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文庫:刪除討論/存檔/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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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刪除投票頁面的2022年存檔

2022年1月

GB 32100-2015 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 (2016年)GB 32100-2015 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文字上好像是完全一樣。

是引用。——Zzhtju留言2022年1月19日 (三) 14:11 (UTC)[回覆]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撤銷廣德縣設立縣級廣德市的通知 錄入錯誤,已經修改為 廣德市人民政府關於廣德撤縣設市的通告,請刪除,謝謝。——Shenzhiming88留言2022年1月20日 (四) 15:36 (UTC)[回覆]


西遊記補已改重定向,子頁面西遊記補/序西遊記補/第01回西遊記補/第02回西遊記補/第03回 亦應刪。--晞世道明留言2022年1月30日 (日) 07:02 (UTC)[回覆]


分類:海上見聞錄分類:十國春秋等只包含一部作品所有子頁面的分類,完全可以用目錄頁代替。--Midleading留言2022年1月24日 (一) 09:32 (UTC)[回覆]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2年4月4日 (一) 17:54 (UTC)[回覆]

2022年2月

送李願歸盤穀序,標題出現被過度簡繁轉換的錯別字「願」、「穀」,已有正確標題頁面送李願歸盤谷序。--O-ring留言2022年2月5日 (六) 14:21 (UTC)[回覆]


請求刪除《朝鮮王朝實錄/世宗實錄/卷150》。之前有人想要搬運《朝鮮王朝實錄》於此站,但是他沒有完全成功。這次我要搬運整個《朝鮮王朝實錄》於此站,但是我不會以「卷」分頁面,而是以「年」與「其他歸類」而分頁面。比如,我會製作一整個個《五禮》和《樂譜》和《地理志》頁面,而不是做一個《卷一》,《卷二十一》,《卷三十二》,等等,之類的頁面。因此,請您幫我刪去這個頁面。謝謝。

另外,請刪除《三國史記/新羅本紀》《三國史記/百濟本紀》《三國史記/高句麗本紀》《三國史記/百濟本紀/卷1》等廢除頁面。 Blahhmosh留言2022年2月6日 (日) 04:38 (UTC)[回覆]

原文既然分卷,不必刪除分卷頁面,未來允許其他人依原文分卷方式整理。--Midleading留言2022年3月1日 (二) 02:16 (UTC)[回覆]

請求刪除《高麗史/高麗世糸/修史官》。我之前補充《高麗史》時不小心創造了這個頁面。Blahhmosh留言2022年2月12日 (六) 20:13 (UTC)[回覆]

請刪除《朝鮮王朝實錄/世宗實錄/嘉禮》與《朝鮮王朝實錄/世宗實錄/吉禮》。作爲此兩頁的作者,我不小心將《嘉禮》與《吉禮》加入錯誤。我本來想要加入《朝鮮王朝實錄/世宗實錄/五禮/嘉禮》與《朝鮮王朝實錄/世宗實錄/五禮/吉禮》。請注意「/五禮」這臉串子。Blahhmosh留言2022年2月27日 (日) 21:12 (UTC)[回覆]

請刪除《朝鮮王朝實錄/文宗實錄/七年》《朝鮮王朝實錄/文宗實錄/六年》《朝鮮王朝實錄/文宗實錄/五年》《朝鮮王朝實錄/文宗實錄/四年》《朝鮮王朝實錄/文宗實錄/三年》。都是我的錯。Blahhmosh留言2022年2月28日 (一) 15:36 (UTC)[回覆]


請求刪除 特權層二進制接口規範標準,頁面底部標註有「……簡體中文譯文版權@洛佳。未經許可,禁止轉載」字樣,這與CC-BY-SA協議相牴觸。 Stang 2022年2月15日 (二) 11:46 (UTC)[回覆]

洛佳就是本文譯者User:Luojia65,用戶在維基文庫所發布的所有文字,均應視為已通過CC-by-sa-3.0和GFDL授權。--Midleading留言2022年2月15日 (二) 11:51 (UTC)[回覆]
標示未經許可,禁止轉載,便是違反了維基文庫:收錄方針#自由內容自由再使用原則,應要刪除。 --晞世道明留言2022年2月15日 (二) 12:01 (UTC)[回覆]
雖然已刪除「未經許可,禁止轉載」數字,但有疑慮,因(a)修改句子的是ip用戶,不是原翻譯用戶;(b)不曉得原作版權是否讓人自由翻譯,請管理員們留意 --晞世道明留言2022年2月17日 (四) 11:39 (UTC)[回覆]
原作是CC-BY-4.0,見 https://github.com/riscv-non-isa/riscv-sbi-doc
已更新文章內版權模板 Yinyue200留言2022年3月1日 (二) 04:14 (UTC)[回覆]
但是有一個問題就是我發現原作的內容和該文章的內容不一樣,對不上號 Yinyue200留言2022年3月1日 (二) 04:22 (UTC)[回覆]
如果確認本文並非原文的完整譯文,而更像是作者對原文的理解的話,或者是原文本身不符合收錄方針中已經公開發表的要求,那只能移動至維基教科書(見Wikisource:收錄方針#註解)。--Midleading留言2022年3月1日 (二) 04:29 (UTC)[回覆]

  已刪除瓜皮仔Canton 2022年3月1日 (二) 13:51 (UTC)[回覆]

2022年3月



  已刪除。對聯一般認為是五代開始,作者不太可能是王羲之。建議對聯類文獻應較其它作品有更明確出處時再收錄。--Zhxy 519留言2022年5月9日 (一) 13:24 (UTC)[回覆]

2022年4月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4月29日 (五) 01:56 (UTC)[回覆]

我由我是這五個頁面的創造者的身份請求各位將《朝鮮王朝實錄/世宗實錄/五禮/吉禮》、《朝鮮王朝實錄/世宗實錄/五禮/凶禮》、《朝鮮王朝實錄/世宗實錄/五禮/軍禮》、《朝鮮王朝實錄/世宗實錄/五禮/嘉禮》、《朝鮮王朝實錄/顯宗實錄/總序》、與《朝鮮王朝實錄/世宗實錄/五禮/賓禮》刪除。這些頁面沒用了。Blahhmosh留言2022年4月21日 (四) 19:13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4月29日 (五) 01:56 (UTC)[回覆]

請求刪除《朝鮮王朝實錄/肅宗實錄補闕正誤/附錄》《朝鮮王朝實錄/景宗修正實錄/附錄》,《朝鮮王朝實錄/正祖實錄/附錄續編》。原本《肅宗實錄補闕正誤》《景宗修正實錄》沒有附錄。並且我打算將《附錄續編》放置於,《附錄》裏面。Blahhmosh留言2022年4月27日 (三) 17:43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4月29日 (五) 01:56 (UTC)[回覆]

張渤治水,作者不明,何處授權?--Zhxy 519留言2022年4月29日 (五) 13:42 (UTC)[回覆]

既然是非物質文化遺產,那麼應該是公有領域吧。如果不是的話,麻煩刪除一下吧。--Shenzhiming88留言2022年4月29日 (五) 14:25 (UTC)[回覆]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治水的那個故事,不是説這篇文章。--晞世道明留言2022年4月29日 (五) 14:36 (UTC)[回覆]
那就請管理員刪除吧。很抱歉增加了工作量。--Shenzhiming88留言2022年4月29日 (五) 15:32 (UTC)[回覆]
已經由Midleading刪除。—— Eric Liu留言 2022年5月6日 (五) 13:14 (UTC)[回覆]

作爲作者本人,我請求刪除《朝鮮王朝實錄/高宗實錄/總序》。《高宗實錄》沒有總序Blahhmosh留言2022年4月29日 (五) 18:34 (UTC)[回覆]

已經由Zhxy 519快速刪除。—— Eric Liu留言 2022年5月6日 (五) 13:14 (UTC)[回覆]

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難民地位公約的內容都是《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不過前者的排版比較差,不知道文庫裡面是該刪除,還是重定向處理。 --Kethyga留言2022年4月1日 (五) 11:12 (UTC)[回覆]

這公約是不是有繁體版本,決議草案這是當時的決議草案。71年之後一些文件以簡體形式重新公布了,和當時通過的版本往往有很多不同之處。例如禁止細菌(生物)和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產及儲積以及銷毀這類武器的公約禁止細菌(生物)和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產及儲存以及銷毀這類武器的公約。不知道該文存不存在此種情況。 Zzhtju留言2022年4月1日 (五) 11:44 (UTC)[回覆]
鏈接這裡訪問出現錯誤。看不到原始文件內容。 Kethyga留言2022年4月1日 (五) 11:52 (UTC)[回覆]
我這裡可以正常打開,或者您試試這個[1],這僅僅是草案,且只有第一章部分,拿來僅供大家參考 Zzhtju留言2022年4月1日 (五) 12:00 (UTC)[回覆]
草案可以看到,不過感覺草案說服力不夠強,聯合國文件好像類似Wiki,是可以鏈接到原始文件的,應該有其他大會決議或者文件引用原始文件。
另外有個問題,假如當前的內容和幾十年前的文件有出入,維基百科是應該鏈入哪個版本,個人感覺應該是鏈接到目前最新版本吧。 Kethyga留言2022年4月1日 (五) 12:18 (UTC)[回覆]
這是聯合國難民和無國籍狀態全權代表會議通過的的,大會決議應該查不到。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訂於日內瓦的是英文本和法文本,不知道在1971年之前有沒有中文本,當前所有國際條約公約鏈入全部是簡體中文本。維基百科這個看編者意願吧,畢竟wikidata對中文文庫的鏈入只能有一條。可以參照禁止生物武器公約處理。 Zzhtju留言2022年4月1日 (五) 12:50 (UTC)[回覆]
這個條約是沒有聯合國的繁中本的,可以看聯合國條約科的原始認證副本只有英、法文;相反1967年的《難民地位議定書》倒是有繁中本。這種情況下,把簡中本排版校對好,把繁中本清除內文改為重定向就好,沒必要保留內文完全一樣的簡中和繁中的分離版本。--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4月2日 (六) 18:03 (UTC)[回覆]
就是不知道1971年之前,聯合國機構有沒有對英文本和法文本進行翻譯,即簽署版本的中譯本。 Zzhtju留言2022年4月3日 (日) 01:37 (UTC)[回覆]
說得是,雖然至少條約科沒有,也許其他相關機構有也不一定,不過不好找就是了(也可能就是沒有,畢竟七十年代以前的中文處其實不時有不少文件沒有翻譯,有一部分原因是中文當時還不是工作語言,又或者是沒有簽署的文件);在此以前,我先把簡中版排版了以改善質量,看繁中版這邊是先保持原樣或者刪除都可以,如果日後找得到繁中本,也可以替換或重建。--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5月5日 (四) 09:07 (UTC)[回覆]
台灣方面有沒有相關文獻? Zzhtju留言2022年5月6日 (五) 13:51 (UTC)[回覆]
我不能完全確定,但台灣外交部列出的所簽署人權相關文件中並沒有這一項,恐怕他們既然未簽署,就也沒有官方的翻譯。——當然只是猜測,希望有同好補充資料。民間的話,所見大都是簡中本轉繁體。 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5月11日 (三) 15:52 (UTC)[回覆]
謝謝,祝編安!——Zzhtju留言2022年5月12日 (四) 07:42 (UTC)[回覆]

我的事故報告太像作者原作。刪除或移入用戶子頁面?--Jusjih留言2022年4月22日 (五) 01:21 (UTC)[回覆]

認為移入子頁面為好。 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5月5日 (四) 09:08 (UTC)[回覆]
已移動 --Midleading留言2022年6月6日 (一) 12:59 (UTC)[回覆]

2022年5月

請求刪除《朝鮮王朝實錄/世宗實錄/卷150》、《朝鮮王朝實錄/宣祖修正實錄/卷01》、《朝鮮王朝實錄/宣祖修正實錄/卷26》。我已經把整個《朝鮮王朝實錄/世宗實錄/地理志》與《宣祖修正實錄》完全搬運到維基文庫上了,因此之前提及的頁面不需要了。Blahhmosh留言2022年5月7日 (六) 00:15 (UTC)[回覆]

  已刪除。 既然已經錄入,不需要保留內容相同的多餘頁面。不過既然原文是分卷的,不知閣下是否有計劃在現在的頁面中標註原文的分卷?--Midleading留言2022年5月12日 (四) 15:28 (UTC)[回覆]
關於將原文分卷,我打算將《朝鮮王朝實錄》完全搬運完再去弄。Blahhmosh留言2022年5月13日 (五) 17:48 (UTC)[回覆]
我看已經搬運至朝鮮語維基文庫了,見선조소경대왕수정실록。--Midleading留言2022年5月13日 (五) 08:58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5月16日 (一) 09:36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5月16日 (一) 09:36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5月16日 (一) 09:36 (UTC)[回覆]

(!)意見:我認為維基文庫收錄的標準是是否是自由文本?PD-PRC-exempt有一個是單純的事實消息,盧氏概況(2022年5月5日版)盧氏縣歷史沿革很明顯符合。只要是自由文本,就可以收錄。弄到維基百科裡反而不符合維基百科的收錄標準。Assifbus留言2022年5月18日 (三) 01:12 (UTC)[回覆]

該文字經過作者的編輯整理,具有創造性,應該不屬於單純事實消息。--Midleading留言2022年5月18日 (三) 04:48 (UTC)[回覆]
PD-PRC-exempt中的「單純事實消息」的詞源是2010年的著作權法中表示的「時事新聞」,由2013年著作權法實施條例釐清為「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但由於實務中曲解「時事新聞」一詞的情況仍時有發生,所以由2020年的著作權法進一步細化為「單純事實消息」(配套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暫未更新)。所以這篇文章至少從這個定義上來看難以援用PD-PRC-exempt(基於大陸著作權法第五條)而以「單純事實消息」被收錄。--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5月18日 (三) 05:31 (UTC)[回覆]
除了「單純事實消息」以外是否還有其他可以證明這些文章屬於公有領域的理由?沒有就可能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5月23日 (一) 01:20 (UTC)[回覆]
沒有證實這些文章屬於公有領域的理由,也沒有發表在正式刊物中,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6月6日 (一) 12:59 (UTC)[回覆]



  • 請刪除《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1號判決》、《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等重定向。Cmsth11126a02留言2022年5月19日 (四) 11:59 (UTC)[回覆]

Portal:詩歌有鏈入鏈接,已改為重新導向頁面。--Midleading留言2022年5月23日 (一) 01:18 (UTC)[回覆]

2022年6月

  已刪除。,執行者Midleading,G3--PAVLOV留言2022年6月15日 (三) 00:09 (UTC)[回覆]

  已刪除。,執行者Midleading,G1--PAVLOV留言2022年6月15日 (三) 00:08 (UTC)[回覆]











2022年7月

作者討論:趙珩請刪除。Blahhmosh留言2022年7月2日 (六) 02:12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7月28日 (四) 01:40 (UTC)[回覆]

2022年8月


可能之前的用戶是針對頁面中不屬於本文的那些注釋而發,只要把那些刪除了,應該就沒有問題了。至於魯迅的本文當然沒有問題。--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8月14日 (日) 14:25 (UTC)[回覆]


@Yinyue200:插句嘴,您的操作建議我也贊成,不過閣下引用的那段話恐怕並不能說明具有任何文件具有什麼性質——黨的文件中有部分能被「視同」三性質是由判例所導致的結果,要是再由黨的文件推斷某個人的任何話語具有行政性質,則推理實在是過寬了。
@Fire-and-Ice:您指的那份文件應該是湖北省高院黨組的落款,批覆也是由湖北省委批覆的,據現有共識,地方黨組織的文件並不能按三性質操作,僅可由於時效到期而進入公有。--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8月21日 (日) 14:52 (UTC)[回覆]
當然,但是不妨礙關於處理「北決揚」一案的請示報告是在這一司法過程中經過湖北省委同意而發揮實際效力的文件,而不是任何其他文件。Fire and Ice留言2022年8月21日 (日) 15:02 (UTC)[回覆]
中共對司法的政治影響我想諸位無須在下贅述,但著作權判斷是法律問題,三性質權力就算在中共的紙面上也是由各國家機關行使而不是黨組織,至於共識也僅由於判例而打開特定的例外口子,這一口子是不宜任意擴大的——請注意湖北省委批覆轉給的,均是各機構的黨組(委),而不是各機構自體,直接影響的是各黨組(委)的意見,到這一步為止,均不是司法過程的一部分,因為這些組織並不具備法律意義上的司法權力。 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8月21日 (日) 15:27 (UTC)[回覆]
同意,在沒有新的證據的情況下,保持目前的共識,黨中央文件按三性質處理即可。 Yinyue200留言2022年8月21日 (日) 15:31 (UTC)[回覆]
根據文革與當代研究網登載的關於處理「北、決、揚」一案的批覆,湖北省委通過把文件批給省兩院、公安局等直接推動了北決楊的平反,在司法上並不經過黨組(委)的中介。不過不是很清楚該網站從何處找來的文件。我上傳的關於處理「北決揚」一案的請示報告也忘了哪找的了,不過魯禮安回憶錄里有節選是肯定的。Fire and Ice留言2022年8月21日 (日) 15:50 (UTC)[回覆]
我跟閣下看的是同一個來源,不過:

省法院並省政法辦公室、公安局、檢察院、勞動局黨組、中共武漢市委及市公安局、檢察院、法院黨組(委),中共黃石市委及公安局、檢察院、法院黨組(委):

閣下似乎需要再留意這裡的斷句,這裡是批給「省法院並省政法辦公室、公安局、檢察院、勞動局」的「黨組」,不是批給這些機構。這是常見的公文行文寫法——閣下總不會以為他獨獨批給了勞動局的黨組吧?
再舉別的一例好了:中共中央關于堅決保證刑法、刑事訴訟法切實實施的指示

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各大軍區、省軍區、野戰軍黨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黨委、黨組,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

難不成他們只批給野戰軍黨委,而不批給軍區和省軍區的黨委;只批給各軍兵種黨委,而不批給軍委各總部黨委?這顯然是說不通的。
確實,以黨代政、黨審批案件特別在那個年月並不陌生,但至少單就這份文件,還是行禮如儀的,名義上沒有僭越。 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8月21日 (日) 17:19 (UTC)[回覆]
以黨代政之行事實法理效力應該而且必然適用於該時期之情況,旁引地縣司法記錄1記錄2,可以直接見到地縣司法部門公務活動第一是面對縣委,更大程度上黨團機關在該段時期之行使公職、可謂最突出之表徵且並非任意後來法例明文限定之。另一點姑且先不引文說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首席之匯報記錄(暫限定於該案涉及之時間段),是可進一步證明有關司法事務受黨團方針政策領銜之,如是認可尤其該時段之最大化表徵為事實、即於本地共識內考慮該時期之文本應更少爭議而確鑿其有眾所周知之屬性。——Longway22留言2022年8月22日 (一) 12:45 (UTC)[回覆]
另再援引銀雪援引之同一文件內文,補充說明佐證有關黨團代行權力之實質(加粗為在本案強調有關問題)——

……。黨委和司法機關各有專責,不能互相代替,不應互相混淆。為此,中央決定取消各級黨委審批案件的制度。……各級黨委要堅決改變過去那種以黨代政、以言代法,不按法律規定辦事,包攬司法行政事務的習慣和作法


基於有關明文確鑿無誤,而依據本地現階段已完成之共識,是可由此指明依有關明文引據之上述、至少1979年以前在相應管轄區為黨團直接實施事實司法權能之,即有關判讀之司法文件論接收方即使僅含黨團部門機關、均毋庸置疑其為行使司法活動而並一直可與司法機關相互代替或混淆,故而認為本案恢復有關文本之法理基礎當然而無疑問為適當。其他理據亦可由該文件進一步指明,限於本案之標的內容暫不補充。以上。——Longway22留言2022年8月23日 (二) 02:08 (UTC)[回覆]
別的且不提,我只需要提出一點就夠了:本案所涉文章是1979年10月19日發表的。——正好已經受到了中共中央關于堅決保證刑法、刑事訴訟法切實實施的指示的影響,取消了黨委審批案件的制度。——那麼請問,閣下所提的一切理論,與本文的關係何在呢?本文(報告部分)請示方是黨組,被請示方是黨委;批覆方是黨委,被批覆(轉)方是各黨組(委);而黨委審批案件的制度已經在一個月前被中央層級取消。那麼,這根閣下理論中黨團字面意義上參與司法的論據稻草,已經消失了。至於閣下要拿1976年的記錄來打1979年的臉,同樣地由於這一文件的發出而沒有時間效能,因此我也只能是祝閣下安好了。 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8月23日 (二) 02:48 (UTC)[回覆]
這裡銀雪閣下直接單獨引入法定正當程序情況下、以時限判讀法定之邏輯論說的話,恐怕與本案本身所處司法環境非當然具對應背景情況等之情相衝且有一定謬論,即如相應欲求反證概述有關變化之影響實際、則如下再補充以顯現有關事實非可明文時間線之限定:皆因唯一如法定程序真正宣告之具明顯效力之字眼,如所示所謂取消並非法定正當之確鑿申告,法定正當之宣言勢必為「廢止」,而本文件事實未有在此制度上使用該類確鑿法定正當之用語,故而如果銀雪閣下是要引申為正式法定之司法程序判讀其法理效應、很遺憾認為該文件依據正當法定程序而言事實上亦未有正式宣告法理之聲明,即其仍可不經正當法定程序而隨時以其自身權能自行撤回相應指明說辭。這點應注意可為相關黨國轄區之法理效能特徵,對於相應文本之判讀時亦可稍加注意。此為補充有關如欲反證時,需注意之有關黨國實際法理於正當司法語境下、仍非適切合乎司法行政程序而有其超然法理之情。
而另一點,相應司法轄區之黨團主導下實際法定效力,眾所周知相關明文所示效力是否如其所述之落實,變數為大,以下進一步附加超出本案標的及相關引證文本時間線後之文件,應1987年趙紫陽於黨團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補充繼續佐證有關黨團代行權力之實質如前述其內文本身仍可超然法理(加粗為在本案強調有關問題)——

……但長期形成的黨政不分、以黨代政問題還沒有從根本上解決……政治體制改革的關鍵首先是黨政分開……黨應當保證政權組織充分發揮職能,……應當改革黨的領導制度,劃清黨組織和國家政權的職能理順黨組織與人民代表大會、政府、司法機關、群眾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各種社會組織之間的關係,做到各司其職,並且逐步走向制度化。


有關法理挑戰並非在於本案標的物或其他引據文件,而是顯而易見有關效力無誤超然而生效為公有領域之情,如何重複否定相應機關行文之超然當然效力為不存在?含如上追加一併本案既有之發表,即相應一路以來說明之表徵問題、據此可見黨團中央機關直到1987年時也是清楚宣告之於眾,未有因相關明文之發佈而有對應法定意義之狀態變更,包括關鍵一點即對黨政分離、黨不代政之法定製度化是從未有於相應舉證中可見具法定生效之兌現,反之則法定生效唯一即黨政不分、以黨代政之法理為始終如一長興無礙。以上。——Longway22留言2022年8月23日 (二) 07:34 (UTC)[回覆]
1、原來威權或極權政體竟有「經天緯地之能」而可祭出時間逆轉的因果律武器,不須受時間約束,當真是罪大惡極。古語謂「朝令夕改」,看來應改成「夕令朝改」,方可指斥此等惡行。
2、閣下先言中共之報告並不使用「確鑿法定正當之用語」,質疑其用語之效力,又引用中共之其他報告要在下見證其「法定生效唯一即黨政不分、以黨代政之法理為始終如一長興無礙」,認為這份報告之用語「清楚宣告之於眾」,恕我愚鈍,未能領會閣下高明之思,想來這必是威權政體在作文時的時真時假計策,以求欺瞞我這無知小民。
3、如果以上的風涼話使閣下感到被冒犯,在下謹此道歉。只不過著作權問題不考查「相關明文」,而是要考查「所示效力是否如其所述之落實」,這樣的理論一旦可以實現,那麼恐怕不獨威權政體,而是諸國法律均可以一切以廢紙視之——事關從未有一套法律或其立法者能夠宣稱「其所示效力業已落實全然」。
4、我要指出的是,以今日的日期和既有的相關黨政文獻而論,目前僅有在1972(在此之前的文件已超期而進入公有,無須討論這些問題)-1979(「64號文件」發布以前)期間的地方黨組織文件中牽涉司法審判活動相關的,可能由於1957年的經中共中央批轉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黨組《關於司法工作座談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反右派鬥爭情況的報告》而需要被考慮是否視同有司法性質。需要指出的是,這樣的一種可能並非必然,並非認為中共具有(名義上的)行政或司法權(七二、七八憲法這兩部破書都說不出的話,我也說不出),也不是因此認為這一報告具備合理的超越當時仍名義上未被廢止的1954年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權力,而僅僅是就這一報告所造成或反映的事實狀態的表述。但也正因是「可能性」,這段不長的時間裡所牽涉的各複雜個案(並且不少沒有穩妥來源——這裡並不代表我對來源要進行質疑或否,只是表述一句客觀事實),均適宜作個案討論而不是劃一共識定義。至於無限的不基於明文的自由心證推演,可以休矣。
5、儘管我講了這麼長一出,我還是要講一句:本延伸討論所指之主件,由於時間關係,不在前述範圍內;如果閣下一直要就著作權這一法律問題不基於相關法律或者其他相關文件進行討論,而是以政治觀點作自由延伸,那就像我過往向閣下常講的一句話一樣:閣下大可提案本地無視中國大陸的著作權法即可。 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8月24日 (三) 18:25 (UTC)[回覆]
政治法理已如上述官方發佈文件及引據等闡明理據,尤以可據命之1979年、1987年等聲告之「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相應總合之時空跨度早超越本案標的之所處時間,既已始終處於對應核心之範圍:維持指明,並不同意上述未能對事實跨度及法理問題做出有效針對之主觀意見。 Longway22留言2022年8月25日 (四) 00:01 (UTC)[回覆]
完全尊重閣下表述自己意見與反對在下意見的權利,並謹此說明在下的相反意見:法律問題必須基於有相應效力的明文規定進行克制的說明解釋,類似「現實效能」一類的說明並不具有法律效力;據此在下的意見是並不贊成此恢復提案。 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8月26日 (五) 08:49 (UTC)[回覆]
那句話我確實說的隨便了,要是真這麼認定一堆內容都得恢復,怎麼可能。按照以往慣例幹掉獨立條目就好。 Yinyue200留言2022年8月21日 (日) 15:27 (UTC)[回覆]
管理員刪除多餘的重定向後,我會將內容和通知合併。或者其它人擇機執行也可以。 Yinyue200留言2022年8月21日 (日) 15:30 (UTC)[回覆]

  支持,並沒有把這一段單獨叫這個名字的說法(原名是《醒世恆言》的章回標題)。--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8月29日 (一) 05:09 (UTC)[回覆]

在下不反對您的意見,只要保留校對狀況較好的內容即可,需要由管理員協助這一移動。--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8月21日 (日) 14:52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8月25日 (四) 03:01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8月29日 (一) 09:13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8月29日 (一) 09:13 (UTC)[回覆]

2022年9月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9月4日 (日) 07:24 (UTC)[回覆]



Blahhmosh留言2022年9月8日 (四) 17:29 (UTC)[回覆]

請考慮先移動頁面。 Zhxy 519留言2022年9月8日 (四) 18:40 (UTC)[回覆]
不,聼我解釋:《克齋集》有很多版本。有申益愰著作的《克齋集》、盧佖淵著作的《克齋集》、和這個陳文蔚的《克齋集》。如果某人輸入了「《克齋集》\卷三」,他可能是指申益愰《克齋集》的第三卷、盧佖淵《克齋集》的第三卷、或陳文蔚《克齋集》的第三卷。 Blahhmosh留言2022年9月8日 (四) 19:24 (UTC)[回覆]
不過,所有的內容全都在這裏:《克齋集 (陳文蔚)Blahhmosh留言2022年9月8日 (四) 21:37 (UTC)[回覆]

已經移動 --Midleading留言2022年9月9日 (五) 02:26 (UTC)[回覆]










中華民國政府公報 (民國30年12月10日) 內文「本軍閥夙以征服亞洲,並獨霸太平洋為其國策」,似是胡亂寫作 --晞世道明留言2022年9月26日 (一) 09:25 (UTC)[回覆]

贊成(×)刪除,這是國民政府對日本宣戰布告的無意義節錄,建立者顯然也不像是想建立公報歸總頁面。 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9月26日 (一) 10:22 (UTC)[回覆]
謝謝提醒,已改作重定向 --晞世道明留言2022年9月26日 (一) 10:48 (UTC)[回覆]
不客氣,但私以為是不是還是刪除比較好?因為那個公報上不止這份布告,重定向可能不大對應;而且它的命名也不大對的,1941年的中華民國的政府公報是以國民政府公報為標題命名的。 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9月26日 (一) 10:51 (UTC)[回覆]
*那就依您的辦法做,重定向只是暫時處理手段,但那好像要管理員動手了。 晞世道明留言2022年9月26日 (一) 12:17 (UTC)[回覆]




  • ,請求刪除,這是為了測試地址是否可用寫的。


2022年10月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10月13日 (四) 08:12 (UTC)[回覆]

似乎未見哪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未特定有施行日期,且該模板使用頁面不多(參見該模板的鏈入頁面),似可將其全部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法律}}。在此提請討論刪除該模板。--Teetrition留言2022年10月13日 (四) 08:01 (UTC)[回覆]

  支持(▲)同上不知此模板「特定有施行日期」是指什麼,嵌入頁面極少(僅5個),建議(×)刪除--Key0121.AutoConfirmed (討論) 2022年10月25日 (二) 02:52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11月1日 (二) 03:25 (UTC)[回覆]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2年10月24日 (一) 15:20 (UTC)[回覆]






2022年11月





已改為重新導向 --Midleading留言2022年11月12日 (六) 16:06 (UTC)[回覆]

  已刪除。貌似的確沒有有效來源,如果有人能提供,那麼請提出以便恢復。 Zhxy 519留言2023年1月10日 (二) 17:40 (UTC)[回覆]


  • w:聖經思高本,1968年在香港出的話,按道理應該是沒有——這是思高聖經學會的譯本(學會成員協作),按香港的版權法例,應該是屬於作者不為人知,那就是按出版後五十年,也就是2018年到期。——但同時,[2]的表述(它說的是「本網站及其內容」,而這部譯本在[3]裡面有)使我不敢斷言這一點——客觀講,就算沒有這個表述,宗教文獻這類事情也是特別多而複雜...——因此在下僅提供資料,但無法給出最終的具體個人看法。--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11月23日 (三) 23:08 (UTC)[回覆]
先行移動聖經 (思高本)/序言聖經 (思高本)/創世紀,繼續接受意見。 Zhxy 519留言2023年1月3日 (二) 20:44 (UTC)[回覆]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3年1月10日 (二) 17:40 (UTC)[回覆]

2022年12月


註:當然,如果有朝一日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大概率是後者)真的制訂了此法,那就當然應該重建並填入正式公布的法律文本。廣九直通車留言2022年12月4日 (日) 06:13 (UTC)[回覆]
  支持,避免誤會與混淆。 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12月4日 (日) 06:53 (UTC)[回覆]











  • 外交部就七國集團外長和歐盟外交與安全政策高級代表發表涉台聲明向有關歐洲國家和歐盟駐華使節提出嚴正交涉駐歐盟使團發言人就七國集團和歐盟外長涉台聲明答記者問 沒版權,放到維基新聞似乎更合適。——紅渡廚留言2022年12月21日 (三) 05:21 (UTC)[回覆]
      反對,實際上,第一篇文章的原始出處正是外交部:[5],這一點,從轉載此新聞的人民網的標註上就可以看出來(「據外交部網站消息」),這並非新華社或其他通訊社通稿而是外交部釋放的正式對外稿件,有關這類稿件的問題前此閣下已經在國新辦的文件上誤讀過一次了。第二篇文章也有着中國駐歐使團的原始出處,也由各家媒體轉載證明。
    在這樣的情況下閣下如果聲稱這些文件「無版權」,那麼版權誰屬,似乎應該先請閣下闡明觀點。 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12月23日 (五) 08:11 (UTC)[回覆]
    • 回復@銀色雪莉閣下,關於前文所說的「沒版權」,是想說這兩篇文章不符合維基文庫關於版權的收錄方針,我表達有誤向您表示抱歉。再說到這兩篇文章,歐盟使團這篇,我又按照閣下給的鏈接看了一下,分類在「政策立場」這一欄的話那放在維基文庫倒也沒什麼問題;外交部這篇,更像是一個帶有政治宣傳的新聞稿,應當認為其是外交部擁有版權的一篇文章。——紅渡廚留言2022年12月23日 (五) 14:02 (UTC)[回覆]
      將外交部就外事召見外國使領人員的相關言論稱為「政治宣傳」不是不行,不過如果這樣的「政治宣傳」就會被套上「版權非公有」的帽子,那麼大概要有大量的機關文件被刪除了,我們最好也應該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前言加以剪除,因為那全是政治宣傳。——顯然這樣的邏輯是不能應用於著作權這一法律問題上的。如果這樣的部門、這樣的事務還不能表明其行政性(行政性和行政強制性有明顯差異,請勿孤立地把「用於執行的文件」才定義為「xx性文件」),那麼哪個部門、什麼樣的事務能夠被歸類為行政性?此外,「新聞稿」的問題,在此前國新辦白皮書的問題上也是一個典型的例子——那就是一個大號新聞稿,但是呢?官方的政策立場宣示如果也要歸入著作權非公有範疇,那麼什麼樣的文件才能公有?我從不支持官方一切文件都公有,但起碼,這樣的文件,直接涉及本國外事具體程序性事務,明顯地不應當被歸為非公有。 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12月27日 (二) 07:14 (UTC)[回覆]
      那麼,我是否可以將閣下的觀點概括總結為:一切中國大陸政府的政治宣傳,均屬於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那麼按照這個邏輯,作為國務院直屬單位的新華社,其所有的政治宣傳類新聞稿,都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了嗎?至於閣下舉例說憲法前言的問題,請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法不適用於: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憲法本就是著作權法明文規定不受保護的對象。——紅渡廚留言2022年12月27日 (二) 10:05 (UTC)[回覆]
      閣下的概括總結是有誤的。閣下不妨再讀一讀在下的片面之見:「...加以剪除,因為那全是政治宣傳。——顯然這樣的邏輯是不能應用於著作權這一法律問題上的。」也就是,所謂的「政治宣傳」與否,並非一個應用於著作權法律問題的邏輯,因此閣下稱「...更像是一個帶有政治宣傳的新聞稿,應當認為其是外交部擁有版權的一篇文章」的邏輯推論,是站不住腳的。
      至於閣下提到了新華社及其「所有的政治宣傳類新聞稿」,這正好。新華社是事業單位,拿來類比外交部是不當;「外交部就外事召見外國使領人員」的行政事務性宣示被錯誤認定類比為新華社的政治宣傳同樣是不當,我前面已經說過了,那樣的話,這些閣下自以為的「政治宣傳」就會被套上「版權非公有」的帽子;新聞稿性質並不是單獨判斷著作權性質的參考因子,拿來推論「都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了」是不當推論;有關憲法前言的在下的表述,我直白地說,正是在反諷閣下的泛「政治宣傳」論。當然,在下的話講得有些失禮了,非常抱歉。 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12月27日 (二) 10:23 (UTC)[回覆]
      你說的對,我被你說服了。——紅渡廚留言2022年12月29日 (四) 16:31 (UTC)[回覆]


恢復請求


補:Author: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為準、當中所有涉嫌被屏蔽刪改之文檔,合併該項聲請一齊恢復。——Longway22留言2022年2月4日 (五) 08:51 (UTC)[回覆]
補:2015年10月Category: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內涵蓋之文檔記錄等,合併該項聲請一齊恢復,感激不盡。——Longway22留言2022年2月5日 (六) 03:30 (UTC)[回覆]
時間戳記為準,覆核該類別內具體涉及之未恢復文檔——Longway22留言2022年2月7日 (一) 01:40 (UTC)[回覆]

時間戳記為準,覆核截至2021年1月被刪之部分未恢復者——Longway22留言2022年2月5日 (六) 03:43 (UTC)[回覆]

關於《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為黨的領導人講話,可能屬於職務作品而受版權保護。其餘已恢復。--Midleading留言2022年2月5日 (六) 08:59 (UTC)[回覆]
@Midleading:謝謝,還有中共黨內法規分類項,可以檢視下記錄嗎。——Longway22留言2022年2月5日 (六) 09:05 (UTC)[回覆]
時間戳記為準,覆核追加2015年11月相關被屏蔽而未恢復之文檔,請代權人與其他未處理標的一齊恢復。——Longway22留言2022年2月6日 (日) 11:17 (UTC)[回覆]
時間戳記為準,覆核追加請代權人一齊恢復之文件:

 完成--Midleading留言2022年5月4日 (三) 12:58 (UTC)[回覆]


P.S:有關於此文究竟屬於法人文章還是職務文章的判別,中共中央文件選集 第十一冊(1936—1938年)明確收錄此文,充分說明此文類屬「中共中央文獻」,把此文當作職務作品而由自然人享有版權的判斷是有誤的。--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1月8日 (六) 03:27 (UTC)[回覆]
所以閣下是不是認為《中共中央文件選集》收錄的除附錄外的文件都屬於公有呢?---Midleading留言2022年2月8日 (二) 17:46 (UTC)[回覆]
我個人認為《中共中央文件選集》可以作為其收錄的除附錄外的文件屬於中共中央文件的證據。——因為其從標題到編輯前言處都能明言自己的定位,即「中共中央文件」的選集。1949年之前的中共中央文件作為法人作品到期來進公有,1949年以後的按PD-PRC-CPC進公有。 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2月8日 (二) 17:55 (UTC)[回覆]
補充:而且這些選集前的編輯說明都有「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檔案館編輯,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審定」字樣,我想可以進一步加強認定的權威性吧——他自己認定他自己的文獻,總不能錯吧?--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2月15日 (二) 13:29 (UTC)[回覆]
很抱歉我才看到這個討論。然而除非署名者個人有過聲明,我個人仍認為不管這只是中共中央聲索權力而非真正具有。很明顯地,原文署名不含中共中央,僅涉及紅軍;而我另想給一個例子,即中正文教基金會把蔣介石的私人作品列入名帶「總統」二字的文集,結果之前Longway22就以此要把這些作品全算作公有領域了。我認為這屬於同樣的性質。 Zhxy 519留言2022年2月15日 (二) 18:45 (UTC)[回覆]
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說過「...有相反證據的除外」,所以這篇文獻能否收錄確實要看是否有足夠的「相反證據」。我個人認為這個證據其實足夠強,緣由見上文;至於閣下所稱的認為是「聲索權力」,則屬於對證據強度的質疑了。鑑於我一貫的習慣,在這種爭議性的問題上,我謹對您的觀點不表示立場,希望未來能找到更強的證據來說明這一點。但我認為閣下把本案與蔣的文集一案類比並不準確,「總統蔣公」或者「先總統蔣公」一類的表述,只能印證文集出版時蔣介石的身份,類似一種尊稱(其實就跟稱「蔣中正先生」的「先生」沒什麼區別),當然不能用其來進行各篇文章的版權判斷;但這與由中共中央批准出版的「中共中央文件選集」,性質畢竟不同。 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2月16日 (三) 02:49 (UTC)[回覆]
此文應屬於「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不適用著作權法,自然不能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二條判斷著作權歸屬。-- Zy26留言2022年6月20日 (一) 03:39 (UTC)[回覆]
第十二條用於判定(廣義上的)作者,而作者身份是第五條判別的輔助性證據,不能說完全「不能」根據第十二條判斷歸屬。回到本案,恰恰是判別該文件是否屬於中共中央文件抑或是第十八條的職務作品,成為了將其根據第五條進行收錄還是根據署名進行判別收錄與否的關鍵,請悉知。 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6月20日 (一) 04:01 (UTC)[回覆]

閣下可以看看編輯摘要,這文件沒被刪也並不是由文庫內的人提刪...這是從百科移動過來的頁面,提刪的模板大概是移動者在移動時沒有把在百科本身加上的提刪模板拿掉,已復原。--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5月2日 (一) 00:44 (UTC)[回覆]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國慶紀念告全國軍民同胞書:我沒見到有刪除討論。是不是我眼花了?—— Eric Liu留言 2022年5月6日 (五) 13:17 (UTC)[回覆]

Wikisource:版權討論那裡? 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5月6日 (五) 14:44 (UTC)[回覆]
相關討論早前剛被Zhxy 519君存檔刪除。正如Zy26君所言,個人未見該討論有形成什麼共識。—— Eric Liu留言 2022年5月25日 (三) 15:50 (UTC)[回覆]
雖然我不是民國粉,但這篇文章被刪的真是令人莫名其妙、完全無法理解。搞得我都想開地圖炮了。 樹上喜鵲留言2022年5月8日 (日) 01:31 (UTC)[回覆]
討論了這麼久,到底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國慶紀念告全國軍民同胞書的作者是蔣總統還是蔣總裁呢?--Midleading留言2022年5月26日 (四) 00:48 (UTC)[回覆]
蔣總統還是蔣總裁真的有關係麼?如果該文不是行政性質的,難道是民事性質的?-- Zy26留言2022年6月19日 (日) 12:56 (UTC)[回覆]
「行政性質」不看發表人的身份的話,那麼如何判別?國民黨總裁發的東西,不至於具有法律意義上的行政性質吧?其時已經行憲,如有法條說明國民黨文件可以作為行政性質或台灣著作權法所言的「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的,那麼即請示下。(此處的看法,不代表我認為這篇文章的作者是「總統」或「總裁」,翻查存檔,我也認為他當時是總統,但是由於他「不能視事」,因此發這篇文章的時候不具備總統職權,因此陷入疑難狀態。) 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6月20日 (一) 04:06 (UTC)[回覆]
對於處於疑難狀態的文獻,要不要「寧缺毋濫」一律刪除並禁止收錄? Midleading留言2022年6月20日 (一) 04:10 (UTC)[回覆]
我覺得還是先「吵」一陣子吧,這麼疑難的畢竟是少數,當時Zhxy 519君刪得早了一些,現在正好在這裡再「吵」一陣子,特別是請之前未能參與討論的同好加入討論,也許有我們未可知的來源或證明——在此也延請各位同好,尋找蔣在「下野」期間行使總統職權的其他證據(非本案),以有助於本案判斷——畢竟,他能不能正常行使總統職權,還是「行政性」的主要體現之一,而現在對於他當時行使總統職權的證據不足。其實總裁這個後來我看看倒無所謂了,當時報紙上對於他的稱呼也變來變去,有用總裁的也有用總統的——雖然我當時也引用報紙,但我不認為報紙上的稱呼是決定性證據,還是得看公文。至於過早說一律刪除,則可能有過度之嫌,但我是贊成「最終的」寧缺毋濫的。 銀色雪莉留言2022年6月20日 (一) 04:18 (UTC)[回覆]
@Zhxy 519:姑且還是問一下,此文章若真尚未進入公有領域,那要等到什麼時候?—— Eric Liu留言 2022年8月8日 (一) 07:26 (UTC)[回覆]
個人作品在大中華區一般需要等到逝世滿50年之後。 Zhxy 519留言2022年8月8日 (一) 14:42 (UTC)[回覆]
同意Midleading寧缺毋濫,除非能證明總統府公報有收,但非此篇國慶紀念告全國軍民同胞書。c:Category:Speeches in Taiwan收的總統府公報第一版,有文告。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因此,總統下野的蔣總裁的身份不是公務員。--Jusjih留言2022年8月14日 (日) 20:08 (UTC)[回覆]
  • 重新引用2月原記錄時提出之旁證:總統府公佈履歷表表述其為「第1~5任蔣總統中正先生」、一併含其所謂下野之時段總覽未有代總統之列位,認為事實上合乎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情況下、其亦法理仍為行政之最高代權人而於該類公務內未有私權之可能,故應認定其於發表該作時實際仍是總統、只不過法理屬於無於表面政務程序內直接行使職權者而已。
以上。 Longway22留言2022年8月22日 (一) 12:52 (UTC)[回覆]
另請注意1971年聯合國改換中國代表權之決議,其改換之雙方之一為蔣介石的代表,未有任何其他字眼指代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或代理人之,引據國際法理之視作國家政府代權人改換,在此特別推論並請社羣理解之:蔣介石之稱謂,即為其本人實權公職及當其時中華民國政府所有對內外政治代權身份之宣明、而並非需要任何單獨頭銜或代理身份之宣明其行使權限,而可知其實際行使活動非純粹黨務、也非純粹辦理人員,第5號解釋之限定亦難以推定適用於上述情況裡、因為當事人之行狀並不能合理推定合乎有關解釋之一般定義且對指定活動缺乏有約束力,對於政黨與政府機關間混亂問題未有更多制限力也未見更多司法責任之,理解上該解釋在時司法轄區內亦早被嚴重挑戰(參見文件記錄),認為如處理「行憲」之具體效力或範圍適用等問題、亦可織理出有關法理之根基尤其於相關特徵最大表徵化之年代表面司法效能全無當然可行其能 Longway22留言2022年8月22日 (一) 13:18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