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文库:删除讨论/存档/2022年

2021年 删除讨论存档 2022年 2023年
这是删除投票页面的2022年存档

2022年1月

GB 32100-2015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2016年)GB 32100-2015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文字上好像是完全一样。

是引用。——Zzhtju留言2022年1月19日 (三) 14:11 (UTC)[回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广德县设立县级广德市的通知 录入错误,已经修改为 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德撤县设市的通告,请删除,谢谢。——Shenzhiming88留言2022年1月20日 (四) 15:36 (UTC)[回复]


西游记补已改重定向,子页面西游记补/序西游记补/第01回西游记补/第02回西游记补/第03回 亦应删。--晞世道明留言2022年1月30日 (日) 07:02 (UTC)[回复]


分类:海上见闻录分类:十国春秋等只包含一部作品所有子页面的分类,完全可以用目录页代替。--Midleading留言2022年1月24日 (一) 09:32 (UTC)[回复]

  已删除。--Zhxy 519留言2022年4月4日 (一) 17:54 (UTC)[回复]

2022年2月

送李愿归盘谷序,标题出现被过度简繁转换的错别字“愿”、“谷”,已有正确标题页面送李愿归盘谷序。--O-ring留言2022年2月5日 (六) 14:21 (UTC)[回复]


请求删除《朝鲜王朝实录/世宗实录/卷150》。之前有人想要搬运《朝鲜王朝实录》于此站,但是他没有完全成功。这次我要搬运整个《朝鲜王朝实录》于此站,但是我不会以“卷”分页面,而是以“年”与“其他归类”而分页面。比如,我会制作一整个个《五礼》和《乐谱》和《地理志》页面,而不是做一个《卷一》,《卷二十一》,《卷三十二》,等等,之类的页面。因此,请您帮我删去这个页面。谢谢。

另外,请删除《三国史记/新罗本纪》《三国史记/百济本纪》《三国史记/高句丽本纪》《三国史记/百济本纪/卷1》等废除页面。 Blahhmosh留言2022年2月6日 (日) 04:38 (UTC)[回复]

原文既然分卷,不必删除分卷页面,未来允许其他人依原文分卷方式整理。--Midleading留言2022年3月1日 (二) 02:16 (UTC)[回复]

请求删除《高丽史/高丽世糸/修史官》。我之前补充《高丽史》时不小心创造了这个页面。Blahhmosh留言2022年2月12日 (六) 20:13 (UTC)[回复]

请删除《朝鲜王朝实录/世宗实录/嘉礼》与《朝鲜王朝实录/世宗实录/吉礼》。作为此两页的作者,我不小心将《嘉礼》与《吉礼》加入错误。我本来想要加入《朝鲜王朝实录/世宗实录/五礼/嘉礼》与《朝鲜王朝实录/世宗实录/五礼/吉礼》。请注意“/五礼”这脸串子。Blahhmosh留言2022年2月27日 (日) 21:12 (UTC)[回复]

请删除《朝鲜王朝实录/文宗实录/七年》《朝鲜王朝实录/文宗实录/六年》《朝鲜王朝实录/文宗实录/五年》《朝鲜王朝实录/文宗实录/四年》《朝鲜王朝实录/文宗实录/三年》。都是我的错。Blahhmosh留言2022年2月28日 (一) 15:36 (UTC)[回复]


请求删除 特权层二进制接口规范标准,页面底部标注有“……简体中文译文版权@洛佳。未经许可,禁止转载”字样,这与CC-BY-SA协议相抵触。 Stang 2022年2月15日 (二) 11:46 (UTC)[回复]

洛佳就是本文译者User:Luojia65,用户在维基文库所发布的所有文字,均应视为已通过CC-by-sa-3.0和GFDL授权。--Midleading留言2022年2月15日 (二) 11:51 (UTC)[回复]
标示未经许可,禁止转载,便是违反了维基文库:收录方针#自由内容自由再使用原则,应要删除。 --晞世道明留言2022年2月15日 (二) 12:01 (UTC)[回复]
虽然已删除“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数字,但有疑虑,因(a)修改句子的是ip用户,不是原翻译用户;(b)不晓得原作版权是否让人自由翻译,请管理员们留意 --晞世道明留言2022年2月17日 (四) 11:39 (UTC)[回复]
原作是CC-BY-4.0,见 https://github.com/riscv-non-isa/riscv-sbi-doc
已更新文章内版权模板 Yinyue200留言2022年3月1日 (二) 04:14 (UTC)[回复]
但是有一个问题就是我发现原作的内容和该文章的内容不一样,对不上号 Yinyue200留言2022年3月1日 (二) 04:22 (UTC)[回复]
如果确认本文并非原文的完整译文,而更像是作者对原文的理解的话,或者是原文本身不符合收录方针中已经公开发表的要求,那只能移动至维基教科书(见Wikisource:收录方针#注解)。--Midleading留言2022年3月1日 (二) 04:29 (UTC)[回复]

  已删除瓜皮仔Canton 2022年3月1日 (二) 13:51 (UTC)[回复]

2022年3月



  已删除。对联一般认为是五代开始,作者不太可能是王羲之。建议对联类文献应较其它作品有更明确出处时再收录。--Zhxy 519留言2022年5月9日 (一) 13:24 (UTC)[回复]

2022年4月

  已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4月29日 (五) 01:56 (UTC)[回复]

我由我是这五个页面的创造者的身份请求各位将《朝鲜王朝实录/世宗实录/五礼/吉礼》、《朝鲜王朝实录/世宗实录/五礼/凶礼》、《朝鲜王朝实录/世宗实录/五礼/军礼》、《朝鲜王朝实录/世宗实录/五礼/嘉礼》、《朝鲜王朝实录/显宗实录/总序》、与《朝鲜王朝实录/世宗实录/五礼/宾礼》删除。这些页面没用了。Blahhmosh留言2022年4月21日 (四) 19:13 (UTC)[回复]

  已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4月29日 (五) 01:56 (UTC)[回复]

请求删除《朝鲜王朝实录/肃宗实录补阙正误/附录》《朝鲜王朝实录/景宗修正实录/附录》,《朝鲜王朝实录/正祖实录/附录续编》。原本《肃宗实录补阙正误》《景宗修正实录》没有附录。并且我打算将《附录续编》放置于,《附录》里面。Blahhmosh留言2022年4月27日 (三) 17:43 (UTC)[回复]

  已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4月29日 (五) 01:56 (UTC)[回复]

张渤治水,作者不明,何处授权?--Zhxy 519留言2022年4月29日 (五) 13:42 (UTC)[回复]

既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么应该是公有领域吧。如果不是的话,麻烦删除一下吧。--Shenzhiming88留言2022年4月29日 (五) 14:25 (UTC)[回复]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治水的那个故事,不是说这篇文章。--晞世道明留言2022年4月29日 (五) 14:36 (UTC)[回复]
那就请管理员删除吧。很抱歉增加了工作量。--Shenzhiming88留言2022年4月29日 (五) 15:32 (UTC)[回复]
已经由Midleading删除。—— Eric Liu留言 2022年5月6日 (五) 13:14 (UTC)[回复]

作为作者本人,我请求删除《朝鲜王朝实录/高宗实录/总序》。《高宗实录》没有总序Blahhmosh留言2022年4月29日 (五) 18:34 (UTC)[回复]

已经由Zhxy 519快速删除。—— Eric Liu留言 2022年5月6日 (五) 13:14 (UTC)[回复]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难民地位公约的内容都是《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不过前者的排版比较差,不知道文库里面是该删除,还是重定向处理。 --Kethyga留言2022年4月1日 (五) 11:12 (UTC)[回复]

这公约是不是有繁体版本,决议草案这是当时的决议草案。71年之后一些文件以简体形式重新公布了,和当时通过的版本往往有很多不同之处。例如禁止细菌(生物)和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积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禁止细菌(生物)和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不知道该文存不存在此种情况。 Zzhtju留言2022年4月1日 (五) 11:44 (UTC)[回复]
链接这里访问出现错误。看不到原始文件内容。 Kethyga留言2022年4月1日 (五) 11:52 (UTC)[回复]
我这里可以正常打开,或者您试试这个[1],这仅仅是草案,且只有第一章部分,拿来仅供大家参考 Zzhtju留言2022年4月1日 (五) 12:00 (UTC)[回复]
草案可以看到,不过感觉草案说服力不够强,联合国文件好像类似Wiki,是可以链接到原始文件的,应该有其他大会决议或者文件引用原始文件。
另外有个问题,假如当前的内容和几十年前的文件有出入,维基百科是应该链入哪个版本,个人感觉应该是链接到目前最新版本吧。 Kethyga留言2022年4月1日 (五) 12:18 (UTC)[回复]
这是联合国难民和无国籍状态全权代表会议通过的的,大会决议应该查不到。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订于日内瓦的是英文本和法文本,不知道在1971年之前有没有中文本,当前所有国际条约公约链入全部是简体中文本。维基百科这个看编者意愿吧,毕竟wikidata对中文文库的链入只能有一条。可以参照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处理。 Zzhtju留言2022年4月1日 (五) 12:50 (UTC)[回复]
这个条约是没有联合国的繁中本的,可以看联合国条约科的原始认证副本只有英、法文;相反1967年的《难民地位议定书》倒是有繁中本。这种情况下,把简中本排版校对好,把繁中本清除内文改为重定向就好,没必要保留内文完全一样的简中和繁中的分离版本。--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4月2日 (六) 18:03 (UTC)[回复]
就是不知道1971年之前,联合国机构有没有对英文本和法文本进行翻译,即签署版本的中译本。 Zzhtju留言2022年4月3日 (日) 01:37 (UTC)[回复]
说得是,虽然至少条约科没有,也许其他相关机构有也不一定,不过不好找就是了(也可能就是没有,毕竟七十年代以前的中文处其实不时有不少文件没有翻译,有一部分原因是中文当时还不是工作语言,又或者是没有签署的文件);在此以前,我先把简中版排版了以改善质量,看繁中版这边是先保持原样或者删除都可以,如果日后找得到繁中本,也可以替换或重建。--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5月5日 (四) 09:07 (UTC)[回复]
台湾方面有没有相关文献? Zzhtju留言2022年5月6日 (五) 13:51 (UTC)[回复]
我不能完全确定,但台湾外交部列出的所签署人权相关文件中并没有这一项,恐怕他们既然未签署,就也没有官方的翻译。——当然只是猜测,希望有同好补充资料。民间的话,所见大都是简中本转繁体。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5月11日 (三) 15:52 (UTC)[回复]
谢谢,祝编安!——Zzhtju留言2022年5月12日 (四) 07:42 (UTC)[回复]

我的事故报告太像作者原作。删除或移入用户子页面?--Jusjih留言2022年4月22日 (五) 01:21 (UTC)[回复]

认为移入子页面为好。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5月5日 (四) 09:08 (UTC)[回复]
已移动 --Midleading留言2022年6月6日 (一) 12:59 (UTC)[回复]

2022年5月

请求删除《朝鲜王朝实录/世宗实录/卷150》、《朝鲜王朝实录/宣祖修正实录/卷01》、《朝鲜王朝实录/宣祖修正实录/卷26》。我已经把整个《朝鲜王朝实录/世宗实录/地理志》与《宣祖修正实录》完全搬运到维基文库上了,因此之前提及的页面不需要了。Blahhmosh留言2022年5月7日 (六) 00:15 (UTC)[回复]

  已删除。 既然已经录入,不需要保留内容相同的多馀页面。不过既然原文是分卷的,不知阁下是否有计划在现在的页面中标注原文的分卷?--Midleading留言2022年5月12日 (四) 15:28 (UTC)[回复]
关于将原文分卷,我打算将《朝鲜王朝实录》完全搬运完再去弄。Blahhmosh留言2022年5月13日 (五) 17:48 (UTC)[回复]
我看已经搬运至朝鲜语维基文库了,见선조소경대왕수정실록。--Midleading留言2022年5月13日 (五) 08:58 (UTC)[回复]

  已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5月16日 (一) 09:36 (UTC)[回复]

  已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5月16日 (一) 09:36 (UTC)[回复]

  已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5月16日 (一) 09:36 (UTC)[回复]

(!)意见:我认为维基文库收录的标准是是否是自由文本?PD-PRC-exempt有一个是单纯的事实消息,卢氏概况(2022年5月5日版)卢氏县历史沿革很明显符合。只要是自由文本,就可以收录。弄到维基百科里反而不符合维基百科的收录标准。Assifbus留言2022年5月18日 (三) 01:12 (UTC)[回复]

该文字经过作者的编辑整理,具有创造性,应该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Midleading留言2022年5月18日 (三) 04:48 (UTC)[回复]
PD-PRC-exempt中的“单纯事实消息”的词源是2010年的著作权法中表示的“时事新闻”,由2013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厘清为“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但由于实务中曲解“时事新闻”一词的情况仍时有发生,所以由2020年的著作权法进一步细化为“单纯事实消息”(配套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暂未更新)。所以这篇文章至少从这个定义上来看难以援用PD-PRC-exempt(基于大陆著作权法第五条)而以“单纯事实消息”被收录。--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5月18日 (三) 05:31 (UTC)[回复]
除了“单纯事实消息”以外是否还有其他可以证明这些文章属于公有领域的理由?没有就可能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5月23日 (一) 01:20 (UTC)[回复]
没有证实这些文章属于公有领域的理由,也没有发表在正式刊物中,已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6月6日 (一) 12:59 (UTC)[回复]



  • 请删除《宪法法庭111年度宪判字第1号判决》、《宪法法庭111年度宪判字第2号判决》、《宪法法庭111年度宪判字第3号判决》、《宪法法庭111年度宪判字第4号判决》等重定向。Cmsth11126a02留言2022年5月19日 (四) 11:59 (UTC)[回复]

Portal:诗歌有链入链接,已改为重新导向页面。--Midleading留言2022年5月23日 (一) 01:18 (UTC)[回复]

2022年6月

  已删除。,执行者Midleading,G3--PAVLOV留言2022年6月15日 (三) 00:09 (UTC)[回复]

  已删除。,执行者Midleading,G1--PAVLOV留言2022年6月15日 (三) 00:08 (UTC)[回复]











2022年7月

作者讨论:赵珩请删除。Blahhmosh留言2022年7月2日 (六) 02:12 (UTC)[回复]


















  已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7月28日 (四) 01:40 (UTC)[回复]

2022年8月


可能之前的用户是针对页面中不属于本文的那些注释而发,只要把那些删除了,应该就没有问题了。至于鲁迅的本文当然没有问题。--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8月14日 (日) 14:25 (UTC)[回复]


@Yinyue200:插句嘴,您的操作建议我也赞成,不过阁下引用的那段话恐怕并不能说明具有任何文件具有什么性质——党的文件中有部分能被“视同”三性质是由判例所导致的结果,要是再由党的文件推断某个人的任何话语具有行政性质,则推理实在是过宽了。
@Fire-and-Ice:您指的那份文件应该是湖北省高院党组的落款,批复也是由湖北省委批复的,据现有共识,地方党组织的文件并不能按三性质操作,仅可由于时效到期而进入公有。--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8月21日 (日) 14:52 (UTC)[回复]
当然,但是不妨碍关于处理“北决扬”一案的请示报告是在这一司法过程中经过湖北省委同意而发挥实际效力的文件,而不是任何其他文件。Fire and Ice留言2022年8月21日 (日) 15:02 (UTC)[回复]
中共对司法的政治影响我想诸位无须在下赘述,但著作权判断是法律问题,三性质权力就算在中共的纸面上也是由各国家机关行使而不是党组织,至于共识也仅由于判例而打开特定的例外口子,这一口子是不宜任意扩大的——请注意湖北省委批复转给的,均是各机构的党组(委),而不是各机构自体,直接影响的是各党组(委)的意见,到这一步为止,均不是司法过程的一部分,因为这些组织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司法权力。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8月21日 (日) 15:27 (UTC)[回复]
同意,在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保持目前的共识,党中央文件按三性质处理即可。 Yinyue200留言2022年8月21日 (日) 15:31 (UTC)[回复]
根据文革与当代研究网登载的关于处理“北、决、扬”一案的批复,湖北省委通过把文件批给省两院、公安局等直接推动了北决杨的平反,在司法上并不经过党组(委)的中介。不过不是很清楚该网站从何处找来的文件。我上传的关于处理“北决扬”一案的请示报告也忘了哪找的了,不过鲁礼安回忆录里有节选是肯定的。Fire and Ice留言2022年8月21日 (日) 15:50 (UTC)[回复]
我跟阁下看的是同一个来源,不过:

省法院并省政法办公室、公安局、检察院、劳动局党组、中共武汉市委及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党组(委),中共黄石市委及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党组(委):

阁下似乎需要再留意这里的断句,这里是批给“省法院并省政法办公室、公安局、检察院、劳动局”的“党组”,不是批给这些机构。这是常见的公文行文写法——阁下总不会以为他独独批给了劳动局的党组吧?
再举别的一例好了: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党委、党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难不成他们只批给野战军党委,而不批给军区和省军区的党委;只批给各军兵种党委,而不批给军委各总部党委?这显然是说不通的。
确实,以党代政、党审批案件特别在那个年月并不陌生,但至少单就这份文件,还是行礼如仪的,名义上没有僭越。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8月21日 (日) 17:19 (UTC)[回复]
以党代政之行事实法理效力应该而且必然适用于该时期之情况,旁引地县司法记录1记录2,可以直接见到地县司法部门公务活动第一是面对县委,更大程度上党团机关在该段时期之行使公职、可谓最突出之表征且并非任意后来法例明文限定之。另一点姑且先不引文说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首席之汇报记录(暂限定于该案涉及之时间段),是可进一步证明有关司法事务受党团方针政策领衔之,如是认可尤其该时段之最大化表征为事实、即于本地共识内考虑该时期之文本应更少争议而确凿其有众所周知之属性。——Longway22留言2022年8月22日 (一) 12:45 (UTC)[回复]
另再援引银雪援引之同一文件内文,补充说明佐证有关党团代行权力之实质(加粗为在本案强调有关问题)——

……。党委和司法机关各有专责,不能互相代替,不应互相混淆。为此,中央决定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各级党委要坚决改变过去那种以党代政、以言代法,不按法律规定办事,包揽司法行政事务的习惯和作法


基于有关明文确凿无误,而依据本地现阶段已完成之共识,是可由此指明依有关明文引据之上述、至少1979年以前在相应管辖区为党团直接实施事实司法权能之,即有关判读之司法文件论接收方即使仅含党团部门机关、均毋庸置疑其为行使司法活动而并一直可与司法机关相互代替或混淆,故而认为本案恢复有关文本之法理基础当然而无疑问为适当。其他理据亦可由该文件进一步指明,限于本案之标的内容暂不补充。以上。——Longway22留言2022年8月23日 (二) 02:08 (UTC)[回复]
别的且不提,我只需要提出一点就够了:本案所涉文章是1979年10月19日发表的。——正好已经受到了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的影响,取消了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那么请问,阁下所提的一切理论,与本文的关系何在呢?本文(报告部分)请示方是党组,被请示方是党委;批复方是党委,被批复(转)方是各党组(委);而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已经在一个月前被中央层级取消。那么,这根阁下理论中党团字面意义上参与司法的论据稻草,已经消失了。至于阁下要拿1976年的记录来打1979年的脸,同样地由于这一文件的发出而没有时间效能,因此我也只能是祝阁下安好了。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8月23日 (二) 02:48 (UTC)[回复]
这里银雪阁下直接单独引入法定正当程序情况下、以时限判读法定之逻辑论说的话,恐怕与本案本身所处司法环境非当然具对应背景情况等之情相冲且有一定谬论,即如相应欲求反证概述有关变化之影响实际、则如下再补充以显现有关事实非可明文时间线之限定:皆因唯一如法定程序真正宣告之具明显效力之字眼,如所示所谓取消并非法定正当之确凿申告,法定正当之宣言势必为“废止”,而本文件事实未有在此制度上使用该类确凿法定正当之用语,故而如果银雪阁下是要引申为正式法定之司法程序判读其法理效应、很遗憾认为该文件依据正当法定程序而言事实上亦未有正式宣告法理之声明,即其仍可不经正当法定程序而随时以其自身权能自行撤回相应指明说辞。这点应注意可为相关党国辖区之法理效能特征,对于相应文本之判读时亦可稍加注意。此为补充有关如欲反证时,需注意之有关党国实际法理于正当司法语境下、仍非适切合乎司法行政程序而有其超然法理之情。
而另一点,相应司法辖区之党团主导下实际法定效力,众所周知相关明文所示效力是否如其所述之落实,变数为大,以下进一步附加超出本案标的及相关引证文本时间线后之文件,应1987年赵紫阳于党团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补充继续佐证有关党团代行权力之实质如前述其内文本身仍可超然法理(加粗为在本案强调有关问题)——

……但长期形成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首先是党政分开……党应当保证政权组织充分发挥职能,……应当改革党的领导制度,划清党组织和国家政权的职能理顺党组织与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司法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做到各司其职,并且逐步走向制度化。


有关法理挑战并非在于本案标的物或其他引据文件,而是显而易见有关效力无误超然而生效为公有领域之情,如何重复否定相应机关行文之超然当然效力为不存在?含如上追加一并本案既有之发表,即相应一路以来说明之表征问题、据此可见党团中央机关直到1987年时也是清楚宣告之于众,未有因相关明文之发布而有对应法定意义之状态变更,包括关键一点即对党政分离、党不代政之法定制度化是从未有于相应举证中可见具法定生效之兑现,反之则法定生效唯一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之法理为始终如一长兴无碍。以上。——Longway22留言2022年8月23日 (二) 07:34 (UTC)[回复]
1、原来威权或极权政体竟有“经天纬地之能”而可祭出时间逆转的因果律武器,不须受时间约束,当真是罪大恶极。古语谓“朝令夕改”,看来应改成“夕令朝改”,方可指斥此等恶行。
2、阁下先言中共之报告并不使用“确凿法定正当之用语”,质疑其用语之效力,又引用中共之其他报告要在下见证其“法定生效唯一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之法理为始终如一长兴无碍”,认为这份报告之用语“清楚宣告之于众”,恕我愚钝,未能领会阁下高明之思,想来这必是威权政体在作文时的时真时假计策,以求欺瞒我这无知小民。
3、如果以上的风凉话使阁下感到被冒犯,在下谨此道歉。只不过著作权问题不考查“相关明文”,而是要考查“所示效力是否如其所述之落实”,这样的理论一旦可以实现,那么恐怕不独威权政体,而是诸国法律均可以一切以废纸视之——事关从未有一套法律或其立法者能够宣称“其所示效力业已落实全然”。
4、我要指出的是,以今日的日期和既有的相关党政文献而论,目前仅有在1972(在此之前的文件已超期而进入公有,无须讨论这些问题)-1979(“64号文件”发布以前)期间的地方党组织文件中牵涉司法审判活动相关的,可能由于1957年的经中共中央批转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党组《关于司法工作座谈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反右派斗争情况的报告》而需要被考虑是否视同有司法性质。需要指出的是,这样的一种可能并非必然,并非认为中共具有(名义上的)行政或司法权(七二、七八宪法这两部破书都说不出的话,我也说不出),也不是因此认为这一报告具备合理的超越当时仍名义上未被废止的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权力,而仅仅是就这一报告所造成或反映的事实状态的表述。但也正因是“可能性”,这段不长的时间里所牵涉的各复杂个案(并且不少没有稳妥来源——这里并不代表我对来源要进行质疑或否,只是表述一句客观事实),均适宜作个案讨论而不是划一共识定义。至于无限的不基于明文的自由心证推演,可以休矣。
5、尽管我讲了这么长一出,我还是要讲一句:本延伸讨论所指之主件,由于时间关系,不在前述范围内;如果阁下一直要就著作权这一法律问题不基于相关法律或者其他相关文件进行讨论,而是以政治观点作自由延伸,那就像我过往向阁下常讲的一句话一样:阁下大可提案本地无视中国大陆的著作权法即可。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8月24日 (三) 18:25 (UTC)[回复]
政治法理已如上述官方发布文件及引据等阐明理据,尤以可据命之1979年、1987年等声告之“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相应总合之时空跨度早超越本案标的之所处时间,既已始终处于对应核心之范围:维持指明,并不同意上述未能对事实跨度及法理问题做出有效针对之主观意见。 Longway22留言2022年8月25日 (四) 00:01 (UTC)[回复]
完全尊重阁下表述自己意见与反对在下意见的权利,并谨此说明在下的相反意见:法律问题必须基于有相应效力的明文规定进行克制的说明解释,类似“现实效能”一类的说明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在下的意见是并不赞成此恢复提案。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8月26日 (五) 08:49 (UTC)[回复]
那句话我确实说的随便了,要是真这么认定一堆内容都得恢复,怎么可能。按照以往惯例干掉独立条目就好。 Yinyue200留言2022年8月21日 (日) 15:27 (UTC)[回复]
管理员删除多余的重定向后,我会将内容和通知合并。或者其它人择机执行也可以。 Yinyue200留言2022年8月21日 (日) 15:30 (UTC)[回复]

  支持,并没有把这一段单独叫这个名字的说法(原名是《醒世恒言》的章回标题)。--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8月29日 (一) 05:09 (UTC)[回复]

在下不反对您的意见,只要保留校对状况较好的内容即可,需要由管理员协助这一移动。--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8月21日 (日) 14:52 (UTC)[回复]




  已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8月25日 (四) 03:01 (UTC)[回复]



  已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8月29日 (一) 09:13 (UTC)[回复]

  已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8月29日 (一) 09:13 (UTC)[回复]

2022年9月


  已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9月4日 (日) 07:24 (UTC)[回复]



Blahhmosh留言2022年9月8日 (四) 17:29 (UTC)[回复]

请考虑先移动页面。 Zhxy 519留言2022年9月8日 (四) 18:40 (UTC)[回复]
不,听我解释:《克斋集》有很多版本。有申益愰著作的《克斋集》、卢佖渊著作的《克斋集》、和这个陈文蔚的《克斋集》。如果某人输入了“《克斋集》\卷三”,他可能是指申益愰《克斋集》的第三卷、卢佖渊《克斋集》的第三卷、或陈文蔚《克斋集》的第三卷。 Blahhmosh留言2022年9月8日 (四) 19:24 (UTC)[回复]
不过,所有的内容全都在这里:《克斋集 (陈文蔚)Blahhmosh留言2022年9月8日 (四) 21:37 (UTC)[回复]

已经移动 --Midleading留言2022年9月9日 (五) 02:26 (UTC)[回复]










中华民国政府公报 (民国30年12月10日) 内文“本军阀夙以征服亚洲,并独霸太平洋为其国策”,似是胡乱写作 --晞世道明留言2022年9月26日 (一) 09:25 (UTC)[回复]

赞成(×)删除,这是国民政府对日本宣战布告的无意义节录,建立者显然也不像是想建立公报归总页面。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9月26日 (一) 10:22 (UTC)[回复]
谢谢提醒,已改作重定向 --晞世道明留言2022年9月26日 (一) 10:48 (UTC)[回复]
不客气,但私以为是不是还是删除比较好?因为那个公报上不止这份布告,重定向可能不大对应;而且它的命名也不大对的,1941年的中华民国的政府公报是以国民政府公报为标题命名的。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9月26日 (一) 10:51 (UTC)[回复]
*那就依您的办法做,重定向只是暂时处理手段,但那好像要管理员动手了。 晞世道明留言2022年9月26日 (一) 12:17 (UTC)[回复]




  • ,请求删除,这是为了测试地址是否可用写的。


2022年10月







  已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10月13日 (四) 08:12 (UTC)[回复]

似乎未见哪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未特定有施行日期,且该模板使用页面不多(参见该模板的链入页面),似可将其全部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律}}。在此提请讨论删除该模板。--Teetrition留言2022年10月13日 (四) 08:01 (UTC)[回复]

  支持(▲)同上不知此模板“特定有施行日期”是指什么,嵌入页面极少(仅5个),建议(×)删除--Key0121.AutoConfirmed (讨论) 2022年10月25日 (二) 02:52 (UTC)[回复]
  已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11月1日 (二) 03:25 (UTC)[回复]






  已删除Zhxy 519留言2022年10月24日 (一) 15:20 (UTC)[回复]






2022年11月





已改为重新导向 --Midleading留言2022年11月12日 (六) 16:06 (UTC)[回复]

  已删除。貌似的确没有有效来源,如果有人能提供,那么请提出以便恢复。 Zhxy 519留言2023年1月10日 (二) 17:40 (UTC)[回复]


  • w:圣经思高本,1968年在香港出的话,按道理应该是没有——这是思高圣经学会的译本(学会成员协作),按香港的版权法例,应该是属于作者不为人知,那就是按出版后五十年,也就是2018年到期。——但同时,[2]的表述(它说的是“本网站及其内容”,而这部译本在[3]里面有)使我不敢断言这一点——客观讲,就算没有这个表述,宗教文献这类事情也是特别多而复杂...——因此在下仅提供资料,但无法给出最终的具体个人看法。--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11月23日 (三) 23:08 (UTC)[回复]
先行移动圣经 (思高本)/序言圣经 (思高本)/创世纪,继续接受意见。 Zhxy 519留言2023年1月3日 (二) 20:44 (UTC)[回复]


  已删除Zhxy 519留言2023年1月10日 (二) 17:40 (UTC)[回复]

2022年12月


注:当然,如果有朝一日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大概率是后者)真的制订了此法,那就当然应该重建并填入正式公布的法律文本。广九直通车留言2022年12月4日 (日) 06:13 (UTC)[回复]
  支持,避免误会与混淆。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12月4日 (日) 06:53 (UTC)[回复]











  • 外交部就七国集团外长和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发表涉台声明向有关欧洲国家和欧盟驻华使节提出严正交涉驻欧盟使团发言人就七国集团和欧盟外长涉台声明答记者问 没版权,放到维基新闻似乎更合适。——红渡厨留言2022年12月21日 (三) 05:21 (UTC)[回复]
      反对,实际上,第一篇文章的原始出处正是外交部:[5],这一点,从转载此新闻的人民网的标注上就可以看出来(“据外交部网站消息”),这并非新华社或其他通讯社通稿而是外交部释放的正式对外稿件,有关这类稿件的问题前此阁下已经在国新办的文件上误读过一次了。第二篇文章也有着中国驻欧使团的原始出处,也由各家媒体转载证明。
    在这样的情况下阁下如果声称这些文件“无版权”,那么版权谁属,似乎应该先请阁下阐明观点。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12月23日 (五) 08:11 (UTC)[回复]
    • 回复@银色雪莉阁下,关于前文所说的“没版权”,是想说这两篇文章不符合维基文库关于版权的收录方针,我表达有误向您表示抱歉。再说到这两篇文章,欧盟使团这篇,我又按照阁下给的链接看了一下,分类在“政策立场”这一栏的话那放在维基文库倒也没什么问题;外交部这篇,更像是一个带有政治宣传的新闻稿,应当认为其是外交部拥有版权的一篇文章。——红渡厨留言2022年12月23日 (五) 14:02 (UTC)[回复]
      将外交部就外事召见外国使领人员的相关言论称为“政治宣传”不是不行,不过如果这样的“政治宣传”就会被套上“版权非公有”的帽子,那么大概要有大量的机关文件被删除了,我们最好也应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前言加以剪除,因为那全是政治宣传。——显然这样的逻辑是不能应用于著作权这一法律问题上的。如果这样的部门、这样的事务还不能表明其行政性(行政性和行政强制性有明显差异,请勿孤立地把“用于执行的文件”才定义为“xx性文件”),那么哪个部门、什么样的事务能够被归类为行政性?此外,“新闻稿”的问题,在此前国新办白皮书的问题上也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那就是一个大号新闻稿,但是呢?官方的政策立场宣示如果也要归入著作权非公有范畴,那么什么样的文件才能公有?我从不支持官方一切文件都公有,但起码,这样的文件,直接涉及本国外事具体程序性事务,明显地不应当被归为非公有。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12月27日 (二) 07:14 (UTC)[回复]
      那么,我是否可以将阁下的观点概括总结为:一切中国大陆政府的政治宣传,均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那么按照这个逻辑,作为国务院直属单位的新华社,其所有的政治宣传类新闻稿,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了吗?至于阁下举例说宪法前言的问题,请看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宪法本就是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不受保护的对象。——红渡厨留言2022年12月27日 (二) 10:05 (UTC)[回复]
      阁下的概括总结是有误的。阁下不妨再读一读在下的片面之见:“...加以剪除,因为那全是政治宣传。——显然这样的逻辑是不能应用于著作权这一法律问题上的。”也就是,所谓的“政治宣传”与否,并非一个应用于著作权法律问题的逻辑,因此阁下称“...更像是一个带有政治宣传的新闻稿,应当认为其是外交部拥有版权的一篇文章”的逻辑推论,是站不住脚的。
      至于阁下提到了新华社及其“所有的政治宣传类新闻稿”,这正好。新华社是事业单位,拿来类比外交部是不当;“外交部就外事召见外国使领人员”的行政事务性宣示被错误认定类比为新华社的政治宣传同样是不当,我前面已经说过了,那样的话,这些阁下自以为的“政治宣传”就会被套上“版权非公有”的帽子;新闻稿性质并不是单独判断著作权性质的参考因子,拿来推论“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了”是不当推论;有关宪法前言的在下的表述,我直白地说,正是在反讽阁下的泛“政治宣传”论。当然,在下的话讲得有些失礼了,非常抱歉。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12月27日 (二) 10:23 (UTC)[回复]
      你说的对,我被你说服了。——红渡厨留言2022年12月29日 (四) 16:31 (UTC)[回复]


恢复请求


补:Author: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为准、当中所有涉嫌被屏蔽删改之文档,合并该项声请一齐恢复。——Longway22留言2022年2月4日 (五) 08:51 (UTC)[回复]
补:2015年10月Category: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内涵盖之文档记录等,合并该项声请一齐恢复,感激不尽。——Longway22留言2022年2月5日 (六) 03:30 (UTC)[回复]
时间戳记为准,复核该类别内具体涉及之未恢复文档——Longway22留言2022年2月7日 (一) 01:40 (UTC)[回复]

时间戳记为准,复核截至2021年1月被删之部分未恢复者——Longway22留言2022年2月5日 (六) 03:43 (UTC)[回复]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为党的领导人讲话,可能属于职务作品而受版权保护。其余已恢复。--Midleading留言2022年2月5日 (六) 08:59 (UTC)[回复]
@Midleading:谢谢,还有中共党内法规分类项,可以检视下记录吗。——Longway22留言2022年2月5日 (六) 09:05 (UTC)[回复]
时间戳记为准,复核追加2015年11月相关被屏蔽而未恢复之文档,请代权人与其他未处理标的一齐恢复。——Longway22留言2022年2月6日 (日) 11:17 (UTC)[回复]
时间戳记为准,复核追加请代权人一齐恢复之文件:

 完成--Midleading留言2022年5月4日 (三) 12:58 (UTC)[回复]


P.S:有关于此文究竟属于法人文章还是职务文章的判别,中共中央文件选集 第十一册(1936—1938年)明确收录此文,充分说明此文类属“中共中央文献”,把此文当作职务作品而由自然人享有版权的判断是有误的。--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1月8日 (六) 03:27 (UTC)[回复]
所以阁下是不是认为《中共中央文件选集》收录的除附录外的文件都属于公有呢?---Midleading留言2022年2月8日 (二) 17:46 (UTC)[回复]
我个人认为《中共中央文件选集》可以作为其收录的除附录外的文件属于中共中央文件的证据。——因为其从标题到编辑前言处都能明言自己的定位,即“中共中央文件”的选集。1949年之前的中共中央文件作为法人作品到期来进公有,1949年以后的按PD-PRC-CPC进公有。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2月8日 (二) 17:55 (UTC)[回复]
补充:而且这些选集前的编辑说明都有“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档案馆编辑,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审定”字样,我想可以进一步加强认定的权威性吧——他自己认定他自己的文献,总不能错吧?--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2月15日 (二) 13:29 (UTC)[回复]
很抱歉我才看到这个讨论。然而除非署名者个人有过声明,我个人仍认为不管这只是中共中央声索权力而非真正具有。很明显地,原文署名不含中共中央,仅涉及红军;而我另想给一个例子,即中正文教基金会把蒋介石的私人作品列入名带“总统”二字的文集,结果之前Longway22就以此要把这些作品全算作公有领域了。我认为这属于同样的性质。 Zhxy 519留言2022年2月15日 (二) 18:45 (UTC)[回复]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说过“...有相反证据的除外”,所以这篇文献能否收录确实要看是否有足够的“相反证据”。我个人认为这个证据其实足够强,缘由见上文;至于阁下所称的认为是“声索权力”,则属于对证据强度的质疑了。鉴于我一贯的习惯,在这种争议性的问题上,我谨对您的观点不表示立场,希望未来能找到更强的证据来说明这一点。但我认为阁下把本案与蒋的文集一案类比并不准确,“总统蒋公”或者“先总统蒋公”一类的表述,只能印证文集出版时蒋介石的身份,类似一种尊称(其实就跟称“蒋中正先生”的“先生”没什么区别),当然不能用其来进行各篇文章的版权判断;但这与由中共中央批准出版的“中共中央文件选集”,性质毕竟不同。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2月16日 (三) 02:49 (UTC)[回复]
此文应属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不适用著作权法,自然不能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判断著作权归属。-- Zy26留言2022年6月20日 (一) 03:39 (UTC)[回复]
第十二条用于判定(广义上的)作者,而作者身份是第五条判别的辅助性证据,不能说完全“不能”根据第十二条判断归属。回到本案,恰恰是判别该文件是否属于中共中央文件抑或是第十八条的职务作品,成为了将其根据第五条进行收录还是根据署名进行判别收录与否的关键,请悉知。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6月20日 (一) 04:01 (UTC)[回复]

阁下可以看看编辑摘要,这文件没被删也并不是由文库内的人提删...这是从百科移动过来的页面,提删的模板大概是移动者在移动时没有把在百科本身加上的提删模板拿掉,已复原。--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5月2日 (一) 00:44 (UTC)[回复]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国庆纪念告全国军民同胞书:我没见到有删除讨论。是不是我眼花了?—— Eric Liu留言 2022年5月6日 (五) 13:17 (UTC)[回复]

Wikisource:版权讨论那里?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5月6日 (五) 14:44 (UTC)[回复]
相关讨论早前刚被Zhxy 519君存档删除。正如Zy26君所言,个人未见该讨论有形成什么共识。—— Eric Liu留言 2022年5月25日 (三) 15:50 (UTC)[回复]
虽然我不是民国粉,但这篇文章被删的真是令人莫名其妙、完全无法理解。搞得我都想开地图炮了。 树上喜鹊留言2022年5月8日 (日) 01:31 (UTC)[回复]
讨论了这么久,到底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国庆纪念告全国军民同胞书的作者是蒋总统还是蒋总裁呢?--Midleading留言2022年5月26日 (四) 00:48 (UTC)[回复]
蒋总统还是蒋总裁真的有关系么?如果该文不是行政性质的,难道是民事性质的?-- Zy26留言2022年6月19日 (日) 12:56 (UTC)[回复]
“行政性质”不看发表人的身份的话,那么如何判别?国民党总裁发的东西,不至于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性质吧?其时已经行宪,如有法条说明国民党文件可以作为行政性质或台湾著作权法所言的“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的,那么即请示下。(此处的看法,不代表我认为这篇文章的作者是“总统”或“总裁”,翻查存档,我也认为他当时是总统,但是由于他“不能视事”,因此发这篇文章的时候不具备总统职权,因此陷入疑难状态。)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6月20日 (一) 04:06 (UTC)[回复]
对于处于疑难状态的文献,要不要“宁缺毋滥”一律删除并禁止收录? Midleading留言2022年6月20日 (一) 04:10 (UTC)[回复]
我觉得还是先“吵”一阵子吧,这么疑难的毕竟是少数,当时Zhxy 519君删得早了一些,现在正好在这里再“吵”一阵子,特别是请之前未能参与讨论的同好加入讨论,也许有我们未可知的来源或证明——在此也延请各位同好,寻找蒋在“下野”期间行使总统职权的其他证据(非本案),以有助于本案判断——毕竟,他能不能正常行使总统职权,还是“行政性”的主要体现之一,而现在对于他当时行使总统职权的证据不足。其实总裁这个后来我看看倒无所谓了,当时报纸上对于他的称呼也变来变去,有用总裁的也有用总统的——虽然我当时也引用报纸,但我不认为报纸上的称呼是决定性证据,还是得看公文。至于过早说一律删除,则可能有过度之嫌,但我是赞成“最终的”宁缺毋滥的。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6月20日 (一) 04:18 (UTC)[回复]
@Zhxy 519:姑且还是问一下,此文章若真尚未进入公有领域,那要等到什么时候?—— Eric Liu留言 2022年8月8日 (一) 07:26 (UTC)[回复]
个人作品在大中华区一般需要等到逝世满50年之后。 Zhxy 519留言2022年8月8日 (一) 14:42 (UTC)[回复]
同意Midleading宁缺毋滥,除非能证明总统府公报有收,但非此篇国庆纪念告全国军民同胞书。c:Category:Speeches in Taiwan收的总统府公报第一版,有文告。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因此,总统下野的蒋总裁的身份不是公务员。--Jusjih留言2022年8月14日 (日) 20:08 (UTC)[回复]
  • 重新引用2月原记录时提出之旁证:总统府公布履历表表述其为“第1~5任蒋总统中正先生”、一并含其所谓下野之时段总览未有代总统之列位,认为事实上合乎中华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之情况下、其亦法理仍为行政之最高代权人而于该类公务内未有私权之可能,故应认定其于发表该作时实际仍是总统、只不过法理属于无于表面政务程序内直接行使职权者而已。
以上。 Longway22留言2022年8月22日 (一) 12:52 (UTC)[回复]
另请注意1971年联合国改换中国代表权之决议,其改换之双方之一为蒋介石的代表,未有任何其他字眼指代中华民国政府机关或代理人之,引据国际法理之视作国家政府代权人改换,在此特别推论并请社群理解之:蒋介石之称谓,即为其本人实权公职及当其时中华民国政府所有对内外政治代权身份之宣明、而并非需要任何单独头衔或代理身份之宣明其行使权限,而可知其实际行使活动非纯粹党务、也非纯粹办理人员,第5号解释之限定亦难以推定适用于上述情况里、因为当事人之行状并不能合理推定合乎有关解释之一般定义且对指定活动缺乏有约束力,对于政党与政府机关间混乱问题未有更多制限力也未见更多司法责任之,理解上该解释在时司法辖区内亦早被严重挑战(参见文件记录),认为如处理“行宪”之具体效力或范围适用等问题、亦可织理出有关法理之根基尤其于相关特征最大表征化之年代表面司法效能全无当然可行其能 Longway22留言2022年8月22日 (一) 13:18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