日 (一) 02:42 (UTC)[回复]
    • 2023年1月2日 (一) 02:42 (UTC)起计时7×24小时,如未见反对意见,将执行该内容。——红渡厨留言2023年1月2日 (一) 02:42 (UTC)[回复]
      本地没有这样的计时规则,无人回复不可被轻易视为默认。义勇军进行曲词的版权问题,在其页面附加模板上说得相当清楚。《义勇军进行曲》和《国歌法》是两个独立的作品。《国歌法》内载有《义勇军进行曲》时并不代表《义勇军进行曲》自体的版权就可被否认,《著作权法》有关汇编作品或合理使用(此表述不表明认为本题情况属于上述之某一种,而是借以申明其逻辑关系)等规定相当清晰。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1月2日 (一) 07:11 (UTC)[回复]
      义勇军进行曲作为法律的一部分,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无论《著作权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著作权法》第五条就已经把法律排除在外了。另外关于《义勇军进行曲》页面的模板,那是早在页面作成的2010年就有的,而国歌法是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17年以前当然是有版权的啦。——红渡厨留言2023年1月3日 (二) 11:33 (UTC)[回复]
      另外阁下可以看看你自己讲的话:《义勇军进行曲》和《国歌法》是两个独立的作品。《国歌法》内载有《义勇军进行曲》。您不觉得自己讲的话都前后矛盾吗?——红渡厨留言2023年1月3日 (二) 12:18 (UTC)[回复]
      抱歉我还真没觉得这两句话有什么矛盾的地方。《义勇军进行曲》和国歌法从作者到创作时间都不同,自然是两个独立的作品;《国歌法》的内文载有义勇军进行曲。这两者并不冲突。举个例子吧,难道邓小平同志的亲属致江总书记并党中央的信因为收录在国务院公报,就丧失了它作为独立作品的身份了?成为国务院办公厅的作品了?这个推论显然是荒谬的。
      《义勇军进行曲》在被《国歌法》载入其中的时候,鉴于其原有独立作品的身份,显然这一载入是应归入《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七款“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一使用,据二十四条言明,“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上是典型的合理使用行为。虽然本地不接受合理使用,但在《国歌法》页面内时,由于它作为法律的一部分而明确地受第五条制约,因此它在这个页面内作为本页面的一部分时在公有,但不代表它自体作为一个独立作品时在公有,请注意法律的相关说明;此外,我请阁下留意模板,是指这一模板作为对它自体作为独立作品时的版权状况的声明,而不是什么时间在国歌法前或后。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1月3日 (二) 13:34 (UTC)[回复]
      实际上,我得再补充一点:义勇军进行曲自体在中文圈是已经到了时限而进入公有了,只是在美国还没有。由于本地有消极容忍的相关规定,因此我说这么一长串不是要在本地实务上阻止或反对恢复这一页面,只是就著作权相关问题进行讨论,谨此声明。——但同时就像我前面说的,在无人回复时不可被轻易视为默认同意而径行任何操作。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1月3日 (二) 13:37 (UTC)[回复]
      (!)意见:单就计时规则而言谈谈自己的看法。本来页面的删除/恢复操作需要管理员权限自然不存在相关问题,但对于本例这种不需要管理员权限的修改,包括我曾经在写字间的提案删除《告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书》中非正文部分删除{{PD-PRC-exempt}}中非著作权限制的错误部分都采用了这种计时方法。差异在于本次恢复讨论中未有其他人回复就开始计时。但无论如何,这种做法都是在存有潜在争议时的一种公示,在不需要管理员权限时相关提案人本可径行操作。源代码编辑器提示语句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warning中甚至只说“请于进行条目的分拆及合并、重大修改或任何有潜在争议的修订时,在编辑摘要栏填写理由以符合版权协议的要求”而不要求讨论。方针页面更是没有看到与共识相关的描述。此般公示计时反而是较直接修改更佳的方法。如相关提案久久无人回复,不进行相关计时只能使其搁置,在前述文库现有规则的情况下本案提案人的做法似乎并无不妥。即使此后有人提出异议,将相关修改回退后再行讨论即可。 Teetrition留言2023年1月4日 (三) 06:35 (UTC)[回复]
      首先我不得不请阁下留意,在下在本次讨论中从未提及“管理员”或“用户权限”一词,也从未意图暗示所有本次或某次潜在的编辑都需要“管理员权限”,因此我不太了解阁下开篇讨论权限问题的用意,也希望这仅仅是在下学识浅薄所致的错误理解阁下之意。
      其次,阁下正好提到了“差异在于本次恢复讨论中未有其他人回复就开始计时”,我想,这似乎就已经是问题所在了。我不得不再次指出,在下从未称提案人的行为“妥”或“不妥”,而是指出“无人回复时不可被轻易视为默认同意”,这也并不否定“勇于编辑”等行为,而是在指出既然在进入讨论过程时,不可轻易将无人回复视同“默认”,那样将失去讨论的基本意义。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1月4日 (三) 11:23 (UTC)[回复]
      感谢回复。提及管理员权限仅仅是因为本项目页面的删除操作和恢复页面操作均需要权限而已无其他意图。其余同意阁下意见。 Teetrition留言2023年1月4日 (三) 13:06 (UTC)[回复]
      感谢Teetrition阁下的意见,把我想说的大部分都说了。关于计时我只补充一点,就像银色雪莉阁下所说“在下从未称提案人的行为‘妥’或‘不妥’”,我也从未讲过“无人回复表示默认”,也不赞同“无人回复表示默认”。提请讨论本就是为了避免主页面发生编辑战,并且综合参考社群意见的做法。某种意义上是一种礼貌性的行为,而并非必定流程。——红渡厨留言2023年1月4日 (三) 14:52 (UTC)[回复]
┌─────────────────────────────┘
回到本话题原有讨论来。银色雪莉阁下似乎还是没有明白一个问题,就是您一直在以己之矛攻己之盾:您试图在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来反驳《著作权法》第五条。无论义勇军进行曲是否为独立作品,其作为法律的一部分,他就是第五条所规定的其中一项。
请注意:第五条是一个具有排他性的条款。如果阁下依旧认为义勇军进行曲在美国并非公有,那么阁下应该展示《著作权法》以外的理由。——红渡厨留言2023年1月4日 (三) 15:28 (UTC)[回复]
我记得我说过“但在《国歌法》页面内时,由于它作为法律的一部分而明确地受第五条制约”,如果我的表述不清楚的话,我可以再换个方式表述一次:第五条规定的其中一项是法律,不是“法律的一部分”。是国歌法这个东西作为一个整体存在于公有领域内,但这不代表其中的一部分,例如它的附件——《义勇军进行曲》——单独作为独立整体时就在公有领域内(当然,它现在自己也在中文圈的公有领域内,但那是因为它自己的时限到了,而不是因为别的什么东西的“提携”)。我从未反驳著作权法第五条,事实上也许可能是阁下对于第五条的理解存在问题;此外我不得不提醒您,比第五条更排他的规定大有其在,那就是第一条——著作权法讨论的是作品,不是“作品的某一组成部分”。《国歌法》根据第五条在公有,《义勇军进行曲》自己版权在中文圈到期,它们是各自独立的作品,不存在谁带着谁进去了这种说法。
至于有关美国的著作权问题,如前述,《义勇军进行曲》在中文圈进入公有,但是由于美国对较短期间规则的不接受性,它在美国确实未到公有——事实非常清晰,也不存在需要引经据典任何“《著作权法》以外的理由”的情况;但同时因为本地存在消极容忍规则,因此一如前述,我不会“在本地实务上阻止或反对恢复这一页面”,我来讨论,是针对阁下在2023年1月2日提出的“...是否能够认为其属于公有领域呢?”这一问题进行学理上的讨论,而非具体地表示赞成或反对还原这一页面的立场。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1月4日 (三) 19:27 (UTC)[回复]
是的,我清楚义勇军进行曲在中国大陆依照著作权法(不考虑国歌法的情况下)已经进入公有。我现在讨论的也就是理论上是否在全世界属于公有的问题。阁下所言的这套“作为国歌法整体时是公有,作为单独作品时不是公有”的逻辑,究其根本还是来自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阁下虽未直接反驳第五条,但您不断使用或变相使用第二十四条来说理,本质上就是在反对《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法律。至于您所说“法律的一部分”≠“法律”,“作品的某一组成部分”≠“作品”,这样的一种丧失了基本逻辑的解释,我只能表示无言以对。
当然,我跟阁下围绕着“法律”这一点讨论来讨论去,就目前结果来说似乎谁也说服不了谁,不如我们先搁置这一争议点。我还有另外一个理由,义勇军进行曲是在全世界属于公有领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六条:“奏唱国歌,应当按照本法附件所载国歌的歌词和曲谱,不得采取有损国歌尊严的奏唱形式。”第十五条:“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义勇军进行曲必须按照附件里给的词曲来唱,它是被赋予立法性质的文件。——红渡厨留言2023年1月5日 (四) 15:21 (UTC)[回复]
欣见阁下愿意就《义勇军进行曲》“理论上是否在全世界属于公有的问题”进行讨论。阁下引用《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法律”之规定是阁下的自由,我不便也无权妨碍。不过既然我们讨论的是《义勇军进行曲》的著作权问题,则基于阁下在上文中之部分表述,不得不请教阁下:
1、阁下前述称在下之浅见为“‘法律的一部分’≠‘法律’...这样的一种丧失了基本逻辑的解释”,请问阁下是否认为《义勇军进行曲》是法律
(1)若阁下认为是,则《立法法》第七条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其他法律”(其他行政性法规等各有制定者说明,分列于各条款,恕不一一列出),亦即法律有明确的制定者(机关),然而众所周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其他机关)并非《义勇军进行曲》的制定者(作者),如果仍认为《义勇军进行曲》是法律本身,则是何种法理得以在《立法法》的规定而外而赋予《义勇军进行曲》成为法律本身,倒要请阁下告知。
(2)若阁下认为不是,则阁下引用著作权法第五条要求适用于“法律”之规定,显然并不适用于并非法律的《义勇军进行曲》。相比之下,在下称《义勇军进行曲》是“法律的一部分”,似乎并不那么“丧失了基本逻辑”2333。
2、阁下是否认同《义勇军进行曲》(词)是否是田汉的作品?如果不认同,则请教田汉的身份;如果认同,则田汉的作品要进入公有必须沿《著作权法》规定或认可的对应路径,请问此田汉作品是基于何种路径进入公有的呢?
(1)如果阁下称这是基于第五条,那么请回到前述第一个问题,回应“《义勇军进行曲》是否法律本身”之问题,如果是,那么鉴于《立法法》对法律制定的相关说明相当明确,则请阁下列出以外的其他可以赋予文献法律身份的法源法理;如果不是,那么《义勇军进行曲》既非法律本身,则无法基于第五条释出公有。
(2)如果照阁下前述称这是基于某种原因而导致的立法性质赋予,则鉴于“立法”这一行为有《立法法》规管,《立法法》中亦列明各类立法程序,则《义勇军进行曲》这一个人作者文献属于《立法法》所列明的立法程序中何一步骤或哪类立法法律文件?至于阁下所称“义勇军进行曲必须按照附件里给的词曲来唱”而导致“被赋予立法性质”,究竟这一行为属于《立法法》中何一立法程序步骤?
(3)如果阁下称这是基于时限到期——那我没啥意见,它在两岸四地是到期了。——不过那样可就没法走“公家的路子”进公有了,在美国也就没到期了。
总而言之,在下愿再次说明,由于本地有消极容忍的相关规定,在下丝毫无意在本地实务上阻止或反对恢复这一页面。在下也愿首次说明,文献的使用权责和文献的著作权是有区别的。此外,在下也丝毫不以为自己的意见是绝对正确的,何况即便推理有或无问题,法律仍是实务问题,例如中共在法律上并未规定其掌有“...性质”的权力,然而它的部分文件得以具备“...性质”的身份,则完全是由于实务上的判决所树立的。因此,在下之说理完全可被推翻,对此我是丝毫没有意见的——只要那是清晰的条文规范。谨此声明。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1月6日 (五) 20:37 (UTC)[回复]
考虑到我和雪莉阁下就同一论点辩论来辩论去可能永远都辩论不出来个内容来,我去写字间邀请些人来加入讨论。——红渡厨留言2023年1月8日 (日) 14:55 (UTC)[回复]
@红渡厨、@银色雪莉:一个问题,Fil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五线谱版).png本来就在Commons上,在其他页面也多有使用,义勇军进行曲页面直接使用这张图也是可以的(技术上的可能性而不考虑著作权问题)。如果只能国歌法使用这张图,那么应该考虑文库本地开放上传功能并将图片在Commons提删。
类似情况例如香港(File:Flag_of_Hong_Kong_(1990).svg)和澳门特区(File:Flag_of_Macau.svg)的区旗,相关说理是否仍能适用呢?二者本就是两特区基本法附件中的一部分,但分别也是由自然人设计(w:何弢w:肖红 (设计师)、张磊)。区旗本身具有立法、司法或行政性质吗?想来也并不见得,而且这两者无论怎么算著作权更是没有过期。基本法对区旗的使用可能仍需要被归类在合理使用之中。 Teetrition留言2023年1月17日 (二) 07:10 (UTC)[回复]
尊安。第一段,何以引到common上来,“只能国歌法使用这张图”一说又从何而来,尚要请教,恕在下愚钝未明此处与本议题之关联何在。
第二段,区旗的情况与国歌大相径庭。《义勇军进行曲》的创作并非初始为了“成为国歌”,想必众所周知。相对地,区旗之设计初衷即为了“成为区旗”。年代久远,在下仅举一例[24],其中“1991年2月1日,澳门特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开始征集区旗区徽的设计图案,并成立区旗、区徽图案评选委员会”、“经过多轮投票、公开展览和分析比较,评委会从初选图案中选出三套图案,提交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审议并研究如何修改。新图案在评委会多次会议讨论的基础上,既考虑了草委会委员们的意见,又吸收了应征作品的优点和精华”等段落应充分说明这一过程了。试观《著作权法》,其著作权之归属,是难以归私而应当归公,因此“合理使用”并不适用于区旗。既然区旗与本案无涉,则似乎可以不再延伸开去。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1月17日 (二) 10:18 (UTC)[回复]
感谢回复。对于第一段,我详细说明一下我的意旨。问题就在于义勇军进行曲能否直接使用Fil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五线谱版).png这一张图片?如果可以,那不用以文本形式将歌词录入到义勇军进行曲也是可以的,通过使用这张图片的形式也完全可以替代了。如果不能,那么证明这张图片并非是在公有领域,应当在Commons提删,文库国歌法页面只能另寻他法来展示这个附件。不知阁下对此说法是否还有疑问。
对于第二段,即使区旗设计者与官方约定了著作权归属,极端推测著作财产权完全属于官方,然而区旗又是采用何种路径进入公有领域的呢?即使《基本法》不收录时它也属于公有领域吗?如果是因为《基本法》的收录它才属于公有领域,那么不就回到了和国歌一样的问题上来了吗?
何况,在将义勇军进行曲确定为国歌的年代,特别是建国后废除民国法律之后,当时根本不会讨论著作权相关的问题。根据w:义勇军进行曲的表述,田汉当时作为国歌词谱初选委员会的成员,对此充分发表了他的意见。这篇文章的论述似乎也有参考意义。 Teetrition留言2023年1月17日 (二) 11:06 (UTC)[回复]
尊安。俗事繁忙,回复多有滞慢,见谅。
一、我非常理解阁下的意思了,但很抱歉我想阁下(第一段)想要讨论的问题可能其实于我而言并没有什么问题...是这样,我根本不反对各位把义勇军进行曲加入到(按现有排版的)义勇军进行曲文库页面中去,只要用到适当的模板(在本地来讲,我认为适宜的是容忍模板)就可以了。因此,阁下另行问能否在此页面使用某一文件,我也只好回答你这没什么问题——然而这根本是一个不需要的问题,各位完全可以录入文本,我不清楚是否在下此前的表态仍有使各位不明之处,因为我至少已经两次强调过这一点了。
二、
1、有关区旗的问题,首先请阁下留意此香港基本法草委会(及其下属秘书处和区旗区徽图案评选委员会)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设计投稿办法细则(P.3),其中“投稿规则(4):所有来稿的图案及版权归国家所有。”鉴于香港基本法草委会由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议决成立并对人大负责,其权威性应该是无疑的。因此可以确认各设计图案在来稿时始,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就由国家享有,按《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尽管其所有权由国务院行使(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话,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但这就显然不是一个私有领域物品。因此我对于阁下所称“然而区旗又是采用何种路径进入公有领域的呢”感到惊讶——需要着重说明的是,“国家所有”不是“政府机关所有”或“机关法人所有”,鉴于其同义词“全民所有”在宪法中的出处,我想,解释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其为公有是可以接受的。——先声明,如果接下来各位同好要谈什么“中特社的公有”和“资产阶级法权的公有”这一类没有争论意义的内容的话,在下就不参与了。——然而,《义勇军进行曲》是否有通过任何明定条文或合同成为“国有财产”或“公有财产”呢?没有。——那这要怎么类比
2、当然,我非常认同阁下所称的“...当时根本不会讨论著作权相关的问题”这一说法,也非常清楚阁下引用的文章中“葫芦娃”案的意思,但:
  • “葫芦娃”案二审是按“特定历史条件下创作的‘特殊职务作品’”而将著作权归于指派任务的单位所有,包括二审判词中也提到“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成果归属于单位”,请问《义勇军进行曲》原曲词是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的吗?事实上《义》甚至不是参加常规的征选活动而是在选不出来的情况下由马叙伦等提议用该曲暂代国歌并获得通过的。因此要用阁下引文的国旗著作权问题论述套用到《义勇军进行曲》成为国歌一事就难以成立了——因为国旗(说实在那篇文章的对比也相当不严谨,事实上国旗征选过程怎么能类比“葫芦娃”案呢?前者更接近委托作品)说委托作品也好,“葫芦娃”说是特殊职务作品也行,但《义勇军进行曲》这两项是一项都套不上的。
  • 难道田汉在征选期间发表他的意见就代表他把他的著作权转让出去了?抱歉我确实不知道阁下这一句的意义在哪里。
  •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世界各国国歌》编辑、配器版权问题的复函:“关于国歌著作权的问题。我们认为,首先,从文艺创作角度而言,国歌与其他文学艺术作品并无本质差别,应当同等地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当然这是2005年的答复,大家要是能找到更有力的与《义勇军进行曲》情况相同的其他具备“立法、行政、司法”意义的说理的话,我是很乐意承认自己的错误的。
三、我这人吧,说话啰嗦惹人生厌,所以,如果没有其他更新的证据,请允许我最后一次说明:它到期了,真的到期了——在国内。各位要是想的话就请把词录进去吧,我从头到尾都不想阻拦或鼓励这事情,说白了我只是来提一下模板使用注意事项罢了。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1月20日 (五) 20:00 (UTC)[回复]
感谢阁下回复,顺祝阁下新年快乐。
首先声明我认为阁下对义勇军进行曲的版权论述是很有道理的,我了解国歌歌词在中国已经过期。只是之后提出区旗一例认为情况相似而感到疑惑。
虽然在这里讨论可能不太合适,对于第一点,国歌法使用的歌词图片在Commons使用的是第五条公有领域的模板。而Commons自2012年起就不接受在美国不属于公有领域的文件,虽然本地可以消极容忍,但在Commons里却没法这么做,两边的版权状态不统一显然是不合适的,虽然这一矛盾不解决也不是不可以。
对于区旗一点,我不谈“中特社的公有”和“资产阶级法权的公有”,但相信“公有领域”(Public Domain)是知识产权领域全球通用的术语,在中国法律上会使用“不适用于著作权法”“超过保护期”这一类的表述而非“公有领域”,只是在学理上大家认为二者对应。在“公有领域”下,人人皆可使用而不存在侵犯著作权之疑虑。而在国家所有(全民所有)下,具体的个人并非当然地对相关财产有使用权,这一点我相信我甚至不需要举例来说明。况且,在自然人作为著作权人且死亡后,如果无人继承,按照著作权法和民法典的规定,该著作权仍然是国家所有,在著作权未过期的情况下(还有50年呢),我们似乎也不能讲相关作品属于“公有领域”了。进而,区旗同样有进入公有领域的路径疑惑——是国家立法时使用“自己的作品”,它就能跟随著作权法第五条进入公有领域吗?如果阁下对这个回答的回复是“是”,我也没有别的疑虑了。 Teetrition留言2023年1月22日 (日) 07:16 (UTC)[回复]
迟祝新年快乐,久违了,如您所见,在下正在趁久违的新春放一个短期维基假期,因此请恕在下未有及早回复阁下。
一、阁下所称的“国歌法使用的歌词(实际上是含歌词在内的词曲谱)图片”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17年)刊登的完整的《国歌法》标准文本中的附件(的图象呈现)。由于这一文档的来源是《国歌法》——因此使用PRC-exempt在我看来问题并不大。
二、先提出一点,国家所有的著作权可并不以50年为限。现行(及之前)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就有关权利的保护期所列各款,均有明显主语,“国家”这一词汇不在也无法混入“自由人”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中,是故阁下之推论显有错误。
至于阁下谈的其他问题,事实上就是“中特社的公有”和“资产阶级法权的公有”的问题。阁下的问题很抱歉我不会回答,因为它不是一个能够有法可依来回答的东西,有关“国有”著作权的相关内容是一个空白区域,著作权法仅有一处模糊且显然不完全(譬如区旗国有的路径就跟著作权法无关)的表述;不同法律制度(特别是基于不同政治理论制度下的法律制度)下的著作权法概念事实上由于理论基石的不同和条文的实际状况尚无法完全做到如阁下所称的“二者对应”——或者说,无法做到等于,而只能是约等于。我前面的叙述是基于无条文可述的情况下尝试基于立法意图做一种法理上的推论,仅此而已。
不过,我得补充一句,《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讲得很清楚:“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我认为据此其所有与使用均展现行政性。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2月6日 (一) 15:51 (UTC)[回复]
感谢阁下回复,我没有别的要说了。 Teetrition留言2023年2月6日 (一) 16:40 (UTC)[回复]

页面鼠头鸭脖事件情况通报属于中国公立教育机构面向公众发布的通知,且并不包含原创性的元素,并不受版权法保护。—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68.193.127.165对话贡献)加入。

中国公立教育机构属于事业单位,可以拥有版权。 Midleading留言2023年6月21日 (三) 03:41 (UTC)[回复]
无论公立私立,教育机构都不是行政机关,无法按照著作权法第五条版权公有。———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6月21日 (三) 11:43 (UTC)[回复]
如果不按照第五条第一款的话,该通知亦不符合第三条中对作品之“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之的定义。此外通知作为单纯的事实信息亦被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款排除在保护范围外。 128.6.36.150 2023年6月21日 (三) 14:12 (UTC)[回复]
我就不谈什么这篇是否应该被定义为“单纯事实信息”了,目前省级调查组已查明该物为鼠头,这就已经说明这不是一篇“事实”了。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6月22日 (四) 14:59 (UTC)[回复]
“单纯事实消息”对应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8款,不是你这样理解的…… 2023年7月12日 (三) 03:31 (UTC)[回复]

已恢复,删除理由可能魏、蜀、吴三个部分互相覆盖而需要移动页面。 Midleading留言2023年8月29日 (二) 09:52 (UTC)[回复]
找到原因了。是我本人提删的..[25] 当时删除一些有问题的页面,之后再录入。一些是重名书籍,后来分别进行了录入,如南唐书 (四库全书本)分成了南唐书 (陆游, 四库全书本)南唐书 (马令, 四库全书本)。但是三国志 (四库全书本)前汉书叙例 (四库全书本)这样的后来就忘了录入了。我再看看。。 维基小霸王留言2023年8月29日 (二) 10:33 (UTC)[回复]
我先把魏志移动了。当时的文件不好找,后面两个志再说吧。可能是由于相同的原因,https://www.kanripo.org/text/KR2a0012/030#1a 也只有魏志。 维基小霸王留言2023年8月29日 (二) 11:04 (UTC)[回复]

  1. 第一条是总论,就不说了;
  2. 第二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指引科技部火炬中心承担全国技术合同登记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科技部职能的承担端,行政事项。
  3.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多行政部门协调组织的办事机构,行政事项。
  4. 第四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全时开放运行,全面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科技部职能的承担端,行政事项。
  5. 第五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事项(要求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大财政支持),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部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科技部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而火炬中心内设“孵化器管理处”,见[27];此外,火炬中心(火炬办)归口负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和协调指导的日常事务,详见最后一点。科技部职能的承担端,行政事项。
  6. 第七条,火炬统计,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科技部依法部署并组织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开展的科技统计工作适用本办法...相关司局及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属领域的科技统计工作...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是指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或者备案、科技部执行的科技统计调查制度。,本件内称在线指导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和国家高新区开展火炬统计调查工作,就是“科技部依法部署并组织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属领域的科技统计工作”的体现;科技部依法部署并组织的统计工作是行政工作,这几乎是妥妥的了。
  7. 第六条和第八至十条,首先均涉及国家高新区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科委归口管理和协调指导全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主要职责是:...(二)指导开发区的综合配套改革;...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中心)负责归口管理日常业务工作。,火炬中心归口管理经国务院授权的科委(后来的科技部)对高新区管理和协调的日常事务,行政职能。(PS:鉴于这文件很久了,为免有失效之嫌,可以说一句:2023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才把科技部的“指导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园区建设”职能给了工信部。)

以上,应该对这些属于行政事项是比较清晰的,建议恢复。同时通知原提删者@红渡厨阁下。--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26日 (二) 08:37 (UTC)[回复]

  支持恢复,但对建设“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持保留意见。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9月27日 (三) 03:17 (UTC)[回复]
嗯,这个确实也有道理,不过这种没办法了,它的职能里混着有行政的项目和事业单位属性的项目也是正常情况,这种总没办法剥离原文了。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27日 (三) 04:17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