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
子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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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5月2日) (1个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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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 中央學會法
- 中央行政官官等法第六條委任官敍等執行令
- 中央觀象臺官制
- 中華民國國會組織法
-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令任命各省及蒙古靑海西藏參議院議員選舉監督衆議院議員選舉總監督
-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令任命駐和代表劉鏡人給以全權赴與海牙萬國匯票畫一章程會
-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令公布參議院覆議議決改東三省都督爲奉天都督毋庸兼轄吉江一案
-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令准南京留守黃興銷職
-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令准浙江都督蔣尊簋請辭仍著迅速來京另有委任
-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令加進實贊共和之蒙古各札薩克王公封爵
-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令大理院正卿改院長裁撤少卿餘暫如舊俟法院編制法修改後一律更正
-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令復封西藏達賴喇嘛名號
-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令應飭各省一體嚴拿棄清河道職攜款潛逃之洪恩廣並迅速查明抄沒其天津、湖北等處財產
-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令改烏梁海七旗副都統總管等爲世爵
-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令正式任命鄂湘閩浙贛川陝粤桂滇各省都督
-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令派袁大化督辦南疆勦撫事宜
-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令無論何種政黨均宜蠲除成見勿懷挾陰私
-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令私立團體對於立法行政兩機關儘可陳請建言但不許動輒干涉
-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令翰林院都察院給事中各衙門著即取消由國務院派定專員辦理
-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令軍警不准干預政治
-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令駐江甯第一二軍等歸陸軍部管轄餘各項營隊歸江蘇都督接收管轄並按黃留守原定計畫切實裁汰
-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申令如有強迫勒捐情事應由各地方長官指交司法衙門各按本律辦理
-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訓令各省都督民政長嚴懲倡言革命匪徒
-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訓令各省都督民政長暫行畫一官吏名稱
-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訓令各省都督民政長澄敍官方
-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訓令國務院轉行蒙藏事務局及在外將軍都統各衙門共祛宿弊
-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訓令直隸都督及各省都督民政長統一察吏政權
-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通令全國崇信義戒欺詐
-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通令勸誡軍人
-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通令各地方官長切實保護各該地方議會免致以武力脅迫侵擾
-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通令各省行政官曁省議會蠲除意見
-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通令各省都督各地方長官督率所屬文武軍民遵守約章
-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通令各省防禁祕密結社集會
-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通令國民尊崇倫常
-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通令恢復秩序尊重人權
-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通令禁售排滿及詆毀前淸各項書藉
-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通令黜華崇儉
-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重申鴉片禁令
交
内
司
- 司法部令前法部無論新舊各員未經指派者均暫緩進署聽候應行委任各官即當另行通告定期考試
- 司法部令據商人馬著倫稟請取保釋放設法清理等情嗣後民事被告人非有犯罪確據不得濫行拘禁
- 司法部令核復順天府咨呈永清縣呈嗣後文武舉貢生監有犯應照平人一體辦理並一切審判手續得重人道而尊法權
- 司法部令著安徽省提法司飭試署安徽高等審判廳推事吳慶莪等逕向浙省議會請願法官任用辦法
- 司法部令行江蘇高等檢察廳由檢察官提起再審土匪李老四等搶劫一案以資救濟等併咨復江蘇都督
- 司法部令飭江蘇司法司轉行查明海門審判檢察廳呈黃元勳因姦謀殺本夫施二郎身死案再聲覆到部
- 司法部咨各省都督民政長各都統辦事長官令飭京師各級審檢廳本部擬定暫行新刑律施行細則請查照轉飭司法總長提法使各級審檢廳並各道府廳州縣一體遵照文
- 司法部官制 (民國元年修正)
- 司法部通令京外司法衙門報部案件無論是否應候部覆均將宣判之日載明
- 司法部通令京外各該司法衙門一體自接到或按照事例應能接到政府公報及法律原文之日施行新刑律及修正牴觸各條
- 司法部通令各檢察官及監獄官宣告死刑之犯如罹精神病或係孕婦均停止其死刑之執行
- 司法部通令重申南京司法部奉孫大總統令咨行各省都督飭遵在案不准再用刑責及其他方法凌虐逼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