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文庫:版權討論/存檔/2023年

版權討論/存檔/2022年 版權討論存檔 2023年 版權討論/存檔/2024年
這是版權討論頁面的2023年存檔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3年1月24日 (二) 21:18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3年1月21日 (六) 10:59 (UTC)[回覆]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3年1月24日 (二) 21:18 (UTC)[回覆]

--曾晉哲留言2023年1月25日 (三) 01:58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3年2月4日 (六) 04:56 (UTC)[回覆]

  已刪除瓜皮仔Canton 2023年1月30日 (一) 03:53 (UTC)[回覆]


  • 呼籲世界人民聯合起來反對美國帝國主義的種族歧視、支持美國黑人反對種族歧視的鬥爭的聲明全世界人民團結起來,打敗美國侵略者及其一切走狗!關於西藏問題和台灣問題毛澤東在擴大的中央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開幕詞,毛澤東個人作品。——紅渡廚留言2023年1月26日 (四) 12:47 (UTC)[回覆]
    我認為關於西藏問題和台灣問題毛澤東在擴大的中央工作會議上的講話是毫無疑問非公有領域的。其它的繼續看看各位意見。 瓜皮仔Canton 2023年1月30日 (一) 03:53 (UTC)[回覆]
    請勿捆綁推行大幅刪除計劃,同時繼續質疑有關同期大批量提刪之活躍行為,也認為在相關個案內疑似違反中立原則之活動。
    所有被針對之提案要求必須分拆討論案,並延長審查期限起碼一年以上Longway22留言2023年2月1日 (三) 09:53 (UTC)[回覆]
      • 回復@Longway22:延長不延長又不是你說了算,你既不是管理員也無法代表維基文庫社群意見。據我所知,自閣下提出所謂「違反中立原則」之類的觀點以來已有兩個星期左右,並無一人表態支持閣下觀點。當然我也不是說反對您這麼做,就像我之前說過,不反對、不阻止您提出的「公正及程序問題」,但您也別干擾別人呀。——紅渡廚留言2023年2月1日 (三) 12:50 (UTC)[回覆]
        閣下之批量活動既已是擦邊干預之問題,勿自言其是。 Longway22留言2023年2月1日 (三) 13:16 (UTC)[回覆]
        這樣吧,關於上方的大批量刪除提案,我把名字改成<因已有明確證據證明政府公報受著作權法保護,而導致有必要提出版權討論的文獻>,閣下意下如何?該名稱並不涉及您提出的「公正及程序問題」。——紅渡廚留言2023年2月1日 (三) 13:26 (UTC)[回覆]
        是以閣下觀點及相關論述而言之,即不應以管理員或代理人等之立足提起閣下之目的,所要提案應以閣下自行代言之論述為先導 Longway22留言2023年2月3日 (五) 04:54 (UTC)[回覆]
    五二〇聲明我從前提過,但是當時約克客提出了一個我難以看懂的論證,認為五二〇聲明有行政性質。Fire Ice 2023年2月3日 (五) 06:16 (UTC)[回覆]
    請問閣下:有相關鏈接嗎? 紅渡廚留言2023年2月3日 (五) 11:31 (UTC)[回覆]
    在存檔里搜索即可,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22年Fire Ice 2023年2月3日 (五) 18:28 (UTC)[回覆]
    搜到了,當時那段論證是Longway22閣下講的,他的話確實難以理解,我也看不懂。重新在這裡繼續請求討論以上文獻。——紅渡廚留言2023年2月4日 (六) 10:44 (UTC)[回覆]
    上述個案之提起既已指明有關作品並非個人創作,是涉及公務機關之創成,且可經公務表徵直接證明為以行政等非牟利目的,故而個案之提起並不適切。 Longway22留言2023年2月5日 (日) 03:56 (UTC)[回覆]
    Longway22閣下可以自行去搜索引擎查詢「毛澤東選集 版權費」關鍵詞,事實證明毛選是收了版權費的,毛選的創作不就是非盈利目的嗎?此例足以反駁閣下觀點。——紅渡廚留言2023年2月5日 (日) 04:52 (UTC)[回覆]
    閣下正在偷換問答銜接、擾亂邏輯判斷,該回答根本無法反駁上述指明之公務做成事實,請閣下停止混淆視聽、愚弄社羣。 Longway22留言2023年2月5日 (日) 07:38 (UTC)[回覆]
    你要是有什麼觀點我願意跟你討論,但要是一直這樣搞個人攻擊就沒意思了。這樣吧,我先暫停本頁面相關討論一星期,以等待更多維基文庫社群意見。——紅渡廚留言2023年2月5日 (日) 08:02 (UTC)[回覆]
    鑑於已獲得維基文庫社群大量意見,現恢復討論。——紅渡廚留言2023年2月7日 (二) 12:08 (UTC)[回覆]
    我還有一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推薦性標準同樣「是涉及公務機關之創成,且可經公務表徵直接證明為以行政等非牟利目的」,但推薦性標準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性國家標準}})。——紅渡廚留言2023年2月7日 (二) 12:22 (UTC)[回覆]
    兩者標的並非可比較之範疇,且如閣下有參與討論或閱覽確實曾提起之個案,應可知,對於當時個案之所謂私有化判定事實上亦有爭議,是以關聯所涵蓋之個案是被作為法規政令之訂立依據,而顯然在當時商定過程中最後並未有充分考慮該已可見之立法行政性質
    同時,由於紅閣下上述所單一提及之引據完全與該次個案亦無絲毫關聯性,不認為上述單一理據也可有效作為本次商定時之一部分。應以過往個案及過往路線等重新檢視。 Longway22留言2023年2月8日 (三) 07:45 (UTC)[回覆]
    《標準化法條文解釋》(原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2號)第十四條規定:「……推薦性標準一旦納入指令性文件,將具有相應的行政約束力。」因而納入指令性文件的推薦性標準,也是具有行政性質之文件。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2月11日 (六) 16:45 (UTC)[回覆]
    (!)意見先提一個特徵過於明朗的:關於西藏問題和台灣問題(×)刪除。原件出自1959年5月10日毛會見德意志民主共和國人民議院代表團時談話,其時毛已離任國家主席職務,沒有政府職務,僅可視為以黨職或個人發表。本文並不符合「由一定的組織和人員負責起草,經特定的組織程序決議通過」特徵,也無法使用PD-PRC-CPC的路徑,則此時無論視為黨職(一般職務作品)或個人(自然人作品),作者均享有著作權。--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2月9日 (四) 10:39 (UTC)[回覆]
    其仍擔任中共中央委員會主席(直到1976年),即黨政軍第一把手,基於相應黨國法理,具體之黨規法紀及黨團組織等因素一併視之,可支持其繼續代表國家當局做出一系列公務活動之,認為仍屬於公務作品並非個人智力做成品。 Longway22留言2023年2月10日 (五) 02:58 (UTC)[回覆]
    1959年的中共中央主席在五四憲法上沒有記錄,僅是黨職;同時毛也擔任中共中央軍委主席,也是黨職。個人職務與實際權力未必匹配是客觀存在,但政治權力結構從來不是《著作權法》釐清著作權的主要參考內容——或許有參考性,但不是主要(這種參考性是否存在,我們可以猜想,但不能越俎代庖,只有立法、行政、司法機構可以作此判斷)。
    關於西藏問題和台灣問題》署名清晰,符合《著作權法》第十一條「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的各要件。由於在任職內(不論何種職務)作出,因此使此講話具備符合第十八條第一款(即通稱「一般職務作品」)的定義(而同時並不具備(或無法考證)同條第二款「特殊職務作品」的特徵),此時著作權由作者享有。
    如果要存在例外可能的話,能想到的有(其他過於不符的就不列出了):
    1. 第十一條第三款「法人作品」。但由於本件不符合法人作品的「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主持」要件(首先,本文是即席談話,非籌備講話;其次,內文也沒有明確授權代言;第三,黨的主席在黨章(1956年)中並未體現出任何權力上的特異性),無法歸類;
    2. PD-PRC-CPC所依據的《刑事審判參考》680號案例。判詞中要求存在「由一定的組織和人員負責起草,經特定的組織程序決議通過」的特徵是本文所不具備的,因此路徑無效。
    基於上述,著作權由作者享有。——閣下屢屢聲言「基於相應黨國法理,具體之黨規法紀及黨團組織等因素」,首先黨規法紀並不能得出「公務活動作品著作權一定都不在個人」,至少在《著作權法》第十八條已經指出了「一般職務作品」的著作權在作者而不在單位,證明閣下的邏輯甚至是基本法律知識有誤;至於「相應黨國法理」「黨團組織等因素」,能用這個作判決的人有,但不是你我,而是法院——例如《刑事審判參考》680號案例,又例如很有名的「葫蘆娃案」,法院在進行著作權歸屬的判決時都作出了參考除著作權法規以外的實際情況而進行說理,但它是法院,你我不是,這樣的延展也應嚴格限於案例的界限內。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2月10日 (五) 08:35 (UTC)[回覆]
    如按紅閣下強制以新立法例限制未立明文法前之一切公務法定表述之意思,則銀雪閣下頻頻引用上述新立法例之述明,並不能等效為對應時空背景之背書,即無法產生任何說服力請勿造成適用時之差距謬誤,
    而對於當期時相關黨團對於國家機關等效力之佐證,請見黨團章程之約定...全國的各個組織必須統一服從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關於全國性質的政策問題,在中央領導機關沒有發布意見和作出決議以前,各部門、各地方組織和它們的負責人,除了自行討論和向中央領導機關提出建議以外,不許自由發布意見和作出決議。...
    \...通過中央的國家機關和全國性的人民團體中的黨組,來領導這些組織的工作。...
    由此入手判讀,則可知悉,即使有關特定人士之並非繼續表面職銜、依據實際章法約定,其de jure仍然是黨國完整法定之最高代權人,而並非單一個人之身份,無法適用衡常國際認知之版權法理,除非其可證明在直至離世前de facto不再於黨政軍等公務層面有任何代表權力之體現等等,否則無法認定其當然在相關公務場合具備獨自智力之做成能力。 Longway22留言2023年2月10日 (五) 09:07 (UTC)[回覆]
    閣下總覺得自己腦海中的法律思想劃一領有四海,稱所謂「新立法例...不能等效為對應時空背景之背書」,但這其實就要看法例是否有設立類似的追溯,而不是閣下的自由心證了。《著作權法》第六十六條:「本法規定的著作權人和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過本法規定的保護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護。」第六十七條:「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毛氏1976年逝世,顯然到1991年在中國大陸尚未到期,說「無法產生任何說服力」,恐怕是閣下對於溯及力的具體規則不甚了了下的想象罷了。
    至於閣下斷章取義引黨章諸條意圖印證「黨國法理」,例如:...全國的各個組織必須統一服從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實際上是《黨章》<第二章 黨的組織機構和組織制度>黨員個人必須服從黨的組織,少數必須服從多數,下級組織必須服從上級組織,全國的各個組織必須統一服從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至於閣下為什麼把一句描述黨內權力結構的句子截成了描述「黨國」權力結構的句子,我想這只有你自己清楚了。但任憑你發揮「黨國法理」,這幾句話最多只能說明中央對事務的領導,與「中央主席」的著作權的關聯性在哪裡?
    我不得不再次提醒閣下,如果閣下是想要談職務可以讓一份本來著作權屬於個人的作品屬於組織的話,那你就是沒有看《著作權法》第十八條有關「一般職務作品」的規定;如果閣下是想要談職務使得著作權屬於個人的作品具備《刑事審判參考》680案的特徵的話,判詞中要求存在「由一定的組織和人員負責起草,經特定的組織程序決議通過」的特徵你達到了嗎?如果都不是,就請閣下回答一個我相信在本頁面爭論各類問題的人除了閣下不時逃避之外都一定曾反覆被提問或回答的問題:到底這份個人創作作品著作權釋出公有領域的具體法律條文路徑是什麼?當然,如果閣下再回答「黨國具體法理」,那就請閣下自行娛樂吧。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2月10日 (五) 10:48 (UTC)[回覆]
    閣下明顯是whataboutism玩盡,而且也是繼續無視過往及是次大規模異動中既已提出之抵觸版權一般法理之問題、如有暴露出具體可完全顯現不合乎單一智力創作之要件存在,,認為在此可以認為,有關所謂扭轉推出版權清查活動,完全是基於不合法理邏輯及衡常認知及道德標準之目的,在此也相信有關whataboutism手法繼續干擾議程之情形下,是難以公允保證本地文庫之部分作業可衡平存續,故而建議其他仍然有意貢獻關聯專案之同好等,應考慮更適切框架及各傳統之法以促使機制跟進關聯情況。
    @Patlabor Ingram@Jusjih另外,基於其他姊妹專案等亦顯露出有類似之、大規模之以合規化為提而清理同好貢獻內容之情狀,亦認為在合規情況下需以姊妹計劃等方向,進一步研判有關情狀對中文維基資源供給之影響。 Longway22留言2023年2月17日 (五) 11:18 (UTC)[回覆]
    有關維基共享資源台灣FOP照片一案我已在維基百科互助客棧整理,如有異議請去此處或其他合適的地方發表,而非維基文庫版權討論。甚至在此提及他案情形有w:訴諸人身之嫌。且兩案特點除了影響大之外可能沒別的共同點了,提刪台灣FOP照片是基於其成文法的規定,且2018年之前共享資源說明頁一直是當前不允許的狀態,此後才經修改允許台灣FOP照片,本次提案只是恢復原狀(對應的成文法一直沒改)。另外,我想台灣總沒有「黨國實際法理」了吧。 Teetrition留言2023年2月17日 (五) 12:31 (UTC)[回覆]
    雖然在下自問上述回復均直接相關閣下內文,不過既然閣下一如既往地要稱呼這種行為是「whataboutism」,那是閣下的自由;閣下決定要不談成文法和成文法的灰色地帶而空談「法理」——對,帶雙引號的——那也是閣下的自由。對以上閣下行使批評在下的權利的自由,我將一如既往地尊重。同時在下也謹此指出,在下既就此件著作權的陋見已經提出,持續歡迎批評,同時將就此件在沒有新的有益論述以前暫時不再補充。
    不過,就閣下稱「有關所謂扭轉推出版權清查活動,完全是基於不合法理邏輯及衡常認知及道德標準之目的」一句,鑑於我並非此活動的發起者和全盤支持者(我至少case by case地反對了一批涉嫌有誤的提刪)和(應該都不是)被提刪文獻的編輯者——當然由於閣下指責在下以「whataboutism手法繼續干擾議程」,也許你認為我是利益相關,那當然也是閣下的自由——在下試圖以該指控的(自以為)局外者身份指出一點:有關對他人「道德標準」的無證據指責顯然不當的。發生在多處的關於此一系列文獻討論中,不乏有對此一行為的大規模程度和急進提出實務上的批評的聲音,包括閣下,也包括在下,個人相信這些批評都至少是基於實務和基本交流禮儀;但是閣下上述引文中無理據批評他人道德顯然不符善意推定,也涉嫌訴諸人身。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2月17日 (五) 16:09 (UTC)[回覆]
    我不知道在維基文庫:收錄方針#收錄方針中明確表示的:主持維基文庫的維基媒體基金會十分着重知識產權。侵犯版權的作品,以及不允許自由再使用的作品都是禁止收錄的。維基文庫收錄的作品,必須以允許商業性使用及演繹(製作衍生品)的許可證發表。違反維基文庫版權規定的文字都將被快速移除。到了Longway22嘴中,為什麼就變成了「清理同好貢獻內容」,這無異於否定了維基文庫長期以來所存在的基本共識。並且我想提醒Longway22的是,您至今未正面回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法律聲明是否可作為推翻相關模板的證據,卻只是在自說自話地給其他用戶扣上什麼「濫提」「清算」「不當欺瞞」等等等等諸如此類的大帽子。基於此不得不認為Longway22是在藉由各種政治正確的由頭搞人身攻擊。——紅渡廚留言2023年2月18日 (六) 04:06 (UTC)[回覆]
  • 繼續請求上述文獻刪除。——紅渡廚留言2023年3月2日 (四) 12:23 (UTC)[回覆]
  • 繼續請求上述文獻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4月3日 (一) 12:43 (UTC)[回覆]
  已刪除。不過如果有人有異議,請盡早提出。以上的討論嚴重跑題,很難說是針對提刪對象的真正討論。 Zhxy 519留言2023年4月9日 (日) 22:07 (UTC)[回覆]

  • 中央首長接見獲釋的「聯動」分子時的講話,明顯侵犯版權。——紅渡廚留言2023年2月3日 (五) 15:24 (UTC)[回覆]
    如何理解講話記錄的版權?這個東西來源不好講,我認為是(已倒閉的)文革研究網編入其資料的,或者是宋永毅編入文革文庫的。這兩種無論哪一種,都應該是取自紅衛兵小報。紅衛兵小報又應該是來自在場人員的記錄稿,當時是不講版權這一套的。 Fire Ice 2023年2月3日 (五) 18:38 (UTC)[回覆]
    這個文獻無論來源自哪裡都是侵犯版權。——紅渡廚留言2023年2月4日 (六) 10:44 (UTC)[回覆]
    為何?如果講話稿文字的版權屬於講話人,那麼其文字將依次成為公有領域,當然現在不是。如果講話稿的版權屬於記錄人或者紅衛兵小報,那可以視同匿名作品或機構作品處理,適用消極容忍。Fire Ice 2023年2月4日 (六) 11:04 (UTC)[回覆]
    目前錄入該文獻的用戶並沒有明確來源,應按照有利於版權人的原則處理。目前這個文獻裡的講話人陳伯達、江青、康生、周恩來,均沒有過五十年期限。——紅渡廚留言2023年2月4日 (六) 12:25 (UTC)[回覆]
    所以你認為「陳伯達、江青、康生、周恩來」是講話記錄的版權人? Fire Ice 2023年2月4日 (六) 12:34 (UTC)[回覆]
    所以你認為「陳伯達、江青、康生、周恩來」無法向該文獻主張版權權利?——紅渡廚留言2023年2月4日 (六) 13:02 (UTC)[回覆]
    四個死人如何能夠主張版權權利?事實上,以他們的高風亮節,不會主張任何版權權利。您能否明確回答,在現行法律下,他們對於講話記錄,是有版權,還是無版權? Fire Ice 2023年2月4日 (六) 13:34 (UTC)[回覆]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著作權屬於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法轉移。第六十六條:本法規定的著作權人和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過本法規定的保護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護。——紅渡廚留言2023年2月4日 (六) 14:24 (UTC)[回覆]
    引用法條,能當回答? Fire Ice 2023年2月4日 (六) 15:33 (UTC)[回覆]
    閣下您都快要把我整無語了,只要接受過義務教育,學過語文的人都能看懂上面的回答。——紅渡廚留言2023年2月4日 (六) 16:43 (UTC)[回覆]
    不能明確回答就算了。 Fire Ice 2023年2月5日 (日) 00:31 (UTC)[回覆]
    所以該提起案也難以認為具適切度,應當無視之。 Longway22留言2023年2月5日 (日) 03:52 (UTC)[回覆]
    對於著作權法都看不懂的人,講話確實應該無視。——紅渡廚留言2023年2月5日 (日) 04:36 (UTC)[回覆]
    閣下這種是代權立法釋法之偉人,社羣根本無法高攀。 Longway22留言2023年2月5日 (日) 07:16 (UTC)[回覆]
    正面回復閣下該問題即是,根據紅渡廚閣下所引用的法條及保護期,版權保護到著作權人(一般情況下是作者)死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作者有繼承人,則由繼承人繼承並主張權利;如沒有繼承人,則按繼承法規則收歸國家所有,由國家利用在公益目的。著作權到期才進入公有領域(死後50年後),即使是無人繼承國家所有,也非公有領域。 Teetrition留言2023年2月6日 (一) 05:55 (UTC)[回覆]
    同時,「高風亮節」等話題不應出現在討論中。雖然平台不同,但這句話無異於該共享資源方針中的版權所有者不會介意/會很高興看到我們傳播其作品。兩個平台在版權上目的一致、運營方相同,且文庫可以對共享資源的資源進行直接引用、校對,如果閣下想說這是commons方針對文庫沒有約束力,雖然這句話是對的,但也不必反駁了。 Teetrition留言2023年2月6日 (一) 05:58 (UTC)[回覆]
    我的問題並不是他們作為著作權人能夠享受什麼樣的權利,而是他們為什麼有對講話記錄的版權。講話記錄有「眾答:沒有。」等現場情況描述,顯然包含講話記錄的作者將現場情況轉化為文字的創作。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指出:「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指出:「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另外,該著作權法僅明文規定國家可以享有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著作權,並沒有說個人的著作權國家也能享有,希望您能再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Fire Ice 2023年2月6日 (一) 09:53 (UTC)[回覆]
    「高風亮節」只是我個人的感嘆,如果您認為我不能/不必發表感想可以直說,不必拿出common方針。Fire Ice 2023年2月6日 (一) 10:09 (UTC)[回覆]
    感謝閣下回復。
    • 我意指「高風亮節」不宜作為論據,您可以自由發表感想。
    • 有關國家享有著作權問題,請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1條「著作權屬於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法轉移。」這裡的「依法轉移」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繼承的規定(2020年著作權法修改前寫的是按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民法典生效後著作權法作了相應修改),其中第1160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 有關講話記錄的版權,個人愚見系口述人享有。尚祈閣下注意將他人講話轉化為文字稿不是著作權法意義的「創作」而是「複製」他人的口述作品,著作權法要求作品具有獨創性,額頭流汗原則已被各國摒棄。請注意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3條明文規定了「口述作品」,實施條例將「口述作品」解釋為「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足可證之。如果要證明相關內容屬於公有領域,在未到期的情況下,只能證明其具有一定的行政屬性。
    Teetrition留言2023年2月6日 (一) 10:42 (UTC)[回覆]
    所以結論而言,具備行政性質既已處於豁免範疇,何來版權主張Longway22留言2023年2月6日 (一) 14:04 (UTC)[回覆]
    雖然我不清楚這個版權問題,但是著作權法指出:「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裡面沒有講到講話記錄,因此至少不是著作權法明文規定的「複製」。而實施條例則明確區分了「文字作品」和「口述作品」,因此從口述作品到文字作品至少是從一種形式的作品變成了另一種形式的作品。講話記錄人使用了「眾呼:毛主席萬歲!很多學生哭了」、「眾:長時間歡呼毛主席萬歲!」等描述,顯然摻入了自己的立場和情感,獨創性不是全沒有。 Fire Ice 2023年2月6日 (一) 14:37 (UTC)[回覆]
    一個問題是,大家歡呼了什麼難道不是對現場的忠實記錄嗎?同時,想必閣下應該同意除此之外的內容是對江青等人發言的忠實記錄,這一部分是沒有摻雜記錄人的情感和立場的,只從版權角度而不從文庫收錄範圍上講,如果一個不具名的作者對受保護的文字稍加注釋評論,文庫就可以收錄全文了嗎?
    因而,如果要證明該文屬於公有領域,似乎僅能從行政性角度入手。 Teetrition留言2023年2月6日 (一) 14:54 (UTC)[回覆]
    我無法證明他忠實記錄了,我只能「相信」他忠實記錄了。「如果一個不具名的作者對受保護的文字稍加注釋評論,文庫就可以收錄全文了嗎?」這個問題很有意思,最近文庫還有關於國歌的爭論。 Fire Ice 2023年2月6日 (一) 15:14 (UTC)[回覆]
    問題這裡反而應該是對他者完整作品自行註釋化、點評化之情況,是否適切作完整智力獨創形成之獨立版權個例——爭議不限於現被大規模集中提起內個別情況,且也屬於部分時候判讀個案之版權所謂受到文庫自身抵觸之時、是否為在被文庫收錄之前既已屬於該作品本身無法消除之特性
    該因也是在過往討論辨識時多有觸及,進而當時既已逐步樹立以作品收錄之刊載來源版本,為劃分作品性質之要件,這也是本地逐步建立之共識基礎之一,相信本次大規模影響之諸方必須充分考慮這些因素。 Longway22留言2023年2月8日 (三) 08:21 (UTC)[回覆]
      支持。由於一貫的來源無法證實證偽,因此談所謂行政性是絕對夠不上的(此處的「來源證實證偽」,不是指文革數據庫,而是指文件的原始來源無法求證);就算來源證實,頂多算職務作品,還是一般職務作品,著作權在發言人那裡,然後都不到時間(合作作品,按最晚的江青算,要到2041年)。——綜上,沒一條夠用的,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2月6日 (一) 16:46 (UTC)[回覆]
    無法確定來源可能是因為沒有花錢(笑),文革文庫第三版應該會標來源,不過來源估計就是紅衛兵小報之類。Fire Ice 2023年2月7日 (二) 04:26 (UTC)[回覆]
    前述已稱了,「來源的無法證實證偽」是針對其原始來源而言,也就是它的原始來源無法查證或查證時無法展現行政性。——總不能要人接受紅衛兵小報能夠賦予一份(正常情況下不會有行政性的)談話記錄以行政性的對不對?實情是根本無法賦予。這樣一來,那行政性就是天方夜譚了。——我得再說一句,公務談話不總是具有XX性的,是「不總是」,很多同好老要把它理解為「總是」或「總不是」,也是...唉。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2月7日 (二) 04:32 (UTC)[回覆]
  • 繼續請求上述文獻刪除。——紅渡廚留言2023年3月2日 (四) 12:23 (UTC)[回覆]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3年3月16日 (四) 01:06 (UTC)[回覆]

  • 國家主席習近平發表二〇一四年新年賀詞國家主席習近平發表二〇一五年新年賀詞國家主席習近平發表二〇一六年新年賀詞國家主席習近平發表二〇一七年新年賀詞國家主席習近平發表二〇一八年新年賀詞國家主席江澤民發表二〇〇三年新年賀詞,個人作品,難以判斷行政性。——紅渡廚留言2023年2月3日 (五) 15:24 (UTC)[回覆]
    我傾向於認為這裡的「國家主席」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一種國家機構。 Fire Ice 2023年2月3日 (五) 18:43 (UTC)[回覆]
    問題不在於作者是不是黨政領導人。「新年快樂」這種話題,要是也能解釋為行政,那黨政領導人講的所有話都能認為是行政了。——紅渡廚留言2023年2月4日 (六) 10:44 (UTC)[回覆]
    他作為國家主席這一國家機構說話,無關乎他個人是否黨政領導人。下面一段話是在滑坡,每年新年賀詞總結一年成就,放眼未來道路,政治性很強。Fire Ice 2023年2月4日 (六) 11:04 (UTC)[回覆]
    「他作為國家主席這一國家機構說話」這僅僅是閣下的推測。閣下若持此觀點請拿出相應證據。「新年快樂」有沒有行政性我先保留意見吧,看看其他用戶是什麼意見。——紅渡廚留言2023年2月4日 (六) 12:25 (UTC)[回覆]
    這並非沒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黨政活動,習近平被報道時一般冠以title「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黨內活動,習近平被報道時一般冠以title「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活動,習近平被報道時則被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家主席」,如[1],此例亦然。顯然,新華社報道習近平活動使用的title是嚴肅的。 Fire Ice 2023年2月4日 (六) 12:38 (UTC)[回覆]
    所以呢?「習近平活動使用的title是嚴肅的」能證明啥?絲毫沒有看出來閣下所列出的「根據」能夠證明「他是作為國家主席這一國家機構說話」。倒不如說習近平在被冠以「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時,國家主席這個稱呼被夾在「中共中央總書記」(黨內職位)和「中央軍委主席」(黨內職位和國家公職)之間,「國家主席」更應理解成是國家公職而非國家機關。——紅渡廚留言2023年2月4日 (六) 13:02 (UTC)[回覆]
    若無權威機關的明確聲明,想要嚴格證明某文件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是困難的,PD-PRC-CPC下的各文件也可以「絲毫沒有看出來」有「根據」「能夠證明」是「公文」。所以我也只是「傾向於認為」而已。發表新年賀詞是1990年代以來國家主席每年的慣例,習近平是慣例的延續者。 Fire Ice 2023年2月4日 (六) 13:29 (UTC)[回覆]
    若無權威機關的明確聲明,想要嚴格證明某文件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是困難的閣下講的這句話我非常贊同,證明困難基本可以視作無法證明,既然都無法證明了,那麼該文件理所應當屬於維基文庫的收錄範圍。「習近平是慣例的延續者。」所以呢?您又想證明啥?因為這是慣例所以就版權公有?《著作權法》可沒有規定過這種規矩。——紅渡廚留言2023年2月4日 (六) 14:24 (UTC)[回覆]
    2021年已被提過而我2022年又提過的關於《中共中央關於黨的百年奮鬥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的說明等等文件(見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21年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22年),版權狀況比國家主席新年賀詞還要不行,所以它們就被刪了嗎?只能希望您多多推動它們「理所應當不屬於維基文庫的收錄範圍」。 Fire Ice 2023年2月4日 (六) 15:31 (UTC)[回覆]
    閣下提出的《關於《中共中央關於黨的百年奮鬥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的說明》我認為具有顯而易見的行政屬性。當然、該文件不是本條的討論範圍,這裡不做贅述。別的文獻版權狀況如何並不影響這裡講的文獻的提刪,各個文獻的版權狀況應當依據各個文獻的內容等做出相應的判斷。至於您說「多多推動它們『理所應當不屬於維基文庫的收錄範圍』」。放心,我會這麼做。正好看到您當時提出的幾個文獻我也認為有侵犯版權可能性,在下面提出了,歡迎您參與討論。——紅渡廚留言2023年2月4日 (六) 16:43 (UTC)[回覆]
    您在上面說「證明困難基本可以視作無法證明,既然都無法證明了,那麼該文件理所應當不屬於維基文庫的收錄範圍。」照此邏輯辦理,如果無法證明《決議說明》「具有行政屬性」,「那麼該文件理所應當不屬於維基文庫的收錄範圍。」 Fire Ice 2023年2月5日 (日) 00:33 (UTC)[回覆]
    閣下講話怎麼跟小孩子撒嬌一樣,「我提刪的文獻都沒刪,憑什麼你提刪的文獻就要刪?」上面我講過了,既然閣下沒看見我再講一遍:別的文獻版權狀況如何並不影響這裡講的文獻的提刪,各個文獻的版權狀況應當依據各個文獻的內容等做出相應的判斷。版權問題即法律問題,而法律講的是證據,不是撒嬌。另外有關於閣下講的《決議說明》,本條討論並非《決議說明》的提刪,就不在這裡講了。若閣下依舊認為該文件應該刪除,您可以在下方繼續提刪,我會表明觀點。——紅渡廚留言2023年2月5日 (日) 04:36 (UTC)[回覆]
    「我提刪的文獻都沒刪,憑什麼你提刪的文獻就要刪?」是你對我評論的看法,然而我只是支持你貫徹你的原則而已。為文庫當版權警察並不會給我帶來什麼好處,我沒必要多次重複提刪。 Fire Ice 2023年2月5日 (日) 05:07 (UTC)[回覆]
    不過多人提出四種觀點,均未足以說明《決議說明》適用於PD-PRC-CPC。如果您有高論,我很願意為您開一個提刪。 Fire Ice 2023年2月5日 (日) 05:20 (UTC)[回覆]
    您現在一大輪地猛推自說自話且不斷自圓其說,如何保證每個維基文庫參與者都有公平機會逐項檢視個案及回應相應說法?閣下之提起以如此一來二去,根本無法保障運作機制之適切公允,還請(包括其他參與人等)三思。 Longway22留言2023年2月5日 (日) 04:02 (UTC)[回覆]
    那煩請@Longway22閣下解釋一下領導人為什麼要收稿費退休領導人的稿費都去哪兒了?--新聞報道-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紅渡廚留言2023年2月5日 (日) 05:41 (UTC)[回覆]
    閣下不如先回答,司法轄區提及之出版審查權力(最後一段),是不是和閣下所謂版權法(或普世認知之版權定理)一致? Longway22留言2023年2月5日 (日) 07:20 (UTC)[回覆]
    我先問你的,要說也是你先回答我的問題。——紅渡廚留言2023年2月5日 (日) 07:51 (UTC)[回覆]
    如視閣下回答如是,並非適切社羣共議,有礙社區公正。 Longway22留言2023年2月6日 (一) 00:33 (UTC)[回覆]
    冒昧參與、回復一下閣下的這個問題,Longway22閣下似乎對出版審查有什麼誤解。行政上的出版審查和作為私權的著作權雖說有關聯但不應混為一談。2010年修改前的中國著作權法第四條甚至還規定「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後經美國在WTO起訴中國才作出相應修改、刪除該款內容。這也是對閣下所舉的1980年代的規定的有力反駁,該文說要加強對違禁作品的出版審查,這與這些作品2010年後受到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沒有關係,受到審查只是不讓發行,它們也有著作權。(斜體字添加於2023年2月6日 (一) 05:40 (UTC))而美國的起訴原因正是該第四條規定違反了伯爾尼公約等國際版權公約中有關作品自動受到保護的公約義務。亦即,即使出版受到審查,自動獲得著作權也是公認的原則,亦是公約義務,違反會被他國起訴並因應修改。淫穢作品受到審查是如此,相關領導人作品的出版審查亦是如此,受到審查和獲得著作權沒有什麼關係。
    尚祈閣下注意,中國作為伯爾尼公約、TRIPs等眾多版權公約的締約國、同盟國,在履行最低公約義務上與其他資本主義國家沒有區別,相關公約只會看對應國家的發展水平而非意識形態。中國的著作權法很多地方僅僅是履行了公約要求的最低義務(比如保護期僅規定了50年、2001年才把建築作品納入保護等),相關理論也是國內法的實證研究,中國大陸法域(應該也是閣下所說的「司法轄區」)下的各版權理論,不會因為中國共產黨的一些特別規定而發生本質的變化。況且紅渡廚閣下更是舉出了領導人稿費一例,更是說明著作權相關制度在黨內並非是凍結的狀態。而且,有時著作權、所有權等私權還能作為行政管理的手段,中國更是會利用之。比如中共100年標誌說明中指出「慶祝活動標識所有權屬於中共中央宣傳部」;著作權法2010年修改時官方法律說明也稱刪除違禁作品不受保護是因為有關出版的行政法規範日趨完善(當然此處官方對美國起訴避而不談了)。
    回到中國著作權法本身,其第五條第一項本就是對伯爾尼公約的照搬,在此基礎上列舉出了法律法規等「例示」,立法而言可謂不備,在當時的立法條件和國際形勢下甚至可以說是匆忙下的妥協。對於何為「立法、司法、行政」性質本就模糊,但實務中也出現了像是他案討論中最高法對其指導案例主張著作權的情況,將一些模糊地帶的作品一味主張收錄顯然與文庫之「自由版權」初衷相悖。公正與否是一回事,但版權問題我相信是文庫的基礎成文方針。閣下在多處主張的觀點似乎就像這個頁面里的話一樣:版權所有者不會介意/會很高興看到我們傳播其作品;這個文件明顯是公有財產。整個因特網上都可以找到而且沒人抱怨。在維基媒體基金會的各項目下,難以站得住腳。也許百度文庫等對版權不在意的平台更適合閣下?
    同時,閣下所謂社群公正,而我能看到的只是在相關話題下,似乎僅有閣下反覆超脫版權理論和著作權問題,在相關問題上大談更為寬泛的法理或管轄問題,下一步是不是更可大張旗鼓主張「惡法非法」之類?雖然我不願這樣滑坡和惡意推定,但閣下近來的發言確實實實在在地給我這種感覺。 Teetrition留言2023年2月6日 (一) 05:25 (UTC)[回覆]
    閣下請閱讀完寫字間記錄和過往討論記錄自己思考、多多研習,不建議在此繼續為有關大規模清算活動背書 Longway22留言2023年2月6日 (一) 13:48 (UTC)[回覆]
    嚴格而言國際公法如果完全接入國內法也是不可能的,因為這是眾所周知,完全接入之財產權利法理與黨國實際法理根本而言是相互矛盾而抵觸的,閣下現在上述自行割裂過往既已論述之磨合路線、重新自行斷論,也無法對接既往本地已所商議述明之法理共議辨識,不認為具考慮價值。 Longway22留言2023年2月6日 (一) 14:09 (UTC)[回覆]
    我想以上內容很少是國際公法的內容,多是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的內容,當然經濟法你要說部分是公法我也不反對。學科分類上閣下如有高見還請多多指教。如果閣下要談「黨國實際法理」,恕我不再回復。如按閣下的構想,中共100年標誌應該屬於公有領域才是。 Teetrition留言2023年2月6日 (一) 14:21 (UTC)[回覆]
    如果閣下所指「國際公法」指各國際公約,我想私法領域的公約在國內法上的效力更是眾所周知。知識產權領域的公約雖然不能直接適用但是國內目前必然一定程度上良好地將其轉為了國內法。如果我國在知識產權上還有哪裡違反了公約義務,想必美國定像上次要求中國修改第4條一般急不可耐了。 Teetrition留言2023年2月6日 (一) 14:37 (UTC)[回覆]
    兩位是不是沒有看過《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第十九條明確規定:「本規定與國際著作權條約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著作權條約。」 曾晉哲留言2023年2月6日 (一) 16:00 (UTC)[回覆]
    感謝閣下指出,私以為該條是條約與該《規定》衝突時的適用選擇而非條約與《著作權法》衝突時的適用選擇。2012年法律適用法解釋第4條指出,知識產權領域的國際條約已經轉化或者需要轉化為國內法律的除外。但無論如何,我覺得Longway22閣下提到公約於國內的適用問題已是偏題,中國刪除第4條之違禁作品不受保護即承認和履行了自動保護原則,再談這一問題只會將討論引向他處。 Teetrition留言2023年2月6日 (一) 16:22 (UTC)[回覆]
    諸位既已擴大引用其他未有適用過往共議之路線及清算在先,偏離路線還不能自圓其說,非常無語 Longway22留言2023年2月8日 (三) 07:48 (UTC)[回覆]
    @Longway22:首先聲明我在這個討論串中的一長串文字都在回應閣下所謂「出版審查權力與普世認知之版權定理是否一致」之問題。這個問題是閣下自己提出來的。概言之即在當前的中國(2010年著作權法修改後)出版審查權力與著作權問題沒有關係。況且出版事後審查並非中國獨有,一眾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同樣有事後的出版審查。如果我沒有理解錯的話,對於我的這一長串文字閣下只提出了條約於國內法的效力問題,而我也對此進行了回復。在我對閣下前述問題回復的基礎上,何來「偏離路線還不能自圓其說」?我回答閣下在討論串中提出的問題,又怎來「擴大引用其他未有適用過往共議之路線及清算」或為其背書?還是說閣下的這個問題指名紅渡廚閣下回答、他人不得介入?請問是要令誰汗顏? Teetrition留言2023年2月8日 (三) 11:34 (UTC)[回覆]
  • 繼續請求上述文獻刪除。——紅渡廚留言2023年3月2日 (四) 12:23 (UTC)[回覆]
  • 繼續請求上述文獻討論。———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4月3日 (一) 12:43 (UTC)[回覆]
  • 繼續請求上述文獻討論。———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5月6日 (六) 12:44 (UTC)[回覆]
  • 補充理由:領導人講話類文獻,若沒有明確證據表明屬於公有領域,應視為版權作品。———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5月21日 (日) 07:06 (UTC)[回覆]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3年6月9日 (五) 19:56 (UTC)[回覆]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3年6月2日 (五) 22:07 (UTC)[回覆]


  • 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必然要求構建新發展格局以史為鑑、開創未來 埋頭苦幹、勇毅前行在黨的十九屆七中全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這幾個文獻都有明顯的「下面,我代表中央政治局講幾點意見。」等類似字樣,但這句話上面的內容應視為習近平個人具有獨創性的作品。——紅渡廚留言2023年2月4日 (六) 16:43 (UTC)[回覆]
    所有意見一致如上既已發佈之,個人無暇逐項回覆濫提清算之情狀。各參與人可自行選擇個案逐個回覆,或整體回覆等,作為相關疑似大批量統一清算案之共議意見一部分。 Longway22留言2023年2月5日 (日) 04:05 (UTC)[回覆]
    這事情已經在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22年#8月提過一次了。請允許我厚顏無恥引用自己的前述。

    一、委託和代表明顯有重大區別。習近平並非政治局的(名義上的)領袖,作為黨員「代表黨組織發表主張或者作出決定」或作為領導幹部「代表黨組織對外發表重要意見」時,根據《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均需向所在(屬)黨組織請示,這是「代表中央政治局」發表意見(我相信這兩個文件涉及的內容絕對稱得上「重要意見」)時須具備中央政治局許可的明證,也是這兩個文件符合法人作品要件的明確證據。至於閣下提到的「由一定的組織和人員負責起草,經特定的組織程序決議通過,在全黨範圍內具有約束力」,未見它不符合哪一點:文件自然有人起草;既然需要請示則必定由政治局同意才可能發出(再次提請注意:政治局是集體領導機構(字面上的),無法不經組織程序通過);因代表中央政治局意見而在全黨具備約束力(「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因此,與尚可紛爭一番的「委託」相比,「代表」的效能是清晰明確的。

  • 至於紅渡廚閣下這個「這句話上面的內容...」的表述,抱歉我還沒聽說過中共黨組織審閱整個文件只審某一部分的。
    據此,  反對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2月6日 (一) 16:30 (UTC)[回覆]
    經由某些行政程序作成的文件就理所當然擁有了「行政性」嗎?其實在其他的討論中我也舉出相關反例了:推薦性標準不屬於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性國家標準}})。——紅渡廚留言2023年2月7日 (二) 14:23 (UTC)[回覆]
    很有意思的是,在下在這條回答中並未提到行政程序,因此閣下最好明確閣下之所指。
    至於有關部分中共文件為何存在特定判別,詳見PD-CPC-PRC及其所依據的《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
    至於閣下的反例,我得說,它能論證它的問題,不代表它能論證其他的問題。不過姑且還是再提一句吧,最高院在去函版權局的信中說:「推薦性標準,屬於自願採用的技術性規範,不具備法規性質」;而相對應地,《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指出:「黨中央發布的官方文獻,由一定的組織和人員負責起草,經特定的組織程序決議通過,在全黨範圍內具有約束力,可視為『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在「強制約束力」這一內核上事實上是共通的。因此我看不到閣下所舉的「反例」在內容上和思想上對於本件有多大的作用。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2月7日 (二) 14:39 (UTC)[回覆]

  • 有關中共「政府公報」之版權討論,請移步特別提刪討論頁。—— Eric Liu留言 2023年2月7日 (二) 05:05 (UTC)[回覆]
    不反對就討論頁內所列各文件進行著作權審視,但是在此之前,此討論頁所列之理據有下列問題
    1、頁內引用最高院聲明,原文僅稱「《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的案例及相應裁判摘要,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國際著作權公約保護」,這當然可以印證(廣義上的)政府公報內收錄的各單篇內容不必然在公有領域(事實上這前兩年都幾乎說過了,只是沒有下文——也因此我不反對繼續談),但是討論頁發起人延伸理解為「現已有明確證據證明政府公報不屬於公有領域」,這一表述的邏輯關係顯然是不準確的——應該做出修改。
    2、頁內引用退休領導人的稿費都去哪兒了?一文,試圖印證稱「黨和國家領導人講話並非著作權法第五條之列」,然而這個「並非」是武斷的
    • 這裡面剛好有引用《朱鎔基講話實錄》作例子。事實上如果讀過本書的人會清楚地發現,這當中:(1)並非收錄了朱鎔基以公職身份發表的所有講話;(2)此外這本《講話實錄》事實上還包括各種信件、批示等——這樣一來,各類文稿中存在着著作權法所指出的一般職務作品是完全合理而可能的,因此朱因出版(含有此類作品的)文稿而領有版稅是合理的;但是,這是否能印證他本人的一切公職講話並非符合三性質之列呢?這在邏輯上顯然是不通順的。
    • 《講話實錄》是典型的《著作權法》第十五條所指的「匯編作品」,這本書整體本身對於朱鎔基是有著作權這不成問題,因為在匯編過程中是體現了獨創性的,這事實上是一個新作品,但這無法說明這本東西裡面的每一篇文章他都有著作權(此處指《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的第五項至第十七項的權利,我只是避免有人抬槓,不贅——同樣地,也請勿把我的話理解為「這本東西里的每一篇文章都在公有」——我已經厭倦了抬槓了)。
    • 因此,其實現有的PD-PRC-exempt的表述是相當正確的:「...公務演講,不總是....性質的文件」;而不是武斷地稱「講話並非...之列」。現在要糾正的問題,是這個「不總是」當中的否定因素受制於各種因素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而不是把否定因素作用於每一篇文章。
    3、綜上,  支持討論頁內各文件的著作權審視,但  反對以現有的無限推演理據來作為前提。不把政府公報作為賦予單篇公有的理據的這一看法我向來都贊成,現在的關鍵是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來獨立審視各單篇文件的著作權狀況,而不是因為什麼「大規模清算」式的毫無用處的政治正確式說辭就漠視問題,也不是因為什麼「明確證據」的自由心證的無限推演就一刀切。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2月7日 (二) 09:48 (UTC)[回覆]
    同意觀點1,相關語句確實存在表述不準確,我去加句話。——紅渡廚留言2023年2月7日 (二) 14:02 (UTC)[回覆]
    關於觀點2,我不否認《朱鎔基講話實錄》作為例子確有不妥,不過銀色雪莉閣下看看《朱鎔基答記者問》這個例子如何?
    朱鎔基獲如潮「點讚」不只因捐四千萬——紅渡廚留言2023年2月7日 (二) 14:42 (UTC)[回覆]
    閣下既然提出了《答記者問》作為例子,則閣下依然沒有看在下的陋言的核心內容。就像《講話實錄》一樣,《答記者問》是一本匯編作品,它匯編了朱鎔基的答記者問以及書面演講(各位要是看看這本書就應該會知道了),它本身當中含有朱自身擁有著作權的單篇文章——甚至可能是全部都擁有著作權——完全沒有問題,他拿到稿費也完全是正常的,我前面已經說過了。但是,這能不能推而廣之印證他的一切公職講話都不符合三性質呢?顯然是不能的。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2月7日 (二) 14:52 (UTC)[回覆]
    如果所謂提及如銀雪閣下所言之以推著紅閣下一點點改,要一部分一部分重新地指教邏輯,認真對於文庫共議苦難,就看是否又要來個無限回帶,推到重來了。 Longway22留言2023年2月8日 (三) 07:53 (UTC)[回覆]
    敝人是不敢用「指教」這個詞的,所以我也不知道閣下為什麼要用「指教」這個詞,覺得自己的意見必然地比別人高明恐怕不是很好的事情。「推倒重來」是誇大了,這問題本來就在,事實上仍然是公務講話的著作權問題,當初就沒論完而和了稀泥(當然了,和稀泥不代表當初僵持而被迫維持現狀的東西一定是對或不對,其實當中也是正誤交纏),接着論也挺好的,沒什麼問題。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2月8日 (三) 08:34 (UTC)[回覆]
    人多嘴雜自不然不會出現所謂高低問題,自不必妄自聲言替某某版權主張而行道執法之,
    然而,仍然是需要明確現在所謂討論內各自之採用路線,是否差異過大或有可判明之中間點,
    個人認為,如真按照現有一部分參與所言之,完全參照對接國際版權規例來檢視其所大批量提出之個案,首要問題並非本地層面之情況,而是版本處理時之版本本身與所認為之特定署名人間,可能既已為司法轄區自身de facto自行抵觸完整版權法理之爭議版本。而de jure來說,第一順位之版權爭議尋求判讀之承攬主體,則為本地既已確定判讀時考慮因素之版本其承攬來源(主體),因為整個版本所經受之process是de jure並非由本地採編達成,完全屬於依據黨國司法轄區自身因素、全由其承載版本之方面實際自行完成之,本地僅為如實反映這一非本地做成之做成版本,
    如考慮所謂版權存疑因素,是以按照司法轄區本身實際黨與國兩層面之法例規約及豁免聲明、自行版權主張等要件及諸件之間,可能存在諸多相互聯繫、矛盾及自相抵觸之因素和結論,本地如實反映和附署提及之於文庫轄區內時,則是應進一步明確有關領域之灰色或羅織名堂。 Longway22留言2023年2月9日 (四) 09:43 (UTC)[回覆]

以史為鑑、開創未來 埋頭苦幹、勇毅前行,該文中間部分習近平明確表明:「這裡,我再強調幾點。」據此可判該文獻為獨創性作品。——紅渡廚留言2023年2月7日 (二) 14:23 (UTC)[回覆]

照閣下所言在的話,同一篇文章中習進行了多次授權變更,可謂走位靈活。我只是很想問同樣的問題:在宣言「代表中央政治局」的情況下,根據《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均需向所在黨組織(本情況下是政治局)請示時,政治局有多大可能性只審核一篇講話中「代表中央政治局」的部分——或者照《刑事審判參考》680號的說法,政治局有多大可能性允許一篇「經特定的組織程序決議通過」的講話中存在有不經組織流程的「獨創性」。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2月7日 (二) 14:43 (UTC)[回覆]
感謝閣下回復,時間有點晚了,具體回復留到明天再說。維基文庫:版權討論/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公報特別提刪討論頁中我也提刪了一份類似文獻,先供閣下參考:在首都黨政軍幹部大會上李鵬同志的講話,該文獻雖有部分內容是「代表黨中央和國務院緊急呼籲」,但文章大部分屬於個人的講話。——紅渡廚留言2023年2月7日 (二) 14:57 (UTC)[回覆]
邏輯謬誤,很多次說過先提及之要素(受權過程)既已明晰之情況,既已決定一樣要件之性質。背景場合按記述完整要件如是
5月19日晚上,根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的決定中共中央、國務院召開中央和北京市黨政軍幹部大會。李鵬代表黨中央和國務院......
基於既有反映之以公務機關及公務活動等,為表面單一人身發佈者之創成背景基礎,且個人智力創作之性質並不能顯現(其自述亦充分證實當時之要件晚10時,在總後禮堂,中央開了首都黨政軍動員大會,我代表中央講話......),故而該提及之個例亦為典型,檢視諸類似個案之時,可反映以獨創因素通常可能缺乏顯現於個案背景基礎之內,即不能當然一致判讀一切個案皆衡常具有版權之主張可能Longway22留言2023年2月8日 (三) 08:07 (UTC)[回覆]
@紅渡廚:首先,《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講得很清楚:「...署名的為作者...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所以不需要也沒人用內容來鑑定某個講話是不是「個人的講話」,因為署名已經能夠保障這一點。
但《刑事審判參考》第680號案例稱《十七大報告》(經十六屆中央委員會授權而同時又有胡的署名)可視為「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並同時給出了黨中央發布的官方文獻,由一定的組織和人員負責起草,經特定的組織程序決議通過,在全黨範圍內具有約束力的判別說理。一個署名作品而根據《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款進入公有,要麼:
  1. 拿某位朋友很喜歡的「黨國實際法理」來套——那其實就不用套,四套班子各類大小文件講話就直接公有就好了——但我相信那不是大家想看到的結果,也並不符合法律;
  2. 認為這是一個判例開的特殊口子,只有嚴格符合這個口子的文件才能走這個路子——那麼回到本件包括閣下再引件,由於此二件所涉均屬「重大事項」類別(而不是「代表...表示感謝」那一類),進而導致其符合判例的特殊口子各項要求,因此是可能作出這樣的說理的;
  3. 認為這個署名作品要考慮根據第十一條第三款而歸入法人作品(然後再走(2)的路子),這一條的可能性我過去也曾提過,包括由於《黨章》等條例指明的政治局決策規則,實際上是符合法人作品三要件中的「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但是由於三要件中的「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主持」這一要件在事後發現對於此類講話不甚適宜,且實務(包括最高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加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保護的意見》)上以通常方式署名者一般都視為作者,因此我目前認為這條路子是不易走得通的(說不易而非不能,因為部分特定判決曾出現一些左右橫跳的情況,儘管最後沒有跳到這一邊——這是模糊區域,要從嚴我也不反對)。
算來算去,似乎只有(2)是說得通的。而本件和閣下再引件是否符合(2)的情況,這正是需要各位討論的。我的意見是此兩件是符合(2)的判別說理的,同時我不認為這個口子會有滑坡的風險——因為這口子挺窄的。舉個例子吧,閣下前此舉朱鎔基的《講話實錄》等內文收錄的各篇,事實上《講話實錄》中「代表黨中央」(之所以不用「代表國務院」,因為國務院是總理負責制,權責邏輯上就不同了)只有8處,幾乎都是「代表...祝賀/拜年/感謝/慰問」一類,那就與「重大事項」「對外發表重要意見」毫無瓜葛了,因此這些也就無法按(2)的路徑——那要是沒有這個的,那就更沒有了。(先聲明,我沒有把一切公務演講都視為公有這種習慣——大概因為我不懂「黨國實際法理」罷2333)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2月8日 (三) 08:23 (UTC)[回覆]
只要考慮到司法轄區之表面司法實際缺乏履行裁判黨國法規間之衝突矛盾,同時表面司法程序缺位下之實際內黨政文件遠可發揮對於其轄區之實際效力因素,有關道理是顯而易見的,同時也是可清晰理解相關公務活動及附屬產物之並非屬於純粹個人智力活動範疇。整體必須具有強力可排除公務或組織影響之獨創屬性或個人智力要件,有關私有化之路線即可能達致之,但且有關之決斷並不屬於本地範疇、仍屬於聲稱持有版權之獨立探明程序,本地本身既無當然義務越俎代庖如此處置,亦無當然義務承擔本身由其他既已做成版本之承攬責任主體所自己產生之問題,諸位切忌隨意製造法網為佳。 Longway22留言2023年2月9日 (四) 09:25 (UTC)[回覆]
閣下不妨把多用簡單的句子把話說得通俗些:
司法實際缺乏履行裁判黨國法規間:這句話是指司法中缺少相關判例,還是別的意思?「履行」和「裁判」都是動詞嗎?法院如何「裁判法規」?
承擔本身由其他既已做成版本之承攬責任主體所自己產生之問題:什麼是「承攬責任主體」?是委託作品背後的「承攬合同」中的相關主體?還是說這裡是一個動詞(但之前已有「承擔」一詞,似乎不能作出這種解釋)?還是說這裡是「實際應承擔責任的主體」?
我的態度是一如既往的,我同意不能隨意越俎代庖自行釋法,但版權狀態存疑就寧缺毋濫,自行釋法以其能夠被文庫收錄同樣落入了閣下說的這句話中。維基文庫作為他人可自由利用的圖書館,如果相關內容不是著作權自由的狀態,傳播作品可能給文庫使用者造成法律問題。在CPC中共文件模板所引用的案例中,即使事後部分行為人免於被起訴,他們正是發行了「盜版」的黨章和相關讀物而經歷刑事司法程序。雖然文庫有免責聲明以排除自身責任,貢獻者在錄入這些灰色地帶的作品時還可能有合理使用抗辯,但如果不顧文庫之「著作權自由」之初衷,只能讓他人怯於利用文庫成果。 Teetrition留言2023年2月9日 (四) 10:29 (UTC)[回覆]
說句題外話,當Longway22君祭出他慣用的「黨國實際法理」這種「核武器」來摧毀一切成文法或成文規則的時候,閣下還能不退避三舍,這種勇氣是區區在下非常欽佩的。(這個玩笑如果有冒犯到什麼人,我道歉。——怎麼文庫沒有Kidding那個模板啊。)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2月9日 (四) 10:48 (UTC)[回覆]
本身紅及tee閣下大規模提及版權清查及公審所有政府作品屬於私產既已屬於閣下所言之核武,個人並無膽識貿然代言之。 Longway22留言2023年2月10日 (五) 03:06 (UTC)[回覆]
政府作品和政府官員作品是存在區別的,如果閣下願意的話仍然可以看一看《著作權法》第十八條有關職務作品的規定。——這不是說我支持某一個文件收錄興廢,而是大家都應該基於法律文件來探討問題。「大規模」我覺得是相對不利於逐個審核的——是辦事方式上的問題;但閣下將發起版權討論視為「清查和公審」似乎與本地的版權方針有出入。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2月10日 (五) 07:50 (UTC)[回覆]
如採用主推同好照搬主站之法,也可考慮是否適切或引用維基主站有所關注之濫提清算情況,作為本地改進討論之一部分考量Longway22留言2023年2月10日 (五) 09:13 (UTC)[回覆]
Tee閣下既然期望以閣下自代理控訴文庫及文庫自己人全體為被告,請閣下優先考慮個人已提及之爭議點,即關聯轄區可能所謂盜版之第一發表者為公務機關或其代理,而本身法理所存有豁免公務機關或其代理自己可能不當取用版權之、同時不當欺瞞整個版權及授權程序而對文庫及關聯使用者造成極大困擾之問題,閣下應當先考慮入手有關轄區之自身問題。 Longway22留言2023年2月10日 (五) 03:04 (UTC)[回覆]
Tee閣下既然期望以閣下自代理控訴文庫及文庫自己人全體為被告:不知閣下從哪句話看出我有這個意思的,閣下的行文難懂,我在上面提了兩個問題說我看不懂閣下的兩句話、請閣下用簡單的話說明一下閣下還未說明,但我覺得我的行文似乎還不至於讓人讀不懂意思。我在控訴文庫或者文庫自己人嗎?我在前面已經說到「雖然文庫有免責聲明以排除自身責任,貢獻者在錄入這些灰色地帶的作品時還可能有合理使用抗辯」,錄入者對於這種政治性作品本就有法定的合理使用抗辯,況且文庫本身還有避風港原則這種大招沒放呢[戲謔話],這些抗辯在實際有爭議時是十分有效的,但顯然與文庫自由著作權初衷相悖。本討論中我之前的那段話怕的是文庫使用者(不一定是貢獻者)處於法律風險之中而非貢獻者或文庫本身處於法律風險之中。
另,豁免公務機關的可能不是閣下所謂「法理」而是成文法的明文規定,著作權法第24條第1款第7項明文允許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另恕本人愚鈍,請閣下解釋「不當欺瞞整個版權及授權程序而對文庫及關聯使用者造成極大困擾」的主語是誰。 Teetrition留言2023年2月10日 (五) 05:49 (UTC)[回覆]
不過不論「不當欺瞞整個版權及授權程序而對文庫及關聯使用者造成極大困擾」的主語是誰,我暫時按照「公務機關或其代理」理解,作品的權利人或傳播者什麼時候有公示自己授權程序的義務?存疑就寧缺毋濫,這是我至少第二次說這句話,我要讓一個作品存疑不收錄還得先讓中國修法,未免荒謬。 Teetrition留言2023年2月10日 (五) 06:00 (UTC)[回覆]
[題外話]我居然看了一會兒才看出你的「戲謔話」不是模板2333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2月10日 (五) 08:43 (UTC)[回覆]
所以這裡也需要在明確一下tee閣下之所謂合理範圍,是如何在豁免公務承攬作品自身版本,在可能抵觸合理條件之情況下,導致本地在如實反映版本之時會不滿足合理條件?這一個切入點相當值得諸君再各自表述,對比。 Longway22留言2023年2月10日 (五) 09:18 (UTC)[回覆]
請閣下注意,除了合理使用的「豁免」路徑之外,著作權人授權使用也是一條路徑。對於國家機關使用這類領導人講話作品,是否本就有著作權人明示或暗示的授權?(稍早前已述,國家機關並沒有開示授權程序的義務)本討論串對應的作品似乎還沒有收錄公報或類似匯編集裡,我就以其他被收錄在公報里的作品為例,將該單篇設為A(注意公報整體在這一論述中不應視為公有領域,這本來就是寫字間討論的內容)。
  • 如果有授權自不必贅,這裡的授權只會是授權公報收錄而非授權他人使用,除非單篇A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而法定地不受保護,這一單篇A文庫自然不能收錄;
  • 如果某一個作品因為前述合理使用路徑進入公報,除非單篇A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而法定地不受保護,本地當然也不能收錄,先不必說文庫方針不允許合理使用,「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這一規定中合理使用的主體就是「國家機關」,以致非國家機關主體無法使用該項規定抗辯。就好比圖書館因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這項合理使用規定複製其收藏的作品一樣,非法條中列舉的主體是不能援引這項抗辯來引證其複製行為合理的,即使他複製的就是圖書館根據該項複製的版本。我想道理很簡單。
Teetrition留言2023年2月10日 (五) 09:45 (UTC),增補於2023年2月10日 (五) 09:49 (UTC)[回覆]
再舉一個對岸的例子,台灣111年國中教育會考國文科試卷第8頁使用了謝子凡〈摺疊人生〉作為閱讀材料就此出題,該位作家依各新聞報道顯然在世故其作品著作權沒有過期。
試卷出題可能依作家授權也可能依合理使用規定即著作權法第54條之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國中教育會考是依照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舉辦的,符合第9條之「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進而試題整體不受保護。但不能因此稱謝子凡〈摺疊人生〉單篇不受保護而將單篇錄入本地,註明出處表明來源版本也不可以。本地重製時即不符合第54條之主體要求。
這個例子是被收錄的試題整體不受保護的情況,更何況國務院公報本身版權狀態存疑。
再如Commons之VOA模板,美國之音是政府機構運營,依美國法其作品不受保護,但模板上寫明「美國之音有時會轉載來自美聯社、法新社等媒體的作品,這些作品不屬於公有領域,因此請務必檢查這些作品的出處」,也是同樣的道理,即使在相關作品註明這是美國之音轉載的版本。我想這樣的例子要找的話也有很多。 Teetrition留言2023年2月11日 (六) 05:23 (UTC)[回覆]
另外以防閣下對著作權侵權的基本原理有所誤解,舉例說明如下:
  • 如A有一作品,B改編或匯編之(改編或匯編具有獨創性),C利用B改編或匯編後的作品,則C同時侵犯了A和B的著作權。B雖然侵犯了A的著作權,但B單獨起訴C也能獲法院支持。(假設均未取得前手授權,也不符合權利限制規定)
  • 如A有一作品,B未經授權傳播之並宣稱是自己的作品,用CC許可證授權給他人,C利用B傳播的作品,則C和B都侵犯了A的著作權,C主張其不知系A的作品只能依法減輕侵權責任,不影響已侵權之事實判定。
Teetrition留言2023年2月11日 (六) 06:32 (UTC)[回覆]
tee閣下最後一語殊途同歸哦,謝謝閣下也開始找出重點。加油。 Longway22留言2023年2月10日 (五) 09:20 (UTC)[回覆]


  已刪除瓜皮仔Canton 2023年2月21日 (二) 13:59 (UTC)[回覆]


  • 秦朝野史 黃士衡1978年逝世,作品2029年版權到期。Midleading留言2023年3月9日 (四) 07:34 (UTC)[回覆]
    貢獻者在錄入時應該是使用了網絡的電子化文本,因此受牽累。此書正名《秦漢演義》,作者黃士恆,此書名是日後訛傳,作者也是。稍待我把相關信息圖片補充一下。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3月9日 (四) 08:04 (UTC)[回覆]
    封面目錄頁第一頁(上方可見「秦漢演義」字樣),黃士恆著(此人大概是福州人,舉人,民國十三年卒(很遺憾我沒能找到福州金墩黃氏的具體家譜——家譜是個深坑渾水活,有接觸過地方志或者家譜史研究的朋友應該會了解;我只能找到兩個不非常可靠——按維基標準——的來源:[2][3])來說明此人的生卒年月,但是從原書序言中「黃子少希」等標記,應該是同一人,也就是[4]中提到的舉人(其中兄弟的描述也與那兩個不大可靠的來源吻合)),前有吳稚暉、孫毓修序,1917年商務印書館印行。PS:很遺憾由於數據庫規則的原因我無法提供可閱讀的電子鏈接,只好截圖代替。目錄的截圖可以與現貢獻者錄入的目錄進行查對,應該不會有什麼問題。如果有其他需要補充的信息請告知我。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3月9日 (四) 08:18 (UTC)[回覆]
    我同意部分近代作者的版權情況難以查明,需要進一步查明後進行移動。 Midleading留言2023年3月9日 (四) 08:36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3年3月17日 (五) 15:24 (UTC)[回覆]

  已刪除。 2027年1月1日恢復 Midleading留言2023年3月17日 (五) 15:24 (UTC)[回覆]

  • 關於給予黃××嚴重警告處分的決定清華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複查結論書 (清學申字〔2022〕03號)關於給予李××警告處分的決定關於擬給予黃××嚴重警告處分的告知書:清華大學不是國家機關,文本雖然高度格式化但亦具有一定獨創性,不能認為是單純事實消息。 Teetrition留言2023年3月19日 (日) 05:12 (UTC)[回覆]
      支持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3月19日 (日) 11:34 (UTC)[回覆]
      反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版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因而,如果要受版權法保護,需滿足「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智力成果」三個條件。處分書不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且並非「智力成果」,僅部分滿足「具有獨創性」。因而若根據第三條的規定處分書不當在版權法保護的範圍內。(對此案涉及的全部文件,當事人皆已授權,可見微信截圖:File:Authorization.jpgTeuPhuat ZP留言2023年3月19日 (日) 12:19 (UTC)[回覆]
    首先第一,這部法律的名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閣下至少應該把名字敲對;其次,該微信截圖真偽無法確定;再其次,即使該微信截圖為真,無法確認該公眾號與清華大學之間的關係,一個第三方哪來的權利替清華大學將版權釋出公有。。。。。———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3月19日 (日) 12:57 (UTC)[回覆]
    首先,感謝指正。其次,拿出截圖是為了說明剩餘的文件已得到授權。第三,根據「誰提出誰舉證」的原則,若閣下認為截圖為偽造,需要提出積極證據。該公眾號「烈火戰車洗車行」是可以聯繫的。第四,處分書是否滿足《著作權法》第三條仍需要討論。TeuPhuat ZP留言2023年3月19日 (日) 13:08 (UTC)[回覆]
    正如模板:Copyvio所說:參與者必須確保他具有張貼這篇文章的合法權利。否則文章將會被刪除。管理員和其他用戶可能會檢驗文章的合法性,但是他們並沒有義務去做這些。閣下若想將這些文件保留,舉證者應該是您。———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3月19日 (日) 13:16 (UTC)[回覆]
    另外,處分書的公開,得到被處分學生(也就是截圖中的這位)的認可,是非常重要的。閣下應該知道,如果不得到授權,會涉嫌侵犯名譽。而當事學生表示同意公開。 TeuPhuat ZP留言2023年3月19日 (日) 13:31 (UTC)[回覆]
    以及,上述4篇文獻的著作權人是清華大學,我搞不明白閣下為什麼要去問一個第三方要授權。———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3月19日 (日) 13:19 (UTC)[回覆]
    我已在上一回覆中指出,這個授權是給其餘學生當事人的文件免責的,它們同隸屬此案([5][6]等),並不是4篇清華大學的文件。 TeuPhuat ZP留言2023年3月19日 (日) 13:24 (UTC)[回覆]
    因為4篇清華大學的文件以及4篇以外的其餘文件都是我錄入了,我因而在此說明,兼及了「4篇以外的其餘文件」。 TeuPhuat ZP留言2023年3月19日 (日) 13:25 (UTC)[回覆]
    首先,文件的性質是「處分書」。閣下應該知道「處分」意味着什麼。如果我不得到被處分學生的授權,即使我得到了清華大學的授權,也有侵犯被處分者名譽的嫌疑。其次,我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也就是提供了當事人對當事人所著文件的授權,這是就其餘文件(如[7])而言的,這些文件得到了授權,這是毋庸置疑的,只是在此順便提一下——這個舉證正是這個「隨便提一下」環節。而閣下如欲證明其偽造,則需要閣下提供積極證據。不論如何,就這篇文件本身而言,我已論證其不屬於「智力成果」。如欲證明其受版權法著作權法保護,閣下需要提供其為「智力成果」的積極證據。 TeuPhuat ZP留言2023年3月19日 (日) 13:22 (UTC)[回覆]
    閣下是不是搞錯了什麼?這裡討論的是關於給予黃××嚴重警告處分的決定清華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複查結論書 (清學申字〔2022〕03號)關於給予李××警告處分的決定關於擬給予黃××嚴重警告處分的告知書這4篇文獻的版權,從頭到尾也沒有人在討論黃××起訴教育部的行政起訴狀黃××對《學生申訴答覆意見書》的行政複議申請書等文件。然後,關於這4份文件,如果閣下要通過所謂授權的方式釋出公有,那麼閣下找且只能找清華大學要這份授權。並且我想強調的是,您應該同時告知著作權人,當您將文件錄入維基文庫後,意味着該著作權人同意將其作品釋出公有,具體您可以參照Help:版權標記
    另外關於黃××起訴教育部的行政起訴狀黃××對《學生申訴答覆意見書》的行政複議申請書等文件,您應當將版權信息在該文件的頁面中予以說明,建議您利用討論頁。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3月19日 (日) 13:53 (UTC)[回覆]
    根據Wikisource:收錄方針#原創作品,這兩份文件可能不符合收錄方針。 曾晉哲留言2023年3月22日 (三) 16:29 (UTC)[回覆]
    抱歉剛看見閣下的回覆,已將這兩份文件提交刪除討論。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3月28日 (二) 12:18 (UTC)[回覆]
    以及我不清楚閣下為何要一直強調被處分者名譽,本頁是版權討論,討論的重點只有一個,就是版權。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3月19日 (日) 14:15 (UTC)[回覆]
    「閣下若想將這些文件保留,舉證者應該是您」,愚強調名譽權,當然是出於「保留文件」的目的,為了舉證以排除其它阻礙,避免另立一樓重複討論此事涉及版權以外其他方面的事情而浪費公共資源。同意在被明確授權的文件每一頁的討論頁提供授權信息。如果閣下認為其出於偽造,我無義務提供消極證據證明此非偽造,完全可以找到公眾號後台留言詢問黃同學。 TeuPhuat ZP留言2023年3月19日 (日) 14:31 (UTC)[回覆]
    @TeuPhuat ZP。閣下您好,作為提案人,我分點進行解釋:
    1. 本案只討論由清華大學及其各組織作出的處分決定、告知書、結論書,而不討論您取得授權的行政起訴狀、行政複議申請書等,本案提起版權討論的文件的作者都是清華大學及其各組織。
    2. 由於我認為這些文件具有一定獨創性,進而其不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之「單純事實消息」;由於清華大學及其各組織不屬於國家機關,進而其文件也不能通過第五條第一項走入公有。
    3. 至於閣下提到的「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及「智力成果」,這是一個很好的問題。我認為如果對這兩個詞作廣義理解,案涉文件還是能夠滿足這一範圍的。如果要對這兩個術語直接地、正面地進行解釋,這是一個很難的問題。請允許我用舉一些例子。請問閣下上傳的相關行政起訴狀,以及所有的法院判決書等是否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又是否屬於「智力成果」?清華大學作出的決定在某種程度上,作品的性質與起訴狀、判決書是相似的,而其同樣是人類發揮了一定智力所作出的文件。
    4. 順帶一提,有關行政起訴狀和行政複議申請書等文件,您在取得作者授權時,應當告知其這一授權的內容是其他所有人都能以任何目的使用該起訴狀和複議申請書(而不會產生著作權法上的問題。至於人格權上的問題另當別論),而非僅基於閣下介紹、宣傳相關案件目的的使用。您的微信截圖里似乎看不出這一點(對方說的是「都可以用」而非頁面上的「釋放到公有領域」)。除此之外,相比讓作者將材料釋放到公有領域,不如採用維基文庫接受的CC BY-SA 3.0許可證,至少著作人身權還得到了保證。
    Teetrition留言2023年3月19日 (日) 15:46 (UTC)[回覆]
    好的。那我在之前的留言中反覆旁及其餘的文件,是我的理解不夠到位:因為這一版權討論中只提及了處分書這一個頁面,但是我的理解是,這一討論順帶兼及相同類型的文件,這一點紅渡廚君也不否認:即其餘三份出自清華大學的文件也是這一討論所隱括的。而我錯以為清華大學事件的所有文件都涵蓋其中了。TeuPhuat ZP留言2023年3月20日 (一) 02:31 (UTC)[回覆]
    同時,題外話一句,閣下將授權相關的微信截圖(File:Authorization.jpg)上傳到了維基共享資源,並為其採用了CC BY-SA 4.0協議,這一操作可能不太恰當。各文章卡片的配圖較為明顯,可能難以滿足維基共享資源c:COM:De minimis之最小限度的要求。這種情況可能外站的圖床更為適合。(順帶一提,這個文件命名不太精確) Teetrition留言2023年3月19日 (日) 16:02 (UTC)[回覆]
    閣下的問題很好,先聲明一下,我現在改變態度,  支持刪除。但是就足下的問題而言:「相關行政起訴狀,以及所有的法院判決書等是否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我認為它們相比於單純的決定書(不論是處分決定書,抑或是其它的決定書)而言,屬於廣義的文學——當然這是另外一個涉及價值判斷的問題,恐怕每個人都有不同的觀點。所以我也改變主意,認為如果援引第三條,可能會陷入無休止的價值判斷的爭辯中。TeuPhuat ZP留言2023年3月20日 (一) 02:59 (UTC)[回覆]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3年4月4日 (二) 13:10 (UTC)[回覆]
如寫字間有關收錄獨創性不足的作品的討論取得「收錄」的共識,則本篇應因應恢復。 Teetrition留言2023年4月13日 (四) 13:24 (UTC)[回覆]
「獨創性不足」是一個非常具有主觀性的判斷,個人極其不建議社群對「獨創性不足」做出任何判斷。當然,有相關法院判決的另說。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5月9日 (二) 14:01 (UTC)[回覆]

即使沒有疏證部分,作者也享有整理版權,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3年3月28日 (二) 14:20 (UTC)[回覆]

  • 奉天政府與蘇聯政府間議定書,需要着重說明的是,不是該文件的著作權有問題而是該文件的該譯文有著作權問題。請參見[8][9],尤其是第二頁的「附註」說明了,該文件的原件漢文本未尋見,現有文本(可根據截圖對比條目內文,是一致的)是由王鐵崖根據俄文本譯出,收錄於其編著的《中外舊約章匯編》(第三冊,p.736-737)。由於王鐵崖2003年逝世,儘管該文件本身著作權沒有問題,但是該譯文是不宜收錄的。--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3月21日 (二) 19:24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3年3月28日 (二) 14:20 (UTC)[回覆]


  已刪除。非常明顯。 Zhxy 519留言2023年4月11日 (二) 14:13 (UTC)[回覆]

  • 七樓的運動:原文於1928年9月19日發表,原作者於1947年去世,彼時適用日本著作權法死後+50年規則,日本著作權於1998年1月1日過期,根據URAA在美國版權得到回溯,要到明年1月1日才能適用{{PD-old-70-1923}}。是現在刪除等到明年年初恢復?還是對於日語原文作品消極容忍?或是以上計算有誤?請社群討論。 Teetrition留言2023年4月19日 (三) 01:41 (UTC)[回覆]
    譯作著作權照理由譯者享有,僅需要注意不損害原作著作權。現有著作權分列模板,僅為說明原譯文各自著作權分列和具體情況,不代表譯作著作權(在未傷害原作著作權的情況下)需要受到原作著作權狀況的牽制。此譯作的著作權是沒有疑義的。
    此外,閣下對PD-Japan的修改私以為也有值得商榷之處,因為本地收錄中文文獻,因此PD-Japan在本地正常是用於起源國為日本的純漢文作品著作權表述以及日語原文的中文譯作著作權分列表述。其中,第二類情況下,既非收錄原文,此處僅是為了向讀者展示原文著作權情況,則PD-Japan「作品應同時在美國處於公有領域」的強制性表達在本地就沒有用處,不如PD-Russia下「如果1996年在俄羅斯進入公有領域,則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的說明性表達來得貼合;而如果是第一類,則一是用PD-Old的相當多,二是如前述,應該要在小字提供詳細的說明性指引會比較好(不過此種情況需要的說明,與前述可能又有不同,各位不妨再斟酌)。
    以上如有錯漏,多請指正。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4月19日 (三) 02:45 (UTC)[回覆]
    @銀色雪莉:感謝閣下回復。
    翻譯後的作品「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是一個需要探討的問題。中日兩國著作權法都規定,原作者享有翻譯權(PRC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15項、日本著作權法第27條),第三人利用譯著時需要原作者、譯者的雙重許可(PRC第16條、日本第28條)。因此,如果某原文和譯著的著作權都沒有過期,第三人想要使用譯著,需要原作者和譯者的雙重許可。因此在文庫語境下,譯作著作權受到原作著作權情況的牽制是當然的。
    感謝閣下PD-Japan相關的指摘,我暫時移除了美國相關語句。同時,基於以上雙重許可的論述,可能「作品應同時在美國處於公有領域」的強制性表達在本地也有一定作用。(同時,沒有注意到日本1960s的幾次暫時延長保護期的措施,因而優化了相關表述) Teetrition留言2023年4月19日 (三) 03:32 (UTC)[回覆]
    閣下陳列的條文我是早已悉知的,正因為悉知,所以我在上文想表達的,實際上是因應閣下想討論原文的URAA問題,而我首先認為(在本案兩文的起源國,就本案而言的話)「譯作著作權(在未傷害原作著作權的情況下)不需要受到原作著作權狀況的牽制」,因為在原文作品的起源國和譯文作品的起源國,它們都是已經進入公有的了;因而問題確實是來自於URAA,但因為對於美國著作權法我不甚了解,粗淺的理解是(如果不考慮翻譯這層關係的情況下)劉這篇文章根據URAA的計算方法是已經在美國也公有了,而日語原文確實是尚未的(因為我是這篇文章的錄入者,因此我在錄入時是已經確認這一狀況的,但當時我確實沒有考慮過原文的URAA事項在本件會釀成什麼問題,因為我是認為鑑於不展示原文,因此原文的著作權標籤只是陳列其在起源國狀態,還不至於要到考慮URAA的地步——而且包括當時的著作權標籤也沒有這方面的陳述或指引),因此吃不准此類問題是否會類似中日著作權法的存在關聯(即:在美國這種情況下原作品的版權回溯狀況是否會影響到已有的翻譯等演繹作品的回溯與否)?尚請閣下跟有識諸君指教。
    至於閣下第二段稱「可能『作品應同時在美國處於公有領域』的強制性表達在本地也有一定作用」,我在前述的回答中已經提到過,日本的純漢文作品(其中不能用PD-Old的)確實需要說明性的指引,也就是類似於此處的要求,因此我對此是表示贊成的;但至於我前述提的第二類情況,可能就需要請閣下回答我第一段的問題,即「原作品的版權回溯狀況是否會影響到已有的翻譯等演繹作品的回溯」,如果有影響,那我也沒意見。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4月19日 (三) 07:17 (UTC)[回覆]
    本來就這一問題在Commons那邊提了個問,但貌似我自己找到了可能的相關法條(我自己對美國法也不太熟),在這個PDF的第169頁(亦即版權法第104A條):
    (d) REMEDIES FOR INFRINGEMENT OF RESTORED COPYRIGHTS. —
    (3) EXISTING DERIVATIVE WORKS. —(A) In the case of a derivative work that is based upon a restored work and is created—
    (i) before the date of the enactment of the 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 if the source country of the derivative work is an eligible country on such date, or
    (ii) before the date of adherence or proclamation, if the source country of the derivative work is not an eligible country on such date of enactment,
    a reliance party may continue to exploit that work for the duration of the restored copyright if the reliance party pays to the owner of the restored copyright reasonable compensation for conduct which would be subject to a remedy for infringement but for the provisions of this paragraph.
    蛇足一句,根據版權法第101條對derivative work的定義,翻譯作品屬於衍生作品。 Teetrition留言2023年4月19日 (三) 09:48 (UTC)[回覆]
    Commons的管理員也給出了否定(不能上傳)的答案(即有影響):Commons:Village_pump/Copyright#Question_on_URAA_and_derivative_works Teetrition留言2023年4月19日 (三) 11:24 (UTC)[回覆]
    OK,不過這也算相當特殊的案例就是了,有討論的先例也是好事,如果未來還有類似案例就可以作為參考。處理方式方面,我建議是刪除後加Wikisource:未來進入公有領域作品列表,到明年1月1恢復就好了我怎麼忘了消極容忍這事,它可以應用於這種情況吧,把原文的著作權模板改為{{Not-PD-US-old|1947|1928}}不就好了麼。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4月19日 (三) 11:50 (UTC)[回覆]
    我最初在發起討論的時候也提到了消極容忍,只是感覺本案還是比較特殊(原文的起源國在日本)於是還是放在這了。本案日本適用的還是和兩岸四地相同的50年保護期,因此感覺沒有太大問題(畢竟消極容忍模板還提到了新西蘭這種非漢語使用國)。
    由於本頁首部1927年或更早發表的作品,在美國屬公有領域,但通常因為作者尚未逝世超過50年,所以大中華地區仍有版權限制時……提議轉交多語言舊維基文庫代收的描述,暫且提出一種比較極端的情況即,如本案其他情況不變,但原作作者於1968年逝世,亦即日本版權於2039年到期,美國版權於2024年到期,譯作版權在兩岸四地及美國都到期的情況。此時是否還需要在2024年後交舊維基文庫代收?(另一種日本70年版權到期、美國版權未到期的情況還得等到2039年後才可能會出現了,此時不知道消極容忍模板的文案是否恰當,當然感覺很杞人憂天了)(以上計算如果有問題還請指出) Teetrition留言2023年4月20日 (四) 03:18 (UTC)[回覆]
    本案到此是告一段落了。至於閣下提的「極端的情況」其實在本文所屬的色情文化這本譯文集裡頭就有,因為這個集子我算是後期的有份參與整理者,但後面之所以停頓了,就因為後幾篇文章中就有存在日語原文在起源國未到公有的情況。閣下的學理討論,如果按我此刻的看法,我傾向是先代收;不過此刻我想本地尚未發生此種情形,所以還是不水晶球了吧,等「殺到埋身」先。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4月20日 (四) 08:36 (UTC)[回覆]

鑑於該文獻存在理論上的版權人,個人建議是按照版權作品處理,刪除之。———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5月24日 (三) 13:42 (UTC)[回覆]
「理論上的版權人」,抱歉,誰?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5月24日 (三) 13:54 (UTC)[回覆]
閣下若是有什麼反對意見,還請直接指出,而不是居高臨下地質疑他人。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5月24日 (三) 14:06 (UTC)[回覆]
這是一個疑問句,不是反問句。「居高臨下」這個不太善意的推定鍋我背不起來,倒應該請閣下注意。閣下總得指出「理論上的版權人」是誰或者是什麼身份吧?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5月24日 (三) 14:16 (UTC)[回覆]
專家和記者。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5月24日 (三) 14:25 (UTC)[回覆]
文內和標題都沒有「記者」身份的體現;至於「專家」,我是這麼看,著作權法和最高院對於作者都是以看署名為首要,譬如在作品、表演、錄音製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推定為該作品、表演、錄音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對於署名的爭議,應當結合作品、表演、錄音製品的性質、類型、表現形式以及行業習慣、公眾認知習慣等因素,作出綜合判斷。就本文而言,恐怕僅僅一個「專家」兩字不足以推翻現有的署名(這可以類比閣下提出的另外一些「問答」類文獻,裡面的人物關係是相對詳細的,這證據會更確實)。而如果沒有足夠證據來推翻署名為作者的常態,那麼也就難以厘定此存在「理論上的版權人」了。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5月25日 (四) 06:18 (UTC)[回覆]
認可閣下上述反對意見,撤回本條提刪。———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5月25日 (四) 14:22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3年6月3日 (六) 12:50 (UTC)[回覆]


(!)意見:我認為應該看發布者。雖然這個輯錄是由國台辦和記者兩個主體完成的,但信息的發布者是國台辦,這也決定了它的性質是公有領域。

不看發布主體,只是因為這裡面有新聞記者的參與就拒絕收錄,我很震驚😨Assifbus留言2023年5月4日 (四) 14:23 (UTC)[回覆]

我可不敢代表社群拒絕收錄,最終收錄與否要看社群的共識。以及閣下還沒有回答另一個問題:「輯錄」是否符合收錄方針?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5月4日 (四) 14:38 (UTC)[回覆]
政府單位發布的輯錄符合收錄方針,非政府單位發布的輯錄不符合收錄方針。Assifbus留言2023年5月4日 (四) 14:41 (UTC)[回覆]
還請閣下在給出結論的同時給出你的理據。———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5月4日 (四) 14:55 (UTC)[回覆]
理據我已經說的很清楚了,這是以政府單位為主體發布的,理應被視為自由文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著作權法已經規定了政府機關發布的事實消息是自由文本,不在著作權保護里。

你這還讓我想起了一件軼事。彼時WG在的時候,有一個台灣人想以關注度為由刪除掉他創建的一個條目,WG氣的搬出了很多介紹這個人物的官方參考資料,但是沒有想到這個台灣人竟然說「參考資料很多並不能證明這個條目有關注度」。Assifbus留言2023年5月4日 (四) 15:44 (UTC)[回覆]

著作權法不看發布者,看作者。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5月4日 (四) 15:58 (UTC)[回覆]

這個作者是國台辦和新聞媒體兩個主體,發布者是國台辦。紅渡廚試圖以作者中有新聞媒體的存在為由拒絕收錄,你的看法如何?@銀色雪莉

@Assifbus:首先閣下可能需要補簽名;其次我認為這個既是又不僅是版權問題:一、還是那句話,這與發布者無關,就算你把國台辦定義為《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的「整理人」,仍然有要求不能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權。二、國台辦做這件事是不違法的,因為《著作權法》二十四條規定「(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在合規情況下合理利用;三、但是本地不接受合理利用,這是最大的問題所在。因此,國台辦做這事不違法是因為內地的法律允許,而我們無法得到各新聞媒體的授權,因此會有違反內地法律的風險,而不是你最近可能覺得的「有人不允許在文庫收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文」。--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5月5日 (五) 04:34 (UTC)[回覆]
即使要刪除這個的話,我認為應該先建立起方針再刪除。沒有方針為基礎的刪除,讓人想象的空間有點大。Assifbus留言2023年5月5日 (五) 04:54 (UTC)[回覆]
閣下所指的方針是什麼?如果是指不接受合理利用,在Wikisource:版權信息/全文里寫着;如果說是要考慮當地法律,也在那裡面寫着。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5月5日 (五) 05:00 (UTC)[回覆]
  • 繼續添加「答記者問」類文獻:
  1. 外交部發言人2001年1月21日答記者問
  2. 外交部發言人1993年2月3日答記者問
  3. 外交部發言人1993年1月29日答記者問
  4. 外交部發言人1993年1月21日答記者問
  5. 外交部發言人1993年1月14日答記者問
  6. 外交部發言人1992年10月8日答記者問
  7. 2022年8月1日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主持例行記者會
  8. 2022年8月10日外交部發言人汪文斌主持例行記者會
  9. 2022年8月11日外交部發言人汪文斌主持例行記者會
  10. 2022年8月3日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主持例行記者會
  11. 2022年8月2日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主持例行記者會
  12. 2022年7月29日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主持例行記者會
  13. 2022年8月4日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主持例行記者會
  14. 2022年8月5日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主持例行記者會
  15. 2022年8月8日外交部發言人汪文斌主持例行記者會
  16. 2022年5月31日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主持例行記者會(2022-05-31)
  17. 2022年5月30日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主持例行記者會(2022-05-30)
  18. 2020年5月20日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主持例行記者會
  19. 九屆人大三次會議舉行記者招待會朱鎔基總理會見中外記者回答記者提問
  20. 在九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記者招待會上朱鎔基總理答中外記者問
  21. 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記者招待會上朱鎔基總理答中外記者問
  22. 溫家寶總理答中外記者問 (2003年)
  23. 溫家寶總理答中外記者問 (2004年)
  24. 溫家寶總理答中外記者問 (2005年)
  25. 溫家寶總理答中外記者問 (2006年)
  26. 海軍新聞發言人就美稱中方拒絕參加中美海上軍事安全磋商機制會議答記者問
  27. 國防部新聞發言人譚克非就美國眾議院議長佩洛西計劃訪問台灣答記者問
  28. 國防部新聞發言人譚克非就我軍在台島周邊海空域組織的聯合軍事行動答記者問
  29. 國防部新聞發言人吳謙就中方取消中美兩軍三項交往活動及美媒有關炒作答記者問
  30. 國防部介紹2021年度中美兩軍海上軍事安全磋商機制會議情況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5月24日 (三) 13:15 (UTC)[回覆]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3年6月27日 (二) 00:33 (UTC)[回覆]
  • 繼續添加「答記者問」類文獻:
  1. 國台辦新聞發布會輯錄(2022-01-12)
  2. 國台辦新聞發布會輯錄(2021-12-29)
  3. 國台辦新聞發布會輯錄(2021-12-15)
  4. 國台辦新聞發布會輯錄(2021-11-24)
  5. 國台辦新聞發布會輯錄(2022-01-26)
  6. 國台辦新聞發布會輯錄(2022-02-23)
  7. 國台辦新聞發布會輯錄(2022-03-16)
  8. 國台辦新聞發布會輯錄(2022-03-30)
  9. 國台辦新聞發布會輯錄(2022-04-13)
  10. 國台辦新聞發布會輯錄(2022-04-27)
  11. 國台辦新聞發布會輯錄(2022-05-11)
  12. 國台辦新聞發布會輯錄(2022-06-15)
  13. 國台辦新聞發布會輯錄(2022-06-29)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6月29日 (四) 12:06 (UTC)[回覆]

  已刪除。該月準備存檔,如再有請在下方最新月份提出。 Zhxy 519留言2023年7月3日 (一) 14:08 (UTC)[回覆]
好的,麻煩管理員閣下了。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7月3日 (一) 14:47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3年6月15日 (四) 11:30 (UTC)[回覆]

  已刪除。。 Midleading留言2023年6月30日 (五) 04:15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3年7月1日 (六) 04:44 (UTC)[回覆]





或許可以認為該內容在維基文庫發布時已經默認同意以CC BY-SA 3.0授權。 Midleading留言2023年6月30日 (五) 04:15 (UTC)[回覆]

譯者來了。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我會用GFDL發布這個譯文,英語原著的協議({{CLL}})只說過這個作品是「自由作品」,沒有提及GFDL或CC BY-SA之類的協議,所以我應該從一開始就要用CC BY-SA的協議發布譯文(好像是吧)。--ItMarki留言2023年6月14日 (三) 05:40 (UTC)[回覆]
既然如此,我能以CC BY-SA重新發布譯文嗎?整個譯文都是我自己寫的。--ItMarki留言2023年7月18日 (二) 14:29 (UTC)[回覆]
可以。而且我認為由於使用條款的要求,所有用戶在維基文庫發表的原創內容都已經自動以CC BY-SA協議授權了,無論用戶是否在頁面聲明以GFDL協議授權。 Midleading留言2023年7月18日 (二) 15:32 (UTC)[回覆]



  已刪除。確實不好再拖。如果有人提出證據可恢復,請即刻提出。 Zhxy 519留言2023年11月2日 (四) 19:36 (UTC)[回覆]

  • 各級疾控中心發布的文章。各級疾控中心均為事業單位,非行政機關,不具備公有特徵。(由於該類文件在文庫存量眾多,若社群同意刪除這些文章,我再弄個子頁面列出,便於一併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6月30日 (五) 14:17 (UTC)[回覆]
      支持,疾控中心的上級機構才有行政職責(例如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 曾晉哲留言2023年7月1日 (六) 04:22 (UTC)[回覆]
  • 既然過了半個月沒有反對意見,這幾天我就把待討論的名單列一下。———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7月14日 (五) 09:32 (UTC)[回覆]
    子頁面已創建:/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疾控中心發布內容版權討論頁。———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7月14日 (五) 14:22 (UTC)[回覆]
    然而個人憂慮,由於此類別有機會歸屬於「單純事實消息」的情況,鑑於本地有關於此分類的討論暫未見下文,法律規範上也尚需要更多信息(插句題外話,新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啥時候趕緊出來啊...《著作權法》修訂也有兩年了,按上一代的時序,也該差不多了,但是現在新聞上好像也還是只見雷聲),個人對此項提刪暫時持擱置態度。--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15日 (六) 08:54 (UTC)[回覆]
    以《2022年6月20日北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關於調整風險等級的通報》中的按照《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風險分級標準》這一小段為例,「按照」這個詞,根據各人用詞習慣不同,和各地的用詞習慣不同,可以替換為「依照」「根據」「依據」等詞。哪怕是一個多麼微小的地方,換個說法依舊能表達相同或類似的意思。除非有相關的法院判決,說某文獻屬於「單純事實消息」,否則我認為應一律按照非公有版權處理。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7月15日 (六) 13:47 (UTC)[回覆]
    「換個說法依舊能表達相同或類似的意思」這一段落,恕在下不明白閣下想要表達的內容。如果閣下是想要稱因為能換詞導致它不是單純事實消息。那麼「「XX於XX年死亡。」這個簡短,無感情描述,不具備獨創性的段落將由於「死亡」可以替換成「身亡」而不能被判斷為單純事實消息,這顯然與通常的認知有異。相反地,「換個說法依舊能表達相同或類似的意思」恐怕正表明它的不具備獨創性。至於要求每一個文獻都具備相關的法院判決,這從實務上是不現實的,而且很容易滑坡。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15日 (六) 16:46 (UTC)[回覆]
    此外,我要指出,上文並不代表我對此類文獻其屬於「單純事實消息」與否表達意見,而是中立轉述可能存在的他人疑慮和立場,以供討論諸公參考,也並未表達贊成或反對此案。所以各位可以不用說服我,因為我目前沒立場2333因為我認為基於當下的法律文本時有關此問題存在相當大的說理空間,而暫時難以有任何不可辯駁的定見。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15日 (六) 16:54 (UTC)[回覆]
    (!)意見:沉澱了一段時間,現在我有立場了。現有的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疾控中心發布內容版權討論頁裡邊涉及的幾類內容,容在下各自陳述立場如下:
    1. 「關於調整風險等級的通報」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國家建立傳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向社會公布傳染病疫情信息,並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2020年2月印發的《關於科學防治精準施策分區分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指出: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動態調整轄區內低風險、中風險、高風險縣(市、區、旗)名單。一個很典型的例子是,這裡有一份來源於2022年5月13日調整風險通報,而來源是北京衛健委,再對照前述法規,即可說明上述的意見並非虛言。就算是二十條發布後的2022年11月21日國務院聯防聯控印發的《新冠肺炎疫情風險區劃定及管控方案》也依然明晰高風險區、低風險區的劃定由地市級疫情防控指揮部門組織專家組根據疫情傳播風險的大小進行劃定。以上,均可印證有關區域風險等級的劃定、調整的決定權限和公布職責並不屬於疾控,而是由各地人民政府(含疫情防控指揮部、衛生健康委)進行。其根本性的問題,在於錄入者誤讀了「發布」和「作者」的含義(有關於微信公號這事我以前好像就提過,不要拿微信公號的名稱當作者)。疾控發布(轉發/找個人來念)了這篇通報,並非意味這篇通報出自疾控(吐槽:拜託,一個事業單位,能劃疫區(或風險區)?牽涉大大小小的行政事項,疾控頂天了就有建議權)。綜上,對此類的提刪,個人表示  反對
    2. 「病毒感染者情況及健康提示」類,同樣源出於《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也是同樣的傳染病疫情信息,按法也是歸衛生行政部門發布,而也同樣在北京衛健委能找到一堆這些通報  反對
    3. 「關於南新園小區居民集中隔離觀察的意見書」,這篇我看不到原件(但裡面又像是曾經有一個pdf),但如果落款確實是是疾控,那目前我是  支持的。
    4. 「疾控中心...疫情周報」,帶着  反對  支持(doge),緣由是這樣的:以北京市疾控中心2022年第17周疫情周報為例,這份周報其實是北京市衛健委的周報(還是《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的另一款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的節錄——因此這些打着「疾控中心」名頭的周報要(×)刪除,但是如果是正兒八經的衛健委發布的,那就得保留了。
    5. 2019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進展和風險評估,基本傾向於(×)刪除,在沒有其他證據下,這就是一個正兒八經的學術報告,中疾控的著作權。--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21日 (五) 08:49 (UTC)[回覆]
    PS:如果在下有幸不使各位覺得以上的看法虛無而居然能獲得同意時,我同時提請批量對這些能保留但不當命名的文件進行批量重命名(雖然我不知道有沒有機器人能幹這活,還是先厚臉皮提請一下)。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21日 (五) 08:59 (UTC)[回覆]
    既然這其中部分文件是貢獻者錯誤標註作者,那我也同意批量重命名。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7月22日 (六) 01:44 (UTC)[回覆]
    還得改header信息,也不知道有多少這類文件。(捂臉)但能留的,就應該留下來。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22日 (六) 05:09 (UTC)[回覆]
    230908情況更新:「病毒感染者情況及健康提示」類基本打撈(修復)得差不多了。「北京市疾控中心XX年第XX周疫情周報」擬不打撈(打撈不過來了2333),請管理員協助刪除。「關於調整風險等級的通報」擬打撈。--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8日 (五) 11:36 (UTC)[回覆]

如果能指出這個文件是某個公文的附件的話才能保留,目前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3年7月18日 (二) 15:42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3年7月18日 (二) 15:42 (UTC)[回覆]

中國演出行業協會聯合多平台共同發布《構建清朗網絡文化生態自律公約》,@Truth4everbe:用戶在編輯摘要中聲稱屬於時事新聞,但是文獻作者並非屬於行政機關。 Midleading留言2023年7月15日 (六) 08:29 (UTC)[回覆]

(×)刪除,2019年《關於全面推開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鈎改革的實施意見》已明確要求「行政機關不得將其法定職能轉移或委託給行業協會商會行使」,因此2021年的行業協會文件一定不具有行政效力。 曾晉哲留言2023年7月15日 (六) 08:47 (UTC)[回覆]
您好,有規定一定要行政機關嗎?有否方針寫明?不是只要文章屬於公有領域即可收錄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該法不適用於:時事新聞(單純事實消息)不是嗎? Truth4everbe留言2023年7月15日 (六) 08:49 (UTC)[回覆]
問題是,現行著作權法已經沒有「時事新聞」這一條,那是上一代著作權法的了(此外就算要論「時事新聞」,現在仍然實行的但事實上匹配上一代著作權法的《實施條例》關於「時事新聞」有說明是「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要是媒體,而且要是單純事實消息——該協會不是媒體,至於單純事實消息請見後文)。而如果說「單純事實消息」,按這篇的原始來源看,通篇而言是協會組織的對外聲明稿,單就《公約》論是行業協會文件,都靠不上邊。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15日 (六) 08:59 (UTC)[回覆]
已經上一代的著作權法?我查維基百科還有(未更新),故以為算公有領域。另外確實有媒體報導啊,就是看到新聞搞才收錄的。例如:1 23 Truth4everbe留言2023年7月15日 (六) 09:26 (UTC)[回覆]
著作權判別,要看原始來源,而不是說只要有新聞媒體轉載了,它就沒有著作權了。再說,它也不太靠得上單純事實消息這個邊。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15日 (六) 09:36 (UTC)[回覆]
聽完您講,其實我更困惑了,如果有新聞媒體轉載不代表沒著作權,那為何著作權法第5條又說時事新聞不適用著作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2020年)),屬公有領域?且維基文庫收錄方針里的「紀錄性文件」就適合「公約」不是?也不大明白你為何覺得不算事實消息。一定要是政府文件才能收錄?且方針也沒這樣指示。(雖然看到被收錄的確實都是政府文件) Truth4everbe留言2023年7月15日 (六) 10:18 (UTC)[回覆]
首先,現行著作權法第五條講的已經不是「時事新聞」了,閣下可以點進去您自己列出來的那個鏈接看一看。它的舊版本確實曾經是講的「時事新聞」,但您對於這裡講的「時事新聞」的理解是不準確的,您可以參考《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的第五條第一項。
第二,新聞媒體轉載不代表一個文獻就會變成所謂的「時事新聞」或「單純事實消息」,您可以看一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及下附的第三到五項,新聞媒體轉載是一種(受法律限制的)合理利用模式,它不代表也不影響源文件的著作權歸屬。
第三,維基文庫除了有收錄方針,也有版權方針,不是說符合收錄方針就可以無視版權方針。
第四,「單純事實消息」的概念雖然在國內法沒有明確厘定,一般而言不少的觀點認為它應該是指「脫水式」的新聞報道,類似於有時間地點人物的簡訊這一類,不具備獨創性的評述、說明、介紹等等的部分。這篇文章在我個人看來並不符合這個類別。——當然法律觀點會有不同解讀,我只是提出我的看法。
最後,沒有人說一定要是政府文件才能收錄,但是閣下可以留意閣下使用的著作權模板,那個模板是歸立法、司法、行政類文件使用的,我想這個《公約》顯然不具備這樣的色彩,因為它不由具備這些權力的機關提出,公約自身也沒有具備這些權力。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15日 (六) 11:32 (UTC)[回覆]

安徽泗縣發布《關於共創房地產業繁榮的倡議書》,作者為事業單位。(題外話:貢獻者竟然在header里寫了一句發佈原文被刪除,這簡直是聞所未聞。內容需要附上來源,這幾乎是作為各維基項目的共通規則。貢獻者作為各維基項目的老用戶,難道你不知道?)———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7月15日 (六) 15:11 (UTC)[回覆]

該機構簡介的內容來看,這應該還是一個具備部分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但是這篇東西體現不了「行政職能」那一部分:承擔行政職能是指事業單位承擔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等職能,主要行使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裁決等行政職權。——國辦《關於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的意見》,所以  支持刪除。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15日 (六) 17:19 (UTC)[回覆]

2022年北京結核病控制研究與防治所勞動節假期門診醫療工作安排,經查詢,[18]北京結核病控制研究與防治所是事業單位。———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7月16日 (日) 05:11 (UTC)[回覆]


* 車庫建築設計規範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發布行業標準《車庫建築設計規範》的公告顯示該標準的編號為「JGJ100-2015」,沒有「/T」。但這個公告後面又說了一句第3.1.7、4.2.8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所以這個標準到底是不是強制性標準呢?如果是,那為什麼又要說內含強制性條文必須執行?我搞不懂,先放在這裡供討論吧。———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7月17日 (一) 11:26 (UTC)[回覆]

  • 雖說我無意失禮,不過這頁面一般還是應該先言之有理才來提刪(儘管這個頁面叫「討論」)...如果你不太清楚它是否侵權,最好先放寫字間大家先把事兒捋捋順——當然這是個人意見。
    舊時的強制性標準是分全文強制和部分條文強制的,詳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強制性標準實行條文強制的若干規定》和《關於加強強制性標準管理的若干規定》,但命名上沒有區別,就都是叫強制性標準。有關強制性標準著作權情況的闡釋典出權司1999第50號,裡面的敘述使用的名詞也是「強制性標準」。在沒有其他說明的情況下,不可能對這個名詞作不必要的分類闡釋,全文強制也好部分強制也好,就是「強制性標準」,就屬於公有領域。綜上,  反對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17日 (一) 12:46 (UTC)[回覆]
    閣下每次說無意失禮,就好像是在給接下來的非善意發言找藉口一般,使自己免於遭受「無禮」的指責(笑)。維基文庫討論:版權討論#建議改名,就如當初改名建議里說的一樣「侵犯版權」無法使人直接明白Wikisource:侵犯版權的目的是要討論是否侵犯版權,而「版權討論」則使得它的目的一目了然,從來沒人說過把某篇文獻放在這裡就是一定會刪除。我很反對閣下說的這句儘管這個頁面叫「討論」,不是儘管這個頁面叫「討論」,而是它就是叫「討論」。它存在的意義就是為了社群能夠一起討論版權的狀況,之後根據討論結果決定文獻的去留。所以我不知道把版權有疑問的文獻放在這裡討論有什麼不妥。我也不知道閣下是反對個什麼,上面我都說了是放在這裡供討論。難道閣下反對討論?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7月17日 (一) 14:53 (UTC)[回覆]
    這也許就是每個人的發言習慣不同,我只打算表明我個人希望避免失禮的態度;當然,每個個體對話語的溫度感認知是不同的,因此完全有機會存在我希望沒有失禮但仍然會被聽者覺得失禮的狀況,如果閣下覺得我失禮,這首先是閣下的正常權利,而我也為我的言論讓人感到不適而抱歉,僅此而已——在我的角度,作出事先聲明也許比毫不留意他人感受要好那麼一點——但我並不認為我的言論是非善意的,如果一段沒有人身攻擊並提出建議的發言居然被認定為非善意,那我只能說這確實是每個人的個體標準實在是太「不同」了。
    有關於本頁面的功能,這個頁面的「版權討論」後面還有一個括號裡面寫着「可能侵犯版權的頁面」,下文還寫着「本頁請以理服人,言之有理」,我相信這印證了至少出現在本頁的頁面是用戶起碼要基於一定的理由對某文著作權發生質疑,而提到這裡供大家進行討論。然而我似乎還沒有看到閣下對著作權的質疑(我看到的是閣下對該文獻「是不是強制性標準」的疑問,這也是我認為這可以去寫字間討論的原因)和閣下發生這對著作權的質疑的理由,那此頁出現的原因是什麼呢?(特別是閣下也提到了這個頁面的功能是為了社群能夠一起討論版權的狀況,之後根據討論結果決定文獻的去留,那現在尚未具備一定理由的對著作權的質疑,為什麼需要上到這個頁面來「決定文獻的去留」?)當然了,我想把文獻提到這裡來仍然是你也是任何人的權利,但我提出一個不攻擊、不批評且不強制任何人和事的意見——它甚至不是建議——相信也是我的權利。相對於閣下「所以我不知道把版權有疑問的文獻放在這裡討論有什麼不妥」的言論,同樣地,我也認為我建議閣下在自己資料不足而說理尚不充分時可以先移步寫字間的言論沒有不妥:它不攻擊人,也不違反任何規程,甚至已經說明過了這只是個人意見;閣下的表態卻像是一個人持有可以去寫字間討論某個著作權問題的想法這件事像是違反了什麼規程或表現出了什麼惡意——我想,這樣的推定才是難談善意的。
    至於  反對,我完全相信基於前文,以閣下之才完全可以讀懂我在反對什麼。這篇文獻就在公有領域,我反對任何對它潛在的提刪——特別是理由不充分的情況下。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17日 (一) 15:45 (UTC)[回覆]
  • 同意銀色雪莉閣下下方的反對意見,撤回對本條的提刪。———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8月15日 (二) 13:55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3年7月21日 (五) 03:50 (UTC)[回覆]


已刪除,不過這個公告可能屬於單純事實消息。 Midleading留言2023年7月30日 (日) 03:06 (UTC)[回覆]



  1. GB 32100-2015 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 (2015年),貢獻者錄入的時候沒錄全,其實他的前言裡也有一句本標準第4章為強制性的,其餘為推薦性的。
  2. GB 32100-2015 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
  3. GB 15037-2006 葡萄酒本標準的第3章、5.2、5.3、5.4和8.1、8.2為強制性條款,其他為推薦性條款。
  4. GB 23238-2009 種豬常溫精液本標準第4章、第8章是強制性的,其餘為推薦性的。
  • 全部  反對。在下在前面有關車庫建築設計規範的討論中有提到過,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強制性標準實行條文強制的若干規定》和《關於加強強制性標準管理的若干規定》,強制性標準是分為強制性標準可分為全文強制和條文強制兩種形式的——以上被提刪的幾個國家標準,都是條文強制的強制性標準。權司1999第50號已經指出了「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沒有另外任何補充說明,則此處的「強制性標準」就是由《標準化法》列出的名詞,而由前述兩《規定》把強制性標準作了類型上的細分,但並不影響權司1999第50號對屬於「強制性標準」類別內任一類別的強制性標準均起效。直到2020年6月1日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生效前(第十九條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技術要求應當全部強制),前述規定均有效,而閣下提刪的所有文件,均形成於2020年6月1日之前。@紅渡廚:--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26日 (三) 16:08 (UTC)[回覆]
    完全反對閣下意見。由於我並沒有權司1999第50號案涉書籍,所以我不清楚該書中收錄的強制性標準是「全文強制形式強制性標準」還是「條文強制形式強制性標準」。故,我有理由認為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在作出權司1999第50號回復時,同樣沒有考慮到「條文強制形式強制性標準」這種特殊情況,不能夠簡單判斷為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講的強制性標準就是同時包括了二者。閣下的判斷完全是鑽文字的牛角尖而忽略了版權問題最根本的判斷原則,即《著作權法》第五條,讓我們再來看看第五條是怎麼寫的:本法不適用於:(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後略)請問:「條文強制形式強制性標準」中的推薦部分,它們符合第五條第一款所列舉各項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7月27日 (四) 04:30 (UTC)[回覆]
    《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款指出的是什麼類別的文件可以視為公有,注意,是類別,不是內容。如何判別一類文件的類別是基於法律、條例等具有條令性和強制力的文件,而不是基於自由心證(例如「我有理由認為」、「不能夠簡單判斷」等說辭)。
    1. 1990年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就已經由國家技術監督局公布。第三條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推薦性國家標準。下列國家標準屬於強制性國家標準:(一)藥品國家標準、食品衛生國家標準、獸藥國家標準、農藥國家標準;(二)產品及產品生產、儲運和使用中的安全、衛生國家標準,勞動安全、衛生國家標準,運輸安全國家標準;......(五)重要的涉及技術銜接的通用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含代碼)、文件格式和製圖方法國家標準;第四條第二款強制性國家標準的代號為「GB」,以上均是歸類某一文件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依據。而以上提刪各件內容均符合1990年版《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第三條(前三件符合第五款,第四件對應第一款,第五件對應第二款),全部標識均為「GB」字樣符合第四條,以上均證實顯系強制性國家標準。若閣下要以任何其他理由否決它們是強制性國家標準,則應提出條文依據以說明閣下所謂的例外性;否則,請問閣下到底有何理由來排除這些符合1990年《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此版本一直使用到2020年更新為止)要求的文獻於「強制性國家標準」類別之外?
    2. 而如果第一點中相當明確的以上提刪各件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身份不能被否認的話,則根據權司1999第50號,它們直接就是「法規性質的標準」。既然分類在此,它就顯然符合《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款中含有的分類類別。
    3. 至於閣下稱在下「鑽文字的牛角尖」時,抱歉,我想那是因為在下並沒有自居民事庭法官的心態。在有清楚的條令規定下而試圖基於內容做出例外的分析判斷,這權限不在我們手上,在法院手上,PD-PRC-CPC就是典型的例子。--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28日 (五) 20:08 (UTC)[回覆]
    那閣下不妨來解釋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1988年)》第十四條規定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2017年)》第二條規定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卻又存在着半強制半推薦的強制性標準?若按閣下對於強制性標準的解釋,那似乎強制性標準不應該存在半推薦的這種情況。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7月29日 (六) 05:43 (UTC)[回覆]
    這你應該去問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為什麼要做出分類的規定(doge)這些文件都在2017年以前,那我就拿1988年的說好了。1988年《標準化法》提出的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經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強制性標準實行條文強制的若干規定》和《關於加強強制性標準管理的若干規定》,實際上露出了一個(行政方面)挖出來的坑:「必須執行」的強制性標準被分割成了「全文強制執行」和「條文強制執行」的強制性標準(一個例子是《關於加強強制性標準管理的若干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指的強制性標準包括要求全文強制執行或部分條文強制執行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行業標準和強制性地方標準。,實際上表達了「全文」或「條文」強制執行都算強制性標準),也就是它們製造出了一個「必須執行」的範圍問題。你是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但必須執行的是它的全文還是部分條文呢?這就交由兩個規定說事了。畢竟,從類比的角度看,法律也不是全文都是強制性規範的。此外,權司1999第50號發布於兩規定以前,而在兩規定形成後仍繼續有效。我不想為任何機構的觀點辯護,但事實上這幾個文件就這樣共存接近二十年,暫時沒有發現更多的違法性審查的例子。直到2020年,《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公布了,裡面加上了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技術要求應當全部強制,這才結束了這種狀況。如果這種狀況不是切實存在的話,那麼新的《辦法》又有什麼必要特地強調以前從未強調的「全部強制」呢?所以,只有接受這個階段確實存在這種狀況,並對此階段發布的確實具備GB文號這一明確為僅強制性國家標準才有的特徵的文件,按照權司1999第50號來歸入公有。--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31日 (一) 06:23 (UTC)[回覆]
    同意銀色雪莉閣下觀點,撤回本條全部提刪。———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7月31日 (一) 08:32 (UTC)[回覆]



  1. 索引:吐魯番市集中教育培訓學校學員問答策略.pdf
  2. 頁面:吐魯番市集中教育培訓學校學員問答策略.pdf/1
  3. 頁面:吐魯番市集中教育培訓學校學員問答策略.pdf/2
  4. 頁面:吐魯番市集中教育培訓學校學員問答策略.pdf/3
  5. 頁面:吐魯番市集中教育培訓學校學員問答策略.pdf/4
  6. 頁面:吐魯番市集中教育培訓學校學員問答策略.pdf/5
  7. 頁面:吐魯番市集中教育培訓學校學員問答策略.pdf/6
  8. 頁面:吐魯番市集中教育培訓學校學員問答策略.pdf/7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7月4日 (二) 03:12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3年7月18日 (二) 15:42 (UTC)[回覆]

  • 其中前兩款列出的機構和機關,包含於PD-PRC-CPC已經明確;至於同在一條的第三款,是否適合列入,大家可以來根據PD-PRC-CPC依據的條令來源內容進行討論(不過由於中共中央可在不同機構設立黨組,而其他機構恐怕都無法完全符合680號,因此即便討論,這個範圍也大體上只限於在中央國家機關設立的黨組(或黨組性質黨委))。其中,教育部黨組即屬於此款(因為黨組與黨委不同,不經選舉,只能由黨的中央或本級地方黨委(在本案中是中央)設立或批准設立,故可推算出教育部黨組的設立來源)。我暫時沒有立場,主要是煩惱於此兩通知是否符合680號案例——約束力部分而言似乎有微妙的相合之處。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5日 (三) 05:52 (UTC)[回覆]
    第一個文件廢止了教育部2011年的同名文件,足以見其行政性質。 曾晉哲留言2023年7月5日 (三) 05:51 (UTC)[回覆]
    廢止《實施辦法》的,是《管理辦法》,其實不是「第一個文件」(即通知)。《管理辦法》自身當然沒有問題,就是通知不好搞(詳見上方)。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5日 (三) 05:54 (UTC)[回覆]
    這行使的完全是從前教育部的職能,顯而易見的行政性質。文庫老搞說文解字還挺無聊的。 Fire Ice 2023年8月3日 (四) 02:55 (UTC)[回覆]
情況更新:《辦法》本文已另建頁面。現在各位可以僅根據《通知》本文部分進行討論。--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5日 (三) 06:12 (UTC)[回覆]
推算算不上明確的證據,最好是有明確的證據才好判斷版權。———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7月5日 (三) 06:58 (UTC)[回覆]
哦,閣下是說關於教育部黨組的設立來源的那個推算?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有說「黨組的設立,應當由黨中央或者本級地方黨委審批。有關管委會的工作部門設立黨組,由本級黨委授權管委會黨工委審批。黨組不得審批設立黨組。」教育部的黨組,它只能是中央設立了。國務院是沒有黨委的,也是黨組,審批不了這個。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5日 (三) 07:02 (UTC)[回覆]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是2019年的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1954年就已經有了,用2019年的文件判斷1954年的狀況,明顯不合適。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7月5日 (三) 07:53 (UTC)[回覆]
補充:當然,我認可《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可以作為本件的一個參考。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7月5日 (三) 07:59 (UTC)[回覆]
準確而言,其實《工作條例》2015年就有試行本。「黨組」其實是一個相當早的名詞,至少七大它就已經章程化了(可見1945版黨章),當時的說法是「黨組幹事會及書記,由所屬黨委指定之」;八大通過的黨章則稱「黨組的成員由相當的黨的委員會指定」(你大致上可以理解為七大指定的是常務人員、八大要求的是全指定)。事實上國務院長期是甚至不直接設置黨的機構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中央人民政府系統各部門向中央請示報告制度及加強中央對於政府工作領導的決定把政務院(國務院)黨組的功能實際上是移到了黨的中央來做,同時也宣布了「政府各部門的黨組工作必須加強,並應直接接受中央的領導。」。所以教育部黨組的設置來頭和隸屬其實不是問題,這個是很清晰的。但是設立後的這些個黨組或黨組性質的黨委(因為它們畢竟並不具備直屬機構這麼一個名頭),它和它發出的文件大家是否認為符合680號,我想才會是問題的一個關鍵。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5日 (三) 08:31 (UTC)[回覆]
不過我覺得就這兩件現階段我只能不帶立場地提供各方面資料了,暫時做不出個人決定來,頭痛,感覺被卡到2333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5日 (三) 07:08 (UTC)[回覆]
如果有版權疑慮的話,那這些文件將被刪除。 Midleading留言2023年7月15日 (六) 13:09 (UTC)[回覆]
目前看來似乎找不出其版權公有的理由。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7月15日 (六) 13:51 (UTC)[回覆]

醫務人員手衛生規範,推薦性行業標準,明顯不符{{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性國家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性行業標準}}。———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7月16日 (日) 05:16 (UTC)[回覆]

辦公建築設計標準,添加同類文獻。經查詢[23],該標準為推薦性行業標準。———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7月16日 (日) 05:27 (UTC)[回覆]
郵政普遍服務標準,添加同類文獻。———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7月16日 (日) 06:11 (UTC)[回覆]
  反對郵政普遍服務標準的提刪。本文標準號顯示YZ/T 0129-2009,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後被YZ/T0129-2016從2017年3月1日起取代。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_(1988年)仍然實行,其中第七條指出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其他標準是推薦性標準。該標準有效期內,陸續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_(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_(201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_(2015年)三版《郵政法》及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2008)及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2015)兩版《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其中均有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不符合郵政普遍服務標準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應當符合《郵政普遍服務標準》等字樣,顯系屬前述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範疇。綜上,顯應保留。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16日 (日) 18:04 (UTC)[回覆]
那什麼。。推薦性標準和強制性標準不是這樣判斷的。。標準號里有「/T」的,這個就是推薦性標準,T是推的縮寫。當然,你要是不信還有更直觀的證據:[24],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明確標識了「郵政普遍服務」是推薦性標準。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7月17日 (一) 02:56 (UTC)[回覆]
很遺憾我沒能使閣下明白,我不是要表達它是強制性標準的意思(它當然不是),而是提醒閣下原法條釋義中存在的真實意義分界。或者我引用這句話會使閣下更明白我的真意和相關條例的規定:1989年4月1日頒布實施、2018年3月6日廢止的《標準化法條文解釋》(原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2號)第十四條規定:「……推薦性標準一旦納入指令性文件,將具有相應的行政約束力。」據此,在1989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間被納入指令性文件且具有行政強制力的行業標準,是具有強制性的標準。它是推薦性標準不假,但由於相關法條原意和釋義,使其具備了強制性。「/T」能分類,但無法排除例外情況。這才是我的本意:各位在檢查推薦性標準時要注意此類情況,不可因為「/T」而貿然定案。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17日 (一) 05:59 (UTC)[回覆]
同意銀色雪莉閣下對反對意見,我撤回對郵政普遍服務標準的提刪。———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7月17日 (一) 11:26 (UTC)[回覆]




  • 上海市教育考試院是上海市教委下屬的事業單位,但其負責「組織實施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研究生的招生考試和錄取工作。」「組織實施高等教育(含中等專業教育)自學考試和國家學歷文憑考試。」……[25]由此可見該組織事實上承擔「組織……高校……招生考試……國家學歷文憑考試」等職能,這應當屬於行政職能。上述兩通知均是行使此職能而產生的。參照前面的「中國人事考試網」討論。-2023年9月17日 (日) 13:46 (UTC)

該文由「科技部火炬中心」送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各國家高新區管委會」,要求這些單位「為各類科技企業提供便利化服務」。應當認為是行政性文書。--虹易留言2023年9月17日 (日) 13:46 (UTC)[回覆]







  1. 在二〇一九年春節團拜會上的講話
  2. 在2020年春節團拜會上的講話
  3. 在二〇二二年春節團拜會上的講話
  4. 在二〇二一年春節團拜會上的講話
  已刪除。如果有異議,隨時考慮恢復討論。 Zhxy 519留言2023年11月29日 (三) 18:32 (UTC)[回覆]

陳全國書記2017年8 · 30視頻會議講話應知應會,根據Midleading閣下的建議,由刪除討論移交至此。疑似屬於職務個人作品。———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8月2日 (三) 06:32 (UTC)[回覆]



  • 江南煤田「沒有開採價值」嗎?,版權模板說是用的匿名或別名,但僅憑藉「梅工」兩個字並不能斷定就是匿名或別名。———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8月14日 (一) 04:33 (UTC)[回覆]
    「匿名或別名」的表述是為了修飾後面的關鍵句子——「確實作者身份不明」。「魯迅」也是「匿名或別名」,就掛不上這模板,就是一個例子。「梅工」無法表明著作權人身份,即屬於「身份不明」的「匿名或別名」。兩岸法規在論述此問題時,關鍵均在是否「身份不明」而不在於是否「匿名或別名」。個人經驗而言,「梅工」就是「煤工」——「煤炭工人」也,這是中國大陸的寫作組或寫作人員們很喜歡使用的一種化名方式。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8月15日 (二) 11:39 (UTC)[回覆]
    是,我知道,中國的官方宣傳機構很喜歡弄這種諧音筆名來署名,比如「鐘聲」「鍾紀軒」之類的,但在沒有明確證據表明這個「梅工」是筆名之前,理應按照有利於版權人的原則處理。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8月15日 (二) 13:53 (UTC)[回覆]
    那閣下對這一作者身份不明是否認可?如果閣下是認可的話,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_(2013年)第十八條:「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照這樣算就過期了。如果閣下不認可的話,那可能就需要閣下示明ta的身份了。——其實還是那句話,這跟是不是筆名沒有關係,是跟身份是否明確有關係;有利於版權人的原則也不是絕對的。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8月15日 (二) 13:59 (UTC)[回覆]
    不如我換個說法,某文章署名「張三」,這能否屬於作者身份不明?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8月15日 (二) 14:09 (UTC)[回覆]
    名字是一個代號,可以代表任何人,任何人也可以使用任意的名字,因此理論上僅憑名字無法確定一個人的身份,因此如果靠您現在給出來的信息,查證不了是哪一個特定的張三,因此在這一刻屬於身份不明。但如果進一步的其他相關文獻信息等信息使得此張三被確定為特定人,那就自然解除了身份不明的問題。《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後半部分也說了:「作者身份確定後,適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註:現二十三條)的規定。」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8月15日 (二) 14:19 (UTC)[回覆]
    實施條例這我還真沒注意。認可閣下說法,撤回本條提刪。———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8月15日 (二) 15:01 (UTC)[回覆]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3年8月30日 (三) 19:32 (UTC)[回覆]
有勞。已刪後重建。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8月30日 (三) 20:34 (UTC)[回覆]

  • 羅福星烈士革命事蹟,作者w:邱文光,1990年逝世。--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8月24日 (四) 09:08 (UTC)[回覆]
    補充:1、該文不屬於現行著作權法第九條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關於此,可參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登載的政府機關(含國營事業)辦公室涉及著作權疑義解析公文綜合前述公文相關法令及著作權法規定,應該指政府機關之間、政府機關內部、政府機關與一般人民間,因各種政府業務產生往來、依職權製作或發生一定效果的文稿);2、而根據智著字第09500022370號函,受僱人(含公務員)之著作(此處指非第九條的部分),在民81年(1992年)6月11日以前完成者(註:本件1974年(民63年)創作),受僱人如未與雇用人另外約定著作權之歸屬時,雇用人(包括機關)對該著作享有著作財產權;其保護期間自著作完成時起算30年...其保護期限如於81年6月10日前...未屆滿30年,則其保護期間依現行法規定計算之。照這樣算,除非受僱人與雇用人另外約定著作權,否則那就是完成年(1974)+50,應該是2025年1月1日進公有。(我對台灣的著作權法不那麼熟,還請熟悉此部分的用戶朋友多指教,在此先道謝。)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8月24日 (四) 20:02 (UTC)[回覆]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3年8月30日 (三) 19:31 (UTC)[回覆]

  • 中國內部審計準則,該頁面中每一個頁面及該頁面本身。作者為中國內部審計協會。是由具有一定內部審計力量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從事內部審計相關工作的人員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33]。———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8月27日 (日) 07:31 (UTC)[回覆]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0月2日 (一) 05:16 (UTC)[回覆]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回覆]
    (○)保留。理由與上面類似。《中華人民共和國內部審計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中國內部審計師協會負責擬訂內部審計準則,報國務院審計部門批准後發布施行。」地方法規規章如《福建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從事內部審計工作,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內部審計準則和職業規範……」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規定,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內部審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內部審計準則和職業規範實施審計導致應當發現的問題未被發現並造成嚴重後果;……
    因此,內部審計準則屬於依據上位法制定的具有行政強制性的文件。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1月29日 (三) 05:03 (UTC)[回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部審計條例》是個啥?我在審計署官網沒查到這個文件,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也沒查到。還請閣下出示一下相應可靠來源。地方規章的話,只能證明在該地屬於行政強制。不能代表在全國都是行政強制。閣下拿出一些全國性的文件會更好。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1月29日 (三) 06:33 (UTC)[回覆]
    (1)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強制性地方標準,都是僅在某一行政區具有行政強制性。僅在部分地區具有行政強制性也屬於行政強制性,著作權法並未規定「行政性質文件」必須是具有「全國行政性質」,只需證明一地有行政強制性質即可,「全國或地方」不影響行政性質的認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內部審計條例》(鏈接),查了一下,確實存在數據庫查不到的問題,有可能是已經廢止的古老法規。但是並無大礙,因為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發布時仍生效的《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第4號)第十四條規定,「內部審計機構應當遵守內部審計準則、規定,按照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要求實施審計。」。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1月29日 (三) 09:27 (UTC)[回覆]
    同上方銀色雪莉閣下意見:「應當」不完全是一種強制力的體現。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1月30日 (四) 04:00 (UTC)[回覆]
    這條不影響。因為《福建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規定,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內部審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內部審計準則和職業規範實施審計導致應當發現的問題未被發現並造成嚴重後果;……」符合銀色雪莉的罰則要求,地方的強制性也屬於行政強制性,因此屬於具有行政強制性的文件。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2月6日 (三) 16:41 (UTC)[回覆]
    可以,這個我認可。本條撤案。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2月7日 (四) 03:10 (UTC)[回覆]


  • 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該頁面中每一個叫應用指南的頁面。作者均為「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四條:註冊會計師協會是由註冊會計師組成的社會團體。———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8月25日 (五) 08:52 (UTC)[回覆]
    準則本身也應刪除。財政部似乎只負責「批准」和「印發」,並非作者。 曾晉哲留言2023年8月27日 (日) 04:15 (UTC)[回覆]
    不知閣下能否提供這一說法的依據。———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8月27日 (日) 05:06 (UTC)[回覆]
    1.通知中明確指出了作者[34];2.高等學校章程(各高校制定,教育部核准並公布)此前的討論結果是刪除,應當一視同仁。當然,通知本身(不含附件)應當是公有領域。 曾晉哲留言2023年8月28日 (一) 00:09 (UTC)[回覆]
    這個我不確定,等其他用戶參與討論吧。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8月31日 (四) 04:43 (UTC)[回覆]
  • 中國註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該頁面中每一個文獻,依據財會協字〔1995〕48號財會協〔1996〕456號財會協字〔1995〕48號財協字〔1999〕6號財會(2001)1002號財會〔2002〕016號財會〔2003〕11號,該系列文獻均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擬訂、財政部審批同意。按照曾晉哲閣下的說法,這些文獻似乎也應刪除。放到這邊一併供討論,我個人不確定是否要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1日 (一) 08:59 (UTC)[回覆]
  • 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該頁面中每一個頁面及該頁面本身。作者同上。———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8月25日 (五) 09:03 (UTC)[回覆]
    對於本案中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擬訂、財政部審批同意的部分,有了一些新的看法,如能證明該類文獻在財政部審批同意後擁有了行政性,那麼應該保留,反之應刪除。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27日 (三) 03:28 (UTC)[回覆]
    如果參考國家標準的標準來看,當作者不是政府部門時,只有具有強制性的文獻才有行政性,推薦性的文獻不具有行政性。 曾晉哲留言2023年11月24日 (五) 04:49 (UTC)[回覆]
    (○)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依法擬訂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規則,報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後施行。」第二十一條規定,「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必須按照執業準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第三十九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經營業務或者予以撤銷。
    以上頁面的準則、規則原文都明確規定是「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職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制定本守則。 」因此均具有行政強制性,違反這些準則、規則會受到行政處罰。
    因此,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規則屬於依據上位法制定的具有行政強制性的文件。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1月29日 (三) 04:56 (UTC)[回覆]
    認可閣下觀點,我同意(○)保留。但閣下所列舉出的條文並未包括:1、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該頁面中每一個叫應用指南的頁面;2、中國註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3、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所以這幾個我堅持(×)刪除。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1月29日 (三) 06:20 (UTC)[回覆]
    先撈一下中國註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
    1、根據其自身序言所述,制定獨立審計準則的目標:......2.4 建立與國際審計準則相銜接的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或者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具體準則與實務公告是註冊會計師執行獨立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的法定要求,...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審計業務,應當遵照執行或者五、獨立審計準則的制定與諮詢組織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負責擬訂,報財政部批准後施行。,均說明「獨立審計準則」其實就是「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規則」的一種。
    2、這一點,可以由中注協《獨立審計準則建設情況專題報告》:1993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規定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依法擬訂執業準則、規則,報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後施行。經財政部批准同意,中注協自1994年5月開始起草獨立審計準則。和財政部《關於印發第一批《中國註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的通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的規定,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擬訂了第一批《中國註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各地已發布的相關規則、施行辦法、規程等註冊會計師執業規則,一併廢止,以後也不應再自行出台新的執業規則等表述中確認。
    3、獨立審計準則體系,應該說,是現今的「執業準則體系」的一個前身,在當時就是執業準則,不過命名如此。可以見《陳毓圭秘書長出席「現代風險導向審計論壇」並發表演講》: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註冊會計師法》,規定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依法擬訂執業準則、規則,報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後施行。以此為推動,中注協自1994年5月開始起草獨立審計準則,到2003年年中,先後分6批制定了獨立審計準則,共計48個項目,基本上建立起準則體系。...獨立審計準則體系已經不能完全包容註冊會計師各類業務使用的執業準則,需要對此進行改進。...我們擬將「中國註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體系」改進為「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體系」,...為了便於社會公眾理解,在對外宣傳時,我們將執業準則簡稱為「審計準則」。
    據上,中國註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含基本準則、具體準則與實務公告)同樣是《註冊會計師法》明定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規則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1月29日 (三) 08:24 (UTC)[回覆]
    補充:
    (1)財政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從事證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資格確認的規定》([35])第十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在對發行與交易證券的企業、機構和場所進行財務審計時,必須嚴格執行財政部和註冊會計師協會制定發布的有關規定、規則和程序。這些規定、規則和程序目前是指:……7、《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與此同時,《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也明確規定其是「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職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制定本守則。 」因此《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應認為是依據《註冊會計師法》起草的「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規則」的一部分,也是具有行政強制力的文件。
    (2)《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第三十二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掌握審計準則及應用指南的全部內容,以理解每項審計準則的目標並恰當地遵守其要求」《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關於印發〈《中國註冊會計師鑑證業務基本準則》應用指南〉等15項應用指南的通知》指出,「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財務審計秩序 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30號)中「持續提升審計質量」和「完善審計準則體系」的要求,保證準則體系的內在一致性」。因此,個人認為,《指南》與《準則》應當都屬於「準則體系」的一部分,具有相同的行政性質。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1月29日 (三) 09:42 (UTC)[回覆]
    1、遺憾的是《規定》1996年廢止,後續文件1997年又被廢止,從此時起(及其後續的)替代文件[36]中就沒有再出現具體的「職業道德守則」這個名詞。但在下發現了兩個自覺很猛的料,那就是《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於廣西潤誠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執業質量檢查有關問題的整改通知》,其中第二部分「整改要求」中,根據...《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相關規定,我廳責令你公司對上述問題進行整改...;以及《江蘇證監局關於對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朱偉、陳朝亮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其中請你們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對存在的問題予以整改,並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我覺得作為行政行為依據的成份,已經相當明顯(雖然地方在幾率上有可能亂搞23333)。不過客觀而言,我傾向(○)保留
    2、「應當」不完全是一種強制力的體現。這個情況其實很像推薦性標準。有很多法例或規章也是援用推標,但是沒有做出強制性安排或設定,那麼就無法使這些推標具有強制性,例如本地以前的「《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管理辦法》案」。「準則體系」沒有法定定義,它也可能被理解為「強制準則和它的輔助小夥伴」,有一個類似的例子是,我們很常閱讀一些人大出的法律釋義,但我們不會說這些釋義真的具有強制性——儘管它們常常被利用。
    3、但我覺得後件仍有機會被保留(也許不是現在)的原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用清晰得誇張(233)的字眼,把上述兩類全部納入了「執業準則」——希望本屆人大它有望過關?那麼也有機會保留(或恢復)。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1月29日 (三) 12:41 (UTC)[回覆]
    同意您的觀點。修訂草案關於「本法所稱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還包括職業道德守則、 質量管理準則及相關應用指南等」的規定,如通過確實可以完全解決本頁的爭議。《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將該修訂草案列為「第一類項目:條件比較成熟、任期內擬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應該會很快送交人大。但在此之前我認為兩份處罰決定也已經可以證明後兩者的行政強制性了。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1月29日 (三) 14:56 (UTC)[回覆]
    決定內容只涉及《職業道德守則》。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1月29日 (三) 15:17 (UTC)[回覆]
    剛才理解有誤差。關於《應用指南》,如果查看就能發現,是類似於法律解釋一類的文件(類似《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關於明確政府信息公開與業務查詢事項界限的解釋》之類的行政解釋),並不同於法律釋義這樣用於解釋立法原意的官方研究性文件。畢竟法律條文不會規定「應當掌握法律及其釋義的全部內容……並恰當地遵守其要求」,這裡《應用指南》的強制性顯然不能與釋義相提並論(前者可以對準則具體應用問題作不偏離準則主旨的、新的細化規定,類似於司法解釋;後者只是單純對立法原意的解讀)。
    關於「應當」的理解問題。目前可以證實《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本身是強制性規範。那麼該強制性規範條文中要求「恰當地遵守」的附件,顯然不應當是推薦性標準——就如強制性行業標準正文要求遵守的附件規定也應認為具有行政強制性。
    當然,哪怕社群認為應刪除我也尊重及理解。畢竟顯然可以預見《注會法修訂草案》會在四年內通過,到時就完全沒有爭議及模糊的空間,可以到時重建。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1月29日 (三) 15:40 (UTC)[回覆]
    1、法律解釋有強制效力且是「三性質」的強制效力,這種「三性質」強制效力基於機構本身具備「三性質」的(強制性)權力,又或者在特定範圍下由法條等方式列明授權予(本不具備「三性質」權力的)對應機構。顯然《應用指南》不是這樣。中注協自身沒有「三性質」(強制性)權力,因此其制定的規範、標準在原生情況下雖有行業內的約束力(很多行業規範、標準都有約束力),但它與「三性質」的約束力是在性質上有異的兩種東西,不能混淆;也沒有任何授權條文和文件列明中注協自身在特定範圍下獲得這種「三性質」效力——一如教育考試院作為事業單位而承擔高校招生考試有關工作,就是得了明文的授權。今天《審計準則》獲得這種性質,但這也不是給中注協所有的文件免死金牌,因為人家劃了範圍。
    2、「應當」的問題,我以為《公司法》就是很好的例子: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照您這麼一說,公司章程就要具有「三性質」強制性了2333。核心的關鍵,還是在於前述第一點提到的,中注協本身作為註冊會計師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其在章程中也列明了相當多具有約束力的內容——但因為中注協自身沒有三性質權力,除非法律或等效文件授權或賦予某一約束力以特定範圍下的「三性質」,否則這些約束力的性質就並非「三性質」的約束力。《審計準則》本身沒有「三性質」內涵的一個類「行業標準」,然而由法律背書——本件而言,被要求遵守,並具備罰則,列明了違反該準則可能導致的法律責任(而且是很直觀的行政執法對應)——因而其約束力被賦予了三性質,也就是「當我違反《準則》,我將因此負相應的法律責任」,這導致《準則》成為一個行政和司法上有效(強制要求執行並在不能執行時以強制手段對應)的東西——然而你違反《應用指南》、《法律釋義》或公司章程時,你的法律責任是什麼?行政和司法上當然可以說你不對(如果是《公司法》的話,甚至不合法),但它們也不會或不必然會以此對你作出行政上或司法上的對應強制性處理(前兩者不必說,就論公司章程好了,你違反公司章程,《公司法》列明是有後果的,但公家不是必然會強制處理你,你的後果和責任也不是對公的)。我想,這就是「應當」在本處不能孤立地被認為是賦予「三性質」的原因。
    3、完全了解到閣下立場,我也期待《注會法》修訂通過——希望草案不要改動原來對此處的修訂就好2333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1月30日 (四) 07:22 (UTC)[回覆]
    補充新的證據材料:
    1.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複議決定書(北京興華)》:「就財務報表報出事項而言,《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準則應用指南》明確要求註冊會計師需要在簽署審計報告前獲取財務報表得到被審計單位的董事會、管理層或類似機構批准的證據。申請人在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證明財務報表經歡瑞影視董事會批准報出的情況下,在出具的審計報告中對財務報表批准報出事項做虛假記載,其行為有違審計準則及其指南明確規定的義務性事項。申請人提出的財務報表批准報出事項不屬於鑑證對象及其法定職責的主張,無法構成其因未履行義務而須承擔行政責任的阻卻事由。
    2. 吉林省財政廳行政處罰決定書(吉財監〔2020〕1066號)》:「  一、檢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情況下出具審計報告1.《審計報告》(吉通遠會審字〔2020〕第260號)(1)未對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應付賬款實施函證程序,也未實施替代程序。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應用指南》(會協〔2010〕94號)「函證的內容一般涉及下列賬戶餘額或其他信息:……(5)其他應收款;(6)預付款項……(11)應付賬款」、《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財會〔2010〕21號)第十九條「在未回函的情況下,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程序以獲取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的規定」以及
    3. 關於對琿春經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的行政處罰》「未對應收賬款、預付賬款、預收款項實施函證程序,也未實施有效的替代測試程序;應付賬款函證金額僅占期末餘額的3.93%,對未實施函證程序的應付賬款也未進行有效的替代測試程序。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三條「註冊會計師應當對應收賬款實施函證程序,除非有充分證據表明應收賬款對財務報表不重要,或函證很可能無效。如果認為函證很可能無效,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獲取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如果不對應收賬款函證,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說明理由」以及《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應用指南附錄「函證的內容一般涉及下列賬戶餘額或其他信息(6)預付賬款(11)應付賬款(12)預收賬款」的規定。
    綜上所述,可以在當前現行執法實踐之下,認為「應用指南」具有與「審計準則」同等的行政強制效力。註冊會計師違反應用指南的執業行為,將會承擔行政處罰責任,故而可以認為應用指南具有行政強制性。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2月6日 (三) 17:10 (UTC)[回覆]
    我的擔憂在於:
    1、這是說理部分的依據,不是(廣義上的)裁判依據。說理部分引用的規範性文件並不必然是具備三性質的文件,這從最高院的說法中可見:[37]對於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外的規範性文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38]除依據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外,法官可以運用下列論據論證裁判理由,以提高裁判結論的正當性和可接受性:……公理、情理、經驗法則、交易慣例、民間規約、職業倫理;立法說明等立法材料;採取歷史、體系、比較等法律解釋方法時使用的材料;法理及通行學術觀點;與法律、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文件不相衝突的其他論據。也就是說,在說理部分被引用的,並不僅限於有三性質強制力的規範性文件——甚至可能未必是規範性文件
    2、就您所找到三件而言,情況就是這樣。它們無一例外被引用於說理而未出現於裁判依據部分。事實上在下此前找前述兩件用於佐證準則和道德守則時,就是着力避讓這一點,否則其實可能更多案例(苦笑)
    3、需要說明的是,我無意於以最高院對裁判文書的要求來限縮行政文書,但就常理而論我認為這一要求有其邏輯上的普適性,所以我表示的是憂慮,認為就這一點而言應該更謹慎。畢竟,用於說理的材料均基於「言之成理」即可,能利用的範圍在理論上自然是很廣的,但用於裁決上的依據相信對其強制力和類別則更有相當程度的要求。舉個例子(又是公司法233)[39]也在說理中(裁判結論中則未)提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條及H公司章程中關於股東會召集程序的規定,但顯然我們仍不會因此以公司章程為三性質文件。(我覺得這跟您後兩個案例的情況是一致的。)
    4、基於此,我暫時對《指南》的態度未能發生變化,當然這是我個人的觀點,我並不以為自己一定正確。但您確實啟發了我,在下將嘗試沿您的路徑來尋求是否有更合適的資料來驗證這一點,雖然我有些悲觀。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2月7日 (四) 18:24 (UTC)[回覆]
    我認為您可能混淆了民商事判決與刑事行政判決的概念。您上文引述的法發〔2018〕10號文所言,「可以運用下列論據論證裁判理由……公理、情理、經驗法則、交易慣例、民間規約、職業倫理;」民商事判決當然可以引用交易慣例等進行說理或判決,這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法律適用)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但是我們今天談論的行政處罰決定,屬於公法領域,顯然與私法邏輯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顯然沒有允許行政機關援引「公理、情理、經驗法則、交易慣例、民間規約、職業倫理」對企業作出行政處罰,這是違背行政法乃至公法基本邏輯的。因此您上面使用民事法律判決及規範對行政法問題作出判斷之論述顯然難以成立。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2月11日 (一) 04:02 (UTC)[回覆]
    我認為決定書的邏輯是清楚明確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複議決定書(北京興華)》明確指出,「《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準則應用指南》明確要求註冊會計師需要在簽署審計報告前獲取財務報表得到被審計單位的董事會、管理層或類似機構批准的證據。申請人在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證明財務報表經歡瑞影視董事會批准報出的情況下,在出具的審計報告中對財務報表批准報出事項做虛假記載,其行為有違審計準則及其指南明確規定的義務性事項。申請人提出的財務報表批准報出事項不屬於鑑證對象及其法定職責的主張,無法構成其因未履行義務而須承擔行政責任的阻卻事由」這裡顯然可以證明「有違審計準則及其指南明確規定的義務性事項」之行為,將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其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之規定,會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及第二百二十三條所言「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暫停或者撤銷證券服務業務許可,並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責任,因而註冊會計師違反應用指南的執業行為,將會承擔行政處罰責任,故而可以認為應用指南具有行政強制性。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2月11日 (一) 04:06 (UTC)[回覆]
    1、我前述已經說明,無意用最高法就此問題的敘述來必然地限縮行政機關的文書。
    2、但是,閣下將兩份最高法的意見限縮於「民商事判決」,認為在下「混淆了民商事判決與刑事行政判決的概念」,則相當值得商榷。第一份法釋〔2009〕14號里,已經逐條列明在刑、民、行不同場景下的說明;第二份則顯然適用於法院的各類裁判文書。——事實上,即使如此,我也從未意圖引用此兩文來直接對本件所涉進行限縮,但此兩文的邏輯鏈條則顯然值得思考。
    3、我留意到您提及「行政機關援引...對企業作出行政處罰」,這顯然有誤。事實上,即使最高法的兩份意見,也從未允許「援引『公理、情理、經驗法則、交易慣例、民間規約、職業倫理』...作出處罰」,而是論證裁判理由,亦即說理部分——這正是我前述一再指出的。閣下引用三文,其具體援引用於裁決而非說理——自然包括處罰——的依據,根本並未包含《指南》,《指南》僅出現於說理,但說理的依據並不僅包含具有「三性質」強制力的規範性文件,這與《指南》是否具有其他層面上的強制力無關。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2月11日 (一) 04:23 (UTC)[回覆]
    您可能沒有完全明白我的意思。「無法構成其因未履行義務而須承擔行政責任的阻卻事由」——行政法上顯然不能使用慣例或習慣來否定企業抗辯提出的阻卻事由——即所援引的「審計準則及其指南」將使該企業承擔或者加強行政責任。
    「論證裁判理由」及「說理」部分固然可以援引慣例或習慣。但在刑法及行政法上,「法無授權不可為」,慣例或習慣只能用於減輕當事人的刑事或行政責任(即所謂「阻卻事由」),但不能用於加強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即處罰決定書中「否定當事人提出的阻卻事由」)。在這一層面上,刑事及行政法與民商法的邏輯是不同的。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2月11日 (一) 04:39 (UTC)[回覆]
    ——也正因此,用於加強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的文件,應當認為具有刑事司法強制性或行政強制性。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2月11日 (一) 04:46 (UTC)[回覆]
    ——更何況在本案中,「審計準則及其指南」事實上達到了「創造行政責任」的地步(即下文所說的準則及指南使得行政責任「無中生有」)。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2月11日 (一) 05:03 (UTC)[回覆]
    違反證券法的具體法條,受到處罰,其「三性質」強制力來源於證券法,而不是其他間接判斷標準。這與《注會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列明並由第三十九條保障而賦予「執業準則、規則」三性質強制力的情況,完全不可混為一談。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2月11日 (一) 04:28 (UTC)[回覆]
    違反「審計準則及其指南」會使企業受到行政處罰——反過來說,如果不存在「審計準則及其指南」之規定,涉案企業就不會受到行政處罰。這裡證明了《指南》與《準則》具有相同的行政強制性(論證邏輯同上)。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2月11日 (一) 04:44 (UTC)[回覆]
    補充一點,在案件涉及的處罰中,「審計準則及其指南」是判定該企業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所述違法行為的唯一依據。因此我說:如果不存在「審計準則及其指南」之規定,涉案企業就不會受到行政處罰。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2月11日 (一) 04:55 (UTC)[回覆]
    @Patlabor Ingram:久違,放了個小長假。——由於分段回復不易,故謹一併回復如下:
    1、「刑事司法強制性或行政強制性」的定義相當過重。——我個人認為這最多只能算規範性文件(而且仍存疑),它不像會計準則體系,裡面的指南是財政部印發的,是典型的規範性文件[40]
    2、「無法構成其因未履行義務而須承擔行政責任的阻卻事由」中的「義務」一詞,我的看法是它指向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及第二百二十三條所指向的法定義務,即「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由於違反或未履行法定義務,而須承擔行政責任。——法定義務本身即以條文界定,足以作為判定該企業構成違法的條文依據和確認或加強當事人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的條文依據,而不是「以審計準則及其指南為唯一依據」,「不存在『審計準則及其指南』之規定,涉案企業就不會受到行政處罰」的說法顯然不當——難道《證券法》亡了?如果照您的說法,那麼沒有實施條例的法律,就都無實效,而法官沒有實施條例,也不能判案了233。
    3、那麼《指南》的作用是什麼呢?比較謹慎但安全的看法是「對法律規範條文含義的理解以及實施行政處罰裁量的說理依據」(我引用武漢的說法[41])——個人認為它被用於幫助理解條文中對應義務的具體含義。
    4、基於以上,個人意見是頂天了算「規範性文件」——而且很可能還是「其它規範性文件」——我嘗試找中注協被財政部就制定指南一事授權的記錄,暫時還沒有發現。在此之前,我維持對《指南》傾向反對的態度。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2月27日 (三) 14:54 (UTC)[回覆]
    關於您的第四點,補充一份文件《財政部關於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目錄(第十一批)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2號)第397項廢止了「關於印發《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指南》的通知(2006年11月1日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會協〔2006〕72號)(廢止前後執業準則的授權依據《註冊會計師法》並無變動,且廢止前後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都持續發布有效力的指南)。因此可以認為財政部確實將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印發的執業準則指南認定為該部規範性文件,《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也規定該會業務範圍包括「辦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機關委託或授權的其他有關工作。」結合2021年行業協會改革前行業協會可以接受國務院部委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相信可以作為認定相關指南行政性質的依據。(本提刪提案所涉及的指南頁面公布時間都早於2021年,故不受行業協會脫鈎改革的影響)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4年1月1日 (一) 08:57 (UTC)[回覆]
    1、中注協在《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指南簡介》提到了對國際審計準則中包含的舉例等解釋說明性材料,由於我國準則是財政部規範性文件,未能寫入準則正文。在此次起草指南時,根據中國審計準則委員會與國際審計與鑑證準則理事會發表聯合聲明的精神,將國際審計準則解釋說明性材料寫入指南,以進一步體現與國際審計準則趨同的要求。我想這裡面傳達的幾個信息是:1、《準則》確實是財政部的規範性文件;2、某些材料由於無法寫入一份財政部規範性文件內,因此這次被寫在了指南內。——第一點,應該是一個正面回應於我們上述對《準則》的所有的不管是充分邏輯還是必要邏輯方向的推理;但這當中的第二點,我想似乎向我們傳達的更多是「《指南》不是財政部規範性文件」的感覺——當然這也許是在下淺陋所致的判斷失誤。
    2、財政部是把《印發通知》這份文件作為規範性文件,不是《指南》本身,個人認為這恐怕不太能推演到「《指南》必然是規範性文件」。至於中注協章程的規定,我絲毫不懷疑,包括上面有不少文件也是由它們擬定而由財政部發布,可以視為「委託或授權」的良好例子——但是偏偏《指南》跟它們從文號上就開始不一樣——固然《印發通知》的文號也是用的中注協,但畢竟它有《決定》的背書,但《指南》似乎還沒有。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Portal:中國企業會計準則里的指南——說真的我也不理解為什麼有這樣的差別。
    3、不過至少到目前為止本條除《注會指南》外的其他文件作為規範性文件或效力等級更高的具備行政性質的文件應該已無懸念,不知道您是否認可這一點?因為此討論曠日持久,我想先確認一下無爭議部分的共識。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9日 (二) 08:24 (UTC)[回覆]
    (:)回應
    1. 認可您第(3)點的總結,本條除《注會指南》外的其他文件屬於行政性質文件,已經沒有爭議。
    2. 關於第(1)點,《簡介》提到的是「對國際審計準則中包含的舉例等解釋說明性材料……未能寫入準則正文」。《指南》與《準則》正文的關係應該是類似於司法解釋與法律正文的關係,這裡說的是「舉的例子」不列入《準則》正文(例如刑法、民法正文顯然不會有具體案件舉例),個人認為《簡介》全文並無否定《指南》的行政性質。
    3. 關於第(2)點,《關於印發〈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指南〉的通知》包括正文與附件,根據您上方的觀點,正文部分屬於行政性質文件應該沒有爭議了。[正文內容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已於2006年2月15日由財政部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指導註冊會計師正確理解和運用執業準則,推動執業準則的全面貫徹實施,我會制定了48項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指南,現予以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現行的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規範指南同時廢止。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會。」全文並無獨立的規範性規定,不同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這樣有獨立規範性規定、可以單獨廢止《決定》而不廢止所公布之法律規範的文件。(《決定》中的「獨立規範性規定」即該決定第四十條第二款「海南省儋州市比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有關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的規定。」)]
      因此,需要注意的是,由於該《通知》內容僅僅是單純公布《指南》的文字,《通知》本身沒有任何獨立的規範性規定。因而,如果認為「財政部是把《印發通知》這份文件作為規範性文件,不是《指南》本身」,那麼這樣的廢止毫無意義(《通知》本身沒有東西可以廢止)。所以綜上,財政部令第62號廢止的範圍應當必然包括《通知》本身及其42個附件(即《指南》),應該認為這42個附件與《通知》本身具有同等行政約束力。
      ——更何況,中國注會協會所發各類文件並不都需要由財政部令加以廢止(誰發文誰廢止才是正常情況)。如果《指南》需要財政部以命令形式專門予以廢止,就必然證明《指南》有不同於注會協會其他文件的行政規範性質。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4年1月19日 (五) 07:58 (UTC)[回覆]
    完全同意閣下的結論。——由另一份財政部關於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目錄(第十二批)的決定中我發現財政部確實很實在地在廢除中注協文號的文件,我想這足以說明儘管我們未能得到授權的出處,但是從這些持續的文件說明看來,這些中注協具備約束力的文件確實被視為財政部認可的「財政規範性文件」。據此,認為連《指南》,亦視同規範性文件而保留。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19日 (五) 08:46 (UTC)[回覆]
  • 論聯合政府,作者w:毛澤東,1976年逝世。———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2日 (六) 10:42 (UTC)[回覆]
    論聯合政府是1944年2月24日中共中央書記處會議決定由毛澤東代表中央委員會向七大作的政治報告,草案此前在六屆七中全會上經討論通過。它跟1956年八大上劉少奇代表中央委員會向代表大會作的政治報告本身性質和著作權信息特徵沒有任何區別。即使PD-PRC-CPC在經對680號案例的說理邏輯的考量後把適用時段調整為1949年10月1日後,這並不會導致本文本身符合黨內公文特徵的情況發生變化。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4日 (一) 08:07 (UTC)[回覆]
    補充一點:由於本文原始發表與收入毛選時的面貌有一定差異,收入毛選時經過相當程度的修改(尤其是毛本人的修改),所以我認為修改後的《論聯合政府》(也就是本頁面現有面貌)因其出現改編、整理等情節而可能有著作權上的疑慮而不宜收錄,但可以收錄1945年發表的書面報告版本。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4日 (一) 08:14 (UTC)[回覆]
認可銀色雪莉閣下的意見,撤回本條提刪。同時認可銀色雪莉閣下關於收錄版本的意見。———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4日 (一) 09:35 (UTC)[回覆]


  • 2022年盧氏縣醫療衛生系統引進專業人才公告,根據[42],署名作者是「盧氏縣醫療衛生系統人才引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嚴格來說這個署名並不能判斷出這篇文獻是否具有行政性,好,其實說到這已經可以刪了。不過為了謹慎一些不妨再來做一些「合理」的推測:根據各種機關的職權來說,「盧氏縣醫療衛生系統人才引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這個「馬甲」的真身可能在當地組織部,也可能在當地衛健委。組織部自不必說,超出{{PD-PRC-CPC}}的豁免範圍,刪除;再說衛健委,該文中有這樣一句:盧氏縣衛健委黨工委辦公室(地址:盧氏縣莘源西路與迎賓路交叉口東20米,聯繫電話:0398--7188098)作為本次人才引進的諮詢服務地點,接受有關事宜諮詢。也就是說即使在衛健委(準確的說是中共盧氏縣衛健委黨組<委>)也是黨的機構。好了,又是超出{{PD-PRC-CPC}}的豁免範圍,刪除。
綜上,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4日 (一) 03:53 (UTC)補充內容。———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27日 (三) 03:32 (UTC)[回覆]
(○)保留:頁面為政府信息公開頁面。署名「盧氏縣醫療衛生系統人才引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標註「發文機關 盧氏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來源:盧氏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從內容看顯然是行政文書。--虹易留言2023年9月17日 (日) 09:39 (UTC)[回覆]
補充「真身可能在當地組織部,也可能在當地衛健委」:在哪裡都不影響它的行政屬性。「衛健委也是黨的機構」:各級衛建委有權根據《行政處罰法》簽發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處罰,不可能不被認為是行政機關。類似地,省委組織部負責管理全省各級組織、大小黨政官員、普通公務員的人事工作(公務員工作);省委編辦負責全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還負責起草機構編制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相關政策規定。--虹易留言2023年9月17日 (日) 10:12 (UTC)[回覆]
地方黨組織文件不屬於{{PD-PRC-CPC}}的豁免範圍是當初基於模板討論:PD-PRC-CPC#中共地方委員會的其它文件得來的社群共識。閣下雖然嘴上說着「沒有計劃參與對一般性原則的討論」,卻一條一條找着針對於地方黨組織文件的提刪做出反駁,您這是何必呢。在社群共識沒有改變以前,針對於某個具體文獻的反駁是毫無意義的。您若想保留相關文件,不如就此發起針對於地方黨組織文件的討論。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7日 (日) 10:46 (UTC)[回覆]
我沒有精力去參與冗長的一般性原則的討論。問題在於我沒有看到現行成文的共識與我這裡提出的理據有悖,所以我在這裡嘗試理清這一處的問題。--虹易留言2023年9月17日 (日) 13:23 (UTC)[回覆]
那我現在已經指出了這一共識的來源,模板討論:PD-PRC-CPC#中共地方委員會的其它文件,對於這個共識閣下是否有疑問?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7日 (日) 13:54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3年9月5日 (二) 01:58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3年9月5日 (二) 01:58 (UTC)[回覆]

  • 為避讓老人,總價超10000000元的三輛賓利車連環撞,貢獻者在編輯摘要中聲稱根據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2019)閩0582民初8302號及(2019)閩0582民初8367號裁定書裁定,本作品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屬於公有領域。,但是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2019)閩0582民初8302號[47],判決書中寫着:
據此,貢獻者是在明知該文已被法院作出判決,是一篇侵權作品,仍然睜着眼睛說瞎話,欺騙社群該文屬於公有領域。應儘快刪除該文。———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4日 (一) 06:00 (UTC)[回覆]
兩篇判決均認定文字部分屬於舊法中的時事新聞不受保護,因此沒有問題。還請閣下再次參閱判決。 Teetrition留言2023年9月4日 (一) 09:29 (UTC)[回覆]
抱歉,還真是我看錯了。法院的「涉案文章」指的是文字、圖片、視頻組成的文章,是我沒看仔細。也向貢獻者說聲抱歉。———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4日 (一) 09:57 (UTC)[回覆]


  • 需要提刪的:
  1. 分類:海峽兩岸協議中所有作者為W:海峽兩岸關係協會W: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的文獻
  2. 模板:汪辜會談協議模板:辜汪會談協議
  3. 模板:陳江會談協議模板:江陳會談協議

理由:

  1.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是於1991年12月16日在北京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49];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更不必說,名字已說明其性質;
  2. 即使是在模板:汪辜會談協議中所指出的1993年4月29日會談協議:汪辜會談共同協議中,也清晰地闡明了該會議性質:本次會議為民間性、經濟性、事務性與功能性之會談。

(PS.台灣的部分還需要煩請熟悉台灣法律的用戶幫我再覆核一下,提前表示感謝!)——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5日 (二) 04:05 (UTC)[回覆]

這理由恐怕站不住腳。套用Fire and Ice閣下在前面的一句話(當然,這不代表我當時認同他那句話):「文庫老搞說文解字還挺無聊的。」(雖然我不時可能也干他心目中的「說文解字」這事2333)兩岸的情況使得根本不可能有任何字面上的行政權力來表面性地參與到兩岸各類協議中來,而只能透過兩個民間性的組織為外殼,但談的無一不是需要治權為後盾的內容。舉個例子,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這也是海協會和海基會簽署的協議,但例如像裡面規定的「交換涉及犯罪有關情資,協助緝捕、遣返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這是民間性的組織能簽訂而發生效力的事情嗎?顯然不是。又如,幾乎此類協議裡面不時都有「聯繫主體」這一類的條款,裡面大體也會這樣說:「本協議議定事項,由各方主管部門指定之聯絡人聯繫實施。」試問沒有治權的實質內涵,海協會海基會何德何能簽署協議而規定「主管部門」(如果照共打協議來看,這主管部門就是指兩岸的執法、司法等部門)的交流渠道方式等職權類別事項?再如,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里有「雙方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機構應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和承諾。」也是同義:如果不以治權為後盾,兩個「民間性」的機構如何代兩岸業務主管部門約束自身遵守承諾?總之,如果對兩岸關係在實務上有所認識,就會意識到這實際上是符合雙方的第五條或第九條的。此外,之所以有這些單獨的協議模板,在我看來,其好處就是同樣地規避了兩岸的公有主模板的「政府性」。PS:說白了,這事兒要真的那麼「民間」,台灣方面也就不用經行政院核定,送立法院備查了。綜上,擬  反對。--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5日 (二) 05:39 (UTC)[回覆]
當然,可能有朋友覺得上面都是推論;那我想,c:File: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海峽兩岸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司法互助案件的規定.pdf總不該是推論:「為落實《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5日 (二) 05:56 (UTC)[回覆]
認可銀色雪莉閣下反對意見,撤回本條提刪。———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5日 (二) 06:22 (UTC)[回覆]


(!)意見:人民日報社是中共中央直屬事業單位,「意見」是公文的一類。--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19日 (二) 20:16 (UTC)[回覆]
中共中央直屬,那他也是事業單位,而且人民日報社本質是媒體,跟行政八竿子打不着。回到本條提刪中說到的這個意見,縱觀全文,也只是在說人民日報想要增加一個海外版,屬於他們自己的內部事務。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20日 (三) 02:44 (UTC)[回覆]
1、人民日報社是媒體不假,但它在這件事上不是跟行政八竿子打不着。報紙的發行工作,根據1949年12月全國人民郵政會議發行報紙為郵局主要業務之一1952年12月郵電部和出版總署《改進出版物發行工作的決定》報紙、雜誌一九五三年度的定價及計劃發行數字,均由出版總署和各地出版行政機關...在與郵電部協商後分別地予以核定...定期出版物(包含報紙及雜誌)的總發行由郵電局負責,報社、雜誌社應與郵電局分別訂立合同。定下的「郵發合一」方針,就是由郵局負責報刊的收訂、處理、發運、投遞和零售等全部發行工作。之所以說它在1985年是行政事務,是因為郵政政企分開是從1994年郵電部的「三定」方案才逐步開始的(甚至這時候還不是分離),在此以前,辦理報刊發行的郵政總局一直在機關行政序列內。PS:直到已經政企分離的今天,郵發也依然是多渠道發行下的一環——當然它現在就不是行政工作了,中國郵政早改央企了。
2、「縱觀全文」的話,這不是在講「人民日報想要增加一個海外版」,而是人民日報已經增設了海外版,請各單位協助加強發行工作。人日海外版在海外是自辦發行,但在國內(1985)是「郵發合一」,這篇講的就是國內發行。黨報黨刊的包括零售、訂閱等發行工作,都是郵局的具體行政事務,但人日作為報社方面,仍然涉及發行這一行政事務的工作方針的確定,而且不是像有些非行政單位對某事發出建議或倡議意見而已——各位什麼時候見過甲方只是「建議」乙方的?這也在1950年郵電部郵政總局和人日簽訂的《關於報紙發行工作的協定》中可以體現:人民日報社自三月一日起,將全部人民日報發行工作交給郵局辦理。關於發行方針政策由報社負責確定;關於發行技術性的問題由郵局具體決定實施。
綜上,考慮時代背景,我認為人日這篇東西顯然是具備行政屬性的:從前述的這篇東西所涉及的事務的行政屬性,包括國辦轉發要求各地協辦而不是參考(我仍不認為說轉發就必然會直接完整地賦予某篇文獻行政性質,但是國辦轉發某篇本身與行政事務相關的文獻給各省、部委並要求協辦,這在一定程度上無疑加強了它的行政性質氣息)。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25日 (一) 11:16 (UTC)[回覆]
認可銀色雪莉閣下反對意見,撤回本條提刪。———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26日 (二) 04:21 (UTC)[回覆]


已經重新導入維基百科翻譯至Translation:萬歲勝利者的桂冠Midleading留言2023年10月23日 (一) 04:49 (UTC)[回覆]




  1. 東部戰區位台島周邊海空域組織多軍兵種聯合戰備警巡和實戰化演練
  2. 東部戰區在台島周邊海空域組織的聯合軍事行動成功完成各項任務
  3. 東部戰區已開始一系列聯合軍事行動
  4. 東部戰區火箭軍部隊對台島東部外海預定海域實施常導火力突擊,全部精準命中目標
  5. 東部戰區繼續位台島周邊海空域進行實戰化聯合演訓 (8月5日)
  6. 東部戰區繼續位台島周邊海空域​進行實戰化聯合演訓
  7. 東部戰區繼續位台島周邊海空域進行實戰化聯合演訓 (8月8日)
  8. 東部戰區陸軍部隊對台灣海峽東部特定區域實施遠程火力實彈射擊,取得預期效果
這些都是戰區機關的發布。戰區機關直屬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法》比較具體地規定了這一關係:「第十五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行使下列職權:...(六)決定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體制和編制,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部門、戰區、軍兵種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等單位的任務和職責」,所以我不太明白閣下認為這裡的著作權問題在於哪裡。--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9日 (六) 15:42 (UTC)[回覆]
規定其任務和職責所以呢?那就又回到之前的討論了,新華社還歸國務院管呢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0日 (日) 02:51 (UTC)[回覆]
閣下老提新華社,但「管」跟「管」是不同的,新華社與國務院的關係,顯然和戰區與軍委的關係顯著不同。新華社是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從性質到職權上一般都不具備「三性質」,這是明碼標價。軍事機關呢?國防是理所當然的國家事務,《國防法》說得很清楚了:「第二條 國家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和分裂,保衛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安全和發展利益所進行的軍事活動,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動,適用本法。」軍事活動由國家進行,當然是具有「三性質」的;而包含戰區在內的各類各級軍事機關、部隊,就是具體承擔國防這一國家事權的機構或組織,它們發布的文獻怎麼會不具有「三性質」呢?那上面各文獻中涉及的事務難道不屬於「國家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和分裂,保衛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安全和發展利益所進行的軍事活動」類別?這顯然是說不過去的。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10日 (日) 07:31 (UTC)[回覆]
同意軍事機關屬於國家機關。
同意此類軍事機關文件具有行政性質。
所以我認為此類文件應屬於公有領域。 RZuo留言2023年9月14日 (四) 07:27 (UTC)[回覆]

  支持。--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19日 (二) 20:16 (UTC)[回覆]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3年9月26日 (二) 00:09 (UTC)[回覆]

2020年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十九)...建立藥品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制度」,其後國家醫保局在國家醫療保障局關於建立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中「授權並指導監督醫藥價格和招標採購指導中心制定信用評價的操作規範和信用評級的裁量基準,規範各地信用評價評級工作」。中心(在本件中)屬於典型的授權性行政職能事業單位,該通知(「規範各地信用評價評級工作」)和其中包含的規範(「制定信用評價的操作規範」)的產生和效能均經由行政機關授權而來,行政性質應無大礙。--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18日 (一) 22:17 (UTC)[回覆]
OK,撤回這條。———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9日 (二) 03:44 (UTC)[回覆]



一併提刪:

  1. 索引:關於開展9・18特大交通事故輿情導控工作的通告.pdf
  2. Page:關於開展9・18特大交通事故輿情導控工作的通告.pdf/1
  3. Page:關於開展9・18特大交通事故輿情導控工作的通告.pdf/2
  4. Page:關於開展9・18特大交通事故輿情導控工作的通告.pdf/3

同時需要@曾晉哲閣下,能夠協助去維基共享資源那邊幫忙提刪File:關於開展9・18特大交通事故輿情導控工作的通告.pdf,提前表示感謝!———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5日 (二) 05:31 (UTC)[回覆]

@Njzjz, 紅渡廚:在zh:w: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的政策下,此文標題署名「中共貴陽市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即是貴陽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該單位既是中共組織,也屬於政府部門序列,與沒有獨立行政地位的中共內部組織不同。從內容看,此文件也屬具行政效力的正式公文,系該單位行使其行政職能。我認為應該屬於{{PD-PRC-exempt}}--虹易留言2023年9月17日 (日) 01:55 (UTC)[回覆]
我不太認可將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作為判斷版權的依據。但即使將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作為依據,參照國務院《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 (2018年)》: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與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序列。網信辦也是同樣屬於黨的機構。查閱貴陽政府官網[54],網信辦同樣未列入「市政府工作機構」。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7日 (日) 02:19 (UTC)[回覆]
@紅渡廚:此鏈接下指向各單位政府信息公開頁面。我不清楚為什麼沒有列入,可能事務沒有多到要公開,又或者忘記列出或有意不想進行政府信息公開;又或者此單位其實歸屬黨委管理。「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與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序列。」、「屬於黨的機構」是模糊的說法。例如,省委編委、市委編辦自然屬於省委、市委,卻能管理「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以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又比如說,下級政府職能部門的公文甚至條例中,時常會出現「根據市委宣傳部」、「根據市委政法委」的「要求」、「部署」、「安排」、「決策」這樣的說法,因為這些黨組織同時承擔政府行政職能。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這塊牌子屬於政府序列,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這塊牌子屬於黨組織。這個機構有時通稱為「市委網信辦」或「網信辦」。正是因為作為黨組織的網信辦沒有政府行政職能,所以才會同時是「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由此獲得政府行政職能。由此產生的具行政效力的文書不該受到版權限制。--虹易留言2023年9月17日 (日) 03:13 (UTC)[回覆]
我支持閣下就此觀點對{{PD-PRC-CPC}}的適用範圍進行討論,但在社群共識認可這一觀點以前,地方中共組織的文件,社群不認可他們屬於公有領域。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7日 (日) 03:25 (UTC)[回覆]
我沒有計劃參與對一般性原則的討論。現行的共識的不能覆蓋這個情形。我認為上述討論已能明確相關文件屬於行政文書。--虹易留言2023年9月17日 (日) 09:29 (UTC)[回覆]
是有的。具體請閣下參看模板討論:PD-PRC-CPC#中共地方委員會的其它文件。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7日 (日) 09:47 (UTC)[回覆]
@虹易:貴陽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是事業單位,不屬於行政單位,見[55]中共貴陽市委宣傳部預算單位包括:行政單位1個(中共貴陽市委宣傳部機關)和2個財政全額補助事業單位貴陽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貴陽孔學堂文化傳播中心)曾晉哲留言2023年9月17日 (日) 23:52 (UTC)[回覆]
@Njzjz:《網信部門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第二條 網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網信部門,是指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行政處罰法》: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2018年中共貴陽市委宣傳部部門預算及「三公」經費預算公開說明...反映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關於它為什麼可以是事業單位:國務院所屬部門、單位實施公務員制度的範圍包括哪些?具有部分行政職能或受行政機關委託承擔某些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不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不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行政類事業單位。即承擔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等職能主要行使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裁決等行政職權,並以自身名義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事業單位。此類單位承擔的職能屬於政府職能範疇,不能由市場配置資源,不從事任何經營活動,不收取任何服務費用,由財政全額保障。此類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只能來源於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法律解釋、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或中央有關政策規定(僅限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的文件)的明確授權。行政類事業單位逐步將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今後,不再批准設立行政類事業單位。--虹易留言2023年9月18日 (一) 02:26 (UTC)[回覆]
上面《2018年預算》的鏈接裡面明確指出該單位在職實有人數24人(事業編制),因此不可能實行國家公務員管理,不然得是行政編制。如果該單位只是依法被授予某項行政職能,那麼與該職能無關的其它職能也不會因此而具有行政效力。 曾晉哲留言2023年9月18日 (一) 03:16 (UTC)[回覆]

  • 李克強向澳大利亞新任總理阿爾巴尼斯致賀電(2022-05-23),實為人日新華社作品[56]。———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9月6日 (三) 06:06 (UTC)改錯。———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6日 (三) 08:05 (UTC)[回覆]
    可不可以是,新華社全文轉載外交部新聞稿呢? RZuo留言2023年9月14日 (四) 07:18 (UTC)[回覆]
    看時間就知道了,[57]新華社18點52分發的;[58]外交部22點20分發的。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4日 (四) 08:49 (UTC)[回覆]
    而且新華社長期作為這類官方消息的官方指定報道媒體,很難想象是新華社copy別人家的報道。後面一大串提刪文獻同理。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4日 (四) 08:58 (UTC)[回覆]
    我原來認為,很難想象政府部門新聞稿抄新聞社的。難道新華社的人比外交部更清楚外交部嗎?不過兩個時間證明中國如此滑稽。 RZuo留言2023年9月15日 (五) 13:28 (UTC)[回覆]
    剛發現這類提刪中,也存在部分內容,外交部發布時間早於新華社,所以我撤回之前通過時間來判斷的言論。不過由於外交部和新華社都分別對他們的報道聲明了版權(外交部網站底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版權所有」;「新華社某地某月某日電」)將本條提刪以及下方同類提刪的提刪理由更換為:版權歸屬不明。———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5日 (五) 14:08 (UTC)[回覆]
    全都是外交部通稿/press release。由外交部寫好知會新華社刊出,而後下級報紙媒體會跟進。不是互相抄襲的問題。所以每天的時間才會有先有後。--虹易留言2023年9月17日 (日) 13:11 (UTC)[回覆]
    「全都是外交部通稿」「由外交部寫好知會新華社刊出」請給出這兩個說法的依據。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7日 (日) 13:58 (UTC)[回覆]
  • 無人提出有效的反對意見,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回覆]
      反對本頁對外交部通稿的批量提刪。理由如下:
    (1)《政務院關於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機關發表公報及公告性文件的辦法》規定,「凡屬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的一切公告及公告性新聞,均應交由新華通訊社發布,並由《人民日報》負責刊載。」該法規至今仍然有效,外交部發布的外交公告性新聞交由新華社發布,屬於法定程序的一部分。因此,各類行政公告及公告性新聞,不論是否在新華社或人民日報先行刊發,均不影響其行政立法司法性質;更不能單純以新華社或人民日報先行刊發為由提刪。
    (2)關於頁底聲明或電頭,
    ①外交部網站所有頁面(包括發布法律、國家公文的頁面,例如外交部網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法條頁面),均標註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版權所有」。因此這個聲明顯然是全站概括性版權聲明,而不是對任何一篇文稿所作的專門聲明,不能單純以此理由認為「版權歸屬不明」
    ②新華社所有正式電訊(包括發布法律、國家公文的電訊,例如新華社登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新華社北京6月1日電」)登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聲明》(「新華社北京8月2日電」))均出現了電頭(即「新華社某地×月×日電」)。因此,電頭不代表版權聲明,不能單純因為存在新華社電頭就認為作品版權屬於新華社。
    綜上所述,(1)本頁所提「發布機構是新華社」、「新華社比外交部先發布(僅以新華社先行發布就認為是新華社作品)等類似刪除理由,均因為上述法律規定的存在而不成立;(2)本頁所提(因為存在頁底聲明或電頭而認為)版權歸屬不明」等刪除理由,均因為上述情形的存在而不成立。
    (以上反對意見適用於以下所有外交部通稿的提刪,由於提刪條數過多,為避免洗版,恕不一一複製此段回復)
    〔註:「有新華社記者署名的記者會報道文章」不屬於「外交部通稿」,因為全文作者並不是外交部。這類文章應分別看待:(一)報道內引用的外交部長原話,如具有行政性質則屬於公有領域,可單獨截出;(二)記者個人表達觀點的內容,版權屬於該記者。〕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1月26日 (日) 20:54 (UTC)[回覆]
    我非常欣喜地看到閣下找出了一個極其有力的能夠證明這類文獻屬於政府相關部門公告及公告性新聞的文件,但我仍然要堅持(×)刪除。因為閣下說錯了一點,這些「公告及公告性新聞」不是外交部發布,而是有可能是外交部發布(註:此處存在表述錯誤,應為「外交部擬稿」。)。比如,這其中涉及習近平的新聞,有可能是中辦擬稿,有可能是主席辦公室擬稿,當然也同樣有可能是外交部擬稿。一旦處於這種無法準確地確認作者的情況,那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這就沒辦法公有了。更正。———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1月27日 (一) 04:44 (UTC)[回覆]
    另外,還請閣下注意有關一次性提交編輯的問題。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1月27日 (一) 04:36 (UTC)[回覆]
    (:)回應
    (1)關於本頁中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或「外交部長」等部門主體發布的公告性新聞,根據您的上述回復,我們看來是達成了共識——這部分刪除請求不成立(不存在作者爭議),有關這些請求的討論可以先行終結了。
    (2)關於本頁中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主體發布的文章。《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本法不適用於:(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釋義》指出,「本條規定不適用著作權法的客體。」因此,只要該文稿屬於國家主席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法》第十一條規定進行國事活動或者行使對外關係職權過程中產生的公告性新聞,均因為該文稿屬於行政性質文件,而使得這篇文稿不再屬於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規範的客體(也即不再受到該法其他實體條款的規制)。綜上所述,《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對於行政性質文件並無法律約束力。
    退一步來說,即便假設「作品原件的所有人」是行政性質文件的著作權人,也會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釋義》指出,「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頒布後,公眾可以自由使用,報紙刊登、電台廣播等都無需徵得著作權人許可,無需向其支付報酬」因而只要證明這份文件屬於「官方文件」,那就無需徵得著作權人許可。在這種情況下,著作權人是誰或者作者是誰根本不重要(因為根本無需徵得著作權人許可)。「作者問題」是一個無中生有的偽命題。
    總結:這個新的提刪理由顯然不成立。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1月27日 (一) 18:04 (UTC)[回覆]
    我想我在上方的回覆中,是旗幟鮮明地表示了堅持(×)刪除的,不知閣下為何會認為我與閣下達成了部分共識?其實上方列舉的有關涉及習近平的新聞,我昨天還漏寫了一種可能性,有可能由新華社擬稿,畢竟新華社也屬於國務院部門(中國政府網列出的國務院部門包括了新華通訊社,雖然嚴格來說新華社屬於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如果是這種情況閣下該怎麼辦呢?又及,判斷版權不應該是一個只看表面的事情。舉例來說,零八憲章這個東西,光看標題,他是不是法律?是!但是,它的作者是誰呢?是一個自然人!所以,它不符合著作權法第五條的相關定義,它可以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判斷著作權的權屬,作者是最重要的信息。一旦一篇作品無法獲知作者,那麼他就可以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那麼此時,我們討論的「外交通稿」類文獻(暫且這麼稱呼吧)的原件的所有人是誰呢?有沒有可能是私人保管?有可能!有沒有可能是中央檔案館保管呢?有可能!有沒有可能是外交部檔案館保管呢?有可能!無論屬於以上其中哪一種(或者其他保管單位)都無法使這些文獻獲得行政性。再或者說得簡單一點,不理會我前面列舉的這些可能性。「外交通稿」類文獻的原件的所有人是誰?我不知道,中文維基文庫社群也無從得知。那麼這個時候,社群應該如何處理這些文獻呢?答案就只有一個了,(×)刪除。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1月28日 (二) 10:28 (UTC)[回覆]
    (!)意見
    1. 提《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在這裡沒什麼用處,它對於已經被認為是「行政性」的文件是用不上的,因為《著作權法》第五條宣言了其自身不適用於此類文件,作為對應實施條例的《條例》自然也如此。作者固然是重要的信息,但不是唯一的信息,一旦文獻由於某種原因(包括但不僅指發布機關)被賦予了行政性,則此時不論作者為何——它就是具有行政性了,而不是什麼「保管人」使得它有或沒有行政性。有關「零八憲章」的舉例則恐怕離題而滑坡。
    2. 我想兩位的討論無疑應該回到《政務院關於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機關發表公報及公告性文件的辦法》是否能嚴格地使得相關案涉的文件具備行政性這個問題上來。在我看來《辦法》和它的姊妹文件《關於統一發佈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重要新聞的暫行辦法》提供了一個單向的路徑,即「政府發東西要通過新華社」,但還沒有提供一個「通過新華社發的就是政府的東西」的論述路徑,因為沒有一個細則來釐清這兩者間的區別。
    3. 一種方案是利用關於統一發佈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重要新聞的暫行辦法中列舉的內容來釐清這兩者間的區別,但它似乎不容易執行。--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10:46 (UTC)[回覆]
    可能我前面那段確實部分內容邏輯上有點扯(笑),但我想有一點是板上釘釘的,即辦法或暫行辦法都沒有否認或承認新華社是「外交通稿」類文獻的作者,誰讓新華社也屬於政府系統嘛。還有一個就是,這兩個辦法都是約束的政府系統而非黨的系統,要是涉及到黨的領導人,那就又沒有一個可供參考的文件了。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1月28日 (二) 11:30 (UTC)[回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除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外,由他人執筆,本人審閱定稿並以本人名義發表的報告、講話等作品,著作權歸報告人或者講話人享有。」因此在這裡糾結擬稿人是誰毫無必要。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16:10 (UTC)[回覆]
    然而樓下(包括本樓)基本沒有報告和講話。所以這條在這裡也沒有什麼太大的意義。——我想你們兩位還是應該回到《政務院關於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機關發表公報及公告性文件的辦法》是否能嚴格地使得相關案涉的文件具備行政性這個問題上來。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16:16 (UTC)[回覆]
    同意您的全部觀點。補充一個思路。這部分首先需要做一個分類討論。
    (1)本頁中所有以「國家主席」等國家公職發布的「賀電」(如《習近平向匈牙利新任總統諾瓦克致賀電(2022-05-10)》),依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行政機關的公文(包括電報,下同),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文書,是依法行政和進行公務活動的重要工具。」以及《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規定,「電報應當分別標註「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國家主席為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法》規定的對外關係職權而產生的電報類公文全文或摘錄,屬於毫無疑問的國家機關公文(也即行政性質文件)。這部分提刪可以直接以保留快速結案。
    (2)同理,國家主席以其職務名義發布的信函摘錄部分(如《習近平覆信美國艾奧瓦州友人薩拉·蘭蒂女士(2022-05-24)》中引用的信函原文),也屬於毫無疑問的行政性質文件。
    (3)外交部長以其職務名義發表的講話稿摘錄部分(如《王毅與拉美三國外長談中拉關係(2022-05-20)》寫明該講話是「就發展中拉關係闡述了中方的立場和觀點」)。依據《對外關係法》,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依法辦理外交事務,承辦黨和國家領導人同外國領導人的外交往來事務」之行政職權範圍內的公務演講。本頁涉及的其他機關負責人為行使《對外關係法》規定的對外關係職權而形成的講話稿,也應照此辦理。
    (4)外交部長以其職務名義發表的電話稿摘錄部分,個人認為應當依照第(3)點關於講話稿的原則辦理。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16:40 (UTC)[回覆]
    @Patlabor Ingram:在下的只是陋見,與各位切磋對在下是很好的增益。
    1、這些賀電都不是賀電原文而只是新聞稿。本地有賀電類的原文,如中共中央 國務院對C919大型客機取得型號合格證的賀電,賀電由於屬於《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轄下,須具備相關的公文格式,這是歷代《公文處理工作條例》(或同類條令)所列明的。目下這些,都只是轉寫的新聞稿,無法基於「公文」屬性而保留,除非有其他路徑。
    2、同理。且私信本來也難以具備公性質。如果要看職務回信的範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給美國蓋茨基金會聯席主席比爾·蓋茨的回信是很好的範例,職務回信,外交文書。
    3、新聞稿。外交部長聲明原文的話,相信這裡沒有人會反對收錄,本地也有案例,但第三方轉寫的新聞稿,同樣另作別論:首先,改編原作時,改編者就會有新的著作權關係產生;其次,還是一個問題,路徑。
    4、同第3點。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16:49 (UTC)[回覆]
    補充:之所以我稱您所認為的「摘錄」屬於「改編」,舉例《習近平向匈牙利新任總統諾瓦克致賀電》:
    第一段:新聞稿重寫,非摘錄。
    第二段,摘錄,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結合第一段,已經成為「匯編」類。
    綜上,重寫,匯編。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16:55 (UTC)[回覆]
    「第三方轉寫的新聞稿」「重寫,匯編」等說法似乎並不能成立,對比外交部新聞稿《習近平給比爾·蓋茨回信 感謝蓋茨基金會支持中國抗擊新冠肺炎疫情》與原文《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給美國蓋茨基金會聯席主席比爾·蓋茨的回信》就能發現,外交部新聞稿所引用的內容就是信件原文。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17:06 (UTC)[回覆]
    就以您說的為例好了:
    1、新聞稿:「國家主席習近平2月20日給美國蓋茨基金會聯席主席比爾·蓋茨回信,感謝他和蓋茨基金會對中國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的支持,呼籲國際社會加強協調、共同抗擊疫情。」原文:?
    2、新聞稿:「蓋茨基金會由比爾·蓋茨及其夫人梅琳達共同成立,在疾病防控、扶貧減貧等多個領域同中國長期開展合作。1月27日,蓋茨基金會宣布提供500萬美元緊急贈款,支持中國抗擊新冠肺炎疫情。之後,承諾投入最高1億美元贈款,其中一部分用於直接幫助中國加速在藥物、疫苗及診斷方法研發等方面的工作。近日,比爾·蓋茨專門致信習近平主席,讚賞中國政府和中國人民在抗擊疫情中的表現,表示將堅定支持中國打贏這場關鍵戰役。」原文:?
    3、著作權法對這種事情有定義:「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我想,歷經上述內容,您總不能說這個作品是「沒有改變」和「沒有獨創性」(尤其是第二點)的吧?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17:16 (UTC)[回覆]
    補充:「第三方轉寫」我確實沒有什麼回應——難道「習近平在回信中說」這幾個字是習本人自己寫的不成?只要不是他自己寫的這幾個字,下屬寫、辦公室寫,就算AI來寫,也是第三方。這只是對客觀事實的描述,所以我沒有什麼回應。問題的關鍵,在於它就不是原文本身,原文含量的高低不能成為它被認為沒有經過改編的理由。事實上,假設這份(其實我也相信)是政府的新聞稿好了——它也要改寫啊。出新聞稿和照全文拍發,是兩件有差異的事情。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17:22 (UTC)[回覆]
    您可能錯解了我的意思。我的觀點是針對本次提刪的這些頁面而言的,因為我只想保住這批頁面,並不想參加客棧版權互煮,看到「切磋」兩個字我真的害怕。
    因此不論社群對「公告性新聞」的結論如何,本頁的這些頁面只要保留「習近平在回信中說,……」「習近平指出,……」「習近平表示,……」這三個段落,完全無損於主要內容的表達。
    至於第一句與最後的生平介紹,哪怕拿掉也不影響整篇內容的主旨,就拿《王毅與拉美三國外長談中拉關係(2022-05-20)》舉例:全文架構是「2022年5月20日,國務委員兼外長王毅在同烏拉圭外長布斯蒂略、厄瓜多爾外長奧爾古因、尼加拉瓜外長蒙卡達通電話時,就發展中拉關係闡述了中方的立場和觀點。王毅表示,……。王毅說,……。王毅表示,……。」紅色那句話只是純粹簡單的單純事實,甚至本地編者把第一句直接放到「header」模板的「notes」參數下(或者稍加改寫),都一樣能保證文庫頁面存續。至於類似生平介紹的內容,頁面上直接表示為「(刪節)」我認為也可以(僅就保住這批頁面而言)。畢竟頁面的主題是賀電、信函、講話稿,其他部分我認為無所謂(僅就保住這批頁面的核心信息而言)
    這樣超出原文的內容只有「王毅表示」「王毅說」「王毅表示」這幾個字,這幾個字完全沒有原創性,不受到版權保護。
    本頁提刪的這批頁面,其實完全都可以用這種方式結束存廢討論。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17:28 (UTC)[回覆]
    需要強調的是,我的目的完全只是想保住這批頁面,保住發言原文。我並不想參加著作權法研究論壇維基分論壇。
    因此這個折中方案是針對本頁的這批頁面,以及今後本地編者可以照此模式上傳類似頁面(因為這些講話稿原文全文大多不會公布,批量導入的時候把第一段話放到notes之下我想也有辦法解決)而提出的。不代表我在「公告性新聞」性質問題上的立場,單純只是一個保頁面的權宜之計。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17:33 (UTC)[回覆]
    補充:關於電報、公務信函、公務講話稿的刪節公開版,我的立場是應當參照國家機關公文刪節公開版的上傳原則對待。(如《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註明「(本文有刪減)」,並不影響其行政性質文件的認定)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17:52 (UTC)[回覆]
    @Patlabor Ingram:我非常理解您的觀點。事實上在這裡長篇大論的人沒一個想互煮;但實在。如果您有興趣的話,不妨看看Wikisource:寫字間#有關新華社等官媒涉外事「通稿」的著作權問題之試舉兩例探討,那是我在九月份就開始的一個話題,其實就是針對此批案件(中的一部分)而來,這應該清晰反映我試圖保留的心態(不是立場)。即便似乎在本話題中與您似乎暫時對立的紅渡廚君(利申:我時常反對和不認同他的觀點,看看整個版權討論都被我們「污染」成什麼了2333),也曾盡力試圖保留或恢復黨政人員「生平」類文獻(雖然沒能落實)。但是,著作權問題它就是這樣,它是一個法的問題,事實上它無法迴避成為「著作權法研究論壇維基分論壇」2333。
    回到您所說的方案,我不想潑冷水,但那恐怕很難行得通。首先,文庫慣常的收錄邏輯是原樣完整收錄原文,所以這本來就不符合文庫要求。二、從實務上,無法保證切割後的是「完整的原文」,而一旦無法保證完整的原文,就可能被提出「匯編」或「匯編情況不明」。三、至於您後補的那個例子,那是人家自己刪減的;用戶自己刪減,就又回到了「改編權」還有合理利用的問題了——本地不接受合理利用,文庫方針沒有允許這一點。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17:56 (UTC)[回覆]
    我補充一個例子好了:國務委員兼外長王毅就美方侵犯中國主權發表談話,這樣的,我個人覺得就沒有問題。沒有轉述語,原文直出,完全可以保留,所以我不認同紅渡廚閣下在這一案的意見。但其他新聞稿類,問題是創作方很含混,要是有能夠區分清楚的細則就好了。這就是我對此類案此前沒有在這個頁面表態的緣故:我不想贊成,但還找不到決定性的理由來反對。至於用戶自行改動或刪減作品,則從來不是一個好做法。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18:03 (UTC)[回覆]
    完全理解您的看法。
    提供一個我個人的思路,倘若在「公告性新聞」的性質沒有結論的情況下,對於這類頁面,可以拆開理解為:
    (1)類似「王毅說……」的段落,理解為「本人審閱定稿並以本人名義發表的公務作品(這樣哪怕是「轉寫」之後,這部分文字也同樣符合「本人審閱定稿並以本人名義發表」的定義)
    (2)類似第一段紅字的單純事實敘述以及「王毅表示」「王毅說」「王毅表示」這幾個字,理解為缺乏原創性而不受到版權保護的單純事實信息。
    分成這兩部分來理解,對於絕大部分涉案頁面而言,可以在保留文庫頁面的情況下做到原樣完整收錄(對於文章的不同部分作分別的法律理解,但是不改變原文)
    僅提供一點想法供大家作參考。望你們在寫字間談出結果。我支持你們在版權研究方面的努力。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18:23 (UTC)[回覆]
    感謝閣下的理解且不以為我囉嗦。第一點個人覺得有點硬,可能轉不成;第二點,我其實很贊同,但這又tmd(請原諒我講粗話了)撞到另一個鐵板——單純事實消息的收錄問題(捂臉)。本地是否收錄單純事實消息這點,從去年起就有長篇累牘的各方面討論,但至今沒有下文(問題就在於單純事實消息沒有一個清晰的定義,以及對本地是否收錄即時新聞(或者「一句話新聞」式的簡訊)、與維基新聞功能有否重合等問題的不同意見)。事實上,如果明確了收錄單純事實消息的話,至少《王毅與拉美三國外長談中拉關係》我覺得可以撈下來——但我自己卻因為擔憂可能導致泛濫收錄「一句話新聞」,而對全面明確收錄單純事實消息持保留態度,說起來真是諷刺(捂臉)。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18:32 (UTC)[回覆]
    關於第(1)點,個人認為與其糾結通稿是不是忠實於原文,不如進一步地直接將這些文字作為一部新的獨立作品來看待(新聞通稿本身確實就是獨立於發言稿原文的作品)。即直接將這些段落單獨理解為一篇「本人審閱定稿並以本人名義發表」的書面發言稿(性質類似「書面演講」),從法律上看是完全可行的。
    關於第(2)點,完全理解,畢竟單純事實消息問題的早期源頭「李登輝病亡消息」問題,我就已經深度參與討論了(PS:本站「管理員內鬥」與「著作權法分論壇」二者相輔相成、融合共生的嶄新互煮局面確實是全球互聯網論壇治理史上的一朵奇葩)
    對於這個,我認為「收錄範圍問題」與「著作權法律問題」是兩個話題(正如上方您所言,本地編者自行刪節雖然符合版權要求但不符合本地收錄要求),對於本頁的存廢問題本身,只要整篇文檔符合收錄要求,那麼具體到個別語段上,只要能夠認定這部分語段本身的原創性達不到著作權保護標準即可(類似共享資源中對於達不到原創性標準的簡單圖案的認定模式即可)
    但是上面這兩點終究只是假設「在『公告性新聞』的性質沒有結論的情況下」的建議,作為一條退路,個人還是很希望在「公告性新聞」問題上有進展。各位加油!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19:07 (UTC)[回覆]
    「審閱定稿」我沒有意見,「本人名義發表」則未敢苟同。署名非本人,又無其他證據,仍不免牽強——事實上,我認為除非有很「物理」的區隔,否則分節式的著作權判斷不可取。我好像沒有說過「本地編者自行刪節符合版權要求」,因為合理使用不被本地接受,這一點我前面有提到過;不過要是單純事實消息能打開口子,確實是出路,儘管多半難以成事。至於「融合共生」,好評233333。
    PS:姑且存異而求同一下,樓下有部分文獻被查證有記者署名時,閣下是否仍有保留角度的補充意見?還是說閣下也認可此類文獻被刪除?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19:20 (UTC)[回覆]
    (1)「王毅說……」後面跟着的王毅的話,確實應該是以王毅外長名義發表的。一段話的版權也是版權(類似單句的「名人名言」),這區別於全文版權。否則通稿里王毅的話豈不是變成「代聖人立言」的託名作品了,這樣理解就多少有點滑稽了。
    具體到《王毅與拉美三國外長談中拉關係(2022-05-20)》這篇文章,除了第一段文字需要進行原創性判斷。其餘的全部內容,都應該是由王毅同志「本人審閱定稿並以本人名義發表」的內容,畢竟外交公告上選哪句話發表、以什麼順序匯編,也完全是需要王毅同志本人審閱定稿的,應當視作一篇書面演講稿。
    (2)關於記者署名問題,只能看「公告性新聞」問題的討論結果。我暫時沒有想到好的退路。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19:42 (UTC)[回覆]
    簡而言之,我的觀點簡單來說,《王毅與拉美三國外長談中拉關係(2022-05-20)》如果裁掉第一段時間地點人物,留下後三段扔到維基語錄上,從純粹法律角度上是完全沒有問題的(不會因為版權問題被維基語錄提刪)〔指的是適用公有領域規則留在維基語錄上,而非適用合理使用規則。因為這三段話是代表國家行使國家對外交往職權的行政性質文件。由於《著作權法》不適用於行政性質文件,因此是誰發表無所謂,「本人審閱定稿並以本人名義發表」只是方便敘述而作的表達。〕
    剩下的問題,都屬於維基文庫本地收錄政策上的問題。(因此是「著作權法律上沒問題,文庫本地政策上待討論」的狀態)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19:54 (UTC)[回覆]
    要不就剪裁後移動到語錄去好了2333。
    第一點,我想閣下可能誤會了我的意思,我說的是全文「未以本人名義發表」。本地收錄全文,王毅沒有對新聞稿全文署名,它就不是一個慣常意義上的「以本人名義發表」全文。全文經過匯編,即使匯編的是沒有著作權問題的片段,只要構成匯編作品,還是有一個匯編作品的著作權問題——而你又沒有署名,因此不能片面因為匯編你的話而把著作權歸於你而不歸於可能為他人或其他部門的匯編者——而「外交公告」的立論前提又立不起來,前面提過了,法例給不了「新華社發的都是政府新聞稿」這個邏輯,因此匯編者仍可能是新華社,新華社自己是根據《著作權法》二十四條,可以合理使用,愛怎麼匯編怎麼匯編,但本地不能。所以,除了本地政策以外,其實還是法律上會有問題。至於如果試圖剪裁,則沒有任何可靠證據證明剪裁後的必然是完整原文——因為孤證(此處不是說只有一例,兩例的意思,是指正例邏輯上就算有百分之九十九,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反例,整個效力就垮了)不能延伸到每一文,也就難有意義。
    第二點,我也希望「公告性新聞」討論會有進展,但它確實很難衝擊署名這個點——一如我在寫字間目前僵持或無法突破的點。不過有一點我認同的:有署名的文,暫時確實沒有退路了。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20:11 (UTC)[回覆]
    完全同意您的看法。
    關於法律問題,我的意見是,在維基語錄上(僅適用公有領域規則的情況下),單就一句話而言,這句話本身是王毅同志「本人審閱定稿並以本人名義發表」的內容,不論是不是忠實於演講稿原文,把每句話單獨理解為一部作品即可。
    確實您考慮得更透徹,對整篇文章而言存在匯編權的問題,您的看法是對的。所以確實只能寄希望於「公告性新聞」討論會有進展。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20:21 (UTC)[回覆]
    不敢當。其實我們還可以寄希望於「單純事實消息」。——儘管都是些遙遠的東西,X。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20:25 (UTC)[回覆]
    「單純事實消息」這個就得看「保留派」的互煮功力了233333,畢竟法律規則上沒問題,純粹是本地收錄標準、原創性認定標準的問題。(理想狀況是參照共享資源關於簡單圖形的認定模式)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20:29 (UTC)[回覆]
    講真,您不說語錄,我確實還沒想到2333其實語錄沒準對這類文獻是個好去處,不過我不熟悉那邊。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20:17 (UTC)[回覆]
    哈哈哈哈,確實算是另闢蹊徑了。如果符合維基語錄那邊的收錄政策,確實是一條路。(這樣看的話其實維基學院都是可以的)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20:22 (UTC)[回覆]
    專門研究了一下維基學院的政策,包裝成「外交學學習資料匯編」似乎是可行的233333。畢竟那邊連香港巴士都可以,「巴士路線研究學」顯然比外交學更離譜。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20:32 (UTC)[回覆]
    ......這就是巴士迷的執念麼233。如有同好能協助剪裁整理後移動去就最好,做個「中國外交政策研究學習資料」似乎也不壞哈哈哈。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21:01 (UTC)[回覆]
  • 我很佩服二位大晚上不睡覺在這幾個小時大段大段地聊、、、、、、、、把我說的不想說的都說完了(———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1月29日 (三) 06:41 (UTC)[回覆]
  • 本條討論基本上告終,所以@User:Patlabor Ingram、@User:銀色雪莉二位閣下,我能否將二位的討論總結為:沒有法律條文支持本頁提刪中的「外交新聞稿」類文獻屬於公有領域(除了有一條《國務委員兼外長王毅就美方侵犯中國主權發表談話》有爭議仍在下方繼續討論),所以它們應該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1月1日 (一) 05:11 (UTC)[回覆]
    個人傾向建議總結為:「本提刪請求所涉及的外交新聞稿類文獻內引用的領導人講話原文屬於公有領域,但由於維基文庫本地對作品完整性的政策限制,以及社群對於「單純事實消息」的著作權問題缺乏共識,因而無法收錄在維基文庫本地。」(因為之前的討論論證了這些文獻假如收錄在維基語錄或維基學院,則是符合著作權法律要求及維基學院政策的)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4年1月1日 (一) 09:07 (UTC)[回覆]
    好的。致管理員閣下:依據上方共識,請(×)刪除本頁中的「外交新聞稿」類文獻。(除有一件《國務委員兼外長王毅就美方侵犯中國主權發表談話》仍然在討論中)。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1月2日 (二) 05:07 (UTC)[回覆]
  • 請刪除本頁中的「外交新聞稿」類文獻。———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2月2日 (五) 10:12 (UTC)[回覆]
  • 本頁中「外交新聞稿」類文獻早已有共識,請管理員閣下儘早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3月1日 (五) 07:14 (UTC)[回覆]
  • 本頁中「外交新聞稿」類文獻早已有共識,請管理員閣下儘早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4月1日 (一) 15:55 (UTC)[回覆]
  • 本頁中「外交新聞稿」類文獻早已有共識,請管理員閣下儘早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5月1日 (三) 11:22 (UTC)[回覆]












新華社該文位於應當外交部網站的「外交動態 > 領導人活動」板塊,與一般新聞網站不同,不太可能是未署名轉載[72]。按照我的經驗,應該外交部向各宣傳機構和新聞媒體下發的通稿(press release),而非新華社作品。另外,完全一樣的文字亦經由CCTV的晚間新聞播報[73]。--虹易留言2023年9月17日 (日) 13:06 (UTC)[回覆]
「不太可能」「我的經驗」。如果閣下的理由僅僅是這些,恕我不會回復閣下的這些評論。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7日 (日) 14:04 (UTC)[回覆]

同上。位於「外交部長活動」板塊,應為外交部通稿。另:新華社(百家號)發文時間2022-05-08 23:25;新華社(主站)發文時間 2022-05-08 23:21:42[75];外交部網站發文時間2022-05-08 21:06[76]。--虹易留言2023年9月17日 (日) 13:06 (UTC)[回覆]

位於「重要新聞」板塊。不明確是否是外交部通稿。--虹易留言2023年9月17日 (日) 13:06 (UTC)[回覆]

同上。位於「外交部長」活動板塊,應為外交部通稿。外交部發文時間 2022-05-25 13:25[79]。新華社發文時間2022-05-25 13:49:06[80]
請問哪條規定寫了位於哪個板塊就是「外交部通稿」?還是說這就是您自己猜的?至於發文時間,雖然我之前也根據時間認為,誰發得早就是誰寫的,不過鑑於這類消息有時候是外交部早有時候是新華社早,推測認為是有某個部門專門負責寫外交口的新聞通稿,至於這個部門是外交部還是新華社,還是哪個藏在背後的其他部門,這個無從判斷。所以按版權歸屬不明給這類內容提刪。———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9日 (二) 01:30 (UTC)[回覆]
(×)刪除,理由可以參考第一個特別提刪頁:印度尼西亞不接受較短期限法則,有較大概率要求70年版權期。 Liuxinyu970226留言2023年9月19日 (二) 03:11 (UTC)[回覆]
雖然這條是我提刪的,但我不支持這條提刪理由。新華社的稿子裡寫的很清楚了「新華社北京5月25日電」。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9日 (二) 03:42 (UTC)[回覆]

  1. Page:亞運環境質量保障指揮中心杭州分中心指令(第22號).pdf/1
  2. Page:亞運環境質量保障指揮中心杭州分中心指令(第22號).pdf/2
不是常設機構。根據該指令內容,以及少量公開資料(例如:「最後,竺恆峰強調,要進一步完善亞運會環境質量保障指揮中心組織架構,省市加強對接溝通,結合上海進博會和北京冬奧會提出最優組織架構,實現省市一體的扁平化結構」[81]),我認為有理由假定這是具有行政效力的正式公文。至於該署名機構的具體組織架構及從屬,也許這個機構自己都不清楚。--虹易留言2023年9月17日 (日) 06:24 (UTC)[回覆]
閣下自己都認為該署名機構的具體組織架構及從屬不清不楚,判斷版權更是無從談起。而「假定」更不是一個合適的版權判斷標準。據此,應(×)刪除。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7日 (日) 08:36 (UTC)[回覆]
上文來源已可說明該機構是政府下屬機構。「署名機構的具體組織架構及從屬不清不楚」不是充分理據。--虹易留言2023年9月17日 (日) 09:27 (UTC)[回覆]
哪個上文來源?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7日 (日) 09:32 (UTC)[回覆]
閣下還沒回復這邊呢,您指的是哪個來源?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7日 (日) 14:05 (UTC)[回覆]
聯繫杭州市政府辦公廳、編辦,有關事宜獲如下答覆:
  • 市委網信辦/網信辦屬黨口部門,算作行政機關,簽發文件具有行政性質,屬《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範疇。
  • 疾控中心屬衛健委下屬行政性事業單位,簽發文件具有行政性質,屬《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範疇。
  • 亞運會環境質量保障指揮中心是臨時性機構,可能由各部門抽調人員組成,具體組織構成不明確,簽發的有關行政指令(企業生產、交通控制等)文件具有行政性,屬《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範疇。
  • 編辦或組織部等法律模糊,甚至有可能矛盾:是「黨口」部門,卻可以認為有行政職能,但它們原則上不會接受依《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提出的申請。另一方面,組織部加掛市公務員局的牌子,(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列明的「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虹易留言2023年9月18日 (一) 03:29 (UTC)[回覆]
1、對應信息請回復至對應的討論;2、請出示相關答覆來源,否則無法鑑別其真實性。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8日 (一) 04:31 (UTC)[回覆]
  • 無人確認該作者性質,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1月1日 (三) 03:10 (UTC)[回覆]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2月1日 (五) 07:13 (UTC)[回覆]
  • 繼續請求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1月1日 (一) 04:37 (UTC)[回覆]
    (!)意見:臨時機構(這是當然的)的組織結構確實未必能夠查閱清楚,但是其職權及職權的性質還是有機會確認的。就本件及其所涉的機構而言:
    1. 機構自身存在要求和指令對應政府部門的情節:開化縣經信局根據亞運會環境質量保障指揮中心要求,我縣於9月18日0時開展「零點執法專項行動」。根據要求,縣經信局分管領導帶隊,對縣內多家加油站開展檢查。台州市椒江區生態環境分局做好亞運期間空氣質量管控工作,完成亞運會環境質量保障指揮中心指令任務。,結合如[82]展示的根據亞運會環境質量保障指揮中心發布的污染預警信息,及時啟動應急強化措施。等表述,可以展示該機構具備統籌、調度和指令各對應接入政府部門的職權。
    2. 同類型臨時機構的運行模式對比:2016年杭州G20峰會由峰會環境質量保障指揮部批准後啟動相關應急保障措施。(一)擴大企業限產、停產範圍。根據峰會環境質量保障指揮部要求,...再落實一批水泥、石化等重點行業企業限、停產措施。牽頭單位:縣環保局,經信委。(二)其他要求。實施峰會環境質量保障指揮部下達的其他措施。牽頭單位:縣G20峰會環境質量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實施單位:各鎮政府、園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2010年亞運會亞運水上交通管控和應急指揮中心承擔着管控船舶動態、協調水上通航秩序和通航秩序、管理危險品船舶、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指揮應急行動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等重要職能。...將對珠江口水域船舶實施全天候跟蹤監管...十四運省政府批覆成立十四運會和殘特奧會賽時環境質量保障指揮部。這些信息可以為此類臨時機構的授權來源和權限所及提供參考印證:政府授權的臨時協調指揮機構,權限可及於各政府部門及常見行政管理事項。
    3. 就本件而言:本件內容均為指令性,且需要對應接入的政府部門執行才能具體進行:約束甚至禁制企業,道路車輛執法監管,都是行政權所及事項。
    綜上,認為即便並沒有一個具體的文件,但基於其自體所涉事務、同類類似臨時機構的運行邏輯和本件自身內容,認為本件應視為具備行政性的文件。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1月14日 (日) 08:57 (UTC)[回覆]
    認可銀色雪莉閣下意見,本條撤案。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1月14日 (日) 09:08 (UTC)[回覆]


  • 招標屬於民事法律行為,且招標中標公告發在這裡有廣告的嫌疑。據此,提刪以下招標文獻:
  1. 關於2019年藺草及其製品出口配額招標的公告
  2. 關於2019年度甘草及甘草製品出口配額招標的公告(提刪該文還有一個理由:沒有實際內容)
  3. 商務部關於印發《2019 年度甘草及其製品出口配額第一次招標中標企業名單及其中標額度表》的通知(提刪該文還有一個理由:沒有實際內容)
  4. 商務部關於印發《2018年度甘草及其製品出口配額第二次招標中標企業名單及其中標額度表》的通知
  5. 三門峽市湖濱區2022年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工程 二標段(二次)中標結果公示
  6. 三門峽市湖濱區2022年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工程 二標段(二次)評標結果公示
  7. 澠池縣2022年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工程 評標結果公示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8日 (一) 10:51 (UTC)[回覆]
「招標屬於民事法律行為」和著作權判定有什麼必然的因果關係嗎?這七篇都是政府部門的文件,內容也都是行政事項。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18日 (一) 12:13 (UTC)[回覆]
換句話說,民事法律行為不是行政行為。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8日 (一) 12:54 (UTC)[回覆]
閣下對政府行政行為中出現的民行交織情況恐怕沒有太留意。政府在實施行政行為的過程中完全可能伴隨發生民事行為或承擔民事責任。
  1. 頭兩份公告,是有關於出口配額招標的公告。出口配額制度,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十八條:國家對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貨物,實行配額、許可證等方式管理...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技術,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經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經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許可,方可進口或者出口。出口配額制度的存在及其執行,其自體就是政府行政許可權限的反映;而其後的第十九條則指出:進出口貨物配額、關稅配額,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則進行分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即已指明出口配額的分配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進一步地,在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第七、第八條中,指明了對配額分配的具體辦法(招標)執行中的領導、監督和管理是外經貿部(已經由商務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改為商務部)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委員會的職責——其中即明確指出了發布配額招標的各類通知、公告、決定等一項職責。綜上,發布公告這一行為屬於行政行為是毫無疑問的。同時地,招標公告屬於要約邀請,固然是招標中必要的意思表示之一環,但這並不影響它由其產生即帶有的行政許可、行政管理等行政屬性的烙印。
  2. 三、四兩份通知,情況同上,不過環節移動到了中標後的公告通知;此外,這兩份連「民」字都不沾:出口主管單位通知你領/發出口配額許可證還能是民事行為啊?
  3. 後面三份評(中)標結果公示,三份公示的作者都是水利局。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工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都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管理。根據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屬於其中的第二條「(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類別,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要求「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另外,政府採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第三條也指出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信息,是指依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應予公開的公開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單一來源採購公示、中標(成交)結果公告、政府採購合同公告等政府採購項目信息...。行政職權管理的事務,即便其中環節存有部分民事行為要素,但就依法公開相關信息這一部分行為而言是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那麼請問這一行為「三性質」何處缺失?
我的個人意見是,閣下在推論中可能把行政行為流程中客觀存在或夾雜的部分民事行為環節、性質或因素過度擴大到了整個行政行為流程,其中,特別是對於政府信息公開這一部分顯著屬於行政事項的內容進行這種擴大推論,恐怕不太妥當。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18日 (一) 19:37 (UTC)[回覆]
前兩個認可,水利局的不認可。閣下引用的法條都是說「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工程招標」這事兒要公開,要走什麼樣的程序,要怎麼樣怎麼樣,但並沒有說這事本身是一個行政行為。舉例來說,我去政府機關辦事,政府告訴我這事要公示,要走什麼樣的程序,要怎麼樣怎麼樣,但這並不代表「我去政府機關辦事」這事兒他是一個行政行為吧?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9日 (二) 04:43 (UTC)[回覆]
既然你去政府機關辦事,政府機關為你辦事是不是行政過程?既然政府告訴你這行政過程的結果要公示,那政府對這事的公示文書,是不是行政文書?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19日 (二) 04:56 (UTC)[回覆]
閣下明顯是混淆了我舉的這個例子中的「政府機關」與「水利局」,在這個例子中,「去政府機關辦事」的是「水利局」,「政府機關」為「水利局」辦事當然是行政過程,但這是「政府機關」的行政過程,跟「水利局」半點關係都沒有。「政府機關」要求「水利局」公示,這其中「政府機關的要求」是行政行為,但並不代表「水利局」公示的內容就屬於行政性的東西。前段時間我恰好陪朋友跑了一趟行政審批局幫他弄公司註銷的事情,行政審批局跟他說公司註銷這個事情要公示。「行政審批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跟他說公司註銷這個事情要公示」這個事情當然是行政審批局的行政行為,但他公示公司註銷的行為,是正兒八經的民事法律行為。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9日 (二) 05:25 (UTC)[回覆]
我只有一個問題:閣下說的「他公示公司註銷的行為」的「他」,指的是誰?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19日 (二) 05:27 (UTC)[回覆]
指的是我朋友。類比到本案,指的是水利局。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9日 (二) 05:36 (UTC)[回覆]
閣下朋友公司註銷被要求公示,和水利局搞招標的結果被要求公示,雖然都是「被要求」,但這恐怕是難以類比的。
首先,從整體的層面而言。這個工程本身是(主體是國家機關的水利局)政府採購的工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條:「...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就是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提到的「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水利的話,應該是專項的資金預算),也就是說,整個採購的流程,總體而論都是涉及政府收支的行為——行政行為吧?而一家公司從設立到解散,假設不考慮特殊情況,基本上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來界定這個事情,基本上是純粹的民事行為。
其次,從具體環節的層面而言。水利局採購工程在招標這個環節,基於上述的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這個環節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招標投標法是規管一切招標投標活動,這些活動本身是民事活動沒有問題,包括在這個法的層面上要求的公示,也是民事內容。但是,對於水利局參與到招標投標活動中去時存在的公示要求,其法源同時還包括來自於僅用於約束政府機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這個我就不列條文了)、《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的信息應當在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和《政府採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信息,是指依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應予公開的公開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單一來源採購公示、中標(成交)結果公告、政府採購合同公告等政府採購項目信息...,也就是說,水利局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公示,不是單純的民事上的行為,而是兼有民事行為和行政行為特徵的行為。相對地,閣下朋友去進行一個公示這個行為,顯然是一個單純的民事的行為,因為它並不受到這些約束政府權限職能的法律的要求或制約,而僅僅是基於《公司法》等調整民事關係的法律的要求。
其實,閣下認為水利局「去政府機關辦事」跟公司「去政府機關辦事」可以來一個類比;誠然在某些場合,這個或許不能完全被否認,就像公示,它當然都是法律(包含依照這些法律發出通告或指令的單位)要求這些機構(無論公私)的一種義務;但由於適用法律的不同(包括部分重疊),導致了這種義務的性質劃分不同(包括部分重疊)。而這種義務性質上的不同,導致了對公示文件的性質劃分,也是不同的。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19日 (二) 08:03 (UTC)[回覆]
閣下的第一大段話完全是廢話,政府需要花錢的時候,錢不從財政來還能從哪來?若要以此判定,那政府的任何行為莫不都成了行政行為?比如說政府去給自己的職工們買個晚飯,難道就因為這個錢是從財政的口袋裡出的,買賣行為就成了行政行為嗎?這個結論顯然是荒唐可笑的。
第二大段話,XX法律跟水利局說,這事情要公示,跟,XX法律跟XX公司說,這事情要公示。這兩件事情,他除了行為主體不同,難道還有其他區別嗎?招標投標法或者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約束了水利局,對,沒錯,但公示註銷這個行為,仍然有公司法或是其他法律在約束。
或者,我把話說得再簡單一些:任何行為都會被法律約束,但是,任何法律的約束,都改變不了這件行為的本質。
另:附上全國人大網發布的《現行有效法律目錄》供閣下參考:[84]。在該目錄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被歸類於「民法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被歸類於「經濟法」,均不屬於行政法範疇。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9日 (二) 09:30 (UTC)[回覆]
一、「廢話」這個表述是訴諸情緒和人身的。閣下如果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緒,那麼可能遭到進一步的提報。閣下此前不是第一次被(包括其他用戶在內)提醒注意這一點了。
二、我前面已經提到過,水利使用專項的資金預算。就本案而言,使用的是水土保持專項資金,這一點各級財政都有列出,閣下可以去查。如果閣下忽視這一點而截取式地稱這等同於「政府給自己的職工買個晚飯」,那麼顯然並沒有體現出專注於討論的態度而仍然是訴諸情緒。
三、「買晚飯」往往是一個活動或事務中雜項開支的一部分,一旦這一行為由財政支出,那麼往往說明這一活動——提供晚飯的活動——涉及政府事務,否則這一活動的餐費支出就無法從活動單位的財政性資金來支出了。而本件中整個工程主要事務的開支——鑑於上述第二點,顯然主要都是財政收支。因此閣下的這個類比,恐怕不是很恰當。
四、單行法律只管轄屬於該法律所轄範圍內的對應事務。我們不會用公司法來管轄婚姻關係或行政關係。因此某一法律能夠調整某一關係或約束某一行為的時候,必然是因為這種關係或行為屬於該法律所轄範圍內的事務,從而也就說明了這種關係或行為具備該法律所轄範圍內的對應事務的定義和性質要求。因此,閣下不是該把話講得簡單一點,而是該把事情想得複雜一點:沒有人在改變這件行為的本質,但閣下可能沒有完全看清這件行為的複合或交織的本質。
五、如果閣下要引用《現行有效法律目錄》的分類(當然對於這一分類的觀點是一個學術問題了),我建議閣下同時閱讀全國人大網提供的《經濟法包括哪些法律》:「經濟法,是指規範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管理或調控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和。」經濟法,是用於規範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管理或調控時所應用的法律法規。沒有人說過《政府採購法》是《現行有效法律目錄》裡的行政法,《現行有效法律目錄》下的「行政法」的「行政」和我們在談及政府行政權時的「行政」,並不是相同的概念。但我很想問閣下的是,閣下是否認為「對經濟進行宏觀管理或調控」不屬於行政權的範疇?因為我們在討論著作權第五條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質」時,這些性質,顯然對應的是——具體權力的性質。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19日 (二) 10:12 (UTC)[回覆]
我也仿效閣下簡單一點講好了:當用於規範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管理或調控的經濟法能夠對一項事務做出管轄或規範時,這必然建立在該事務具備「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管理或調控」性質的前提上——還是閣下認為「宏觀管理或調控」,不是行政權限?本件中我從不否認它受到招標投標法(民商法)的具體管轄和規範——因此我認為它具有民事行為性質;但同時它又收到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經濟法)的具體管轄和規範——所以這一行為又同時具有行政行為性質。以上。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19日 (二) 10:26 (UTC)[回覆]
我想我已經在上文中極其清晰地闡明了自己的觀點,再說一遍顯得囉嗦,不講了。在網上搜了一些相關的觀點,放這裡供社群以及銀色雪莉閣下參考:[85][86][87][88][89]。說是民事還是行政還是混合的都有。有一點是能夠肯定的,這事兒在法學界同樣有爭議。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9日 (二) 15:02 (UTC)[回覆]
以及訴諸人身這種話我勸閣下還是免了,畢竟要是想把對方講的話拿出來擴大化解釋參對方一本,那可多了去。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9日 (二) 15:33 (UTC)[回覆]
我歡迎閣下回到正常討論的路徑上來。不管對本件的性質的觀點是持混合觀點的還是持單一觀點的,只要正常討論而不把對方置於「廢話」地位上,那麼都是正常的法學或法律觀點討論。閣下找到的幾個資料,據我看在介紹各種觀點中,有不少在態度傾向上肯定類似事件中行政屬性的存在或至少是不否定行政力介入的存在(或其介入的可能性),這確實與我的認知和經驗相符;當然也有認為純屬民事情況的,不過這些觀點同時似乎也試圖表達在特定此類事件中的一種「特殊性」。因此,我相信對即便持民事觀點、行政觀點或者混合觀點的各方而言,這種「特殊性」確實是當前這些文獻存在的最低共識觀點。如果閣下後續能找到認為此類件完全無涉於行政的觀點說理,請隨時提出,我仍非常歡迎,因為只要有一理在,便應從中汲取養分,而不是一味指斥之,即便也許與自己的見解不同,甚或引起紛爭,但這紛爭仍是應對事且不具情緒攻擊性的。
但對於閣下最後的好意奉勸,我只好回應一句「有勞免勸」:因為「廢話」這個詞,到哪兒都用不着擴大化,訴諸情緒的傾向是顯然的;至於是否訴諸人身,我以過去與閣下打交道的經驗,完全願意相信閣下並無惡意,但我仍希望閣下此後注意言辭——過去也有別的用戶對閣下提出這種勸告。當然了,如果閣下認為我過去或未來的言辭有惡意冒犯或者攻擊人身處而已經不能容忍的,也請作出合規的任何操作——這樣,大家心裡都有分寸,都能知道注意言辭。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19日 (二) 15:53 (UTC)[回覆]
我對於這一件的發言也就基本到此結束(除非有別的新的情況),希望其他同好能繼續不吝貢獻觀點,就此件繼續探討。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19日 (二) 16:02 (UTC)[回覆]








  1. 郭清晨 編,香港:代出版公司,1969年
  2. 西藏文藝出版社,1994年8月,ISBN 978-7-5361-0289-7
  3. 方白 譯,台北:大明王氏出版公司,1972年
  4. 陳式 譯,台南:文國書局,1988年、1995年4月、1999年再版,ISBN 978-957-600-676-0
偏向  支持,雖然手邊沒有原著,不過從網上看到的此書目錄,與條目內列出目錄是一致的;署名的問題相信是錄入者手誤(目錄中也發現)。不同譯本而目錄完全一致,相信是極小概率的事件。不過以防萬一,還是@Xiumuzidiao:請您說明一下閣下錄入時使用的版本,叨擾了。--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0月4日 (三) 05:03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3年10月6日 (五) 16:11 (UTC)[回覆]




  • 鳳陽花鼓,需要確認作者信息。———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0月20日 (五) 03:17 (UTC)[回覆]
    民間流傳小調確認作者幾無可能。查周璇1934年灌錄唱片有此曲,勝利唱片出品,編號為54597B,歌詞與此無異——歌詞亦可見《勝利劇詞》(遺憾此文獻因來源數據庫而無法提供直接鏈接,有需要的用戶可自查如晚清民國期刊數據庫,上圖的數據庫,應該很多圖書館都有提供鏈入——不過不同圖書館購買的大小可能不同,如果對此件無法查找或仍有疑慮時,可以在下方留言)。基於以上,認為此件應以anon作結,因為以上至少證明此詞產生於三十年代或以前。PS:有些說法似乎提到w:黎錦暉「整理」,我沒有很直接的資料,但我想指出的是,即便退一萬步把此處的「整理」理解為現代意義上的「整理」(民間文藝作品的整理,實際上不少時候是抄錄或記錄他人的口述),其也已逝於1967年,也夠日子了。---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0月25日 (三) 09:31 (UTC)[回覆]
    OK,本案處理完畢。———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1月12日 (日) 02:57 (UTC)[回覆]



  • 嵖岈山衛星人民公社試行簡章(初次草案),既然只是草案,那說明本文仍屬於智力創作的範疇,並不具備行政性。作者w:李友九,2005年去世。———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0月29日 (日) 07:18 (UTC)[回覆]
    這個應該是法人作品?原文未看到李友九個人的署名。 曾晉哲留言2023年10月29日 (日) 08:55 (UTC)[回覆]
    貢獻者在header寫着:李友九、信陽地委、遂平縣委、嵖岈山公社領導集體創作。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0月29日 (日) 11:27 (UTC)[回覆]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為作者,且該作品上存在相應權利,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因此應當推斷創作者根據第十一條代表法人創作,除非有相反證明。 曾晉哲留言2023年10月29日 (日) 22:44 (UTC)[回覆]
    對啊,這不是寫的很明白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嗎?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0月30日 (一) 02:47 (UTC)[回覆]
    自然人並未在作品上署名,header是貢獻者User:Zhangzhaox自己加的,見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17年#7月曾晉哲留言2023年10月30日 (一) 03:37 (UTC)[回覆]
    那既然閣下不認可header的署名,還請閣下告知哪裡看到的署名。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0月30日 (一) 03:55 (UTC)[回覆]
    原文有「本公社」字樣,如果署名是自然人,不合邏輯。 曾晉哲留言2023年10月30日 (一) 04:45 (UTC)[回覆]
    原文有「本公社」字樣,是因為該草案的創作是為了日後成為公社簡章,不妨礙這篇文章有相應的署名。再者,閣下既然是猜的,就請您不要在那裡信誓旦旦地說什麼原文未看到。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0月30日 (一) 05:04 (UTC)[回覆]
    我說的原文是指貢獻者傳到文庫的文字,即Special:diff/1096696。其中簡章草案是「總號(58)401發」的附件,裡面是包含標題的,若有署名,應當插在「簡章草案」的標題上方或者下方。但是「總號(58)401發」這個文件確實未見「簡章草案」的署名。因此應當和其它法律草案一樣,視為法人作品,而非自然人的作品。 曾晉哲留言2023年10月30日 (一) 08:20 (UTC)[回覆]
    目前用來判斷的所謂「原文」,都是貢獻者的一家之言。其實這事也不用這麼麻煩,找原書核實一下就好了。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0月30日 (一) 09:38 (UTC)[回覆]
    (!)意見:首先那個年頭很妙的一點是,「草案」這個詞在實際上的對應跟我們今天通常理解的有點不一樣。例如《農業六十條》,它是經中共中央通過向全國下發實施的,但是它就是管自己叫《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或者《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這一點,也經由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出版的《中共中央文件選集》(p.91)可以確認。其次,就本案而言,雖然在下無法得到頁面目前列出的來源書目,不過:
    (1)河南的《農村·農業·農民》雜誌(省發展研究中心下屬的雜誌社主辦)2006年第4期刊登的《河南農村經濟體制變革史(四)》裡面是這麼說的:《紅旗》雜誌編輯部派常任編輯李友九到河南調查農村情況...在鄭州同譚震林見面後,譚指派他到遂平縣衛星社實地考察...幫助做些工作。省委書記處書記史向生帶領省委農村工作部、《河南日報》社負責人也來到衛星社檢查指導工作,幫助總結辦社經驗。同時信陽地委書記路憲文也帶領地委有關部門負責人來到衛星社搞調查研究,準備召開全區人民公社現場會,組織各縣學習、推廣衛星公社的辦社經驗。他們在這裡「大會合、大研究」之後,認為...應該而且有必要制定一套新的制度和章法...於是他們參考衛星公社在建社過程中提出的一些原則規定和若干設想,在徵求部分幹部和社員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由李友九主筆,於7月底草擬出《簡章》第一稿。自註:譚時任政治局委員、書記處書記(分管農業)
    (2)賈艷敏著《大躍進時期鄉村政治的典型:河南嵖岈山衛星人民公社研究》(知識產權出版社,2006.2)引述中共遂平縣委《現場會議總結》(遂平縣檔案館館藏檔案,全宗號1,目錄號5,案卷號217)稱:中央、省、地、縣、鄉五級機構大隊人馬...認為...應該而且有必要制訂一套新的制度和方法...「在省委史書記親自指導下,和紅旗雜誌李友九同志、崔部長...丁部長...以及省委工作組同志的幫助下,制定了體制、社章...等幾個重要文件。」自註:引號內為該書摘引《總結》原文。
    很遺憾沒辦法提供直接的網頁鏈接,不過以上文章是知網可以找到,專著在大家很熟知的某個很多書的知名網站(doge)也可以找得到的。據此,個人認為,一則「草案」在其時與今天的「草案」意思有時(不是說完全)不一致,因此僅就本件而言,拿這點來推斷它還沒有進入公務程序未必準確;二則,經過前述文獻(我想,本件也只是從專著摘出,大家也沒有誰鄙視誰的真實性的問題23333)的說明,這文獻是相當類同「法律或行政法規」(公社當時已經是「政社合一」的政權機關了——不是我說的,譚震林說的23333)草案的——即便不這麼類比,也相信可以視同法人作品身份的:省委(歸口的負責人)主持,代表(至少)省委的意志,省委後續又再以「批轉」背書負責(這總不能叫公社負責2333)。至於過程中負責主筆或執筆者——法人作品也不是機構大樓自己吐出來的嘛(doge)。據以上,似乎求穩妥而言,可以至少以法人作品結案的。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1月30日 (四) 19:17 (UTC)[回覆]
    認可銀色雪莉閣下意見,本條撤案。———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1月1日 (一) 04:51 (UTC)[回覆]












預防一切病毒支原體等入鼻腔研究,需要確認是否有原作者的版權釋出。———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1月28日 (二) 14:18 (UTC)[回覆]

刪除,未發表的原創文獻。 曾晉哲留言2023年11月28日 (二) 18:32 (UTC)[回覆]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1月7日 (日) 04:19 (UTC)[回覆]


上海天主教神職界告神長教友書,貢獻者聲稱因1955年已見報,所以過了50年期限。但由於「上海天主教神職界」並非什麼法人,我認為本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合作作品。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自然人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故,請貢獻者@User:TheLonelyPather閣下證明該文末尾的署名者已經全部離世,並且離世時間超過上述期限。否則本文將被刪除。———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2月13日 (三) 03:45 (UTC)[回覆]

謝謝指正,請麻煩刪除。作者之一張家樹亡於1988年,未達到50年期限。 TheLonelyPather留言2023年12月13日 (三) 03:49 (UTC)[回覆]
感謝回復。致管理員:本案已獲貢獻者請求,請予快速(×)刪除。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2月13日 (三) 03:53 (UTC)[回覆]

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對市人大杜國元代表《關於改造重建特萊克墓園的建議》的答覆,該文獻中《關於改造重建特萊克墓園的建議》部分侵權。類似於之前「答記者問」類文獻。———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2月18日 (一) 07:42 (UTC)[回覆]

參照類似的政府辦理人大答覆類文獻,只留「答覆內容」一欄正文即可。(「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對市人大杜國元代表《關於改造重建特萊克墓園的建議》的答覆」這個標題實際上指的是「答覆內容」一欄的正文部分)。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12月19日 (二) 08:45 (UTC)[回覆]
  反對刪除或節刪。《建議》與「答記者問」中的「記者問」性質並不一致。前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所列明的「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基於「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職權」的前提具體地「參加行使國家權力」的表現形式之一(代表有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其建議又或者其他議案等形式的文書應被視為「三性質」文書;後者則是記者個人職務作品或法人作品,性質顯然與前者有異。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2月27日 (三) 14:14 (UTC)[回覆]
這個之前倒還真沒注意,認可銀色雪莉閣下意見,撤銷本條提刪。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2月27日 (三) 15:34 (UTC)[回覆]

白眉大俠作者w:單田芳(1934年—2018年)侵犯版權。--221.127.13.202 2023年12月19日 (二) 01:37 (UTC)[回覆]

  支持,請管理員閣下刪除時注意,該頁面還存在部分子頁面,應一併(×)刪除。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2月20日 (三) 10:11 (UTC)[回覆]






  • 哀悼作為一種任何組織和自然人都能進行的行為,僅因為哀悼的主體是政府組織,就認為這份哀悼具有行政性,屬於公有領域,多少有些「欺負人」不是?據此,提刪以下文獻:
  1. 省衛生健康委向李文亮醫生表示深切哀悼
  2. 武漢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 (2020年2月7日)
  3. 武漢市人民政府公告 (2020年2月7日)
  4.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向李文亮醫生表示深切哀悼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2月10日 (日) 03:52 (UTC)[回覆]

「多少有些『欺負人』不是?」不是。單就兩篇《公告》,已經顯然提刪依據有誤:「公告」是《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列定的公文類別,用於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以所謂內容「不具備行政性」的主觀判斷,無視黨政機關公文是黨政機關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文書的定義對對應三性質權力的反映,這一判斷是不當的。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2月11日 (一) 02:58 (UTC)[回覆]
對兩份公告的判斷認可,繼續提刪剩下兩份。———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2月11日 (一) 03:12 (UTC)[回覆]
不針對本案,強烈反對銀色雪莉引《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做行政效力的背書;原因包括:1) 目前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各級機關會在發表「公文」前按照《條例》審核該「公文」是否涵蓋於「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範疇內,即有規定但無制度等於不執行;2) 已知範疇內無法定地位、職能的機構,如全國政協下屬各單位、競爭性國有企業等,會執行《條例》要求。 --達師 - 370 - 608 2023年12月23日 (六) 10:47 (UTC)[回覆]
@Hat600:回應:1、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的,從來就不是單純的行政效力或強制力,而是行政性質。如果說我引《條例》為什麼東西背書,那恐怕並不是閣下所言的「行政效力」,而是「行政機關權力所對應的事務」。行政機關為處理其法定權限內的事務而使用的文書具備對應的行政性質,恐怕並不是很荒唐的說法。至於說「表示哀悼」等聽上去不那麼「強制」的東西能否成為「行政機關權力所對應的事務」,我想諸如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關於宋慶齡病情的公告都是很好的例子。2、鑑於我並不打算做「行政效力」的背書,所以我對您的第一點原因恕無回應。但我想補充的是,兩份公告是否屬於「行政機關權力所對應的事務」,應該相當清晰。另外,規定是規定。3、有關於您的第二點,首先,恐怕不是「會執行《條例》要求」,而是據條例指出的「參照執行」,畢竟您列舉的機構不屬於「中國共產黨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條例》)的範疇——本件兩份公告均來自黨政機關;其次,我不明白您的邏輯,有非黨政機關參照此件執行一事,對於來自黨政機關的兩件公文難道存在什麼影響?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2月27日 (三) 14:01 (UTC)[回覆]
User:銀色雪莉
  1. 「權力」已經遠超出三性質的範疇,而「權力對應的事務」甚至比「權力」範疇還要大。如果是第五條的前提是「權力」,那麼制定推薦性國家標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為各有關機構賦予的法定職責,權司1999第50號所指推薦性國家標準不在第五條所列之範疇內就顯然不成立;更何況「權力對應的事務」。
  2. 諸如《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關於宋慶齡病情的公告》並不能作為很好的例子,因為我就在質疑它們本身能否屬於第五條所列項。 --達師 - 370 - 608 2023年12月29日 (五) 16:55 (UTC)[回覆]
@Hat600權司1999第50號,個人意見是這一如《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對部分中共文件的效能一樣,是一種範圍限定下的例外性的規定。版權局在該回覆中的表述建立起的是一個對於「規範」這種可能具備約束性的文件的第五條區分參考標準,即「法規」or「非法規」——但這不代表這一例外足以推演到並不必然地約束性的其他文件(如公告),也不代表這一例外對其他不屬於例外的案例的法例適用路徑會有影響。簡而言之,權司1999第50號挖掉了一些很多人意料之外的東西——正如《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加入了一些很多人意料之外的東西;但除此以外,它們尚不會干擾到其他東西。在我看來,「性質」即對應「權力」和其「對應的事務」,這固然會有例外,但似乎例外已有對應的規範,至於總體上是否有「遠超出」,我對此表示保留。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2月31日 (日) 09:52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