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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
中文维基百科条目中华民国最高法院:民国16年(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 以下是中华民国16、17年(1927、1928年)最高法院解释,来自中华民国司法院法学资料检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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